前言:一篇好的文章需要精心雕琢,小编精选了8篇税务管理办法范例,供您参考,期待您的阅读。
特殊货物销售税收问题认识
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会遇到销售处置特殊货物如废品、废料、边角料等不具备原有使用价值的货物和已使用过的低值易耗品和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等具有二次使用价值的旧货。根据我国相关税收法规,企业在销售货物环节主要涉及到增值税以及个别货物涉及到消费税。本文主要是对企业在销售处置这些特殊货物时是否交纳增值税、如何交纳以及发票如何开具等问题进行相关税收政策和法规的分析和探讨。另说明本文所涉及到的企业不包括专门从事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和专业从事于旧货回收和销售单位,其政策有特殊规定。 一、增值税概述 增值税的计税原理是对商品在生产和流通环节的新增价值进行征税。由于新增价值是个难以准确计算的数据,在实际操作中采用间接计算办法,以销售额为基数,按照确定的税率计算税款,扣除上一道环节已纳税款,其余额为应纳的增值税额。增值税纳税人按其经营规模大小和会计核算健全与否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除对部分特殊商品适用13%的低税率和销售个别旧货适用征收率以外,税率一律为17%,凭专用发票允许抵扣进项税额。除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均为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人、非企业性单位和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小规模纳税人实行简易征收办法,按销售额与适用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和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商业企业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适用征收率为4%,商业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其适用征收率为6%。 二、相关税收政策和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3]第134号)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第十六条第八项,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免征增值税。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3]第38号)第三十一条第三项,第一款第(八)项所称物品,是指游艇,摩托车,应征消费税的汽车以外的货物。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是指本细则第八条所称其他个人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财税(94)第26号第十条规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游艇、摩托车和应征消费税的汽车,无论销售者是否属于一般纳税人,一律按简易办法依照6%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并且不得开具专用发票。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暂免征收增值税。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第288号第十条明确规定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应同时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第一,属于企业固定资产目录所列货物; 第二,企业按固定资产管理,并确已使用过的货物; 第三,销售价格不超过其原值的货物。对不同时具备上述条件的,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应按6%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特定货物销售行为征收率的通知》(国税发[1998]122号)现行增值税法规规定,对一些特定货物销售行为,无论其从事者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一律按简易办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规定计算应纳税额。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商业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的决定的精神,自1998年8月1日起,下列特定货物销售行为的征收率由6%调减为4%:第三销售旧货(不再划分销售者是否为内贸部批准认定的旧货调剂试点单位)。 (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2002-3-13财税[2002]29号)第一条、纳税人销售旧货(包括旧货经营单位销售旧货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无论其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也无论其是否为批准认定的旧货调剂试点单位,一律按4%的征收率减半增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第二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售价超过原值的,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旧机动车经营单位销售旧机动车、摩托车、游艇,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7)《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四章第二十条,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第四章第二十一条,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时,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8)《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凡需向税务机关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提供发生购销业务,提供接受服务或者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153号第六条增值税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专用发票时,可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三、政策分析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78号)规定。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而对其他企业销售废旧物资一律不得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因此,可以认为一般企业销售废料、废品和下脚料等废旧物资视为正常的销售行为,依法缴纳增值税,其适用税率与企业增值税税率一致。如果是一般纳税人除由免税的农产品引起的下脚料,因为进货环节抵扣税率为13%,销售时适用税率应为13%以外,其他原因引起的废料一般是17%,并允许抵扣相对应的原材料或产品的进项税额。如果为小规模纳税人,其适用税率为4%(商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和6%(其他小规模纳税人),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p#分页标题#e# 我国对销售旧货的相关税收法规出台较多,而且经历了一个逐渐明确细化的发展过程。税率先由1995年规定的6%调整至1998年的4%,2002年又调整为税率4%再减半。可以这样理解,企业销售旧货主要是由于旧货不能再满足生产经营的需要或企业不再需要这些旧货而销售处理,而且销售旧货的价格一般要低于其原值。可见,企业在销售处置旧货环节不能获得增值额或不是以获得销售货物的增值额为目的,而依据增值税计税原理,增值税主要对销售货物取得的增值额进行征税。因此,销售旧货如果按照一般销售货物的增值税税率征收则有违实际情况,而且有可能因为高税率而阻碍企业根据发展需要更新设备,从而不利于推动经济发展。所以我国对销售旧货的征收率一直在调整。依据销售旧货相关税收法规,可以这样认为: (1)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旧货,除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外,不征增值税;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如果售价超过原值,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售价未超过原值免征增值税; (2)企业(不包括个人和旧货经营单位,下同)销售自己使用过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如果售价超过原值,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售价未超过原值免征增值税; (3)企业销售应税固定资产(不包括使用过的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只要符合国税函发(1995)第288号中规定的三个条件,即属于企业固定资产目录所列货物;企业按固定资产管理,并确已使用过的货物;销售价格不超过其原值的货物,免征增值税。 (4)企业销售除上述(2)和(3)规定以外的旧货,销售额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另外,关于享受免税政策的已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最低使用年限的规定和其他已使用过的旧货最低使用年限的规定参照各省市国家税务局的相关规定。 依据《发票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的规定,企业销售货物应当向购买方开具发票,购买货物的企业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因此,企业销售特殊货物如废料、旧货,需要向购买方开具发票。除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游艇、摩托车和应征消费税的汽车,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和依据《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不得开具专用发票的情形外,如果购买方为一般纳税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可以向税务部门申请开具专用发票。依据《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对非增值税纳税人(主要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发生应税行为的,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需要开具专用发票时,可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高速公路税务筹划分析
摘要:当前形势下,各个行业都面临着挑战。高速公路作为国家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运营也面临重大挑战,一部分政府还贷高速公路单位从执行“收支两条线”到不再纳入政府性基金,实施“统贷统还”并转为企业管理实施相关税收政策后,税负轻重影响其运营和发展。税务筹划主要是指纳税主体在遵守我国纳税相关法律法规、不违反我国税法的基础上结合企业本身的实际情况对企业运营过程中所必须开展的纳税活动进行规划。基于此,本文以广东省政府还贷高速公路 X 企业为例,着重研究在实施新政策后,企业如何进行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两大税收的税务筹划,以期降低企业经营风险,优化税负。
关键词:政府还贷高速公路;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税务筹划
引言
在国家基建中高速公路是必不可少的一部分,政府还贷高速公路也表现出了体量大的特点,并朝着系统化、科学化的方向发展,更是肩负着国家赋予的重要使命。原政府还贷公路项目根据《广东省非经营性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收支两条线”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粤财综〔2002〕7 号),使用通行费财政票据将收取的车辆通行费收入全额上缴至财政,再由财政部门扣除 3% 的水利基金后返拨至项目(由省财厅在拨付通行费收入的时候扣除),经营中基本不涉及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缴纳。现部分政府还贷高速公路将脱钩财政,即政府还贷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不再纳入政府性基金,转为“统贷统还”并转为企业管理实施相关税收政策(以下称之为“新政”)。现有多个法人主体模式下,政府还贷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管理模式调整,这意味着现行的税务处理模式亦将发生转变,税负或有增加。对应的业务经营模式、内部财税管理模式等,都可能面临调整。
一、增值税税务筹划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附件 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九款:“2. 公路经营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收取试点前开工的高速公路的车辆通行费,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减按 3% 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试点前开工的高速公路,是指相关施工许可证明上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 2016 年 4 月 30 日前的高速公路简称“老项目”,相关施工许可证明上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 2016 年 5 月 1 日(含)后的高速公路为简称“新项目”)。高速公路增值税税率由最初的 11%,降为 10%,再降至9%。2016 年 5 月 1 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实行“营改增”政策,确定了高速公路增值税税率结构。高速公路通行费一般计税方式的一般纳税人适用 11% 的增值税税率。对于小规模纳税人和采用简易计税方式的一般纳税人,适用 3% 的征收率。2018 年 4 月 4 日和 2019 年 3 月 20 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又两次下发通知,进一步简并增值税税率,高速公路通行费一般计税方式的税率最终下调至 9%。目前的税率明细如表 1:我国采取的是以发票为基础的税额抵扣型增值税,绝大多数只有专用发票方可抵扣进项税额,为抵扣进项税额,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几乎都是增值税的主要核心内容。新政前政府还贷公路项目使用通行费财政票据并实施“收支两条线”管理办法,使用通行费财政票据,极少涉及增值税,财务人员的纳税筹划意识存在不足。政府还贷高速公路较少涉及增值税相关问题,因此财务人员普遍缺少对增值税纳税筹划的了解,尤其是使用财政票据,对税务更是极少了解,较为关注当前的政策,从而忽视了未来税务成本的增加可能给企业带来的负面影响。新政后,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方式的进项税额仍然无法抵扣,且按 3% 征收率缴交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选择一般计税方式的增值税税率 9%。为更好地做好增值税税务筹划,政府还贷高速公路应加强财务人员学习能力,积极开展培训,加深对财务、审计和税务知识的理解,培养财务人员税务筹划意识,提升财务人员的综合素质能力。
(一)单一法人主体老项目选择计税方式下增值税税务筹划
中小农业企业财务风险与对策
摘要: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进一步深入,很多中小型企业遇到了更多的机遇。尤其是我国作为著名的农业大国,中小农业企业在利农政策不断完善的情况下有了更加广阔的发展空间。不过,当前很多中小农业企业在财务管理方面,存在现行涉农优惠政策缺乏统一体系、筹资困难以及企业税务风险等问题。因此,为了提升中小农业企业财务管理水平,提升其竞争力,就需要抓住发展机遇,采取有效措施控制财务风险问题,切实提升中小农业企业财务管理水平,有效应对市场风险。
关键词:中小农业企业;财务风险;对策
在我国经济体系当中,中小型农业企业占据非常重要的地位。不过,当前中小型农业企业存在财务管理不佳的情况。为了推动中小农业企业健康、稳定发展,就需要寻找财务管理风险问题,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控制解决。
一、农业中小企业财务管理的主要特点
农业企业就是从事种植业以及养殖业,从事综合经营同事兼具法人地位的一种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受农业生产所影响,具有明显的季节性以及地域性。主要体现在产品劳动时间以及阐述时间有所差异,生产工作、自然环境以及市场环境相互影响,从而导致农业企业其生产成本具有不确定性。特备是中小型涉农企业,经常出现资金断链、惠农政策不同意以及税务风险等问题。所以,当前中小农业企业需要加强对自然环境、国家政策、市场需求等方面的关注,这也是中小农业企业财务管理的主要特点。
二、农业中小企业财务管理风险问题分析
(一)现行涉农优惠政策缺乏统一体系
行政事业单位财务风险控制探究
摘要:
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核算与管理风险日益增大,凸显了财务风险管理的优势与不足,行政事业单位加强财务风险控制势在必行。本文以税务机关为例,通过对财务风险的分析,提出了行之有效的风险控制策略。
关键词:
行政事业单位;财务风险;控制
行政事业单位财务风险涉及财务管理各方面内容,包括筹资、投资、日常运作、收益分配等,会导致单位财务收益与预期收益出现偏离。行政事业单位财务风险主要是财务上发生的经济损失,主要是在各种因素的影响下,单位无法获得预期经济收益。对于税务机关而言,应深入分析财务风险原因,增强财务风险管理意识,多措并举,做好财务风险控制措施,实现经济效益的提升。
一、行政事业单位财务风险分析
(一)财务风险意识不强
高速公路税务筹划探析
摘要:当前形势下,各个行业都面临着挑战。高速公路作为国家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运营也面临重大挑战,一部分政府还贷高速公路单位从执行“收支两条线”到不再纳入政府性基金,实施“统贷统还”并转为企业管理实施相关税收政策后,税负轻重影响其运营和发展。税务筹划主要是指纳税主体在遵守我国纳税相关法律法规、不违反我国税法的基础上结合企业本身的实际情况对企业运营过程中所必须开展的纳税活动进行规划。基于此,本文以广东省政府还贷高速公路X企业为例,着重研究在实施新政策后,企业如何进行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两大税收的税务筹划,以期降低企业经营风险,优化税负。
关键词:政府还贷高速公路;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税务筹划
引言
在国家基建中高速公路是必不可少的一部分,政府还贷高速公路也表现出了体量大的特点,并朝着系统化、科学化的方向发展,更是肩负着国家赋予的重要使命。原政府还贷公路项目根据《广东省非经营性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收支两条线”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粤财综〔2002〕7号),使用通行费财政票据将收取的车辆通行费收入全额上缴至财政,再由财政部门扣除3%的水利基金后返拨至项目(由省财厅在拨付通行费收入的时候扣除),经营中基本不涉及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缴纳。现部分政府还贷高速公路将脱钩财政,即政府还贷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不再纳入政府性基金,转为“统贷统还”并转为企业管理实施相关税收政策(以下称之为“新政”)。现有多个法人主体模式下,政府还贷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管理模式调整,这意味着现行的税务处理模式亦将发生转变,税负或有增加。对应的业务经营模式、内部财税管理模式等,都可能面临调整。
一、增值税税务筹划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九款:“2.公路经营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收取试点前开工的高速公路的车辆通行费,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减按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试点前开工的高速公路,是指相关施工许可证明上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高速公路简称“老项目”,相关施工许可证明上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5月1日(含)后的高速公路为简称“新项目”)。高速公路增值税税率由最初的11%,降为10%,再降至9%。2016年5月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实行“营改增”政策,确定了高速公路增值税税率结构。高速公路通行费一般计税方式的一般纳税人适用11%的增值税税率。对于小规模纳税人和采用简易计税方式的一般纳税人,适用3%的征收率。2018年4月4日和2019年3月2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又两次下发通知,进一步简并增值税税率,高速公路通行费一般计税方式的税率最终下调至9%。目前的税率明细如表1:我国采取的是以发票为基础的税额抵扣型增值税,绝大多数只有专用发票方可抵扣进项税额,为抵扣进项税额,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几乎都是增值税的主要核心内容。新政前政府还贷公路项目使用通行费财政票据并实施“收支两条线”管理办法,使用通行费财政票据,极少涉及增值税,财务人员的纳税筹划意识存在不足。政府还贷高速公路较少涉及增值税相关问题,因此财务人员普遍缺少对增值税纳税筹划的了解,尤其是使用财政票据,对税务更是极少了解,较为关注当前的政策,从而忽视了未来税务成本的增加可能给企业带来的负面影响。新政后,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方式的进项税额仍然无法抵扣,且按3%征收率缴交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选择一般计税方式的增值税税率9%。为更好地做好增值税税务筹划,政府还贷高速公路应加强财务人员学习能力,积极开展培训,加深对财务、审计和税务知识的理解,培养财务人员税务筹划意识,提升财务人员的综合素质能力。
(一)单一法人主体老项目选择计税方式下增值税税务筹划
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探究
摘要: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事业单位在进行财务管理过程中,采取了自收自支的发展模式,这一模式的应用,降低了对地方财政的依赖,从而对于提升事业单位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来说,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在进行财务管理过程中,如何把握自收自支的特点,在实际管理时,能够对影响管理质量的问题进行解决,是提升财务管理水平的重要途径。本文对提升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水平的思路进行了分析,考虑到了“高会”要求,侧重于税务管理和财务统筹管理,从而切实满足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实际需要。
关键词:
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税务管理
我国事业单位在发展过程中,自收自支的管理模式符合当下事业单位发展需要,有效地提升了事业单位的自主能力,并且降低了其对地方财政的依赖,对于促进事业单位长足发展和进步来说,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事业单位在发展过程中,具有自收自支的性质,会导致原有地方政府对其的监管力度降低,这就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了事业单位的管理质量。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在发展过程中,财务管理的效率和水平,对其自身财务经营有着较大的影响,关系到了事业单位能否有效处理经济问题,保证其在开支过程中,与自身的收入保持一致性,从而具有较强的发展能力。随着社会各界对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管理质量的关注,事业单位自身也注重加强自身管理水平。这一过程中,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就需要选择有效的管理办法,对当下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切实解决。
一、现阶段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存在的问题
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性质决定其在管理过程中具有较高的自由化,在发展过程中,需要把握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实际情况,保证在管理策略选择过程中,能够把握管理要点,对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解决。目前来看,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具体体现在了以下几点:
企业税务风险管理方法创新分析
摘要:1994年以来开展的以增值税管理为主的“金税工程”,经历多年建设发展,使中国的经营商业环境得到明显的改善。当前金税三期防伪税控系统得益于大数据平台的发展完善、增值税发票系统的统一、涉税信用机制和社会信用机制的完善,建立起了互联网+模式的大数据系统,使企业税务管理进入到强制规范时期。国税金税三期系统的运行对企业的税务管理活动带来较大的变革,税收大数据的应用需要是企业不断适应大数据分析方式,从税法专业技能、企业内部管理、业务财务融合、业务模式调整、组织结构重塑、税务风险管控等多角度完善管理,创新税务风险管理办法,适应税务系统转变。
关键词:金税三期;税务风险管理;方法研究
1引言
信息化时代国家推出的十二项电子政务工程,并对税务管控进行重点建设。国家税务管理的环境明显该改善,税务管理的效率和质量都得到提升。对多数企业而言,金税三期的上线带来更多的挑战。企业需要和大数据对接,以驱动业务发展。信息化技术支撑的税务管理手段和工具的应用将会加大企业的税务管理风险。尤其新税制使用后,增值税的统一管理急需企业加强对自身的风险控制,不断优化税务风险管理方法和手段,创新优化税务风险管理办法,主动适应税制改革环境和互联网+模式的管理大背景。
2金税三期概述
金税三期是国家税务局根据税务工作的特点研发的可以提供税务管理和决策的支持的系统。其中税务管理系统涉及个税管理、核心征管和网络发票管理三大部分内容。税务管理系统可以实税收数据的处理和相关业务工作,涵盖对所有税收业务。并且系统凭借统一的管理流程、数据处理标准以及规范的外部接入可以是实现对税务数据的动态监控,有利于税收执法的统一执行,为国家税务工作的优化提供数据服务平台。而税务决策系统主要包括数据应用和公共数据两大模块。决策支持系统则通过对数据信息的深度挖掘,实现对数据的基础分析、数据仓库和数据治理,并为不同主体提供开放的数据资料,实现数据共享。金税三期相较于以往税务管理系统具有更高的智能性,不仅可以实现票据税号和金额等全部信息的识别,还可以进行信息采集、查验和存储,智能化进一步提升了发票的真伪识别准确率。应用信息系统对发票进行识别,可以提高鉴定效率,并且有效规避个人操作中的失误,减少主观性问题导致的工作不规范。金税三期可以对所有业务工作进行详细记录,且对企业的运行状况进行记录,为财务管理和决策提供真实、完整数据信息。在金税三期系统下,税收征管单位只需要掌握企业的税务识别号便可以对纳税人的税收情况实现追查。而系统内设的商品编码监控和限制可以使税务征管单位进行针对性的监督,及时掌握企业的库存状况,通过系统计算企业库存量和商品增值额,对发票的使用情况实现精准掌控,并降低税务计算错误。该系统同时可以掌握企业全面的信息资源,实现对发票信息和企业资金流向的管理,全面掌握企业信息可以实现针对性的监督。
3金税三期下企业税务管理模式变化
税务局税政一股年度工作总结
今年以来,我们股认真贯彻落实党的精神和中央八项规定,紧紧围绕县局总体工作思路,以“两学一做”活动为依托,以增值税改革政策落实为抓手,踏实工作,不折不扣地推动减税降费政策落实工作。坚持秉公执法、依法办税,热情为纳税人服务,自觉维护税务部门的良好形象,不断提升税收征管水平。现将今年以来的工作总结如下:
一、抓重点,严部署,扎实做好增值税改革政策培训辅导工作
2019年,国家减税降费的规模和力度持续加大,为迅速落实好减税降费新政,我股作为税务局增值税改革的牵头单位,多点发力,多措并举,把减税降费“大礼包”送到纳税人手中,并多方征求纳税人对税务部门的期盼和心声,频频获点赞。首先强化学习培训。截止目前共组织纳税人培训8次,组织税务干部6次,参加培训人数达2300多人次,发放宣传资料2600份。其次走访小微企业。组织各股室、税务分局业务骨干成立减税降费辅导团队,定期带着减税降费“大红包”,截止目前共走访了260多家企业,开展小微企业减税降费政策精准化辅导,确保新政措施为纳税人和缴费人普遍知晓。第三搞好宣传服务。一是通过短信平台,通过金三精准筛选符合减税降费条件企业,发送信息400余条,提高宣传精准度;二是依托纳税人在线学堂微信群,图文并茂宣传新政策,充分发挥微信群的扩散效应,让减税降费新政在“企业圈”热起来,增强宣传效果。三是利用办税服务厅LED屏、公告栏减税降费政策及解读文件,增加政策宣传的权威性、影响力。同时要求办税厅前台工作人员在办理业务的过程中做好温馨提醒,确保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和缴费人应享尽享、用足用活用好各项减税降费政策红利。第四做好答疑解惑。为确保减税降费政策实施后,在首个纳税申报期及时兑现和落实,安排局领导大厅带班,组建导税团队,专设“小微企业优惠政策落实咨询辅导岗”,全面落实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预约办税等各项服务制度,抽调责任心强、业务全面、经验丰富的税务干部现场解答纳税人咨询问题,确保小微企业涉税诉求有处提、疑惑有人解、事项有人办。
二、广宣传,强培训,认真做好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2.0版推行工作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部署,全省将于9月27日上线全国统一的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2.0版(以下简称“发票系统2.0”)。为保证发票系统2.0顺利上线,我局迅速建立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推行工作组,制定了系统推行整体工作方案,抽调县局精干力量集中办公,认真做好数据清理、软件联调、压力测试、系统切换、培训宣传、问题反馈等各项工作,保证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2.0版在规定的时间节点顺利推行上线,实现各项税收业务和数据的正常延续使用。各税务分局通过新闻媒体、税务微信公众号、短信、办税服务场所等多渠道、多形式开展宣传,告知纳税人系统升级期间暂停办理以及可正常办理业务范围,并就需要注意的有关事项予以提醒,避免系统停机升级对纳税人办理涉税业务带来不良影响,取得纳税人的理解和支持,营造良好氛围。
县局共组织纳税人培训2次,组织基层分局培训2次,向市局反馈、提交问题户300多户次.
三、强管理,严监控,继续做好增值税发票风险快速反应专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