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分类管理范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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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分类管理

税收管理创新分析

[摘要]信息化条件下,我国经济结构改革进行得如火如荼,社会经济不断发展,对税务管理水平和质量提出了新的要求。本文首先简要分析税收管理创新的理念,然后针对当前的税收情况分析税收管理存在的问题,最后提出新形势下税收管理创新的策略。

[关键词]信息化;税收管理;创新

在经济社会不断发展的形势下,电子商务发展越来越快,信息化时代给税务管理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在发达国家,税务管理已经开始将税收的信息化重点转移到数据的具体运用上,这对我国适应新形式,完善税务改革具有重要意义。信息化时代,加强税收管理创新工作是业界人士应深入思考的问题之一。

1信息化条件下加强税收管理创新的必要性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世界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进入知识经济时代,知识经济的到来,改变了传统的经济生活方式。新形式下,只有掌握了知识经济的主动权,才能有能力掌握经济发展的新动向。目前,各国都致力于制定新的国家发展战略,其中最主要的就是要完善国家创新体系,提高国家创新能力。在我国,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也是国家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经济杠杆,税收在我国国家创新体系中占据重要地位。我国要步入创新型国家行列,就要加强税收管理上的创新。即要从税收管理理念、管理手段及管理方式上进行创新,充分依托计算机技术,以过程控制为手段,以全面提高征管质量和执法水平为目标。税收管理创新是一项科学、严谨、复杂而又具体的系统工程,税收管理理念创新是国家创新体系的思想基础。在思想上、行动上树立和推行税收的经济观、服务观、信息观是当前时代的需要,也是国家财力资源的重要保障。税收管理创新是建立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财力基础和激励创新的重要政策手段,信息化时代下进行税收管理创新对国家创新体系的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2信息化条件下税收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2.1信息资源利用效益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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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高校税收政策现状与对策探析

摘要:民办教育是我国教育体系的重要构成部分,随着教育事业的不断发展,民办教育不再是传统意义上的公办教育补充,而已经成为推动我国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推动力。20世纪八九十年代我国正式确认了民办教育的公益属性及合法地位,从此民办教育便走上了持续快速发展的道路。在民办教育尤其是民办高校持续发展的现在,针对民办高校的税收规定及改革工作却明显滞后于民办教育的发展速度和水平,从而产生了诸多方面的阻碍与影响。本文以非营利性民办高校税收政策现状及所遇到的典型问题入手,以促进非营利性民办高校持续健康发展为目的,就非营利性民办高校税收政策的改革与细化提出一些看法意见。

关键词:民办教育;民办高校;税收

自20世纪八九十年代我国正式确立了民办教育的公益属性及教育合法地位,使其成为我国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民办教育便从此走上了蓬勃快速发展的道路。在民办教育尤其是民营高校迅速发展的同时,也衍生出许多问题。虽然国家将民办高校置于与公办高校同等的法律地位,但在具体执行尤其是在税收的实际操作中却存在诸多问题,特别导致相当部分的非营利性民办高校在较长时间里一直处于困惑与劣势当中。造成这一问题的根本原因就在于在过去时间里国家一直没有对营利性民办高校与非营利性民办高校有效区隔,直到2016年我国才正式对营利性与非营利性民办高校推行了分类管理。但分类管理的出台并没有即可解决盈利性民办高校在税收操作中的实际困难。[1]

一、非营利性民办高校税收实际操作中的困惑与尴尬

自20世纪八九十年代我国的民办教育逐渐发展起来以后,民办教育在我国的教育体系当中的重要性就日益凸显。2016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第一次明确地实现了非营利性民办高校与盈利性民办高校的分类管理,并确定了非营利性民办高校与公办高校在法律上具有相同的地位并享受相同的税收优惠。但是,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仍然有许多税收方面的困惑与尴尬摆在非营利性民办高校面前。首先,虽然非营利性民办高校在法律上取得了与公办高校同等的地位,但目前不论营利性还是非营利性民办高校在登记时仍然按照企业进行等级,非营利性民办高校并不能和公办高校一样登记为事业单位,这就直接导致在税费征缴上的巨大差异,实际上难以保证税费及相关办理上的一致。其次,由于不论营利与否民办高校都与公办高校在登记时存在差异,也就进一步导致了在收入界定上的不一致,就算是非营利性民办高校的学费收入同样会被认定为盈利性收入,进而进入不同的办税流程。再次,由于即便是非营利性民办高校由于进行了企业法人登记,因此所遵循的会计核算制度也完全不同于公办高校,如民办高校需按照企业会计制度进行财务报表编制及纳税申报、并以学年作为会计核算期间,进而造成尤其是非盈利民办高校在税费业务开展上的困惑与尴尬。最后,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给予了非营利性民办高校和公办高校同等的地位及同等的优惠,但在具体执行过程中,由于如各地税费优惠政策存在差异、政府补贴捐资激励落实不到位,以及目前并没有更加明确的针对非营利性民办高校享受税费优惠的具体指导细则与操作规范,从而导致大多数非营利性民办高校虽然名义上与公办高校地位相同且享受同等优惠,实际上却很难真正受惠。[2-3]

二、现行税收政策对非营利性民办高校的影响

(一)打击非营利性民办高校办学积极性。现行税收政策直接打击了非营利性民办高校的办学积极性。虽然自我国推行营利性民办高校与非营利性民办高校分类管理以来,非营利性民办高校在法律上与公办高校获得了同等地位,但实际上由于注册法人性质的不同,仍然需要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缴纳各类税费,这对于收入较少的非营利性民办高校而言将会造成较大的经济负担,进而影响到学校的正常办学以及师资建设,从而大大打击了非营利性民办高校的办学积极性。[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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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企业税收管理服务下英雄城市建设

大企业是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是税收收入的主要来源,是纳税人中的关键少数,在推动经济结构转型升级、提升研发与创新水平方面发挥着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随着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蓬勃发展,在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背景下,提升大企业税收管理与服务水平,紧紧把握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为加快打造“五个中心”、奋力打造新时代英雄城市、全面开启武汉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征程贡献税务力量,具有重要的理论与现实意义。

一、大企业经营与税收特点

武汉市共有6000多家大企业,总数不到全市100万涉税市场主体的1%,但入库税收占全市税收收入的70%以上。大企业税源集中度高,税收贡献突出,显示出极强的头部效应。

1.经营范围多元,涉税事项复杂。大企业生产经营规模较大,为维持自身优势地位、追求新的利润增长点,往往选择多元化发展战略,逐步扩展经营领域,向产业链上下游扩张,或者开展跨行业经营与合作。大企业多元化的经营范围伴随着多样化的涉税业务,与传统业务范围相关的涉税事项,大企业往往能够较好应对,但对于新领域、新业态的税收处理不够熟悉,出现涉税风险的概率直线上升。这需要税务机关加强重点税源监控,及时了解大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做好分析与预测。

2.跨区域性显著,分支机构众多。大企业一般具有较大的收入规模、资本规模、人员规模,足以支撑其开展跨区域乃至跨国经营,在不同地区开设分支机构进行生产经营以及投融资活动。大企业总部通过派出管理人员、设立财务共享中心集中核算、实现资金统一调配等方式,确保对跨区域分支机构的控制力。这对于税务机关的政策执行统一性与纳税服务便捷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一方面,需要各地税务机关在税费政策执行口径上保持统一与稳定,避免由于政策执行不一致引发税企争议、损害税法权威性;另一方面,需要税务部门继续完善电子税务局功能,针对大企业个性化需求开发功能模块,实现全流程网上办。

3.合规意识较强,系统性风险高。大企业涉税事项数量巨大且类型繁杂,非常重视财务管理和税收环节的合规性,其招聘的财务、法务人员一般具有较好的专业素养,同时,往往会选择购买专业服务,以规避相关涉税风险,具有较强的税法遵从意识。但由于大企业通常以集团模式运营,具有内部组织机构庞杂、经营领域多元等特点,使得与之相关的资产重组、股权转让、投资融资等涉税事项更为复杂,隐含较大的系统性税收风险。加之多数企业的税收风险内控机制由财务部门构建并实施,相当于自己审查自己,内控机制的监督、控制与防范的作用并未充分发挥,放大了税收风险。这在客观上要求税务机关向大企业提供指向性更强、质量更高的税费政策讲解,结合企业、行业特点深入分析政策风险点,并指导大企业优化税收风险内控机制。

二、提升大企业税收管理与服务水平的总体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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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卫生革新的税收制度

作者:张仲芳     单位:江西财经大学财税研究中心

一、引言

医疗服务市场具有不确定性、信息不对称性、外部性、政府干预及非营利性等特征[1],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堪称“世界性难题”。进入21世纪以来,尤其是2005年以来,对于医疗卫生改革成败及出路的大讨论无疑是我国社会公共政策领域的一件大事。2003年SARS的大规模流行,引发了全体国民对公共卫生问题的广泛关注。2005年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的一份研究报告,更使医疗卫生体制改革成为举国关注和争论的焦点[2]。

在对于医疗体制改革的讨论中,一些学者强调了税收政策的作用。我国于2000年推行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其中一项重要改革是实行医疗机构的分类管理。与医疗机构的分类管理政策相配套,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和营利性医疗机构分别实行不同的税收政策。但是,从税法的三大基本原则,即税收法定原则、税收公平原则、税收效率原则来看,分类实施的税收政策事实上对营利性医疗机构构成了一种税收歧视[3]。沈彤指出,医改需要税收政策的支持,尤其要减少对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收歧视。2000年以后实行的医疗服务征税制度的主要问题集中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存在税收歧视;二是营利性医疗机构收入少税负重,难以发展[4]。在健康保险(医疗保险)方面,朱铭来和丁继红的研究表明,世界各国政府在对商业健康保险市场发展进行引导时大多采用税收扶持政策。就我国目前的经济发展水平来说,实行全民健康保险仅靠政府的财政直接投入远远不够,因此他们建议对企业和个人购买健康保险给予税收优惠,以鼓励消费者购买健康保险,从而提高全民健康保障水平[5]。

经过多年的讨论,2009年4月新的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方案(即《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简称新医改方案)终于面世。新医改方案提出了“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的总体目标,涵盖了医疗服务体系、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医疗保障体系和药品供应保障体系建设等事关建立和完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的所有重大方面。其中,在医疗服务体系方面,坚持以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为主体,同时“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发展医疗卫生事业”,“促进非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形成投资主体多元化、投资方式多样化的办医体制”。在医疗保障体系方面,建立和完善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障体系,同时,“积极发展商业健康保险”,“鼓励企业和个人通过参加商业保险及多种形式的补充保险解决基本医疗保障之外的需求”。在药品供应保障体系方面,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减轻群众基本用药费用负担”。

新医改方案启动后,国家有关部门陆续制定出台了一系列配套措施,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全面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35号)、国务院《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22号)、民政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民发[2009]81号)、财政部等部门《关于完善政府卫生投入政策的意见》(财社[2009]66号)、卫生部《关于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的意见》(卫妇社发[2009]70号)、卫生部等部门《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卫药政发[2009]7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改革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的意见》(发改价格[2009]2844号)、卫生部等部门《关于公立医院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卫医管发[2010]20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1]10号)。这些配套文件涉及多个政策层面,涵盖新医改的各个方面,但是并没有对税收扶持政策给出具体详细的规定。毫无疑问,推进新一轮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需要完善包括财税政策在内的一系列配套政策。在新医改方案中,涉及税收政策的内容仅有一条,即“完善医疗机构分类管理政策和税收优惠政策”,后续出台的系列配套文件并未对这一问题做出进一步的细化。在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进程中,税收政策工具尚有很大的操作空间[6]。

二、医药卫生领域的政府干预与税收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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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发展路径

摘要:受省内综服企业自身能力限制以及信息安全隐患等制约因素影响,山西省外贸综服企业发展不尽人意。针对这一现状,亟需政府、相关部门和企业自身“三管齐下”,同时,也要做好风险防范措施,保障综服企业健康有序发展。

关键词: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专职人;差异化管理

自2013年以来,国务院多次下发外贸“稳增长”文件鼓励贸易新业态发展。外贸综合服务行业作为外贸新业态之一,近几年发展势头迅猛,已经成为我国外贸新增长点。但是,山西省外贸企业在转型升级、培育外贸新的增长点方面,与沿海发达地区相比明显滞后。为此,我们通过分析辖区外贸企业的现状及存在的制约因素,力求探索出一条适合山西省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发展的路径。

一、山西省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发展的现状

山西省商务厅近几年连续多次发文提出:要加快培育一批省内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为中小微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提供集成服务,促进外贸主体壮大①。但是,自2017年山西省实现外贸综服企业零的突破后,目前此类企业数量仍然较少,且业务发展举步维艰。

(一)山西省进出口贸易主体的特点分析

一是极少数特大型企业主导地区进出口贸易量及贸易资金流向,小微企业数量多但贸易规模有限。截至2019年底,山西省货物贸易外汇收支名录企业2750家②,其中,业务规模在中型以上的企业100家,占比不足4%;小微企业占比逾96%。根据近三年进出口数据统计结果③,2017年至2019年小微企业进出口总量占当年全省进出口总量的比重均在7%左右。二是小微企业进出口商品技术含量低、单价低、产品同质化程度较高。按照海关商品标准代码统计,山西省大中型企业进出口商品以电子产品、矿产品、钢铁制品等为主,而小微企业受自身资金薄弱、技术薄弱、人员专业素养差等条件限制,倾向于进入门槛较低的一些行业,进出口商品主要集中在化工产品、植物产品、纺织产品、矿物材料制品、杂项制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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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发票与企业会计档案管理探讨

[摘要]在当前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电子技术快速发展的背景下,增值税发票电子化已成为必然发展趋势。发票电子化的实施正是企业会计档案向电子化方向发展的一个强有力的信号。企业应重视电子会计档案系统建设,加大资金投入,建设适合本公司的安全高效的电子档案系统,充分利用电子技术对企业档案实现高效便捷管理,促进企业发展。

[关键词]增值税发票;电子化;会计档案

增值税发票是在购销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和收取的收付款凭证,一方面证明经济业务和商事活动的发生,另一方面也是财务报账和增值税征收的重要凭证。增值税发票分为增值税普通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为了促进我国社会主义经济的发展和税收现代化建设,国税总局于2015年颁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自2016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推行使用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在国家政策的支持下,具有开具便捷、保管便利、查验及时、节约成本等诸多优点的增值税电子普票受到了众多纳税人的欢迎。2020年2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20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意见》指出,增值税电子专票的推广确定了先试点、后推广的工作方案,并决定于2020年9月1日启动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试点工作。此后试点地区不断扩大。截至目前,增值税电子专票实施范围已扩容至25个地区,增值税发票全面实行电子化指日可待。除了增值税专票电子化政策的发布,财政部为了科学规划、全面指导“十四五”期间会计信息化建设,于2021年12月30日印发《会计信息化发展规划(2021-2025年)》(以下简称《规划》)。《规划》指出了“十四五”时期我国会计信息化工作的总体目标,其中就包括:加快推进会计数字化转型升级,会计数据价值得到有效发挥。在当前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电子技术快速发展时代背景下,增值税发票电子化无疑是响应了当前政策。但是会计数字化转型不能止步于此,如何利用数字技术推动会计信息化建设迈向更高水平,是十四五期间的主要任务。2019年9月26日,“2019中国发票数字化发展白皮书发布会”在北京召开,会上发布的白皮书显示,在电子发票替代纸质发票的大趋势下,电子发票的渗透率和开具数量均已进入爆发式增长阶段。据人民日报报道,2017年我国电子发票开具量达13.1亿张,预计到2022年可能高达545.5亿张,保持超过100%的年均增长速度。

一、增值税纸质发票在企业内的管理流程

增值税专票电子化后,企业对增值税发票的管理流程发生了不少变化。实行增值税纸质发票时,增值税发票在企业内的流转和管理如下:

(一)企业出具的发票

财务管理部门负责向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业务部门核对好客户的信息之后向财务部门申请开票,财务部门将开具的增值税销项发票传递给业务部门,业务部门签收之后传递给客户。企业开具的增值税销项发票的记账联要经过财务人员的手工汇总整理装订之后入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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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企业税务管理工作面临挑战分析

自新税制改革实行以来,施工企业税务管理工作面临新的挑战,正确认识新税制改革后的税收机制,运用灵活精细的工作方法,高效地完成税务管理工作。面对新格局和新目标,施工企业应当用于争先,抓住此次机遇,充分认识当下施工企业未来发展趋势和新税制改革下的税务管理方式,在国家新一轮基础建设中敢于作为,在推动社会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创造企业效益和社会效益。

一、施工企业税务管理工作现状分析

施工企业是与民生息息相关的重要产业,在我国经济产业链中扮演重要角色。现如今,随着改革开放的持续推进,城镇一体化建设稳步进行,高楼大厦林立于城乡之中,未来将持续由乡镇向城镇的方向演化,为施工企业的发展提供了机遇。同时,在新税制正式实施后,施工企业的相关税务管理工作变得更加复杂严谨。与之前税务管理制度不同,之前的税务政策是在扣除分包款之后对实际的营业额进行征税,但是“营改增”之后的税制模式相比之前变得更加复杂。简而言之,它是指将以往缴纳营业税的项目改成缴纳增值税。变更为增值税后,只对产品或效劳增值局部进行纳税。其本意是为了减少税收环节的重复征税。“营改增”后减少了税收的重复环节,大大降低了企业的税负负担,为施工企业提供了新的机遇和挑战,可以充分激发企业生产积极性,促进市场积极发展,公平竞争,实现整个施工行业的向上发展姿态。

二、施工企业税务管理工作面临的挑战

1.对新税制改革政策缺乏充分认识与理解。对于新下发的政策文件,只有充分理解其内容实质,才能合理利用政策,给企业减轻经济压力,促进企业蓬勃发展。如果没有全面了解政策的内涵,不仅不能享受政策带来的便利,反而可能会导致给企业税务管理带来更大的风险。一是符合适用相关税务优惠政策的企业,因为错误地理解政策,或者未能完全了解政策实施的切实需要,而出现材料欠缺、审批失误等原因导致给企业带来了经济损失。二是实际上不能满足政策要求的条件的施工企业,为了尽可能地扩大利益,通过提供虚假材料或做假账使得自身企业符合优惠税务政策的要求,从而满足企业的私利。这种情况一经查实,施工企业必然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于整个施工企业来说,在新税制改革之后,未能及时获取最新信息,企业税务管理工作未及时针对新政策进行挑战,会导致在市场竞争中处于劣势地位。同时,对于新税制改革的不充分认识,税务管理工作仍然停留在改革之前的模式,不能最大化的合理运用新税制政策为企业在合法范围内降低成本,实现利益的合理最大化,可能会导致缴税环节与现实脱节,从而产生一系列问题。例如,在缴税时出现重复缴税。不但没有利用好新税制带来的便利,反而给施工企业增加了税务负担,严重打击施工企业的生产积极性。对于施工企业内部的财务管理人员来说,不重视“营改增”的新型税务制度,或者对“营改增”的认识不到位,使得企业整体工作效率低下,同时增加了财务压力,对于施工企业的发展十分不利。

2.企业内部尚未完善合理高效的税务管理体系。现在仍然有很多施工企业尚未建立完善的税务管理体系,对企业财务人员的工作职能未明确工作细则和工作标准,导致在突发情况来临时企业员工缺乏随机应变的依据,同时,可能会造成人员冗杂,工作效率不高的现象。此外,税务工作不只是独立于其他部门的一个单独存在,在日常事务的处理上往往要与其他部门联系沟通;由于施工行业的特殊性质,很多施工企业是跨区域经营的,而不同地区的税务政策有时候会有差异。因此,在进行跨区域的税务工作交接时,如果施工企业没有建立有效的交流机制与平台,完善税务管理体系,会严重影响企业财税部门的正常工作。

3.税务管理工作如何与互联网科技有机结合。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迅速发展,施工企业如何跳出传统的税务管理工作模式,利用高效的互联网技术,实现企业的产业升级也是一大挑战。在和同行竞争日益激烈的当下,只有抓住机遇,利用科技手段使得企业自身工作效能大大提升。互联网处理事务的高效性无疑能为税务管理工作带来便利。如何充分将互联网技术与传统税务工作相结合是一个重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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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药品的问题和策略

[摘要]2021年,河南省开展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药品试点,引发了医药行业的高度关注与期待。本文分析我国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药品在政策、税收标准、药品准入清单、物流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对策建议:健全相关政策法规,完善准入清单,提升平台建设标准,加快跨境物流系统化建设,加强监管与国际合作。

[关键词]跨境电子商务;进口药品;零售药品

近年来,我国医药事业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随着疾病谱变化,以及各类公共卫生事件频发,我国对原研药、创新药的需求不断增加。然而,当前我国原研药的研发能力不足、水平较低,销售进口药是我国药品供给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必要补充。2021年,国务院授权河南省开展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药品的试点工作,引发了医药行业的高度关注与期待。但目前跨境销售药品受准入清单的限制,种类较少,无法满足部分患者需求,亟需探索符合我国国情的跨境电商药品零售行业的高质量发展之路。

1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药品的现状

1.1政策“破冰”跨境

电子商务(Cross-borderE-commerce,CBEC,以下简称“跨境电商”),是指分属不同关境的交易主体,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达成交易、进行支付结算,并通过跨境物流送达商品、完成交易的一种国际商业活动[1]。2000年以来,我国逐渐掀起了海淘、代购等境外购买商品的热潮。然而这些购买模式存在税收高、转运时间长、产品真伪难辨等问题。2014年,海关56号、57号文件的出台,意味着政府层面首次认可了跨境电商模式,中国正式进入跨境电商的爆发和快速增长期。新冠肺炎疫情全球爆发以来,线下实体经济消沉,受各个国家和地区疫情防控政策限制,海淘、代购等线下购买方式受到极大打击,而在5G互联网支持下的跨境电商却发展迅猛。2019年,北京市药监局会同北京市商务局、北京海关、北京天竺综合保税区管理委员会发布了《北京市跨境电商销售医药产品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这是我国医药产品政策的一次“破冰”,也由此跨越了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药品的禁区。然而受进口药品管控的严格限制,我国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药品进展十分缓慢。2021年5月8日,国务院下发《关于同意在河南省开展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药品试点的批复》,引发了医药行业的高度关注与期待,未来有望进一步满足我国患者对紧缺药品,以及恶性肿瘤、罕见病等原研、创新进口药品的强劲需求,促进国际药品研发合作与交流。这两大政策的发布,体现了相关部门支持开放创新与监管并重的态度。

1.2跨境电商的销售模式及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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