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一篇好的文章需要精心雕琢,小编精选了8篇税收征管现状范例,供您参考,期待您的阅读。
会计信息化税收征管分析
摘要:
在改革开放之后,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信息时代和网络经济时代随之到来,企业开始在内部进行严格的监管,并且在市场经济环境下飞速发展。我国会计信息化逐渐的普及到每一个企业中,所以本文主要阐述会计信息化的税收征管分析,说明会计信息化对企业未来发展的影响,同时提出税务机关应采取的对策。
关键词:
会计信息化;税收征管;分析
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会计信息化在我国各个企业内不断地得到应用,同时,很多的企业开始利用会计信息化进行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帮助企业控制和减少财务风险。合理的运用会计信息化能大大提高会计信息数据的处理速度,也能保证企业的会计信息质量,使得企业在未来的市场决策中,依据准确的会计信息,快速的抢占市场份额。此外,会计信息系统还能根据企业的真实情况,合理处理企业内部会计信息。但是,在看到会计信息化带来的诸多便利的同时,还应当看到会计信息化也对税务征收和管理等方面都有严重的影响,伴随而来的是前所未有的挑战和问题。在这种形势下,会计信息化与税务征收之间的关系就是一个十分重要的课题,需要及时地进行研究和处理。由此,应当对税收业务信息系统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加以深入分析,并积极地探索会计信息化条件下加强税收征管的对策。
一、信息化环境下税收征管的现状
我国会计信息化主要起源于20世纪80年代,最早主要是计算机和会计相结合,利用计算机的快速计算等优先能力与会计技术进行结合,被称为“会计电算化”。在1999年的会计信息化的座谈会上,才明确的将会计电算化更名为会计信息化。从此会计信息化在我国开始逐渐的普及,在企业中不断的被应用。会计信息化以现代信息技术为基础,将计算机,网络等先进的技术作为支撑,对传统会计系统进行重新组合,建立一套适合现代经济发展的会计技术体系。会计信息化促进了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使得我国在未来的经济市场领域中有更加强大的技术支持,推动了经济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在会计信息化中,体现了我国未来的经济发展趋势,技术决定未来经济发展走向。只有将会计和信息技术进行完美的结合,才能使会计技术有充分的发展空间,能不断的进行创新和变革。
区块链技术下优化税收征管探究
摘要:本文通过文献研究等方法,对区块链技术下税收征管问题进行研究,发现当前税收征管信息化存在涉税信息不对称、涉税信息安全性低、涉税信息共享不实时和涉税信息难以完整管理等问题。为了提高税收征管的效率,减少国家税款的流失,在区块链这一新兴技术下,本文研究其特有优势,提出了通过分布式存储建立涉税共享链、通过共识机制确保涉税信息安全、通过智能合约加快涉税共享速度和通过链条可溯创建涉税完整体系等税收征管优化的建议。
关键词:区块链;税收征管;信息化;涉税信息
一、文献综述
1.国外研究。关于区块链的研究。区块链是由中本聪(SatoshiNakamoto,2008)提出的。Hanson(2016)将区块链应用在财务方面进行研究,认为在交易双方将信息写入的过程中,区块链会对交易、复核等行为进行审核,由交易双方共同确认账目是否真实完整,从而降低了造假现象的出现。关于税收征管信息化的研究。TuomasKosonen(2015)认为税务信息化最明显的变化就是降低了税务机关的征收成本,给企业和个人申报纳税带来了方便。
2.国内研究。关于区块链技术的研究。广东省深圳市国际税收研究会课题组张国钧等(2020)认为区块链是去中心化的分布式账本技术,每个参与方都可以对数据进行维护、更新和计算,进而可以实现多方的信息共享。关于税收征管信息化的研究。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公共政策与管理学院李为人副院长(2019)认为大数据时代,信息技术的发展十分重要,如何加快信息技术在税务领域的应用更是重中之重。关于区块链在税收领域的应用。中央财经大学蔡昌教授(2019)认为区块链技术具有去中心化的特点,这与税收征管中信息共享的理念相适应。在区块链技术出现在人们的视野后,各界学者对区块链的理论研究逐渐深入,应用研究也在不断增加。但随着时展速度的加快,新的技术有了更深入的应用,在区块链背景下,如何优化税收征管,减少税收流失,更需要结合当前的现状,进行更加实时的研究。
二、研究背景现状
1.区块链现状。工业和信息化部将区块链定义为分布式数据存储、点对点传输、共识机制、加密算法等技术的集成应用。中国区块链的市场规模快速增加,预计到2022年,我国区块链的核心产品和相关衍生业的规模将达到百亿元。2020年4月,国家发改委明确的新基建范围中就包括区块链。区块链的发展将迎来加速应用的新阶段,更具体来说,区块链的发展已进入了与产业更深层次融合的新阶段。
互联网交易下税收征管问题
摘要:近年来,我国的数字经济发展位居全球前列,互联网交易在经济发展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在某种程度上,互联网交易与传统的交易方式不同,是互联网信息技术发展的一种应用。互联网经济在我国飞速发展的同时也给互联网经济的税收征管带来了重大挑战。由于缺乏税收征管制度、监管困难、获取交易信息的手段滞后以及民众的税收意识差等原因,导致国家税收收入流失。因此,解决和管理互联网交易的税收征管问题是关键。本文分析了我国互联网经济发展现状及税收管理所面临的难题,提出可行的对策建议,以加强我国互联网交易的税收征管。
关键词:互联网交易;税收征管;对策
一、互联网交易的特点
(1)贸易全球化。来自世界各地的资源和信息可以通过互联网传播到世界各地,电子商务基于当前的互联网信息技术,突破了时间和空间的限制,扩大了传统贸易的范围,并增加了整体销售额。(2)交易虚拟化。电子商务交易可以通过互联网技术解决相关问题,例如咨询、订单签署、付款、订单完成和售后。(3)交易智能化。在线交易中,电子商务可以通过数字信息传输完成交易。买卖双方无需见面即可完成交易。(4)交易主体隐蔽。电子商务交易可以不用有固定的地址,所有交易都可以在线完成。
二、税收征管原则
(1)依法征税。任何企业和个人必须履行其纳税义务。只有这样,才能有效行使税收职能,以促进社会经济发展,规范和维护国家经济,提高税收政策的稳定性。(2)效率原则。各国政府通过政治权力来征税,利用经济支持企业并促进生产。根据相关数据调整企业生产规模和生产计划,提高生产经营效率,促进经济健康发展。(3)公共税收原则。它是指税收政策、税收法律法规、税收流程和税收方法的公开性,以促进公众监督。
三、税收征管的难点
税源管理现状反思
一、税源管理互动机制内涵的界定 2006年5月,国家税务总局为加强税源监控质量,防止税源流失,在全国税源管理工作会议上明确提出了建立一个以税收分析、税源监控、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四位一体”的良性互动机制。国家税务总局将税源管理的互动仅仅界定在税务机关上下级之间(纵向)和税务机关内部职能部门之间(横向)的互动。但由于税源管理涉及到国家宏观经济运行的许多方面,仅仅依靠税务机关内部的互动是无法有效地管理税源,笔者认为税源管理互动机制的建设还应包括税务机关与其他经济职能部门的互动,如工商部门,金融部门等。[1] 因此,笔者将税源管理互动机制界定为:税务机关为实现对税源的有效管理与监控,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依据税收内在业务流程,以税收分析为基础,以纳税评估为手段,以税务稽查为保障,通过规范工作标准和协作要求,在税务机关内部以及与外部经济职能部门之间形成一个以税收分析为纳税评估提供指向,纳税评估为税务稽查提供案源,税务稽查为加强和改进征管工作提供依据的工作格局和运行机制。 建立互动机制对加强税源管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一是通过税收分析可以查找税收征管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管理漏洞,为有针对性地采取评估或稽查提供指导,从而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二是通过纳税评估可以实现管理与服务的有机结合。[2] 通过评估发现疑点和问题,为进一步采取征管措施指明方向。在评估中通过约谈、核查等方式,可以有针对性地宣传税收政策,加强纳税辅导,优化纳税服务,提高纳税遵从。三是通过税务稽查为防止税收流失提供了最后一道防线,有力地震慑了偷逃抗骗等违法行为的发生。四是通过与税务部门外部的经济职能部门的互动,税务机关可以清楚掌握纳税人的资金流、信息流,为更有效地进行税源管理提供了可能。 二、我国税源管理互动机制存在的问题 (一)税务机关内部互动存在的问题 1.税源互动管理流程不畅 (1)税收分析与纳税评估互动不畅 在“四位一体”的互动机制中,税收分析应是税源管理的眼睛,反映税源管理和征收管理状况,发现税收征管过程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管理漏洞,为有针对性地采取评估提供指导,从而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但在实际运行中,税收分析由于税收数据准确性不高,税收分析手段单一,税收分析不够深入等原因导致税收分析得出的结果不能直接用于纳税评估。如有些地区行业分布不均,同行业内部差异性大,简单将同行业内各企业的行业税负率进行平均得出的行业税负预警值是不实用的,这种情况越在基层越明显。[3] (2)纳税评估与税务稽查互动不畅税务稽查是防止税收流失的最后一道防线,一方面通过纳税评估为税务稽查提供案源,以管供查;另一方面通过税务稽查发现税收征管上存在的薄弱环节和漏洞,以查促管。[4] 但在现实工作中,出现了纳税评估与税务稽查相剥离的现象,具体体现在以下几点:①纳税评估与税务稽查的范围界定不清。由于税务稽查目的不明确,有些属于纳税评估范畴的,稽查局也进行税务稽查。有时甚至出现同一纳税人,税务稽查结果远远小于纳税评估的结果,严重破坏了税务机关的形象,降低了税法的严肃性。②通常是将纳税评估中有重大问题的案件移交到稽查局进行税务稽查,但是很多移交的案件都是查来查去,最后不了了之。③税务稽查的案件在结案后,稽查局很少会将案件的结果反馈到征管部门,弱化了以查促管的作用。 2.缺乏良好的税源互动管理环境 (1)税收征管信息系统不完善 目前我国税收征管信息化程度不高,各项税收征管信息系统的运行还处于起步阶段,因此在实际征管工作,会不可避免地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点: ①信息共享程度低 现行税收征管信息系统比较混乱,有的地方在软件、硬件上存在着各自为政、互不衔接的现象。如目前税务机关使用的CTAIS征管软件,它是以省为单位进行开发的,CTAIS里的信息只能在省内进行共享,共享程度较低。 ②税收征管信息系统集成化程度不高 目前在税务机关与税收征管相关的软件大约有20多种,如CTAIS、公文处理系统、FTP、出口退税系统等。 如此繁多的软件常常使税务工作人员不仅感受不到税收信息化带来的便利,反而感觉税收信息化是税收征管工作的沉重负担。 ③税收征管信息系统功能不健全 一方面税收征管信息系统普遍重视纳税人的申报表、税务登记、税款入库和发票数据等信息的收集,忽视了对纳税人的财务报表、经营情况、银行存款以及会计核算等信息的采集,给税源监管工作带来了困难。另一方面,税收征管信息系统对使用者操作权限的限制过窄。对于很多税收征管软件,很多税务工作人员连简单的查询权限都没有,这样无疑弱化的税源的监控效果。 (2)机构设置不合理 尽管我国一直都提出要实行机构设置扁平化,但在现实中仍然是层级化地设置机构。这种机构设置模式也阻碍了我国税源管理互动机制的顺畅运行,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①省市级缺少税源管理的对口科室 基层税务机关一般设有税源管理科,但是在省级和市州级税务机关却没有对基层税源管理科进行对口管理的税源管理科室。在省级和市州级设立的流转税管理处(科)、所得税管理处(科)、征收管理处(科)、计划统计处(科)和进出口税收管理处(科)都与税源管理相关,这样就会出现要么都对基层税源管理部门发文的“多头管理”,要么都只对自己对口下属部门发文的“无头管理”。#p#分页标题#e# ②税源互动管理缺乏统一的领导机构 税源管理互动机制涉及很多的部门:税收分析涉及计划统计部门和税政管理部门;税源监控和纳税评估一般都是由税源管理部门的税收管理员来进行操作;税务稽查是税务稽查部门在发挥作用。在实际工作中,这些部门处于平等的地位,由于缺乏一个超脱这些部门科室的领导机构,即使某个部门出现失职导致“四位一体”的互动机制无法顺利流通,对其他部门的工作造成影响,其他部门也不能对失职部门进行惩罚或制裁。 (二)与外部经济职能部门互动存在问题 税务机关与外部经济职能部门的互动涉及到很多部门,如工商部门、金融部门、质检部门、公安部门、房管部门等,笔者仅以工商部门和金融部门为例,讨论税务机关与外部的互动。 1.与工商管理部门互动不畅工商管理部门负责确认工商企业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的经营资格,颁发工商营业执照。我国《税收征管法》规定,纳税人在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后,需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能否有效地监控税源,防止税收流失,与工商管理部门的互动是密切相关的。但在现实工作中,工商管理部门与税务机关之间的互动存在严重的问题,表现在: (1)工商与税务登记差异较大 工商管理部门没有及时地将纳税人的开户、经营信息传递给税务机关,以至于工商部门登记的经营企业的开户数远远大于税务登记的户数。大量的经营企业游离在税务机关的管理之外,造成了我国税收的大量流失。 (2)税务登记信息反馈不及时 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证的前提条件就是获取工商营业执照,但是目前存在一些经营户没有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但是又需要办理纳税业务。对于这些纳税户税务机关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实行了“无证户管理”,对其按临时纳税人处理,纳税人凭身份证,就可纳税。税务机关并没有及时地将这些无证经营户的开户信息反馈给工商机关,不利于工商机关对其经营活动进行监控管理。 (3)信息比对困难 工商管理部门与税务机关对经营户分类上不一致,给信息的交换、比对带来了困难。税务机关按营业状态对纳税户进行分类,国税登记户数包括开业户、停业户以及三个月以内的非正常户。而工商管理部门未按营业状态分类,导致大量的税务登记的注销户还被工商机关登记在册。 2.与金融部门互动不畅 金融部门掌握着纳税人的资金流动情况,而对纳税人资金流的监控是税源监控的核心环节。《税收征管法》规定,纳税人在进行税务登记时必须提供银行帐号,这就是为了方便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资金流进行监控。 虽然法律指出银行必须配合税务机关检查、提供纳税人的资金流动情况,但在实际操作中存在很多问题,导致税务机关与银行互动不畅,不能有效监控企业的资金流。这些问题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由于各银行没有实行信息互通,同一纳税人可能在不同银行开设银行账户,而纳税人在办理税务登记时只需申报一个银行帐号,这无疑给税务机关监控纳税人资金流带来了困难;(2)税务机关在向银行调查纳税人的资金流动情况时,不仅需要有县及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的批准,银行还要求税务机关提供纳税人银行帐号,才能由银行内部人员调查纳税人的资金信息。很多情况下,税务机关无法得知纳税人的真实账号,从而导致资金流的调查无法进行下去;(3)很多银行为了抓住自己的客户流,不愿意向税务机关提供纳税人的资金信息。 三、优化我国税源管理互动机制 (一)提高四个环节的流通质量 1.提高税收分析质量 (1)加强涉税数据关联分析 在实际工作中大量运用关联分析,将会提高税收管理水平,如通过增值税交叉稽核系统对进、销项税金的对比分析,国、地税间就交通运输业发票开具和抵扣情况的对比分析,以及对海关完税凭证、农副产品发票、废旧物资发票等进行的对比分析等。 (2)建立综合分析机制 加强部门间的信息沟通,建立起以计统部门为中心、以基层分局(税务所)为主体、以业务科室为辅助的税收综合分析机制。同时,要全面认识税收分析在税收工作中的重要地位,坚决摒弃税收分析只是为完成收入任务服务、税收分析只是为应付上级一时之需的错误观念,将税收分析的主要目标切实转移到为加强征管服务、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更好地运行税源管理互动机制上来。 (3)提高数据质量 要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不断扩大信息量,逐步将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税款申报和入库情况、发票使用和抵扣情况等纳入税收分析数据的范畴,并尽可能全面地掌握地区经济和行业经济信息。同时,还要充分利用现代化手段对上述信息进行有效整合,从微观、宏观、横向、纵向等多个方面对税收情况进行全方位、多角度的描述、对比和分析。 2.强化税源监控 (1)落实税收管理员制度 综合考虑税源数量、税源结构以及管理员素质等因素,将纳税人类型和管理事项进行分工,优化组合管理员队伍,优先保证对大企业、重点税源和税源流失风险较大的纳税人的监控,实现管理效益的最大化。 (2)严格申报审核 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报税管理,继续做好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服务工作,加强票表的比对,强化抵扣凭证和异常票据的审核检查。加强所得税申报审核,最大限度减少不计少计收入,多列、序列成本费用,侵蚀税基现象的发生。#p#分页标题#e# 3.建立有效的纳税评估机制 (1)设立专员专组评估 纳税评估需要纳税评估人员具有较强的综合素质,纳税评估人员不仅要懂税收、会计方面的知识,还要有较强的沟通能力和观察能力,而在实际工作中税收管理员是不具备如此高要求的综合素质,因此,应将纳税评估从税收管理员的工作职能中剥离开来,成立由高素质人才组成的专业的纳税评估小组,对纳税户进行交叉纳税评估。 (2)完善评估方法 当前,纳税评估工作在方法上应以行业性评估作为纳税评估的重点形式,把规范评估程序作为纳税评估的基础性工作来抓。以区域经济发展所形成的行业特点规律、行业税收负担率、企业生产经营及其财务管理为依据,依托现代信息技术,建立科学的行业指标分析体系,由点到线、由点到面对区域内全行业所属企业纳税情况进行评估。即通过对同行业企业进行典型性调查,收集整理与企业生产经营相关的信息,综合分析,总结行业规律,建立行业纳税评估指标体系及其预警值,并通过定期采集行业企业的生产经营相关评估信息,形成行业税源管理信息档案,逐步建立行业纳税评估数学模型,最终实现利用行业纳税评估数学模型对企业生产经营情况进行经常性的分析和监管。 4.加强税收征管与税务稽查部门的互动 加强税收征管与税务稽查部门的互动,就是要做到以下三个方面。首先,加强纳税评估与稽查的联系,建立案件移送、稽查结果反馈和内部监督与责任追究制度,确保应移送评估案件的全部移送和稽查结果的及时反馈,形成以管促查、以查促管的良性互动关系,提高税收征管整体效能。 其次,密切稽查与征管部门的协作,充分利用税收分析成果以及税收管理员、纳税评估和日常检查提供的案源信息,集中力量对长期零申报、负申报以及久亏不倒、恶意偷逃等纳税人开展重点稽查。 最后,以稽查建议为纽带,全面促进征管和稽查的信息互通、执法联动的运行机制。要通过稽查建议制度,向征管部门反馈征管工作中所忽视的或薄弱之处,要积极提出建议,更好地起到以查促管的作用。要充分重视案例分析工作,及时对案件的成因、特点、作案手法以及发展趋势进行深入的分析与研究,并及时研究措施,严厉打击,有效遏制各种涉税犯罪活动。 (二)完善互动管理的配套环境 1.完善税收征管信息系统 (1)提升系统的开发层次 我国可考虑提升系统开发层次,将由各省分别制定税收征管系统,改为由国家税务总局与软件开发商合作开发在全国范围内适用的税收征管信息系统。 (2)提高系统的集成度 针对目前税务机关内部软件繁多的现状,税务机关可考虑运用更为先进的计算机语言开发功能更为强大的税收征管综合软件,将现实工作中20多种软件开发成为功能强大的综合软件里的子模块,通过一次信息的录入可以实现相关子模块信息的共享。 (3)提高系统的适用性 新的税收征管信息系统要扩大数据的采集范围,不能仅仅局限于纳税人的税收信息,要尽量涵盖纳税人的经济信息,如财务报表等。不仅如此,税收征管信息系统还应具有强大的查询功能,而这种查询的权限应对系统的使用者是开发的,使用者只要输入相关条件就能显示出不同分类的数据,如地区、行业、税种等。另外还应加快系统的更新速度,在税收法律法规发生改变后,税务机关应及时组织软件开发公司进行系统的更新,减少系统适用的真空区。 2.实行机构改革 (1)理顺机构设置,明确职责范围 针对目前省级与基层机构设置不对口的现在,笔者建议在省一级税务局,按照种类型和职能分工相结合的模式设置内部机构;在地市级和县级税务局,按职能分工和纳税人类型相结合模式设置内部机构。市级税务局应设立专门负责税源管理的机构,县级税务局直接负责对重点税源户的监管,县以下不再设分局,恢复中心税务所建制。在理顺机构设置的同时,明确机构职责范围,实现四个“统一”,即统一机构名称,统一机构职能,统一征管流程,统一征管软件,规范征管工作,为强化税源管理提供组织保障。 (2)设置互动办公室 实际工作中,“四位一体”的税源管理互动机制互动不畅的一个关键原因在于没有一个统一的领导部门来组织、协调互动机制的顺畅运行。笔者建议可设置互动办公室,互动办公室的级别应高于互动机制中任何一个部门,监控互动机制的运转。一旦哪个环节互动出现问题,互动办公室可以直接针对问题要相关部门马上解决。互动办公室可设置互动考核办法,将其纳入各部门的业绩考评中,直接与税务工作人员的工资、奖金、职位升迁相挂钩。 (三)加强与外部职能部门的互动 1.加强税务机关与工商部门的互动 (1)建立税务部门与工商部门的信息共享机制 一方面,税务机关要依托征管信息网络系统和互联网,实现与工商部门的横向联网,实现纳税人经营数据的共享。另一方面要组织税务机关和工商部门定期开展联席会议,核对登记户数,找出登记差异存在的原因。 (2)完善工商与税务登记工作流程 改变目前先工商登记再税务登记的流程,从法律、法规上规定工商登记与税务登记相互衔接、相互制约的工作程序。具体而言,可以先由工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副本,纳税人凭营业执照副本在一定期限内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对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证件的,由税务部门作辅助登记后出具不予办证证明,之后再凭税务登记证或者不予办证证明和营业执照副本到工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正本。#p#分页标题#e# 2.加强税务机关与金融部门的互动 (1)实现金融部门内部之间的联网 目前银行由于考虑到自身利益的需要,每个银行都有一套自己的系统,并未形成金融系统的行际联网,银行之间的信息无法共享和归集,这就给纳税人多头开户制造了机会。如果实现金融系统的行际联网,定期将同一用户的银行信息进行归集,并及时将银行数据传递给相应的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就能准确及时地监控纳税人的资金流。 (2)提高金融部门互动的责任意识 金融机构应将配合税务机关调查纳税人资金信息作为自己的一项责任,而不应该看成是负累。税务部门应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事实细则的规定,与金融部门制定出行之有效的具体操作办法。金融部门应按操作办法积极配合税务机关的工作,而不应故意阻碍税务机关调查纳税人的经济信息。
数字经济对税收征管制度的冲击与应对
摘要:数字经济改变了传统经济下的交易方式以及价值创造手段,使产业之间存在高度关联性,创造出了众多的商业模式与价值增长点,从多方位影响了纳税主体的收入来源。面对新兴事物的冲击,现行的税收征管制度在适应数字化经济发展的过程中难免无法保持同步,产生了税收基本要素的认定模糊、发票系统存在滞后和涉税信息难以获取等诸多问题,阻碍了征管效率的提升。基于此,通过分析数字经济对现行征管体制的冲击,为了解决税收领域存在的潜在矛盾,提出税制改革的合理应对之策,以期税收征管体系能够满足数字化时代发展的新要求。
关键词:数字经济;税收征管;税收政策
引言
作为一种生产力变革方式,数字经济在促进产业结构优化、提升发展动能方面发挥重要作用,成为企业竞争力提升、制度革新的强有力工具。数字经济以其独特的信息传导和价值创造机制,打破了传统经济下价值创造链条的运行轨迹,衍生出众多特色产业与新型模式,成为促进行业发展的新引擎与新动力。但同时也应看到,过快的发展对现行税收征管制度产生剧烈冲击,造成税收执法工作方面的现实困境。一方面,数字经济尚未纳入税法规定的征收范围,滞后的征管体制难以适应数字经济下新模式的发展,两者之间的矛盾导致征管规则的部分缺位,阻碍课税公平的实现。另一方面,数字经济涉及跨国企业课税规则的判定,处理不当容易引发国际税收管辖权争夺以及税款流失的乱象,不利于国际税收秩序的稳定。因此,如何完善我国税收征管制度,合理应对数字经济的冲击,确保课税公平,成为税制改革的当务之急。
一、数字经济的发展现状及特征
(一)数字经济的发展现状。数字经济最初源于20世纪90年代知名学者唐·泰普斯科特的构想。从本质上看,数字经济是以数字信息为价值来源,以虚拟平台为运作载体,以信息技术为革新手段对数字资源进行整合、分析、增值和交易的一系列经济活动。在技术发展和实践运用下,其内涵在延伸的过程中被赋予了新的意义与时代特征。目前,数字经济不仅囊括了经济学与信息技术的诸多理论,还广泛应用在医疗、教育、物流等多个领域,催生出平台经济、数据经济以及共享经济等新兴模式,已然成为推动行业变革与发展的新动能。数字经济在全球经济波动的态势下发挥了稳定器作用。在新冠肺炎疫情的冲击下,全球数字经济始终保持扩张态势,2020年依然能够逆势创造32.6万亿美元的增加值,展现出惊人的发展韧性。在我国,数字经济成为稳定经济发展的关键增长动力:2015—2020年,数字经济始终以9%的高位增长率迅速发展,2020年增加值突破39万亿元。不仅如此,数字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愈加显著,从27%逐渐上升至38.6%,成为我国经济体系中的重要一环。从构成比例上看,数字经济主要以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两部分组成。与以信息通信业为主体的数字产业化不同,产业数字化更注重信息技术与现有产业结合,衍生出“互联网+”商业模式,促进了数字经济与第三产业的高度融合。目前,产业数字化在数字经济中已经占据主导地位,成为支撑数字经济发展的不竭动力。
(二)数字经济的特征。1.非现实性。随着虚拟平台与在线支付机制的完善,数字化交易能够复刻出传统交易的整个流程,摆脱了线下实物交易的时空限制,在确保安全的同时极大地减少了成本费用。除平台、货币具有虚拟特征之外,交易主体之间同样也具备非现实性,能够通过切换虚拟账号、更改交易信息来隐匿真实身份。这种虚拟的交易要素并不阻碍实际交易的真实发生,同时也无法掩盖收入课税的经济实质。此外,这种非现实性也促使数据挖掘工作得以开展,精准匹配与整合不同领域的数字信息,以实现信息优化与价值创造。2.边际效益递增。数字经济能够挖掘出内嵌的商业价值,形成新的价值创造方式。一方面,信息技术以极高的渗透力革新传统行业,整合和优化业内资源,缩减边际成本;另一方面,信息资源拥有潜在的增值空间,通过信息处理与交换实现信息增值,使得边际收益逐渐呈现累进特点。每个用户既是虚拟交易中的消费者又是数字信息的制造者。通过分析交易数据,能够加强对用户偏好、消费心理的深刻认知,向消费者推送定制化产品与服务,推动实体经济发展。在边际成本递减和边际收益递增的双重作用下,潜在收益被无限挖掘,产业链条逐渐走向多元。
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探究
摘要:我国经济在快速发展后逐渐放缓,迈入到中高速稳定发展阶段,小微企业作为推动社会经济发展主要力量,在新常态环境下发展开始面临很大挑战。小微企业资金实力不够雄厚,融资难度大,以及税收负担沉重等问题。严重制约了小微企业发展。为了增强小微企业发展活力,国家针对这类企业出台税收优惠政策,旨在促进小微企业更好发展。本文站在经济新常态视域下,分析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在实施现状与问题,并针对这个方面优化提供建议,仅供参考。
关键词:经济新常态;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一、引言
我国小微企业多,在推动经济发展、改善就业环境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所以国家一直比较重视这类企业的发展。小微企业与中大型企业相比,在发展方面存在短板,具有资金实力不够强,融资难度大的问题,还有就是税收负担过重,导致这类企业发展受到限制。增强小微企业发展活力,促进更好发展,是新常态下促进经济发展关键性任务。随着税收优惠政策实施,可减轻小微企业资金压力和税收负担,促进企业更好发展,但是现在这个方面政策执行还存在问题,需要进一步优化。
二、税收优惠政策实施中现实状况
(一)认证过于复杂。我国为了促进小微企业发展,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旨在减轻企业税收负担。但是小微企业需要经过相关部门认定后,才能享受针对小微企业税收优惠。这里存在一个问题,那就是资格认定比较复杂,需要符合相关的标准。小微企业要向相关部分提供各种材料,所在的地区相关部门需要对小微企业提交的各项材料进行评审。认定过于复杂,需要准备的材料很多,涉及到众多部门和人员,时间通常比较长,但是在获得资格认定后所能享受的税收优惠却有限[1]。这种情况下,小微企业不愿意花费过多的成本在资格认定上,通常会直接放弃申请享受税收优惠。
(二)信息缺乏完整性。小微企业税收征管中要记录和保存信息比较多,如资产总额、经营收入等,这些信息不全,自然就会影响到对企业类型的评定。一些小微企业会因为信息不完整而引发评定偏差,从而错失小微企业享受税收优惠的权利。小微企业财力有限,有些为了节省成本,请不起专业的和经验丰富会计从业人员,估算方面容易出现问题,尤其是资产总额,还有就是企业收入的情况。最终会因为会计人员能力不足,致使提供的认定材料有问题,失去享受税收优惠资格。
财政税收监督管理问题探究
摘要:税收监管体系应符合税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税收调控和税收征管水平,成为建立新的、完整的税收征管机制的可靠保障。对此,本文分析和探讨了我国现行税收征管制度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相关的改革建议,为我国税收制度的有效推进提供一定的参考。
关键词:财政;税收;监督;管理
一、我国财税监督管理的现状
就我国社会经济发展水平而言,财税监督管理活动仅体现在行为层面。大多数税务人员往往注重监督的形式,往往忽视其监督工作对促进社会和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性。因此,要有效完善税收综合治理机制,就必须启动行为管理,为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创造有利环境。税收立法的管理应从内部入手,充分满足管理要求,合理配置资源,提高和发展财税管理的整体水平。要不断完善税收征管体系,必须整合国内外税收监管专业知识,建立可靠的税收监管体系,加强各种管理方法的整合。要完善监督治理,增强执行任务的能力。目前,我国税收管理制度不断更新。然而,管理不稳定等问题往往是由于管理部门人员不足和部门员工责任分工不明确造成的。因此,要进一步完善税收征管体系,首先要解决监管体制和执行能力薄弱的问题。对税收制度的控制机制必须辅之以不断的改进和实施,以确保各种监管程序与现行管制形式的目标和条件相一致。因此,必须完善对整个税务系统财税职能各个方面的监控,为经济社会的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完善税收职能与税收的监督管理必须有效结合起来,形成有效的管理和控制体系。
二、我国财税监管体系存在的问题
(一)税收和税收监督的法律建设不足。我国当前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以法治为基础的市场经济,要实现法治经济,就必须在税收监管方面实践法治。但是,从目前所有市场经济体的角度来看,我国财政税收在立法方面还相对滞后。地方行政管理中的法律、法规、行政法规要更加完备、全面,中央和地方税收也要更加完善。税收制度的差异使其无法进行相应的规范和调整,从而导致彼此之间不必要的摩擦和冲突,从而导致所有控制机制的实施出现一定的停滞。由于税收监督管理的立法过程并不清晰可见,不能为税收监督管理创造一个全面的法律保障,因此税收控制机制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
(二)税收监督形式相对落后。我国绝大多数长期的财税监督重点是行政事业单位的收支情况,日常监督有限,监督检查相对较少,对资本的监管相对较弱,在税收管理领域以及监督各地区会计质量方面存在严重缺陷。以上问题说明,我国的财税调控机制存在着一定缺陷,违法事实经常出现,因此财税监督有待加强。
证券业税收制度状况及架构建议
1.中国证券业税收制度现状 证券税制是指与证券市场的行为主体或其行为相关的税收政策及其制度规定。既是对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的发行、转让、投资、赠与以及继承等所课征的各种税收。我国现行的证券税制主要涉及的税种有三种。一是证券流转税。这是对证券的发行和流通课征的税,包括证券印花税和证券交易税等。二是证券投资所得税。这是对证券投资所产生的股息、红利、利息所得课征的税,即通常所指的股息税和利息税,它们经常列入个人所得税和公司所得税范畴。三是证券交易利得税。这是对证券买卖差价收益课征的税。中国现行的证券税制仍属于以流转税为主的税制,涉及的税种包括证券交易印花税、个人所得税、企税、外商业所得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等。这些税种相互配合,调控着证券交易行为、证券投资收益和证券交易所得。借鉴国外证券税制的经验,证券税制模式的发展表现为初期以流转税为主体税种模式,成熟期以所得税为主体税种模式,税制设计目的也最终转化为效率与公平兼顾。我国面临着经济一体化与国际税收竞争的新格局,为了把国际间的流动性资本或经营活动吸引到本国,迫切需要构架完善的税收制度。更好地规范和调节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提高资源配置效率,贯彻社会公平政策。 2.证券税制存在的缺陷 2.1证券税制设计缺乏经济效率 首先证券交易印花税税率过高,影响证券市场发展长远发展和投资者利益,对税源有一定程度的损害。证券交易印花税也是我国税收收入中最强劲的增长点。1991-2000年的10年间,沪深股市提供的证券交易印花税总额达1461.58亿元,年均递增210.39%。2000年全国印花税占当年税收收入的比重达到3.83%。对幼稚产业的发展不利。中国股市自建立以来,二级市场投资者的利益长期受到严重损害,据有关机构统计,从1995年到2002年,我国股票市场的年平均收益为14.45%,而市场年风险却高达32.81%,证券市场收益和风险极不对称。其次营业税中证券公司为证券交易所代扣代缴的过户费、开户费等,也被计入营业额征收营业税,使得证券经营机构营业税税负高于其他行业。最后,重复课税极大主要体现在证券所得税方面,现行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对个人的股息、红利所得不作任何扣除规定,直接按其总额课征20%的个人所得税,而企业分配给股东的股息、红利是从其税后利润中支付的,这就造成了对股东的股息、红利的重复课税。 2.2中国证券税制法律建设不健全 首先我国尚未建成完整的证券市场税收制度体系,一些比较零星的条例和法规仅仅针对证券市场暴露出的问题所采取的适应性措施,如在我国现行税制中,对于个人、企业(包括外资企业)的投资收益所得的课税,分别在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中作了具体规定,没有设立专门的税种。证券资本利得也没有全部纳入征税范围。还没有针对证券发行、证券交易、证券所得、证券利得等建立规范的证券税制,缺乏统一的税制体系。其次股票交易印花税名实不符。印花税是对列举应税凭证征收的,股票不在列举范围内,证券交易印花税实际上成了一种交易行为税,理论依据不充分,法律上也不严谨。最后印花税的调节范围狭窄。现行证券交易印花税只对二级市场上的个人交易股征税,对国库券、金融债券、企业债券、投资基金等交易不予征税;也未把继承和赠与的有价证券列入调节范围内,不利于证券市场结构的合理化,范围狭窄的印花税不利于对所有证券交易征税,而税基广大的交易税有助于保证各种类型的证券市场共同发展。最后证券交易印花税不论交易额大小、持有时间长短均按同样的税率征税,使得调控没有区分度。差异化的征税范围也有失公平,只对可流通股交易征收交易印花税而对法人股交易、期货交易以及基金交易不征收交易印花税,使不同类型的证券面临税收歧视。虽然中国曾经数次根据股票二级市场的状况相应调整证券交易印花税率,对稳定市场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但由于中国证券税制税种相对单一,而且侧重在交易环节,对证券交易所得不征税,实际上无法起到内在稳定器的作用。 2.3证券税收征管信息系统建设的落后 由于股票交易印花税只在上海、深圳两个证券交易所征收,税收征管系统电算化程度低、税收征管软件版本偏旧数据量偏大等问题使的我国税收信息化建设成为当务之急。征管水平偏低亦造成大量税款流失。以电子化、无纸化为特征的证券交易方式,加上巨额的成交量和剧烈的盈亏变动,使我国落后的税收征管手段捉襟见肘。再加上分税制引起的税收利益的上缴,使得地方政府对于证券交易税务稽查的力度不大,造成了一定程度上的税源流失。 3.证券税制架构建议 3.1在二级市场开征证券交易税 证券交易税是指对有价证券交易行为征收的一种行为税。有价证券包括有:公债、股票、公司债券、票据等。征税的标准为有价证券的买卖价格;纳税人为买卖有价证券者,征税环节主要是证券的发行或交易环节。目前各国大都在证券的流通市场(二级市场)征收证券交易税。根据交易频次、成交额度、投资收益等多个方面实现差别税率,以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并且不再出现亏损投资者与盈利投资者按同等税率承担税负的状况。 3.2改进对证劵投资获得所得的课税 在设计证券所得税税率时必须实现公平原则,统一投资者间歧视性的所得税税率,使各种类型的投资者面对同样的税率,为了避免对股东的股息、红利的重复课税。消除对股份制企业所有的股东的歧视,让所有证券投资者面对平等的税率。这样更有利于资源的配置与资本结构的优化。 3.3加大证券业信息征管的建设 加速税务部门全面实现电算化、网络化、信息化的进程,提高税务人员的征管水平与内在素养,培养一批精通财务、税务、金融、计算机的复合型人才,升级相关的配套软件提高数据处理能力。及时准确地掌握证券交易市场内外的各种信息,提高税务稽查能力。减少税款流失。在实践中不断提高税务征管部门的综合能力。#p#分页标题#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