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一篇好的文章需要精心雕琢,小编精选了8篇税收征管体制范例,供您参考,期待您的阅读。
税收征管体制改革的税收风险管理
摘要:2018年我国税收征管体制改革是一次重大的历史性变革,在税收征管面临转型升级的关键阶段,对于税收风险管理的优化提升是一次绝佳契机,有利于全面化解宏观层面和微观层面长期存在的系统性税收风险。这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根本要求,是中央提出的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应有之意,是构建现代化经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税收风险管理面临着管理理念要转变、管理视野要放宽、管理能力要提升和管理体系要完善等挑战,需进一步完善税制,完善税收管理体制模式,完善税收管理机制流程;进一步提高纳税遵从,全面推进依法治税,加快推进数据治税。
关键词:税收风险管理;税收征管体制;数据治税
2015年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本轮改革旨在解决职责不够清晰、执法不够统一、办税不够便利、管理不够科学、组织不够完善、环境不够优化等问题,提出到2020年建成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相匹配的现代税收征管体制。2018年国务院提出改革国税、地税征管体制,将省级和省级以下国税、地税机构合并,实行以国家税务总局为主与省(区、市)人民政府双重领导管理体制,由此掀开全面深化税收征管体制改革序幕。新一轮税收征管体制改革对税收风险管理产生哪些影响,未来税收风险管理发展变化的趋势是什么,需要关注哪些问题,如何解决这些问题,都是亟需解决的新课题。
一、税收征管体制改革的基本问题
(一)税收征管体制的内涵
税收征管体制是处理国家内部机构间税权配置关系、政府间税收收入关系和税收征管关系的基本制度,是税收制度、财政管理体制和宏观经济体制的有机组成部分,包括税收管理体制模式、国家机构间税权关系、政府间税收收入关系和政府间税收征管关系等基本要素。在税权配置关系上,税收立法权在人大,税收执法、税收管理则是税务部门的职能。因此,提升税法遵从度和行政效能,降低税收流失率和税收成本,是税务部门的主业。
(二)税收征管体制改革的背景
数字经济对税收征管制度的冲击与应对
摘要:数字经济改变了传统经济下的交易方式以及价值创造手段,使产业之间存在高度关联性,创造出了众多的商业模式与价值增长点,从多方位影响了纳税主体的收入来源。面对新兴事物的冲击,现行的税收征管制度在适应数字化经济发展的过程中难免无法保持同步,产生了税收基本要素的认定模糊、发票系统存在滞后和涉税信息难以获取等诸多问题,阻碍了征管效率的提升。基于此,通过分析数字经济对现行征管体制的冲击,为了解决税收领域存在的潜在矛盾,提出税制改革的合理应对之策,以期税收征管体系能够满足数字化时代发展的新要求。
关键词:数字经济;税收征管;税收政策
引言
作为一种生产力变革方式,数字经济在促进产业结构优化、提升发展动能方面发挥重要作用,成为企业竞争力提升、制度革新的强有力工具。数字经济以其独特的信息传导和价值创造机制,打破了传统经济下价值创造链条的运行轨迹,衍生出众多特色产业与新型模式,成为促进行业发展的新引擎与新动力。但同时也应看到,过快的发展对现行税收征管制度产生剧烈冲击,造成税收执法工作方面的现实困境。一方面,数字经济尚未纳入税法规定的征收范围,滞后的征管体制难以适应数字经济下新模式的发展,两者之间的矛盾导致征管规则的部分缺位,阻碍课税公平的实现。另一方面,数字经济涉及跨国企业课税规则的判定,处理不当容易引发国际税收管辖权争夺以及税款流失的乱象,不利于国际税收秩序的稳定。因此,如何完善我国税收征管制度,合理应对数字经济的冲击,确保课税公平,成为税制改革的当务之急。
一、数字经济的发展现状及特征
(一)数字经济的发展现状。数字经济最初源于20世纪90年代知名学者唐·泰普斯科特的构想。从本质上看,数字经济是以数字信息为价值来源,以虚拟平台为运作载体,以信息技术为革新手段对数字资源进行整合、分析、增值和交易的一系列经济活动。在技术发展和实践运用下,其内涵在延伸的过程中被赋予了新的意义与时代特征。目前,数字经济不仅囊括了经济学与信息技术的诸多理论,还广泛应用在医疗、教育、物流等多个领域,催生出平台经济、数据经济以及共享经济等新兴模式,已然成为推动行业变革与发展的新动能。数字经济在全球经济波动的态势下发挥了稳定器作用。在新冠肺炎疫情的冲击下,全球数字经济始终保持扩张态势,2020年依然能够逆势创造32.6万亿美元的增加值,展现出惊人的发展韧性。在我国,数字经济成为稳定经济发展的关键增长动力:2015—2020年,数字经济始终以9%的高位增长率迅速发展,2020年增加值突破39万亿元。不仅如此,数字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愈加显著,从27%逐渐上升至38.6%,成为我国经济体系中的重要一环。从构成比例上看,数字经济主要以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两部分组成。与以信息通信业为主体的数字产业化不同,产业数字化更注重信息技术与现有产业结合,衍生出“互联网+”商业模式,促进了数字经济与第三产业的高度融合。目前,产业数字化在数字经济中已经占据主导地位,成为支撑数字经济发展的不竭动力。
(二)数字经济的特征。1.非现实性。随着虚拟平台与在线支付机制的完善,数字化交易能够复刻出传统交易的整个流程,摆脱了线下实物交易的时空限制,在确保安全的同时极大地减少了成本费用。除平台、货币具有虚拟特征之外,交易主体之间同样也具备非现实性,能够通过切换虚拟账号、更改交易信息来隐匿真实身份。这种虚拟的交易要素并不阻碍实际交易的真实发生,同时也无法掩盖收入课税的经济实质。此外,这种非现实性也促使数据挖掘工作得以开展,精准匹配与整合不同领域的数字信息,以实现信息优化与价值创造。2.边际效益递增。数字经济能够挖掘出内嵌的商业价值,形成新的价值创造方式。一方面,信息技术以极高的渗透力革新传统行业,整合和优化业内资源,缩减边际成本;另一方面,信息资源拥有潜在的增值空间,通过信息处理与交换实现信息增值,使得边际收益逐渐呈现累进特点。每个用户既是虚拟交易中的消费者又是数字信息的制造者。通过分析交易数据,能够加强对用户偏好、消费心理的深刻认知,向消费者推送定制化产品与服务,推动实体经济发展。在边际成本递减和边际收益递增的双重作用下,潜在收益被无限挖掘,产业链条逐渐走向多元。
新型城镇化建设税收政策研究
摘要:新型城镇化是现代化的必由之路,是最大的内需潜力所在,是经济发展的重要动力,也是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目前,中国新型城镇化建设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对现行税收体系和征管体制提出了严峻挑战,亟待通过进一步健全事权与税权相匹配的体制;充实地方税收体系等税收政策来突破制约新型城镇化发展的瓶颈,从而建立适合新型城镇化发展的新型税收发展方式。
关键词:挑战;新型城镇化;税收政策
一、新型城镇化对税收提出严峻挑战
(一)现行税收体制下事权税权不对等
上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中央财政收入占整个财政收入的比重迅速下降,由1979年的46.8%下降为1993年的31.6%,中央财政收支必须依靠地方财政收入才能平衡,正是这场财政危机,让中央痛下决心,于1994年拉开分税制改革的序幕。分税制改革对国家集中财力发展经济起着重要支撑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步伐的不断加快,其在运行中也暴露出了一定的弊端。2015年中央税收收入为62260亿元(占全国税收收入比重为49.8%),中央政府支出为25542亿元(占总支出比重为14.5%);地方税收收入为62662亿元(占全国税收收入比重为50.2%),地方政府支出150336亿元(占总支出比重为85.5%)。虽然地方税收收入在总收入中的比重略有上升,但财政支出在整个财政支出中的比重不断上升,地方财政支出规模是中央财政支出规模的5倍左右,由此导致在新型城镇化建设方面中央与地方之间事权与税权的不对称,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地方城镇发展。地方财力供给不足则是新型城镇化建设所面临的制约因素,而税收作为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在破解“半城镇化”问题时不得不保持一个较高且稳定的增长速度。
(二)地方税收体系薄弱
“营改增”之后,规模大约1.9万亿的营业税变成了中央和地方共享的增值税,地方税收体系受到严重削弱,地方政府面临着缺乏主体税种的不利境地。目前的过渡政策是“中央分享增值税的50%,地方按税收缴纳地分享增值税的50%,确保地方既有财力不变”,尽管不会对地方财政收入造成影响,但现行税法规定“营改增”后新增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由国税部门管辖,再加上已有纳税人不可避免消亡,地税部门管辖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数量会减少。税收征管权力由地税移交至国税,必将在一定程度冲击地方政府利益,影响地方政府积极性。另外,土地城镇化可增加地方财力,诱发地方政府过度出让土地,依赖土地出让金来推进城镇化建设。土地资源具有稀缺性,长期依赖土地收入维持城镇化建设,会消耗大量土地资源,容易形成粗放式的土地经营模式。因此,充实地方税体系,增加地方税体系对地方财政收入的贡献程度,是目前亟待解决的一个问题。
财政税收监督管理问题探究
摘要:税收监管体系应符合税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税收调控和税收征管水平,成为建立新的、完整的税收征管机制的可靠保障。对此,本文分析和探讨了我国现行税收征管制度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相关的改革建议,为我国税收制度的有效推进提供一定的参考。
关键词:财政;税收;监督;管理
一、我国财税监督管理的现状
就我国社会经济发展水平而言,财税监督管理活动仅体现在行为层面。大多数税务人员往往注重监督的形式,往往忽视其监督工作对促进社会和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性。因此,要有效完善税收综合治理机制,就必须启动行为管理,为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创造有利环境。税收立法的管理应从内部入手,充分满足管理要求,合理配置资源,提高和发展财税管理的整体水平。要不断完善税收征管体系,必须整合国内外税收监管专业知识,建立可靠的税收监管体系,加强各种管理方法的整合。要完善监督治理,增强执行任务的能力。目前,我国税收管理制度不断更新。然而,管理不稳定等问题往往是由于管理部门人员不足和部门员工责任分工不明确造成的。因此,要进一步完善税收征管体系,首先要解决监管体制和执行能力薄弱的问题。对税收制度的控制机制必须辅之以不断的改进和实施,以确保各种监管程序与现行管制形式的目标和条件相一致。因此,必须完善对整个税务系统财税职能各个方面的监控,为经济社会的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完善税收职能与税收的监督管理必须有效结合起来,形成有效的管理和控制体系。
二、我国财税监管体系存在的问题
(一)税收和税收监督的法律建设不足。我国当前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以法治为基础的市场经济,要实现法治经济,就必须在税收监管方面实践法治。但是,从目前所有市场经济体的角度来看,我国财政税收在立法方面还相对滞后。地方行政管理中的法律、法规、行政法规要更加完备、全面,中央和地方税收也要更加完善。税收制度的差异使其无法进行相应的规范和调整,从而导致彼此之间不必要的摩擦和冲突,从而导致所有控制机制的实施出现一定的停滞。由于税收监督管理的立法过程并不清晰可见,不能为税收监督管理创造一个全面的法律保障,因此税收控制机制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
(二)税收监督形式相对落后。我国绝大多数长期的财税监督重点是行政事业单位的收支情况,日常监督有限,监督检查相对较少,对资本的监管相对较弱,在税收管理领域以及监督各地区会计质量方面存在严重缺陷。以上问题说明,我国的财税调控机制存在着一定缺陷,违法事实经常出现,因此财税监督有待加强。
证券市场税制状况及整合途径
1引言 证券市场是一国经济稳定发展的重要支撑之一,它是国家经济发展的晴雨表。它能够完善市场体系,优化资源配置、促进资产存量调整、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优化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对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新时期下,我国要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实现我国国民经济快速地发展,促进我国和谐社会的构建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在客观上就必须拥有一个功能齐备、运营规范、规模大、效率高的证券市场。但是证券市场的投机性也决定了它会在一定程度上对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具有一定的副作用,要正确的发挥我国证券市场积极作用就需要对证券市场进行有效的调控和监管,消除其副作用。证券税收制度是对证券市场一种有效的调控工具,证券市场的发展需要证券市场税制相配合。 证券市场的税制是否合理对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起决定性的作用。证券市场的各类税种对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既有正效应,同时也有负效应,所以证券市场中税种的设置、数量的高低和税负的高低等都会对我国证券市场产生影响,一旦证券市场的税制不合理,就会引起我国证券市场大幅度的波动,从而影响我国经济的发展。因此,构建科学、完善的证券市场税制可以有效地公平税负,抑制不合理的投机行为,降低证券市场的波动性,进而提高我国证券市场资金配置效率,促进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快速的发展。 2我国证券市场税制存在的问题 2.1缺乏完整、系统的证券税收体制 从证券市场整体税收体制来看,我国目前缺乏一个完整而又系统的证券税收体制。发达国家的证券市场税收立法一般是在证券交易环节、证券投资环节和证券转让环节进行征税,通过这三方面的征税形成完整的证券市场税收体系,而我国现行的证券市场税收体制没有充分地考虑到证券市场的调节作用,都是一些比较零星的法规与条例,对证券市场的存在的问题只是采取补救性的解决措施,无法从根本上解决其存在的实际问题。长期缺乏完整、系统的证券市场税收体制会使证券市场财权难以集中和加强,导致证券市场监管失灵,不利于我国的宏观调控,阻碍了证券市场长期、健康的发展。 2.2税率和税种单一 我国现行的证券市场税收制度主要是以印花税为主,在对股票交易过程中,统一按照交易额的千分之一的固定税率征收。单一的证券税率不能充分保证证券市场税收的公平性,它忽视了交易量和证券持有期等因素造成的分配不公平的现象。另外,我国证券交易中对个人买卖股票资本利得不征税,那么印花税就成为我国证券交易中的主体税种,并在一定程度上替代证券市场中其他税种而发挥作用,印花税还被赋予调节市场参与者收入的作用,在很大程度上代替了证券市场的所得税而发挥作用。 2.3缺乏调控资本市场的能力 我国现行的证券交易过程中,对于买卖双方主要征收印花税,而印花税不分交易数额和期限的固定的征收税率对资本市场操控作用不大。目前,现有的证券市场税制要求不征收二级市场资本利得税,这样就不能抑制股市的过热投机。证券市场的所得税的征收仅仅在一级市场上利用税收的手段来完成,而二级市场却缺乏相应的税收调控。因此,目前的证券市场税收体系不能有效地发挥其调节证券市场的能力。 2.4重复性课税现象严重 在证券市场中,上市公司分配给股东的红利与股息是从上市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取,证券市场的投资者所获得这部分红利与股息实际上已经征收过一次所得税,是已经完成社会再分配后的所得。但是目前我国证券市场的个人所得税没有对个人的股息和红利所得进行扣除,直接按照其总额的20%进行征收,这样就造成了对上市公司分配的红利和股息进行了二次征收,使上市公司税后利润重复课税。上司公司分配的红利和股息越多,则重复课税就越多,这就挫伤了股东投资的积极性,影响了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2.5证券税收征管制度存在缺陷 我国证券市场税收征管制度的主要问题集中在征收手段、征收主体和税收分配上。我国股票交易的印花税只在深圳和上海两个证券交易所进行征收,各地方的证券机构对其代扣的部分也要进行统一处理,地方政府无权对此进行支配,但是随着证券交易的印花税数量不断增加,这种不合理的征收方式必然导致地区之间利益分配矛盾激化。与证券税收入相关的地区之间的利益冲突容易导致证券交易所在上市公司数量和成交额方面的过度竞争,影响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3优化我国证券市场税制的策略 3.1建立和健全我国证券税收体系 首先,开征证券市场发行环节税。我国现行证券市场税收制度对一级市场进行征税,对证券市场中的有价证券的发行者不征收,这就使得一级市场遗漏了大量的税款。因此,针对这一情况,在允许的情况下,以一级市场中上市公司的资产规模为标准,开征资本税、印花税,对战略投资者可以根据情况给予税收优惠或是不征税,鼓励其对证券市场进行投资,从而促进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其次,征收证券财产税。证券财产税是指对证券以财产形态作为遗产转移或者作为赠品赠予时所征收的税,包括证券赠与税和证券遗产税。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不断发展和各种功能的不断齐全,证券市场吸引了大量的参与者,那么有价证券可以视做其持有者的资产,当有价证券的持有者将其证券作为财产转增他人,或者是证券所有权发生改变,继承人或受赠人会不劳而获取财富,所以为了维护我国社会分配公平的目标,应当将证券财产税纳入我国证券税收体系中。 3.2调整现有证券市场税制要素 首先,合理设置证券市场税率。证券市场的税率要依据投入和交易的资本金规模设置不同的税率;依据投资者投资期限的长短划分不同的税率,对于短期投机行为要征收高额税率,而针对长期投资可以降低税率,根据投资期限的长短划分不同的税率可以引导投资者的投资方向,抑制证券市场内过度投机行为,保证我国证券市场稳定发展;依据证券交易的换手率,设置不同的税率,有针对性地对高换手率征收较高的税率。其次,确定合理的征收范围。我国现行的证券市场税制,只是在证券交易的环节征收印花税,其征收范围过窄,为了保证证券市场税制的公平性和加强对我国证券市场的有效监管与调控,我国应当扩大证券市场征税范围。#p#分页标题#e# 3.3提高证券市场税制调控的规范性 目前,我国证券市场税制调控还缺乏规范性。规范的证券市场税收体系应当是对证券的发行、投资、转让、继承和赠予等所征收的各种税收应当以具体而翔实的法律条文予以规范,利用法律对证券市场进行科学的调控,保证期约束力和透明性,使我国证券市场规范、稳定的发展。目前,我国证券市场税收体系缺少如证券交易税、遗产税、赠与税和证券投资利所得税,这样我国对证券市场的调控的规范性就有待加强。因此,我国证券市场不断进行税制改革和优化,合理开征缺失税种,进一步完善我国证券市场税制体系,通过法律法规等手段提高证券市场税制调控的规范性。 3.4完善证券市场税收征管制度 首先,利用高科技手段辅助税收征管制度。随着信息技术的进步和发展,大量高科技的手段也被运用到了证券市场。高科技的运用在很大程度上减少了很多中间环节,大大降低了投资者的投资成本,有效地提高了证券市场发行、交易、转让等行为的效率。因此,我国证券市场税收体制要在借鉴国际证券市场税收体制的基础上,充分结合现代高科技手段,不断完善证券市场税收征管制度。其次,开征临时惩罚性的高税收。在我国证券市场中,上市公司都要定期对本公司经营状况进行准确披露,但是一些上市公司在实际的操作中,往往为了美化本公司的公众形象而获取更多的资金,对外所披露的信息不完全,甚至隐瞒公司经营不善的实际情况,因此,我国证券市场可以通过征收临时性惩罚性的高税收,来惩治那些违规操作的上市公司,以此促使税收征管的进一步完善,保证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自然人纳税信用体系建设
摘要:随着税制改革的逐步推进,特别是《个人所得税法》即将修订,自然人税收管理体系已经初步建立。纳税信用体系是税收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针对自然人纳税人的特点,结合国内征管实际,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自然人纳税信用体系,对自然人税收管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自然人;纳税信用体系
一、建立自然人纳税信用体系的必要性
(一)建立自然人纳税信用体系是顺应税制改革趋势的必然需要
今年提请全国人大审议的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是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的重大调整,意味着“逐步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改革即将取得实质进展。居民个人按月或按次取得综合所得,但计算应纳税额是按年进行的,势必涉及自然人的汇算清缴问题,这就极大地强化了自然人纳税人自主申报的义务。加之今后可能开征的个人住房房产税,自然人纳税人自主申报纳税责任将愈发明确,建立完善的自然人纳税信用管理体系势在必行。
(二)建立自然人纳税信用体系是加强自然人税收征管的必然需要
我国以往以间接税为主的税制和以代扣代缴为主的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决定了自然人履行自主申报义务较少,普遍申报纳税意识不够强。同时,自然人纳税人相比于企业纳税人,具有数量庞大、流动性强、信息难以掌握、执行难度大等难以管理的特点。建立一套完备的自然人纳税信用体系,对自然人的税收行为进行记录、评价,进而通过正向激励和负面惩戒机制,培养国民的国家意识和纳税责任,促使自然人纳税人自我约束、自我规范、遵从税法,对于提高自然人税收征管效率、降低征纳成本是非常必要的。
税收对规模性收入分配调节问题分析
提要:税收在我国市场经济中占据很重要的位置,科学的税收调节更利于经济的发展,也是国家宏观调控的有效途径。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出现各种公平问题,制度的滞后越来越无法保证公平分配,其中税收制度对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很大。所以,加强对税收收入分配调节作用的研究具有很重要的价值。基于此,本文对我国税收对规模性收入分配调节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有效进行收入分配调节的对策,以供参考。
关键词:税收;规模性收入;分配;调节问题
近年来,我国居民收入差距逐渐加大,税收作为国家分配活动,对生产、流通等各个方面带来一定程度的影响。在税收分配运行中涉及纳税人利益分配问题,所以税收调节收入分配是其本质所在,在国家经济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一、我国税收对规模性收入分配调节问题
(一)税收收入超速增加拉大收入差距。从我国实施税制改革以来,税收收入逐年增长,无论是居民收入还是政府入库税收(不包含关税等)都是呈上涨趋势。但从整体情况看,居民收入增长速度还是落后于税收增长速度。我国税收收入的持续增长,大部分都是因增值税、营业税等税种收入提升造成的。而这部分税种都是收入分配调节职能弱化的间接税,所以即便是税收收入增多也并未使收入分配情况得到很大的改善。在国民收入稳定的条件下,当政府获取的多,那居民收入就会变少。从某种程度看,已有的税收机制对公平分配的调节作用并未得到有效发挥,反而增加了分配的不公平性。
(二)现有税制结构削弱税收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增值税、营业税的中性特征比较突出,所发挥的收入分配调节功能也是很受限的;流转税实质上是提高效率的,它调控经济的根本目的使促使资源的科学配置。我国现在实施的依然是以流转税为核心的税制结构。税收收入大部分源自于增值税等一些流转税。比如,“十五”期间,流转税所得税收入占整体收入的7%左右,占GDP比例不足1%,份额很小。但现在税收收入中调节作用弱的流转税占比超过60%,而收入调节作用相对强的个人所得税等税种占比不足15%,这样就加大了税收对收入分配调节的累退性,且流转税极易转嫁,比重大,所造成的收入分配差距也会变大,就会逆向调节收入分配。
(三)具体税种设计存在缺陷使税收调节收入分配功能被弱化。第一,流转税。现在理论界大多数学者认为,除消费税通过调节消费品价格来控制高消费收入外,流转税在首次分配中的中性作用不可忽视,其不具备政府调节个人收入分配工具作用。消费税是调节收入分配的有效手段,但我国消费税在此方面的职能存在缺失。因消费税只是增值税配套税种,所以征收范围比较小,无法对高消费、高收入进行调节。尽管经过多次调节,依然还有很多奢侈消费品未被纳入征税范围内,比如说高档居住区等,使消费税的收入调节作用受到了一定程度的影响。第二,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是进行收入调控、促进公平分配的主要税种,它利用累进税、法定免税能够将个人所得税的再分配作用凸显出来,在我国受到多方面因素的影响,无法将其应用的作用体现出来。首先,个人所得税税基很窄,这就让再分配功能变得很有限。其次,我国实施的是分类个人所得税,无法将公平税负、科学负担的原则体现出来,更无法对高收入进行科学调节。最后,税率结构不科学。最明显的就是工薪薪资所得采用的是超额累进税率,能够重税,对于资本财产所得实施比例税率,反倒会减轻税负。这一税率结构在具体执行过程中无法将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体现出来。第三,财产税。财产税主要是补充所得税的再分配功能。现在的财产税制并不健全,其根本原因是我国已有的房产税只可向经营性、出租性房产进行征税,对自住房无法征税。该做法也增加了贫富差距,一方面让高档房产这类高消费品免征税;另一方面因对自身住房不征税,给房产投机提供了条件,让投机者获得暴利,而真正要买房的人必须要高价购买或者是没有经济实力去购买。第四,资源税。我国已有的资源税制的计划经济色彩比较强烈,大多是面向国有大型资源类企业实施从量计征,这种征收形式既不满足开采行业所有制要求,也不能根据资源市场价格的改变去调节采矿收入。因税制缺陷,使现有的资源税收入减少,无法有效地将自身的收入差距调节作用发挥出来。
国内的遗产税开征试行研究
遗产税是以财产所有者死亡时所遗留的财产净值为课税对象而征收的一种税,属于财产税。 目前世界上已有100多个国家开征了遗产税。遗产税的征收,有利于健全国家的税收制度,调节社会成员的财富分配,增加政府的财政收入,具有积极的社会和经济意义。随着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尤其是居民收入差距的持续扩大,目前理论界和政府部门对于我国开征遗产税的必要性已达成基本共识,但在遗产税开征的可行性问题上还存在较大争议。因此,有必要对我国遗产税开征的可行性进行分析研究。 一、当前我国开征遗产税的有利条件 遗产税税制复杂、征管难度大、涉及面广,遗产税的开征需要一定的社会经济基础。经过20余年的改革发展,我国已具备开征遗产税的许多有利条件。 (一)经济的快速发展为我国开征遗产税提供了必要的物质基础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总体上保持了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良好势头,经济实力不断增强。1978年我国国内生产总值为3624亿元,2004年增加到136515亿元,与1978年相比增长了约38倍;从相对指标来看,1978年我国人均国民生产总值为205美元,2004年则增加到1269美元,增长了约6.19倍。如果按照购买力平价指标,据推算,2003年我国的人均GDP已经超过3000美元。与此同时,居民收入水平大幅度提高,1978年我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43元,2004年增加到9422元,增长了约27.5倍。可见,经济实力不断增强,居民收入水平大幅度提高,为我国遗产税的开征提供了必要的物质基础。 (二)一部分先富起来的阶层为我国开征遗产税提供了必要的税源 改革开放以来,在“允许一部分人、一部分地区通过诚实劳动、合法经营先富起来”的政策指引下,我国已经出现了相当数量的拥有百万、千万甚至亿万资产的富裕阶层。根据2005年胡润财富排行榜,我国前400名富豪中资产最多的为140亿元,人均财富为15亿元。而美林集团公布的《2004年度全球财富报告》显示,我国拥有100万美元以上金融资产的人士已达到23.3万人,人均410多万美元。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外商来华进行投资和经营活动日益增多,外商在华的财产数额已具有相当规模。截至2004年初,全国共有外商投资企业22.6万户,累计投资金额11173亿美元,平均每户投资金额为494万美元。可见,目前涌现出的大批富裕阶层,主要包括企业家、承包经营者、文艺界和体育界的高收入者、部分科技教育界人士、证券投资商、房地产开发商、部分白领阶层、部分海外归国人员和在华投资经营的外商等,这些富裕阶层为我国开征遗产税提供了基本税源。[1] (三)相关的法律制度正在逐步建立和健全 我国已经颁布实施了《继承法》,明确规定了遗产的范围、遗产分割和继承程序;2004年我国对宪法进行了修订,明确了对私有财产的法律保障;民法中不仅规定了公民的继承权,而且规定“遗产的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居住地的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的法律”;婚姻法对于财产和遗产的所有权,也做出了具体的规定。另外,现行的税收法规中也涉及了对遗产课税的问题。如个人所得税法中关于对个人的遗作稿酬以及遗产租金课税的规定;印花税中关于对继承、赠与等产权转移书据课税的规定。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民主法制建设的推进,我国在金融和证券投资方面已经实行存款实名制和股票实名制,在房地产、车辆交易等方面也初步建立了一套登记和管理制度,为遗产税的开征创造了有利条件。 (四)税收征管水平和征管能力得到加强和提高 从税收收入角度看,1994年分税制改革,当年全国税收收入5124.76亿元,1999年突破1万亿元,2003年为20462亿元,2004年增加到25718亿元,税收增幅均超过当年的GDP增幅。在税收征管方面,金税工程、中国税收征管软件的推广,促进了税收与信息化的结合以及征、管、查的结合,在加强税源管理、提高征管效率、降低税收成本等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各级国税和地税之间以及税收与财政、工商、金融、法院、海关、公安等部门的协作逐步加强。2005年初颁布实施了《税收管理员制度》,逐步实现对个人收人的全员全额管理、对高收入者的重点管理、对税源的源泉管理。同时税务部门积极推进税收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税收征管能力和水平进一步提高。 (五)我国曾开征过遗产税,对遗产税问题一直比较关注 我国遗产税的开征可追溯至1938年,国民政府颁布并于1940年实施了《遗产税暂行条列》,标志着我国历史上第一次开征遗产税。 解放后召开的首次全国税务会议上提出设立的14种税收方案,其中就包括遗产税。受当时客观条件的限制,此后几经反复,遗产税并未真正开征。20世纪80年代,财政和税务部门重新提出研究遗产税的问题,党中央和国务院对此也十分重视。1993年《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要适时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1997年党的十五大报告中也提出开征遗产税等新税种。在我国“十五”发展计划纲要中也提出要适时开征遗产税。[2](P36-54) (六)国外遗产税的实践为我国开征遗产税提供了丰富的国际经验 近代遗产税已经有400余年的历史,目前世界范围内已经有100多个国家开征了遗产税。这些国家当中,既有美国、英国、德国、法国、日本、荷兰等发达国家,也有韩国、菲律宾、俄罗斯、巴西、智利和匈牙利等发展中国家和经济转轨国家,以及南非、古巴、津巴布韦、博茨瓦纳等经济不发达国家。这些国家遗产税制度的实践,特别是西方发达国家遗产税制度的成功实践,在诸多方面都为我国积累了丰富的国际经验。 二、当前开征遗产税的不利条件 如前所述,遗产税税制复杂、涉及面广、征管难度大,而且我国的国情也决定了遗产税的开征绝不能一蹴而就。受诸多因素的限制,当前我国遗产税的开征还面临以下困难。#p#分页标题#e# (一)我国遗产税税源的发育还不够成熟 前面提到,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我国涌现出了一批拥有大量财产的富裕阶层。但是有两点值得注意:第一,在这些富裕阶层中,中青年人占了绝大多数。以2005年胡润中国富豪排行榜上榜的400个富豪的年龄构成来看,其平均年龄还不到42岁,其中以140亿元名列榜首的黄光裕,年龄为36岁。这400人当中年龄超过60岁的还不到30人,最年轻的仅为24岁。第二,我国民营经济还处于发展壮大时期和资本积累阶段,他们当中的富有人员以创业者居多,其财产也以经营性资产为主,在国外遗产税中这一部分是予以扣除或照顾的。可见,从税源发育程度来看当前开征遗产税的时机还不够成熟。 (二)我国缺乏完善的个人财产登记制度和收入申报制度虽然我国已经实行了存款和股票实名制,在房地产、证券投资和车辆交易的登记和管理方面也取得了一些进展,但是仍然没有实行彻底的实名制,也没有建立起一套完善的个人财产登记制度和收入申报制度,而且我国的银行结算体系还不够完善,存在大量的现金交易。此外,金融、房产、法院、公证、工商、公安等相关部门缺乏整体的协作和配合。这些因素必然导致税务部门难以准确全面地了解纳税人的财产状况和财产变动转移信息,使税务部门控制税源的难度加大,给遗产税的征收带来困难。 (三)遗产税征管难度大,税务成本高 遗产税征管难度大、征管成本高是一个世界性的难题。在美国,一份遗产税的纳税申报表长达40多页,加上22页的申报表说明书,一共有60多页,需要专业的税务律师才能完成。美国遗产税的税务执行成本为1:0.65,即每征收1美元的遗产税,就要花费0.65美元的税务成本。在日本,遗产税收入一般占全国税收总额的3.5%左右,而从事遗产税征管工作的税务人员却占国税部门税务人员总数的6.5%。[3](P176-177)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税务部门的征收管理能力和水平还存在明显不足,因此,目前开征遗产税我国将要承担较高的税收成本。 (四)国外遗产税发展趋势的影响近几十年来,国际上就遗产税问题出现了争论。一些国家认为遗产税会削弱投资、储蓄和工作的积极性,有悖于经济效率原则;而且遗产税的财政收入效应差,难以实现调节财富分配的目标。[4](P156-162)在此背景下,一些国家取消了遗产税,如加拿大(1972)、阿根廷(1976)、澳大利亚(1977)、肯尼亚(1982)、印度(1985)、埃及(1989)、马来西亚(1991)、新西兰(1992)、意大利(2001)、中国澳门地区(2001);2006年2月11日,香港立法会通过的《2005年收入(取消遗产税)条例》生效,正式取消了遗产税。此外,一些国家如美国正在考虑停征遗产税。部分国家对遗产税进行了调整,包括提高免征额、降低边际税率、增加免税项目等,如英国将遗产税的免征额由23.1万英镑提高到25万英镑,日本从2003年开始将遗产税的最高边际税率由70%下降为50%。 (五)我国传统文化的负面影响 长期以来,家庭关系在我国的社会生活中占据着极为重要的地位,亲子关系密切、家庭成员间的契约精神高,这一点与西方国家有明显区别。目前,我国两代甚至三代同堂的现象还普遍存在,家庭产权关系模糊,存在大量的家庭共有财产,给遗产范围的确定带来困难。同时,我国许多富裕家庭的家长很早就为子女购买房产,并且经常慷慨赠与。另外,长期以来形成的“父债子还、父财子继”的传统观念也对遗产税的征收存在抵触。 三、结论和建议 应该看到,当前我国既具备了开征遗产税的许多有利条件,也面临着诸多问题和困难,开征遗产税的时机还不够成熟。我们必须采取谨慎的态度,用发展的眼光,辩证地看待这一问题。 (一)充分认识已经具备的有利条件,坚定未来开征遗产税的决心和信心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发展,社会进步,民主法制进一步健全,税收征管水平和居民的纳税意识进一步提高,为遗产税的开征提供了基础性的条件。随着经济的发展,近年来我国的收入差距出现了逐步扩大趋势,2004年我国的基尼系数为0.465,已经超过0.4的国际警戒线。而目前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在调节收入分配方面作用有限,需要通过遗产税的配合来调节社会财富。[5](P244-256) 虽然当前开征遗产税还存在不少困难,但是我们看问题应具有发展的眼光,况且许多发展中国家以及经济转轨国家,像韩国、俄罗斯、菲律宾、巴西、匈牙利、智利等国目前也正在实施遗产税制度。因此,我国可以考虑在5到10年之后,各方面条件进一步成熟时,正式推出遗产税制度。 (二)积极应对当前面临的困难,为将来开征遗产税创造条件 如前所述,当前我国遗产税的开征仍然面临诸多制约因素,我们应该积极应对这些问题和困难,为将来遗产税的开征创造条件。 1.尽快构建我国的财产监控体系 实施遗产税比较成功的西方发达国家都有一套完善的财产监控体系。虽然我国实行了存款和股票的实名制,但仍未建立比较完善的财产登记和收入申报制度,无法准确掌握纳税人的财产状况和财产转移信息。[6] 因此,当务之急是尽快建立和完善个人财产登记和收入申报制度。此外,要逐步加强公安、银行、法院、房地产管理、证券、工商、车辆管理等部门与税务机关的协作力度,加强信息交流与沟通,为遗产税和其他财产税的开征创造条件。 2.正确认识和对待国内外的各种影响因素 首先,要正确认识国外遗产税发展的新趋势。近几十年来,虽然少部分国家取消了或者正在考虑取消遗产税,但更多的国家对遗产税采取了调整和完善的措施,如提高免征额和扣除额、降低边际税率、减少累进级次和增加免税项目等,其目的不是取消遗产税,而是进一步简化税制,降低税收成本,减少遗产税对经济行为的扭曲,提高经济效率。#p#分页标题#e# 其次,要区别对待国内对于遗产税的不同看法。虽然多数居民对遗产税的开征持肯定态度,但仍有部分居民对此持有异议。对于那些对遗产税的基本内容缺乏了解的居民,我们应该宣传和介绍遗产税的基本知识,引导纳税人形成对遗产税的正确认识;而对于那些担心自己的财产或遗产被人了解而对遗产税有所顾虑的居民,相关部门应该充分考虑纳税人的合理要求并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切实维护好纳税人的安全和利益。 (三)科学设置符合我国国情的遗产税制度 遗产税税制复杂,征管难度大且税收成本高。考虑到我国的基本国情,未来遗产税总的指导思想应该是宜简不宜繁。在税制模式上应采取总遗产税制。总遗产税以被继承人的遗产总额为课税对象,便于控制税源,税收成本较低,计算简便,易于纳税人接受。在税率方面,考虑到国外遗产税税率设置情况(如日本6级累进:10%—50%;法国7级累进:5%—60%;德国7级累进:7%—50%;韩国5级累进:10%—50%;美国16级累进:18%—48%),我国遗产税的最高边际税率应控制在50%以内,累进的级次也宜少不宜多,以简化税制,减少征收阻力。在此基础上,考虑我国的国情,可以采取将被继承人生前一定期限的赠与财产并入遗产课税的做法,而不单独设立赠与税,以简化税制。[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