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监管范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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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监管

房地产行业税收监管刍议

作者:牛杰 单位:山东省青州市财政监督局

私设账户,隐匿预收账款。有的企业通过少申报销售房产数量和预收账款少交税款,只给检查组提供部分售房合同,瞒报预售数量,多次催要,其拒不提供。检查组通过到房管部门查证其备案表的备案数量,与企业提供的售房合同数量及预收房款对照,查出以个人存折隐匿预收款1000余万元,偷逃税款60余万元。

模糊核算,浑水摸鱼。(1)预收账款笼统核算,偷逃土地增值税。财税字[1999]21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第三条规定,区别普通住房、非普通住房和商用房等不同类型,科学合理地确定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并适时调整。我市现在执行的预征率是普通住房1%,非普通住房和商用房2%。某企业商用房与普通住宅房预收款不明细核算,偷逃土地增值税,预售商铺1613万元,按住宅房申报土地增值税,偷税16万余元。(2)开发成本不设明细账,乱中取胜,偷逃企业所得税。国税发[2009]31号《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企业在进行成本、费用的核算与扣除时,必须按规定区分期间费用和开发产品计税成本、已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与未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开发成本不按开发项目明细核算,人为增加完工项目的成本、费用,偷逃所得税。项目开发成本不设明细科目,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等统统在一个项目帐中,在结转收入、成本时人为操纵利润。

不按已售房屋所占比例结转土地成本,调节利润,偷逃所得税。某企业年底结转已售房屋收入时,未按已售房屋比例分摊土地成本,而是将该项目土地成本全部结转,多转成本826万元,少交所得税206.5万元。

以商品房抵顶应付款,偷逃税款。某企业欠市城建投资公司土地款1211万元,未在账面反映,以31套商品房抵顶土地款,不进行账务处理,偷逃各项税款79.9万元。某企业以商品房抵顶建筑商工程款407万元,偷税26.6万元。

开发企业投资人以开发的商用房注册经营酒店,权属已经转移,开发企业不作销售、投资账务处理,偷逃税款。涉及2个开发企业投资人以开发的商用房经营四星级酒店,应由税务部门核定其应税数额,足额征收税款。

政策不清,漏缴城镇土地使用税。一些房地产开发企业认为既然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缴纳房产税,所以也无须缴纳土地使用税。有的企业认为只要缴纳了土地出让金就无须缴纳土地使用税,还有的企业认为房地产开发企业也可以享受土地使用税减免等优惠政策以及征用的集体土地和未办理土地使用证的土地也无须申报缴纳土地使用税等。《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1988年第17号令)规定,纳税人取得的土地,属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开征范围的,自取得土地使用权至再次变更该项土地权属期间,按土地所在地的等级范围和税额标准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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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税收监督管理问题探究

摘要:税收监管体系应符合税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税收调控和税收征管水平,成为建立新的、完整的税收征管机制的可靠保障。对此,本文分析和探讨了我国现行税收征管制度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相关的改革建议,为我国税收制度的有效推进提供一定的参考。

关键词:财政;税收;监督;管理

一、我国财税监督管理的现状

就我国社会经济发展水平而言,财税监督管理活动仅体现在行为层面。大多数税务人员往往注重监督的形式,往往忽视其监督工作对促进社会和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性。因此,要有效完善税收综合治理机制,就必须启动行为管理,为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创造有利环境。税收立法的管理应从内部入手,充分满足管理要求,合理配置资源,提高和发展财税管理的整体水平。要不断完善税收征管体系,必须整合国内外税收监管专业知识,建立可靠的税收监管体系,加强各种管理方法的整合。要完善监督治理,增强执行任务的能力。目前,我国税收管理制度不断更新。然而,管理不稳定等问题往往是由于管理部门人员不足和部门员工责任分工不明确造成的。因此,要进一步完善税收征管体系,首先要解决监管体制和执行能力薄弱的问题。对税收制度的控制机制必须辅之以不断的改进和实施,以确保各种监管程序与现行管制形式的目标和条件相一致。因此,必须完善对整个税务系统财税职能各个方面的监控,为经济社会的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完善税收职能与税收的监督管理必须有效结合起来,形成有效的管理和控制体系。

二、我国财税监管体系存在的问题

(一)税收和税收监督的法律建设不足。我国当前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以法治为基础的市场经济,要实现法治经济,就必须在税收监管方面实践法治。但是,从目前所有市场经济体的角度来看,我国财政税收在立法方面还相对滞后。地方行政管理中的法律、法规、行政法规要更加完备、全面,中央和地方税收也要更加完善。税收制度的差异使其无法进行相应的规范和调整,从而导致彼此之间不必要的摩擦和冲突,从而导致所有控制机制的实施出现一定的停滞。由于税收监督管理的立法过程并不清晰可见,不能为税收监督管理创造一个全面的法律保障,因此税收控制机制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

(二)税收监督形式相对落后。我国绝大多数长期的财税监督重点是行政事业单位的收支情况,日常监督有限,监督检查相对较少,对资本的监管相对较弱,在税收管理领域以及监督各地区会计质量方面存在严重缺陷。以上问题说明,我国的财税调控机制存在着一定缺陷,违法事实经常出现,因此财税监督有待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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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大企业税源管理模式创新

摘要:大企业税源结构较为复杂,业务跨度较为广泛,在企业税源管理中要重视对大企业税源的规范管理。系统选择税源模式,能提升税务管理质量。本文在阐述大企业税源管理模式应用问题的基础上,就大企业税源管理模式的创新策略展开分析,期望能建立适应市场环境和当前税收政策的税源模式,优化企业税源管理结构,促进税务机关较好完成其经济与社会职能。

关键词:大企业;税源管理;模式;选择

一、引言

税源管理是现代企业营销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指的是税务管理从税前监控、税中征收、税后稽查及税款转交等环节开展的一系列管理工作。从本质上讲,税收来源于经济,要充分保证税源、税收的稳定性,就必须重视市场大企业等经营主体的稽查管理。我国税务管理的大环境发生了较大变化,出台了一系列减税降负政策,税务机关在税务管理中,扎实推进“放管服”纵深改革工作,这在一定程度了实现了税收征管向授权的转变。全新税务管理模式下,“以信治税”成为企业税务管理的基本理念。基于这一理念,还应建立高度适宜的税源管理模式,然而结合当前大企业税源管理现状来看,大企业在税源管理中存在政策引导及保证不全面、简政放权和优化服务落实不到位、税收监管不足、大企业税收风险突出等问题,这严重地降低了大企业税源管理质量,不仅影响了大企业经营效益,而且阻碍了我国税务管理的现代化发展。因而在“以信治税”要求下,还应推进税源管理的系统创新。

二、大企业税源管理模式应用问题分析

1.政策引导及保证尚不全面

大企业税源管理中,开展政策引导及保证的根本目的在于确保税源管理的规范性、稳定性,进而为我国税务征管工作的开展提供指导。在2014年,我国就已经出台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这标志着我国已经具备信用中国建设的顶层指导文件。基于这一文件,税务总局修订了《纳税信用管理办法》等诸多法律文件,这为大企业税源管理工作的开展提供了一定指导。但不可否认的是,大企业税源管理中的政策引导及保证依据不够全面。一方面,这些政策引导文件停留在顶层设计层面,相关补充性文件尚未完善,这使得在税源管理中有指导文件但缺乏细化条例约束。另一方面,随着市场环境的发展,企业税源结构逐渐复杂,而且业务的跨度较广,这增加了税源管理的难度。在实际管理中,现有的政策条例已经不能满足新时期的税源管理需要,有必要进行大企业税源管理政策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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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税控收款机的设计和发展现状

摘要: 税控收款机从上世纪 80 年代由意大利政府开始立法推广使用,已经有将近 40 年的历史。它的使用对意大利的财政税收政策产生了非常积极的影响。在过去的几十年里,越来越多的国家立法推广使用税控收款机。尤其在疫情时代,税控收款机对于税收征管的稳定性和国民经济大发展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本文通过从税控收款机起源、软硬件设计要求、标准、国外使用现状等多方面阐述了税控收款机的特征和发展现状。

关键词: 税控收款机; 税控模块; 税控收银设备; 税控政策

0引言

什么是税控收款机: 从形态上看,税控收款机并非是传统意义上的收款机,而是交易体系中的一部分。是整个财政税收监管系统中的灵魂。税控收款机由中央处理器、主显、客显、键盘、打印、税控模块、带铅封( Lead Seal)的外壳结构等部分组成。除税务监管人员和经税务部门授权的注册维修人员外任何人都无权打开。在交易过程中,具有记录、计算、打印、显示、分类、断电保护、税控等功能的税控收款机,能够保证经营数据的正确生成、可靠存储和安全传递,并可满足税务机关管理和数据核查等需求。作为一种新型电子设备,税控收款机是加强税源监控、保证税收稳定性的重要手段。

1 税控收款机对财政税收政策的影响

税收是国家收入的主要来源,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形式和手段。国家依靠社会公共权力,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纳税人,根据社会公共需要和公众需要依法纳税。税收反映国家主权和国家权力,税收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增强; 税收是国家实施宏观调控的重要经济杠杆之一,科学合理的税制结构和税收制度、规范的税收监管政策,可以有效地保证税收长期健康的来源。税控收款机基于本身的严谨设计的特点和系统性的规划,可以对国家税收政策产生非常积极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以税控收款机为媒介,对所有的纳税商户创造公平的纳税环境。由于各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不同,人为的税收监管往往会造成各个地区的监管力度不一致,例如发展地区往往会聚焦于大企业,对于小商户采取放任或者弱监管的态度,而在经济不发达地区,由于大体量企业数量少,税收监管人员会聚焦于小商户,并且从这些小商户身上产生腐败。税控收款机的推广和应用,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避免由于地区不同造成的监管的不公平性。二是税控收款机的推广和应用有利于培养公民良好的纳税意识,削弱商户偷漏税收的意愿,对国家财政税收政策的延续性具有长远的积极的意义。三是税控收款机对于阻止国家税收的流失具有重要的意义。由于税控收款机本身的特性,加上税收警察或者税收监管人员的辅助,把原本数量庞大很难管理的小商户纳入了标准化的统一管理,让商户的偷税漏税成本变得很高了。国家的税收征收能力变强大了,对国家财政税收政策带来了非常积极的影响。

2 税控收款机在国外的使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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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分析下地方税收风险监管研究

【摘要】近年来,大数据技术迅猛发展并广泛应用于各个领域。在大数据背景下,数据快速增长给地方税收风险管理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增大了数据监管和数据管理的难度。文章通过分析大数据与税收风险管理现状,发现其存在的诸多问题,提出利用大数据分析管理税收风险的有效对策。

【关键词】大数据;地方税收;风险管理;对策

2019年12月,国家税务总局成立税收大数据和风险管理局。该局的主要职责是通过建立税收云平台来组织实施税收大数据和风险管理战略规划、管理税收数据以及税收数据交换和共享;并在此基础上统筹开展全国性、综合性的风险管理特征库,实现分析模型的建设、验证和推广。党的四中全会将“数据”增列为生产要素,数字革命与大数据时代俨然已经到来,特别是数据对提高生产效率的乘数作用已经日益凸现且更加重要,新的生产要素的来临对于国家税收征管与风险管理体系已构成挑战,那么如何依据大数据时代的特点完成地方税收风险管理是业界和学界亟待研究的课题。

一、大数据与税收风险监督管理的现状

随着时代的变迁,大数据已经渗透到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成为当今社会的主题,许多大中型企业投入更多的资金进行大数据技术的研发,大数据技术的应用也促进了企业更好地发展。根据《2019中国大数据产业发展报告》披露的信息,国内大数据产业规模已经超过8000亿元,研发资金总投入超550亿元。总而言之,大数据技术激发了大部分行业的潜能,既维护了社会的稳定,又为社会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效益。在我国地方税收监管过程当中,就运用了大数据的方法,通过筛选税收风险疑点来及时给企业发出明确提醒,提高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达到有效规避税收风险的目的。这一举措,进一步推动了地税部门深化征管体制改革,加快了“放管服”政策实施力度。

(一)纳税主体与税收监管数据演化

当劳动力、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以空前的广度、强度和速度跨地区、跨国界扩张转移,不仅经济规模在扩大,经济结构、经济主体、交易方式也在改变,特别是以数据作为基本要素的税收和经济活动,使得大数据作用空前重要。作为经济主体的纳税人,数量、结构、经营与核算方式等方面都在发生迅速的变化,到2011年我国进行了税务登记的个体纳税人为2400多万人;2018年为1.67亿人,增加了约1.4亿人。企业集团如雨后春笋般涌现,集团业务扩张和多元化经营渐渐打破行业、国界、区域的限制,导致税源国际化的趋势愈加明显;企业会计核算和税务处理日趋电算化、专业化、团队化;税收筹划、避税手段层出不穷,纳税人的不遵从行为造成了大量的税收流失,税收监管风险不断加大。而目前税务机关征管资源有限,传统的由税收管理员“属地管户、各税统管、单兵作战”的粗放型税源管理方式已难以适应税源急剧扩大、税源状况日趋复杂的形势,不利于降低税收风险。税收风险监督管理的流程包括:风险数据管理、风险数据审计、风险特征库建设、风险特征识别、风险等级分类排序、风险分类推送、风险分级应对、风险绩效考核等环节。在利用大数据系统进行闭环设计的流程中,需要使用实际操作完成分类把关、联动运行的运转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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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信托税收优惠及监管制度构建

【摘要】随着我国社会发展步伐的不断加快,我国公益事业蓬勃发展,慈善信托作为我国公益事业的重要内容之一,有必要采取一定措施来促进其有序发展。鉴于此,本文以慈善信托税收优惠及其监管为切入点,从制度构建角度出发对如何促进慈善信托发展进行了研究,希望能够通过对慈善信托税收优惠及监管方案的设计为促进慈善事业稳健发展提供一些参考依据。

【关键词】慈善信托;税收优惠;监管;制度

一、慈善信托税收优惠及其监管制度构建的现实意义

当前社会环境下,激发民间慈善的积极性和活力,动用民间力量开展慈善活动,帮助政府完成部分社会治理的内容,是我们公益事业发展的重要内容。据《2019慈善信托发展研究报告》,截至2019年底,全国共备案慈善信托273单,财产规模29.35亿元,2019年我国新增慈善信托数量119单,较2018年增长37%,慈善信托在推动我国慈善事业发展中发挥了积极作用。而目前在开展慈善信托相关活动过程中,政府却是先征税再运用于慈善的方式,这不利于对民间力量的充分利用。通过设计慈善信托税收优惠制度、构建其监管制度来推进慈善信托发展,为慈善信托涉税操作指明方向,具有一定现实意义。

二、设立环节慈善信托税收优惠制度及其监管保障措施构建

1.对享有税收优惠慈善信托明确实体条件和具体程序。慈善信托在设立时要想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相应的实体条件和具体程序是必不可少的,同时相关部门也能在这一环节起到监管的作用。从实体条件角度出发,慈善信托主管机构应当重点考察设立初衷,基于慈善目的进行必要的报酬支付且不高于法律规定金额,同时具备独立核算的慈善信托专户,并由主管机构年检,以上实体条件都符合之后慈善信托才能够享有税收优惠;从具体程序角度出发,主要涉及到两个部门,主管机构对慈善信托设立进行登记、备案可以作为程序上的第一步,而税务部门在对慈善信托设立符合主管机构的,要重点对其是否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二次审批,审批材料应涵盖登记、备案材料等,而且主管部门和税务部门还可通过实地走访、资料分析等多元化方式开展审核监管事宜,为慈善信托在设立环节做好第一道防线。2.应对捐赠票据开具权利范围进行拓宽。现阶段,《慈善法》对慈善信托开具捐赠票据的权利进行了设定,明确规定受托人如为慈善组织则可以开具捐赠票据,但是如果受托人为信托公司就不可以开具捐赠票据,部分慈善信托则采取与慈善组织联合协作模式开展业务,依托有税前抵扣资格的慈善组织向委托人开具捐赠票据。这种模式不仅操作复杂性过高,而且在一定程度上也会影响慈善信托设立的积极性。鉴于此,应对开具票据权利范围进行拓宽,通过税收政策上的扶持使信托公司取得开具捐赠票据资格,在慈善信托成立后直接由信托公司为委托人开具捐赠票据,2019年底全国正常经营的信托公司数量为68家,在捐赠票据管理上也具备可控性。

三、运作环节慈善信托税收优惠及其监管制度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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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经济税收问题研究

摘要:互联网发展把人类带入大数据时代,大数据改变了以往的经济生产方式,产生了新的经济模式——共享经济,不论是给我们还是政府都带来了新的机遇与风险。财政作为政府管理重要抓手之一,非常有必要针对其发展专门出台相关政策措施。本文主要研究共享经济下的税收问题进行研究,并提出了我国财政税收在大数据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和完善共享经济发展相关的税收政策建议。

关键词:大数据;共享经济;税收

一、共享经济的大数据时代背景概述

人类的网络社会行为,包括电子邮件、聊天、购物、搜索、朋友圈、日志、点赞等,产生了诸如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规模巨大、类型多样的存贮在各类介质上的数据。技术手段允许几乎所有存在物的痕迹都可以被实时记录,泛互联网化将受众的各种信息数据都暴露在网络之上,他们的行为可被监测,“每一个人现在都是行走的数据生成器”,整个社会生活都可以以数据来表征。数据也呈现爆炸式的增长,大数据通过计算机、数学和统计学等技术将海量数据中有用的相关关系找出来,分析与某事物相关的所有数据,自动搜索出其中有价值的信号和模式,预测事情发生的可能性。例如对于企业新上市的产品,他不仅可以从产品经营效果入手,还可以在宏观层面上分析产品的市场背景、发展潜力、顾客满意度、市场竞争力等等,进而不同部门针对分析结果对产品销售方案做出准确调整,改善客户体验、进行客户拓展。我们把线上线下的数据融合在一个平台上以后就形成一种共享,也进而产生了共享经济,不夸张的说,大数据的核心战场就是共享经济。例如通过大数据的处理我们知道中国私家车数量日益增多,但在大多数情况下私家车处于闲置状态,而另一方面却是人们在上下班高峰期或是天气恶劣的情况下经常遇到打车难的困境。滴滴打车这种新型共享经济发展模式就较好地解决了汽车资源分配(尤其是汽车使用权)极为不平衡的现实困境,在更大社会范围内重新优化资源配置,进一步提高汽车使用率,也有助于环境保护。大数据产业正在成为新常态下经济新的增长点,是有助于经济持续、健康的发展,对经济的意义很大,甚至不可替代。

二、共享经济带来的财政税收问题

由于共享经济发展过于迅速,我国还没有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对共享经济已经存在或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约束,以至于共享经济的很多方面都存在着监管空白,造成了很多问题,尤其在税收方面,共享经济形态日益多样化,税收方面面临很大挑战。

(一)法律法规不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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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作家的收入及个人所得税问题

[摘要]网络作家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作家,随着网络经济的发展,其收入越来越多元化。目前,网络文学作家的收入主要来自平台福利、阅读订购和读者打赏收入以及改编收入、出版收入几个方面。网络作家的这些写作相关收入,是否应该按个人所得税法“稿酬所得”税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以及相应的税收征管问题是现阶段值得思考的问题之一。此外,个人所得税改革后,网络作家收入的计税方法发生变化,对其税负产生了较大影响。

[关键词]稿酬所得;网络作家;个人所得税;税收征管

关于稿酬所得,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7号)中是这样定义的———“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不难看出,是否判定为稿酬所得,取决于两个条件:一是以图书、报刊形式,二是必须出版或发表。那么,在网络文学盛行的今天,网络作家的写作相关收入,是个人所得税法中所称的“稿酬所得”吗?2018年个人所得税法改革后,稿酬所得的计征办法发生了很大变化,将对包括网络作家在内的文字工作者产生哪些影响?本文从网络作家的收入谈起,探讨改革后网络作家个人所得税的变化,分析相关税收问题。

1网络作家的收入

据2018年1月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的第41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截至2017年12月,网络文学用户规模已达3.78亿,占网民总体的48.9%。在行业内部,各网络文学平台对于创作者的扶持力度也在不断加大。当然,并不是所有的网络作家都有很高的收入。目前,网络文学作家的收入主要来自平台福利、阅读订购和读者打赏收入以及改编收入、出版收入几个方面。

1.1平台福利

平台福利是网络写作平台给予作者的资金支持,不同级别的网络作家获得的资金支持不同。平台福利大致分为三部分:一是网站给予平台所有作者的福利,签约作者每月能获得一定金额的收入保障;二是网站会给有潜力的新人作者发放“培养基金”,这种福利并非常态,数额也不固定;三是网站给“大神”级别的作者特殊奖励,留住知名网络作家,这种福利获得者人数较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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