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一篇好的文章需要精心雕琢,小编精选了8篇税费征管体系范例,供您参考,期待您的阅读。
税务局工作计划
2020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胜之年,是“十三五”规划实施的收官之年,做好各项税收工作,意义重大。今年全县税收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和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总局、省局、市局和县委县政府经济、税收工作部署,坚定不移加强党对税收工作的全面领导,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新发展理念,纵深推进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后续工作,巩固“减税降费”成果,扎实完成好各项税收任务,更好发挥税收在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中的积极作用,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提升税收治理能力和水平,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十三五”规划圆满收官作出新的更大贡献。重点抓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严格防疫措施,坚决打赢疫情阻击战。当前,疫情防控已经进入最吃紧的关键阶段。行百里者半九十,越是胜利在望,越要小心谨慎。我们要认真学习贯彻重要指示精神和上级决策部署,做到思想不松懈、措施不松动、力度不松劲,奋力夺取疫情防控的最终胜利。要继续抓好办公大楼、办税服务厅、干部食堂、住宅小区等关键区域的防疫工作,坚持好出入登记、体温监测、消毒灭菌、配戴口罩等措施。要严格按照县委政府有关要求,积极参加社区、扶贫点的疫情防控,做好政策宣传、疫情排查、落实管控等工作。要落实总局“四力”(优惠政策落实要给力、“非接触式”办税要添力、数据服务大局要尽力、疫情防控工作要加力)、“四个及时”(及时抓好宣传辅导、及时制发操作指引、及时调整信息系统、及时强化督导考核)工作要求,抓好税费服务,确保税收优惠政策精准落地,在抗击疫情中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让广大纳税人、缴费人有实实在在的获得感。
二是抓牢政治建设,深化全面从严治党。巩固拓展主题教育成果,推动主题教育常态化、长效化、制度化。持续推动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修好“永恒课”“终身课”,形成长效机制。全面提升党组织的组织力、凝聚力、战斗力。提高基层党组织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水平,深入推进巴邱分局基层党建示范点建设。扎实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工作,做到力度不减、节奏不变、尺度不松。要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制度,严守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强化监督检查,对顶风违规违纪行为“零容忍”;要狠抓“两个责任”落实,切实履行“一岗双责”;要综合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特别是第一种形态,对苗头性问题及时约谈,做到早发现、早提醒,严格控制苗头性问题扩大化。
三是坚持统筹结合,抓实减税费与稳增长。要进一步提升政治站位,围绕促进“六稳”和高质量发展,统筹做好减税降费和组织税费收入工作,推进税收管理善治法治共治,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要巩固和拓展减税降费成果,持续跟踪政策落实的问题和短板,针对行业共性问题和纳税人缴费人的个性化问题,深入剖析,对症施策。特别是针对“肺炎”疫情等不利因素,做到政策落实再严格、宣传辅导再精准、政策效应再分析,积极为企业发展减压助力。依托税收大数据,及时核查疑点数据,确保政策红利精准落袋。要依法依规征收税费。坚决落实总局“三个务必、三个坚决”要求,严守组织收入纪律,实现“减税费”“稳增长”“促发展”协调并进。要有效防范税收风险,加强收入质量监控。
四是全面提质增效,促进税费服务升级。着力提升纳税人满意度,增强办税缴费便利度。开展好第7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推进“一网、一门、一次、一窗”改革,提升前台人员素质,拓宽自助缴费终端、手机APP等多元化缴税渠道,提高数据应用集约化水平,提供更好的办税体验。要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对照《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规定的涉税事项,细化完善政策制定、政务服务、监管执法等方面的机制制度,确保涉税任务落实落细。要提高社会好评度。全面对接政务服务平台“好差评”系统,打造标准统一的服务评价体系,做好“好差评”系统组织实施工作,并建立差评和投诉问题调查核实、督查整改反馈和信息公开机制,用好评价结果,举一反三,持续改进。
五是依托数据支撑,提升税收治理效能。要夯实征管工作基础,落实征管规范2.0要求,继续加强数据清理核实,推进征管档案电子化、规范化管理。以征管档案为重点,以巴邱分局为试点,全面清理、整理各类档案,提升档案管理规范化水平。要优化税务执法方式。健全动态“信用+风险”新型管理机制,完善“双随机一公开”制度,严格进户执法检查,努力做到对市场主体干扰最小化、监管效能最大化。全面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打造新型税务执法质量控制体系,强化执法督察,规范税收执法。要健全税务监管体系。推进协同共治,用好涉税信息共享平台,不断提升第三方涉税信息收集、分析、利用水平。深入推进“双打”两年专项行动和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坚决遏制虚开骗税违法行为。稳妥推进个税汇缴,确保汇缴工作顺利推进。
六是持续深化“四合”,激发干部队伍活力。要明导向,夯实用人之基。坚持稳字当头,有序推进职级晋升,发挥正向激励作用。认真落实省局制定的进一步激励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若干举措,激发干事创业热情。要提能力,恪尽担当之责。强化教育培训、年青干部成长工程,鼓励参加“三师”考试和会计、经济类职称评定。要重关怀,倾注关爱之情。高度关注干部职工合理诉求,尽心尽力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加强税务文化建设,促进队伍深度融合。努力为青年干部提供宜居、宜业的生活环境,以事业留人,以感情留人,以待遇留人,打造一支税务铁军。
绿色税收政策完善思考
摘要:为应对资源环境危机,中国已建立相应的绿色税收制度,但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绿色税收体系仍处于起步阶段,存在主体税种征收范围较窄、力度较弱,实际调节作用有限,税收征管不到位,优惠政策不完备等问题。建议通过完善环境保护税,强化主体税种地位,提高现有政策法律效力,更新税费政策及实施标准,强化税费征收和使用管理,整合并新增税收优惠政策等方式,逐步完善我国绿色税收体系。
关键词:绿色税收体系;环境保护税
一、引言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发展速度有目共睹,但与此同时,环境污染问题也日益引起广泛重视。因此,中国大力推行各类环境保护政策,尤其是在党的报告中,“绿色”作为新发展理念的重要组成部分,成为未来中国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标准。其中,绿色税收的制定是实现资源合理利用和环境保护的一项重要措施。绿色税收,又称为环境税收,主要包含两方面的内容:一是以环境保护为目的,对污染行业和污染物排放行为征税。英国经济学家庇古在提到环境保护税概念时提出,除了生产成本,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污染也会对生产外部造成危害,并产生外部成本,绿色税收通过对污染行业和污染物排放行为征税,将外部成本内在化,以保护社会效率并降低环境负外部效应。因此,政府需要调节市场活动以确保个人和企业合理使用自然资源等公共物品。二是对进行污染防治投资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税收减免,实行各种税收优惠政策。税收减免可以通过调节纳税人利益而矫正其经济行为,鼓励企业发展环保科技,从源头降低污染水平,从而满足可持续发展理念,保证代内公平和代际公平。
二、我国绿色税收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主体税种征收范围较窄、力度较弱
虽然我国从2018年正式实施了第一部《环境保护税法》,确立了绿色税收体系的主体税种,但从总体上看仍存在一定缺陷。一是环境保护税征收范围较窄。目前的环境保护税主要对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音等四类污染征税,但环境保护所涉及的范围远不止这些,例如碳排放和汽车尾气污染等都未纳入征税范围。二是环境保护税作为绿色税收体系的主体税种,设定的税率较低。我国的环境保护税税率基本保持了排污费原有标准,2019年仅占税收总收入的0.12%,占比相对较低。绿色税收的主体税种税率较低使得企业污染环境的成本低,部分企业因污染环境而承担的税负远低于企业防污减排成本。根据相关调查,每千克二氧化硫排放的税额为1.2元至12元①,远低于企业脱硫购入设备和投入人工的成本。
税务局发展工作计划
2020年,是脱贫攻坚决战、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胜之年,也是“十三五”规划的收官之年,做好税收工作责任在肩、意义重大。今年全县税收工作的总体思路是: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和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全市税务工作会议和县委十四届九次全会部署,践行新发展理念,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党对税收工作的全面领导,发挥党建对税收工作的引领作用,进一步提升税收治理能力和水平,推进新时代税收现代化建设全面提质增效,为确保我县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十三五”规划圆满收官作出新的更大贡献。按照这一总体思路,县局要坚定不移地贯彻省、市局党委和县委、县政府的决策部署,鼓足干劲,再接再厉,统筹做好减税降费和组织税费收入工作,统筹做好执法监管和优化服务工作,着力强党建带队伍,着力促改革谋发展,推动各项工作质量和效率有大的提升。
(一)讲政治严纪律,高站位推进政治建设。
我们要发挥党建引领作用,使党的旗帜始终高扬在税收工作最前沿。一是巩固深化主题教育成果。认真学习贯彻在“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总结大会上的讲话精神,全县税务系统要以这次主题教育为新的起点,不断深化党的自我革命,持续推动全党不忘初心、牢记使命。我们要认持续地“学”、持续地“改”、持续地“做”、持续地“建”。不断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二是压实管党治党责任。进一步梳理和完善县局“两个责任”清单,通过谈话提醒、调研指导等常态化措施,把责任传导至“神经末梢”。县局党委要坚持每年开展1次政治生态专题调研,开展1次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专题学习教育,召开2次会议专题研究意识形态工作,树好政治生态建设风向标。三是不断提升党建质量。落实新纵合横通强党建工作机制体系,制定党建工作规范,建立党建引领税收改革发展的制度化机制。抓好党支部建设,创建“四强”党支部,持续整治软弱涣散的党支部,提升党支部组织力和执行力。传承红色基因,发挥好“龚全珍工作室”作用,擦亮党建工作品牌。四是推进正风肃纪反腐。坚决反“四风”,采取有力措施遏制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问题的反弹。推进“五型”税务机关建设,重拳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突出问题,持续治理“怕慢假庸散”和“冷硬横推”等问题。一体推进“三不”体制机制建设,常态化开展警示教育和廉政风险防控,始终紧盯侵害纳税人缴费人利益的问题和“微腐败”,严厉查处税务人员参与虚开骗税不法行为,保持反腐败高压态势。
(二)促改革谋发展,持续拓展减税降费成效。
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强调,要巩固和拓展减税降费成效,对税收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提出了更高要求。我们要在巩固和拓展上下功夫,确保减税降费政策措施落地落实落细。巩固就是巩固去年行之有效的好做法,将一盘棋合力、网格化管理、全覆盖辅导、一对一服务等推向深入。拓展就是结合今年的新要求,出新招、求实效。一是加大宣传辅导力度。紧扣关键时点,抓准重点对象,广泛宣传减税降费促发展的实效和纳税人缴费人的获得感认同度,稳定市场预期。要专门走访、专题座谈、专项辅导,通过对重点行业开展“一对一”上门辅导,帮助企业应知尽知、应享尽享。二是加大政策执行力度。拓宽意见建议来源渠道,持续跟踪政策落实的问题和短板,针对行业共性问题和纳税人缴费人个性问题,深入剖析,对症施策。及时核查省市局下发的疑点数据,确保政策红利精准落袋,绝不允许因组织收入压力大而使减税降费打折扣。三是加大分析核算力度。强化日常监控和政策效应分析,密切关注各行业税负变化,做好效果监测和研判,既算好行业大帐,也算好分户小账,既算好今年新增总账,也算好去年平移及翘尾的细账,提高数据统计质量,确保减税降费效应得到完整反映。
(三)稳增长顾大局,确保组织收入量稳质优。
坚持落实总局对组织税费收入“重在量质兼优”的要求和省委经济工作会议明确的“稳字当前提质量”的原则,努力实现税费收入“量”的平稳增长和“质”的稳步提升。一是争取支持落实收入目标。要提前谋划、提前沟通,认真开展税收分析,摸清摸透实有税源,主动加强沟通汇报,争取党委政府的理解支持,把握组织收入主动权。二是依法合规组织税费。既要考虑去年减税降费在今年翘尾减收较多的因素,也要看到减税降费带来税基不断扩大和增优的有利形势,坚定组织收入信心,依法依规征收。要坚决落实总局“三个务必、三个坚决”要求,严守组织收入纪律。要做好2020年社保费和医保费征收工作,提高缴费率。三是处理好稳增长和防风险的关系。要加快培育拓展新税源,积极稳妥挖潜增收,杜绝个别税种虚收空转。要加强收入质量监控,动态掌握组织收入异常情况,有效遏制少数行业异常增长势头。要合理规划收入进度,避免月度间大起大落,同时防控好负面舆情。
环境税体系建构有效途径分析
税收在生态环境保护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已成为人们的共识。我国现行税制中能够体现生态环境保护功能的税种主要有资源税、消费税、车船税、关税、耕地占用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其他税种多以税收优惠方式对保护生态环境行为进行激励。整体上看,我国现行保护生态环境的税收政策以激励为主,抑制不足,政策组合失序,核心导向不突出,未形成完整的政策体系和制度体系,税收的环境保护功能尚弱。在这种情况下,根据我国当前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问题,厘清各税种在保护生态环境中的作用和调控重点,结合有增有减的税制改革,构建一个科学的环境税体系,协调各税种及税收同其他调控手段之间的关系,充分发挥税收在保护生态环境中的作用,也已成为人们的共识。 一、我国环境税体系的基本构想 从作用有效发挥和易于操作管理的角度,并借鉴国外经验,我们认为,我国的环境税体系应包括必要的收费。因此,税收体系和收费体系构成完整的环境税体系。 其中,税收体系是由为抑制或避免破坏生态环境行为而征收的税种以及促进环保行为的税收政策构成的制度集合,包括:(1)对一般污染行为征税,旨在减少或杜绝污染等破坏环境的行为;(2)对难以避免的污染行为征税,筹集环境保护资金;(3)对开发和利用资源行为征税,促进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4)对保护生态环境的行为给予减税、免税等优惠政策。 收费体系是对资源开发和污染排放等行为按照一定标准收取费用的制度集合,包括:(1)对造成污染的行为和产品收费,以提高污染排放的私人成本,减少污染物的排放;(2)对造成严重污染的行为进行处罚,为污染事后补偿和污染治理筹集资金;(3)对资源的开发收费,如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等,引导资源的合理开发。 将收费纳入环境税体系的原因在于: 首先,在环境税体系中保留一部分收费,可以更灵活地运用经济手段相机地解决征税难以操作的问题。对某些污染行为征税,会存在技术判断、现场勘察、征收标准及征收方法上的难度,而由相应的技术部门、环境监管部门对污染行为收费,更容易操作,而且能够达到与征税同样的调控目的。 其次,由于税费之间在范围、目的、征管等方面的互补性,以及作用的整体性,将环保收费体系纳入到环境税体系中,有利于政府从整体上把握并运用经济手段保护生态环境。在征收的目标和作用上税费没有本质区别,并且两者具有极强的互补性:从两者的特点看,征税具有统一性、普遍性,收费一般地域性强、差异大、灵活性高;从行政执法看,受制于税收的征管条件和技术水平,在某些方面收费更便于操作,从而提升执法效率;从税费征收的历史看,我国运用经济手段减少污染排放主要依靠排污费,税收手段运用的较少,排污费的征收具有长期积累的经验且在减少污染排放方面也具有较好的作用,将两者统筹运用,合理搭配,更有利于政府运用经济手段加强对生态环境的保护。 最后,将收费纳入环境税体系,有利于协调税费关系,合理界定税费负担。从国外的实践看,收费与征税都需要一定的立法和审议批准程序,并且建立了严格的检查和监督机制,对污染物或污染行为是征税还是收费,取决于各国的机构设置、征管水平、污染物的性质以及哪一种方式具有更高的经济效率和行政效率,在保护生态环境方面,规范的收费同征税相比没有明显的本质区别。在规范收费立法、执法、监督的基础上,将两者统筹考虑,有利于更好地进行税费的选择和税费总体负担的核定。 二、我国环境税体系的具体阐释 (一)税收体系与收费体系的划分 根据税费的不同特点、作用方式及征收管理的有效性等因素,对环境税体系中征税和收费的范围进行划分。以下几种情形宜纳入税收体系:(1)污染物的排放源稳定、集中的情形;(2)污染物排放量易于测算的情形,同时包括对污染物的排放量虽然不便于直接测量,但可根据污染产品的使用量计算出排放量的情况;(3)具有普遍性,且经常发生的污染行为。 采用收费方式,纳入收费体系的情形包括:(1)排放源分散、不稳定的情形;(2)污染物排放量测量难度大或测量成本很高的情形;(3)污染行为的发生仅存在于某一特定地区或企业,不普遍或不经常发生的情形。 (二)环境税体系各组成部分的具体内容 1.税收体系 税收体系包括资源—消费税体系、污染排放税体系、税收优惠三部分,如图1所示。 资源—消费税体系包括资源税(包含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耕地占用税)、消费税、关税、车船税。资源税是对各种不可再生资源和可再生资源(如水、耕地、林地、草场等)的开发使用征税;消费税是对不可再生资源、稀缺资源和非生产生活必需品的使用征税;关税主要是对稀有资源和战略资源的出口课征高关税,从而提高能源销售成本,减少出口;车船税是对机动车船按燃料使用量和排污量的大小征税,降低资源消耗和污染排放。 污染排放税体系包括直接污染税和间接污染税两部分。直接污染税是对排放的污染物征税,是一种单纯意义上的排放税。当前条件下,直接污染税的征税对象是在生产、经营和生活过程中因消耗化石燃料产生的,直接向自然环境排放的二氧化碳和二氧化硫。间接污染税是对某些使用即会造成污染的产品征税,是针对特定产品,属于一种商品税,如对洗发水、汞镍电池、含磷洗涤剂、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等课税。 税收优惠是运用税收手段对保护生态环境、节约资源和减少污染排放行为的一种正向刺激,主要包括:(1)对从事新型节能环保能源和技术的研发、生产及推广的优惠;(2)对从事节能降耗服务业的优惠;(3)对有助于环境改善的环保行为的优惠,如购进节能减排设备等。同时,以税收优惠方式体现对生态环境保护的税种主要有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等。税收优惠的方式包括加速折旧、投资抵免、加计扣除、低税率、免税、即征即退等。#p#分页标题#e# 2.收费体系 收费体系包括排污费、行政处罚及其他环境保护收费。排污费包括对废水、废气、废物及危险物、噪声超标的收费,还包括对热污染、光污染的收费,征收的范围不仅对企业的排污行为收费,还要对居民生活排污行为收费。行政处罚是对违规排放污染物造成严重后果的,以及对限期整改的污染行为没有达到整改要求的单位或个人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其他环境保护收费包括矿产资源管理费、停车费、水电费、对高污染和高风险企业收取的风险调节基金等。 (三)税费体系的作用环节 1.厘清税费作用环节 环境为人类提供了生存和发展的必要资源,但人类对资源的利用引发了一系列的环境问题,资源的利用可分为开发、加工生产、交换、使用、排放五个环节,对资源的不合理使用和排放的污染物是造成环境破坏的主要原因。征税和收费通过在资源利用五个环节的调控,达到促进合理开发使用资源和减少污染排放的目的;其中税收调控贯穿于资源利用的各个环节,且在开发、加工生产和交换三个环节起主导作用;而收费调控主要是在资源使用和排放环节发挥作用,如图2所示。在开发、加工生产、交换三个环节,税收调控主要通过资源—消费税体系和税收优惠来完成,调控目的一是促进资源的合理开发使用,二是扶持节能以及新型环保能源和技术的研发和推广。收费调控是通过在矿产资源开发环节征收矿产资源管理费,借此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的监督管理,确保矿产业开发健康有序进行。在使用和排放环节,依托资源—消费税体系引导资源的合理使用,依靠排污费和污染排放税体系减少污染物的排放。同时,税收优惠主要扶持节能减排产品的使用和技术推广。 2.明确税收体系主要税种的调控重点 资源税、消费税、直接污染税和间接污染税是环境保护税收体系的主要组成部分,在厘清税费作用环节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主要税种的调控重点,可以有效避免税收政策间的重叠、脱节、相悖等问题,充分起到税收调控的主导作用。资源—消费税体系主要目的是为引导资源的合理开发使用,污染排放税体系主要目的是为减少对污染产品的使用和对污染物的排放。资源税在开采环节进行调控,是对原材料和初级产品征税;消费税在加工生产环节实施调控,是对资源经提炼或深加工后的产品征税。直接污染税是在排放环节进行调控,对排放的污染物征税;间接污染税是在加工生产及使用环节进行调控,是对使用即会造成污染的产品征税,不使用不征税。 三、构建我国环境税体系的政策建议为有效发挥税收在保护生态环境方面的作用,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环境税体系。我们认为,我国应当在理顺税费关系的基础上,结合当前有增有减的税制改革,通过税收体系和收费体系的完善来构建我国环境税体系。 (一)税费体系的调整 将原有排污费中对二氧化碳和二氧化硫的排放收费项目改为征收直接污染税。以二氧化碳为例,对二氧化碳的排放由收费改为征税的原因是: (1)二氧化碳的排放具有普遍性,不是偶然行为。现阶段二氧化碳约占温室气体排放的60%,是最重要的温室气体[1],各地区的生产和生活都存在二氧化碳的排放问题,对其排放征税有利于统一口径,协调管理。同时二氧化碳排放影响范围较广,而不局限于某一地区或企业,处理不好也会影响到我国的国际声誉,伴随国际碳排放权交易的日趋成熟,以征税方式由中央政府统一调度和管理,便于中央政府进行国际协调。 (2)二氧化碳的排放量尽管难以测算,但每单位燃料所生成的二氧化碳比较稳定,因此可根据燃料的类型和使用数量征税,从而使征税具有可操作性。 (3)对二氧化碳的排放征税,有助于征税和税收优惠的有效衔接。原有废气排污费根据废气排污当量总量收费,排污当量总量的计算多数情况是根据物料衡算得出的,缴费的多少同实际的排污量不挂钩,不利于鼓励企业购进除尘环保设备,减少污染物排放。将对二氧化碳排放收费改为征税,由税务部门统一管理,在能源使用环节通过征税鼓励企业提高燃料的使用效率,在污染排放环节以税收优惠鼓励排污者积极降低污染物的排放,可以使征税与税收优惠有效衔接,抑制和激励共同起作用。 (二)税收体系的完善 1.完善资源—消费税体系完善资源税。扩大资源税的调控范围,将森林、草场、耕地、沙石和生产生活用水纳入资源税的征收范围;归并与资源税征收范围和目的有重叠的税种或税收政策,如土地作为一种资源纳入资源税征收范围,取消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耕地占用税;科学设定资源税的计征方式,如对具有战略意义的资源,可以执行累进税率,对矿产资源应将适用税率与资源回采率挂钩,提高资源的使用效率。明确消费税在环境保护中的职能定位,减少社会对能源类原材料、制成品和衍生品的消费。扩大消费税的征税范围,将高档包装材料、实木家具、稀有金属等纳入消费税的征收范围;科学设置消费税的税率,提高一次性筷子和实木地板的税率等。 2.建立健全污染排放税体系我国目前尚未针对污染排放行为开征独立税种,更没有确立污染排放税体系,为加强税收在污染物排放方面的调控力度,需要建立健全污染排放税体系。污染排放税体系包括直接污染税和间接污染税。现阶段将对二氧化碳、二氧化硫的排放收费纳入直接污染税的征收范围;将含磷洗涤用品、农药、化肥、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等纳入间接污染税的征收范围。 3.绿化税制,科学设置税收优惠 首先,绿化税制。(1)取消与环境保护相悖的税收政策,如对污染程度较高的高新技术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未加区分地执行统一标准的企业所得税优惠,不利于提高企业的治污积极性;(2)取消与国家产业调控政策不一致的税收政策,如国家发改委《水泥工业产业发展政策》明确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依法关停并转规模小于20万吨环保或水泥质量不达标的企业”。[2]而现行资源回收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政策是从鼓励企业利用“三废”节约资源的角度制定的,未考虑对《水泥工业产业发展政策》的影响,且在税收减免审批环节中缺乏有关环保等级和重点行业类型的评定标准,致使一些应关停并转的高污染、高能耗的小水泥企业享受了税收优惠;(3)及时取消或完善政策制定目的与执行效果相悖的税收政策,如“企业生产水泥掺渣30%以上可享受增值税退税”[3],但调查发现,以生产低标号水泥为主的小水泥厂,虽然工艺落后、废渣利用量少,但因掺渣比例高,几乎都能享受退税优惠,而以生产高标号水泥为主的大型水泥厂,尽管工艺先进且废渣利用量多,但因产品质量要求掺渣比例不能达到30%,反而难以享受到退税优惠,政策负效应明显。#p#分页标题#e# 其次,完善增值税。(1)完善增值税的计税方式,对特定的行业实施差别征收,如光伏和风能等新能源在开发使用中,并不存在原材料进项税额,增值税税负水平相对较高,可以退税的方式鼓励其发展;(2)扩大增值税优惠范围,如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相比,部分资源综合利用的增值税优惠范围较窄、设定条件偏高,使许多发展循环经济的企业得不到应有的支持,应扩大其优惠范围。(3)科学设置增值税的优惠内容,如企业资源循环利用中,原材料的进项税抵扣只有一次,中间环节废弃物的循环利用无法产生进项税,而增值税的特点决定了企业资源循环利用程度越高,最终产品的增值比例就越高,企业的增值税负担也就越高,因此应合理设置资源循环利用企业的增值税优惠。 最后,增强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优惠力度,并可适当降低两者的税率,为新增环境保护税种和政策提供税负空间。将企业对资源的使用效率、污染排放强度与税率挂钩,对高能耗、高排放企业执行高税率,同时对有利于环境保护的企业(如节能服务业等)及环保行为制定更为优惠的税收政策。 (三)收费体系的完善 1.排污费 (1)扩大现行排污费的征收范围,对造成的热污染、光污染的行为收费。热污染的缴费人应包括:建筑群过度集中地区的房屋持有人、机动车所有人、空调设备的使用人(特别是对大型商场、写字楼的空调使用者)以及热电厂、核电厂、炼钢厂等高热排放单位。光污染可分为白亮污染、人工白昼和彩光污染,其缴费人主要是特定活动的承办人(如夜间室外足球比赛、演唱会的灯光量化等)、特定建筑(如使用大量反光玻璃作为墙体的建筑)和设施(如紫外线、红外线的排放设备等)的持有者。 (2)改革现行排污费的计费方式和征收标准。现行的排污费单位收费标准是2003年核定的,一直没有调整,存在收费过低、计费方式不科学等问题。其中废气排污费的计算是按照废气排污当量总值乘以单位税额计算得出,排污当量总值并不是所有气体排放当量的加总,而是排放气体中所占比重最大的前三位气体的当量值之和,一些高污染气体成分并没有单独列为必须缴费项目,造成尽管企业对高污染气体成分的排放量大,但由于该气体成分所占比重没进入前三位而免于缴费。因此,有必要结合企业所用燃料的类型、使用量及污染气体的危害程度进行收费。 2.其他环境保护收费项目 加工业应逐渐发展成为优势主导产业和新兴产业。在农村工业化发展模式上,国有企业、外资经济、民营经济是农村工业化发展的主体,其中发展民营经济又是吉林省农村工业化未来发展的方向。在发展地域上,根据长吉图开发开放先导区的发展规划,以及未来东北亚区域经济合作的框架,在核心经济区域、主要交通干线、资源优势区域,以乡镇工业园区为主要载体,优先发展农村工业化。只有农村工业化实现了突破性的发展,吉林省农村劳动力产业转移的渠道才能真正拓宽,才能减轻城市经济发展对农村剩余劳动力吸收的压力,才能改善农民收入结构和增加农民收入水平。 3.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发展农业服务业实现劳动力产业内部转移 通过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实现一部分农村劳动力在农业内部实现产业转移。第一种方式是规模化种养殖业结构调整,以满足于城镇生活需求结构转变。城镇化速度加快、城镇化质量提升,对农产品需求数量和品种结构发生了较大变化。城镇居民水产品、蛋类、水果和蔬菜年人均消费占食品支出的30%左右。城镇化质量提升伴随着对农产品消费结构的转变,这为吉林省农村发展规模化种养殖业结构调整提供了良好的发展机遇,也成为未来农村产业结构调整的主要方向之一。第二种方式是发展农业服务业。吉林省是粮食生产大省,粮食增产工程需要积极推进科技推广、节水灌溉、机械化耕作、土地适度规模集中经营才能实现。未来,随着农村土地适度规模集中经营的不断推进,农业机械化、大田耕作是农业种植的必然选择。农业服务业,包含从基本农田整治、种、田间管理、节水灌溉、收割等需要形成协作分工的农业生产方式,需要相应的服务业体系才能完成。通过政府推动,给予一定的资金补贴;通过部门助动,帮助具有服务性质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完善运行机制,加强培训力度,提高其技术水平;通过市场拉动,求得发展,形成农业生产性服务体系,解决一部分农村劳动力在产业内部实现转移。
去年财政预算执行情况总结
(一)2015年全县预算执行情况
1、一般公共预算执行情况
全县收支情况。2015年全县一般公共收入预算为56000万元,实际完成56025万元,为预算的100%,增长12%。全县一般公共支出预算为289025万元,实际完成288919万元,为调整预算的100%,增长11%。
县级收支情况。2015县级一般公共收入预算44040万元,实际完成45345万元,为预算的103%,增长17.5%。县级一般公共支出预算为166526万元,执行中因上级补助、债券转贷等因素,经县人大常委会批准,支出预算调整为272100万元,实际完成271994万元,为调整预算的100%,增长12%。
2、政府性基金预算执行情况
县十四届人大四次会议批准的县级政府性基金收入预算42000万元,实际完成10734万元,为预算的25.6%,下降77.4%。主要是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减收较多。政府性基金支出预算49612万元,执行中因国有土地出让收入较少等因素,经县人大常委会批准,支出预算调整为32122万元,实际支出31834万元,为调整预算的99.1%,下降50%。
3、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执行情况
大企业税收管理服务下英雄城市建设
大企业是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是税收收入的主要来源,是纳税人中的关键少数,在推动经济结构转型升级、提升研发与创新水平方面发挥着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随着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蓬勃发展,在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背景下,提升大企业税收管理与服务水平,紧紧把握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为加快打造“五个中心”、奋力打造新时代英雄城市、全面开启武汉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征程贡献税务力量,具有重要的理论与现实意义。
一、大企业经营与税收特点
武汉市共有6000多家大企业,总数不到全市100万涉税市场主体的1%,但入库税收占全市税收收入的70%以上。大企业税源集中度高,税收贡献突出,显示出极强的头部效应。
1.经营范围多元,涉税事项复杂。大企业生产经营规模较大,为维持自身优势地位、追求新的利润增长点,往往选择多元化发展战略,逐步扩展经营领域,向产业链上下游扩张,或者开展跨行业经营与合作。大企业多元化的经营范围伴随着多样化的涉税业务,与传统业务范围相关的涉税事项,大企业往往能够较好应对,但对于新领域、新业态的税收处理不够熟悉,出现涉税风险的概率直线上升。这需要税务机关加强重点税源监控,及时了解大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做好分析与预测。
2.跨区域性显著,分支机构众多。大企业一般具有较大的收入规模、资本规模、人员规模,足以支撑其开展跨区域乃至跨国经营,在不同地区开设分支机构进行生产经营以及投融资活动。大企业总部通过派出管理人员、设立财务共享中心集中核算、实现资金统一调配等方式,确保对跨区域分支机构的控制力。这对于税务机关的政策执行统一性与纳税服务便捷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一方面,需要各地税务机关在税费政策执行口径上保持统一与稳定,避免由于政策执行不一致引发税企争议、损害税法权威性;另一方面,需要税务部门继续完善电子税务局功能,针对大企业个性化需求开发功能模块,实现全流程网上办。
3.合规意识较强,系统性风险高。大企业涉税事项数量巨大且类型繁杂,非常重视财务管理和税收环节的合规性,其招聘的财务、法务人员一般具有较好的专业素养,同时,往往会选择购买专业服务,以规避相关涉税风险,具有较强的税法遵从意识。但由于大企业通常以集团模式运营,具有内部组织机构庞杂、经营领域多元等特点,使得与之相关的资产重组、股权转让、投资融资等涉税事项更为复杂,隐含较大的系统性税收风险。加之多数企业的税收风险内控机制由财务部门构建并实施,相当于自己审查自己,内控机制的监督、控制与防范的作用并未充分发挥,放大了税收风险。这在客观上要求税务机关向大企业提供指向性更强、质量更高的税费政策讲解,结合企业、行业特点深入分析政策风险点,并指导大企业优化税收风险内控机制。
二、提升大企业税收管理与服务水平的总体思路
加强村镇财政建设研究
单位:湖北省财政办公室系统政策研究课题组
在我国五级财政中,乡镇财政处于最基层,是国家财政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乡镇政府履行各项职能的财力基础。近年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财政改革的深入推进,特别是农村税费改革后,乡镇财政工作职能、任务等发生了深刻而显著的变化,一些矛盾与问题也在改革和发展中逐步显现,加强乡镇财政建设已经成为一个迫在眉睫的重要课题。
一、农村税费改革前后乡镇财政工作格局的对比分析
2003年,经国务院批准,湖北在全省范围内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农村税费改革是新中国成立后继、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之后“农村第三次革命”。一方面,农村税费改革从根本上减轻了农民负担;另一方面,农村税费改革改变了乡镇财政的收入结构、工作职责、管理内容等。农村税费改革作为政治经济领域的一项重大变革,给乡镇财政工作带来了巨大变化。
(一)乡镇财政由收支管理型向支出管理型转变。农村税费改革前,组织收入、确保财政收支平衡是乡镇财政的主要职能。尤其是“农业四税”(即农业税、农林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征收工作是乡镇财政工作的重中之重。乡镇财政所组织的农业四税收入是乡镇可用财力的重要组成部分。2003年以前,以襄樊市为例,农业税收入占地方一般预算收入的比重一般在10%左右。随着农村税费改革的推进,2005年湖北取消了农业税,为理顺税收征管,2007年湖北将烟叶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移交税务部门征收。由此,乡镇财政只承担本辖区的收入组织协调工作,但不再承担税收征收任务,乡镇财政所的组织税收职能转为协税护税。与此同时,乡镇财政的总支出规模不断扩大,尤其是涉农支出增长迅速。以襄樊市太平店镇为例,该镇财政总支出由2003年的1758•46万元,增加到2008年的3560•66万元,六年间净增1802•2万元,年递增15•2%。其中:涉农支出由2003年的136•5万元,增加到2008年的438•54万元,六年间净增302•04万元,年递增26•3%,涉农支出的增长大大超过财政支出的增长,管好、用好涉农支出就成了乡镇的一大重要职能。
(二)乡镇财政由预算管理型向核算管理型转变。农村税费改革前,乡镇财政以维持乡镇政府正常运转为目标,建立了较为完善的预算管理制度。预算编制、预算执行、保证收支平衡是乡镇财政工作的主要内容。2008年,湖北全面推行以“乡财县管”为主要内容的乡镇财政管理方式改革。对基础较好、管理较规范、财政收入增长能够满足自身支出需要的乡镇实行“一级政府一级预算”管理方式;对绝大多数自身财力不足、管理基础薄弱的乡镇,实行了“预算共编、账户统设、集中收付、采购统办、票据统管”改革,打破了原来乡镇独立编制预算的格局。乡镇财政预算内外收入全部纳入县级财政管理,乡镇财政支出由县级财政核定后划拨,乡镇预算管理职能趋于弱化。与此同时,乡镇财政的核算管理职能不断加强。2000年底,湖北在全省推行“零户统管”。乡镇对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在保持单位资金使用权和财务自主权不变的前提下,取消单位银行账户,收支直达,由乡镇财政部门统一管理会计人员、资金结算和会计核算。随着非税收入管理的逐步规范,乡镇财政的核算职能得到加强。2003年,湖北推行新型村级财务管理制度。全省绝大多数乡镇依托乡镇财政所(经管站),建立了农村会计服务中心,村级资金、财务实行“委托双”的新型村级财务管理制度。农村会计服务中心和乡镇财政所(经管站),一套班子两块牌子,各村只设一名报账员(会计)。会计服务中心与村集体签订规范的协议,受村级组织委托,辖区内村级集体资金和会计核算两项主要工作,并协助村级组织搞好财务公开和提供会计信息服务等工作。会计服务中心以村为单位,编制财务收支情况公布表,在村财务公开栏按时公开,接受群众监督。由此,乡镇财政已将辖区内的行政事业单位、村财务核算全部纳入管理范围。
(三)乡镇财政由生产发展型向公共服务型转变。服务地方经济发展、加强财源建设是乡镇财政工作的一个重要方面。在财源建设的实践中,湖北各地形成了许多宝贵的经验。20世纪80年代中期襄樊、荆州等地提出梯级财源建设理论;1994年湖北省财政厅提出的“建设效益财政”的理论;2000年襄樊提出的“质量财政”理论,等等。20世纪八九十年代,乡镇企业处于高速发展期。为支持企业发展,乡镇财政采取向上级财政申请周转金、向金融部门贷款、向私人或企业借款等方式,筹集了大量资金,并投放到生产中。但由于部分乡镇财政部门在乡镇财政周转金的管理、使用和回收上,措施不得力,使用不尽合理,管理比较松弛,致使大量资金无法按期归还,形成呆账,给乡镇财政带来较大风险。为强化乡镇财政管理,控制财政财务风险,1999年,财政部发文要求整顿财政周转金,所有财政周转金一律只收不贷。乡镇财政失去了支持经济发展最重要、最直接的手段。与此同时,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深化,公共财政体制的完善,政府与市场间的职能边界更加明晰,政府逐渐将提供公共服务作为其核心职能。服务群众、服务乡村经济社会发展正在成为新时期乡镇财政工作的显著特征。乡镇财政通过加强预算收支管理,服务基层政权建设;通过落实各项惠农政策、筹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落实农村综合改革政策等工作,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通过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提供农村公共产品,服务社会事业发展。
推进房地产税立法完善
一、我国目前房地产税费的现状 我国现行的房地产税费制度相当复杂,涉及房地产税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的暂行办法》、《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契税暂行条例》、《印花税暂行条例》、《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营业税暂行条例》、《城市维护建设维护税暂行条例》、《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房产税暂行条例》。相关的税费主要包括土地出让金、耕地占用税、契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其中,土地、房产等不动产的开发流通环节的税费主要有土地出让金、耕地占用税、契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而土地、房产等不动产的保有环节的税费有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可见,我国房地产税法的特点是以开发流通环节的征税为主,以保有环节的征税为辅。保有环节的税种配置不合理、税基过窄的特点,既不符合国际上税法改革的潮流,也不利于我国现行房地产业长远稳定的发展,而且土地出让金制度所带来的土地财政更严重地阻碍了我国财政税收现代化法治化发展的进程。 [1](p627-679)我国房地产税收法律体系涉及的10个税种大都在交易环节,即不卖不税、不租不税,一旦租售则数税并课。从2005年房地产税负的结构来看,在交易环节中,仅城市维护建设税就高达31%,加上印花税及契税中与房地产税相关的部分,其所占比例大大超过保有环节中城镇土地使用税及房产税的22%。在重交易、轻保有的情况下,一方面,房地产交易税种多、税负重,且间接税具有转嫁性,这部分税负最终由购房者承担,直接导致房地产价格的上升;另一方面,房地产保有成本极低,不仅会导致房地产闲置,还会引发投机或出于投机目的的囤积行为,结果房地产资源向少数人手里集中,而需求者难以获得该资源。虽然在开发环节,土地增值税和耕地占用税不到12%,但土地开发要承担巨额的土地出让金,导致房地产开发环节的税收及相关租费负担也远远超过了保有环节。[2](p23)目前在我国商品房的房价构成中,税费所占比重为50%-60%(土地出让金30%-40%),建筑成本和开发商利润占40%-50%;而国外的房地产,其建筑安装成本一般占房价的70%,税费和利润占30%。[3]而且费重于税,“我国的房地产税费构成中,税收、收费、土地出让金所占比重分别为20%、30%、50%”。[4](p344)可见,房地产业的基本要素就是土地,卖房子就是卖土地。房地产业产生的级差暴利,除了地方政府财政收入外,都被少数房地产商拿走了。房地产行业已经成为中国财富的主要集中地。而随着房价暴涨,“没有房子的人”已被远远甩出财富形成的大门之外。 二、现行房地产税法律体系中存在的问题 房地产税的出台,它需要客观的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条件为基础,涉及到社会的各个方面,如果不具备这些条件,房产税即使立法也难以达到目的。[5] 目前存在的问题具体如下: (一)经济改革尚不到位,收入分配不公有所扩大资源价格改革滞后,形成资源级差收益。资源定价制度不合理,没有正确反映资源的市场供求关系、资源稀缺程度和生态环境成本。一些资源性行业企业以低成本甚至无偿使用矿产、土地、水域等国有资源,侵占了正常经营收益以外的资源收益,形成不合理的级差收益。同时,垄断行业缺乏市场竞争机制,企业依靠垄断获取超额利润。由于多方面原因,有些领域没有引入公平竞争机制,一些垄断行业市场准入门槛过高,一些企业依靠垄断地位获得超额利润,但绝大部分并未上缴国家、回馈社会,其中有相当部分以各种形式转化为垄断企业的工资福利。一些行业市场准入门槛过高,挤压了民营经济的市场空间,固化了行业收入差距拉大的格局。[6] (二)税制结构不合理,难以加大对收入分配的调节力度 1.直接税比重过低,调节收入分配功能薄弱。1994年实施的税制改革,由于过于注重税收组织财政收入的功能,忽视了税收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因而强化了税收组织收入的功能,弱化了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在现行税制结构下,偏重于组织收入功能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间接税占全部税收收入的比重偏高,而体现调节收入分配功能的所得税和财产税等直接税占全部税收收入的比重偏低。2009年全国间接税、直接税收入分别占全部税收的58.8%和27.7%,而作为目前调节居民收入主要税种的个人所得税收入仅占全部税收的6.3%。这与世界发达国家以直接税为主(约占全部税收收入的70%)、间接税为辅(约占全部税收收入的30%)的税制结构及其发展趋势正好相反。 2.个人所得税分项征收,难以加大对收入差距的调节力度。现行个人所得税采取的分类征税模式,对不同类型所得采用不同的适用税率、费用扣除标准,现行税负相差很大,劳动所得税负重于非劳动所得。由于实行分项征收,可以多次扣除费用,易使高收入者、多来源收入者分解收入、隐蔽收入,出现高收入者税负相对较轻的现象。加之税收征管存在漏洞,使得工薪阶层负担了个人所得税税额的60%以上,难以充分发挥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差距的重要作用。 3.税制结构不健全,缺乏调节力度大的税种。在西方发达国家普遍存在调节收入分配力度较大的财产税,如房产税、遗产与赠与税等,但由于种种原因,目前在我国遗产与赠与税尚未制定出台,房产税的征收范围又太窄,我国的房产税名义上是以房屋财产为征税对象,但实际上其征收范围仅限于城镇的经营性房屋,即按经营性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税。对于拥有多套住宅、豪华别墅的富人,只要其房产不属于经营性用房,包括非出租用房,就不用缴纳房产税,因而没有起到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由于税制结构不合理,缺乏调节力度大的税种,难以发挥税收对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 (三)财产税法体系不健全,遗产与赠与税尚未开征财产税作为一个税系,包括一系列税种。同一税系里的税种,除在功能、地位、性质等方面有着共同之外,又因具体课税对象、课征范围等不同存在着差异。财产税究竟应当包括哪些税种,国内外相关文献并未达成共识。我国学界有如下观点:财产税仅包括房地产税和契税;#p#分页标题#e# [7](p3)财产税包括房产税、契税、车船税以及遗产税和赠与税;[8](p255)财产税包括房产税、资源税、土地税、契税、车船税以及遗产税;[9](p270)财产税包括房地产税、车船税、资源税等静态财产税和遗产税、契税等动态财产税。 [10](p364)我认为,财产税是对“财产”本身征税,而不是对“财产”的获取或收入征税。对财产所有者来说,真正拥有这笔财产只有在财产的保有阶段,而不是财产转入或转出环节,即产权变更阶段。因此,真正意义上的财产税,应是在财产保有环节对所有者征税。我国目前与财产相关的税种很多,但保有环节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却形同虚设,难以对存量财产,特别是对不劳而获、投机钻营取得的“血色”、“金色”、“灰色”收入进行征税。另外,我国尚未开征遗产税与赠与税,导致其“劫富济贫”的调节功能缺位。 (四)财产税计税依据不合理,财产评估制度不健全由于土地、房屋等财产的市场价值反映了财产作为经济资源的真实价值,它不仅包括土地的级差收益,而且包括土地、房屋的时间价值。因此,各国普遍以财产的市场价值作为财产税的计税依据。但我国目前的财产税却是以土地的面积和房产的原值或租金作为计税依据,不能合理地反映土地的级差收益和土地、房产的时间价值。同时,为调节土地的级差收益,采用不同城市、不同地段设置不同税率的方法,结果造成税率档次设置不合理,随意性大,操作起来缺乏客观标准,从而难以很好地发挥财产税促进社会财富公平分配的作用。 三、完善我国房地产税立法的设想经验表明,通过财税手段调节楼市价格并非房地产税立法就可以达到目的的,还要辅之以金融政策、社会保障法律政策及其他一系列相关法律才能完成。 (一)建立和完善公共财政体系,完善财政法律法规现阶段合理调节财政分配,加强财政法制建设的重点应当是:理顺财政分配关系,加强宏观调控职能,加大收入分配调节力度,缓解收入分配不公矛盾,促进发展方式转变,加快和谐社会建设。 [11]其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制定《国民收入法》。《收入法》的主要内容应包括:第一,有关组织国民收入的基本原则,比如组织税收收入和非税收收入的基本原则、基本程序和基本比例关系。第二,有关国民收入分配的基本原则,比如各级政府财政支出的基本原则、基本程序和基本比例关系。第三,有关确认各种分配比例关系的基本原则、基本方法和基本程序,包括积累与消费分配比例、中央与地方分配比例、地区间城乡间阶层间分配比例、按劳按资按能间分配比例、经济增长与工资增长以及社保医疗教育等公共服务分配比例等等。第四,有关监督政府和部门执法评价机制及违法违规的责任及追责程序。比如改变地方政府考核内容与办法,增加收支的透明度,实行一票否决和追究连带领导与用人责任制,定期公布官员尤其是一把手财产家庭成员收支等事项,使监督具有可操作性和实效性。 2.制定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关系法和财政转移支付法,理顺政府间的分配关系,促进财政公共服务水平均等化。首先要及时制定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关系法,理顺和规范财政分配关系。应当重新明确划分中央与地方政府的财权与事权,尤其是需要确立各级政府预算内独立的收入来源和支出责任,要完善分税制财政体制,加大对基层、贫困地区和中西部地区的财力支持。其次要抓紧制定财政转移支付法,促进财政公共服务均等化。为了避免体制分配的负面影响,适时调整体制分配政策,改变体制分配一体化问题,在体制上对县乡经济和欠发达地区经济给予体制优惠,放宽上划比例,适当扩大地方留成比例,促进地方经济发展。 3.制定公共财政法和财政支出管理法。第一,及时制定公共财政法。具体内容包括:构建公共财政框架,确定公共财政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坚持五个“统筹”发展,理顺财政分配关系,调整财政收支结构,促进财政职能转变,加强公共服务功能,优化公共资源配置,特别要加大财政对科学、技术、教育和国民薄弱部门的公共投入,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转变发展方式创造良好的条件,促进经济全面可持续协调发展。第二,抓紧制定财政支出管理法。明确财政支出管理体制,划分财政支出管理权限,规范财政支出的方向范围、原则要求、方式方法和监督管理,综合运用财政支出、税收、国债、财政补贴、转移支付等财税政策工具,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严格支出监督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第三,及时制定财政监督法。要明确财政监督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规范财政监督的实施主体、主要内容和运行程序,加强财政监督管理,严格依法理财,强化财经法纪,整顿财经秩序,堵塞收入流失,严厉打击非法暴富活动,坚决取缔非法收入,从源头上遏制违法乱纪活动,为促进财经秩序的根本好转和经济持续协调发展提供良好的法制环境。第四,修改和完善预算法律制度。全面修改预算法,制定部门预算法和财政监督法,改革收入分配制度,扭转收入差距扩大趋势。第五,完善财政转移支付法律制度。制定财政转移支付法和财政补贴法,规范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促进公共服务均等化。深化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改革,完善财政补贴制度,既是改革财政分配制度,合理调节财政分配的有机组成部分,又是实现公共服务支出均等化,促进各地区、各部门全面协调发展的主要手段。 (二)加快税收法制建设,合理调节税收分配 第一,完善个人所得税税制改革。当前运用税收调节个人收入差距,重点应当是减轻或者免除低收入者的税收负担,加大高收入者的税收负担,对中等收入人群实行低税率政策。[13](p59)另外,工资薪金与劳务报酬同属于劳务所得,在税收上应同等对待。可以适当增大个人所得税的累进程度,尤其是增大高收入者的税负,使高收入者作出更多贡献。同时,建立综合征收与分项征收结合的税制模式。所谓综合和分类相结合个人所得税制,是指对不同所得按分类所得税制模式征税后,然后汇总纳入全年各种所得额,如达到一定程度,再以累进税率征税的一种所得税课征制度。该模式与综合税制和分类税制相比较,坚持按支付能力课税,体现了税收的公平原则;把源泉课征和申报缴纳两种征管方式上有机结合起来,能最大限度的控制税源;也符合宽税基,减税制的指导思想,是国际税制改革的方向。#p#分页标题#e# [14]第二,加快房地产保有阶段的税收立法,制定物业税法。物业税是一个地方公共财政账户,该账户的“加”来自于纳税人财产“减”;该账户的“减”主要表现为地方公共福利的“加”。通过一“减”一“加”,物业税在实现地方财政收入目标的同时,自然兼顾起调节贫富差距的目标。由于经济发展,不动产价值增加,物业税会随着不动产价值的增加而增加。在平衡由这种原因而导致的贫富差距上,物业税优于所得税。物业税开征后,可将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统一其中,更好地发挥公平财富分配和优化土地资源的功能。 第三,完善个人财产税体系,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在我国收入分配的税收调控体系中,财产税是重要的辅助税种。要通过完善财产税体系,更好地发挥财产税对个人财产和收入分配的调控作用。首先,要完善房产税制。逐步扩大房产税的税基,全面征收房产税,将城镇居民自有住房、农村的非住宅和非农业用房屋纳入征收范围;在以财产价值为税基的情况下,把目前按照房产的原值征税改为以房地产的现值或市场评估值为税基;合并房产税和城市房地产税,对内外资企业统一课征;适当提高房产税的负担水平,增强房产税的调控功能,可在全国范围内规定统一的比例税率(或三个档次的累进税率)。 税率的设置要体现针对性,对高档别墅征税,可实行五级左右累进税率,对居民住房征税时,可设置一定的起征点,切实保障低收入者的利益。其次,适时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是完善财产税体系的重要内容,也是健全收入分配税收调控体系的重要举措。应在借鉴国际经验的同时,充分考虑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水平和特点,尽快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 (三)建立税费统一的法律制度 有关税费统一的法律制度设计问题主要是土地出让金的取缔,交易、流通环节与保有环节和各种税的整合以及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如何分配房地产税各税种的征收权问题。对此,可以借鉴韩国对房地产税费大力整合的经验,结合我国的实际,提供一个房地产税整合的框架。在推进土地政策与增加地方政府财政的立法目的的房地产税的改革中,应当考虑取缔土地出让金,可以将土地出让金、耕地占用税、城市建设维护税和房产税合并入物业税体系,继续保留契税、印花税,将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营业税一起并入房地产交易增值税体系,并在适时开征房地产空置税,以抑制房地产业的投机行为,这样的整合既有利于整合税制,又便于征管,而且也不会增加普通住房人的负担。 这样来完善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对于房地产税的财权的分配法律制度,主要是考虑到现行的法律政策不能有效地调控房价,地方政府不能有效提供保障房及相应的公共物品及公共服务。只有地方政府的财权、事权和财力相匹配,才能抑制地方政府的“土地财政”的继续实行,推动房地产税法的有效改革。建议立法上考虑由地方政府征收物业税、物业空置税、契税和印花税,而由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共同征收房地产交易增值税。 (四)完善有关房地产投资的法律制度。房地产税法改革不是一时之事,而是长期的法律制度的完善,目的是保障房地产产业的正常健康良性的发展。从长远看来,过去投机于房地产市场的资本在经历房地产税法改革后会有大量的剩余,这部分资本的闲置将不利于我国经济持续稳定的发展。这时,立法上就要完善相关的法律制度,在房地产税法改革的同时,完善相关的投资法律制度,如房地产用于投资实体经济,则可以适当减税等,以保证这些从房地产市场上撤下的资本能够得到充分有效的利用。 (五)完善房地产登记评估法律制度以及信息管理法律制度。其一,房地产登记制度不仅是确认纳税人的依据,也是对课税对象进行评估和确定税基的前提。登记资料可以显示出一定时期房地产在不同地点和收入群体之间的分布情况,也可以作为制定调控政策的基础资料。因此,在物业税开征之前,要完善现行房地产登记制度。其二,建立房地产评估体系是开征房地产税持有税及流通交易税的关键环节,权威的评估不仅仅来自于评估部门对房地产本身的科学合理的市场价的评估,还需要对所有者的购房资金的合法来源以及正当使用进行评价,只有这样才能遏制房地产市场的投机性,鼓励真正的投资。因此,在房地产评估上还得用法律赋予相关部门查明购房资金来源的权力。其三,发挥计算机和互联网的优势,提高信息在税收部门和相关管理部门的共享水平,并能及时更新。 针对目前国内房价不断上涨的形势,许多人认为应当通过征收房地产税来抑制不断上涨的房价,以保障中低收入人群能够买得起房,能够保障这一部分人的居住权。多数人认为政府对居民住房征税的目的是要压低房价,我认为这不是房地产税立法的长远目标,房地产税立法的目的应该是把中央政府推进房地产税改革和宏观调控结合起来,保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