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费管理范例

前言:一篇好的文章需要精心雕琢,小编精选了8篇税费管理范例,供您参考,期待您的阅读。

税费管理

民办高校税收政策现状与对策探析

摘要:民办教育是我国教育体系的重要构成部分,随着教育事业的不断发展,民办教育不再是传统意义上的公办教育补充,而已经成为推动我国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推动力。20世纪八九十年代我国正式确认了民办教育的公益属性及合法地位,从此民办教育便走上了持续快速发展的道路。在民办教育尤其是民办高校持续发展的现在,针对民办高校的税收规定及改革工作却明显滞后于民办教育的发展速度和水平,从而产生了诸多方面的阻碍与影响。本文以非营利性民办高校税收政策现状及所遇到的典型问题入手,以促进非营利性民办高校持续健康发展为目的,就非营利性民办高校税收政策的改革与细化提出一些看法意见。

关键词:民办教育;民办高校;税收

自20世纪八九十年代我国正式确立了民办教育的公益属性及教育合法地位,使其成为我国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民办教育便从此走上了蓬勃快速发展的道路。在民办教育尤其是民营高校迅速发展的同时,也衍生出许多问题。虽然国家将民办高校置于与公办高校同等的法律地位,但在具体执行尤其是在税收的实际操作中却存在诸多问题,特别导致相当部分的非营利性民办高校在较长时间里一直处于困惑与劣势当中。造成这一问题的根本原因就在于在过去时间里国家一直没有对营利性民办高校与非营利性民办高校有效区隔,直到2016年我国才正式对营利性与非营利性民办高校推行了分类管理。但分类管理的出台并没有即可解决盈利性民办高校在税收操作中的实际困难。[1]

一、非营利性民办高校税收实际操作中的困惑与尴尬

自20世纪八九十年代我国的民办教育逐渐发展起来以后,民办教育在我国的教育体系当中的重要性就日益凸显。2016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第一次明确地实现了非营利性民办高校与盈利性民办高校的分类管理,并确定了非营利性民办高校与公办高校在法律上具有相同的地位并享受相同的税收优惠。但是,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仍然有许多税收方面的困惑与尴尬摆在非营利性民办高校面前。首先,虽然非营利性民办高校在法律上取得了与公办高校同等的地位,但目前不论营利性还是非营利性民办高校在登记时仍然按照企业进行等级,非营利性民办高校并不能和公办高校一样登记为事业单位,这就直接导致在税费征缴上的巨大差异,实际上难以保证税费及相关办理上的一致。其次,由于不论营利与否民办高校都与公办高校在登记时存在差异,也就进一步导致了在收入界定上的不一致,就算是非营利性民办高校的学费收入同样会被认定为盈利性收入,进而进入不同的办税流程。再次,由于即便是非营利性民办高校由于进行了企业法人登记,因此所遵循的会计核算制度也完全不同于公办高校,如民办高校需按照企业会计制度进行财务报表编制及纳税申报、并以学年作为会计核算期间,进而造成尤其是非盈利民办高校在税费业务开展上的困惑与尴尬。最后,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给予了非营利性民办高校和公办高校同等的地位及同等的优惠,但在具体执行过程中,由于如各地税费优惠政策存在差异、政府补贴捐资激励落实不到位,以及目前并没有更加明确的针对非营利性民办高校享受税费优惠的具体指导细则与操作规范,从而导致大多数非营利性民办高校虽然名义上与公办高校地位相同且享受同等优惠,实际上却很难真正受惠。[2-3]

二、现行税收政策对非营利性民办高校的影响

(一)打击非营利性民办高校办学积极性。现行税收政策直接打击了非营利性民办高校的办学积极性。虽然自我国推行营利性民办高校与非营利性民办高校分类管理以来,非营利性民办高校在法律上与公办高校获得了同等地位,但实际上由于注册法人性质的不同,仍然需要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缴纳各类税费,这对于收入较少的非营利性民办高校而言将会造成较大的经济负担,进而影响到学校的正常办学以及师资建设,从而大大打击了非营利性民办高校的办学积极性。[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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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类行业的税务会计核算探讨

酒类行业是食品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包括白酒制造企业、啤酒制造企业、葡萄酒制造企业、黄酒制造企业以及其他酒制造企业。国家对酒类企业存在明显的政策导向,其税务会计处理同其他制造业存在较大差异,因此研究酒类行业的税务会计处理,对酒类企业的发展和管理尤为重要。本文从酒类行业经营概况出发,从购进原材料、委托加工、销售货物、出口货物及包装物等方面,阐述其各环节税务会计的处理。重点是委托加工、视同销售和包装物押金的处理。难点是不同酒类包装物押金的税务处理以及委托加工收回后不同处理方式下的税务处理。

一、购进货物

1.购进免税农产品。根据《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方法的通知》(财税〔2012〕38 号)规定,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酒及酒精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的进项税额均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扣除,其核定方法包括投入产出法、成本法、参照法。酒类行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能会购进高粱等农产品作为原料生产酒类产品,每月根据核定的数额来抵扣当期进项税。

2.购进其他货物。纳税人从国内购进除农产品以外的原材料或者机器设备等,应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来抵扣进项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账户的借方。

3.进口货物。企业进口物资,需要在进口环节依法缴纳关税、增值税或消费税。酒类企业进口所应缴纳的关税应借记“在途物资”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进口关税”科目;对于进口关税也可以不通过“应交税费”科目核算,直接计入进口材料的采购成本,借记“在途物资”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海关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的借方,可在国内销售环节作进项税额抵扣。如果其进口白酒等应税货物,还需要在报关进口时由海关代征进口环节消费税。企业进口时,应按应税消费品的进口成本连同消费税,借记“固定资产”“材料采购”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二、委托加工货物

税法中规定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是指委托方提供原材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否则都不能作为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来处理。一般情况下,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有以下两种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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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税收政策对财务会计的影响

摘要:营改增税收政策自2012年1月1日起开始试点运行,到2016年5月营业税彻底退出历史舞台,是自1994年分税制改革以来我国财税体制的又一次深刻变革。文章阐述了营改增税收政策,介绍了该政策对施工企业财务会计的影响,分析了该政策为施工企业带来的机遇与挑战,提出制定健全的会计制度和会计核算方法,提高财务管理和内部审计水平,完善税收筹划工作等施工企业应对营改增税收政策的措施,希望施工企业能够迅速适应。

关键词:营改增税收政策;施工企业;财务会计;财务管理;内部审计

税收是国家(政府)公共财政的最主要的收入形式和来源,对于企业来说,根据相关政策依法纳税,才能使市场维持稳定发展的局面。基于此,税收政策一旦发生变化,企业需要根据自身经营情况进行全面调整,包括成本计算、战略方向、资源管理等多个方面。在营改增税收政策实施之后,施工企业必须重视新政策对财务会计工作的影响,采取有效的措施加以应对,努力提高财务管理水平,使财务状况保持在良好的范围内。

1营改增税收政策概述

营改增税收政策,全称为营业税改为增值税,是指在该制度实行之前,缴纳营业税的企业或个人,在该制度实行之后转为缴纳增值税。此项政策的最大特点在于,减少了重复的税收部分,使之更加合理,从而在全社会形成良好的财务循环,进而降低企业经营的各项成本,促进企业发展。营业税在废除之前,是指在中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所得的营业额征收的一种税。但在商业行为的过程中,存在商品不止一次出售的情况,特别是对一些施工企业来说,大型机械设备、地皮转让等都可能经过多次转手,如果对每一次获取的营业额均收取营业税,不仅会使相关个人或企业承受更多的负担,长此以往,也无法满足人民群众的需求。而增值税只对产品或者服务的增值部分纳税,是一种流转税。比如一栋房产,在初次售卖时,成交价为100万元,其中已经包含了传统的营业税;进行第二次出售时,价格增长到120万元,那么只需要对增值的20万元收取税费即可。可见,营业税改为增值税,减少了重复纳税的环节,是党中央、国务院,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从深化改革的总体部署出发做出的重要决策。此项政策的出台目的在于加快财税体制改革速度,进一步降低企业的赋税压力,从而调动社会各界的积极性,推动服务业尤其是科技等高端服务业的发展,使产业和消费升级、培育新动能、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2营改增税收政策对施工企业财务会计的影响

2.1对施工企业财务会计核算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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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政办砂资源管理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全区砂资源开采秩序,提高砂资源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防止砂资源税费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市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区砂资源管理工作制定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要求,坚持可持续发展方略,以保护资源、规范砂资源开发秩序、保障防洪安全为目的,坚持标本兼治,强化综合整治、统一管理、联合执法工作,建立健全“以砂治河、以砂养河、以砂护河”的砂资源管理秩序和长效机制。

二、工作原则

(一)强化领导、综合整治。坚持政府领导、部门联动的综合整治工作机制,实现规范化管理。

(二)科学规划、有序利用。坚持保护性开发战略,按规划合理开采砂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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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会计准则完善增值税会计处理的思考

【摘要】随着我国增值税改革的深化和会计准则的逐步完善,现行增值税会计核算体系存在需要改进的空间,如部分业务的增值税会计科目和核算流程缺失。文章针对建筑企业收入确认、承租人确认使用权资产以及分期付款购买固定资产等业务提出了完善增值税会计核算的思路和方案。

【关键词】会计准则;增值税;会计处理

近年来,我国修订完善了收入、租赁、金融工具等企业会计准则,进一步提高了企业会计信息的质量,保持了与国际准则的持续趋同。但相应的增值税会计处理制度存在一定的缺失,笔者结合现行增值税政策和最新会计准则,谈一谈完善增值税会计核算的思路和建议。

一、增设配套会计科目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及其应用指南,建筑企业适用的“合同结算”科目兼具合同资产和合同负债双重属性,且为不含增值税口径,其借方余额代表建筑企业已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收取对价的权利;而“应收账款”则是建筑企业无条件收取合同对价的权利,为含增值税口径。建筑企业在确认收入时,先将不含税收款权计入“合同结算”科目,阶段性结算获取无条件收款权时,再将“合同结算”科目余额转入“应收账款”科目,同时确认销项税额或者待转销项税额。可见,建筑企业在初始确认“合同结算”时,对应的增值税税额没有体现,存在低估资产和负债的弊端。同样的情况还存在于使用权资产的确认以及超过正常信用条件购买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的业务。使用权资产根据以不含税的租赁付款额折现确认,但在实际支付时租金是含税口径;分期付款购买固定资产时,固定资产根据不含税付款额折现确认,长期应付款又为含税口径,资产和负债的确认口径不一致,造成会计核算的混乱和会计信息的失真。笔者认为,上述问题的根源在于资产(应收款项除外)的确认均为不含税口径,而对应负债(合同负债除外)的确认则为含税口径,两者的差异缺少一个会计科目反映,因此建议在“应交税费”科目下增设一个“应收税款”明细科目,以核算此类业务。

二、账务处理流程

“应交税费—应收税款”科目用来核算建筑企业确认收入时与“合同结算”科目相对应的企业代税务机关向客户收取的销项税额以及购买或承租某些资产时尚未支付的进项税额。期末报表列报时,按照流动性列示在资产负债表的“其他流动资产”或“其他非流动资产”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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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外林业政策比对浅析

作者:李春波 文冰 单位:西南林学院经济管理学院

我国是《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的签字国.清洁发展机制,简称CDM(CleanDevelopmentMechanism),是《京都议定书》中引入的灵活履约机制之一.而CDM下的碳汇项目是《京都议定书》框架下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在林业领域内的唯一合作机制,因此林业发展被推上了实施全球气候公约的重要位置.在这种新形势下,研究林业政策能够更好地认清我国林业发展的现状,通过林业政策制度体系的进一步完善,进而使我国的林业能通过清洁发展机制(CDM)这一渠道广泛地参与到应对全球气候变化的工作进程中.

1清洁发展机制(CDM)简介

清洁发展机制(CDM)允许附件1缔约方与非附件1缔约方联合开展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减排项目.这些项目产生的减排数额可以作为附件1缔约方的限排或减排量.对于发展中国家而言,参与CDM项目可以获得部分资金援助和先进技术.CDM包括改善终端能源利用效率、可再生能源、替代燃料、碳汇项目等7个项目.中国已于2002年8月批准了《京都议定书》,具有参与CDM的合法资格,从而与其他发展中国家在以上项目领域相竞争.CDM下的碳汇项目是《京都议定书》框架下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在林业领域内的唯一合作机制,是指通过森林起到固碳作用,从而用来充抵减排二氧化碳量的义务,并通过市场机制实现森林生态效益价值补偿的一种重要途径.根据定义,在第一个承诺期内(2008~2012年),碳汇项目仅限于造林再造林[1].“造林”是指在过去50年以上的无林地上进行的造林;“再造林”是指在曾经为有林地,而后退化为无林地的地点上进行的造林,这些地点在1989年12月31日前必须是无林地.根据规定,发展中国家通过发达国家提供的投资和技术来促进本国的可持续发展,进行温室气体减排,发达国家则可得到二氧化碳减排量,来满足其减排承诺.因此,林业碳汇项目是能较好地发挥森林生态和经济效益的方式之一.而发展林业碳汇项目,与各国的林业发展现状紧密相连,也必然引发新形势下对林业政策的再次分析.

2CDM框架下的我国林业政策浅析

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为核心的林业法律体系的指引下,我国先后实施了多种效果显著的林业发展政策.根据第六次全国森林资源清查(1999~2003年)结果显示,我国森林面积有17490•92万hm2,森林覆盖率为18•21%.

2•1实施六大林业重点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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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税费发展现状反思

 

农村改革成功的关键;是现阶段减轻农民负担的治本之策。逐步消减乃至彻底取消农业税收将是WTO框架下我国税制改革的发展趋势。平安县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已进人税收征收人库工作和财政转移支付的兑现落实阶段。在这一关键阶段,总结经验,分析其中存在的问题,探索和完善配套措施有着更为重要的意义。   一、基本情况   平安县辖6乡3镇,111个行政村,629个农业生产合作社,总人口12.3万人,农村人口7.82万人,总面积769平方公里,耕地面积164,289亩,按照税费改革的总体要求,通过认真调查核实,全县确定批复的计税面积为158,592亩(其中:水浇地28,056亩,浅山地96,388亩,脑山地34,148亩),根据测算核实改革前我县税费负担为276.2万元,人均负担达到32元,亩均负担达到17.42元,改革后的税收负担为190.6万元,人均负担24.37元,亩均负担12.02元。按照省税改办批复我县的试点方案,经过认真测算,反复核实,广泛征求群众意见,最后确定为我县总体减负率为31.16%,比改革前税费负担下降85.6万元,人均下降10.95元,亩均下降5.4元。基本达到了“农民负担明显减轻”的目的。   二、存在的问题   1、因政策规定,天然林禁采,税费改革后,全县194人集体林地护林员报酬兑现难度大。   2、大部分群众对退耕还林(草)土地面积的征税不理解。   3、乡村债务达1028万元,且由于类型不同、牵扯面广,在这次税费改革中分开处理难度较大。   4、社会减免孤寡、残疾人纳税问题无法解决。   5、农村防疫员报酬无法解决。   6、农业税及其附加税全部以土地为根据计征,凡人均耕地多的都是偏远地区,农民无二、三产业,地膺民贫,交的税反而多;城镇效区农民人均耕地少或者全部被征用了,以从事第   二、三产业为主,相对较富裕,他们的负担很轻甚至一分钱负担也没有了,连过去负担的三提五统费也不交了,这样穷人替富人纳了税,太不公平。   7、文件规定,计税以第二轮承包的耕地为依据。   可第二轮承包是在第一轮承包的基础上“动账不动地”,经过23年,耕地变化很大:城镇效区被大量征用的耕地有相当一部分未核减;大包干以后农民开垦了不少山脚河滩地没人账,形成了无地有税和有地无税的现象。   8、“两工”取消,村里修路、植树、小型水利维修和农田基本建设无法进行了。尤其是小型水利,是过去几十年流血流汗的劳动成果,如果不维修,毁于一旦,前功尽弃,更迫切的是小学危房的维修,过去备点料,用十几个义务工就能修好,今后,比如房子漏雨了,料买得起,工钱付不起,一切公益事业都举步维艰了。   三、完善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方案的建议   2003年我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总体要求是:总结经验,完善政策;全面推进,分类指导;巩固成果、防止负担反弹。农村税费改革是一个与时俱进的过程,不能指望一步到位或一墩而就,应尽量地简便易行,好操作,并不留漏洞,更要兼顾到能为其它配套改革措施开路,做到牵此一发而动全身。平安县的农村税费改革要结合当地情况,制定符合实际的减免费等政策。税改方案的制定必须考虑与原先的税费制度相衔接,避免大的震荡,防止同等耕种条件土地的农业税负担过分悬殊,促进农业税负担公平合理。同时要确保减免政策及时兑现到户,做到村村减负,户户受益,以调动农民的积极性。   1、继续加大政策宣传力度,耐心细致地做好干部群众的思想工作,消除部分群众的抵触情绪。   2、切实抓好各项政策和配套措施的落实,不出台新的收费项目,不提高原有的税收标准,把农民负担纳人法制化、规范化管理的轨道,切实做到“三个确保”:确保改革后农民负担明显减轻、不反弹,确保乡镇机构和村级组织正常运转,确保农村教育经费正常需要。这是衡量农村税费改革是否成功的重要标志,也是顺利推进试点工作、巩固改革成果的必然要求。   3、按照自愿、有偿原则向农民收费,并实行公示制度。加强收费管理,做好农村服务工作不准强制服务、强行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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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P项目社会资本方的管理重点研究

随着PPP模式不断地推广、开展,其运作模式也在逐渐完善成熟。在政府的大力推动下,有着越来越多的社会资本愿意加入PPP项目。随着项目的开展和深入,对PPP项目的管理和税收筹划也在企业的尝试下逐渐进行,并且企业也越来越重视相关的工作。对于参与项目的社会资本方来说,其管理重点主要集中在企业和银行两个地方,与PPP项目的投融资能否顺利进行息息相关。由于PPP项目大多是在基础设施的建筑建设方面,一般情况下,项目投资金额大、参与企业多、合作流程复杂、投资回收期长,并且不同的项目所运用的商业运作模式和条款差距很大。而且我国到现在为止还没有对PPP模式的财务和税收进行专门的规定,使得社会资本方对于其项目在税务处理上出现了较多的疑问。PPP模式随着其发展已经涉及到了众多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在项目中,投资企业不但需要负责项目设计、设施建设、项目运营和基本设施的维护等工作,还承担着项目公司的组建任务,并通过运营项目的收入和必要的政府财政支付来获得投资的合理回报。在目前来说,我国对于PPP项目还没有明确的财务和税收的规定,因此为保障PPP项目的推广和运行,进行税收筹划显得十分关键。项目的运作是通过项目公司来进行的,其主导着PPP项目的进行,由于项目参与的主体过多,通常经营业务涉及到各行各业,经营一个公司要交哪些税,是跟公司注册的类型和公司的经营范围密切相关的。不同公司,销售不同产品,提供不同劳务,涉及的税种都不一样,甚至同样的业务,换一种合同形式,要交的税也不一样,需要通过对税务分析和筹划来降低纳税成本和税务风险。

1PPP项目中的管理重点

1.1参与项目投融资的企业管理重点。企业以投资方的身份来参与PPP项目的投融资过程,在项目中,投资企业需要负责项目设计、设施建设、项目运营和基本设施的维护等工作,在这些工作中,其管理重点主要是集中于企业财政、项目建设、项目运营上。企业财政主要是因为PPP项目的投资周期很长,要求社会资本方本身的财务不能出问题,除了项目的初期投资,后面过程中的计划性投资资金也不能断,以及项目相关的设备设施维护和保养等都需要企业财政进行支撑,所以企业对于自身的财务管理是项目进行的保障。设施建设相关的管理主要是指项目各方资金在投入设施建设期间对于项目相关开销的控制,使得项目在预算内达到相关要求,保障项目的交接。主要包括设备的采购,施工材料的购买,建筑工人们的工资以及设备使用和维护的资金,预算的执行能有力保障项目的进行。项目运营是属于项目投资主体获得投资回报的阶段,其基础是企业财政管理、项目建设管理的有效进行,项目运营是在基础上为项目提升利益回报的阶段,因此需要社会资本方有着优秀的运营能力,能够为项目管理的长远发展做出规划,保障项目的进行。

1.2银行对于项目的影响。银行对PPP项目提供了相关的经济支持。大多数情况下,在社会资本方对PPP项目竞标成功后,项目初始资金的投入基本上都是通过项目投资社会资本方在银行贷款获得的,一般情况下,大部分PPP项目获得的资金投入都是来源于银行,而银行资金的注入也是PPP项目能够进行的保证。PPP项目有着投资金额大、参与企业多、合作流程复杂、投资回收期长等问题,因此想要推动PPP模式的发展,需要加强社会资本方和银行的合作,保障PPP项目的资金稳定来源,从而降低PPP项目因资金断缺影响项目进行的风险。

2税收筹划的意义和原则

2.1税收筹划的意义。随着经济的发展,税收筹划成了新的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的方式,逐渐走到台前,被越来越多的企业家接受。在遵守税法的前提下,企业通过了解国家对于税收的各种优惠政策,在选择最优的方式下,有效规避企业潜在纳税风险的同时,还可以节省税费。由于纳税是项目企业法人呈交,如果多个项目企业法人是同一个人,可以将项目企业运营效果不理想的亏损抵消运营效益较好的收益,在一定程度上节省税费,降低纳税成本。税收筹划还可以让企业财务人员认真有效地梳理纳税相关资料,避免出现问题,造成税务违法过失。而对于PPP项目来说,通过纳税筹划可以促进项目公司的财务对相关资料、合同、政策的研究梳理,使得财务人员能够更全面的掌握项目相关信息,为后续的纳税和投融资工作打下基础。

2.2税收筹划的原则。虽然税收筹划逐渐被接受,筹划的方式和原则也各不相同,但仍需要坚持最重要的综合性、合法性、效益性三项基本原则。综合性原则要求企业将税收筹划放到整体运营和当前经济环境以及合同中写明的条件中进行考虑,尤其是PPP项目公司,在进行税收筹划的时候,要考虑到相关项目各方的利益需要,进行全周期的统筹计划。合法性原则要求企业税收筹划的时候应该在法律框架内进行,以遵纪守法为己任,防止出现避税偷税的情况。效益性原则税收筹划的出发点是提高整体经济效益,因此在进行税收筹划的时候应该进行成本效益分析,并以此决定是否要进行。当然,由于税收筹划是着眼于长期发展规划,具有较大的风险性,毕竟政策会变,因此在进行税收筹划的时候,应该对这些风险和成本进行思考,以决定税收筹划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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