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理论范例

前言:一篇好的文章需要精心雕琢,小编精选了8篇税法理论范例,供您参考,期待您的阅读。

税法理论

应用型本科税法课程教学改革

摘要:应用技术大学人才培养工作以职业岗位为导向,以增强学生岗位能力为培养目标,基于工作过程进行教学设计,培养出满足企业和各行业岗位需求的应用技术人才。从应用技术大学课程改革的实际出发,阐述税法课程教学设计理念,组织和完善税法课堂教学内容,最后探析税法课程改革实施计划。通过对应用型本科税法课程的改革,达到提升学生岗位能力的教学目标。

关键词:税法课程;实践教学;课程改革

税法作为本科高校会计学专业的必修课,具有规范性和实践性强的特点,在会计人才培养过程中,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特别是随着近几年财税制度改革的深化,全国范围内全面推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面对税收新形势和职业岗位需求的新趋势,如何提高税法课堂教学效果,学生在学习税法理论知识基础上,具备进行财务工作中涉税业务核算、各类纳税申报及涉税账务处理能力,是目前税法课程教学中应该思考和解决的迫切问题。

1税法课程教学设计理念与构思

税法课程教学设计以理论知识的应用和实践能力培养为重点,突出税法课程的应用性。主要体现在:(1)“以实践为导向”的课程开发。通过理论学习与实践操作有机结合,来实现税法课程的教学目标。实践教学使学生全面、系统地掌握税法的教学内容,培养学生分析和解决纳税各种问题的技能,使学生初步具备独立从事纳税计算申报的工作能力。通过实践教学,结合典型案例,将税法理论研究、课堂教学和实践应用有机结合起来,不仅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而且还能培养学生的应用能力。(2)“基于工作过程”的课程安排。本课程把培养学生的职业能力作为总体目标。课程中的案例列示的税务登记──税务核算──申报表填制──网上报税与实际业务接轨,通过学习能办理企业税务登记,进行纳税申报,并掌握和学会报税流程,使学生毕业即能从事企业报税员工作岗位的工作。帮助学生树立终身学习理念,提高学习能力,学会交流沟通和团队协作,提高实践能力、创新能力、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为达到教学目标,教学设计既要重视理论知识的学习,又要通过练习和实训提升学生的应用能力,增强学生对理论知识和专业技能的系统理解,提高学生税务处理的实际操作能力。(3)“理论实践一体化”的教学方法。在教学方法上,以税法基本理论为基点,通过现场教学法、情景教学法和案例教学法,坚持“理论-方法-案例-实践”并行,理论基础知识通过课堂讲述、小组讨论等方式进行课堂教学,实践实训部分通过展示、演示和实践操作增强学生的动手能力,激发学生学习的兴趣,发挥他们的主动性和创造性。以便使学生能循序渐进,促使学生将所学的税法理论知识转化为税务处理的职业能力,从而实现学以致用的目的。

2教学内容的组织

2.1基于工作过程组织税法课程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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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学理论对经济法法治建设的影响

摘要:近年来我国法制建设不断加强,制定公布的法律文件数量不断增多,税法作为经济法大家庭的一员,它的发展与完善利于加快经济法法制建设,弥补经济法的不足,完善经济管理内容,更好的服务于社会发展。本文主要从平等原则、利益分配对等原则、程序正当原则三个方面进行论述。

关键词:税法理论;经济法;法治建设

引言:

税法学在我国发展时间较短,属于新兴科目,它主要的研究方向是管理、规范国家税收关系,为税收提供法律依据。以前,我国对税法学的研究主要从税收角度出发,没有上升到法律角度,只关注如何调整税收关系来增加国家收入。在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下,我国重新定义了税收性质,从原来的“国家统一强制分配”到“为社会发展提供资金保障”,针对这一转变,我国税法学学者对原有税法理论进行了改革发展,提出新的税法理论,并形成了相对合理、完善的税法理念,不断完善经济法法治建设。

一、平等原则

平等原则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税收主体平等。平等,是法律文件中出现最频繁的词语之一,我国传统税法理论认为国家是税收主体,税收是其特有的权利,公民缴纳税款是其特定的义务,忽略了真正的税收主体。对此,有关税法学专家提出:在我国传统税收立法观念上,一直把国家当作权利主体,把公民当作税收义务主体;税收立法的目的是调整、规范税收关系和行为,增加国家收入,为国家对经济进行宏观调控提供资金保障。这种传统观念只注重国家权力,由此导致了《宪法》中存在只规定公民纳税义务的现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上纳税人被单纯的解释为缴纳税款义务人,由此可知,这部分税法学学者认为国家权力过大、公民权利没有法律保障的原因是国家和公民地位不平等造成的,从法律角度出发,通过改变传统税法观念,推动税收立法可以实现国家、公民地位的平等以及法律上人格的平等,真正实现法治建设。主体平等是指法律上的地位平等,不是社会地位的平等,法律上的平等是相对平等,不是绝对、完全的平等。国家对经济的直接管理方式行政管理,国家赋予相关部门行政权力,调控、规范经济发展,经济利益观念在行政权力行使中占主导地位时,“行政官僚”、“家长式行政”等管理方式的出现,会严重影响社会经济和企业的发展,使企业和社会经济失去发展的活力,行政权力来源法律,其行使程序要遵守法律规定,不能因私人经济利益超出法律规定,用法律严格规范行政权力,维护公民、企业的税法地位平等,推动经济法法治的进程。

二、利益分配对等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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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制度发展中的公共财政

 

财税法律制度构建的基石在于公共财政。公共财政的确立对于我国财税法律制度的构建具有重要的现实价值。本文拟就我国转型期和谐社会建设中公共财政与财税法律制度完善问题谈点基本认识。   一、公共财政是财税法律制度构建的基石   财政法律制度是一国的基本经济制度,在国家经济生活中最直接的表现是政府收支规模。政府的收支范围反映了国家对经济生活的介入程度。公共财政作为矫正市场失灵的财政干预制度,在某种意义上又强化了财政职能的公共性。由于市场是通过体制转换而建立,转型期政府管理经济职能的转变将推动公共财政的构建。我国经济转型期有其自身特点,如财政职能界定不明,导致财政在支持经济发展方式上的收支结构和范围方面仍不尽合理,对经济社会发展构成体制性的约束。当然,所有问题的根源皆在于我国对公共财政的界定存在模糊性。   (一)公共财政与国家的职能   在西方财政理论的历史演进中,公共财政包括了法治、有限政府,以及对个体的平等关怀与尊重等宪政内容,也包含了公共品、公共选择等理论的扩展和延伸。在我国较长的时期内,对财政的基本界定是停留在“国家分配论”上,直至1998年全国财政工作会议才提出构建公共财政基本框架的设想。厘清公共财政理论是我国财政体制改革和财政转型的起点。公共财政的关键是公共性,那么,何谓公共性呢?或者说公共性是否在理论上有一个确定的可量化的标准,且这种标准在实践中是否具有可操作性和可检验性呢?由于公共性本身即具有价值判断的属性,故对于公共性和公共财政只能从范围上进行界定。如有的学者就认为,财政的公共性决定其应以满足社会公共需要作为基本目标和工作重心,提供市场不能有效提供的公共品和公共服务,辅之以公民权利平等、政治权力制衡为前提的规范性公共选择机制,形成具有公开性、透明度,事前决定可严格执行,并可进行有效的绩效评价和问责的现代预算制度。[1]   简言之,公共财政,即为取众人之财,为众人之用。目前,虽然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未能就公共财政的具体内涵和外延达成一致,但毋庸置疑,公共财政的概念本身就包含着对财政职能的范围界定,财政的公共性决定着财政职能的公共性。美国学者马斯格雷夫就认为,财政的基本职能应当是提供公共品,实现分配正义,实施宏观政策。[2]P22-37从财政收入的角度看,财政收入的范围则体现政府对经济生活的干预和调节程度;从财政支出的角度看,财政支出的方向体现着国家对社会公共需要的满足,是财政职能的具体化。换言之,财政的收与支应体现公共性之要求从财政收支安排即财政职能的角度探讨财政公共性的程度,也可以成为我们理解公共财政内容及其范围的一个有益尝试。财政职能决定着财政的规模,或者说是影响财政规模的重要因素,财政规模则反映了财政职能的实现程度。从理论上看,政府与市场之间同时存在着替代性与互补性,前者表现为政府职能逐渐收缩为提供公共服务,后者则体现了政府作为增进市场效率和矫正市场缺陷的工具而存在。[3]   财政规模的大小反映了政府与市场的边界。随着经济和法治的发展,财政规模的变化体现着对政府与市场之间替代程度的呼应。这种替代本身就是一个演进的过程,对于财政职能的反映,更多地体现为一种实然,其对应然的满足也不存在一个统一的模式。   从国际组织对政府财政的统计口径来看,较宽的统计口径实际上为不发达国家的财政转型提供了一个参考的路径和模式。同时,即使在内容上予以限定,对各种收支类别的划分规范明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在界定这些具体科目时也存在着诸多例外的情形。从影响财政规模的因素来看,财政规模与财政职能不是对理论上的呼应,而是更多地对经济生活的呼应。因此,笔者认为,并不存在一个国际公认标准可以准确地界定公共财政,公共财政作为理论上的概念,体现了良好的社会经济目标和价值追求。作为演进中的制度,公共财政也曾经历了从国防、行政管理等守夜人职能到大量的政府投资、公共品的生产,再到以福利化为导向的社会保障特征。[4]因此,公共财政运行本身存在阶段性和程度上的区分,并无统一的标准。从公共财政与财政职能到之间的关联度看,对制度的检验,正向的作用效果可以从反向的经验事实进行验证。   (二)财税法律制度构建应当以公共财政为基石   财政是政府履行职能的物质基础,作为国家的唯一经济来源,财政不仅是政府经济收入与支出的反映,更体现了经济资源在国家和公民之间的分配,涉及到一国基本的政治决定过程。公共财政则是我国财政体制改革的基本目标。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构建公共财政的要求也日益明确: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健全公共财政体制”;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要“完善公共财政制度,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党的十七大提出要“围绕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主体功能区建设,完善公共财政体系。”公共财政,既要求财政收支决策过程的民主与公开,又要求财政收支在于实现以满足社会公共需要为目的。公共财政的核心,是满足社会公共需要,其本质要求是纳税人在国家经济活动中有权参与决策、参与管理、参与监督。具体而言,公共财政具有以下特征:   1.法治性。所谓法治性是指财政收支活动要受法律法规约束。这种法治性主要体现在要依法治税、依法理财上,即财政的收支及管理活动,都要以法律法规或法律性文件的形式予以规范。   2.公共性。要求财政以满足社会公共需要为目的,为社会提供公共品和公共服务。尤其对于财政支出,必须体现民生之需求,不可将有限的财政收入挪作他用。   3.公平性。在税收上,我国对不同所有制企业都要“一视同仁”,使经济条件相同的纳税人能够享受同样的税收政策,实现税收的横向公平;使经济条件不同的纳税人能够享受不同的税收政策,实现税收的纵向公平。更重要的公平是,向社会提供的公共品和服务应当是公平公正的,以平等、非歧视和规范的制度和方式,为全体社会成员提供公共品和服务,而不因区域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使得纳税人在基本公共品的获得方面有所差异。#p#分页标题#e# 4.非营利性。所谓非营利性就是不以营利为目标,而是以追求社会利益最大化为准则。政府作为社会管理者,其职责是以社会利益为目标,通过满足社会公共需要的活动,为市场有序运转提供必要的制度保证和物质基础。在公共财政四个特征中,法治性是联系着形式与实质的最重要特征。从形式上看,财政是一国政府得以生存的经济支柱,其经济来源是建立在对纳税人私有财产合法剥夺基础之上的,这种对公有领域和私有领域的划分,无疑应当取得利益受损方的认可,即实现公共财政形式上的主权在民,唯此,才能实现和维持国家行为的合法性。从实质上看,这种通过代议制形式确定下的对国家财政收支管理的决策,以及对财政决策执行的监督,可以最大限度地在源头上承认、保护和实现纳税人的权利。因此,公共财政的法治性,通过民主程序实现了对法律的尊重,使政府的财政行为不仅获得了合法性依据,并被纳入宪政的规范轨道。公共财政为各项具体财税法律制度的构建提出了最基本的要求。   从支出制度看,公共财政要求以公共需要定位财政支出。一般说来,财政支出是国家通过财政收入将集中起来的财政资金进行有计划的分配以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是财政职能的具体化,服务于政府职能。基于公共品理论的分析,既然市场无法有效提供,那么财政支出就是全部公共品(包括全部纯公共品和部分准公共品),只有满足公共需要的事务,财政才应提供资金支持。偏离公共品的政府财政分配行为本质上不能反映公民对公共品的偏好,不能被视作合法合宪的财政行为。因此,在财政支出方面,公共财政在形式上主要反映为人民对政府开支的权力制约和政府经济职能执行的协调和平衡。从收入制度看,公共财政要求以公共权力定位财政收入。财政收入是政府为履行公共职能,满足公共服务要求的财政支出需要,依据一定的权力原则,通过国家筹措的所有货币资金的总和,一般包括:税收、规费、国有资产收益、公债以及罚没等其他形式收入。国家获取财政收入凭借的是公权力,即由立法机关赋予公共部门代表公众行使的强制性的权力。这种强制性权力是在分散决策基础上集体选择的结果,用来解决分散决策难以解决的各种问题。   二、构建财税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   从财税法律制度的视角看,财政法定是财税法律制度的形式要素,着眼于财税的法律形式,保障财政民主的制度实现;财政健全是财税法律制度的功能目标,着眼于财政的安全稳健,确保财政运行不偏离安全稳健的目标;财政平等是财税法律制度的价值追求,着眼于财政的公平合理,保障通过民主机制和法律程序制定的财税法符合正义公平;财政民主则是上述三者有机结合的制度保障,着眼于财政的民主基础。在我国转型期,构建财税法律制度,必须重视财政民主、财政法定、财政平等、财政健全四个基本原则。   (一)财政民主原则   财政民主要求的是人民通过一定的方式对重大财政事项拥有决定权,其直接的要求是重大财政事项必须经过人民代表大会或议会等代议机关的同意才能付诸实施。财政民主是宪法人民主权理论在财税法领域的落实和体现,财政收入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则人民对于收取和支配资金,理应享有最后决定权。财政民主是现代财税法关注的核心,是整个财税法的立法基础,[5]P36-37如果排斥财政民主,拒绝人民对重大财政事项的参与决策,则与民主宪政的理念冲突无疑,而偏离了财政民主,偏离了人民对财政的决定权,无论怎样强调财政的公共性都是难以实现的。   财政民主有着诉求和目标。财政民主是社会民主法制的重要环节,财政民主的贯彻,其目标在于更好地保障公民权利。由人民决定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事务,是尊重人民主体地位,保障人民权益的必然选择。财政不仅是经济运转的重要推进器,还是政治、文化活动活动和社会事业发展的主要资金来源,财税领域的财权分配、预算管理、财力平衡、税收征管、国债发行、财政监督等十分重要。从政治民主的角度看,应当由人民行使最后的决定权,对于公民的政治权利、财产权利的保护也是至关重要的。充分尊重人民主体地位,保障人民权益的过程,就是充分发挥财政民主,保障人民对重大财政事项最后决定权的过程。   完善和推进财政民主制度,需要在民主决策、民主参与、民主程序、民主监督等方面着力施为。具体要求:第一,由人民代表大会决定重大财政事项,从基本法律的制定到重大事项的决定,从政府财政权力的划分到人民财政权利的救济,都需要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决定。第二,政府在职责权限范围之内行使财政权力时,也要注重人民的参与,通过一定的形式向社会征求意见,广泛采取听证会、专家讨论会等收集人民意见和建议。第三,重视民主程序,无论财政的立法、执法、司法实践中,都要强调程序、公开、公平、公正,保障人民的知情权等各项权益。第四,强调公民对财政事项的民主监督,通过人民代表大会监督、审计监督、舆论监督、申诉检举控告等各种方式,对重大财政事项行使监督权,保障公共财政用于公共事务、服务公共利益。   (二)财政法定原则   财政法定,是财政民主的具体体现,以财政民主为基础,它要求将一切财政权力纳入法治的轨道,实现财政权利(权力)法定、财政义务法定、财政程序法定、财政责任法定,避免权力运用的任意性和随意性,保障公民对国家财政行为的可预见性。财政法定,首先是财政宪定,关键在于依法治税、依法理财。所谓财政宪定,就是将公民生存发展所依存的财产权利和国家履行职能所需的财政权力均在宪法中明确规定,且为保证国家财政权力服务于公民财产权利和其他自由权利,规范、限制或控制国家财政权力的行使。   依法治税、依法理财的前提在于,财税法律体系的健全,特别是财税领域应当有一大批支架性法律的制定。财政宪定,依法理财,通过公民财产权和征税的民主同意权监督政府财政收支服务于公共利益,服务于纳税人之所需,是在财税领域实现的法治保障。以法律形式体现的财税法律,制定程序更严谨,人民参与度更高,内容更规范和稳健,体现民主意志,体现稳定性,容易为纳税人所遵从,并且可以最大程度地发挥法律规范对行政权力或自由裁量权的规制。符合科学发展的财税法治,应当是公权力被有效规制的财税法治。既需要在理念上确立公民基本权利本位,更需要在制度上切实保障这种理念之实现,而这种制度的选择只能是财政立宪,其规范形式应尽可能是财税法律。在当前的财税法制建设中,推进财政立宪,应以《财政基本法》、《税法通则》为突破口,完善财税领域宪法性法律的制定,从而解决财产权利与财政权力的边界,中央与地方财权事权划分和财力平衡以及公民财政知情权、决定权和监督权的保障等问题。继续提升财税法律规范的刚性,及时提升收费、国债、国有资产、转移支付、社会保障、财政监督和具体税种的立法层次,将大量的财税行政法规,根据立法和执法实践,适时制定法律。#p#分页标题#e#   (三)财政平等原则   财政平等,是确保财政符合正义公平的法律理念,是确保公民基本人权的重要法则。财政平等包含着对正义的价值追求,在制度上体现为平等对待。财政平等也可以理解为财政公平,既包括形式公平,又包括实质公平;既体现在财政收入领域,也体现在财政支出领域;同时,还表现为中央和地方财力的平衡与协调。公平正义是推进财税法治的重要依据和有效准则。坚持公平正义,就必须给每个纳税人公平的机会,让每个纳税人都有维护自己权益的能力;同时必须协调各方的利益,使公民与国家、纳税人与征税机关、中央与地方等利益群体的法定权利(权力)平等受到保护,将宪法平等权在财政领域获得充分的尊重和实施。目前,在我国城乡差距、地区差距、贫富差距越来越大的社会背景下,财政平等的确立和有效发挥作用,有助于将社会的矛盾控制在人民心理承受能力以内,并创造一种平等和谐的竞争环境,从而保障最低人权,保障公民的民主权利。财政平等,就是在财政经济的源头上对公平正义的追求。财产权的平等保护,量能课税、实现税负公平,以公共财政实现全体公民获取公共服务和基本社会保障,对弱势群体进行财政倾斜,通过转移支付支持西部和老少边穷地区等政策措施,正是公平正义在财税领域的直接体现。   坚持财政平等:一是应该在财力平衡上进行突破,通过制定《财政转移支付法》实现中央地方财力与事权的平衡与协调,确保不同区域的公民都能够平等地享受到基本公共服务,在地区间财政关系方面保障最低限度的财政均衡,保障每一个公民的生存权、受教育权等基本人权。二是推进实质公平。在财政支出方面,调整财政支出的比例,改革相关税收政策法规,加大对农村、弱势群体、落后地区的基础设施、社会事业支出和财政投资力度,实现教育、医疗、养老、住房等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的相对均衡度;在税收方面,根据纳税人税负能力的大小设计税制,体现量能课税,并根据受益关联程度推进税费改革。例如个人所得税逐步实行综合所得征税,从而实现税负公平;再如从有利于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出发,坚持以产业优惠为主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制度,实现环境公平;在社会阶层财政关系和基本人权保护方面,保障机会平等和无制度性歧视。   (四)财政健全原则   财政健全本质上是财政民主和财政法定的延伸,财政健全关注的是财政运行的安全稳健,核心则在于财政风险的防控。财政风险的防控,主要体现在财政收支结构的合理组合、财政重大事项的科学决策、财政违法行为的救济与追责等方面。财政风险的防控,既有积极的防控,设定合理的尺度,设定保障决策科学的程序与规则;又有消极的防控,如设立禁止性的标准,明确违规的责任与惩罚等。只有安全稳健的财政运行,才能实现经济的持续、稳定、快速增长,实现又好又快的发展;才能保障充足的财政资金用于经济建设和社会文化投入,提供保障公民权利所需的公共产品和服务。赤字高筑,财政运行不稳,必然导致经济社会发展的不和谐,也容易导致各类市场主体无法准确把握经济信息和发展形势,难以制定相应的应对措施。财政民主和法治的缺失,严重的还会引发财政危机,损害公民的基本权利。近年来,我国财政赤字规模越发扩大,如果将地方政府特别是县乡政府的债务、国有企业的债务、社会保障费用的缺口、银行的不良资产等隐性负债纳入进来,我国财政风险已经达到相当惊人的程度。而令人担忧的是,我国的国债、收费、财政转移支付领域,几乎都没有制定专门的法律,财政监督法律的缺失使得财政风险的防控面临法律依据缺乏,甚至会陷入财政违法案件中的追究责任和补偿救济机制都无法解决的困境。   财政运行应当是经常性收支平衡、财政赤字水平合理可控、公债和收费用于特定目的并受到有效的法律规制,财政运行获得有效监督和究责救济顺畅有序的状态。因此,当前应当抓紧修订预算法,制定国债法,使国债发行规模和结构得以法律控制,强化预算监督。   三、我国财税法律制度的发展趋向   财税法治是建立在完备的财税法律体系基础上。法治是财政的基本表现形式,是财政事业健康发展的客观需要。财税法律内容的协调,重在建立健全涵盖财政收支平衡、财政预算、财政收入、财政支出、财政监督在内的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协调,在于建立一个税制结构优化、税负合理、征管配套的税收法律体系。财税法律形式的协调,关键在于对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合理组合与科学搭配。无疑,财税法律制度的完善,要依靠先进的财税法理念和制度创新,财税法改革与实践的广泛推行。   (一)完备的财税法律制度   完备的财税法律体系是实现财税法治的基本前提。应当看到,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财税法制进程加快,一大批财税领域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应运而生,初步形成了财税实体法和财税程序法为构成的财税法律体。但是,也应当看到,我国财税基本性法律缺失的问题仍然较为突出,具体表现在:   1.财税法律体系不健全。财政基本法主要涉及财政法的基本制度、基本原则、权力分配、政府间财政关系、收支形式与重要收支制度、财政平衡、预算制度、监督制度等。我国宪法缺乏对财政制度系统的规定,为保证财税法律的统一实施,制定财政基本法是最佳选择。我国虽然制定了《预算法》,但是其刚性不足、预算形式不科学、部门预算与专项预算不协调、预算科目不合理等问题突出。在财政收入法中,除了税法具有相当的规模之外,国债、费用等领域,尚且没明确的法律来规范。从财税法治的角度看,获取财政收入是公权力最容易侵犯公民财产权利领域。财政支出法涉及财政转移支付、财政采购、财政投融资等内容,我国目前除了《政府采购法》之外,其余领域都明显缺乏法律的深度调整,财政权力具有较大的自由裁量空间。财政收入法主要包括税收实体法、国债法、行政收费法和特别财产收益法等。财政监督法是对财政违法行为追究责任和财政侵权行为进行救济的主要依据,也是保障纳税人民主权利的重要环节,但是我国除了《审计法》之外,财政监督法律并不完备。#p#分页标题#e#   2.地方财税立法权的缺失,主要是税收立法权的缺失。从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税收立法权基本都由中央行使,地方除了享有屠宰税、筵席税等立法权外,没有更多的立法权力,而多数省(区治区、直辖市)实际上并没有征收上述两个税。可见,地方仅有的税收立法权也未尽其用,这反映了我国财税体制的不完善,税制的滞后和税收规模与结构的不合理。从调动地方积极性,增强地方政府有效管理,推进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角度出发,赋予地方一定的财税立法权,也能够有效地遏制地方政府违反法律法规寻求不正常的法律突破。地方税制改革应当以提高财力配置的有效性,增加地方财力,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为目标,改进管理体制,统筹税权划分、非税收入改革、预算改革等,确定合理的地方财政收入规模和结构。   3.税收实体法的结构与税种设计不协调。总体上说,应当通过权衡税制改革的目标,协调税收实体法的作用,在合理设置税种的前提下实现税制的简化。1994年的税制改革以来,税制结构在趋于合理和简化的同时,税种重复、交叉、缺位的现象仍然存在。例如,社会保障税、环保税的缺失;有些特定的税种,如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已经逐渐失去存在的意义;税种之间的比例也不尽合理,直接税与间接税比例失衡。税制结构的优化,需要合并重复设置的税种;需要调整性质相近征收交叉的税种,例如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与资源税和房地产税的交叉,烟叶税与消费税的交叉;需要调整特定目的税,例如具有特殊所得性质的土地增值税与个人所得税和房产税的整合等。直接税与间接税的比例的调整,不能简单地通过存量此消彼长去实现,而应该从总体税负调整的角度出发,通过增量安排,辅以非税收入转入税收收入等综合考量。   完善的财税法律体系,应当是一个具有完整的内容结构的有机整体,形成一个以财政基本法为统领的,以财税实体法和财税程序法为骨干的,包括财政收入法、财政支出法、财政管理法、财政监督法等内容的,各组成部分层次分明、结构完整、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从规范内容上看,财税法律应当着力明确授权性规范、完善行为规范、健全法律责任等,规范财政主体的组织机构、权力职责,设定相应的行为规范,促进财税法律内容的全面协调发展。   (二)财税法律制度形式的协调发展   财税法律形式的协调,关键在于对宪法、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这些财税法律渊源形式的合理组合与科学搭配。当前我国财税法律制度形式协调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就是,财税法律偏少,也就是财税法律体系效力层级低下,因此,需要强化财政法定主义。财税法律制度涉及纳税人的基本权利义务,财政法定是实现财税法律制度以人为本的必然途径。和谐社会的建设需要强调对纳税人的尊重,对人权特别是纳税人基本生存权的保障。纳税人、用税人基本权利义务的规定,是对国家财政权力与纳税人财产权之间的利益平衡,体现着对纳税人基本生存权利的保障,也蕴含着对纳税人公平正义的追求。财政法定是民主和法治原则等现代宪法原则在财税法领域的体现,对保障人权、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益举足轻重。   各国在财税立法中恪守财政法定原则,根本原因在于财政密切关系着纳税人的财产权益,税收是对纳税人财产权的一种合法侵犯,如果由行政机关来决定,很容易导致侵犯纳税人、用税人权利。出于对纳税人的权益的尊重和保障,由人民的代表机关来决定财税制度的设计当然具有合法性,更为普通民众所接受。归根结底,财税法律制定的权力应当归属于纳税人全体,在代议制民主和现代法治语境下,也就是财税立法权应由代表纳税人全体的立法机关来行使。财税领域的每一个制度,都关系千家万户的经济利益,都涉及各种主体的利益诉求,只有法律的形式,才能更充分、有效地保障以人为本的理念。财税法律制度涉及社会、政治、经济生活的各个方面,其实就是各种主体之间的利益诉求的全面考虑与充分协调。从总体上讲,法本身就是调整利益关系,表达利益要求,平衡利益冲突的规范;而利益协调的基础和核心,恰恰就是制度的协调。确立一种制度,最有效和最权威的方式,就是立法,在所有的立法中,宪法和法律的制定又最为严谨、权威。因此,实现制度协调并进而实现利益协调的最好方式,就是通过法律确立相应的制度,调整规范相应的社会关系。从财税领域来说,协调多方利益更是其基本特征,财税法律制度的设计,必须为利益协调提供合适的平台,为实现多方利益的充分博弈提供条件,从而将多数人的利益反映到制度和规则的设计中,并且充分考虑和不损害少数人利益。没有利益协调,也就难以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追求,难以实现社会和谐的目标。立法通过确定利益主体的范围、分配各主体的权利义务,确立一系列的原则和制度来协调利益关系。[6]法律作为一种定型的社会规范和准则体系在诸种社会利益调控机制中具有独特的优势,也能更有效地实现财税领域各主体利益之间的全面协调。   法律制度的构建就是要求法律规范设定具有可预期性与稳定性。财税法律制度建构,对可预期性和稳定性的诉求更为明显且迫切。社会经济主体需要稳定而明确的财税法律制度,从而合适地安排经济生产经营活动,实现经济利益的最大化;公民也依赖于稳定而明确的财税法律制度,从而实现对自己财产权利的另一种方式的保障。财税法律制度对私有财产权保护的价值,就在于防范国家权力的任意行使,维护和保障公民在市民社会生活中的经济自由。充分实现财税法律制度的可预期性和稳定性,最好的形式无疑是法律。因为,财税法律的制定程序更为严谨,规定的内容更为基础,对纳税人财产权利和社会经济主体经济自治的保护也就更为充分和有效。   对财政法定主义的强调,在于财政法定主义自身的重要意义。财政法定,首先并不是作为一种先验的政治理念或法律原则而提出来的,而是人类宪政民主政治运动的一项现实诉求。不过,随着人类社会现代化进程的演进,财政法定性逐渐变成了在当代各国的财税立法实践中一项不断完善的民主政治原则。财政法定主义,尤其表现在对税收法定原则的追求上。   #p#分页标题#e# 财政法定理念,最早就体现为17和18世纪西方“未经人民自己或其代表的同意不纳税”这一朴素的追求,长期的发展才逐步成为现代民主政治的基石。英国通过《大宪章》、《权利请愿书》、《权利法案》等一系列的法律文件,确定了税收法定的基本原则;美国的宪政民主,更是围绕限制政府税收权展开;法国《人权和公民权宣言》更是在第14条明确了“公民都有权亲身或由其代表来确定赋税的必要性,自由地加以认可,注意其用途,决定税额、税率、客体、征收方式和时期”。民主政治建设的历程,总与财政制度特别是税收制度的变革紧密关联,正因为如此,我国《立法法》才将财政法定确立为一项重要原则。《立法法》第7条规定,全国人大制定基本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而第8条第8项则将税收方面的基本制度列入只能制定法律的范围。在财税领域坚持法定原则,不仅仅是现实的一种需要,也是《立法法》相关规定的具体实施。   从税收立法的角度看,有必要对现有的非法律位阶的税种法(行政法规)进行修改,然后经过施行实践的检验,通过适当的立法程序将之上升为法律。现行有待上升为法律的税种法主要集中在流转税种,包括增值税条例、消费税条例、营业税条例。相关条例的修订,虽然未直接完成法定原则的形式要求,但这种层面上的修订不仅回应了我国经济发展的现实需求,为将来由条例上升为法律奠定了基础。从长远的角度来看,对税收———财政收入的主体部分通过法律形式规范,既是法定原则的形式要求,也是最大程度的体现民意,反映民智和民主立法、科学立法的客观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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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课程翻转课堂教学设计及应用

摘要:《税法》课程的传统课堂每堂课授课内容充实,时间安排紧凑,但是学时有限导致主要只能讲授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四大税种,其他税种都仅仅是简单介绍,这样不利于学生整体把握我国税制。基于“互联网+”背景下将“翻转课堂”融入到税法课程教学中,进行相应方案设计,以改变现状,可以提升教学效果。

关键词:税法;翻转课堂;教学设计

《税法》课程是我校财务管理专业的基础课程,在第三学期开课,64学时,授课主要包括税收基础理论、税收实体法和税收征管法三部分内容。授课方式主要是通过知识点和例题讲解各个税种,课后安排作业,加深学生的理解程度。尽管每节课授课内容充实,时间安排紧凑,但是学时有限导致主要只能讲授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四大税种,其他税种都仅仅是简单介绍,这样不利于学生整体把握我国税制。课程内容比较重视理论部分的讲解、对于税收实务部分基本不讲,而税收实务有助于学生更好理解这个税种,但是理论课程已经挤占了全部课时,实务部分就讲不到了,导致学生知道税种也会做题,但理解如何具体报税。因而有必要将“翻转课堂”融入到税法课程教学中,进行相应方案设计,以改变现状,提升教学效果。“互联网+”背景下的翻转课堂教学模式最大的优点就是前期的学习阶段是学生通过老师提供的线上资源进行自主学习,学生可以抽取自己有空的时间,只要有手机、电脑等电子设备,在教室、寝室或者其他任何环境里,都可以进行税法课程的学习,同时在听课过程中可以做到随时暂停,对知识点进行巩固,有充足时间可以记录下自己对某个知识点的问题。同时没有跟上的地方学生还可以反复观看,直到掌握为止。使学生真正对每个知识点深刻理解和掌握。翻转课堂是教学改革的一种新模式,其教学模式就可以很好的解决目前高校教育课程内容多时间紧的问题。

一、“互联网+”背景下翻转课堂教学模式应用于《税法》课程教学的设计步骤

税法课程的知识点相对独立,适合录制教学小视频,尤其是税收实体法部分。比如流转税和所得税法等,每个税种的法律规定是根据各个税种的特征制定的。因此,每个税种都可以根据其难易程度和特点,录制不同的视频。在翻转课堂教学模式中,学生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来观看视频内容,对于不容易理解的知识点可以反复观看直到听懂。目前我们学校采用的在线教学平台是智慧树平台。

(一)《税法》课程课前部分

教师:(1)每次上课前通过智慧树平台推送教学任务(视频、PPT、讲义、练习、思考题、模拟实训等);(2)在线答疑。学生:(1)根据老师在智慧树平台的学习任务,在线自主观看《税法》课程视频;(2)思考老师布置的思考题;(3)通过智慧树平台的讨论区留言、知道班级群、微信群、QQ群等方式将问题反馈给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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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分离理论扩展

摘要:随着会计体制改革的深入,财务会计和税务会计逐渐实现了分离,能明确两者功能和适用性,为会计工作开展提供有效依据。本文主要围绕财务会计和税务会计间的联系与差异、财务会计和税务会计分离理论探析等方面展开讨论,从会计报告和会计信息质量等角度出发,分析财务会计和税务会计分离必要性。在两种会计分离的基础上,可保证财务管理过程更具操作性,为企业财务目标的实现提供保障。

关键词:财务会计;税务会计;分离理论

财务会计及税务会计分离是会计发展必然趋势,要结合会计工作实际进行两者分离,并在分离理论指导下,保证会计制度的有效制定及实施,为会计工作效果的实现奠定基础。新的时代背景下,会计工作在企业运营中的重要性更加突出,只有在明确规定会计工作参考依据的基础上,才可发挥其在企业经营利润提高上的作用,这就表明针对财务会计及税务会计分离理论的研究有重要现实意义。

一、财务会计和税务会计间的联系与差异

(一)联系

这两种会计都是会计学范畴的重要内容,以一种具体的工作形式存在的。其中税务会计是在财务会计基础上,进行纳税人经济活动的监督与核算,需要利用财务会计提供的数据信息。税收筹划进行过程中需要对一些事项做出调整,主要是对财务会计中与税务管理会计事项中不相符的事项进行修正,借助税务会计方式进行会计计算,并将结果体现在财务报告中。

(二)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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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环境税法律制度完善思考

摘要:2018年1月1日起,我国正式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确立环境税的征收。从目前来看,环境税的征收,取得了一定的效果,同时还有完善的必要性。本文结合国内的实际情况,从完善现行的相关税种、开征专项环境税、改进环境税收优惠政策等几个方面进行探究性分析。

关键词:环境税;法律制度;环境保护

一、引言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生态环境问题与社会工业发展的矛盾成为亟需解决的问题。英国现代经济学家庇古在其著作《福利经济学》中,首次提到环境与社会税收之间的关系,提出的理论实质使负外部的效应内部化。这是环境伦理学的重大发展。正是基于环境税对生态保护的积极作用,使得欧美等发达国家在生态环境保护上取得了巨大的成功。从广义上而言,环境税是政府利用行政职能对任何有关生态环境保护的事项进行征收的税收。环境税的征收,被西方发达国家视为协调环境保护与社会经济发展的有效手段。通过对环境税的再分配可以有效地控制环境污染,优化资源配置,防范环境污染风险,将环境损害降至最低。

二、征收环境保护税的必要性分析

(一)可持续发展观的提出

发展是人类永恒的主题。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科学技术的革新推动了工业产业的飞速发展,但与此同时引发了环境恶化、资源枯竭、生态失衡等诸多生态环境问题。人类的思想在生态中心主义与人类中心主义之间博弈。基于此,提出了一种全新的发展战略与模式———“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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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税收策划误区及成因

 

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以节税为目的,依照税法的具体要求和生产经营活动的特点,对企业的筹资、投资、运营等生产经营过程进行的事先安排和运筹,使企业既依法纳税,又能充分享有税法所规定的权利和优惠政策,从而获得最大的税收利益,具有合法性、目的性和筹划性等特点。税收筹划在实际工作中日益受到重视,但由于种种原因,人们对税收筹划问题还存在许多误区,本文试图对此进行一些分析。   一、中小企业税收筹划的误区   (一)观念方面   1.混淆税收筹划与偷逃税。由于种种因素,很多中小企业的管理者和财会人员认为税收筹划就是偷逃税,他们不顾税法规定,想尽办法将税收减少到最低。如一部分中小企业有意识地利用收入划分不清违反税收法规,以此达到少纳税的目的。这种方法并非税收筹划,而是虚假的纳税申报。事实上,税收筹划与偷逃税最大的区别是合法性。偷逃税是指纳税人以不缴或者少缴税款为目的,采取各种不公开的手段,隐瞒真实情况,欺骗税务机关的行为,是非法行为;而税收筹划是合法的,是“智慧者的文明行为”,得到了国家的政策支持和允许。   2.认为税收筹划是在会计核算出来的利润基础上计算税收义务。很多纳税单位认为,税收筹划是会计核算的任务,税收仅仅是在利润的基础上计算纳税义务,尽管税务员和会计核算员掌握着税收方面最全面、最及时的资料,然而仅仅依靠他们也无法满足税收筹划的需要。原因在于税收筹划是一项高层次的理财活动和系统工程,它对筹划人员提出了很高的专业要求。不仅要精通税法和会计,还要了解投资、金融、贸易、物流等方面的知识。在很多中小企业里,财务人员这方面的素质是不达标的,因为单单的依靠会计核算是无法完成税收筹划任务的,它需要综合的知识和技能。税收筹划是以会计核算资料为基础的,但还需要其他很多方面的数据和资料,仅依靠会计信息是远远不够的。   3.认为税负最轻的方案就是最优的税收筹划方案。如今,税收筹划作为企业理财学的一个组成部分,已经被越来越多的企业管理者和财会人员接受和运用,它带来的直接效果就是企业能够减轻自身的税收负担,但是,往往税负最轻的方案不一定就是最优的税收筹划方案,因为一味追求税收负担的降低,往往很可能导致企业总体利益的下降。也就是说,在进行税收筹划时,如果一味的考虑税收成本的降低,忽略该方案的实施带来的其他费用的增加或收入的减少,就无法实现企业总体利益最大化的目标。   (二)操作方面   除了存在思维上的误区,在实际的筹划中,往往会出现操作误区,例如利用纳税人身份进行筹划。此筹划方法本无可厚非,但由于相关人员对税法理解不深,理所当然地认为只要自行改变纳税人身份、追求赋税最低化便可达成目的,殊不知国家对此有严格的规定,并非完全认可自由变换身份的行为。再如,利用存货计价方法进行筹划。从理论上讲,企业可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等进行存货计价,不同的计价方法会影响企业最终的经营成果。这是因为,在盈利相同的情况下,若企业的存货成本高,利润会下降;反之,则利润升高。因此,单从方法的选择而言,这是一个不错的选择。但筹划者恰恰忽略了税法的相关限制,即存货计价方法一旦选择,至少在一年内使用,不得随意变动。这意味着企业若随意改变计价方法,便存在偷逃税款之嫌。除此之外,利用转让定价、筹资方式等进行筹划的失败案例也屡见不鲜,究其原因,均源于对税法的一知半解,未深刻理解其精髓。   二、中小企业税收筹划误区的原因浅析   (一)外部原因   一方面是由于税收政策宣传力度不够,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税收政策也在进行着积极地调整,然而,由于宣传的不到位,很多企业和个人对政策的变化无从了解,对一些新兴事物十分陌生;另一方面是由于税收建设不够完善。到目前为止,税收筹划的法律概念还未确定,而且由于税收征管水平不高,税务人员素质良莠不齐,职权过大,使得征纳关系异化,引起企业和个人对某些问题的认识误区。   (二)内部原因   一方面是由于企业财务人员专业素质不高。很多中小企业内部财务人员的策划水平有限,他们大都按照税收筹划的相关专业书籍按部就班,缺乏对于筹划知识的深入理解,所以无法灵活运用相关技能;另一方面是由于企业会计制度不够规范。中小企业的税收筹划要想正常开展,就必须保证会计核算的准确性,同时拥有健全的会计制度和账证,如果不能满足这些条件,税收筹划就不能发挥其应有的效果,可能还会产生反作用。   三、避免中小企业税收筹划误区的对策   (一)从外部环境着手   1.加大税收筹划宣传力度。通过各种媒体宣传企业税收筹划,重点介绍税收筹划的概念、特点、原则,介绍税收筹划与偷逃税、漏税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区别,介绍税收筹划可能带来的收益及存在的风险。税收征管人员也要在执法活动中让纳税人了解其享有的税收筹划的权利。税务中介机构要通过对企业税收筹划成功方案的介绍,对比筹划与不筹划的区别,从而使企业管理人员税收筹划意识到位。   2.完善税收建设,确定税收筹划的法律概念。目前我国已经确定了偷税、漏税和逃税的法律概念,然而税收筹划的法律概念一直没有确定。其实,税收筹划应该包括避税,避税本身没有违反税法,纳税人在法律范围内有权对自己的经营活动进行安排以获取更多利益。此外,要对税收征管人员要加强管理,规范其行为,加强培训,提高其业务素质。   (二)从内部环境着手   1.提高企业财务人员专业素质。一个企业要想进行税收筹划,就必须多组织财务部门进行税收方面的学习,多加强与税收筹划专业服务部门的合作,以提高本企业财务人员实施税收筹划的能力。一方面要做到正确认识税收筹划,密切关注税收政策的变化趋势。为此,中小企业会计人员必须正确认识税收筹划的作用,通过税收筹划有效实施对企业资产、收益的正当维护,同时会计人员还应当树立依法纳税、合法节税的筹划意识。另一方面要坚决贯彻成本效益原则。中小企业会计人员在选择税收筹划方案时,必须遵循成本效益原则,才能保证税收筹划目标的实现。任何一项筹划方案的实施,纳税人在获取部分税收利益的同时,必然会付出税收筹划成本,只有在充分考虑税收筹划方案中的隐含损失和成本,且税收筹划成本小于所得的收益时,该项税收筹划方案才是可以接受的。也就是说企业进行税收筹划不能仅盯住个别税种的税负高低,要着眼于整体税负的轻重。另外,在选择税收筹划方案时,不能把眼光仅定在某一时期纳税最少的方案上,而应考虑服从企业的长期发展战略,选择能实现企业整体利益最大化的税收筹划方案。#p#分页标题#e#   2.规范中小企业会计核算基础工作。税务机关对中小企业的税务检查,是从会计凭证和记录开始的,如果企业没有依法取得相关会计凭证或者说记录不健全的话,税收筹划就可能会认为是无效的。同时,中小企业应纳税额是以会计核算为基础、以税收政策为依据进行缴纳的。在实践中,有些经济事项可能会有很多种会计处理方法,由此造成的税收负担可能会有很大差异,因此,规范中小企业会计核算行为,合理选择会计政策,有助于提高中小企业税收筹划水平。   税收筹划作为现代企业理财的全新思路,其操作过程必须依章行事,企业需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用好、用足各项政策,使自身的纳税行为更加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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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会计发展趋势和进行纳税筹划探讨

摘要:由于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分工的日益明确,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与税收政策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税务会计也逐渐从传统的会计当中分离出来,形成一门独立的关于税法的学科。但我国会计制度的发展还不够完善,很多中小企业没有设置税务会计这个岗位,因此本文将从税务会计的发展趋势以及企业纳税筹划的具体措施来分析并给出合理化的建议,这对我国的税收制度改革发展具有现实意义,同时也一定程度上推动了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

关键词:税务会计;发展趋势;纳税筹划

一、引言

税务会计不同于以往的财务会计具有核算和监督两种职能,税务会计是在税法所允许的范围内,对公司发生的业务进行税务筹划、税金的核算以及纳税申报的一种会计方式,税务会计的职能可以督促企业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保证国家获取稳定的财政收入,同时也有效地维护了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二、税务会计与纳税筹划

(一)税务会计的目标

企业税务会计的目标主要与两个方面有关系。一是国家税法的总体目标,国家税法的总体目标是通过法律的手段监督纳税人按时纳税,保证全体社会人员可以平等地依法纳税,进一步促进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二是税务会计的技能水平。会计人员的水平也充分地反映了企业的财务经营状况,他们通过分析企业的财务情况为领导提供合理化的决策信息,保证纳税管理工作更加有效率地开展,根据有效的税务筹划降低企业的财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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