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药监管范例

前言:一篇好的文章需要精心雕琢,小编精选了8篇食药监管范例,供您参考,期待您的阅读。

食药监管

基层食药监人事档案管理研究

一、基层食药监部门人事档案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基层食药监部门人事档案管理专业人员少经验不足

由于药监部门存在成立时间短,档案管理专业人员少,工作任务重的现状。基层单位普遍没有配备专门的人事档案管理部门或专职档案员,基本上都是由人教部门的人兼职管理,由于专业不对口专业培训时间又短,因此缺乏档案管理的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再加上档案管理手段的滞后,大多数采取的是原始手工操作方法,信息化技术应用程度不高,容易造成档案材料归档不及时、资料收集不完整等问题。从而影响了人事档案管理的实质效果和应有水平。

2.人事档案的内容分类材料归类管理问题有待提升

首先,由于人事档案本身的特殊性具有材料来源广泛、名目繁多、内容各异、形式多样等的特点,从而容易出现档案材料分散、无序等问题,给人事档案的内容分类及材料归类管理造成一定影响。其次,目前基层单位的人事档案管理主要还是掌握干部的履历、学历、考核鉴定、党团材料等,但对工作绩效、奖励、有较大影响的思想汇报及总结、个人检查材料以及图片、声像资料等电子档案缺乏有效收集整理,或者是分散收集缺乏整合归纳。

3.人事档案管理电子信息化程度较低

目前基层食药监部门的档案电子化管理形式单一内容简单。人事档案管理人员大部分仍习惯于手工操作,面对手头上现有的一些管理资源系统软件也只是将个人基本情况、档案目录等材料进行简单录入。对干部在工作生活中形成的原件如评定专业技术职称的论文、报告、科研成果、著作等内容都不予以收录。使得在人事档案的跨单位利用中实用性不强,仍然必须提供纸质档案材料,无纸化阅读档案基本没有实施。这样就大大影响了实际工作效率。再加上基层部门在档案管理上的经费支出不足也导致人事档案管理电子信息化程度较低等问题。

阅读全文

农副产品批发市场食品安全论文

1丰台区五大食品批发市场基本情况

丰台区现有食品交易市场及业态125家,场内经营商户16733户,就食品交易市场的数量和规模来看,丰台区在全市都位居前列,其中北京新发地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北京大红门京深海鲜批发市场、北京农产品中央批发市场、北京京丰岳各庄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等批发市场被列入全市性十大食品批发市场,北京市西南郊肉类水产品市场被列入区域性食品批发市场,五大批发市场内经营户11890户,占全区食品交易市场内经营户总数的71.06%,2013年交易量为1573万吨,交易额为841亿元,2014年交易量为2209.66万吨,交易额为1098.27亿元。总体来说,丰台区食品交易市场存在两个潜在风险隐患:一是食品安全输出型风险高。据粗略统计,丰台区蔬菜交易量约占全市供应的70%,水果交易量约占80%,高档海鲜约占85%,冻品约占50%,鲜肉约占30%,形成了以丰台区大型批发市场为中心,面向全市的食品供应网络,因此,一旦批发市场管控不力,将对整个丰台区乃至北京市食品安全引发区域性风险甚至系统性风险。二是食品安全输入型风险高。丰台区的新发地等五大批发市场承担了全市70%的食品供应,是北京市民食品供应的主要源头,而批发市场内85%的食品来源于外埠,形成了以外埠生产企业、种养殖基地为源头向丰台区批发市场供应食品的网络,食品安全工作面临着巨大的输入型风险,生产、种养殖领域的食品安全风险有可能从丰台区的食品批发市场流入北京市场。

2丰台区食药监管局对五大批发市场采取的监管措施及其成效

2.1抓源头,管大带小,强化责任,严格监管

一是重点监管销售大户,抓大促小,优化市场交易环境。二是推进高风险食品备案准入工作。梳理分析历年曝光的食品安全问题,建立事前跟踪制度,随时对可能存在的风险点提前介入检查。目前已建立月饼、大闸蟹等节令性食品,西瓜、脐橙、芒果等季节性食品的备案准入制度。

2.2推行“两准入、两备案、两公示”制度,落实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推动企业自律管理

一是在日常巡查中督促市场主办单位采取主客体“两准入”,厂家经营资质和检测报告“两备案”,通过LED显示屏、公示栏等对进货票据和检疫证明“两公示”等食品安全防控手段,强化食品市场主办单位和经营商户的主体责任。二是为便于商户记录食品进销货渠道,重新统一规范了《丰台区食品经营进货台帐》、《丰台区食品经营(批发)售货台帐》制式,要求批发商户在建立进货台帐基础上,必须建立销货台帐,要求市场主办单位和食品经营者严格落实进货检查验收、索证索票、台帐登记等制度。

阅读全文

全市食品加工小作坊治理通知

 

为进一步加强对食品流动摊贩和食品加工小作坊的管理,减少和消除存在的食品安全隐患,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食品流动摊贩和食品加工小作坊集中整治的通知》文件精神,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一次食品流动摊贩和食品加工小作坊集中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整治目标   坚持“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的原则,通过集中整治取缔一批、帮扶一批、规范一批,达到“相对固定、全面建档、基本达标、明显好转”的目的,初步改变食品流动摊贩和食品加工小作坊“散、乱、差”的现象,消除食品安全隐患。   二、整治范围和对象   全市范围内城区及乡镇道路两侧、校园、各大市场、车站、广场周边摆设的食品流动摊贩以及食品加工小作坊。   三、工作分工   此次集中整治行动以质监、工商、食药监、城管等部门联合执法为主,公安等部门配合。工商部门负责牵头食品流动摊贩整治,质监部门负责牵头食品加工小作坊整治。涉及到乡、镇、街道的整治行动由所在地乡、镇、街道积极配合。   四、工作措施和整治重点   (一)市食药监局、质监局分别制定食品流动摊贩和食品加工小作坊基本卫生要求,作为集中整治的依据。   (二)市工商局、质监局分别制定食品流动摊贩和食品加工小作坊集中整治方案并牵头组织实施。   (三)各有关单位要根据职责分工对整治对象进行登记建档,做到底数清楚,监管档案齐全。   (四)食品流动摊贩的整治重点是规范管理,要结合实际集中规划临时占道食品摊贩经营区域和地点,通过整改、引导、帮扶,实行统一区域经营,并符合基本卫生条件;对达不到基本卫生要求的坚决予以取缔。食品加工小作坊的整治,以豆制品等为整治重点,对于不符合基本卫生要求的,一律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坚决予以取缔。   (五)各级各部门要结合此次集中整治,加大“地沟油”整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力度,对涉嫌违法使用“地沟油”、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犯罪行为,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工作步骤   (一)宣传发动和调查摸底阶段(7月10日前)。各有关单位要抓紧制定具体工作实施方案,全面部署,广泛宣传发动,组织开展对食品流动摊贩和食品加工小作坊进行摸底调查,全面建立监管档案。   (二)集中整治阶段(7月11日—8月31日)。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集中力量对食品流动摊贩和食品加工小作坊开展集中整治行动。   (三)总结验收阶段(9月20日前)。各有关单位要认真总结本次整治工作,对整治效果开展评估验收,并将集中整治情况总结材料报送市食安办。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食品流动摊贩和食品加工小作坊存在的食品安全隐患,高度重视此次集中整治工作,加强领导,明确任务,落实责任。整治要做到有方案、有部署、有检查、有落实,任务要具体,措施要有力。要严明纪律,对整治工作不力,工作中失职、渎职者,将严肃追究相关责任。   (二)加强协作,务求实效。食品流动摊贩和食品加工小作坊整治工作涉及面广,难度大,任务艰巨。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发挥整体联动优势,做到信息互通。流动摊贩如有异地加工的,工商部门要查明加工点信息,并通报质监部门;质监部门也要将小作坊的食品销售点信息通报工商部门。整治行动中要注意工作方式和方法,努力做到宣传与治理相结合、帮扶与整改相结合、疏导与取缔相结合。   (三)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宣传、教育和监督作用,广泛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努力提高人民群众的自我保护意识,引导树立科学消费观念;充分调动群众积极性,建立健全社会监督机制。各监管部门要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及时受理和调查处理举报投诉,努力形成政府主导、部门齐抓共管、全民参与的专项整治良好氛围。   市食安办要适时组织对集中整治工作情况进行督查,督促专项行动扎实有效开展。各有关部门专项整治行动开展进展情况每半个月(每月15日、30日)向市食安办报送一次。

阅读全文

酒类食品问题与小作坊食品安全

摘要:食品小作坊,作为我国经济发展中长期存在的食品经营模式,在食品供应体系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是我国饮食文化的重要载体。食品小作坊一直是食品监管的“末梢神经”,小作坊食品安全规制也经历了从无到有,从堵到疏的过程,其食品安全逐渐有了保障。然而小作坊食品安全问题仍然很严峻,依然是食品问题的高发区和重灾区。本文以酒类小作坊为例,分析目前食品小作坊存在的突出问题,并提出针对性的解决思路和建议。

关键词:小作坊;酒类;食品监管

食品小作坊所生产的食品与老百姓的生活息息相关,为消费者提供了便捷,迎合了食品消费群体多元化需求,特别是小作坊生产的传统名优食品,作为当地城市的名片,有效地传递我国多元的民俗和文化,推动着当地经济的发展[1]。食品小作坊在给人民带来消费便利的同时,也引发一系列食品质量安全问题,下面以小作坊酒类食品为例,详细阐述。结合本中心2018年度针对食品小作坊样品的抽检工作,笔者调查并总结了酒类食品小作坊存在的质量问题和安全隐患,集中体现在以下方面。

1小作坊酒类食品存在的问题

1.1概念模糊,类别不清

抽检中发现小作坊主对酒类食品概念和类别不清楚,以米酒为例,依据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米酒属“其他发酵酒”类别,不得添加糖精钠等甜味剂。有的小作坊生产的酒类名称虽为米酒,但标签中赫然标注“配甜型”,检验结果也显示含有糖精钠,这主要是由于小作坊主对米酒概念模糊所致。在抽样过程中,抽样人员也同样发现小作坊主对发酵酒、配制酒的类别和概念不清楚,不知道自己所生产的酒属于什么类别,以及该类别对应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和使用量。

1.2酒精度有出入

阅读全文

现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复检制度思考

【摘要】食品复检是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的重要一环,其涉及食品监管部门、消费者、生产经营者、检验机构等多个方面,现实工作中的诸多节点经常产生争议。本文尝试对我国现行的食品复检规定及可能存在问题进行初步分析,就完善食品复检工作程序提出相关建议。

【关键词】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复检:异议

食品复检是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极其重要的一个环节,除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切身利益外,还与相关监管部门、食品生产经营者、初检机构、复检机构有直接而密切的关联。同时,食品复检也是维护生产经营者利益的一种途径,更有效地保护其合法权益,如没有食品复检的途径,相关企业只能等到行政处罚决定做出后再提起行政复议或诉讼,但后者的周期过长,程序也比较烦琐,相应的司法成本也更高。

一、食品复检简介

回顾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历史,食品复检的出现相对滞后。《食品卫生法(试行)》《食品卫生法》《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以及《产品质量法》(1993版)等法律法规均没有规定食品复检制度。直到2000年修正的《产品质量法》才第一次出现关于食品复检的条款,其中第十五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对抽查检验的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十五日内……申请复检”。2009年我国颁布的《食品安全法》也规定了“对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可以依法进行复检”;2015年《食品安全法》修订,其中第八十八条对食品复检作出更明确的规定:“对依照本法规定实施的检验结论有异议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可以自收到检验结论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检申请......复检结论为最终检验结论”,同时还对复检机构管理及食用农产品的快检方法的复检作出规定。食品监管部门也相继出台了一系列规章或标准要求,如《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号)、《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规范》(食药监办食监三〔2015〕35号,以下简称35号通知)、RB/T216-2017《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食品复检机构要求》《关于进一步规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复检和异议工作的通知》(市监食检〔2018〕48号,以下简称48号通知)等,并陆续公布了三批复检机构名录,这些均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起到积极的推进作用。

二、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食品复检过程和结果的规范性、科学性、严谨性应得到充分保证,虽然食品复检的相关规定越来越完善,但在实际工作中还有部分问题尚待解决,例如:复检机构的技术能力水平参差不齐,尚未出台关于复检机构的具体监管条款,缺少退出机制;在复检结论为最终结论的前提下,缺少关于对复检过程监督管理和对复检结论科学论证的程序要求等。还有的问题不单直接影响后续监管,甚至可能影响到相关产业发展。例如,2016年某检测机构在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过程中,曾发现某企业生产的鱼罐头锌超标,后经复检机构复检后最终结论改判合格。该机构对相关抽样检验工作进行全流程梳理、分析,确认初检结论科学、合规,随即对相关生产企业所在的地区同类产品进行采样,检验确认该类产品锌超标问题并非个例,在原料养殖、水体污染或者生产中的质量控制等方面可能存在区域性隐患,就此问题行文上报监管部门,建议开展针对性的风险排查工作。但按照法律规定,复检结论为最终结论,这一定程度上妨碍了核查处置、风险排查分析等工作的开展。

阅读全文

疫情中捐赠药品规范化管理探析

【摘要】通过查找我国捐赠药品管理相关要求,结合疫情突发事件中捐赠药品的管理过程,总结捐赠药品管理的成功经验,梳理捐赠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困惑,探讨规范捐赠药品管理的思路和方法,为今后突发事件捐赠药品规范管理提供实操借签,也为国家相关管理部门制定管理规定提供决策参考。

【关键词】疫情;捐赠药品;规范管理

己亥岁末,病毒感染疫情的爆发,给人民群众身心健康带来了极大危害,病毒无情人间有爱,抗疫之际,很多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纷纷通过捐赠药品的方式表达爱心贡献自己的力量,但国家现行出台的管理规定对捐赠药品管理不够具体明确,医院对捐赠药品的使用处置很受限制,加之突发事件常常有很多客观因素导致捐赠药品接收管理无法像平日工作细致到位,在实际工作中遇到了很多困惑,甚至一些医院因管理麻烦、使用渠道受限不愿意接受捐赠药品。对于捐赠药品的规范管理,我们根据国家相关管理要求结合医院工作实际总结了一些经验,可供同行借鉴,也针对工作中存在的困惑提出了一些建议,为国家行政决策部门修定具体管理规定提供参考。

1我院捐赠药品来源

我院捐赠药品来源:①当地红十会分配;②生产企业直接捐赠;③生产企业通过配送企业捐赠;④生产企业业务代表个人捐赠。

2我院捐赠药品管理模式简介

2.1查找并学习国家相关管理要求。与捐赠药品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救灾捐赠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这些法律法规均没有直接提到捐赠药品管理具体内容,没有实操性;与捐赠药品管理操作相关的管理规定有《关于加强捐赠救灾药品和医疗器械监管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电[2008]2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抗震救灾捐赠药品和医疗器械监管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电[2010]7号)》、《卫生计生单位接受公益事业捐赠管理办法(试行)国卫财务发〔2015〕77号》,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等四部门关于印发捐赠药品进口管理规定的通知食药监药化管〔2016〕66号。这些管理规定为捐赠药品部分工作提供了管理依据,还有很多工作规定不明确或者未提及,医院无法自主决定,给规范管理带来困惑。

阅读全文

检验的重要性之食品安全论文3篇

第一篇

一、食品安全诚信建设必须以法治为基础

改革开放30多年来,从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转变过程中,随着旧秩序的解构,传统美德丧失,利己主义张扬,见利忘义横行。必须发挥法律的规范性指引和强制性约束双重作用,重塑主流价值观。

二、构建食品安全失信惩戒机制

政府应当建立切实可行的、严厉的食品安全失信惩戒机制,加大失信成本,让失信者付出沉重的代价,使其不敢再犯也无法再犯,让潜在失信者望而生畏。

(一)强化对食品安全失信行为的刑事处罚

当前刑罚中针对食品安全犯罪的内容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和第一百四十四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对这两个条文进行了修订,加大了刑罚力度,取消了罚金的数额上限。其他相关条文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第一百四十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第二百二十二条“虚假广告罪”等。2013年5月3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文简称为《解释》),明确界定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以及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竞合的处理原则等。对于现实中大量存在的生产经营一般不合格的食品没有达到法律规定的结果或危险程度的情形,根据《解释》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进行处罚,但是,依《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2倍以下罚金……”,设定了“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的门槛,对于无证的黑作坊、黑企业来说,一般没有正规的销售账目,要查实销售金额非常困难,况且有的还在生产阶段,没有销售金额。食品安全犯罪的立案门槛太高,将导致一部分危害食品安全的行为人逃避了法律的惩处。建议增加从事生产、销售不合格食品的时间连续超过一定时限的即可定为此罪,这是从行为的持续时间来衡量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章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六条关于法律责任的规定中均以货值金额作为裁量的标准,更利于惩治违法。《刑法》第一百四十条中是以销售金额作为量刑的依据,建议刑罚与行政处罚衔接,以货值金额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并明确规定货值金额的计算方法,具体计算方法可参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办法所称货值金额,指餐饮服务提供者经营的食品的市场价格总金额。其中原料及食品添加剂按进价计算,半成品按原料计算,成品按销售价格计算”。

阅读全文

装饰性彩色平光隐形眼镜整治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食品生产安全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总局令第23号)、《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一〔2016〕115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县食品生产企业总体情况和日常监管实际,制定本工作计划。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四中全会精神,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四个最严”和“四有两责”要求,落实食品安全属地监管责任,规范食品生产加工行为,及时发现和消除食品生产企业存在的食品安全隐患,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加大无证查处力度,提升全县生产环节食品质量安全水平。

二、检查对象

全县所有获证食品生产企业,即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食品生产企业。

三、检查方式

主要分为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双随机检查。

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