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一篇好的文章需要精心雕琢,小编精选了8篇食品监管范例,供您参考,期待您的阅读。
食品召回保险监管探索
作者:谭晨颖 刘思钰 唐榛侃 胡漪梦 宣琳艳 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在欧美发达国家,食品召回保险的出现降低了企业召回缺陷食品的成本,是食品安全事故有效善后措施,对我国合理解决食品安全问题有重要借鉴意义。但在我国食品召回制度初步建立的情况下,食品召回保险尚处空白阶段,保险产品缺乏有效供给。找出其阻碍因素,是建立我国食品召回保险的关键。
一、症结与困难
(一)学术界对召回保险定义不清
学术定义不清主要表现为召回保险和责任保险定义的混淆。召回保险是以召回过程中发生的成本为保险标的的独立险种,但目前理论界存在将产品召回保险归为责任保险的错误,将此类保险冠之以"召回责任保险"之名,如杜波认为食品召回责任保险是以食品召回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付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1],这既不利于从理论上阐明召回保险的特征,也容易使厂商承担过重的保险负担。而近些年,"召回保险"的使用频率呈现上升趋势,如曲建昌将"产品责任保险"和"产品召回保险"并列归类,尽管他提到产品召回保险可以作为产品责任保险范围的组成部分,但又称两者之间的区别也是显而易见的,并认为产品召回保险更有利于损失预防,这与风险管理的最优化目标一致[2],是中间派。而吴祥佑则明确提出产品召回保险不是厂商对私法责任的承担而是对公共义务的履行,是一种义务保险而非责任保险[3]。我们认为召回保险与责任保险,其产生时间、保险对象、责任范围都有所不同,是独立于责任保险的一种保险。
(二)食品召回保险市场需求少,投保动力不足
从法经济学角度分析,市场是商品交换关系的总和,是商品供求关系变化的集中表现。保险市场作为一种无形商品市场,同样具有完整的市场构成要素,体现市场供求关系,遵守市场供求规律。食品企业的召回成本与违法成本(包括行政处罚、民事赔偿、刑事责任、信誉损失)的高低决定着召回保险推广的前景,当前者一定时,后者的变化起着决定性作用。
食品安全监管的对策
一、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食品安全监管现状 1.我国关于食品安全的制度规定 我国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确立了一系列的食品安全法律制度,主要有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风险监测和评估制度,问题食品召回制度,不超过十倍的损害赔偿制度,食品生产许可证制度,食品流通许可制度,餐饮服务的许可证制度等。另外,为了防范食品安全问题,从源头上遏制问题食品的流通,取消了食品范围内的免检制度。总得来说,国家关于食品安全的各项制度规定侧重点逐渐转移到了事前防范上来了,说明国家更加注重民生,更加注重保护人民的切身利益,更加以人为本、保护人民的生命健康安全。 2.食品安全的监管主体 首先,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四条:“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其工作职责由国务院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公布、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的制定,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别对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可知我国关于食品安全的监管实行的是食品安全委员会统筹协调、多部门分散管理的体制。国务院的食品安全委员会作为最高的议事协调机构,负责全国食品安全的协调及指导,统筹各部门的监督管理工作,其具体工作又由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具体承担;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负责各个环节的食品安全监管。但根据2013年3月10日召开的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组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并将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的职责、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职责、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生产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等进行整合,赋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行使,并不在保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由此,我国基本结束了食品安全监管的分散模式,食品安全监管的具体职责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行使,但另一方面,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的撤并也是的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失去了具体的事务执行机构,对食品安全委员会职能的发挥将产生一定的不利影响。 3.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标准 根据法律的规定,食品安全标准的制定是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职责,并且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性的标准,是食品生产、食品流通等必须遵守的基本标准。近年来,国务院卫生部着力于食品安全标准工作,对已有的食品安全标准进行重新修订、整合,卓有成效。首先,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项目管理规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等一批安全标准管理制度;其次,卫生部循序渐进的进行了食品安全标准的整合,部署了数百项食品卫生标准的清理工作,对食品添加剂、真菌毒素含量等标准通过科学研究进行了一些修订;最后,对于食品安全标准的真空地带进行了填充,出台了一批新的食品安全标准法规,如乳品安全标准、《食品中百菌清等12种农药残留限量》、食品添加剂质量规格标准等。总得来说,在监管标准上,体系已逐步趋于完善,但仍然要加倍警惕新的食品毒素等的出现。 (二)食品安全监管存在的问题及其成因 1.监管部门的职责界定不清,导致互相推诿 在《食品安全法》的制定过程中,以往食品安全“多头分段管理”的体制一直为专家学者所非议,但《食品安全法》的出台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这一弊端,根据其第四条的规定,虽然增设了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但仍然坚持了由卫生部、农业部、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等多主体并行监管,使得监管主体之间仍然存在职责权限不清的问题。如“地沟油”事件中,某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工作人员就称其局没有执法权,只有督查权,而该地卫生监管所则表示地沟油应当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查处,质量监督管理局又认为地沟油的无证经营等问题应当有工商局管理。部门之间的相互推诿源于各部门的职责权限界定不清,更是食品安全的多头监管体制弊端的结果。 2.法治建设不全面,人民法律意识水平低 我国的法治建设起步较晚,当前法治建设在很多方面还不甚全面,遭受食品安全侵害时,人们的救济途径较少,仅能寻求法院的救济,并且通过诉讼来维权取证困难,成本过高、效率过低。另外,人们的法律意识还处于较低水平,很多人虽然意识到了食品安全的重要性,但是并没有对食品安全的监管引起足够重视,对食品安全监管机构的工作不配合、不理解,特别是很多商业经营者、食品生产者,对食品安全监管机构的工作没有正确的认识,认为只是繁文缛节,影响生产。民众虽然高度重视食品安全、食品健康,但是也还没有充分利用法律的手段来维护食品安全,全社会的食品安全法律意识还有待进一步提高。 二、完善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对策及建议 (一)完善各项具体监管制度 对于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中确立的各项制度,要制定具体的制度执行规范,完善其配套规则,以使此制度能够切切实实的得到执行,能够对食品安全监管发挥应有的作用。如上文所分析的问题中,对于召回制度,要制定一部关于食品召回的细则,明确哪些食品是问题食品,哪些问题食品又应当召回,召回的主体是谁,具体如何执行等问题;对于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及评估制度,则要细化法律规定,确定具体的监测机构及评估组织,并对监测及评估的结果的用途或效力进行规定,以使风险监测及评估制度在食品安全的事先防范机制中充分体现其价值等。总之,不管是《食品安全法》确立的各项具体监管制度,还是其他立法主体、法律法规中的食品监管制度都应当有配套的实施制度,而不仅仅只是一些原则性的摆设规定。 (二)健全各项法律法规及规章 首先,我国关于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除了《食品安全法》等几部专门规定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外,还散见于各个单行法中,使得食品安全的执法依据不一,甚至互相冲突。应当以《食品安全法》及《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为基本法律,对各个单行法中有关食品安全的规定进行整合梳理,解决法律、法规、规章中的交叉、重复、空白等问题,统一食品安全行政执法的依据,增强执法的权威性。其次,对于我国还未来得及制定的食品安全标准及食品安全制度等,要加快立法进程,尽量减少法律管辖的真空地带,使食品安全监管有法可依。如要加快保健食品监督管理条例、饮用水安全标准的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及审核,尽早填补法律的空白。 (三)完善现行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明确食品安全委员会的刚性行政主体 在美国,其食品安全局在性质上来说是一个行政机构,能够对各个行业的各个企业展开食品安全调查,发现问题的能够给予处罚及制裁。而中国的食品安全委员会是一个由多个部门负责人组成的议事协调机构,并不享有具体的行政执法权力,主要履行的是综合协调、监督指导的功能。由此也导致食品安全委员会只能在宏观上引导国家食品安全治理的政策方向,起到的仅是引导作用,而没有实际的权威。我们可以考虑借鉴国外的立法经验,将食品安全委员会变为一个行使行政执法权的刚性行政主体,使其具备对问题食品企业的制裁权力,不仅能从宏观上把握食品安全的政策方向,而且也能对食品安全问题进行具体的行政管理,双管齐下,加强食品安全委员会的权威执法性,或许能改变中国食品安全的现状,提高食品安全监管的效率与质量。 (四)全面促进法治建设,提高人民的法律意识 人民法律意识的高低对于食品安全的监管是非常重要的,人民公共监督权利的行使对食品安全至关重要。人民的监督遍布食品安全的各个角落、各个链条,调动全社会人民力量对食品安全进行监督,提高全社会人民的法律意识,使他们知道遇到食品安全问题,应当向那个机构、哪个部门寻求救济,应当如何追究不良商家或生产者的食品安全责任,这就在全社会范围内形成良好的氛围,全社会保卫食品安全。全面促进我国的法治建设,提高人民的法律意识水平,对于食品安全问题的监督管理将起到重大的实效。 作者:张静 单位:山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
农村食品安全及监管策略
1农村食品安全问题监管的重要性
农村的食品安全问题直接关系着人民群众的健康问题。因为我国的食品大多数来源与农村,这也说明了农村的食品安全监督是基础部分,同时也是最为重要的部分。科学有效的食品监督体系能及时的发现食品中所存在的问题,并及时的采取措施进行问题控制,消除安全隐患。最大限度的保证食品安全,为人们的生命安全提供最基本的保障。
2当前农村食品安全监管中存在的问题
2.1政府职能部门不够重视
农村食品安全监督最直接的手段是行政监督,同时也是最有效果的手段。行政监督有着强制性和权威性等特点,在农村食品安全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但由于我国的政府机构不够完善,再加上政府相关单位的不重视,导致我国的农村食品安全监督工作并没有做到位,也无法及时的避免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的发生。
2.2农村食品安全监管机制不完善
我国农村食品安全监管机制不够健全,当前相关监管机制不能及时的将零散的农村食品生产企业进行统一管理,同时行业间的监管组织也没有得到相应的发展,监管职能并不成熟,严重的制约着行业的发展。此外,农村食品安全生产和流通等方面都没有行业制约,导致整个农村食品生产安全处于空白,这种情况无疑加大了监管的难度。
食品安全监管制度探究
摘要:
食品安全不仅关系着人们的生活质量,更直接着关系着人们的身体健康。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各种社会矛盾和问题也暴露出来,其中食品安全问题,就是全国人民都十分关注的重要话题。本文就我国当前的食品安全现状以及发达国家的食品安全法律制度进行研究分析,并提出完善意见,希望能够对完善我国的食品安全法度制度有一定的帮助。
关键词:
食品安全;监管;法律制度
在食品安全这一问题上,仅仅依靠市场调节和企业自律是不够的,想要让食品加工企业生产出安全的食品,得到消费者的认可,还需要建立健全的食品安全法律制度,通过法律安全监管,促使食品加工企业进行正规的生产活动,生产出令消费者放心的合格食品。
一、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法律制度当前现状
早在2009年,为了更好的监管我国的食品安全问题,我国政府就已出台了《食品安全法》,取代了《食品卫生法》,并为此专门成立了食品安全委员会,专门负责监督食品监管行政职能部工的工作情况,也就是为了督促食品监管部门更好的发挥食品安全监督职能。然而《食品安全法》的出台及食品安全委员会的成立,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我国的食品安全问题,“问题血燕”、“有毒血旺”等食品风波仍是层出不穷。这些食品安全问题的出现,足以证明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法律制度不够健全,不足以从根本上遏制食品安全问题。首先,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被认为不能存在政治责任和道德责任,只存在法律责任,这个法律变得狭隘和不健全,无形中降低了法律的执行力度。其次,在实际的监管过程中,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运行机制存在明显的职能交叉重叠的情况,监管部门数量多,不仅浪费了行政资源,分段式的监管方式,也让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不能对食品安全问题进行统一管理,使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出现漏洞。第三,由于多次机构改革后,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机关普遍存在管理职能定位不准确、权责不清的情况,使食品安全监管制度无法良好的运行。第四,自2014年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职能整合,机构的设置与人员的组合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有部分负责食品安全监管的执法人员缺乏食品安全监管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很难胜任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第五,在市场交易中,常常出现欺骗行为,这就导致市场失灵,消费者无法了解到真正的食品真正信息,虽然在已曝光的食品安全问题大部分属实,但还是有少部分食品安全新闻是由人编造出来的。由于网络信息传播快速且传播量大,导致很多人信以为真,对社会的稳定造成了不利影响。最后,我国对出现问题的食品缺乏相应的召回制度,同时食品风险预警制度也不够健全。
食品安全监管的社会参与研究
摘要:食品安全关乎人们的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关乎社会的稳定与发展。当前社会对于食品安全更为关注。多元化社会共治视角下,除了政府监管部门与食品生产经营主体要积极地参与其中,更应发挥第三方的力量,做好食品安全治理,构建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基于此,本文分析了现阶段食品安全监管存在的问题,提出了社会共治视角下多元化社会参与食品安全监管的路径,从而为相关工作的开展提供一定参考。
关键词:共治视角;食品安全;社会监管
食品安全关乎人们的身体健康与社会的发展。在当前时代背景下,食品安全问题日益严峻,食品安全事故屡见不鲜,对人们的身体健康造成了极大威胁,制约着社会的发展。因此,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尤为重要。在当前监管工作中,逐渐暴露出以政府监管为主导的治理体系难以满足监管全面性的问题,且消费者、媒体等社会力量的作用更加突出,相关方面的法律法规日趋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从传统的突出政府监管的模式逐渐向多元化的社会共治模式进行转变和过渡。
1现阶段食品安全监管存在的问题
1.1消费者参与度不够
消费者参与程度是衡量政府民主管理的重要标志,也是判断治理质量的重要环节。现阶段,食品生产企业乃至及整个行业都在积极推行“透明化”生产,积极主动地接受消费者群体的监督,这一发展背景下,食品生产的安全性大大提高,消费者对食品生产企业的信任度不断提升。但从整体发展现状来看,很多地区的消费者在食品安全监督方面的参与度仍有较大的提升空间,未能将消费者在食品安全监督方面的作用充分发挥出来。部分地区一些消费者在食品安全方面的知识较为匮乏,在购买食品时,判断食品的安全性仅通过产品外包装的信息了解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地以及生产厂家等,凭借上述信息对产品的安全性进行评价,但对具体的食品原材料、营养成分、添加剂的使用情况了解不多。同时,消费者与政府监管部门之间缺乏一个交流和连接的平台,消费者能参与食品安全监督的渠道较少[1]。同时消费者在食品安全监督中,长时间处于被动地位,在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时,未能及时解决问题并对消费者权益进行有效的保护。消费者在购买食品时,所承担的角色不仅是消费者,还是监督人员。但作为食品安全监督员的消费者角色,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其未能充分履行责任与义务。例如,消费者在面对食品安全问题时,因认为维权麻烦、成本高,且耗时耗力而不及时投诉或举报,或因不信任相关部门而放弃维权。长此以往,消费者的积极性受到了极大的不利影响,参与食品安全监督的积极性不高。
1.2媒体监督规范性不强
食品安全监管及现状研究
摘要:本文以日照市大学城食品安全问题以及监管现状为研究对象,综合了文献研究、问卷调查、实证分析以及现实中所接触到的资料等进行分析。首先,了解日照大学城附近学生遇到食品安全方面问题的概率,知晓问题存在的广泛程度以及各类食品问题的出现频次。其次,通过收集学生投诉时遇到的问题以及最近几年的监管案例,进行详细分析。最后,探究解决日照大学城食品安全问题的对策,包括细分区域管理、完善管理体制、积极进行投诉渠道改良及增强学生在监管层面的参与度等方面,希望可以解决目前日照大学城所存在的部分食品安全问题。
关键词:日照市大学城;食品安全;问题与对策
1日照市大学城食品安全监管现状及相关问题
1.1日照市大学城食品安全现状
根据问卷调查,日照市大学城的学生中70%以上的学生曾经遭遇过食品安全问题,仅有不到30%的学生从未遭遇过食品安全问题,且有30%以上的学生经常遇到食品安全问题,说明日照市大学城的食品安全问题是广泛存在的。食品安全的定义是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笔者由此设计问卷选项为食物上面有异味、食物上面有异物、食物外表无异常但吃掉后身体不舒服、食品为假冒伪劣产品及加工作坊不卫生等,得到如下结果。日照市大学城的食品安全问题种类是多样化的,在参与问卷回答的众多学生中,60%以上的学生遭遇过两种或两种以上的食品安全问题,尤其是食物上面有异物以及外表正常但会让人体不舒服的食物占大多数。同时也可以看到加工作坊不卫生的情况相对而言是比较少的。根据问卷调查,许多学生的食品安全知识有多重来源,其中占比最多的还是来源于电子媒介电视网络等(65%),这与当今智能手机飞速发展,网络连接世界各地关联很大。但同时,由于网络上自由度太高,其中的各类信息往往不经审核便能发布传播,无法保证其知识的准确性[1]。而且日照大学城学生们也只是信息的直接接受者,不会刻意查明各类信息的准确与否,因此只能说明学生们有基本的食品安全问题的防范意识,而不能说明学生们从各处掌握了大量有关食品安全的知识。
1.2日照市大学部分城食品安全监管案例
2018年11月日照市东港区食药监局开展大中型商超“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活动,发现两家大型商超在食品操作加工过程中存在部分安全隐患;2020年12月日照市场监管局设立日照市餐饮食品红黑榜,每过一段时间便放榜日照市优秀餐饮及较差餐饮门店;2022年4月开展“你点我查”让市民把遇到的食品安全问题通过日照市市场监管局微信公众号和抖音公众号进行留言,让市民直观了解和感受监督检查情况。上述是笔者在网络报刊上收集到的相关食品监管信息,日照市场监管局在食品安全问题的检测中处于上游监督地位,对不合法不合规的商家进行处罚,保障消费者的权益,是处置日照市大学城食品安全问题的主要部门。同时在疫情暴发后的今天,一些新增的管理制度及法规无疑增加了监管的难度,并且对于监管的力度也提出了要求[2]。
运动会食品安全监管情况分析
摘要:
目的掌握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运动会食品安全状况,保障十三运的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等人员的饮食安全提供其科学依据。方法制定十三运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保障工作方案等11个专项工作方案,对十三运定点接待单位、场馆周边餐饮服务、食品流通单位等进行现场食品安全监督检查,每个定点接待单位派驻2名监督员全程开展监督保障工作,并对调查数据进行了专门的统计和分析。结果定点全程保障单位14个,对场馆周边餐饮服务、食品流通单位进行巡回监督检查。对定点接待单位的从业人员进行19次培训,共培训食品从业人员1276人次。共下达指导意见书、监督意见书228份,制作各项现场检查笔录1142份。共对100余种食品及食品原料开展快速检测3001份;同时还对18个批次蔬菜、2个批次水果、6个批次猪肉、5个批次牛肉、3个批次羊肉分别开展了风险监测和监督抽检,圆满的完成了十三运的食品安全保障工作。结论在举办大型运动会或重大活动中,只有及早安排,并制定完善的食品安全监管方案和措施,利用电子监控设施及定点人员等对定点接待单位进行全程监管,加大监督检查的力度和频次,达到被监督单位多次全覆盖,才能控制或消除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从而保障大型运动会或重大活动圆满完成。
关键词:
大型运动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运动会(以下简称为十三运)于2014年8月17~26日在赤峰市举行,按照十三运组委会的工作部署,我们对十三运的食品安全工作进行监督管理,保障其管理人员、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公安干警和武警官兵等人员的食品安全,圆满地完成了十三运的食品安全保障工作。现对十三运期间食品安全监管情况进行分析,以其对今后举办重大活动开展食品安全保障提供科学的依据。
1保障工作的基本情况
在2014年5月17日至8月26日,对14个定点接待单位进行全程保障,共保障了29个比赛项目12000余人的食品安全,其中运动员、教练员近8000人,裁判员及技术人员620人,新闻记者等230人,开幕式演出人员及志愿者2220人。另外保障了3000余名公安干警和武警官兵临时盒饭加工制作的安全。在十三运食品安全保障工作中,共有77名执法人员投入保障工作,每个定点接待单位派2名监督员全程开展监督保障工作,同时对定点接待单位及场馆周边餐饮服务、食品流通单位进行巡回监督检查,及时检查发现食品安全隐患,纠正违法行为,确保餐饮服务的食品安全。
中外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比较
摘要: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挂牌成立以及《食品安全法》的修正,体现出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与时俱进。但与欧盟、美国和日本相比,我国在监管机构、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方面还存在着差距。本文主要比较了我国与欧盟、美国、日本在监管体制上的不同,发现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与这些国家与地区的差距,为今后食品安全监管的改革提供参考。
关键词:公共管理;食品安全监管;监管体制
2018年4月10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简称市场监管局)正式挂牌成立。组建后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和综合协调工作,对食品生产、流通、消费的全过程进行监管,对食品安全进行风险监测、风险预警和风险交流等工作。虽然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已经有了很大的进步,但与其他国家相比还存在一定的差距。本文主要对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与欧盟、美国和日本进行了比较研究。
1食品安全监管主体的比较
1.1欧盟食品安全监管体制
欧盟在食品安全监管上采取欧盟与成员国两级监管的体制。欧盟级别的食品安全监管机构主要有3个:①欧盟理事会,负责制定食品安全基本政策。②欧盟委员会及其相应的常委会,负责提供食品安全建议和议案,其下属健康与消费者保护总署的食品和兽类办公室负责食品安全风险管理。③欧盟食品安全局,负责监管整个食物链以及风险评估和交流工作。
1.2美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