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动驾驶汽车交通损害赔偿问题

前言:寻找写作灵感?中文期刊网用心挑选的自动驾驶汽车交通损害赔偿问题,希望能为您的阅读和创作带来灵感,欢迎大家阅读并分享。

自动驾驶汽车交通损害赔偿问题

摘要:自动驾驶时代即将来临,如何解决自动驾驶汽车所引发的交通事故是必须面临的现实问题。自动驾驶汽车与人工驾驶汽车之间差异明显,驾驶人的驾驶行为对于行驶中的汽车所能施加的影响也有不同。传统的交通损害赔偿规则,以驾驶人行为为核心评价标准,参照侵权行为的基本构成要件确定责任划分和风险承担,面对自动驾驶汽车人车切换的驾驶模式,已经无法对其形成有效约束。应着重在技术创新与保护人类生命财产权之间寻求平衡,对现有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规则进行更新与完善。

关键词:人工智能;自动驾驶汽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

自1977年人类历史上第一部智能汽车诞生以来,科技进步不断推动汽车制造与驾驶技术的更新。进入21世纪,无论是国外的科技巨头还是国内的互联网大咖,都在马不停蹄地研发自动驾驶汽车技术。至2018年,谷歌Waymo自动驾驶汽车在公共道路上已进行超过500万英里的测试,同年4月,百度的Apollo2.5版本则搭载更多高效开发工具。与人类历史上历次科技革命并无不同,科技的进步离不开市场尤其是产业界的力量支持。平安证券研报显示,到2020年,我国智能汽车市场规模将近600亿元,自动驾驶汽车的潜在市场价值将达千亿元级别,未来市场潜力巨大。与此相应,政府层面也在为推进自动驾驶汽车的推广和普及工作,紧罗密布地加快相应政策的制定。以上例证,可以看出,无论从科技领域、市场方面还是政府层面,对自动汽车的关注度和重视程度都在不断攀升,但自动驾驶汽车引发的交通损害如何进行赔偿,则是法学理论界和实务界都亟需思考的问题

1自动驾驶汽车与交通损害赔偿

自动驾驶汽车,又称智能汽车、智能网联汽车,或者无人驾驶汽车,是一种依靠传感器和卫星定位系统等人工智能技术提供驾驶辅助,以实现没有人工操作或者干预的情况下自主进行驾驶的机动车。显然,自动驾驶汽车的概念本身是有层次之分的。根据人工智能技术与人在汽车行驶中所起的作用有所不同,可以将其拆解为“自动驾驶、无人驾驶以及驾驶辅助”等三个不同层次,不同层次人工智能技术与人在其中所起的作用也各不相同。自动驾驶汽车从概念变成技术并投入实际使用后,交通事故损害依旧不可避免。从2018年3月20日美国优步公司无人驾驶汽车致人死亡,到谷歌无人驾驶汽车与公交车发生碰撞,再到奔驰汽车定位巡航系统故障导致汽车失去控制等等,自动驾驶汽车带来的不仅有“欢乐”也有“忧愁”。传统的驾驶汽车与自动驾驶有着本质的区别,传统的交通损害赔偿规则是否能够很好地适应此种变化,换句话说,人工驾驶时代交通损害赔偿中的责任划分与风险承担方法,是否依旧适用于自动驾驶汽车交通损害赔偿案件?自动驾驶汽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主体如何确定?等等。这些都是自动驾驶汽车推广普及所不可逃避的问题。

2汽车交通损害赔偿的传统规则

机动车交通损害赔偿,是日常生活中最常见的侵权损害形态之一,其归责问题也一直是侵权法研究的重点问题。归责原则,是“法律为正确认定行为人责任所确立的基本原则”,法律根据损害事实的不同类型规定了各不相同的归责原则。侵权行为人因为其侵害行为对受害人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传统的规则原则根据侵权行为人和受害人相互之间在侵害事实发生过程中所存在的过错大小,来决定各方之间承担责任大小并以此作为损害赔偿请求的依据,这样规则原则被称为过错责任原则,是法律处理侵权损害赔偿问题的一般原则。与此相应,将受害人得以救济作为主要考虑,而并不因侵权行为人是否对侵权行为存在过错作为前提,只要侵权事实发生则行为人便应该承担责任,称为无过错责任原则。在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经历了从过错责任到无过错责任的演变。也有学者认为,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归责原则的问题上,“立法在过错责任与无过错责任之间摇摆,现行法主要体现的是过错责任(含过错推定责任)体系”。在机动车交通损害赔偿中,由于事故责任要素包括“车的要素、人的要素、道路与交通的要素和事故与责任的要素”等等,相对一般侵权损害赔偿而言更为复杂。如果构成共同侵权,则可能形成连带责任,即“自己责任的连带责任和替代责任的连带责任”。

3自动驾驶汽车交通损害的特殊性

自动驾驶汽车事故的责任主体通常分为汽车的生产商,系统开发商,无人驾驶汽车的所有人、驾驶人以及乘坐人。事故发生,就会出现多方面的利益博弈,鉴于自动驾驶汽车无法像正常人类一样作出价值判断和价值选择,又加上会有多种人为不可控因素,例如黑客入侵、出厂时难以察觉的系统漏洞、数据信息无法全面采集等等,构成了相当复杂的责任划分问题。一方面,当通过“黑匣子”等持续监控录像进行判别责任归属时,处于完全自动驾驶状态,可“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向产品生产者索赔。责任自然划分给自动驾驶汽车的生产者,可具体依照相关法律使其作出合理赔偿。若查明并非产品本身的质量问题,则归属于系统开发商的责任。但由于“黑匣子”技术可能未必完善,又考虑到自动驾驶技术的应用还处于起步阶段,过重的法律责任可能会挫伤制造商的积极性,所以,具体的责任分配仍待商榷。另一面,假设在人类驾驶员接管驾驶汽车时出现交通事故,并不能依照现行的有关交通损害赔偿的法律法规,武断地将责任划分给驾驶员。显然,系统的开发商与制造商不可避免需要承担一定责任。其一,系统开发商有责任确保其所研发的产品不能侵犯消费者的权益,并应全面考虑到意外发生的多种情况,使系统作出准确判断。其二,如果排除产品本身的质量问题,制造商也必须承担因挑选系统开发商的过失所带来的事故损害,否则,即按照第一种情况处理。因此,就出现了人类驾驶员、制造商、系统开发商三方的博弈,想要具体划分三者的责任归属,并且使责任划分合理,而不使一方承担责任过重,实属非易。不难发现,自动驾驶汽车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系统开发商、制造商、人类驾驶员在承担责任的同时,也都是事故的受害者,这更需要在划分责任的同时充分运用辩证法的思想,以合理解决问题。

4自动驾驶汽车交通损害赔偿设想

人工智能是人类生产力发展到特定阶段的必然产物,它不仅会颠覆人们日常生活方式,也对现有法律秩序构成严峻挑战。自动驾驶汽车交通损害赔偿问题便是典型例证。从行为方式来看,自动驾驶汽车与人工驾驶汽车之间差异明显,驾驶人的驾驶行为对于行驶中的汽车所能施加的影响也有不同。自动驾驶、无人驾驶以及驾驶辅助的三层次分类,对应到具体驾驶阶段,可以被分为人工驾驶、自动驾驶、人车切换驾驶等不同的自动驾驶汽车驾驶形态,不同形态所对应的法律责任理应有所不同。具体而言,人工驾驶阶段,责任归属相对而言不大复杂,具体可以参考现行适用于一般驾驶条件的交通法规,并灵活运用过错原则与无过错原则即可。自动驾驶阶段,事故发生时的道路状况、自然因素、人类操作以及质量问题或系统漏洞,都应被全面考虑。人车切换驾驶阶段则要复杂得多,其争议在于究竟是机器的自动决策行为优于人类驾驶行为,还是人类驾驶行为优于机器。当人类驾驶行为优于机器时,责任归属向人类倾斜,反之,则需考虑到底是机器制造商出现问题,还是系统开发商出现漏洞。划分责任归属的过程,本质上是多方利益博弈的过程,应着重在技术创新与保护人类生命财产权之间寻求平衡,从而才能更好应对包括自动驾驶技术在内的未来更多人工智能技术的挑战。

作者:武亨 单位:南京市中华中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