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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通过对江苏省常州、泰州、徐州地区部分人民法庭建筑实地调研,发现其在功能配置、空间组织、空间界面、人性化设计等方面存在诸多问题。因此,结合人民法庭法制性和社会性双重属性,提出多样化空间组织模式、复合性功能空间、均质化开放空间、亲民性权利空间等设计改进策略,以期为今后人民法庭建筑规划与设计提供借鉴。
【关键词】
人民法庭;公共空间;改进策略
1引言
我国关于法院建筑研究基本集中在大、中、小型法院,对处于司法体系基层的人民法庭研究甚少。目前,有关人民法庭建设相关要求只有最高法院颁布的部分文件。尽管人民法庭建设可参考上级人民法院,但只是模仿,会失去设置人民法庭的本意。人民法庭作为基层人民法院派出机构,服务于基层百姓,其存在是为百姓解决矛盾提供适合场所,因此,其特殊地位也应有其相应设计要求。本文对其公共空间特征的分析,可以进一步提升相应设计策略。
2人民法庭公共空间设计现状
2.1功能配置不完善
1)功能配置组成作为基层人民法院派出机构的人民法庭,审理程序简易,功能组成较为简洁。根据《人民法院法庭建设标准》(建标138—2010)以及笔者调研实践,总结出人民法庭公共空间功能组成为审判部分、交通部分和服务部分。审判部分是人民法庭核心内容,主要用于诉讼服务、法律咨询、开庭审判或调解各类案件等,包括诉讼服务中心(立案室)、调解室、审判法庭等;交通部分是组织诉讼参与人、旁听者、法官等各类人员集散、流通的场所,包括入口空间、门厅、走廊、楼梯等;服务部分是为诉讼参与人、旁听者提供的休息、餐饮等辅助功能,包括茶水间、休息室、卫生间等。2)服务设施不完善表1是笔者调研的江苏部分地区人民法庭公共空间功能组成情况表。从中可看出,人民法庭服务功能很不完善。部分人民法庭由于资金缺乏、用地紧张等因素,将服务功能与交通功能等结合使用,并未设独立服务空间,忽视其重要地位。人民法庭地处城乡结合部,周边配套服务设施较少,其内部除为公众提供座椅外,其他服务设施很不完善;饮水机形同虚设,厕所卫生条件差。这些问题给公众带来诸多不便。3)调解室缺乏设计调解室多为普通会议室布局,装修也较简单,法官和双方当事人共用一张方桌,没有专门留出法官桌椅。如此布置不能体现法官的公正、严明,也不利于案件调解。
2.2空间组织模式单一
尽管有地理位置、经济发展水平差异,但人民法庭公共空间组织模式几乎大同小异,基本是旧式行政办公楼模式———“廊道式”,即沿着交通、疏散走廊单侧或两侧布置房间,分“外廊式”和“内廊式”。这种空间模式优点在于节省交通面积,提高法官办事效率,但缺乏灵活性,且较为封闭、暗沉,冗长的走廊加单元式办公空间,给人单调乏味之感。
2.3空间尺度不合理
室内空间尺度应与房间功能性质相一致。如人民法庭的门厅,既是重要交通枢纽,也是辅助服务空间,作为公共活动频繁的空间,一般应有较大面积和高度。调研发现部分人民法庭门厅高度和面积比例失衡,高度较低,空间过小难以营造庄严、大气的氛围,使人感到压抑、沉闷,有损其公众性。调解室面积15~20m2,属于小空间,加上其司法特性,空间氛围应该使人感到亲切、宁静;但为迎合其他功能用房高度,如审判法庭、门厅等大空间,调解室高度往往会超过应有尺度,造成空间比例失衡,给人空旷、幽深感觉。
2.4空间界面缺乏设计
1)色彩环境较单调色彩是传递信息的工具,也是美化空间与环境的手段。色彩使空间界面生动、完善,突出诸如冷暖、轻重之类个性[1]。根据规定,为增加人民法庭设计严肃性,审判法庭内部装饰进行统一设计,其中规定背景墙局部以及席位全部使用赭红色[2]。人民法庭为营造公正、肃穆的氛围,空间色彩常以冷色调为主,但过多冷色往往给人距离感,空间气氛较沉闷。2)光影空间沉闷、压抑光线在建筑空间中向人传递形体与色彩感知,对人不仅有生理上感官刺激,也有心理上冲击。因大多人民法庭建筑是廊道式空间组织模式,加上门窗开设限制,内部空间往往比较封闭、昏暗,因而难以创造光影丰富的空间情境。3)材料组织不合理每一种空间构成材料都有其特殊表现形式和内在性格,具有本身素质表现力及视觉心理反映双重属性[3]。在设计中,除规定要求审判法庭背景墙两侧采用赭红色木饰面配以米色石材套线外,几乎很少对空间材料有设计要求,人民法庭空间材料使用往往显得杂乱无章。4)空间界面过于封闭出于对内部人员安全考虑,人民法庭空间界面设计较封闭、呆板,其室内外视线交流及景观引入不够,并未实现司法意义的开放。
2.5基于平等原则的人性化设计缺失
1)无障碍设计忽视“无障碍”是指任何人都具有进入该机构的能力,并能得到所需要的服务[4]。尽管如此,人民法庭往往也会忽略无障碍坡道、残疾人卫生设施以及审判法庭中的无障碍座椅等方面设计。2)平等性开放空间未落实尽管国家司法制度一直强调法律公开、公平、公正的思想,但在法院建筑实际建设中这种思想未真正落实。由于司法建筑特殊性,一般公众难以享受其公共环境。在规定的人民法庭办公时间之前,他们只能站在门口等候。在门卫室接受安检进入人民法庭后,当事人会被指定在某个区域等候,其他地方不可随意走动。这表明人民法庭仍是我国行政传统中的一个“单位”,而非开放式公共建筑。3)空间地域文化特色缺乏地域文化因素包括地域组织结构、经济形态和社会民俗。这些因素交互作用影响着人们的价值取向和行为模式,进而对建筑空间形态产生影响。人民法庭地域文化建设往往有很大不足,即只注重其表层含义,比如表现在对空间装饰语言的拼贴和重复。而地域文化不应只作为空间物质载体,也应表达深层精神内涵。
3设计改进策略
3.1功能空间复合化
1)空间复合在保证主体功能相对独立的同时,应考虑人民法庭服务功能与其他功能兼容的可能性。2)时间复合将不同功能按照同一时间使用情况并置,可通过室内隔断、绿化小品设置,创造流动性、隔而不断的空间。
3.2空间组织模式多样化
除司空见惯的“廊道式”空间组织模式,还可采用中国传统空间组织模式———“庭院式”,即以庭院为中心,其他功能房间围绕其设置。其优点是不仅可以合理组织人民法庭内部交通流线,也能改善室内光影、加强室内通风等,营造宜人的室内微环境。溧阳市天目湖人民法庭采用“庭院式”布局方式,内部空间配合庭院设计,通过空间尺度转换、光影色彩变化,营造丰富空间效果。
3.3空间尺度合理化
人民法庭是多种特殊功能的复合体,不同功能要求不同空间尺度。为满足功能各异的空间尺度,可采取以下措施。1)改善空间色彩色彩具有温度感和尺度感,不同色彩可创造不同室内气氛,也有利调节空间环境。2)完善空间装饰合理装饰可起到调整空间比例、修正空间尺度的作用,包括对墙面虚实、隔断高低、天棚升降、地面起伏、采光照明、家具布置等进行设计分割、组织空间。
3.4改善空间界面设计
1)创造生动色彩空间人民法庭具有司法性和公共性双重属性,不仅要表现司法建筑庄严、肃穆气氛,也要体现明朗、充满人文关怀的精神。除审判法庭要表现严肃性外,其他空间可用欢快、明亮色彩活跃空间氛围,舒缓公众紧张情绪。2)营造丰富光影空间除改变人民法庭“廊道式”空间组织模式外,打破空间界面的封闭性也有利于光影空间的营造。利用光的明暗差别可以使空间形体转换得以凸显,增强空间层次感。如以色列海地法院的光影大厅,利用自然光影变化将法律地位提升到神性高度,体现司法民主精神本质。3)重视空间材质表达材料自身的结构所表现出的光滑、平整、粗糙的外观或松软、柔韧、坚硬的质地,都可以调整人的空间感受。如竹箦镇天目湖人民法庭中庭放置的假山石很好地表达了其空间语言——执法如山、公正严明。4)界面透明化。结合建筑材料和结构技术,打破空间封闭性,加强建筑内外空间在视觉上的沟通及与环境的交流。
3.5营造均质化开放空间
开放性最本质特征就是多元化与包容性,空间开放性说明空间不隶属某人或团体,其体验对象不应有局限,具体表现在消除空间等级划分、营造平等性交流场所、完善无障碍设计等。
3.6创造亲民性权利空间
费孝通提出中国基层社会是乡土性、地方性的,是一个由熟人组成的社会[5]。处于乡土社会的人民法庭,不应只强调法律权威,也应尊重当地文化习俗,以教化方式去引导乡民,通过温和震慑力去制约不法行为,既体现司法权威性又不缺乏人文关怀。人民法庭在将地域文化物化为建筑空间过程中,一方面必须探寻传统精神内涵的现代表达方式;另一方面,作为文化物质载体的表达,不应仅停留在装饰性层面,应从建筑深层文化体系中寻找本意。
4结语
人民法庭建在中国乡村社会,是为百姓矛盾解决而存在的,它的独特功能和鲜明特点要求其应重视建筑设计的公众参与性、开放性、功能多样性等。因此,对人民法庭的建设不能只将其当作单纯功利性消费品和生成构件的组合,而要充分利用建筑技术手段,结合地区自然环境和文化传统,创造体现人性关怀的公共性、平等性和多元化空间特色。
作者:李欣 丁炜 单位:南京工业大学建筑学院
【参考文献】
【1】林玉莲,胡正凡.环境心理学[M].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3.
【2】FYB3—2015人民法庭建设管理技术标准[S].
【3】潘谷西.中国建筑史(第五版)[M].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0.
【4】菲利普斯•格里贝尔.司法建筑[M].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9.
【5】费孝通.乡土中国[M].北京:北京出版社,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