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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建筑设计工作中由于缺乏规划意识会导致诸多问题的产生,结合实际工作经验,从建筑设计的概念、建筑设计与城市规划的联系、建筑设计的发展趋势以及实际工程案例阐述了问题产生的原因和问题带来的后果,从而提出在建筑设计工作中强化规划意识的必要性,为建筑设计工作提出合理化的建议。
关键词:建筑设计,城市规划,规划意识
0引言
在建筑设计的实际工作中,建筑设计的方案设计阶段和城市规划的控制性详细规划阶段是两者联系最为紧密的环节,也是两者在工作中不可避免的需要衔接的环节。所以本文重点从建筑设计的方案设计阶段和城市规划的控制性详细规划阶段来分析在建筑设计工作中强化规划意识的必要性。本文中提到的建筑设计人员亦主要针对方案设计前期的设计人员,当然强化规划意识对于其他阶段的建筑设计人员也是必要的,毕竟建筑设计是一个系统性的工程,不能简单粗暴的对各个阶段进行拆解。
1建筑设计和城市规划的概念
1.1建筑设计的概念。建筑设计是指建筑物在建造之前,设计者按照建设任务,把施工过程和使用过程中所存在的或可能发生的问题,事先做好通盘的设想,拟定好解决这些问题的办法、方案,用图纸和文件表达出来。作为备料、施工组织工作和各工种在制作、建造工作中互相配合协作的共同依据。便于整个工程得以在预定的投资限额范围内,按照周密考虑的预定方案,统一步调,顺利进行。并使建成的建筑物充分满足使用者和社会所期望的各种要求及用途。
1.2城市规划的概念。城市规划是为了实现一定时期内城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确定城市性质、规模和发展方向,合理利用城市土地,协调城市空间布局和各项建设所作的综合部署和具体安排。城市规划是建设城市和管理城市的基本依据,在确保城市空间资源的有效配置和土地合理利用的基础上,是实现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的重要手段之一。
1.3建筑设计和城市规划的特点与相互的关系。从两者的概念可以看出,建筑设计相对于城市规划是一个微观的概念,它的研究对象是建筑物本身;而城市规划是一个宏观的概念,它的研究对象是整个城市和它包含的空间及环境。建筑设计是对城市规划的具体落实,它最终的落实成果直接反映了城市规划的实施效果,城市规划最终的规划成果正是由每个建筑设计的实施成果组成的。而城市规划对建筑设计做出了限定和控制,城市规划是建筑设计的法定前置条件,所以进行建筑设计时必须考虑城市规划的管控要求,最重要的是应具备规划意识并运用规划意识对城市规划限定管控要求进行理解,从而避免对规划控制指标及管控要求的理解出现偏差以及对指标的生搬硬套。
2建筑设计的发展趋势
2.1建筑设计项目规模和类型的发展趋势。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建筑设计的项目规模日趋增大,有些项目的规模已经趋近于一个区域的规划,例如有些居住区的设计,已经不仅仅局限在对住宅建筑的设计,同时还包括了相应的配套设施、社区服务设施以及便民服务设施。这些设施中包含了更多的建筑类型,包括中小学、幼儿园、体育场馆或健身中心、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医院)、老年养护院、文化活动中心(青少年活动中心、老年活动中心)、社区服务中心、街道办事处、司法所、派出所、商场、菜市场、银行网点等各类配套设施,几乎囊括了与人民生活息息相关的各种民用建筑类型,在这种形势下,不管是从建设方还是从规划管理部门都对建筑设计方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现在单体项目的建成对城市规划的影响也越来越明显。基于这种情况建筑设计人员仅仅运用建筑设计知识去完成设计任务就显得捉襟见肘,在设计工作中具备规划意识就显得尤为重要。
2.2建筑设计发展中衍生的新概念。随着建筑技术的逐步发展以及人们对建筑功能复杂性要求越来越高,在建筑设计中衍生出了新的建筑概念,例如建筑连接体。建筑连接体是城市建设中,为强化建筑与建筑、建筑与公共设施、建筑与公共交通站点等之间联系,通过建筑连廊跨越道路红线或建设用地边界所进行的连通。为实现区域内不同地块间的资源共享和人车分流,提高公共设施的服务水平具有重要意义。但由于道路红线以内、建设用地边界以外的空间均为城市公共空间或他人领地,故建筑连接体的建设须征得当地规划及市政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另外,非城市公共交通性质的出入口在道路红线内设置时,更需获得当地规划及市政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建筑连接体需要连接不同基地之间的建筑,因设计和建设时序不一,建设单位往往按照自身的建设条件而进行建造。特别是需建造城市二层步行廊道体系的区域,更需要规划和建设部门在规划和设计阶段进行协调,做好连接体的宽度及两端竖向标高的统筹。同时规定先建单位应当按照专业或标准要求,预留连接接口,后建单位应当履行后续连接工程的工作。由于建筑连接体的复杂性,虽然它属于建筑设计,但是对于它的建设,需要与规划、市政部门以及其他建设单位进行深度协调,而且不止是空间上的协调还有时间上的协调,使得对于它的设计就更加的复杂,在对建筑连接体的设计中,已经很明显的具有了规划的属性,使得它不单单隶属于建筑设计的范畴,所以在这类型的建筑设计中具备规划意识已经是必不可少了。
2.3在实际工作中由于缺乏规划意识导致出现的问题。建筑设计和城市规划虽然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但毕竟它们属于两个不同的学科,各自拥有自己的知识体系和学科构架,在某些基本概念上还存在着一些不一致的问题。例如,对于建筑高度的定义,以平屋面为例,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定义为“建筑室外地面至其屋面面层的高度”(见图1),在《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中定义为“建筑物主入口场地室外设计地面至建筑女儿墙顶点的高度”(见图2),两个定义最主要的区别是后者包含有女儿墙的高度,而前者没有。在实际工作中,建筑设计多以《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的定义为准,而规划中以《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的定义为准。如果在航空限高区域和文物保护规划的建筑高度控制范围应为“室外地面至建筑物或构筑物的最高点的高度”。如果建筑设计人员缺乏规划意识,对于建筑高度的定义就容易混淆,不能灵活掌握,出现建筑设计与城市规划衔接不顺畅的问题。再如,在某住宅项目中,已经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中位于边户的一套户型的其中一个房间的窗户是开在房间北侧的(见图3),但是在施工图设计过程中,由于建筑设计人员缺乏规划意识,按照自己的思维模式,认为窗户开向东侧更为合理,擅自将窗户开启位置进行了调整(见图4)。也许将窗户调整至东侧对于采光来讲确实会更好一些,但是这种做法是极其错误的,会带来一系列严重的问题。第一,与已经批准的规划不符,会导致建设单位“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违反城乡规划法,构成违法行为,从而影响规划验收。第二,将窗户位置调整,必然导致窗户所在位置的两个立面发生变化。第三,在施工图设计阶段,有些开发商会提前制定销售资料,擅自修改窗户位置,会导致销售资料与建成后的事实不符,引起纠纷。所以,建筑设计必须严格按照已经批准的规划方案进行深化、细化。具备规划意识并不仅仅局限于对基本概念的一个简单区分,更多的是对于城市规划的理解,从考虑问题的不同角度出发,对待一个建筑不仅仅是实现其本身的功能,还有就是建筑建成之后对城市形象的影响。如今,建筑规模愈来愈大,一个建筑项目的建成可能会对城市形象和城市景观带来巨大的影响,甚至颠覆性的改变,其中地标性建筑层出不穷,很多不乏为城市形象增分添彩的优秀的项目,但是近年来也出现了不少饱受争议“奇奇怪怪的建筑”,之所以受到争议,就是因为这些建筑缺少对城市的尊重,至少是缺少令人信服的解释。产生这个问题的原因正是因为在做建筑设计时缺乏规划意识,或者是对规划意识的漠视。
3结语
建筑设计行业随着社会经济和建筑技术的快速发展也随之蓬勃发展,发展的趋势是多专业的融合和跨专业的发展,所以对建筑设计从业人员也提出了更多更高的要求,从与规划专业衔接和融合的趋势来看,建筑设计人员具备规划意识的必要性日趋明显。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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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GB50352—2019,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S].
作者:陈国强 单位:华林中创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