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寻找写作灵感?中文期刊网用心挑选的谈服装设计中作品类型及其著作权保护,希望能为您的阅读和创作带来灵感,欢迎大家阅读并分享。
服装设计是艺术与技术相结合的实用科学,在满足实用功能的基础上,蕴含了设计师们的艺术构思和创意,表达个性、创新求异、满足人们的审美需求。从服装设计到制作出服装成品的过程中,会产生手绘设计图、电脑设计效果图、样板图(又称裁剪图)和服装成品(又称成衣)等设计成果,其中一些具有独创性的设计成果反映了设计师独特的取舍和安排,可以构成作品并得到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通常来说,服装设计成果主要包含图形作品和美术作品等作品类型。
一、图形作品
图形作品,是指为施工、生产绘制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以及反映地理现象、说明事物原理或者结构的地图、示意图等作品。设计师为生产服装而设计和绘制的服装设计图以及样板图,体现了个性化的选择和安排,其主要功能和目的是为了制作服装成品,属于应用科学领域的产品设计图范畴,按照我国著作权法第 3 条规定的图形作品受到保护。
二、美术作品
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服装设计中绘制的花纹、图案或者造型等具有审美意义的,属于美术作品。如果服装设计图和样板图中的线条、色彩等构成整体上具有艺术美感且达到艺术审美高度,属于美术作品。一般的服装成品,是工业批量生产,带有季节性,以满足消费者生活需求,较难构成美术作品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也有一些服装成品,例如私人定制、限量手工制作的服装,具有独创性和艺术美感,其主要功能不是大众消费,而是定位于带给人美的享受,这类服装成品更可能构成美术作品而受到著作权法的 保护。从以上内容可以看出,图形作品和美术作品的区别主要在于,图形作品主要服务于实用功能,其创作主要目的是指导生产或者说明某些原理和构造。而美术作品有审美意义,给人以美的享受,其创作的主要目的是艺术性表达。接下来本文将分享一些法院案例,看看法律上通常是怎么认定服装设计中的作品及其类型的。
案例 1:北京金羽杰服装有限公司与北京市波司登贸易有限公司等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在 该 案 中, 原 告 金 羽 杰 公 司 主 张 其 款 号 为594723、644402 的两款羽绒服是美术作品,服装样版图是图形作品,设计图是美术作品,并诉称被告波司登公司款号为 B1601332H 的羽绒服涉嫌侵犯其款号为 594723 的羽绒服著作权,波司登公司款号为B1601250 的羽绒服涉嫌侵犯其款号为 644402 的羽绒服服著作权。在认定服装成品(例如,该案中金羽杰的两款羽绒服)能否成为美术作品适用著作权法予以保护时,法院提出应当从如下两方面进行考量:其一,服装成衣的造型、结构和色彩组合而成的整体外型是否体现了作者具有个性的安排和选择,而具有审美意义,此种审美意义与艺术价值高低并无任何关联;其二,其具有的艺术美感能够在物理上或者观念上与其实用性进行分离。在这里进一步解释一下,著作权法上讨论作品的独创性以及作品的审美意义不包含对作品的艺术价值判断,只要作品反映了作者独特的取舍和选择,即使不具有较高的艺术价值,也可能认定为具有独创性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在北京中融恒盛木业有限公司与左尚明舍家居用品(上海)有限公司等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再审案[2]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实用性与艺术性可以相互分离的条件是:两者物理上可以相互分离,即具备实用功能的实用性与体现艺术美感的艺术性可以物理上相互拆分并单独存在;两者观念上可以相互分离,即改动实用艺术品中的艺术性,不会导致其实用功能的实质丧失。法院认为,金羽杰公司的两款羽绒服上的帽子、口袋及口袋拉链等设计均为服装常用的惯常设计和组合,非原告独创,羽绒服具有一定美感但尚达不到著作权保护的程度,且羽绒服的艺术美感与功能无法分离,不能作为美术作品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并且法院认为,金羽杰公司的两款服装设计图、样板图均是为了进行服装生产而绘制,主要功能不在于通过图形本身带给人美的享受,均属于图形作品而不属于美术作品。
案例 2:云创设计(深圳)集团有限公司与重庆卡诗兰服饰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在该案中,原告云创公司创作完成《圆梦舞曲MC8922680044DR0》作品并取得了数字作品备案证书。该作品为女装太阳裙的三张图片,包含设计手稿图、效果图、成衣图。云创公司主张按照该作品制成的服装系实用艺术作品,属于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美术作品,并主张被告卡诗兰公司制作并销售的黑白波点连衣裙侵犯了其著作权。首 先, 法 院 在 认 定 原 告 的《 圆 梦 舞 曲MC8922680044DR0》服装是否构成美术作品时,阐述如下:采用太阳裙版型结合黑白波点图案,裙子左袖及正面上身左半部分为白底黑色波点图案,其余为黑底白色波点图案,正面拼接方式采用直线型斜向拼接,背面拼接方式采用直线型竖向拼接,色彩拼接采用对比色彩的拼接,其独特的拼接组合,均体现出作者个性化的选择、设计、布局等创造性劳动,体现了一定的设计理念和美感。采用太阳裙版型结合黑色波点图案,给人以时尚与复古的双重美感,具备一定的审美意义,因此,该服装具备美术作品的艺术创作 高度。法院认为原告的《圆梦舞曲 MC8922680044DR0》服装的艺术美感主要体现在黑白波点图案、太阳裙版型、直线型拼接等设计上,改动这些设计,服装的实用功能不受影响,因此该款服装兼具实用功能和审美意义的立体造型艺术作品,属于受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在该案中,被告辩称黑白波点图案和太阳裙版型等均是服装设计常规元素,并提供一些公开展示的类似设计元素和服装试图证明这一点,但法院并未采纳该主张。2021 年 10 月 28 日,国务院发布了《“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该规划中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政策部分提出了完善服装设计等时尚产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政策。该案判决是在该规划发布之后,并被选为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 10 起保障中国( 重庆 ) 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典型案例 (2017-2022 年 )。该案对同类案件有一定的参考意义,保护时尚产品知识产权,也对鼓励和促进时尚产品创新发展有重要 意义。
三、实用艺术作品
从上面案例 2 可以看到,在认定服装成品为美术作品的过程中,法院均提到了实用艺术作品。实用艺术作品是具有实用性的造型艺术作品。实用艺术作品同时具有实用性和艺术性,两者缺一不可。《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要求成员国对实用艺术作品给予保护,如果没有此类专门的保护制度,实用艺术作品应当作为艺术作品得到保护。我国著作权法并未将实用艺术作品列为一种独立的作品类型,在司法实践中实用艺术作品按照美术作品受到保护。实用艺术作品具有实用性,因此它可能也属于外观设计而受到专利法的保护。如果服装成品整体构成实用艺术作品,则可以受到著作权法保护。为什么要求实用艺术作品的实用性和艺术性可以分离呢?这是因为著作权法保护的是实用艺术作品的艺术性而非实用性。如果允许实用性和艺术性无法分离的实用艺术品受到著作权法保护,就有可能导致一些技术含量不高的产品以著作权保护的名义实现一定的技术垄断。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的规定,著作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在服装设计领域,较为重要的财产权是复制权。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数字化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侵害作品著作权是指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没有法律上的依据(例如合理使用或者法定许可等),使用他人作品的行为。接下来将继续讨论法院案例,看看法律上是怎么认定著作权侵权的。
案例 2:云创设计(深圳)集团有限公司与重庆卡诗兰服饰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继续看案例 2,法院在判断著作权侵权时,从被诉侵权人是否“接触”权利人主张保护的作品、被诉侵权产品与权利人主张保护的作品之间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两个方面进行判断。简单来说,这个判断方法就是“接触可能”+“实质性相似”。判断过程是,原告举证证明被告有接触原告作品的可能性,且被告的作品与原告的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那么可以推定被告使用了原告的作品,被告将负举证责任证明自己是独立创作而不是使用了原告的作品。在案例 2 中,法院认定,被告被诉侵权服装最早的订单创建日期晚于原告圆舞曲服装发布时间,被告作为服装的经营者,能够从公开途径接触到有关该美术作品的相关信息。在判断原、被告的服装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方面,法院认定二者的相似之处在于:两者均是短袖连衣裙,裙子左袖及正面上身左半部分为白底黑色波点图案,其余为黑底白色波点图案,正面拼接方式采用直线型斜向拼接,背面拼接方式采用直线型竖向拼接,色彩拼接采用对比色彩的拼接。均有腰带装饰,整体呈现的风格近似。不同之处主要在于:1. 波点图案不同。2. 腰带扣不同。3. 领口花边不同。4. 衣袖不同。上述不同仅在局部细节上有差别,对整体视觉效果并不影响,不会使二者产生明显差异。被告抗辩称被诉侵权服装是其自行设计和生产的,并提交了被诉侵权服装设计稿作为证据,但是法院并未支持被告的抗辩主张。最后,法院认定被告的被诉侵权服装与原告的圆梦舞曲服装构成实质性相似,被告生产的被诉侵权服装构成著作权法上的复制行为,侵犯了原告对前述美术作品享有的著作权。
案例 1:北京金羽杰服装有限公司与北京市波司登贸易有限公司等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我们再看看案例 1,如上文所述,法院认定原告的两款羽绒服不属于美术作品,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不过两款羽绒服的设计图、样板图属于图形作品,受著作权法的保护。关于被告波司登公司的行为是否侵犯金羽杰公司两款服装设计图、服装样板图的复制权,法院认为,波司登公司主张其涉案两款服装均为其自主设计和生产,且提交了服装设计图和工艺尺寸要求书等材料,无证据证明波司登公司能够接触到金羽杰公司该款服装的设计图、服装样板图,亦无证据表明波司登公司存在其他平面复制金羽杰公司服装设计图、服装样板图的行为,故金羽杰公司关于波司登公司对其该款服装设计图、服装样板图进行平面复制,侵犯其复制权的主张难以成立。按照产品设计图生产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产品,不属于我国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复制,因此,波司登公司生产成衣的行为不属于侵犯该两款服装对应设计图、服装样板图复制权的行为。综上所述,在服装设计领域,主要有图形作品和美术作品两个类型的作品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对于服装成衣能否构成美术作品(实用艺术作品),主要取决于其设计上的艺术审美高度以及该等艺术美感能否与实用性分离。认定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的判断方法则是“接触可能”+“实质性相似”。从以上法律规定和法院案例可见,对于看似构成“抄袭”或“山寨”的服装,首先要判断该被抄袭的服装是否属于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如果不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则不存在著作权侵权问题;如果被抄袭的服装能够认定为美术作品,则进一步判断两款服装之间的相似程度。简而言之,并不是所有的“抄袭”或“山寨”都构成著作权上的侵权行为。著作权法保护具有独创性的作品,著作权制度的设计目的是鼓励创新和促进社会进步和发展。对于服装设计等时尚产业中具有独创性和艺术审美的作品,各服装设计企业和个人应该积极主动维护权益,这也与我国加强保护知识产权的政策相吻合。
本文引用案例:
[1](2020)京73民终87号民事判决书
[2](2018)最高法民申6061号民事判决书
[3](2021)渝0192民初994号民事判决书
作者:朱烨 单位: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