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寻找写作灵感?中文期刊网用心挑选的时尚服装设计抄袭认定与维权探究,希望能为您的阅读和创作带来灵感,欢迎大家阅读并分享。
摘要:随着“快时尚”时代的到来,时尚服装设计的抄袭更加便捷,侵权成本越来越低,获利空间却愈加膨胀。这种“山寨”现象不仅严重损害了时尚服装设计师的合法权益,更不利于时装设计行业的健康发展。时尚服装设计的抄袭认定与维权路径选择问题研究,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际应用价值。时尚服装设计企业可以综合运用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商业秘密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来构建自己的知识产权战略,对时尚服装设计进行保护。
关键词:时尚设计;抄袭认定;知识产权;著作权
一、问题的提出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物质生活的不断丰富,大众对于服饰美的追求已经成为了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组成内容,服装的意义早已不再局限于其实用价值。时尚服装设计作为一门融合了艺术观赏性和实用功能性的设计艺术,其领域内涌现了许多凝结着服装设计师独特创意的智力创造成果。随着时尚产业的形成与发展,这些成果在给消费者带来物质享受与精神享受的同时也带来了可观的收益,理应受到知识产权法的保护。然而自从时装行业的发源起,追赶潮流、借鉴跟风等现象就非常普遍,随着“快时尚”时代的到来,在信息技术与网络电商蓬勃发展的今天,时尚服装设计的抄袭更加便捷,侵权成本越来越低,获利空间却愈加膨胀。这种“山寨”现象不仅严重损害了时尚服装设计师的合法权益,更不利于时装设计行业的健康发展。我国的服装产业仍属于劳动密集型产业,创造能力尚且不足,对时装设计进行充分、严谨的保护有利于鼓励原创设计,遏制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而促进形成良好的市场秩序与行业生态。在疫情的影响下,我国服装企业快速复工复产,积极拓展新业态新模式,整个行业基本保持了稳定恢复的发展态势。2020年我国累计完成服装及衣着附件出口额1373.82亿美元,实物商品网上零售额97590亿元,其中穿类商品网上零售额同比增长5.8%[1]。在向后疫情时代转化的关键时期,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消费仍然是国家经济稳定运行的“压舱石”。因此,研究有关时尚服装设计的抄袭认定与维权路径选择问题,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际应用价值。
二、时尚服装设计的抄袭认定
从著作权法上的概念来说,抄袭和剽窃是同一用语,即未经作者或者其他著作权人授权,将他人创作的作品窃为己有并且进行发表的行为。抄袭属于侵权行为,同样也需要具备一般侵权责任的四个构成要件,即行为具有违法性、存在损害事实、具有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时尚服装设计的抄袭主要表现为对服装样板、服装样式整体,即成衣的抄袭,以及服装上面的图案或者花纹因侵权而产生的纠纷。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时尚服装上的图案或花纹的抄袭进行侵权判定并不是很难。对于服装样板及成衣的作品属性认定问题,却一直是众说纷纭,争议了很久也没有达成一致。在上海陆坤服饰有限公司与上海戎美公司、苏州日禾戎美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中,一审法院认为涉案服装成衣不能作为美术作品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理由是涉案服装的美感无法与服装的实用功能相分离而独立存在,且系利用服装设计中的惯常元素进行组合而设计,并未构成原告所独创的艺术表达形式,而且原告所提供服装样板的点、线、面的排列、组合本身并不具有独创性及艺术美感,只是作为生产服装的必要工具,亦不能受到著作权法保护①。二审法院虽认为服装样板可作为图形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但对于“接触+实质性相似”原则所要求的证据,陆坤公司却无法证明。从作品载体、作者意图、作品受众的客观标准方面也无法认定涉案服装的独创性足以使其构成立体美术作品②。而胡某诉裘某、中国美术馆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中,法院认为对于那些虽具有实用性但更具有艺术欣赏性的服装艺术作品,应作为实用艺术作品来看待,可以适用对美术作品的保护规定③。胡某及裘某利用造型、色彩、面料、工艺等设计元素各自独立设计的服装,从其艺术造型、结构及色彩等外在形态来看,均具有较强的艺术性和独创性,表现出了集实用性与艺术性、中西方文化相交融的现代美感,属于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实用美术作品,但将胡某与裘某所设计的服装作品进行对比,双方设计的服装作品整体表现形式不同,带给欣赏者的感观不同,各自所表达情感亦不相同,因此不存在后者对前者的抄袭④。由此可见,对成衣和服装样板的作品属性认定会直接影响到案件的裁决,而且在判断服装设计是否抄袭方面同样也离不开“接触+实质性相似”这一著作权侵权认定公式。另外,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承担也是非常重要的,它直接关系到维权的成败。美国联邦第九巡回上诉法院在2017年4月3日对Unicolours诉UrbanOutfitters案[2]作出的判决中适用了内部测试和外部测试的两部测试法对服装设计的抄袭及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进行判断[3],这一判断方法及其对证据的采纳可供我国司法实践予以参考。
三、时尚服装设计的维权路径选择
我国现行法律对时尚服装设计的知识产权保护主要有《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以上法律从不同维度对时尚服装设计提供了制度保护,实际发挥的作用也各有不同,本文对其简要加以分析。
(一)著作权法保护模式。时尚服装设计在图纸设计、打样、成衣等不同阶段中都会产生独特的智力成果,法律对其保护力度和方式也不尽相同。服装设计图一般包括结构图和效果图。从功能与特征上看,服装结构图更符合图形作品的定义,而服装效果图更符合美术作品的定义[4]。服装设计图通过其式样、结构、色彩、花纹的不同组合,充分体现了设计师的独创性思想,可以受到著作权法保护。服装样板,也称裁片纸样,是服装设计图到成品衣的必经环节,汇聚了设计人员和专业制版师具有独创性的智力劳动,是专门为工业化生产成衣而制作的图形作品,若符合独创性和艺术性标准,也应当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对于服装成衣能否受到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长久以来存在着不同意见。支持者将服装成衣纳入实用艺术品或美术作品的范畴,反对者则认为服装作为一种日常生活中的实用品不能受到著作权法保护。虽然服装成衣的实用性和艺术性在物理意义上无法分离,但是在对其进行保护的时候可以从观念上进行区分,如服装成衣上的图案或印花就可以被分离出来,作为美术作品受到保护。我国《著作权法》虽没有将服装整体样式作为作品的具体类型加以规定,但是2020年11月11日第三次著作权法修订后,已经突破了作品类型法定,在“作品类型开放”的立法模式下,著作权法可以对时尚服装设计提供保护。虽然服装成衣的实用性部分不受著作权法保护,可独立于成衣实用性部分的艺术性部分若具有独创性,符合作品的构成要件,可以按照《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的作为“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得到保护。著作权法保护的是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服装成衣由设计师独立构思完成,表达了创作者的思想感情,并且能够通过一定形式表现出来为他人所感知,符合了著作权法关于作品构成的基本要件。笔者认为,服装设计的著作权法保护已不存在原来的障碍,这种模式也应该是最优的选择。
(二)专利法保护模式我国《专利法》规定了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专利权客体,在不同程度上要求受保护的客体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时尚服装设计的创造性很难达到实用新型和发明的要求,因此其主要受到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整体或者局部的形状、图案或者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我国《专利法》在2020年10月17日进行第四次修改时增加了“整体或者局部”的表述,有利于对时装外观设计的全面保护。实践中,有些侵权人会抄袭一件服装设计的局部外观设计,对时装的一两个亮点进行抄袭,或者将抄袭来的亮点进行组合,使得专利权人不得不对一个产品的整体和局部申请很多外观设计专利,增加了维权成本。修改后的《专利法》增强了对局部服装设计的保护,对专利权人的确是个福音。外观设计必须与产品相结合,产品是设计的载体。脱离了产品的外观设计可以构成美术作品受著作权法的保护。外观设计须是富有美感且能够在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单纯色彩不能独立构成外观设计。产品色彩本身的变化已经形成为图案的话,可以作为图案与产品的结合而成为外观设计[5]。在所有的知识产权保护模式中,专利法对时装设计的保护力度是最强的,但是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手续相对于著作权法保护模式而言是较为复杂的,而且专利的维护还需要一定的费用,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期限也只有十五年。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应当提交申请书、服装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以及对该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等文件。在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过程中会存在泄露服装设计的可能性,以至于正品服装还没有上市,盗版却已经提前投放市场了,这对服装设计企业可谓得不偿失,因此采用专利法保护模式的服装设计企业并不是很多。另外,由于时尚服装的流行时间较短,可能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还没有获批,该款时装的流行期就已经过去了,再去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已无必要。
(三)商标法保护模式。商标作为一种商业标识,其主要功能是用来区分商品或服务的不同提供者。商标是服装企业占领市场、扩大影响、吸引顾客、谋求市场竞争优势和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的有力工具,富有远见的服装设计师都会重视企业商标战略,珍惜和维护来之不易的具有良好信誉的商标。以商标为基础,进行品牌规划,积累商标信誉,以品牌信誉带动服装企业市场份额的增长,实现服装品牌无形资产的增值,提高服装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必须加强商标战略意识和品牌经营意识。服装企业需根据自身的市场定位和国内外时尚服装的未来走向,制定和实施自己的商标战略。在“互联网+”、人工智能时代,服装设计企业应不断创新商标品牌战略实施工作理念,利用人工智能在商标信息搜集方面发挥的作用,提高商标信息搜集的速度和效率,对商标侵权信息进行快速和准确的处理,最大限度监控商标侵权行为,降低企业商标维权成本。
(四)商业秘密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对于凝聚了独特性、创造性智力成果的时尚服装设计,若是不能或不适宜用著作权法、专利法和商标法模式进行保护的情况下,采用或借助于商业秘密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来进行保护,是很好的补充途径。若想采用商业秘密法保护服装设计,前提是服装设计本身是秘密。服装设计一旦公开,就不再能够得到商业秘密法保护。因此这种保护模式主要适用于服装设计图和服装样板,服装成衣一般不适用商业秘密法保护模式。商业秘密必须具备新颖性、实用性和保密性。服装企业需采取保密措施,包括订立口头或书面的保密协议、建立保密制度及对相关业务人员和员工提出保密要求等合理措施。2020年9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7号)第12条规定,人民法院认定员工、前员工是否有渠道或者机会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可以考虑与其有关的下列因素:(1)职务、职责、权限;(2)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单位分配的任务;(3)参与和商业秘密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具体情形;(4)是否保管、使用、存储、复制、控制或者以其他方式接触、获取商业秘密及其载体;(5)需要考虑的其他因素。《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知识产权条款由于运用了含义宽泛的术语,被认为是对各种具体知识产权难以周延之处提供了兜底保护或者附加保护,因而在商业实践中得到了广泛的运用[6]。2017年11月4日修订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时已将“知名商品的特有装潢”替换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装潢”,从立法上扫清了曾经阻碍服装设计难以获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障碍。自2018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相关案件,服装设计的权利人不能再主张“知名商品的特有装潢”,而要改为主张“有一定影响的商品装潢”。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虽对2006年通过的《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7〕2号)进行修订,但在法释〔2020〕19号却并未对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定的“具有一定影响”之内涵和外延以及具体适用条件做出进一步明确和细化。
四、结语
党的五中全会审议通过的“十四五”规划建议提出,坚持创新在我国现代化建设全局中的核心地位,创新是形成新发展格局的关键要素,也是改善人民生活品质的有效途径,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坚持创新在时尚服装产业发展中的核心地位,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必须建立起保护原创、尊重原创、反对抄袭的环境,提高全社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将知识产权保护上升到战略高度。通过不断增强人们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使公众认识到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给自己和社会带来的危害,在全社会树立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良好氛围。时尚服装设计企业可以综合运用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商业秘密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来构建自己的知识产权战略,对自己的服装设计进行保护。但是这几种方式各有利弊,企业应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合理运用。著作权法保护模式的优点非常突出,和其他几种知识产权保护模式相比,著作权保护的对象要求标准较低,这样就会使得受保护的客体范围很广泛,而且手续也很简便,自动生效,不需要审批,省时又省钱,还便于后续开发创造新的产品,利于整个时尚服装产业的良性循环。专利法对服装设计的保护力度虽然很强,但不是所有的服装设计都能符合外观设计专利的要求,而且专利的申请程序复杂、周期长,还需要后期的维护费用,包括申请阶段,都有费用产生。商标法保护范围相对有限,通常只适用于能够长期使用的商标标识,不是特别符合时尚服装行业自身的特点。商业秘密法主要适用于对服装设计图和服装样板的保护,它要求服装设计不能公开,无法为成衣进行保护,也不利于整个时尚服装行业的发展,而且商业秘密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所提供的法律保护只能起到补充和兜底作用。
作者:孙玉荣 李心航 单位:北京工业大学文法学部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