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传承家族信托模式下产品设计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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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传承家族信托模式下产品设计论文

一、财产传承类信托的市场需求分析

(一)高净值家庭人数激增

根据统计数据,截至2013年底,我国个人可投资资产总额达到73万亿元,与上年同比增长约19%。目前,我国高净值家庭所拥有的可投资资产总额为33万亿元人民币。从区域分布看,北上广地区高净值家庭户数最多,辽、苏、闽等东部沿海省份紧随其后。

(二)家族企业进入财富传承期

改革开放、实行市场经济三十多年后,我国第一代创业者的发展周期已经到了向第二代交班的时候。随着高净值人士年龄的逐渐增大,子女已具备了接班能力,对财富的传承需求越来越多。同时,目前世界各国普遍征收遗产税,我国征收的呼声也越来越高,避税筹划等意识的提升也推动了对财产信托需求的提高。2013年《中国私人财富报告》显示,在高净值人士中,三分之一有财富传承规划的考虑,而超高净值人群的这一比例更高,达到近半数。根据《中国家族企业发展报告》,我国的家族治理企业在未来五到十年内,将迎来一轮大规模的家族传承潮。随着第一代创业者年龄的增长,逾300万家家族企业面临接班人的问题,预计传承的财富值为4万亿元到7万亿元。如何平稳顺利地传承财富,并且实现保值增值,是高净值人士普遍面临的问题。因此,如何顺利传承数额巨大的家族财富,不仅是亟待解决的社会难题,对于信托业也是一个巨大的商机。对财产传承类信托产品来说,蕴含着一个非常广阔的市场。

(三)遗产信托市场蕴含巨大潜力

除了高净值人群传承常规财产的需求,保险信托市场也蕴含巨大的潜力。根据过往责任事故的案例统计推断,我国每年因被保险人去世而涉及的保险理赔金约两万亿元,如果信托机构能够开发出保险类信托产品,那必然带来巨大收益。总之,国外的家族财产传承信托已经有了成熟的发展,我们熟知的一些富豪,如洛克菲勒、希尔顿等都采用信托管理家族财富;我国虽然还处于起步阶段,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家族财产传承信托必然会成为人们尤其是高净值人士普遍使用的财富传承手段。

二、财产传承类家族信托的业务模式

根据财产传承类家族信托的运作特点,可以将其划分为四种典型的信托模式,即养老信托、子女保障信托、人寿保险型信托、遗嘱信托。

(一)养老信托模式

从目前我国政府管理的养老基金的情况来看,政府作为养老基金的管理人是不太理想的。一是因为政府在资金管理上存在监管不严、容易滋生腐败的问题;二是政府在投资方面态度谨慎,不如金融机构专业,财富增值能力低。因此笔者建议可以引入信托的模式来进行养老基金的管理,这就克服了上述问题。信托公司一是作为专业金融机构可以采用多种投资工具进行广泛投资实现财富的保值增值;二是信托公司与其他金融机构相比,更适合做实业投资,这就更能保证资金的多元化投资,提高资金运用的安全性,从而保证个人账户基金在较为安全的投资环境中获得相较于存款和购买国债更高的收益;三是采用这种方式在管理成本上相对较低,风险适中,也能达到财富保值增值的效果。因此,我国个人养老基金应该尽快实现信托化运作,通过建立个人账户信托平台来保证运作效率。当然,随着我国老龄化问题的严重程度越来越大,政府也应该积极支持养老基金信托的发展,建立养老基金运作和监管体系,这是保证其顺利发展的前提。养老信托模式的目标客户是有一定经济实力但又由于各种原因无法得到家庭有效照顾的高净值中老年人。

(二)子女保障信托模式

信托可以分成增值管理型和非增值管理型两类。现在大众普遍了解和关注的多为以赚钱为目的的增值管理型信托。但是,对于高净值人士而言,他们本身可能就具备比信托机构更强的赚钱能力,如何管理和运用钱是信托机构更擅长,也是委托人更关心的。对于设立子女保障信托的高净值人士来说,最主要的目的不是为了财产的增值,而是为子女的成长和发展做好安排。高净值人士希望能有优秀的继承人,使得辛苦积累的财富能够继续传承,但是对于继承者来说,财富可能使他们的成长变得更为复杂。父母长辈通过为子女设立保障信托,将部分财产所有权交由受托人,由其按信托协议分期定额向子女支付生活、教育或其他费用。这样不仅能保证子女不被巨额财富影响,有较为健康的成长环境,也能防止一旦出现离婚的状况,由于向子女支付抚养费而遭到子女监护方恶意侵吞的可能。

(三)遗嘱信托模式

遗嘱信托是一种财产管理制度,是指立遗嘱人于遗嘱中载明将其全部财产或一部分,在其死亡后信托于受托人,使受托人依信托本旨,为遗嘱中所指定受益人分配财产。委托人设立遗嘱信托的目的一般是希望在其死亡后,通过信托延续其个人意志,确保遗产可以依照其生前的规划来运用,使受益人能够享受到信托财产的利益。具体来说包括:第一,遗产按照其意愿分配给各继承人,妥善照顾好存活人的生活,同时自己的财产在传承过程中不会被稀释;第二,在后代无意或无能力或暂时无法继承自己的事业时自己的事业能得以延续;第三,实现遗产保值增值。遗嘱信托模式的目标客户是拥有自己家族产业的高净值人士,希望自己在去世后该产业仍能可持续发展,避免因继承人之间的析产或者无法胜任而对家族产业造成不利影响。

(四)人寿保险信托模式

人寿保险信托是指将理赔金作为信托标的物,被保险人通过与信托机构签订信托协议,当理赔发生时,保险公司将保险金直接交付予信托公司,由信托公司按照信托协议对该财产进行管理运用,并按协议将财产分配给受益人。人寿保险信托的客户是在保险公司投保死亡保险的客户。具体来说,人寿保险信托的使用客户包括:受益人是未成年人或身心不健全者、被保险人是家族企业经营者、购买巨额人寿保险的投保人以及具有遗产规划动机的群体。

三、财产传承类家族信托产品设计要点

(一)养老信托产品的设计要素分析

1.业务流程设计

委托人通过和信托机构签订信托协议,将财产的所有权转移给受托人,受托人按照委托人需求,为其制订养老计划,计划中包括养老机构安排、医疗以及去世后的丧葬事宜等;同时运用信托财产进行投资管理,实现财产保值增值,在委托人死亡后遵循遗愿对财富进行分配处置。在财产管理的运营上,可以采取以下模式:委托人成立个人账户基金委员会,该委员会负责和信托公司签订协议,将个人账户资金信托给信托公司,由其管理运营。这样可以大大保证委托人的权益。(1)委托人将信托资金缴付给个人账户基金管理委员会。(2)个人账户基金委员会将资金交由信托机构运营,并负责支付信托费用。(3)信托公司通过投资运营,获得收益,并通过信托合同中的费用协定,由受益人享受收益所得。(4)设置个人账户基金监督委员会,监督个人账户基金委员会的各项活动,同时监督个人账户运行全过程。(5)银监会,负责对信托资金进入资本市场、货币市场以及产品市场的监督。

2.要素设计

(1)委托人和受益人。根据委托人和受益人是否相同,可以划分为自益养老信托和他益养老信托。自益养老信托是指委托人和受益人为同一人,信托目的是为了保障自身的养老问题;他益养老信托是指信托的委托人和受益人不是同一人。委托人同时以自己和他人的利益设立的养老保障信托,一般认为是他益养老保障信托。此种分类的意义在于,现实生活中设立养老保障信托,不仅本人可以作为委托人本人受益,自己为自己的养老做筹划,同时其配偶、子女、亲属、朋友、所属机构等都可以作为委托人,有利于满足老龄者及其相关义务人财产流动取向和应用价值定位的意愿,为增进老年人福祉提供信托渠道。(2)信托标的物。目前大多数的资产都可以作为养老信托的标的物进行信托,现金、不动产、古董、知识产权等都属于该范畴。(3)个人账户基金委员会。该组织由委托人设立,主要负责信托的各项具体事务,包括通过信托方式将资金交由信托公司投资运营,以及向信托公司支付费用等。(4)个人账户基金监督委员会。指专门监督个人账户运营管理的机构,主要成员应包括社会贤达人士和家族成员等,社会人士应占较大比例。(5)信托期限。可由委托人与信托公司商议决定合同生效和失效日期。失效日期可规定为受益人去世后财产处理分配完毕的日期。(6)信托费用。可以由委托人和信托公司商议决定费用支付形式。第一种是年费方式,一年一缴纳,按信托资金数目抽取一定比例;第二种是按收益收费,可以按投资收益抽取一定比例信托费用。由于养老信托的特殊性,信托期限不定,不推荐一次性缴纳费用的方式。

(二)子女保障信托产品的设计要素分析

按照客户的目的不同,可以将子女保障信托分为不同的业务类型。

1.有多名子女的家族

高净值人士家族往往子女数目较多,使用子女信托不仅能够保证每个子女的教育、生活、医疗需求,更重要的是能够避免子女因为财产继承引发矛盾和纠纷。方式包括两种:一种是为每一个子女建立单独的信托计划;第二种是在每一个信托计划中规定每个孩子的具体受益分配。(1)信托期限:由委托人与受托人共同商议决定,规定子女受益的时间,比如:未成年的时候就开始还是成年后才可以。(2)信托费用:可以由委托人和信托公司商议决定费用支付形式。第一种是年费方式,一年一缴纳,按信托资金数目抽取一定比例费用;第二种是按收益收费,可以按投资收益抽取一定比例信托费用;第三种是一次性缴纳信托费用。(3)信托标的物:可以使用资金、股权、债权、房地产等进行信托;可以不进行投资理财,信托公司只履行管理分配财产的职能;也可以委托受托人进行稳健性的投资理财实现财产保值增值。(4)受益人:受益人为委托人指定的子女,委托人可以规定受益人的分配比例和顺序;受益人的权利在信托计划中应有规定,即其使用信托基金的支出范围;受益人的获益方式在计划中也应有所体现,如其从信托基金中获取收益的频次、数额等;信托计划中可规定子女出现哪些行为后就不得获得收益。(5)监管:设立监督委员会,由社会贤达人士和委托人共同担任委员,监督信托运作情况。

2.子女不具有理财能力

每个家族都不能保证有优秀或者适合的子女作为下一代创业者管理好家族财富,因此,可以通过设立子女信托,将大笔资产信托给信托机构,由受托人按照信托计划向子女按时按额度支付生活费用。更有考虑长远者,还可以设立隔代子女信托保障孙子女辈的生活。要素设计等与上述信托较为相似,不再赘述。

3.留学子女保障信托

中国目前海外留学生人数逐年增多,是一个消费能力较高的庞大群体,对于年轻的子女而言,由于缺乏监护和自律能力,非常容易出现高昂生活费管理不善的问题。因此,他们的父母可以通过设立信托帮助留学生管理财产,既保证了生活,又不会产生财富被挥霍一空的后果。目前国内还没有这种信托业务,有此类需求的父母会求助于境外的金融机构,这些机构会按照委托人的要求管理财产,给子女发放必要费用,同时进行一些稳健性的投资。因此,如果一旦国内信托机构把握好商机,推出此类产品,必然能填补空白,获取巨大收益。该类信托产品的期限一般较短,受益人留学停止后就可以停止。该信托相对来说标的物数额较小,可以设立一个集合信托计划,以便集聚资金,进行投资。

(三)遗嘱信托产品的设计要素分析

1.委托人生前与信托公司签订信托协议或将信托条款落在遗嘱中,提出自己的遗产继承和财富管理需求,明确信托目的和信托期限。

遗嘱信托生效时间通常与遗嘱生效时间一致,即委托人死亡。伴随遗嘱信托的生效,信托财产从委托人处委托移交给信托公司,信托公司根据被继承人提出的需求设计遗嘱信托架构,主要包括财产管理和运用方式及时间安排、受益人安排等,满足委托人财富继承和管理的需要,并忠于委托人的意图,遵循受益人利益最大化原则,恪尽职守,延续委托人的规划,实现信托目的。委托人死亡之时遗嘱生效,不再享有包括信托财产所有权在内的任何民事行为能力,因此相对于其他信托类型,委托人的权利是非常有限的。

2.信托公司根据信托协议管理、运用信托财产

并按约定定期向继承人支付信托财产增值收益,信托结束时一次性返还信托财产本金或信托存续期间按约定分批返还信托财产本金给继承人(无论届时信托财产处于何种状态),实现信托财产在受托人与继承人之间的流转;同时在信托存续期间定期或应要求向继承人提供信托财产管理、运用和收支情况报告,接受监督,配合其监督检查。在受托人不尽职等情况下,继承人可解除受托人。

3.委托人、受益人与信托监察人的关系。

信托监察人是为了维护受益人利益而设置的,信托监察人与委托人及受益人的关系类似于监事会与股东之间的关系,是委托履行监督职能与被委托的关系。信托监察人通常由财产被继承人或者受益人指定,并接受其委托代为监督信托公司执行信托协议的行为和效果,以及行使某些权利,如受托人处置信托财产不当出现纠纷时,代委托人或受益人提起诉讼等。信托监察人执行监督职能时遵循受益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并就监督情况向受益人或生前代遗嘱信托的委托人汇报。

(四)人寿保险型信托产品的设计要素分析

保单被保险人可以通过与信托机构签订信托协议,将保险赔偿金作为标的物进行信托,在被保人去世后,由受托人出面负责和保险公司办理赔偿事宜,运用和管理获得的理赔金,并按照信托协议向受益人支付收益。这种信托产品的优点一是由信托公司出面和保险公司办理赔偿事宜,既省时省力,又能保障保险人的合理权益;二是将保险金进行信托,既避免了受益人挥霍,也能够实现财产的保值增值。人寿保险信托已经在国外开展多年,成为国外人们最常使用的遗产避税方式,也是人们最常使用的遗产规划工具。目前我国已经有征收遗产税的趋势,2010年我国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遗产税暂行条例(草案)》,在不远的将来势必要将被继承人去世后遗留的财产作为征税对象,向遗产继承人征税,因此,此方法将大有市场。

四、结语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我国社会中诞生出越来越多的高净值人群和民营企业家,他们对财富转移和传承有着越来越多的需求,这给国内信托业发展家族信托业务带来了巨大的商机。目前国内在家族信托业务的发展上尚处于理论探讨和起步阶段,各信托公司应抓住时机,认真研究市场需求,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开发设计适合国内高净值人群和家族企业家的家族信托产品,为企业家和高净值人群提供家族资产传承和增值的服务。本文就我国目前最迫切需要解决的财产传承类家族信托产品的设计问题进行了分析,以期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为今后的相关研究提供一定的思路。

作者:刘澄 王杨 单位:北京科技大学东凌经济管理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