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一篇好的文章需要精心雕琢,小编精选了8篇社会组织论文范例,供您参考,期待您的阅读。
社会组织培育与社区管理论文
一、南京市助残类社会组织发展情况调研
南京市民间助残机构,发展比较缓慢,机构规模小,力量薄弱,在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发展社区公益、提供就业渠道与康复服务等方面,心有余而力不足,主要问题是:
首先,专业素质不高。机构管理者、义工、志愿者,大都未经过系统专业训练,凭借爱心加入进来,靠发起人的热情和事业心支撑。助残组织社会认可度不高,高素质人才不愿意进来,专业社工以及受过较好训练的志愿者,还是缺乏,因此,助残项目实施效率比较低,模仿复制的多,开拓创新的少,残疾人受益面不大,机构的可持续发展能力不足。
其次,残疾人职业培训未能开展起来。助残机构的培训,与就业机会缺乏衔接。以推荐方式对培训者进行就业安置,效果并不好,如,鼓楼区爱心助残协会,成立四年来,仅仅推荐成功5名残疾人到企业工作。残疾人就业难,是社会问题,民间助残机构帮助解决残疾人就业,重点是培育他们的就业能力。但多数机构的培训,只能作为康复训练,如串珠子、烙画等,不能视为就业培训,缺少系统的与培训相配套的就业扶持计划。
再次,机构筹款能力弱,缺乏造血功能。助残机构的资金来源有以下途径:会费、社会捐赠、服务收费、政府补贴等。目前,社会捐助的动力不大,政府的补贴有限,助残机构筹资面窄,造成资金来源渠道不畅,严重制约助残项目的开展。
二、关于专业知识的反思
(一)入驻组织正式化还是非正式化
社会管理创新逻辑
摘要:我国自上改革开放以来,在深刻的社会变革推动下,政治、文化、经济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社会制度朝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方向发展。与此同时,经济发展阶段性特征反映出的社会矛盾日渐凸显,经济、环境、社会各方面的问题的对现存的社会管理带来了挑战。必须转变管理理念和方式,从政府、社会几个方面共同实现社会管理创新,以适应多元化社会的持续发展。
关键词:社会管理创新;多方参与;自主治理
一、政府发展的逻辑——善治政府的建立
实现社会管理的创新,对政府来说,就是要实现政府职能转变和行政体制的改革,即善治政府,目的是为了应对日益复杂的经济、政治、文化环境,在实现政府自身发展的同时承担社会风险,提高解决社会问题的能力,协调处理好社会关系,具体表现为有限政府和服务性政府的建立。有限性政府要求政府在处理社会问题时应对政府职能进行准确定位和全面把握,明确政府应当做和适度参与的范围,坚持政府的有限参与。在经济生活中,政府应该协调好与市场的关系,将自身定位在宏观调控与市场监管上,从大局上把握经济发展的方向,严格控制经济交往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另外,要重视政府的社会管理职能,协调社会管理的各个领域,适当分配政府管理的范围,尊重社会管理的主体,共同发挥管理社会职能。同时,政府在为人民群众提供物质文化上的需求时,也应该及时关注民众的精神文明建设;保障民生,排除影响社会不安定的因素,只有人民安定,社会才能实现稳定,为一切社会发展打下基础。以服务促发展,实现对社会的管理。有学者将服务型政府的建设表达为服务型政府在社会治理中的知识扩散,从一个较为崭新的角度叙述了政府管理的创新。认为社会治理是政府和其它管理主体在一个操作场域中共同实现的,从服务型政府规则知识化(主权让位于公共服务)、功能知识化(从官僚制组织到合作制秩序)、场域知识化(从中心边缘结构到去中心化)和角色知识化四个方面讲述了服务型政府知识化图景,服务型政府影响社会治理的范式不同于政府的权力型影响,它是以服务促管理、以合作促发展的新形式。
二、社会组织管理创新的逻辑——互信机制的建立
在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明确提出:“要加快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管理体制。”着重强调了多方参与、共同治理的重要性和社会组织在社会管理中发挥的重要作用,进一步深化了我国现阶段社会治理的格局。要实现多方参与、共同治理的局面,就要捋顺政府和社会组织之间的关系。作为社会改革和发展的重要参与者,政府应该赋予社会组织的管理主体地位并尊重其独立性,不能让社会组织成为政府工作的附属品;健全社会组织管理机制,完善管理社会组织的法律法规,从社会组织准入登记到日常工作职能的发挥,政府各部门必须协调一致,保障社会组织的合法性并促进社会组织内部的严密治理,加强自律机制;推进落实对社会组织的优惠政策,就是鼓励社会组织积极与政府合作,承接政府职能或者购买公共服务,监督其民主性和专业性。对于具有代表性或国际经验丰富的行业协会,重点支持并大力宣传,鼓励行业间的交流合作,建立行业间以及政府与社会组织间的互信机制,为社会组织的发展提供良好的国内外环境以及坚实的政策保障和物质基础。
三、社会发展的逻辑——自主组织和自主治理
社会体育志愿者管理探究
社会体育志愿者自全民健身战略实施以来得到了极大发展,在促进全民健身发展和全面小康的普及等方面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笔者以“主题”为检索条件,以“体育志愿者”为主题词,在CNKI官方网站检索近十年来有关体育志愿者的论文共计317篇,其中,与社会体育志愿者管理有关的文献共63篇,通过选择与社会体育志愿者及其管理有关的中外学术论文,整理分析社会体育志愿者管理研究述评。
1社会体育志愿者管理概念研究
1.1志愿者和志愿服务。有关志愿者概念的研究基本相似,其中较为系统的研究是肖金明等人,其对志愿服务的定义是:以自身体力、智力、技能等为他人和社会自愿提供服务,不以获取报酬为目的的公益性行为,志愿者是志愿服务主要参与对象。
1.2体育志愿者与社会体育志愿者。体育志愿者主要提供体育服务,丛宁丽对体育志愿者的定义是:为了无偿给参加体育活动的团体或者体育赛事的人提供服务,而自愿将自己的时间、体育技术和技能不计报酬地贡献的人。社会体育志愿者是本文的主要研究对象,本文对社会体育志愿者的定义是:为推动社会体育发展,自愿将自己的时间、体育技术和技能等无偿为社会体育活动提供服务的自然人。
1.3志愿者管理与社会体育志愿者管理。管理是管理者在一定环境下对管理客体通过计划、组织、协调、控制、创新等职能实现目标的过程。高风尘认为,志愿者管理包括志愿者招募、项目开发、培养、培训与激励五个环节。本文对社会体育志愿者管理的定义是:以社会体育志愿组织规范化、制度化为起点,运用管理学方法对社会体育志愿者招募、培训、激励与评价等环节进行管理的过程。
2国外社会体育志愿者管理研究
2.1社会体育志愿者人力资源管理研究。国外发达国家对社会体育志愿服务活动出台了很多政策来保障社会体育志愿者的权益。例如美国的社区大都建有社区体育中心,体育配套设施齐全,政府负责各类设施的建设标准,并出台相关的政策要求各州具体执行。在志愿服务的工作上有很多细节的尊重,注重发展社区体育志愿服务,并且学者研究发现完善社会体育志愿者应用数据库管理系统,能够高效选出真正有意愿并且有时间参与的社会体育志愿者,尽可能多收集志愿者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和参与动机,更好地分类“核心”与“外围”体育志愿者。综上所述,国外社会体育志愿者的研究弥补了国内发展的空白,社会体育志愿者人力资源管理尚未解决的关键问题是如何高效选出真正有意愿的体育志愿者并且更好地调动他们加入进来,使更多外围志愿者转变为核心志愿者。
农村环境污染治理的法律对策
摘要:当前,农村环境污染呈现面源污染和点源污染彼此叠加、工业污染与农业污染相互共存的特征,影响了农村各种生产要素的作用发挥,因而必须加强农村环境污染的治理工作,这也是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要基础。实践证明,单纯依靠行政手段来解决农村环境污染问题,对农民的环境权益的保护不具可持续性,亟需构建适应农村现实情况的法律制度,从而促进农村社会的和谐发展。
关键词:农村环境污染治理;公益诉讼;法律援助;排污权
近些年来,我国环境污染治理工作的重点倾向于城市,忽视了生活在广袤农村地区的广大农民的环境权益。农民作为环境弱势群体,其环境安全正不断遭受着各种显性和隐性的威胁,这明显有违权益公平的原则,究其原因在于农村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的缺失。我国宪法的第26条将环境保护和防止污染上升到国家基本国策的高度,规定国家和各级人民政府必须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实行环境保护,且《环境保护法》中第16条至第23条也明确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要对自己管辖范围内的环境质量负责。然而从实践效果来看,将这些法律条文用于解决城市环境污染问题行之有效,但对于农村环境治理而言适用性不强,导致农村环境保护工作一直处于法律边缘化状态。因此,必须从根本上解决当前农村面临的环境治理困境,建立起适合农村特点的《农村环境保护法》,以此作为我国农村环境保护和治理的基本法规,实现有法可依、违法必究,但本文认为在目前的立法过渡时期,面对严峻的农村环境问题采取一些有效的法律手段十分必要,进而为《农村环境保护法》的制定提供实践依据。
一、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环境公益诉讼是指当行政机关、企业组织或个人存在行政不作为或者违法行为,使得环境公共利益受到侵害时,公民为了维护环境公益拥有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力。然而,在2013年出台的新《民事诉讼法》中,将原告资格限定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公民“个人”则被排除在外。同时,在农村环境公益诉讼中,由于面对着不菲的诉讼成本问题,且环境诉讼案件的审理目前尚处于探索阶段,诉讼费用的承担和分担问题尚无定论,导致很多环境诉讼案件最终不了了之。另外,农村环境污染治理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因为对农村环境造成侵害的责任主体相对多元化,如造成农村河流污染的源头可能来自于企业的工业废水亦或农民的生活污水,或者兼而有之,证据的缺乏很容易导致真正的制污者最终逃脱法律的追究。因此,首先要拓宽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范围。环境污染具有潜伏周期长、危害面积广的特点,生活在乡村中的农民对此自然是有深刻的感受,他们提起环境公益诉讼也是公民履行法定权利的应有之义。因此,我国法律有必要拓宽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原告范围,应囊括国家机关、社会团体、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使农民成为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提升他们参与农村环境保护的积极性;其次,降低原告的诉讼成本。诉讼成本过高往往会成为环境公益诉讼的最大障碍,导致很多案件最终选择了息事宁人。因此,降低原告的诉讼成本很有必要,政府应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基金,并制订配套的基金管理办法,以支持农民发起环境公益诉讼,保障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功能的有效发挥;最后,完善环境公益诉讼证据制度。在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中,如果原告因为技术原因及经济原因等无法收集到足够的证据,法院可以对原告的申请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签发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据收集令,规定相关的企业、法人、公民及其它社会组织有责任如实地提供相关的证据资料,如拒不配合则可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应该注意的是,要对证据收集的主体、客体、范围和程序等做出明确的规定,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二、建立环境法律援助制度
目前,我国农民已成为环境纠纷中的弱势群体,无法保障自己在健康、安全和舒适的环境中生产和生活,在与强势的排污者进行协商和谈判的过程中处于劣势,同时相较于城市居民而言,在环境保护资源供给不足的同时也阻止不了城市的污染转移。加之现行的环境保护法律在保障农民环境权益方面还十分薄弱,导致他们在法律活动中处于非常不利的局面。总体而言,环境保护法律具有明显的城市中心主义特征,不能充分反映农村和农民对环境污染控制及生态保护的要求,在基于环境公平和环境正义的前提下,迫切需要借助法律援助手段来满足广大农民在环境污染中的利益诉求,这也是建立法治社会与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目前尚处于起步和探索阶段,导致环境法律援助工作进展缓慢。因此,首先要制定专门的《法律援助法》。为了确保农村法律援助制度的顺利执行,应制定《法律援助法》并在其中以条文形式对农村法律援助的对象范围、援助程序和资金使用等进行规范;其次,设立专门的农村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建立农民法律援助中心等类似援助机构,并规定其援助范围应包含农民的环境权益保护,通过为农民提供法律咨询和文书等服务,引导和帮助农民依法维权;再次,设立环境法律援助基金。环境法律援助基金的来源以政府财政拨款为主,同时通过舆论引导等手段吸引社会捐赠,进而拓宽资金的来源渠道,减轻农村法律救助机构的经营压力;最后,强化合作意识。农村法律援助机构应与工会、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等相关组织进行密切合作,进而减轻工作量、扩大覆盖面,使法律援助工作得以顺利开展。
网格化社会管理调查与思考
摘要:
网格化社会管理作为社会管理改革的新模式,实现了社会管理的有益探索和创新。淄博市作为山东省推进网格化社会管理工作的先进城市,在网格化管理上积累了一定经验。针对网络化社会管理的新问题,文章从围绕构建多元治理主体格局,提升网格的服务功能,完善网格化管理的体制机制,促进信息平台互通互联等方面提出了完善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
网格化社会管理;完善;淄博
一、淄博市网格化社会管理的主要做法
1.科学划分“四级”管理网格
淄博市依据两个原则来划分网格:一是网格的规模大小。目前,淄博市网格化管理以镇(街道办)为主体,实行镇办、片区、村居(社区)、基础网格“四级网格”的划分模式。自然村居按照100户到300户的规模划分;在城区依托社区、街巷、楼栋,按照500人到1500人规模划分。例如,淄川区将军街道办共划分为1个镇办网格、4个片区网格、18个村居网格和118个基础网格。截至目前,全市共有各级网格15183个。二是网格的管理内容。以网格为单位,综治、维稳、公安、司法、信访等17个职能部门的管理职能延伸入驻。同时,根据网格管理内容,按照“一格三员”的标准,每个基础网格配备网格长、网格管理员、网格派驻员三类人员,将机关干部、村居党员等各种力量下沉到基础网格,充实基层工作力量。
创新社会治理视域下社会体育论文
1社会体育组织研究文献年度数量走势分析
在对社会体育组织研究文献的检索中,依据研究的需要,将与“社会体育组织”含义相同或相近的词条“体育组织”“体育社团”“体育协会”“体育基金会”等在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CNKI网络版)收录的CSSCI和核心期刊文献中进行篇名项的精确检索,不设远端时限,以2013年12月31日为时限近端,经逐条查看检索结果,排除掉重合项以及无关的大量文献条目,最终获得321条与社会体育组织相关的研究文献并进行统计分析。可以看出,1999年前总体研究数量较少,到1999年开始有了明显的增幅,从2000年到2007年,社会体育组织研究的文献数量一直处于平稳上升趋势,2008年出现爆发式增长,2009年、2010年微幅下调并逐渐趋稳,直到2013年,研究数量再次明显增长。除北京奥运会举办后2009年、2010年出现下滑外,整体曲线呈现明显上升趋势。这充分说明社会体育组织的研究非常活跃,仍处于当前体育学界研究的热点范畴。从图1的曲线中还可以看出有2个年度属于增长高点,分别是2008年和2013年。2008年相对于2007年文献数量增加了19篇,这与我国举办2008年北京奥运会有直接的关系。在2008年,国家组织了一系列科研论文报告会,在宣传力度、重视程度、资助程度等方面都较以往高出很多,因而大大地激发了体育研究领域学者的科研热情,大量的研究成果在这一时间涌现出来,于是出现了文献研究数量“喷涌式”增长的现象。这其中不仅包括“社会体育组织”的研究,其他体育类的研究文献也都在这一时期迅猛增长。从文献增长的研究领域来看,主要增加的是社会体育组织管理、学校体育社团以及赛事组织等方面的研究,可以看出研究的领域明显得到拓宽,出现了对体育组织进一步细化研究的趋势。另外,组织发展、组织现状、国际体育的研究篇数也略有增长。2013年与2012年相比,研究文献数量也增加了6篇,其增长明显的是现状和管理方面的研究,覆盖的领域也有所扩大。纵观社会体育组织的研究文献,其增长的领域和成果出现的时间完全契合我国政策热点和重要体育事件,如“奥运会”“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公共服务建设”等。总体来看,社会体育组织的功能、社会体育组织文化建设、社会体育组织与公共服务关系等方面的研究文献数量增长比较明显,且管理和发展方面的研究总量都比较大,研究的面也在不断地拓宽和细化。当前,国家提出创新社会治理体制,进一步明确了社会组织的地位和作用,因此,这必将成为社会体育组织研究的新热点。
2社会体育组织研究的追溯
从文献检索的结果来看,体育组织研究的早期,方瑸对苏联的体育组织进行介绍,该文发表于当年《苏联问题参考资料》第2期,文中描述“苏联管理体育运动的最高机构是全苏体育运动委员会,它是属部长会议管辖的……除了各级体委行使职能之外,在开展体育工作上,苏联的社会体育组织确实是起了很大的作用的。苏联的社会体育组织主要是志愿体育协会和单项运动协会。”并且方瑸从40个志愿者体协中的10个行业系统志愿体协选取了7个影响最大的做了简单描述,包括了公安系统、工业系统、大学生、中小学和技校、铁路、水运系统等。1987年上海体育学院葛利等翻译了美国人W•H•弗里曼发表于《PhysicalEducationinChangingSociety》的《美国社会体育组织简况》一文,介绍了美国存在的社会体育组织及其构成的基本概况。从总体情况上来看,在20世纪90年代前我国对体育组织的研究均停留在对美苏体育组织的构成内容。对国内社会体育组织研究首见于报端的是李存章对民间体育组织的研究,其在1991年《体育文史》第6期刊登了《艰苦创业六十载———记我国近代民间体育组织“广东梅县强民体育会”》,文中叙述了“强民体育会”的创立与发展历程,在抗日战争中所做的贡献,以及对体育人才的培养。这篇文章对于我国民间体育组织的研究开创了历史性的先河,为组织和丰富群众体育活动提供了建设性参考依据,也为各地学习和创建体育组织提供了史料借鉴。20世纪90年代起,我国有关社会体育组织的研究逐渐加速,起初的研究还主要是建国早期以及历史上体育组织的研究,直到1996年起,我国才出现了对新兴体育组织的一些研究,如续川于1996年在《体育文史》发表的《关于我国体育组织体系改革的思考》,吴世英于1998年在《广州体育学院学报》发表的《中国社区体育组织文化分析》,刘明生于1999年在《上海体育学院学报》发表的《上海市社区体育组织现状及发展对策》,李建国于1999年在《体育科学》发表的《城市社区体育组织结构“小型化”探索》等。这一时期社会体育组织的研究出现了研究领域逐渐拓宽、研究视角多样化的趋势和特点,而也在此时,“社区体育组织”研究出现了第一波热潮。
3社会体育组织的研究内容分析
从体育界现有的研究成果来看,学界关注该问题大致可分为以下3大方面。
3.1社会体育组织的基本理论研究
社会发展中的法学思考
社会发展中的金融法与环境法问题经教育部国际合作与交流司批准“,社会发展与法律改革国际学术研讨会”于2009年10月17~18日在复旦大学召开。此次会议由复旦大学法学院、复旦大学医事法中心、复旦大学民商法学科主办。来自俄罗斯莫斯科大学、德国洪堡大学、英国班戈大学、日本神奈川大学、韩国西江大学和中国人民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华东政法大学的知名教授以及复旦大学部分教师40余人参加了会议。会议收到学术论文30余篇,围绕“社会发展与法律改革”的主题,就相关问题进行了深入讨沦,是一次高层次的学术研讨会。 此议题研讨由复旦大学法学院杨心宇教授、王全弟教授主持,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吴宏伟教授评议。主要论文包括: (1)俄罗斯前总理、俄罗斯联邦审计院秘书长、莫斯科大学国家审计学院院长S.M.沙赫赖(ShakhraySergey)教授作了《国家审计与社会经济发展的效率》的报告。他认为,国家审计是在有限的社会资源条件下国家优化解决社会经济任务的工具,它以公民监督国家效率的机制合理取代了几个世纪以来国家监督个人行为的制度。作为现代社会的监督制度之一,它提出了社会经济改造中目的与手段的关系问题,特别重视分析各种改革与战略的社会代价。国家审计制度是一项转向新经济类型和高水平社会发展的前提手段。 中国学者评论认为,俄罗斯的审计制度对于俄罗斯的反腐败有重要作用。国家审计制度从学术角度来说是宪政的视角,值得中国学者研究与借鉴。 (2)莫斯科大学法律系系主任A.K.戈利琴科夫(GolichenkovAleksandrKonstantinovich)教授作了《生态立法的新的法律编纂》的报告,介绍了俄罗斯生态立法的主要任务、结构、主要途径(跨部门的法律编纂)、法律部门的区分与整合(环境保护法与自然资源法区分整合后形成生态法)、法典制定者必须解决的问题,认为生态立法改变了环境保护活动的法律基础,将会促进向清洁技术转化并保障国内经济在高生态标准下进一步增长,促使建立真正的国内生态安全体制。中国学者讨论认为,俄罗斯将环境保护法与自然资源法整合为生态法,这种跨部门的综合性的立法,即社会法的产生,值得我们研究。 (3)英国班戈大学法学院院长德莫特•卡希尔(DermotCahill)教授就其论文《欧盟内欧洲法院在公共采购领域对透明原则的运用》发表了演讲,介绍了欧盟在公共采购领域的一些最新发展,欧盟法确立了公共采购领域的透明原则及非歧视原则。欧洲法院(ECJ)的诸多判例已经对27个欧盟成员国不透明的公共采购现状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更强化了透明原则,产生了扩大适用非歧视和透明度一般原则的结果。英国法院遵循了欧洲法院的司法判例,以致几乎所有该论文讨论的新近案件中,公共机构都被认定为违反了欧盟法律或一般原则。中国学者结合金融危机及中国的政府采购,与克希尔教授探讨了多层次的金融监管问题。 (4)复旦大学法学院朱淑娣教授以《上海国际金融中心与金融规制法研究》为题作了演讲,以利益平衡为视角,探讨了中国金融领域的重大问题。朱教授指出,金融规制法律规范的评价标准主要包括规制发生的正当性、规制的合理限度和规制的法律控制3个方面。而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中的金融公法 2社会发展与侵权责任法改革 规制主要目标包括:双向兼顾性目标、利益平衡化目标和全球化贡献目标。会议还收到复旦大学法学院张建伟教授提交的论文《金融危机的法律思考》,俄罗斯的S.G梅德维杰夫教授提交的论文《俄罗斯联邦银行储蓄保险制度》,探讨了相关中、外金融法律问题。此议题的研讨由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高富平教授主持,复旦大学法学院段匡教授评议。 主要报告有: (1)中国民法学会副会长、复旦大学医事法研究中心、民商法学科负责人刘士国教授作了《中国侵权责任法制定中的争论问题》的主题发言,向中外学者介绍了中国侵权责任法的立法进程等基本情况,着重对以下几个立法中的争论问题及主要意见予以介绍和评述:①侵权责任法调整的社会关系,是否仅规定侵犯民事权利,是否再规定侵犯利益;②关于统一死亡赔偿金的规定;③关于要不要规定国家赔偿责任;④关于责任能力和行为能力的关系;⑤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是否规定矿害等工伤事故责任;⑥楼上抛掷物伤人找不到加害人可否由相邻人赔偿的问题。 针对这些问题,刘士国教授认为:①侵权法调整的就是侵犯绝对性民事权利产生的社会关系,法与法律有区别,即使法律没有规定的权利,也可能存在于社会生活规则中,那就是法律之外的法涉及的权利,反对对利益作出特别规定。②统一死亡赔偿金标准是大势所趋,有利于保护受害人。③主要从性质上说,国家赔偿是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平等关系,就此,侵权责任法应作规定。鉴于国家赔偿法是民法的特别法,侵权法仅规定一条就可以了,表明这是侵权责任的一个类型及赔偿的性质,具体条文由国家赔偿法规定。④采用责任能力规定是正确的和必要的,这涉及侵权法和民法通则相关规定的改革。监护人责任应以被监护人无责任能力为条件,如被监护人有责任能力,被监护人应承担责任,不能赔偿的,由监护人承担补充责任。前者,是直接责任。侵权法以救济受害人为主要目的,也有教育、预防的功能,未成年人有过错,应予批评教育,甚至责令赔礼道歉。⑤侵权法应规定矿害事故的使用人因违反对被用人的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而且不限矿害,凡使用人对被使用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均应承担民事责任。⑥楼上抛掷物伤人找不到加害人不应由相邻人赔偿,法院不宜以共同危险行为或公平责任加以判决。加害人不明,公安机关应予立案侦查。 如仍不能确定加害人,公安部门可会同民政部门,对严重受害者实行社会救济。此外,受害人仍可依医疗保险减轻所支付的医疗支出,保险制度已对此具有救济功能。 对于中国侵权法的制定,外国专家饶有兴趣,就诸多问题与刘士国教授进行了探讨。#p#分页标题#e# (2)韩国西江大学法学专门大学院长严东燮教 授以《韩国制造物责任法》为题,介绍了韩国制造物责任法的概要内容、制定该法以后韩国案例的动向,指出了该法的缺陷,提出了如下修改完善的建议:应对“缺陷推定”作明文规定;《制造物责任法》适用范围应当包括预售公寓的缺陷责任;应明确规定免责事由“法令制定的标准的遵守”中的“法令”局限为强制性的;法规条文应更明确。 (3)华东政法大学张礼洪教授就其论文《对侵权行为过错认定标准的新认识》作了报告。他以《阿奎利亚法》中关于过失的原始文献为基础,对完善现有的过失判断标准提出了建议:侵权过失的判断标准以客观过错为基本原则,即过失是对行为人没有尽一个理性善良的人的义务,预见或者预防自己行为的后果进行的。过失的存在以存在不法行为、侵权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为前提。过失概念本身就蕴含了因果关系。过失的存在以行为人是否尽一般人应采取的谨慎义务为标准,但是,还应根据社会的一般认识,以造成损害的危险是否由行为人所知或者被害人是否根据自己的意志将自身处于一个不应处于的危险区域来判断行为人的过失。 (4)复旦大学民商法学博士生王淑华作了《未登记过户之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确定》的发言,她认为我国《物权法》对机动车的物权变动采用登记对抗主义,机动车所有权自买卖交付时发生移转,登记过户仅是买受人据以获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的要件。交通事故的受害人不属于物权变动不得对抗的“第三人”范畴。转让交付但未办理登记过户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应由对机动车享有运营支配权和运营利益的机动车实际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登记的所有人一般不承担赔偿责任,除非其对于交通事故的发生具有过错构成侵权行为。会议还收到复旦大学民商法学博士生王康提交的论文《机动车交通事故共同侵权损害赔偿中的保险责任研究》。 3社会发展中的医事法律问题 此议题的研讨由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韩长印教授主持,复旦大学王全弟教授评议。主要报告有: (1)日本神奈川大学法科大学院森田明教授作了《日本医疗诉讼与医疗的法制度的动向》的报告。 通过一些具体的案例,介绍了日本国内患者权利运动的发展、重大医疗事故诉讼持续增加的特点以及最新的法律制度的施行:产科医疗补偿制度、对因出生时的原因造成的脑性麻痹患儿的无过失补偿制度、医药品副作用受害人的无过失补偿制度及预防接种被害人的补偿制度。 (2)复旦大学法学院姚军副教授作了《医疗事故侵权责任范围的正确确定》的演讲,他提出,作为法治社会核心价值的社会公平的核心内容,要求行为(或责任)人对己方行为及其不良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即法律上对己不利的后果)。在具体承担法律责任时,它又意味着责任人仅对由自己造成的不良后果承担责任,而不应对超出该不良后果部分负责;同理,基于该核心价值(也是诸法的基本原则),医疗事故的责任人也只应对其行为所造成的后果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立法即司法上不应强迫其承担超出该后果的责任。 (3)复旦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学博士满洪杰从比较法的角度进行了《人体试验侵权责任研究》的发言,建议我国应当构建独立于医疗过失责任的人体试验侵权责任制度。人体试验侵权责任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但可以在对过错的举证上采取举证责任倒置。在因果关系问题上,应当采取相当因果关系、倒置。在因果关系问题上,应当采取相当因果关系、疫学原理因果关系以及因果关系推定理论来进行综合判断。 (4)复旦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学博士生李燕以《双性儿童性别确定的法律问题探究》为题,提出双性儿童并不是不正常的,当前医学界普遍施行的、经父母知情同意而为双性儿童确定性别的性别再造手术,并不符合儿童最大利益原则。性别确定应是儿童自己的宪法权利,父母对子女性别再造手术的知情同意权与双性儿童自己的宪法基本权利相冲突。法律应承认男女二元性别体系外的第三种性别,双性儿童的性别确定应待其长大后自己决定。 韩长印教授评议认为,医事法的研究提醒学者注意到平时不为大众所关注的处于弱势群体的少数人的权利,也提醒学者们思考我们的研究方向、研究方法等方法论问题。由于医事法内容的中外共同性,中外学者就医疗过失认定、损害赔偿、医疗诉讼等问题展开了热烈讨论。 4社会发展中的其他民商法律问题 此议题的研讨由人民大学法学院吴宏伟教授主持,复旦大学段匡教授评议。主要论文有: (1)德国柏林洪堡大学法学院莱因哈德•辛格(ReinhardSinger)教授作了《变迁中的民法典的社会模型》的报告,介绍了社会模型的概念和它作为法律发展因素的功能、在19世纪私法秩序的社会模型的发展以及德国民法典的社会模型的变迁,提出了现代私法中的民主化和社会国家化、告别契约法中形式自由伦理模式,强调程序的和实质的合同正义,强调了民法的社会责任。 (2)复旦大学法学院王全弟教授所作报告《两岸担保物权比较研究论纲》,就如何确立保证债权获得完全清偿的制度,比较了2007年3月中国大陆《物权法》与台湾地区在2007年3月经立法院审议通过的担保物权修正草案,在担保物权的追及力、担保物权的实行期间、抵押权顺位、动产抵押、最高限额抵押、权利质权和商事留置权7个方面对大陆地区和台湾地区的物权制度进行了比较分析,提出有利于两岸发展及法律相互借鉴与完善的建议。 (3)复旦大学法学院胡鸿高教授作了《中国企业并购及其法律改革》的报告,介绍了中国企业并购及其法治演进历程与特点、中国企业并购的模式、企业并购突出问题与法律改革。胡教授呼吁,企业并购,不仅应当有利于国家安全和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而且要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加强信息披露法制,增加透明度,保障中小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还应当特别关注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在企业并购中,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劳动者的劳动权益,保护环境、防治污染,发展社会保障公益事业,建设和谐社区与社会。目前当务之急,在于通过法律改革,明确企业社会责任的范围和实现机制,倡导和激励企业履行社会责任。#p#分页标题#e# (4)复旦大学法学院何力教授作了《中国海外资源投资的法律问题及对策》的演讲,指出中国的资源特需改变了世界资源供求格局,阐述了中国海外资源投资的进展,分析了经济主权和资源主权成为中国海外资源投资的法律障碍,分析了中国海外资源投资的环境法和政治动乱问题,最后就中国海外资源投资保护的法律对策提出了具体的建议。 (5)复旦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学博士生盖威作了《社会组织在我国协商治理模式中的地位与功能》的论文发言,建议进一步完善立法、修定民法通则、明确规定社会团体法人和非法人团体,尽快制定社团法、修改现行特别法增加法律责任的规定,进一步扶持社会组织的建设和发展,淡化一些社会组织的行政色彩,转变政府中心主义治国理念,确立以民为本、以市民社会和市民组织活动为导向的治国之策,进一步完善协商治理机制。 (6)德国柏林洪堡大学法学院托马斯•莱塞尔(ThomasRaiser)教授作了《合同与合同法》的报告,俄罗斯A.Sherstobitov教授向会议提交了《关于俄罗斯联邦民事立法修订的构想》的论文,复旦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学博士生韩伟、王森波分别提交了论文《斯多葛派的伦理哲学与罗马法的转型》、《必亦正名乎?———美国加州同性婚姻立法风波透析》。
学术期刊版权保护方法
从历史经验来看,司法保护、行政保护、社会组织保护、权利人私力救济构成了版权保护的四大体系。每次应对因应重大信息技术变革而带来的各种版权问题时,通常也惯于从这四方面寻找出路。但于当下的学术期刊自身而言,其能力范围所能发力的领域主要还在私力救济层面。面对融媒环境中的诸多版权保护之困,学术期刊至少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寻找突围之路。
1.增强意识:版权是“命根”
与新媒体相比,纸质学术期刊虽具有利于深度学习阅读的优势,但随着电子阅读器技术的不断进步,这种优势不再为其独有,各种类纸质阅读感的设备正在逐步升级优化,越来越多的年轻人已将其作为主要的学习阅读工具。从长远来看,纸质学术期刊在载体上没有优势可言,学术期刊虽然有长年积累的品牌优势,但最大的优势还在于拥有大量高质量的专业内容。高品质的专业内容是支撑品牌的基础,没了它,品牌自然也会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然而,诚如前文所述,如果版权保护防线丢失了,学术期刊的内容优势也会失去,广大学术期刊也可能重蹈报纸的覆辙,成为网络媒体的“免费奶妈”。因此,融媒环境下,学术期刊们应该树立版权是“命根”的意识,认识到版权是生存之基和发展之源。面对时下版权侵权可能带来的一时蝇头小利,如被网络媒体非法转载引来的社会关注的提高,应该持有足够的警惕,切莫贪小失大。试想,如果优质的内容都无偿在网络媒体刊出了,长此以往,谁还会看纸质学术期刊,纸质学术期刊还有何存在的价值。
2.自我规范:建立完善版权管理机制
有条件的单位可设立版权部门,专门管理相关版权工作。对于存量论文的版权信息做必要的补齐、归类、入库、数据化等工作;对于增量的论文,通过合法无争议的方式获取版权,尽可能与作者签订书面授权协议;在通过“用稿声明”方式获权时,尽力遵循格式合同签订的自愿、公平的原则;在要求作者承担责任时增设对价条款,使作者也享受相应的权利,如在要求作者转授信息网络传播权时,承诺在权利的使用中,作者也享受一定收益。加大员工版权培训力度,增强版权意识。自身不主动侵权,在修改论文时必须征得作者同意,作者不同意不能发表;没有获取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论文,若要在网络使用,如将论文转发至微博、微信公众号时,须得到作者的许可;对于侵权行为不回避、不放任,积极维权,有条件的可以采取技术保护措施,给论文进行加密技术、水印加载技术处理,阻止和追踪侵权行为。积极挖掘版权衍生价值,介入现代的版权运营,如利用品牌影响和掌握的作者资源开展商业性的行业学术教育培训,主动与新兴数字出版商,如百度文库、360图书馆、爱学术、道客巴巴等新兴的知识在线平台进行合作。针对“免费分享”版权文化,可尝试让网络用户免费试用,但通过与学术期刊新媒体运营商搭建各类新型的内容平台来创收,如参与建立目前在国际非常流行而且实践效果不错的开放存取(OA)开放出版平台,推出类似国内知乎、问答等模式的行业性知识付费平台等。
3.建立联盟:形成抱团取暖的集聚优势
小弱散是我国学术期刊的最大不足,也成为影响学术期刊版权保护能力不足的根本因素。尤其面对大型网络服务商的侵权时,完全处于弱势地位。如何解决,短期之内值得考虑的路径是,建立学术期刊版权保护联盟,整合资源,集体行动,形成抱团取暖的集聚优势。联盟组织合力推动学术期刊相关版权法律的完善。对关涉学术期刊媒介融合的关键法律障碍加以排除:①对于没有获得作者信息网络传播权授权的存量作品允许学术期刊网络使用时可以“先使用后付酬”。②对于“孤儿作品”在提供确凿证据证明其是“孤儿”身份的前提下可以在现行网络使用。③主张学术期刊对论文信息网络传播权的部分分享权。即在论文的网络使用中,须经得作者和学术期刊的共同许可,因为许多学术论文如果不经过这样知识再生产的熔炼,是不能发表的,或是不能以很光鲜的状态公开发表的,特别是核心、权威期刊上发表的高质量论文,期刊及编辑发挥了重要甚至决定性的作用,这是学术界的共识。简单说,论文的知识生产不单是作者的创造,其中也有学术期刊的大量辛勤付出。集中对成员的版权侵权问题进行维权,通过群体维权行动,产生社会公益影响,进而纳入行政保护的范围。版权的行政保护具有效率高、威慑力大的效果,也是我国所特有。但是其所针对的保护客体,要求是有一定社会影响的侵权活动。单一学术期刊的版权遭受侵权时常很难借助这样的手段,但联盟成员的众多类似案件则可以为版权行政执法部门所关注。此外,联盟组织还可以主动与相关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联合,搭建坚固而通畅的版权授权桥梁,监督促使科学版权价格评估机制的形成;展开相应的版权培训和宣传,推动学术期刊版权素养的整体提升,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