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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监管的社会参与研究
摘要:食品安全关乎人们的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关乎社会的稳定与发展。当前社会对于食品安全更为关注。多元化社会共治视角下,除了政府监管部门与食品生产经营主体要积极地参与其中,更应发挥第三方的力量,做好食品安全治理,构建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基于此,本文分析了现阶段食品安全监管存在的问题,提出了社会共治视角下多元化社会参与食品安全监管的路径,从而为相关工作的开展提供一定参考。
关键词:共治视角;食品安全;社会监管
食品安全关乎人们的身体健康与社会的发展。在当前时代背景下,食品安全问题日益严峻,食品安全事故屡见不鲜,对人们的身体健康造成了极大威胁,制约着社会的发展。因此,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尤为重要。在当前监管工作中,逐渐暴露出以政府监管为主导的治理体系难以满足监管全面性的问题,且消费者、媒体等社会力量的作用更加突出,相关方面的法律法规日趋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从传统的突出政府监管的模式逐渐向多元化的社会共治模式进行转变和过渡。
1现阶段食品安全监管存在的问题
1.1消费者参与度不够
消费者参与程度是衡量政府民主管理的重要标志,也是判断治理质量的重要环节。现阶段,食品生产企业乃至及整个行业都在积极推行“透明化”生产,积极主动地接受消费者群体的监督,这一发展背景下,食品生产的安全性大大提高,消费者对食品生产企业的信任度不断提升。但从整体发展现状来看,很多地区的消费者在食品安全监督方面的参与度仍有较大的提升空间,未能将消费者在食品安全监督方面的作用充分发挥出来。部分地区一些消费者在食品安全方面的知识较为匮乏,在购买食品时,判断食品的安全性仅通过产品外包装的信息了解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地以及生产厂家等,凭借上述信息对产品的安全性进行评价,但对具体的食品原材料、营养成分、添加剂的使用情况了解不多。同时,消费者与政府监管部门之间缺乏一个交流和连接的平台,消费者能参与食品安全监督的渠道较少[1]。同时消费者在食品安全监督中,长时间处于被动地位,在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时,未能及时解决问题并对消费者权益进行有效的保护。消费者在购买食品时,所承担的角色不仅是消费者,还是监督人员。但作为食品安全监督员的消费者角色,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其未能充分履行责任与义务。例如,消费者在面对食品安全问题时,因认为维权麻烦、成本高,且耗时耗力而不及时投诉或举报,或因不信任相关部门而放弃维权。长此以往,消费者的积极性受到了极大的不利影响,参与食品安全监督的积极性不高。
1.2媒体监督规范性不强
运用社会共治模式进行食品安全监管
摘要:食品安全与我们的民众基本生存息息相关,是人们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重要保障。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吃得好、吃得健康、吃得安全”成为公众普遍关注的话题。然而社会和市民百姓对食品安全的期望与目前监管情况看还存在一定差距,通过构建社会共治模式,将食品监管群体由机关扩展至社会公众,进一步扩大监督主体,起到维护消费者利益,确保食品安全,维护市场稳定。
关键词: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模式;市场监管
一、食品安全监管的现状
自2013年起,各地相继进行了大部制改革,成立市场监督管理局。由之前食药、工商、物价、质监等部门各司其职调整为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统一监管的模式,管理方式也从之前的“分段式”管理调整为了“全段式”管理。整合的初衷是想解决了九龙治水,政出多头的问题,缓解分段监管的弊端,避免监管过程中出现盲区和死角,以及界限不清的“几不管”现象。随着改革进程的不断深入,所面临的挑战也是巨大的。
(一)执法领域繁杂,监管效能有限
随着监督主体监管领域的扩展,“四合一”之后各基层执法人员接触的执法领域大大增加,基层监管所往往要花费很多精力去处理举报投诉。尤其是一些以盈利为目的,同时将投诉焦点聚集在食品领域,特别是食品标签领域的职业索赔人,这类群体往往穷尽各类政府救济途径,包括信息公开、信访、行政复议和诉讼、纪检监察等手段。这使得监管部门市场监管领域大量行政资源被职业索赔和职业举报人所挤占,大大降低了监管效能。
(二)市场主体多样,监管方式单一
虚假广告和假冒商品的社会监管
作者:王仲 单位:华东理工大学艺术设计与传媒学院
广告作为一种传播经济信息的有效手段于1979年得以恢复和发展并越来越受商家的青睐。然而,在生产和销售过程中,部分商家置法律和道德于不顾,随意虚假宣传广告或者假冒名牌产品以获得经济效益,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甚至人身伤害。如何遏止虚假广告及假冒商品,作为国家层面,必然要行使公权力对市场加强监管并颁布相应的法规,但国家权力资源存在着分布不均的制约因素,法规的执行还受到一些社会因素的干扰,以致在虚假广告这一初始尚未引起足够注意的领域往往存在政府失灵的问题,这就需要社会的力量的参与监管,以作为国家权力的补充。随着改革开放以来法制的完善和民众自主意识的提高,民间社会在消费领域的反虚假行动①越来越活跃,其表现形式有:消费者组织与行业组织的相继成立、民间反虚假人士自觉行动和组织化趋势以及表演艺术作品对虚假广告的讽喻。民间社会反虚假广告是制约虚假广告泛滥的重要社会力量,消费领域的反虚假行动集结民间力量促进了我国公民社会的发展和成熟。本文将对改革开放30年来的民间社会反虚假行动的组织和行动作一回顾性探讨。
一、30年来虚假广告及假冒商品的状况与特点
虚假广告一般分为两类:欺诈性虚假广告,所宣传商品的信息与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不符;误导性虚假广告,则是所宣传的内容往往夸大失实,语意模糊,令人误解,使受宣传影响的人对商品的真实情况产生错误的联想,从而影响其购买决策。本文所涉及的广告是指媒体传播中常见的商业性广告:包括传统四大媒体上的广告及包装广告、POP广告、户外广告等等。假冒商品是指以营利为目的,未经权利人许可,复制或者模仿包括商标、产地、包装装潢及整体外观等商品特征,使该复制或仿制品与真品难以辨别的劣质商品。被仿冒的产品多是有一定声誉的名优品牌以及新近创造出的质地优良、适销对路,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的名牌商品。企业不通过艰苦创业和市场探索,只简单仿制同类名牌商品来创造效益,这给正牌企业和消费者都造成重大损失。
虚假广告与假冒商品的出现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它们共同的特点是其宣传的内容与产品质量严重不符。如所周知,市场经济是竞争经济、效率经济,又是差别经济。市场的竞争性促使商品的生产者不得不去追求个别劳动时间低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用最小的投入获得最大的产出。企业是产权和利益的主体,追逐盈利最大化是企业奋斗的目标,也是企业的生机和活力的关键所在。市场体系又是开放的系统,多数企业和劳动者都是通过市场调查,开发适合市场需求的产品,并加强管理,以此实现自身的利益。而另一些企业和个人则置法律和道德于不顾,利用简陋的设备、质次价廉的原材料,仿制那些有一定市场声誉的正牌产品,以追求自身的利益。另有一些企业在其产品广告中或者在包装上随意夸大其产品的功能价值,或用歧义的文字误导消费者,给消费者造成损失。
虚假广告和假冒商品在中外历史上,即便是西方等发达国家,在其工业化发展初期都曾存在。在中国近代,只因人们消费水平低下,未产生很大的社会影响。我国自改革开放确定市场经济发展模式之后,经济体制改革逐渐推行,实行企业自负盈亏制。企业利润与销售量直接挂钩。一些企业为了推销其产品,扩大效益,不惜在产品宣传中,随意夸大产品的性能甚至假冒名牌产品。纵观30年来广告业发展,可发现虚假广告的传播也存在阶段性特点。1980年代,市场经济刚起步,广告业经过计划经济时期停顿后刚刚恢复,《广告法》尚未颁布,也没有严格的广告审查和证明制度,更遑论广告公司的制度,企业多以夸大质量和伪造资质证书的方法来推销产品。当时虚假广告的特点,首先是随意夸大产品性能及售后服务。如一家猪饲料广告:“四月肥、四月肥、四月不出肥,厂家包索赔。”这则广告存在随意夸大产品质量之嫌。如果不能达到目标,厂家包赔偿,这又出现过度承诺的广告之弊。其次,当时的广告多以“获奖”来证明其产品的质量。1980年代的广告通篇一律先是介绍产品,然后再是“省优、部优到国优”,奖状、金杯与产品同时展出。之所以如此,盖由于人们刚从计划经济走出来,难以割舍“国营”企业的产品质量。一些商家正是利用人们这种心理,伪造专利、获奖、名人推荐、甚至科技成果或发明等等,用以取得顾客信任,获取不正当利益。
1990年代,随着国家对广告监管的规范化,那种明显夸大型和“名优”的虚假广告渐渐退出媒体,虚假广告出现了新特点:首先,部分商家请出演艺、体育明星来代言其产品,以扩大销路。当然,名人代言的也有不少优质商品,但代言劣质产品的也不乏其人。另有商家迎合人们向往健康的迫切心态,钻着医疗广告的监管空白,聘请名人代言其劣质药品和医疗器械。其次,误导性广告增多。商家在广告文字上故意使用歧义性字词或隐藏关键字词,使虚假广告朝着迷惑性强、难以判断的方向发展。如“娃哈哈”饮料,在电视广告中宣传是“铁锌钙奶、AD钙奶”。而实际产品外包装上却是“铁锌钙奶饮料、AD钙奶饮料”,故意把“饮料”二字印得很小不起眼,使消费者误以该饮料就是奶制品。[1]这是典型的误导广告。当时“娃哈哈”在媒体上的广告投入占全国所有“奶饮料”类产品的57%,其影响和获利都是惊人的。新世纪以来,误导型虚假广告还出现在大宗商品的交易之中。这突出表现在商品房交易中虚假宣传和实际兑现间的差距导致开发商与购买者的纠纷。其原因,乃是国家房改之后,居民买房行动高涨和房地产业兴起后的监管不力所致。其次,虚假广告一直存在,高居不下。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数据来看,就在2005年,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共查处虚假违法广告案件3.02万件,停止的虚假广告4.07万件,曝光典型违法案件2300件[2](P115)。虚假广告存在巨大的社会危害,不仅分割了普通消费者的利益,还影响了社会市场经济的运行,更消减了社会的诚信指数。
环境监测社会化质量监管新思路
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显著提高,人们对环境质量问题的关注度越来越高。在环境保护领域日益扩大、环境监测任务快速增加和环境管理要求不断提高的情况下,单一的由政府有关部门所属环境监测机构为主的监测活动也不能满足新形势下的要求,因此推动环境监测社会化已迫在眉睫,环境监测社会化质量监管工作也存在很大的挑战。本文对环境监测社会化的质量监管新思路进行细致的分析。
关键词:环境监测;质量监管;监管新思路
环境监测是环境保护工作中最为关键的部分,是开展环境保护的基础,是环境管理的“顶梁柱”。随着社会的飞速发展,人们对环境监测数据的准确度和实效性有了更高的要求,仅仅依靠政府进行监管已经无法满足新时期的各项要求。因此,建立环境监测社会化的质量监管机制,借助市场机制规范环境监测并促进其良性发展,使其能够有效地辅助环境监测工作,使环境监测工作能够更为全面的发展。
1环境监测社会化质量监管存在的问题
(1)目前,我国区域发展就有差异化,因此导致环境监测社会化发展也存在区域差异。我国的西部地区在环境监测服务方面起步较晚,目前还处于发展中阶段,没有完善的整体运行机制,制度方面也不成熟。(2)分析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的质量监管方式可以发现,我国很多地区对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都会采取管理措施,但是没有明确社会化环境机构监测的具体办法。只有少数地区的管理方式为目录登记配合备案的方式,大多数地区的形式都为选择能力认证配合认证证书,因此影响了环境监测社会化质量监管工作,导致其实效性明显不足[1]。(3)我国目前对社会化环境监测并没有进行统一的管理,各地的管理办法不同,因此国家难以进行统一的监管,监管力度不足。(4)政府部门所属的监测机构因条件艰苦、待遇差、工作环境恶劣,人员波动性较大,而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人员的自由度更高,而培养一个合格的环境监测技术人员需要投入很大的精力,再加上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要求不断在提高,目前技术人员的现状,不利于环境监测的发展。
2环境监测社会化的质量监管创新思路
2.1明确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范围
社会卫生经济监管问题及改进措施
作者:刘丽 单位:重庆市荣昌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卫生经济管理工作是运用经济学原理和方法研究卫生系统经济关系的经济管理活动,目标是要实现卫生资源最优的筹集、分配、使用,使卫生资源发挥最佳绩效的一门应用经济科学。近些年来,我国社会卫生经济管理活动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的的关注,因此把握好管理工作中的问题是实现社会卫生经济管理的必然途径,也是社会全面发展必不可少的因素。一、我国现阶段社会卫生经济管理工作的现状改革开放的深入,推动了社会经济的发展,也带动了社会卫生体制改革的发展。现阶段我国社会卫生经济管理活动在新的体制下有了空前的发展,一定程度上推动了社会的发展,给社会创造了良好的卫生环境。目前我国社会卫生经济管理工作的现状大致如下:
(一)工作落实彻底,管理效益显著
目前我国社会卫生经济管理部门已经建立了岗位责任制,合理的将管理目标、管理任务和管理责任细分到了每个部门,每个职员都有明确的工作。这使得卫生经济管理在成本核算上更加科学具体了,有效的减少了违规操作的现象。岗位责任制的建立,大大提高了管理工作的效率,很好的控制了成本,降低了消耗,管理效益明显提高。
(二)管理氛围逐步浓厚
我国社会卫生经济管理工作一直秉性着科学发展观的理念。近些年来,伴随着卫生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我们切实的转变了发展方式,建立了许多创新模式,在新的平台上营造了浓厚的管理氛围。社会各界高度重视卫生经济管理工作,不断组织领导,广泛宣传发动,大力弘扬了卫生管理,人人有责的精神主旨。
(三)持续深化管理内涵
基层生态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质量监管
[摘要]在社会化生态环境监测力量逐步进入生态环境监测主战场的形势下,生态环境部门所属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对社会化生态环境监测服务的质量监管是全面保障生态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重要支撑。在基层生态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质量监管的过程中,委托方和受托方都存在一些问题。结合监管实践提出相关建议,旨在推动各级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共同健康有序发展。
[关键词]生态环境监测;基层;社会化服务;质量监管
在生态环境保护领域日益扩大、生态环境监测任务快速增长以及生态环境管理要求不断提高的新形势下,我国生态环境监测业务已逐渐由生态环境部门所属生态环境监测机构(以下简称“系统内机构”)为主开展监测活动的单一模式向鼓励推进社会化生态环境监测机构(以下简称“社会化机构”)共同参与的模式转变。近年来,生态环境管理部门陆续出台了《关于推进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的指导意见》(环发[2015]20号)[1]、《关于印发<“十三五”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环办监测[2016]104号)[2]等一系列管理文件,有序引导社会化环境监测力量进入生态环境监测的主战场。社会化机构蓬勃发展,已成为生态环境监测领域的重要力量。通过购买服务、整合资源、激发活力,最终形成系统内机构和社会化机构共同发展的格局。笔者结合基层生态环境监测工作中对社会化机构质量管理的实践经验,探讨分析了社会化监测服务质量监管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关建议,以期保证生态环境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权威性,提升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化,促进各级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共同健康有序发展。
1生态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质量监管的必要性
生态环境监测是有效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基础。各级监测任务日益加重。以基层监测为例,不仅包含辖区内部分生态环境质量监测及各级监督性监测,还有环境执法与督查、“接诉即办”、污染物减排、应急等各类任务。而系统内机构监测力量相对有限。监测能力与监测需求的不平衡,加重了监测体系运转负荷。这种情况下,将部分监测任务委托给社会化机构承担,确实可以有效化解系统内机构的任务压力。将监测任务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给社会化机构,并不意味着系统内机构可以做“甩手掌柜”。数据质量是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的“生命线”。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生态环境部联合发布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国市监检测[2018]245号)[3]第十五条明确要求: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对分包方监测质量进行监督或验证。因此,系统内机构不仅要做好自身的生态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更要做好所委托的社会化机构的质量监督工作,确保出具的全部监测数据“真、准、全”。
2基层生态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质量监管的实施
2.1事前把关
大数据下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探析
摘要:当前大数据技术在食品安全领域中广泛应用,给食品安全治理模式带来了新的变革。本文针对我国食品安全社会共治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提出构建基于大数据技术的食品安全信息共享平台,以消除这种不对称给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的不良影响,提高食品安全社会治理绩效。
关键词:社会共治;信息不对称;大数据
一、问题的提出
食品安全问题一直以来是我国重点关注的事情,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逐步提高,人民对食品安全的认知得到了大幅度的提升,越来越多的人注重食品安全卫生。但是我国每年仍旧会爆发出一些食品安全的问题,为此党和国家出台一系列的食品安全政策文件,调动社会各种力量参与进来,形成社会共治的局面。虽然现阶段食品安全治理模式中加入了社会主体的力量进行监管,但是各个主体之间并没有实现有效的合作参与,而仅仅是各主体间功能上的叠加。在社会共治模式中,食品安全信息不对称问题没有得到解决,政府监管的效率没有得到提高,企业在监管模式中仍旧处于被动状态,消费者信息获取依旧受阻等。由此可见,当前我国迫切需要完善社会共治模式的框架,提高治理水平。在全球信息化快速发展的背景下,大数据以其蕴含的巨大价值正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食品安全问题产生的根源是信息不对称,而大数据技术以高容量、高速运转的特征,能够有效地消除或减少信息的不对称。大数据为食品安全监管提供了新方法和新思路。
二、传统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模式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
1.政府监管部门间的信息不对称。经过多年的改革和探索,当前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基本上能够覆盖食品从生产、加工到餐桌上的全过程。但是在这套监管体制下,存在着众多部门或机构,各部门机构之间在监管的范围上常常存在着交叉监管和空白监管的情况。一是因为各监管部门之间受体制的约束和各部门之间管理模式的不同,往往会导致部门之间信息交流的滞后。这种信息交流的不通畅严重影响部门之间的合作监管,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政府监管的难度和监管的成本。二是因为本位主义和利己主义的影响,使得各监管部门在遇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时相互推脱责任、监管不到位;在遇到有利可图的监管时,各部门积极作为。因此当有些经济活动同时涉及多个监管环节时,多部门之间由于信息交流不通畅,会出现交叉监管和空白监管问题。交叉监管会造成政府监管的成本上升,空白监管问题导致了监管上的漏洞。监管部门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使得监管效率降低,监管难度上升。因此如何解决监管部门之间信息交流问题是解决政府监管问题的关键。
2.政府与企业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根据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提出了企业要承担起社会责任,自觉主动参与到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模式中,但现实中大部分企业往往处于被动状态。我国的食品行业集中度较低,一般以小型经营者和个体生产者为主,大部分经营者不具有主动承担社会责任的意识,主要以追求自身利益为主,因此这部分经营者常常逃避政府的监管,加大了监管的难度。食品企业由于受自身工艺的影响,在食品安全信息方面具有明显的信息优势,从而会对政府隐瞒信息。因此政府在进行监管时,很难充分掌握企业的违法行为,无法做到精准监管。所以在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模式中,依旧存在着政府与企业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二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成为食品安全治理中的难点。
外生性金融风险监管系统构建
外生性金融风险是由于银行体系内在的脆弱性以及社会对风险诱因的过敏反应所导致经济损失的可能性。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商业银行之间的传统分工已经逐步淡化、业务交叉与相互竞争已经成为现实,强化银行金融风险监管特别是外生性金融风险监管已经不再是单一监管层面能完成的,需要银行监管的各个层面的协同合作,因此建立基层商业银行外生性金融风险协同监管体系已经成为实现我国金融发展和稳定的客观要求。 基层商业银行外生性金融风险协同监管体系是建立在新古典经济学及帕累托适度理论基础之上的。在新古典经济学方面,本体系认为基层商业银行金融市场的垄断性、外部性、传染性、脆弱性、公共产品、不完全及不对称信息等因素,造成了基层商业银行金融市场的失灵。基层商业银行外生性金融风险的随机不确定性、加速性和传染性等特点决定了政府、金融监管机构及银行自身等各个外生性金融风险监管层面不能单纯依靠自身来解决基层商业银行的外生性金融风险监管问题,需要监管层面之间加强协同合作,构建统一的监管体系来纠正基层商业银行金融市场失灵问题,控制和防范外生性金融风险。 一、基层商业银行外生性金融风险协同监管体系的监管层面构成 1.银行业内部监管层面 银行业内部监管层面包括银行行业协会监管和银行自身内部监管两部分。银行行业协会监管主要负责协调各商业银行之间的监管关系,加强银行相互之间的经营管理监督。健全银行系统组织监管体系,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做好授信制度、人事控制、资金安全控制、程序控制、系统外生金融风险预警等系统协调工作;银行自身内部监管是商业银行为实现其经营目标,通过制定和实施一系列制度、程序和方法,对风险进行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监督和纠正的动态工程和机制。本层面监管主要负责维护内部组织机构有效运行,稳定银行经营方针策略正常实施;对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进行监督;适当控制行为与职责分离;适当的测量、评估、监督和管理信息系统,修正和健全信息沟通渠道,主动披露银行自身真实信息。 2.社会的外部监管层面 社会外部监管层面包括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基层行政机关、社会舆论、经济法规及其他风险监管机构等。财政部监管主要负责宏观经济政策制定实施,协调国内外金融政策,平衡国内外银行业监管层面差别;中国人民银行监管负责货币政策的制定与实施、维持货币稳定,主要从宏观上规划控制商业银行,规避风险,对整体金融风险进行预警,协调各种金融层面与银行业之间的经济和风险关系;银监会监管负责对银行进行监督管理,密切关注商业银行贷款规模与通货膨胀指数,保证商业银行资本充足,防止商业银行陷入负债性危机。防范和化解银行风险,保护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促进银行业的健康发展。拟订有关银行业监管的政策法规,负责市场准入和运行监督,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披露各银行的经营管理实时信息;基层行政机关监管表现为地方行政机构、财政部门从自身出发结合当地实际,采取一定的行政手段,监管地方商业银行的外生性金融风险,对可能发生的地方性外生性金融风险进行行政预警;社会舆论监管主要包括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杂志、互联网等舆论媒介,宗旨是规范信息披露和舆论导向,事前揭露、事中追踪、事后总结,正确披露银行相关信息;经济法规监管主要由经济法规制定、实施的部门负责。从监管银行外生性金融风险的法律层面上,规范基层商业银行的外生性金融风险监管,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寻,适时调整和废止监管立法;其他风险监管机构涉及中国证监会、保监会等,证监会负责监督商业银行证券交易风险,保证商业银行具有充足的流动性,防止商业银行陷入流动性危机。保监会负责对银行的存款保险进行监督,在保证银行运行安全的同时,即时发出外生性金融风险预警。 二、基层商业银行外生性金融风险协同监管体系的运作 1.基层商业银行外生性金融风险溢出效应阶段协同监管 基层商业银行外生性金融风险溢出效应阶段是外生性金融风险发生的最初阶段,也是风险传导机制的第一环节。由于行政、执法不当或新闻炒作等外部因素的产生,诱使外生性金融风险开始萌芽、溢出效应产生。在此阶段现行外生性风险监管体系的做法主要是以银行自身监管调节为主,当事银行与行政、执法部门及新闻传媒之间进行沟通协商,缩小和控制风险引发因素的扩散。但此阶段,以银监会为主的社会监管层面,一般不给予监管协调,监管当局对风险重视不够,预警机制与基层实际脱离,其相关措施宏观性较强,微观控制领域还处于空白阶段。基层商业银行外生性金融风险协同监管体系在本阶段的监管主要以协同为中心,从两条线来处理基层商业银行外生性金融风险萌芽。一方面从银行自身角度,协同和调节与行政、执法部门、媒体之间的关系,对于基层行政、执法部门的不当行为和措施,可以及时向更高层次的行政、执法部门提出申诉,要求公正处理;对于新闻媒体的不当报道应及时要求其澄清。另一方面是从社会监管层面角度,银监会要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将监管工作落实到基层,协助基层商业银行搞好与各社会监管层面的关系协调工作。各级地方行政、执法部门,协同好银监会和其他社会监管层面的工作,对银行的行政、执法工作要公正透明。作为信息传递中介的监督媒体,要把握好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尺度,不谎报信息;同时媒体也要搞好各个监管层面的监管工作宣传和经济法规的宣传,提高社会群众的金融风险意识。 2.基层商业银行外生性金融风险唤醒效应阶段协同监管 基层商业银行外生性金融风险的唤醒效应阶段是外生性金融风险发展的第二个阶段,也是溢出效应作用的直接结果。由于溢出效应没有得到有效的控制、信息不对称等原因,部分信息灵通人士开始率先提取或转移存款。现行基层商业银行外生性金融监管体系在本阶段仍然是以银行自身的监管调节为主,银监会等主要的社会监管层面没有介入调节监管,这种监管的状态,也造成了银行自身的监管麻痹,往往不能准确的识别外生性金融风险正在发生。基层商业银行外生性金融风险协同监管体系在本阶段的监管特点是各个外生性金融风险协同监管层面要在明确分工基础上加强信息沟通,加强各自外生性金融风险的预警系统的建设、对接与协同,启动风险预警机制。由于部分提现和转移存款的发生,银行自身和银监会等监管层面发出外生性金融风险预警信号并开始启动以银行自身和银监会为主的内外双向预警机制。改变以往监管系统对风险监控的偏见,建立网络状的风险控制组织结构,既要有完善的外生性金融风险控制体系,又要有垂直的外生性金融风险控制机构。同时要建立外生性风险衡量子系统、外生性风险预警子系统。在以往的风险监管体系中一般忽视了建立相关子系统,只是在宏观上建设和控制,这样缺乏信息的准确性和监管政策的有效性,在协同监管体系中把构建子系统作为一个重点环节。在此阶段中,银行自身要加紧储备资金,同时加大流动资金的数量,缩短贷款期限,投资主要倾向于变现能力较强的周期较短的项目。银监会等社会监管层面,密切关注银行及金融市场的动向,及时协调各监管层面的监管工作,同时向存在危机的银行发出预警信号,搞好整个基层商业银行外生性金融风险系统监管体系内部的信息沟通。#p#分页标题#e# 3.基层商业银行外生性金融风险羊群效应、传染效应阶段协同监管 羊群效应阶段是银行外生性金融风险爆发的主要阶段,本阶段中大量的存款客户开始挤兑提款,银行的存款基础严重动摇,流动风险并发;传染效应阶段,是外生性金融风险扩散和蔓延的主要阶段。外生性金融风险发生使当事银行流动支付出现危机,银行将向其他网点及金融机构请求流动资金支持,挤提将会迅速波及该银行其他网点及周边地区的其他金融机构。现行基层商业银行外生性金融风险监管体系在本阶段特点是银行自身的监管调节作用被忽视,银监会等社会监管层面介入风险的控制监管,但监管层面各自负责自己职权范围,部分问题重复监管现象严重,彼此之间协同性缺乏,整体上没有统一部署。基层商业银行外生性金融风险协同监管体系在本阶段的监管特点是各监管层面此时主要以监管控制为工作重点,协同调控,采取适当的补救措施,减少和控制风险的损失与蔓延,遏止风险。中国人民银行协调各个相关的金融层面,调配资金充当最后贷款人,适当提供给基层商业银行资金及信用支持,发出局部地区金融外生性风险预警信号;银监会依法介入调查监管,向社会公开披露信息。银行系统监管层面,协调各银行关系,紧急调配资金,补救缺口,调整内部组织体系。银行内部监管,调整经营管理目标,查找外生性金融风险产生的原因并及时补救,向社会披露自身信息,树立维持公众信心。基层行政机关,维持好当地金融秩序,对当事银行给予适当的保护,防止挤兑和社会秩序混乱产生。社会舆论媒介层面客观报道银行的真实信息,稳定和树立公众信心。经济法规监管层面,对当事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适时修改不完善的监管法规。其他金融监管层面,适当配合监管控制外生性金融风险,并防止其扩散。在本协同监管阶段,以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为主体的相对独立金融分工监管模式,应进一步加强各监管主题的协调机制。建立有效的信息共享机制和政策协调机制。针对当前基层商业银行混业经营趋势,采取适当统一的监管方法。中央和基层监督两级相结合,以基层监管为基础,实现以法规为依据的规范化监管,同时金融管理要具有灵活性和随机适应性。监管主体要独立监督,同时积极寻求财政、审计、社会公众的积极参与和帮助。强化市场约束机制,加强金融透明度分析,完善金融监管法规体系,真正实行依法监管。 4.基层商业银行外生性金融风险再溢出效应阶段协同监管 基层商业银行外生性金融风险再溢出效应阶段是由于风险监管控制不得当而使金融危机升级,在破坏金融体系的同时还导致了政府信誉扫地,政治动荡等不良影响。现行基层商业银行外生性金融监管体系在本阶段的运作方法是银行自身及社会监管层面退出监管领域,政府采取强制行政干预。基层商业银行外生性金融风险协同监管体系在本阶段的监管特点是发挥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银行自身等多层金融管理部门的作用,协同处理外生性金融风险带来的严重后果。金融危机解决的方案,应有各金融风险监管层共同协商解决。危机过后,基层商业银行外生性金融风险协同监管体系主要是协同处理好外生性金融风险的善后工作;协调各个监管层面共同总结和纠正外生性风险发生前协同监管体系中存在的缺陷与不足;重新寻求一个新的符合各监管层面监管初衷的监管方案,从而不断优化协同监管体系,使之不断进步与完善。中国人民银行将责成相关金融监管部门妥善处理好外生性金融风险善后工作,解除局部风险预警;银监会将总结外生性风险监管经验,出台相关监管规定,纠正事前的一些不合理监管规定,继续对银行进行监督管理,密切关注商业银行贷款规模与通货膨胀指数,保证商业银行资本充足,防止商业银行再陷入负债性危机和外生性金融风险。银行系统监管层面,运行新的资金配置方案,改革组织监管体系。银行内部监管层面,重新审慎经营管理方案,重新改革内部组织机构、总结外生性金融风险监管教训,改善测量、评估、监督和管理信息系统,修正和健全信息沟通渠道,恢复客户信心,搞好风波后的信息披露工作。基层行政监管部门,适时配合各基层金融层面恢复共建,适当提供政策支持。社会舆论媒介监管层面,搞好风波后的正面舆论宣传,重新帮助基层银行树立公众形象。其他金融监管层面配合银行危机后的外生性金融风险监管体系重建。 三、基层商业银行外生性金融风险协同监管体系的特色 基层商业银行外生性金融风险协同监管体系的监管层面构成和运作的整体特点,与现行外生性风险监管体系有很多不同之处。协同监管体系在继承现有监管体系优点和健全完善运作方法的同时,剔除了现有监管体系中的一些不合理、不科学的因素,使监管效率大大提高,其突出特色主要表现在如下三方面:一是外生性金融风险协同系统监管体系与现行监管体系最大的不同就是强调风险监管过程中的协同合作,改变了以往监管体系中,监管层面各自为政,分工交叉、效率低下等状况,提高监管层面的监管效率。二是本监管体系扩大了监管层面的范围,打破了目前基层商业银行外生性金融风险监管的常规,将国家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等列入监管体系之内,主张金融决策部门也进行银行业的金融宏观监管。三是在外生性金融风险传导机制监管控制过程中,将风险预警建设看作是监管体系前期的重点工作。协同监管体系中的预警机制比现行外生性金融风险监管体系在风险传导机制上要早一个效应环节,起到了早发现、早监管的预期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