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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发展中的法学思考
社会发展中的金融法与环境法问题经教育部国际合作与交流司批准“,社会发展与法律改革国际学术研讨会”于2009年10月17~18日在复旦大学召开。此次会议由复旦大学法学院、复旦大学医事法中心、复旦大学民商法学科主办。来自俄罗斯莫斯科大学、德国洪堡大学、英国班戈大学、日本神奈川大学、韩国西江大学和中国人民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华东政法大学的知名教授以及复旦大学部分教师40余人参加了会议。会议收到学术论文30余篇,围绕“社会发展与法律改革”的主题,就相关问题进行了深入讨沦,是一次高层次的学术研讨会。 此议题研讨由复旦大学法学院杨心宇教授、王全弟教授主持,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吴宏伟教授评议。主要论文包括: (1)俄罗斯前总理、俄罗斯联邦审计院秘书长、莫斯科大学国家审计学院院长S.M.沙赫赖(ShakhraySergey)教授作了《国家审计与社会经济发展的效率》的报告。他认为,国家审计是在有限的社会资源条件下国家优化解决社会经济任务的工具,它以公民监督国家效率的机制合理取代了几个世纪以来国家监督个人行为的制度。作为现代社会的监督制度之一,它提出了社会经济改造中目的与手段的关系问题,特别重视分析各种改革与战略的社会代价。国家审计制度是一项转向新经济类型和高水平社会发展的前提手段。 中国学者评论认为,俄罗斯的审计制度对于俄罗斯的反腐败有重要作用。国家审计制度从学术角度来说是宪政的视角,值得中国学者研究与借鉴。 (2)莫斯科大学法律系系主任A.K.戈利琴科夫(GolichenkovAleksandrKonstantinovich)教授作了《生态立法的新的法律编纂》的报告,介绍了俄罗斯生态立法的主要任务、结构、主要途径(跨部门的法律编纂)、法律部门的区分与整合(环境保护法与自然资源法区分整合后形成生态法)、法典制定者必须解决的问题,认为生态立法改变了环境保护活动的法律基础,将会促进向清洁技术转化并保障国内经济在高生态标准下进一步增长,促使建立真正的国内生态安全体制。中国学者讨论认为,俄罗斯将环境保护法与自然资源法整合为生态法,这种跨部门的综合性的立法,即社会法的产生,值得我们研究。 (3)英国班戈大学法学院院长德莫特•卡希尔(DermotCahill)教授就其论文《欧盟内欧洲法院在公共采购领域对透明原则的运用》发表了演讲,介绍了欧盟在公共采购领域的一些最新发展,欧盟法确立了公共采购领域的透明原则及非歧视原则。欧洲法院(ECJ)的诸多判例已经对27个欧盟成员国不透明的公共采购现状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更强化了透明原则,产生了扩大适用非歧视和透明度一般原则的结果。英国法院遵循了欧洲法院的司法判例,以致几乎所有该论文讨论的新近案件中,公共机构都被认定为违反了欧盟法律或一般原则。中国学者结合金融危机及中国的政府采购,与克希尔教授探讨了多层次的金融监管问题。 (4)复旦大学法学院朱淑娣教授以《上海国际金融中心与金融规制法研究》为题作了演讲,以利益平衡为视角,探讨了中国金融领域的重大问题。朱教授指出,金融规制法律规范的评价标准主要包括规制发生的正当性、规制的合理限度和规制的法律控制3个方面。而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中的金融公法 2社会发展与侵权责任法改革 规制主要目标包括:双向兼顾性目标、利益平衡化目标和全球化贡献目标。会议还收到复旦大学法学院张建伟教授提交的论文《金融危机的法律思考》,俄罗斯的S.G梅德维杰夫教授提交的论文《俄罗斯联邦银行储蓄保险制度》,探讨了相关中、外金融法律问题。此议题的研讨由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高富平教授主持,复旦大学法学院段匡教授评议。 主要报告有: (1)中国民法学会副会长、复旦大学医事法研究中心、民商法学科负责人刘士国教授作了《中国侵权责任法制定中的争论问题》的主题发言,向中外学者介绍了中国侵权责任法的立法进程等基本情况,着重对以下几个立法中的争论问题及主要意见予以介绍和评述:①侵权责任法调整的社会关系,是否仅规定侵犯民事权利,是否再规定侵犯利益;②关于统一死亡赔偿金的规定;③关于要不要规定国家赔偿责任;④关于责任能力和行为能力的关系;⑤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是否规定矿害等工伤事故责任;⑥楼上抛掷物伤人找不到加害人可否由相邻人赔偿的问题。 针对这些问题,刘士国教授认为:①侵权法调整的就是侵犯绝对性民事权利产生的社会关系,法与法律有区别,即使法律没有规定的权利,也可能存在于社会生活规则中,那就是法律之外的法涉及的权利,反对对利益作出特别规定。②统一死亡赔偿金标准是大势所趋,有利于保护受害人。③主要从性质上说,国家赔偿是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平等关系,就此,侵权责任法应作规定。鉴于国家赔偿法是民法的特别法,侵权法仅规定一条就可以了,表明这是侵权责任的一个类型及赔偿的性质,具体条文由国家赔偿法规定。④采用责任能力规定是正确的和必要的,这涉及侵权法和民法通则相关规定的改革。监护人责任应以被监护人无责任能力为条件,如被监护人有责任能力,被监护人应承担责任,不能赔偿的,由监护人承担补充责任。前者,是直接责任。侵权法以救济受害人为主要目的,也有教育、预防的功能,未成年人有过错,应予批评教育,甚至责令赔礼道歉。⑤侵权法应规定矿害事故的使用人因违反对被用人的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而且不限矿害,凡使用人对被使用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均应承担民事责任。⑥楼上抛掷物伤人找不到加害人不应由相邻人赔偿,法院不宜以共同危险行为或公平责任加以判决。加害人不明,公安机关应予立案侦查。 如仍不能确定加害人,公安部门可会同民政部门,对严重受害者实行社会救济。此外,受害人仍可依医疗保险减轻所支付的医疗支出,保险制度已对此具有救济功能。 对于中国侵权法的制定,外国专家饶有兴趣,就诸多问题与刘士国教授进行了探讨。#p#分页标题#e# (2)韩国西江大学法学专门大学院长严东燮教 授以《韩国制造物责任法》为题,介绍了韩国制造物责任法的概要内容、制定该法以后韩国案例的动向,指出了该法的缺陷,提出了如下修改完善的建议:应对“缺陷推定”作明文规定;《制造物责任法》适用范围应当包括预售公寓的缺陷责任;应明确规定免责事由“法令制定的标准的遵守”中的“法令”局限为强制性的;法规条文应更明确。 (3)华东政法大学张礼洪教授就其论文《对侵权行为过错认定标准的新认识》作了报告。他以《阿奎利亚法》中关于过失的原始文献为基础,对完善现有的过失判断标准提出了建议:侵权过失的判断标准以客观过错为基本原则,即过失是对行为人没有尽一个理性善良的人的义务,预见或者预防自己行为的后果进行的。过失的存在以存在不法行为、侵权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为前提。过失概念本身就蕴含了因果关系。过失的存在以行为人是否尽一般人应采取的谨慎义务为标准,但是,还应根据社会的一般认识,以造成损害的危险是否由行为人所知或者被害人是否根据自己的意志将自身处于一个不应处于的危险区域来判断行为人的过失。 (4)复旦大学民商法学博士生王淑华作了《未登记过户之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确定》的发言,她认为我国《物权法》对机动车的物权变动采用登记对抗主义,机动车所有权自买卖交付时发生移转,登记过户仅是买受人据以获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的要件。交通事故的受害人不属于物权变动不得对抗的“第三人”范畴。转让交付但未办理登记过户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应由对机动车享有运营支配权和运营利益的机动车实际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登记的所有人一般不承担赔偿责任,除非其对于交通事故的发生具有过错构成侵权行为。会议还收到复旦大学民商法学博士生王康提交的论文《机动车交通事故共同侵权损害赔偿中的保险责任研究》。 3社会发展中的医事法律问题 此议题的研讨由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韩长印教授主持,复旦大学王全弟教授评议。主要报告有: (1)日本神奈川大学法科大学院森田明教授作了《日本医疗诉讼与医疗的法制度的动向》的报告。 通过一些具体的案例,介绍了日本国内患者权利运动的发展、重大医疗事故诉讼持续增加的特点以及最新的法律制度的施行:产科医疗补偿制度、对因出生时的原因造成的脑性麻痹患儿的无过失补偿制度、医药品副作用受害人的无过失补偿制度及预防接种被害人的补偿制度。 (2)复旦大学法学院姚军副教授作了《医疗事故侵权责任范围的正确确定》的演讲,他提出,作为法治社会核心价值的社会公平的核心内容,要求行为(或责任)人对己方行为及其不良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即法律上对己不利的后果)。在具体承担法律责任时,它又意味着责任人仅对由自己造成的不良后果承担责任,而不应对超出该不良后果部分负责;同理,基于该核心价值(也是诸法的基本原则),医疗事故的责任人也只应对其行为所造成的后果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立法即司法上不应强迫其承担超出该后果的责任。 (3)复旦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学博士满洪杰从比较法的角度进行了《人体试验侵权责任研究》的发言,建议我国应当构建独立于医疗过失责任的人体试验侵权责任制度。人体试验侵权责任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但可以在对过错的举证上采取举证责任倒置。在因果关系问题上,应当采取相当因果关系、倒置。在因果关系问题上,应当采取相当因果关系、疫学原理因果关系以及因果关系推定理论来进行综合判断。 (4)复旦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学博士生李燕以《双性儿童性别确定的法律问题探究》为题,提出双性儿童并不是不正常的,当前医学界普遍施行的、经父母知情同意而为双性儿童确定性别的性别再造手术,并不符合儿童最大利益原则。性别确定应是儿童自己的宪法权利,父母对子女性别再造手术的知情同意权与双性儿童自己的宪法基本权利相冲突。法律应承认男女二元性别体系外的第三种性别,双性儿童的性别确定应待其长大后自己决定。 韩长印教授评议认为,医事法的研究提醒学者注意到平时不为大众所关注的处于弱势群体的少数人的权利,也提醒学者们思考我们的研究方向、研究方法等方法论问题。由于医事法内容的中外共同性,中外学者就医疗过失认定、损害赔偿、医疗诉讼等问题展开了热烈讨论。 4社会发展中的其他民商法律问题 此议题的研讨由人民大学法学院吴宏伟教授主持,复旦大学段匡教授评议。主要论文有: (1)德国柏林洪堡大学法学院莱因哈德•辛格(ReinhardSinger)教授作了《变迁中的民法典的社会模型》的报告,介绍了社会模型的概念和它作为法律发展因素的功能、在19世纪私法秩序的社会模型的发展以及德国民法典的社会模型的变迁,提出了现代私法中的民主化和社会国家化、告别契约法中形式自由伦理模式,强调程序的和实质的合同正义,强调了民法的社会责任。 (2)复旦大学法学院王全弟教授所作报告《两岸担保物权比较研究论纲》,就如何确立保证债权获得完全清偿的制度,比较了2007年3月中国大陆《物权法》与台湾地区在2007年3月经立法院审议通过的担保物权修正草案,在担保物权的追及力、担保物权的实行期间、抵押权顺位、动产抵押、最高限额抵押、权利质权和商事留置权7个方面对大陆地区和台湾地区的物权制度进行了比较分析,提出有利于两岸发展及法律相互借鉴与完善的建议。 (3)复旦大学法学院胡鸿高教授作了《中国企业并购及其法律改革》的报告,介绍了中国企业并购及其法治演进历程与特点、中国企业并购的模式、企业并购突出问题与法律改革。胡教授呼吁,企业并购,不仅应当有利于国家安全和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而且要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加强信息披露法制,增加透明度,保障中小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还应当特别关注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在企业并购中,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劳动者的劳动权益,保护环境、防治污染,发展社会保障公益事业,建设和谐社区与社会。目前当务之急,在于通过法律改革,明确企业社会责任的范围和实现机制,倡导和激励企业履行社会责任。#p#分页标题#e# (4)复旦大学法学院何力教授作了《中国海外资源投资的法律问题及对策》的演讲,指出中国的资源特需改变了世界资源供求格局,阐述了中国海外资源投资的进展,分析了经济主权和资源主权成为中国海外资源投资的法律障碍,分析了中国海外资源投资的环境法和政治动乱问题,最后就中国海外资源投资保护的法律对策提出了具体的建议。 (5)复旦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学博士生盖威作了《社会组织在我国协商治理模式中的地位与功能》的论文发言,建议进一步完善立法、修定民法通则、明确规定社会团体法人和非法人团体,尽快制定社团法、修改现行特别法增加法律责任的规定,进一步扶持社会组织的建设和发展,淡化一些社会组织的行政色彩,转变政府中心主义治国理念,确立以民为本、以市民社会和市民组织活动为导向的治国之策,进一步完善协商治理机制。 (6)德国柏林洪堡大学法学院托马斯•莱塞尔(ThomasRaiser)教授作了《合同与合同法》的报告,俄罗斯A.Sherstobitov教授向会议提交了《关于俄罗斯联邦民事立法修订的构想》的论文,复旦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学博士生韩伟、王森波分别提交了论文《斯多葛派的伦理哲学与罗马法的转型》、《必亦正名乎?———美国加州同性婚姻立法风波透析》。
法学专业应用型人才管理培训
本着服务于本地区的法治建设和经济发展的目的,邵阳学院政法系顺应时代进步和社会发展的要求,于2007年创建了法学专业,现有来自全国28个省、市、自治区的在校学生300多人。4年来,我们不断探索地方性院校应用型法学人才培养模式,以寻求在现有条件下的生存和发展之道。 一从实际出发确立人才培养目标 2007年,我国法学已经有40多种专业,2000多个教学点,110000多本科学生。随着公检法单位人员的饱和、法学毕业生人数暴增等,似乎法学就业的寒冰期已到来。 但是就个人律师的拥有量而言,根据2002年的统计资料,全国现有律师12万人,平均每万人拥有律师的数量仅0.8个,这个比例不但低于发达国家(美国30人,英国15人),而且还低于一些发展中国家———如巴西和阿根廷就分别达到了20人和12人。就企业方面讲,我国现有企业5000万家,仅有4万家聘请了律师当法律顾问*①。而基层应用型法学人才就更为缺乏。邵阳市辖8县1市3区,人口750多万,面积2.1万平方公里。2007年只有律师不到400人,法律工作者100人左右。因此,面向广阔的就业市场,法学人才市场并没有饱和。我们对目前出现的法学人才就业困难情况做调查,发现主要是人才的培养与市场脱节,不能满足市场的需要,缺乏相应的就业能力所致。如司法考试通过率低,考研率低,公务员考试通过率低,专业适应能力差等。 2007年我系法学专业教师队伍有11人,其中教授2人,副教授4人,律师2人,全国大学生思想道德修养骨干教师1人,湖南省优秀教师1人,湖南省优秀青年骨干教师1人。教学经验丰富,年富力强。本着与市场接轨,又与我们的实际培养能力相结合的出发点,我们确定专业培养目标是能够满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掌握法学专业基本理论和基础知识,受到法学思维和法律实务的良好训练,初步具有运用法学理论分析和解决法律问题的专业技能,较熟练地掌握一门外语,并具有较强的外语读写能力的,国家司法考试通过率较高的地方性应用性人才。 二课程设置突出实用性目前法学本科专业学生就业的主要方向有这么几个,一是通过全国司法考试后挂律师事务所,走律师助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之路。律师是公认的高收入阶层,有身份有地位,是很多法学学生的职业理想。其就业关键点是司法考试加实践工作经验。中国加入WTO之后,懂外语和国际法的律师职业前景被看好。二是通过公务员考试。 包括一般公务员和法检系统的公务员考试。在当今中国,公务员不仅意味着稳定和受人尊敬,同时也意味着很好的经济待遇。其就业关键是通过公务员考试,包括笔试和面试。三是企业法务职员。走助理-主管-高级法律顾问之路。但是一般只有大公司才有这样的职位设置,不仅要求法学专业能力还要有良好的外语沟通能力。因此竞争相当激烈。四是中介所中介人员。要求有一定的专业知识和外语水平,有良好的口才、熟练的文字表达和处理能力②。在中国大多数人大学主要目的是为了将来很好的就业,专业课程设置必须充分考虑学生的就业是无疑的。我们在课程开设方面主要体现这么几个层次: (1)整体专业素养的培养。主要指法学专业基本理论和基础知识课程,按照法学本科专业要求,与全国其他院校一样开设了14门核心课程。包括法理学、宪法学、民法学、刑法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商法学、经济法学、知识产权法学、国际法、国际私法、中国法制史、环境法与资源保护法等。有些院校开设了16门核心课程,我们暂时保持不变,根据实际情况,考虑以后做调整。 (2)法学思维习惯和法律实务能力的培养。开设了证据学、律师与公证制度、民商法案例分析等课程。我们培养的主要是将来直接从事法律事务的一线法律工作人员,实际工作经验的积累在我国现有的教育体制下不太可能依赖本科阶段的学习来获得,但是基本的法学思维习惯和法律实务能力必须在这一阶段形成。 (3)复合型应用能力培养。开设专业英语文字处理技术,(含速记技术)、文献检索与应用、逻辑学、企业管理学、行政管理学、申论、行政职业能力。考虑复杂的就业形势,无论是考研、考公务员、或者从事其他相关行业,这些都是很实用的就业技能。 (4)注重第二课堂的建设。作为文科学生。说读写是三项最基本的要求。与其他院校不同,我们也注重最基本技能的培养。为培养学生良好的文字、口头表达能力,我们又开设演讲课、写作课和书法课、,每个学期或学年度组织学生开展演讲比赛、辩论赛、知识抢答赛和征文赛事和书画展。 三实践环节落到实处 与其他院校相同的是,我们的实践教学也由初级到高级的三个阶段组成,第一阶段由法律见习、法庭观摩、实况录像构成感性实践教学;这一阶段主要在大一阶段结合基础课、专业课老师的教学情况进行。第二阶段由法律咨询与法制宣传、模拟法庭、构成演练实践教学,主要在大二进行;第三阶段由司法实习、律师事务实习、毕业实习和构成职业化实践教学,在大三和大四进行。作为邵阳地区唯一一个法学本科专业,每届学生不到100人,人少成为我们落实实践课程的优势。 我们实践课程的落实,一是,实习单位落到实处。很多院校的实习都是由学生自己联系单位,到时候交一份实习报告了事。实习成了走过场。学生学不到东西,学校也缺乏有效的监督。我们把实习环节作为本科学习重要的一环,学院领导在经济上给与支持,系里领导亲自落实。 2010年9月,我校与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签署了法学专业实习基地协议。同时,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双清区人民法院、北塔区人民法院也成为我校司法实务实习合作单位。2011年又增加新邵县人民法院、隆回县人民法院、邵东县等人民法院作为合作单位。 律师实务实习2007级安排在邵阳市楚信、大行、富强三所律师事务所,2008级增加了天戟律师事务所。二是实习方式落到实处。学生全部在合作单位实习。司法实务实习全程是50天,分7个小组。我们采用的是一名专职法官指导一名实习学生的“一一对应指导”模式,保证指导老师有较多的精力实实在在的指导学生,而不是重形式、走过场,以使学生能在实习期间真正能学有所获。这种实习模式,在我省高校法学专业实践教学中,尚属首次。律师事务实习,我们与三家律师事务所合作,分三个实习小组,全程是20天。采用的是导师制,一名律师带3-5名学生。三是实结落到实处。一些院校的实结停留在书面报告。我们把它做到实处。实习完毕后,系里召开实习报告会,对整个实习进行总结,有带队教师与法院带实习的法官的意见交流反馈,有各个实习小组的实结,还有学生代表的实结,对实习期间表现优异的同学提出表扬,评选优秀实习生。#p#分页标题#e# 庭审观摩、模拟法庭、法制宣传、法律咨询等环节,我们根据实际条件,在市司法局、法制办、各级法院、市政局等有关单位的大力支持下,都圆满完成了各项教学任务,取得了良好的成效。 四教学管理注重关键 大学法学本科教育到底是素质教育还是职业教育,一直是个争议的话题。我们的定位是有职业倾向的基础性法律人才,而且是应用类的法律人才,即实践性法律人才和复合型法律人才。那么在教学中这几个关系的处理就很关键。 1.与司法考试的关系处理 几乎所有的法学专业的学生都面临一个全国司法考试的问题,如果以后要从事法律方面的工作,那是一个很重要的门槛。当律师、法官、检察官都需要过司考。考研和进入其他单位从事相关工作,通过了司考是一个很大的优势。在这个关系的处理上,一些院校走极端,把本科教学当成司法考试培训,这样虽然在考试中,学生的通过率高一些,但是,司法考试的重点和科目是有限的,而学生和教师一切围着司考转的话,学生的全面系统的法学素养培养就成问题,尤其是法学理论上的探索习惯就无法养成。而另一些院校则注重法学知识的系统性和理论性,不考虑司法考试的问题,只当作是学生的一个自愿的选择。我们认为作为法学专业人才,一定要具有法学专业的基本素养,养成法学思维习惯,培养法学道德,具有法学实务能力,同时能适应社会多层次的需求。因此首先是按照法学本科专业人才的培养要求来运作培养计划,但是在教学过程中,也适当参照司法考试的要求,对司考的重点做一个着重点的讲述,并且适当选用一些司考的例题,供学生练习用。大三暑假前,班主任开始做司考动员,系里根据学生的要求,组织学生集中准备司考,在后勤方面尽量与学校协调,保证给学生提供安全、安静的学习环境。也有司考培训班,但是学生自愿参加。整个教学活动的安排,司考主要在课外。 2.关于英语四级 虽然关于大学英语四级考试的必要性,目前在网上有一些非议。但是无论是学士学位要求还是法学硕士入学考试要求,大学期间过英语四级是大学生重要的一个学习门槛。而随着中国与世界的交往的越来越频繁,学好一门外语已经成为一项必要的生活技能。法学类本科生作为文科生本书具有学科优势,我们把学业要求和职业要求相结合。一方面很注重学习风气的培养,要求大一大二的学生早晚自习,且七点半前进教室晨读,一方面在外语教师中特聘教学经验丰富有责任心的优秀教师主讲,另一方面,班主任和系教务人员配合外语教师的工作,进行一系列的模拟考试训练。又鼓励学生参加各类大学生英语演讲比赛。 3.毕业论文与考研、考法检公务员的关系处理 大四是学生最繁忙的一年,忙着实习、各种各样的考试和找工作。在这个同时,还要做毕业论文。充分考虑到学生的实际情况,为了协调与学生考研和其他考试的时间冲突,我们在大三开设论文写作和论文检索课程,专门训练学生检索资料和练习论文写作,并且有一个毕业论文的预写作练习,从选题到开题申请到开题报告到正文的写作都有一个预热过程。大四毕业论文选题一般尽量早安排,最好在9月份司法考试之后马上进行,因为学生10月份司法实务实习期间有很多空闲时间来准备论文。而实习之后是11月份了,是考研复习的关键阶段,这个时候来开题,写开题报告对考研的同学的精力是一个很大的分散和干扰。在选题会上,指导老师与学生有关于如何开题的当面详谈,到开题会上,指导老师与学生错开,A组的老师审B组的学生的题,以便学生能听取更多的老师的意见。之后指导老师根据每个学生的不同情况,灵活安排进度。为了让老师有充分的精力有效地进行指导,我们规定了每位指导老师带学生最多不超过8个,并且带优秀论文的老师的工作量多算。定稿一般安排在学生3-4月份法检考试后,以免学生顾此失彼,从而有效避开冲突。 五培养效果 目前,07级已经顺利毕业,08级也进入大四,总结来看,培养效果有如下特点: (1)学习成绩优秀。07法学英语四级一次性通过率90%,位居全院第一;08法学英语四级一次性通过率70%,位居全院第一;07级司法考试一次性通过率达52%,全省名列前茅,08法1司法考试一次性通过率达54%,全省名列前茅。 (2)就业能力强。2010年,07法学班在法检考试中,笔试通过为32人次,最后录取为16人;12人考取了研究生,1人考取了其他公务员,其他人进律师事务所,或者其他行业从事法律顾问工作等,就业率为90%。
保险学专业课中的法律教育
保险学专业的研究生作为高端保险人才,将成为我国未来保险业的主导力量,其专业视野、创新能力等素质将决定未来保险业发展的程度。而这与课程体系的设置密切相关。本文认为,法学,特别是民商法学当中的相关内容应当纳入到各高校保险学专业研究生的课程体系当中,以适应保险学研究和保险业发展的需要,培养具有国际专业视野和较强创新能力的保险高端人才。 一、从学科——宏观层面来看:法学对经济学有重要的补充作用 保险学从属于经济学的范畴,法学对保险学的作用首先体现为法学与经济学的互补性。传统观点认为“经济学主要解决‘如何将蛋糕做得更大’的问题,而法学主要解决‘如何将蛋糕切得更好’的问题”。2001年,我国著名经济学家吴敬琏教授与著名法学家江平教授第一次会面,开始了我国经济学与法学之间的“对话”。两位学界泰斗对经济与法律之间的“结合研究”深有同感,遂于2002年筹备并成立了“上海法律与经济研究所”(该所于2004年迁移至北京,更名为“洪范法律与经济研究所”)。两位教授在随后的多次公开对话中对经济学与法学之间的关系进行了新的解读。吴敬琏教授认为,如果没有法制,仅凭市场经济本身的资源配置,“蛋糕”肯定做不大,甚至会做出“馊蛋糕”;江平教授则认为,如果不顾经济规律而制订法律,这种法律属于“坏”的法律,可能导致形成“坏”的市场,从而直接影响“蛋糕”的大小[1]。因此,效率与公平具有价值效果的一致性:公平可以促进效率,效率也有助于实现更高层次的公平。经济与法律的这种相辅相成的关系对我国高校经济学人才的培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保险学专业作为经济学科的一个分支,以研究如何将保险业的“蛋糕”做大为己任,如果脱离具体的法制环境,所从事的保险学研究工作将毫无意义,依据这种无意义的研究来指导保险企业的经营也不可能实现高“效率”。 本文认为,为了使保险学专业的研究生了解法律的运行对经济运行的影响,应该在课程设置中适当增加“法律经济学”的内容。“法律经济学”是一门位于法学与经济学之间的边缘地带的新学科,经历了从纯粹的法学方法论到法学经济学交叉独立学科的过程。波斯纳将“法律经济学”定位为“法学的经济分析方法”,认为法律经济学是“将经济学的理论和经验主义方法全面运用于法律制度分析”[2]。而在这门学科的创始人科斯看来,法律经济学还有另外一个方面的内容:即分析法律系统的运行对经济系统运行的影响[3]。前者的思维路径是以法律为起点,经过经济学分析,最后再回到法律,目的是考量法律是否符合“效率”这一正义价值,以修正现行法律;后者的思维路径是以法律为起点,终点则是经济制度,即研究法律制度如何影响经济活动,以修正现行的经济制度。因此,前者侧重法学意义,后者更侧重经济学意义。作为经济学的重要分支,我国保险学的研究生教育当中应适当增加经济学意义上的法律经济学内容。 二、从课程——中观层面来看:保险法的课程教学离不开民商法学基础 “保险法研究”是多数高校保险学专业研究生的主干课程之一。该课程的教学必须以民商法的相关内容为基础。例如,《保险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近亲属”,其中“近亲属”的范围是什么?保险法本身并未加以限定,而民法与刑法等其他法律有不同的规定;又如,《保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人也不得承保”,其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也是一个需要以年龄和精神状况作为双重判断标准的民法基本概念;再如,《保险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关于“保险人”的规定,需要学生对民事制度中“人”的权利义务有所了解。 同时,保险既是一种经济关系,又是一种法律关系,其法律基础便是保险合同。学生要掌握《保险法》第二章关于保险合同的成立、效力、解除、履行、违约、变更以及保险人与投保人的权利义务等规定,均需要与民法当中《合同法》的相关内容相联系起来学习。此外,保险合同的纠纷也适用民事合同纠纷的法律救济程序。 例如,《保险法》第二十六条中规定了保险合同的诉讼时效;作为保险特别法的《海商法》第十三章则规定了十余种可能涉及保险合同履行的诉讼时效,这些时效的计算均应适用民法中关于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则。 此外,《保险法》的内容除了“保险合同法”,还包括“保险业法”,即调整“保险公司”行为的法律规范,因此保险法的法律渊源还包括《公司法》。正如《保险法》第九十四条规定:“保险公司,除本法另有规定外,适用《公司法》的规定”。又如,《保险法》第九十条规定,“保险公司有《破产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申请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因此,要深入研究保险公司经营、管理方面的问题离不开对公司法、破产法等商法相关内容的学习。 综上,保险法是规范保险合同和保险企业经营、监管的法律,其法律渊源主要是民商法。保险学专业的研究生要真正了解保险法,有必要同时学习民商法的相关内容。反过来说,脱离相关的民商法学基础,不可能进行保险法相关问题的深入研究,研究生已经开设的“保险法研究”课程学习也将难以实现课程设置的目的。 三、从保险标的——微观层面来看:知识产权法的相关内容应作为财产保险学的重要补充 根据保险标的的不同性质,保险可分为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4],前者以人的生命、健康作为保险标的,后者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作为保险标的。从保险法的现有规定来看,“财产保险”的“财产”指的是动产、不动产;“有关利益”包括积极利益和消极利益,前者指的是被保险人的可得利益(如信用保险),后者是被保险人可避免的损失(如责任保险)。而作为主要无形财产的知识产权至今没有正式被纳入到我国各大财产保险公司承保的保险标的的范围。保险实务中缺乏“知识产权保险”这一险种,反映在保险学教育当中就是财产保险学的教学内容里缺乏知识产权法的相关知识。本文认为,这恰恰是一个国际专业视野的问题。#p#分页标题#e# 在当今这个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在商业领域扮演着日益重要的角色,而其存在的风险和相应的保护问题也日益为各国立法所重视。尽管当知识产权遭受侵害时,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寻求救济,但是风险仍然存在。 比如诉讼存在着败诉的风险,胜诉后也存在着执行不能的风险。高风险高收益的知识产业如何进行风险管理,无疑是知识产权权利人所关注的核心问题。20世纪70年代起,知识产权保险制度在西方发达国家应运而生,而其中在美国的发展最为完善[5]。目前,美国保险界顺应知识产权侵权案件愈演愈烈的发展趋势,已经将承保标的从专利侵权逐渐扩展到商标权、著作权与商业秘密等几乎所有类型的知识产权,从而形成了完整意义上的“知识产权保险”。继美国创设了知识产权保险制度之后,在知识产权业比较发达的德国、英国、日本等国家,也紧随其后陆续推出了这一险种,如英国推出的“专利申请保险”、日本推出的“知识产权授权金保险”等等[6]。 因此,将财险承保标的扩展到知识产权领域已经是一种国际趋势,折射出了知识产业发展的客观需要和知识经济时代对知识产权保险制度的呼唤。 本文认为,在我国建立知识产权保险制度是可能的,也是必要的。 知识产权符合保险的构成要素要求,因此建立知识产权保险制度是可能的。首先,知识产权存在各种法律风险,且这种风险的发生具有偶然性、程度上具有不确定性,符合“有风险才有保险”这一前提;其次,知识产权的这种风险和对风险管理的需求是普遍存在的,具备保险学上“大数法则”的数量基础;第三,知识产权是法律上承认的财产利益,属于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可保利益”;第四,知识产权侵权的利益损失在经济上可以计算出价值(例如《专利法》第六十五条关于专利侵权损害赔偿的规定),属于“可以用货币来衡量”的风险[7],也符合保险的“损失补偿”这一基本功能。 在我国建立知识产权保险制度也是必要的。一方面,知识产权的维权需要保险的保障。近几年来,我国知识产权诉讼案的数量在急剧增长。据统计,2001年、2002年、2003年全国法院受理的知识产权民事诉讼一审案件分别同比增长8.62%、17.78%、12.61%,其中约80%属于知识产权侵权案件[8]。从侵权赔偿额度来看,知识产权案件的标的额一般远高于普通的民事赔偿案件,相应地,知识产权诉讼程序当中缴纳的案件受理费以及律师费等也远高于普通民事案件。此外,知识产权案件还牵涉到鉴定费、公告费、评估费等其他诉讼费用,如果是涉外知识产权案件,还会涉及国际差旅费、翻译费、国际通讯费等费用。所有这些费用对于当事人来说可能构成难以承担之重,甚至有可能拖垮一些涉诉的中小企业。知识产权保险制度通过由保险人承担诉讼风险的方式,为转嫁被保险人的财务风险提供了保险工具支持,将为我国企业有效地维护和实施知识产权提供经济上的保障。另一方面,我国目前知识产权保险发展严重不足,“财产保险”的无形财产领域亟待开拓。2010年底,信达财产保险公司于推出了国内首款专利保险产品——“专利侵权调查费用保险”,可谓开创了我国知识产权保险事业的先河。但截至目前,知识产权保险的发展进程缓慢:首先表现为险种单一,即仅限于专利的侵权调查费用,而不涉及专利诉讼费用、侵权损失,更未涉及著作权、商标权等其他知识产权;其次表现为多数险企缺乏开发知识产权险种的热情。出现这一现状的根本原因在于我国保险界对知识产权缺乏了解,或者说,保险业目前缺乏了解知识产权的保险人才。因此,在高校保险专业研究生课程体系中增设知识产权法基础课程,有利于培养熟悉知识产权与保险的“两栖”人才,从而开拓财产保险的另外“半壁河山”,有力地促进我国保险业的健康发展。 因此,将作为财产保险标的的“财产”范围扩展到包括知识产权在内的无形财产,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综上,保险学专业的研究生要真正做好保险学研究,需要以一定的法学基础为依托;要真正成为保险业的高端人才,需要对保险法的民商法渊源有所了解;要具备国际视野、开拓无形财产保险领域,需要学习知识产权法律法规。 四、保险学专业研究生课程体系中增加法学内容的具体建议我国高校保险学专业硕士研究生的学制自2006年起基本由三年改为两年,课程数量也随之缩减了很多。 从目前各高校该专业研究生的课程设置来看,绝大多数高校将课程集中在第一学年,而第二学年主要是专业实习和撰写论文,因此实际的课程学习时间一般只有一个学年。本文认为,鉴于民商法学相关内容对于保险学专业课程的重要性,保险学专业研究生的课程设置当中可以增加一门“法学专题研究”课程作为“必修课”。考虑到该必修课具有一定的基础性质,宜将其置于第一学期开课。课程内容上至少应包括:法律经济学、民法总则、合同法、公司法和知识产权法等几个部分,任课教师应在每部分选择与保险学相关的内容、采用“专题”的形式上课。在课时安排上以54课时(即每周3课时)为宜,每部分内容可以分别由不同的老师授课。 通过增设“法学专题研究”课程的方式,培养保险学研究生的创新能力和国际视野,培养既懂法律又懂经济的复合型高端保险人才,既有利于“保险学”这门学科本身的发展,更有利于我国保险业的健康发展。
法学实践教学的必要性及定位
一、商科院校法学实践教学的必要性及其目标定位 (一)商科院校法学实践教学的必要性 1.法学实践教学是法学教学改革的需要 目前我国大部分高校均设有法学专业。就法学专业的教学方式而言仍然是以“填鸭式“的课堂理论讲授为主,教师大都注重对相关法学理论的介绍。法学实践性教学模式不仅可以强化学生专业知识和理论体系,又有利于培养法学专业思维和应用能力,因而是高素质法学人才培养的最有效方式。因此,法学实践教学可使学生学以致用,为此当前亟需加强法学实践教学改革。 尽管在法学专业课程体系设计中也包含了一定比例的实践教学,但其所占比例仍然十分有限,因而使得法学实践教学无法突破学分限制加大实践教学力度。以湖南商学院法学专业实践教学课程设计为例,法学院对实践教学极为重视,先后为学生联系了许多家实习基地,并成功申报了省级优秀实践教学基地,为学生实践教学提供了较好的平台。同时,法学院对于实践教学培养方案也是几经修改,然而,就实践教学在法学教学课程体系中所占比例而言仍然是微不足道。 法学专业总学分为163学分,而实践教学为23学分,仅占总学分的14%。因此,以这种方式根本无法培养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更不用说”法商结合“能力的培养。 2.法学实践教学是“法商结合”人才培养的重要途径 加入WTO后,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对人才培养提出了新的标准和要求。国内和国际层面亟需大量具备法律专业知识又懂经济管理的复合型人才。因而法学实践教学便为培养法商结合的复合型人才提供了一个很好的途径。通过法学实践教学,可以让学生不仅可以强化学生对法律概念、法律制度的理解,培养其法律思维,更重要的是能够使其准确地适用法律规则,正确分析案件事实,解决社法律纠纷,更好服务社会。 3.法学专业的实践性决定了法学教学不能脱离法律实践法学是一门实践性极强的学科。 法学作为社会学科的一个分支,与经济学、社会学、管理学等学科紧密联系。法律是规范各种社会关系的,只有从实际出发符合社会生活实际,才能作出比较正确的规范。法学家不是在创造法律,而是根据现实社会关系表述法律。只在法律读本中研习法律,不可能完全掌握法律,也不可能理解法律的真谛,只有在社会实践中学习法律,才可能理解法律的本质与精髓。[1] (二)商科院校法学实践教学的特色与目标 法学实践教学不仅具有教学性、还具有实践性,如何打造具有特色的法学实践教学,培养符合时展需要的法学人才关系到法学教育的发展。 我国法学教育属于通才教育,商科院校法学实践教学也应反映通才教育的特点。专门法科大学和综合性法学院的人才培养目标旨在培养以研究型人才为主,笔者认为商科类高校法学院人才培养的目标应定位于培养“法商结合”的“应用型法律人才”作为其特色与目标。[2] 商科院校法学实践教学应以“商法”为中心,“法”与“商”密切相关”,法”为“商”服务,形成“法商结合”特色。 即法学实践教学应以面向市场、面向企业、服务社会为宗旨,紧紧围绕现代市场经济科学地构筑学科体系,不断凝炼商科院校法学学科特色,形成以商法为核心,以民法、经济法为主体,以商事仲裁、经济刑法、国际贸易法等为支撑,旨在培养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有丰富的法学专业知识的法学通识人才。 二、商科院校法学实践教学的现状及其不足 (一)商科院校法学实践教学的现状 长期以来,商科院校法学实践教学虽然在整个法学教学中占有一定比例,但其教学形式单一,主要集中为以下几种:(1)案例教学。即在课堂教学中大量的使用典型案例,使学生能够在案例中应用所学的理论知识以及相关法条。该方式在法学教学中具有广泛的适应性,因而简单、易行,利于实现师生之间的互动,调动学生的积极性,提高教学效果。(2)审判观摩。审判观摩是让学生到法院观摩真实案件审判过程的实践活动。通过审判观摩,一方面可使学生感受到法律的威严,从感性上了解庭审各个阶段实体法和程序法具体操作流程,为法学专业学生之后的毕业实习奠定基础。(3)模拟法庭实践。即由老师选取真实的或者有代表性的案例,让学生事前做好准备分析工作,然后由学生分别饰演法官、检察官、律师、当事人等身份,并依据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规定,模拟整个案件庭审过程的一种实践性教学方法。(4)毕业实习。专业实习是学生在学校的组织及学校专业老师和实习单位指导老师的指导下,从事一定的司法实际工作,以培养学生专业理论知识的综合运用,积累相关司法实践经验的实践性教学活动。 传统的法学实践教学形式,在巩固和促进学生的法学理论知识,培养学生实践能力方面起到一定积极作用,但由于其教学形式过于传统,无法满足快速发展的商业经济和社会的实践需要,存在着教学与实践的严重脱节,以这种教学形式培养的人才要么只懂得法律知识,而不懂得经济学、管理学等知识,要么法律运用能力不强,因而存在着诸多弊端。 (二)商科院校法学实践教学的不足 当前,我国商科院校法学实践教学存在着以下几点不足:首先,教学方式单一,教学流于形式。在已有的教学方式中能够称得上具有实践教学的可能只是毕业实习。以案例教学为例,其作用仅仅表现为对理论教学的解释和补充说明,对案例教学的组织者而言,尚未达到法学实践教学应有的效果。一般在案例教学中,教师一般是先讲授相关理论知识,然后通过案例教学让学生对相关概念及法律规则有更为感性的认识。尽管这种教学方法通俗易懂,可以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但却不是法律关系的真实再现,并且事前经过教师精心筛选,因此与现实社会有一定差距,并不利于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3]#p#分页标题#e# 以毕业实习为例,其一般被安排在大四最后一学期,学生一面忙于写论文,一面急于找工作,无心投入;而教师既有科研压力,又有教学任务,因此也不能专注实践教学。 因此,毕业实习完全是走过场而已。又以模拟法庭为例,模拟法庭利用率不高,模拟法庭重表演轻实训,学生敷衍了事,模拟法庭“双师型”教师缺乏是模拟法庭训练中的主要问题。其次,对实践教学重视不够。一是实践教学在法学课程体系设置中所占比例一直居于次要地位,尚未得到充分重视,致使理论与实践脱节,培养的法学人才得不到社会的认可。二是实践教学时间偏短。就毕业实习而言,其实习时间长短不一,短的大概一个月左右,长的也不会超过两个月,加之学生一边写论文一边找工作,实际用于实习的时间是有限的。以如此短的实践应对任务繁重的毕业实习,其效果可想而知。再次,实践教学评价体系不合理。法学实践教学评价体系包括两个部分:一是教师评价体系;二是学生评价体系。就教师评价体系而言,由于职称评定的压力,使得许多教师不能将主要精力投入实践教学;而在学生评级体系中,学生校内实习多以卷面分数为准,校外实习由于具有加大灵活性,加之缺乏有效的质量监管,因而很难对实践教学作出科学评定。[4] 三、完善商科院校法学实践教学的建议 (一)不断丰富实践教学的形式 当前法学实践教学的形式主要限于案例教学、假期社会调查与毕业实习等几种形式。根据教育部高等教育司1998年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和专业介绍》规定,实践教学包括见习、法律咨询、社会调查、专题辩论、模拟审判、疑案辩论、实习等等。笔者以为,“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国外诊所式教学方法可以在有条件的高校广泛运用。实践教学是一种教学手段和方法,因此只要有利于学生实践能力提高的方式方法均可尝试,只有在不断探索中才有可能创新,如果墨守成规则只能停滞不前。因此,笔者认为商科院校法学实践教学应坚持“法商结合”为特色,以“应用型人才培养”为目标,针对各个阶段的学生量身定做适宜于他们的实践教学形式,不断丰富实践教学方式,最大限度地发挥每一种实践教学手段的功效。[5] (二)以“法商结合”为特色,“应用型人才”培养为目标,重构科学、合理的实践教学体系,加大实践教学改革力度一方面,将“法商结合”作为商科院校法学实践教学的特色,在课程体系设计以“经济学通论”和“管理学通论”作为法学专业的公共基础课,同时鼓励法学专业学生选修学院的经济与管理类课程,鼓励法学专业学生辅修经济与管理类专业,明确法学人才必须具备“经济与管理相关专业知识”。[6] 另一方面,以“应用型”人才培养为目标,加大实践教学环节的改革。第一,对一些实践性与应用性较强的课程,如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等,设置课程内的实践教学环节,并设定具体的学分。第二,完善模拟法庭实践教学。聘请法官、律师作为法学实践教学的客座教师,从现实的角度对模拟法庭进行点评。第三,实行“走出去请进来”的实践教学方式。“走出去”,即聘请知名法学家、知名律师、法官、检察官为学校名誉教授定期来校讲学,介绍办案经验和技巧。 最后,以“实用性”为原则,培养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在人才培养方案修订中加强了在社会中应用广泛而又频繁的学科课程的开设。一方面合理调整相关课程的学分设置,例如把债权法单列出来开设,学分2个学分改成3个学分,突出体现合同和侵权在实践生活中的应用性。另一方面新开设与社会生活密切联系的一些课程,如房地产法、票据法、保险法等。同时,加强学生深造与就业能力的提升。比如可在素质拓展与创新创业教育项目之外,增加了司考培训、研究生考试指导和公务员考试指导等内容。[7] (三)加强实践教学质量监管,完善实践教学评价体系 法学实践教学成功的关键在于有效的质量监管和科学、合理的实践教学评价体系。因此,法学实践教学体系的完善一方面要完善教师考核与评价体系。首先应选派具有良好的学术训练和实践经验的教师作为实践教学的指导老师,其次要将教师实践教学效果作为培训、职称评定等方面的条件之一。 另一方面,就学生评价体系而言,学院要完善实习的管理、监督和检查,加强与实习单位的配合,使实习目标落到实处。首先,制定实习考核大纲和实习计划,建立学生与指导教师的定期联络制度。 指导老师应根据学生的实习情况、实习报告给学生作出实习评定。 实习单位评语由实习单位的指导老师和实习单位实习领导小组共同评定,并经实习单位盖章加以确认。[8]商科院校法学实践教学让学生在“学习中实践,实践中学习”,做到学以致用,理论联系实践,培养学生更强的社会适应能力,将纸质的法律转化为社会中的法律。
商科院法学教学的实践及定位
一、商科院校法学实践教学的必要性及其目标定位 (一)商科院校法学实践教学的必要性 1.法学实践教学是法学教学改革的需要 目前我国大部分高校均设有法学专业。就法学专业的教学方式而言仍然是以“填鸭式“的课堂理论讲授为主,教师大都注重对相关法学理论的介绍。法学实践性教学模式不仅可以强化学生专业知识和理论体系,又有利于培养法学专业思维和应用能力,因而是高素质法学人才培养的最有效方式。因此,法学实践教学可使学生学以致用,为此当前亟需加强法学实践教学改革。 尽管在法学专业课程体系设计中也包含了一定比例的实践教学,但其所占比例仍然十分有限,因而使得法学实践教学无法突破学分限制加大实践教学力度。以湖南商学院法学专业实践教学课程设计为例,法学院对实践教学极为重视,先后为学生联系了许多家实习基地,并成功申报了省级优秀实践教学基地,为学生实践教学提供了较好的平台。同时,法学院对于实践教学培养方案也是几经修改,然而,就实践教学在法学教学课程体系中所占比例而言仍然是微不足道。 法学专业总学分为163学分,而实践教学为23学分,仅占总学分的14%。因此,以这种方式根本无法培养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更不用说”法商结合“能力的培养。 2.法学实践教学是“法商结合”人才培养的重要途径 加入WTO后,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对人才培养提出了新的标准和要求。国内和国际层面亟需大量具备法律专业知识又懂经济管理的复合型人才。因而法学实践教学便为培养法商结合的复合型人才提供了一个很好的途径。通过法学实践教学,可以让学生不仅可以强化学生对法律概念、法律制度的理解,培养其法律思维,更重要的是能够使其准确地适用法律规则,正确分析案件事实,解决社法律纠纷,更好服务社会。 3.法学专业的实践性决定了法学教学不能脱离法律实践 法学是一门实践性极强的学科。 法学作为社会学科的一个分支,与经济学、社会学、管理学等学科紧密联系。法律是规范各种社会关系的,只有从实际出发符合社会生活实际,才能作出比较正确的规范。法学家不是在创造法律,而是根据现实社会关系表述法律。只在法律读本中研习法律,不可能完全掌握法律,也不可能理解法律的真谛,只有在社会实践中学习法律,才可能理解法律的本质与精髓。[1] (二)商科院校法学实践教学的特色与目标 法学实践教学不仅具有教学性、还具有实践性,如何打造具有特色的法学实践教学,培养符合时展需要的法学人才关系到法学教育的发展。 我国法学教育属于通才教育,商科院校法学实践教学也应反映通才教育的特点。专门法科大学和综合性法学院的人才培养目标旨在培养以研究型人才为主,笔者认为商科类高校法学院人才培养的目标应定位于培养“法商结合”的“应用型法律人才”作为其特色与目标。[2]商科院校法学实践教学应以“商法”为中心,“法”与“商”密切相关”,法”为“商”服务,形成“法商结合”特色。 即法学实践教学应以面向市场、面向企业、服务社会为宗旨,紧紧围绕现代市场经济科学地构筑学科体系,不断凝炼商科院校法学学科特色,形成以商法为核心,以民法、经济法为主体,以商事仲裁、经济刑法、国际贸易法等为支撑,旨在培养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有丰富的法学专业知识的法学通识人才。 二、商科院校法学实践教学的现状及其不足 (一)商科院校法学实践教学的现状 长期以来,商科院校法学实践教学虽然在整个法学教学中占有一定比例,但其教学形式单一,主要集中为以下几种:(1)案例教学。即在课堂教学中大量的使用典型案例,使学生能够在案例中应用所学的理论知识以及相关法条。该方式在法学教学中具有广泛的适应性,因而简单、易行,利于实现师生之间的互动,调动学生的积极性,提高教学效果。(2)审判观摩。审判观摩是让学生到法院观摩真实案件审判过程的实践活动。通过审判观摩,一方面可使学生感受到法律的威严,从感性上了解庭审各个阶段实体法和程序法具体操作流程,为法学专业学生之后的毕业实习奠定基础。(3)模拟法庭实践。即由老师选取真实的或者有代表性的案例,让学生事前做好准备分析工作,然后由学生分别饰演法官、检察官、律师、当事人等身份,并依据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规定,模拟整个案件庭审过程的一种实践性教学方法。(4)毕业实习。专业实习是学生在学校的组织及学校专业老师和实习单位指导老师的指导下,从事一定的司法实际工作,以培养学生专业理论知识的综合运用,积累相关司法实践经验的实践性教学活动。 传统的法学实践教学形式,在巩固和促进学生的法学理论知识,培养学生实践能力方面起到一定积极作用,但由于其教学形式过于传统,无法满足快速发展的商业经济和社会的实践需要,存在着教学与实践的严重脱节,以这种教学形式培养的人才要么只懂得法律知识,而不懂得经济学、管理学等知识,要么法律运用能力不强,因而存在着诸多弊端。 (二)商科院校法学实践教学的不足 当前,我国商科院校法学实践教学存在着以下几点不足:首先,教学方式单一,教学流于形式。在已有的教学方式中能够称得上具有实践教学的可能只是毕业实习。以案例教学为例,其作用仅仅表现为对理论教学的解释和补充说明,对案例教学的组织者而言,尚未达到法学实践教学应有的效果。一般在案例教学中,教师一般是先讲授相关理论知识,然后通过案例教学让学生对相关概念及法律规则有更为感性的认识。尽管这种教学方法通俗易懂,可以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但却不是法律关系的真实再现,并且事前经过教师精心筛选,因此与现实社会有一定差距,并不利于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3]#p#分页标题#e# 以毕业实习为例,其一般被安排在大四最后一学期,学生一面忙于写论文,一面急于找工作,无心投入;而教师既有科研压力,又有教学任务,因此也不能专注实践教学。 因此,毕业实习完全是走过场而已。又以模拟法庭为例,模拟法庭利用率不高,模拟法庭重表演轻实训,学生敷衍了事,模拟法庭“双师型”教师缺乏是模拟法庭训练中的主要问题。其次,对实践教学重视不够。一是实践教学在法学课程体系设置中所占比例一直居于次要地位,尚未得到充分重视,致使理论与实践脱节,培养的法学人才得不到社会的认可。二是实践教学时间偏短。就毕业实习而言,其实习时间长短不一,短的大概一个月左右,长的也不会超过两个月,加之学生一边写论文一边找工作,实际用于实习的时间是有限的。以如此短的实践应对任务繁重的毕业实习,其效果可想而知。再次,实践教学评价体系不合理。法学实践教学评价体系包括两个部分:一是教师评价体系;二是学生评价体系。就教师评价体系而言,由于职称评定的压力,使得许多教师不能将主要精力投入实践教学;而在学生评级体系中,学生校内实习多以卷面分数为准,校外实习由于具有加大灵活性,加之缺乏有效的质量监管,因而很难对实践教学作出科学评定。[4] 三、完善商科院校法学实践教学的建议 (一)不断丰富实践教学的形式 当前法学实践教学的形式主要限于案例教学、假期社会调查与毕业实习等几种形式。根据教育部高等教育司1998年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和专业介绍》规定,实践教学包括见习、法律咨询、社会调查、专题辩论、模拟审判、疑案辩论、实习等等。笔者以为,“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国外诊所式教学方法可以在有条件的高校广泛运用。实践教学是一种教学手段和方法,因此只要有利于学生实践能力提高的方式方法均可尝试,只有在不断探索中才有可能创新,如果墨守成规则只能停滞不前。因此,笔者认为商科院校法学实践教学应坚持“法商结合”为特色,以“应用型人才培养”为目标,针对各个阶段的学生量身定做适宜于他们的实践教学形式,不断丰富实践教学方式,最大限度地发挥每一种实践教学手段的功效。[5] (二)以“法商结合”为特色,“应用型人才”培养为目标,重构科学、合理的实践教学体系,加大实践教学改革力度 一方面,将“法商结合”作为商科院校法学实践教学的特色,在课程体系设计以“经济学通论”和“管理学通论”作为法学专业的公共基础课,同时鼓励法学专业学生选修学院的经济与管理类课程,鼓励法学专业学生辅修经济与管理类专业,明确法学人才必须具备“经济与管理相关专业知识”。[6] 另一方面,以“应用型”人才培养为目标,加大实践教学环节的改革。第一,对一些实践性与应用性较强的课程,如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等,设置课程内的实践教学环节,并设定具体的学分。第二,完善模拟法庭实践教学。聘请法官、律师作为法学实践教学的客座教师,从现实的角度对模拟法庭进行点评。第三,实行“走出去请进来”的实践教学方式。“走出去”,即聘请知名法学家、知名律师、法官、检察官为学校名誉教授定期来校讲学,介绍办案经验和技巧。最后,以“实用性”为原则,培养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在人才培养方案修订中加强了在社会中应用广泛而又频繁的学科课程的开设。一方面合理调整相关课程的学分设置,例如把债权法单列出来开设,学分2个学分改成3个学分,突出体现合同和侵权在实践生活中的应用性。另一方面新开设与社会生活密切联系的一些课程,如房地产法、票据法、保险法等。同时,加强学生深造与就业能力的提升。比如可在素质拓展与创新创业教育项目之外,增加了司考培训、研究生考试指导和公务员考试指导等内容。[7] (三)加强实践教学质量监管,完善实践教学评价体系 法学实践教学成功的关键在于有效的质量监管和科学、合理的实践教学评价体系。因此,法学实践教学体系的完善一方面要完善教师考核与评价体系。首先应选派具有良好的学术训练和实践经验的教师作为实践教学的指导老师,其次要将教师实践教学效果作为培训、职称评定等方面的条件之一。 另一方面,就学生评价体系而言,学院要完善实习的管理、监督和检查,加强与实习单位的配合,使实习目标落到实处。首先,制定实习考核大纲和实习计划,建立学生与指导教师的定期联络制度。 指导老师应根据学生的实习情况、实习报告给学生作出实习评定。实习单位评语由实习单位的指导老师和实习单位实习领导小组共同评定,并经实习单位盖章加以确认。[8] 商科院校法学实践教学让学生在“学习中实践,实践中学习”,做到学以致用,理论联系实践,培养学生更强的社会适应能力,将纸质的法律转化为社会中的法律。
繁荣法学工作组织研究
2007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及省第十次党代会精神,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实现辽宁老工业基地全面振兴的关键之年。在新的一年里,省法学会工作的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中国法学会五届三次理事会会议精神,围绕省第十次党代会和全省政法工作会议确定的目标任务,切实履行职责,以引领和繁荣法学研究、培养和组织德才兼备的法学研究队伍为主线,以加强重大课题的研究工作、加强组织推动法学研究的机制创新、加强法学研究成果的转化应用、加强各级法学会和研究会的自身建设为重点,团结和带领全省广大法学、法律工作者,为促进辽宁和谐稳定、实现老工业基地全面振兴提供强有力的法学理论支持和法律服务。 一、服务工作大局,进一步加强重大课题研究工作的组织实施 高标准、高质量地完成《影响辽宁社会稳定矛盾纠纷调查研究》课题。近年来,我省上访量居全国前列,由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集体访、群体性事件已成为影响我省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各级党委、政府都十分关注。开展这一课题研究,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和省第十次党代会精神、构建和谐社会的迫切要求,是法学会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履行职责的一个极好的“切入点”。由于这一课题研究涉及面广,参与部门较多,工作难度很大,对研究成果的质量要求非常高,我们必须认真落实李峰书记的指示,拿出主要精力,组织协调好省直有关部门和专家学者联合攻关,从理论研究、对策措施、专项治理等层面,向省委、省政府提出解决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工作建议,在全局工作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抓好其他重点课题研究。省法学会今年围绕东北地区立法框架、实施“五点一线”战略法治环境研究、农村困难群体救助问题研究、农民工权益保护问题研究、《辽宁省人民调解工作条例》论证研究、职务犯罪证据认定问题研究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研究等重点课题,整合全省法学资源开展联合研究。加强对2006年省法学会确定的7项重点课题的指导,确保课题质量,按期结项。 同时,按照中国法学会举办“和谐社会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法制保障”大型主题论坛的要求,围绕第二届“东北法治论坛”、“环渤海法治论坛”的主题,认真开展调查研究,形成有价值的研究成果,为解决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及区域性共同的重要法治问题贡献智慧和力量。 各研究会要结合专业特点,各市地法学会要从当地实际出发,选准重点研究课题,积极申报并开展国家、省级、市级立项的相关课题研究,把法学基础理论研究与应用研究、对策研究紧密结合起来,侧重于应用研究和对策研究,及时取得高质量的研究成果,为领导决策和法治实践提供法学理论支持。 二、创新工作模式,进一步加强法学研究组织体系和机制建设 加强学术委员会和法学专家人才库建设。学术委员会是各级法学会的最高学术评议和咨询机构。省法学会要进一步强化学术委员会的职能。已成立学术委员会的市法学会,应严格按照高标准调整、充实其成员,未成立的都要在今年上半年组建起来。省法学会法学专家人才库收录第一批成员后,按照不同专业、方向组织若干专业委员会、评选委员会、咨询委员会,参加由我会组织的重点课题研究、学术评审、法律咨询等活动。各市法学会也要尽快建立自己的法学专家人才库,并发挥好他们在法学研究和法治实践中的重要作用。 着力加强研究会建设。研究会是开展法学研究的主力军,要把加强研究会建设作为今年的一项重点工作。省法学会要筹建以下研究会:依托辽宁大学法学院成立金融法研究会,依托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成立海商法研究会,依托辽宁师范大学法学院成立法理学研究会,依托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成立教育法研究会,依托团省委成立青少年犯罪研究会,依托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成立犯罪学研究会。各市法学会要根据本地区法学研究的优势和特点,吸纳省内外本学科、本专业的研究力量,本着“成熟一个、组建一个”的原则,积极建立学科(专业、专门)研究会。各级法学会对原有和新成立的研究会要制定管理规则,强化基础建设,加强学术规划和课题指导,规范学术年会,充分发挥其学术带动和辐射作用。按照中国法学会的部署,做好对相关法学社团的调研、接收和管理工作,健全法学研究的组织推动体系。要认真总结如何发挥和运用专业优势,使研究会工作更加活跃、更有实效的经验,为中国法学会召开首次全国法学会研究会工作会议做好准备。 加强合作研究。同相关部门开展合作研究,是法学会引领和繁荣法学研究的有效途径,既能够增强专家学者研究工作的针对性,提升课题的研究质量,也有利于研究成果直接应用于立法、执法、司法实践。今年适当时候,由省法学会与鞍山市法学会联合举行第四届“辽宁法治论坛”,主题是“影响辽宁社会稳定矛盾纠纷调查研究”邀请省内外法学界、法律界专家学者和相关职能部门实务工作者深入研讨,集思广益;各市法学会和各研究会也要围绕这一主题,结合当地实际,深入开展研究。省法学会正在与省人大法制委、省政府法制办探索建立法学专家学者同职能部门联合调研、起草地方法规的合作机制,并与省直有关部门商定了今年的合作研究项目。各市法学会要主动加强与立法机关、政府部门、政法机关、企业单位的合作研究。省法学会各研究会要加强对各市法学会同一专业学科研究会学术研究活动的指导,广泛开展各研究会之间、各法学会之间、研究会与法学会之间的合作研究,倡导跨学科、跨地区联合研究,优势互补,形成合力,进一步活跃全省的法学研究。 建立会员广泛参与法学研究的工作机制。省和各市地法学会要加强与会员的联系和沟通,采取向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发放会刊、组织参加各项学术研讨和国内外交流活动、评选表彰做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 #p#分页标题#e#人并通报其所在单位等方式,充分调动广大会员参与法学研究、学术交流的积极性,进一步增强法学会的凝聚力和活力。 建立健全法学研究成果评价、转化机制。法学研究的真正繁荣,不能只看研讨会的次数和论文的数量,而要看研究成果的转化率、采用率。我们要按照这个标准,进一步完善法学研究成果考核评价体系和奖励办法,以加强应用研究、对策研究、合作研究为突破口,有效促进法学研究成果的转化和应用。省、市法学会和各研究会要对每年的论坛、研讨会、学术年会的优秀论文成果进行收集,组织专门力量筛选、提炼和深加工,对具有重大理论价值和实际应用价值的课题支持再立项进行深化研究,形成指导性和实用性强的“精品”,通过《法治建议》等载体,及时报送有关领导和部门,推动更多的成果进入决策层,指导法治实践。对研究成果(论文、专著、调研报告等)发表在国家一级刊物或在省法学会以上组织的各项评选中获奖、在国际上有一定影响或在国内产生了重大影响、被市以上领导机关采纳、在法治实践中取得实际效果的予以奖励。省法学会继续组织好第二届(2006-2007年度)全省十大杰出法学成果评选活动;发动广大会员积极参加、申报我省第二届哲学社会科学成果奖,并切实做好该奖项法学类成果的初评工作。各研究会和各市地法学会也要对优秀法学成果进行评选奖励,促进全省在法学研究成果的转化和应用上取得明显成效。 三、开辟更多渠道,进一步加强法制宣传和国内外学术交流 举办“双百”报告会。围绕“树立法治理念,建设和谐社会”这一主题,组织好“百名法学家百场报告会”在我省的活动,邀请国内著名法学家作演讲,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现辽宁老工业基地全面振兴提供法学理论支撑。 积极参与法制宣传。与省司法厅联合开展系列活动,纪念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十周年,让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深入人心;组织广大法学、法律工作者踊跃参与送法下乡进社区、科普周等活动,积极拓展法制宣传的新形式,使“五五”普法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办好会刊和网站。继续办好省法学会和10个市法学会的内部刊物,指导另4个市法学会尽快创办会刊,进一步提高办刊质量。省法学会建立独立的网站,设置“学会公告”、“法学研究”、“学术交流”、“会员工作”、“学会介绍”、“法学人物”等栏目,有条件的市法学会和研究会也要开办网站,不断完善功能,加强信息交流,传播、推广法学研究成果和法学会工作经验。要与省、市新闻媒体建立紧密的工作联系,加大法学研究重大成果和法学会重要工作的宣传力度,扩大法学会的社会影响力。 活跃省内外学术交流。组织全省广大会员积极参与各级法学会和研究会召开的学术研讨会及区域性研讨活动,认真撰写论文,广泛开展学术交流。继续组织市级法学会到先进法学会学习考察,交流和借鉴成功经验,推进我省法学研究和法学会工作。 提高对外法学交流的学术含量。全年组织4批人员赴美国、加拿大、欧洲、澳大利亚和新西兰等国考察。从2007年起,省法学会与台湾玄奘大学法学院每年分别主办一次学术交流活动,围绕两岸关注的法学理论问题进行专题研讨。 四、适应形势要求,进一步加强全省法学会系统自身建设 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确保法学研究和法学会工作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要按照中央政法委的决定,今年上半年继续搞好社会主义法治理念集中教育,然后转入经常性教育。要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与学习《文选》、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党风廉政教育、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有机结合起来,注重解决政治立场问题,保持高度的政治敏感性和鉴别力,始终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各级法学会机关和领导干部要带头深化学习,组织好专题学习讨论,在考试考核中取得好的成绩。要引导全省广大法学、法律工作者,在法学教育研究、对外学术交流中坚持讲政治与讲法治的统一,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坚决克服和有效防止盲目崇拜、片面宣扬西方政治制度、法律制度、价值观念的倾向,增强抵制境内外敌对势力在法学领域渗透破坏的能力,用马克思主义法律观占领政法意识形态阵地。精心组织一批法学专家学者和实务工作者,分专题进行系统宣讲,引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的深入开展,从中发现和培养德才兼备的法学优秀人才。 继续全面贯彻中政委5号文件和“沈阳会议”精神,切实解决制约市级法学会和各研究会发展的问题。市级法学会的人员编制,要按照沈阳、大连各8人,鞍山、抚顺、本溪各5人,其他市3人以上的要求定编。虽然解决编制、级格、经费等问题难度很大,但只要我们用足中政委5号文件和我省有关文件,敢于和善于争取市委、市政府、市委政法委领导,积极与有关部门协商,就能够取得突破性进展。同时,现有的编制不能长期空编,要尽快选调、配齐配强专职工作人员,还可以借用政法部门符合条件的“离岗未退休”人员帮助工作。有的市法学会第一副会长年龄到限,应由市委政法委分管副书记及时接任,并报省法学会,今后均应照此办理。有条件的县(市、区)成立法学会,至少要有一名专职干部,通过开展各种形式的活动,把会员组织起来,把学术活动开展起来。各研究会要加强制度化、规范化建设,积极争取所依托的主管单位提供办公场所、设施等必要的工作条件。各市地法学会和各研究会要参照省法学会的做法,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并按进度检查落实。 从规范管理着手,加强会员队伍建设。 修改完善《辽宁省法学会会员管理暂行办法》,制定《关于加强会员队伍建设的意见》,进一步规范会员管理工作。各研究会和各市地法学会要通过发放《会员证》和完善信息管理系统,完成会员的核实、登记工作,并及时了解、掌握会员发展变化等情况,按时收缴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的会费。#p#分页标题#e# 要增强服务意识,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使法学会真正成为“会员之家”。 加强培训工作。省法学会继续举办培训班,对市法学会领导及负责办公室、学术研究、会员工作的干部进行培训,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做好法学会工作的重大意义,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深入研究法学会工作的特点、规律,总结和交流繁荣法学研究、做好法学会工作的经验。各市法学会要组织机关工作人员加强业务学习,提高工作能力和效率。 今年年底,省法学会继续组织年终考评和评先活动,各市地法学会和各研究会要对照2006年度的考评标准,查找出存在的不足,采取切实有效的工作措施加以改进,努力把自身建设和各项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学院法学专业教学实践方向
教育的基本功能在于育人,在于塑造德才兼备的高素质人才。法学教育的宗旨“并非培养只会机械适用法律的工匠”,而承载着培养追求正义、知法懂法、忠于法律、廉洁自律的法律人的任务。要完成法学教育的使命,除了提高课堂教学质量以外,我认为大力加强实践教学,切实提高大学生实践能力,是高等学校坚持传授知识、培养能力、提高素质协调发展,实现人才培养的根本目标的重要途径。近年来,淮阴师范学院法律系在法学专业教育教学改革的过程中,以培养适应社会需求的应用型人才为目标,通过调整人才培养计划,在强化实践育人意识、完善实践教学环节、推进实践教学基地建设、改革实践教学内容等方面,形成了比较稳定的实践教学模式,取得了一系列实践教学改革成果。 一、强化实践育人意识,创新人才培养的思路作为一个地方性院校,注重应用型人才的培养,是学校适应社会需求而确定的一贯办学指导思想。体现在法学专业教育教学实践中,学校进一步强化了实践育人意识,不断深化实践教学改革的思路,不断创新人才培养的思路。 在我国高等法学专业教育中,以成文法典教育为基础的理论教学模式始终占主导地位,对于学生应用技能的培训,一直依附于理论教学,而理论教学又是以知识点的概念分析与讲解为重点,技能训练可有可无。这对于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是不利的。针对这种情况,学校明确提出了“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基础扎实、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强,综合素质高、适应社会发展的应用型法律人才”的培养目标,强调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并重,及时调整人才培养计划,减少了理论教学的学时,增加了实践教学内容,实践教学的学分比重接近40%。我校法学专业教育的实质与特色就是应用型人才方面的训练,在理论法学与应用法学教学中,对于理论法学类型课程,如法理学、宪法学类课程,重点是加大案例教学的内容,结合真实案例,强化学生案例分析技能的训练;在应用法学类课程方面,如经济法学、民商法学、诉讼法学等课程,则加强课堂外综合性实践环节的安排,如诉讼程序的安排、综合技能的演练、模拟法庭的训练等,使学生对所学法学理论知识有尽可能多的感性认知和直接应用。 重视教学研讨,是淮阴师范学院法学专业教育教学改革工作中的一个特色。通过举办教学观摩与研讨,教师的思想认识更加统一,教师尽量避免从玄虚的角度进行空洞的概括,而是着眼于自己多年来从事法律教育、与社会进行法律交流的亲身体验,从立足现实社会中法官、检察官、公务员、律师、公司职员等涉及学生就业领域的各行业人才标准出发,从事关学生素质的细小之处入手,从可操作的技能训练方面展开,对学生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道德修养、团队精神、形体动作、形象设计、专业技能等多方面提出要求。 多年来的探索,使我校法学专业应用型人才的标准逐步清晰,那就是:扎实的法学知识素养、良好的法律职业伦理、直接的司法实践体验、全面的法学技能训练、广博的文化素质积淀。与专业实践教学环节的整体安排紧密结合,对法学专业学生的实践教学过程训练标准给予了基本的界定:每学期至少一次完整的法庭庭审感受,至少一次深入基层的法学社会调查,至少一次学以致用的专题法律辩论,至少一次面向社会的法律咨询服务,至少一次直接面对当事人的法律援助服务。 二、完善实践教学环节,拓宽技能训练的渠道 在学校强化实践教学与理论教学并重的浓厚氛围下,法学专业提出了较为完备的实践教学环节规划,并在注重实践教学环节安排的严谨要求、各环节递进发展、强化综合技能素质训练等方面形成了自身的特色。 形成了严格细致的实践教学体系。学院在法学专业的实践教学方面,通过调整人才培养计划,使专业认识实习、法学社会实践与调查、模拟法庭训练、法律咨询与法律援助、毕业实习、毕业论文等内容,成为人才培养计划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每一个实践教学环节都有严格的教学大纲,执行中有严格的教学日历安排,各环节结束有严格的能力素质考评标准,形成了适应学生认识发展规律的递进式实践教学特色。这种“递进式”的特色,在实施操作时表现为内容要求的递进、学生自主实施程度的递进、技能训练标准的递进。从专业的简单认识实习到模拟实训训练再到实战训练,法学专业的实践教学,在内容与形式要求上,是逐步复杂化和专业化的。深刻理解“法”的涵义,本身就需要一个知识体系与层次上的循序渐进,同时在技能培训上也受制于这种知识学习进程的安排。递进式的实践教学环节的安排,与教学内容的基础理论、部门法知识与跨学科知识素养的逐步积累,形成了一个相得益彰的认识渐进过程。 与上述递进式实践环节的安排相适应,对于各环节实践教学活动组织程度的要求也是不同的。对于专业认识实习,需要更加严密的组织安排,如安排对基层政权组织运行状况的调查了解,旁听人民法院的庭审过程等。对于模拟实训环节,其各环节的形式安排,均由学生根据所学内容自主实施,专业教师主要是对过程中所涉及的实质性内容及关键程序,给予概括性的指导,对于实训结果给予全面点评。而对于实战训练环节的安排,因为这种训练己经超出了学生专业技能训练的范围,具有了涉及具体当事人的社会影响,学院要求专业教师对于参训学生必须给予个别的、深人的专业性指导。 而毕业实习环节,类似于国外大学对于法学专业学生安排的实务训练,实际上是学生以一个“准法律人”的身份介入到法院、检察院、行政机关、法律中介机构,在运用自己的专业素养为所在单位提供专业服务的同时,实际体验实务部门的工作进程,检验自身的职业素养。通过上述各环节的递进式安排,对学生的技能训练标准逐渐加强;社会实践与调查强调更多地发现法律实施过程中问题的提出,强调结合理论学习对现实制度运作形式的直接评判,强调分析、概括、归纳思维能力的训练;模拟实训环节强调借助“模拟”,着眼“实战”,强调对法律关系的明确界定、制度条文的清晰引用等专业理论素养和法律文书的精心制作、法庭辩论技巧的熟练掌控等技能素养的训练。毕业实习实际上是对学生就业能力的全面考察,强调对学生职业素养的全面要求,我们要求学生从纪律、着装、日常行为、语气语调等多方面细小之处入手,全面接受“指导法官”(或检察官、律师、公务员等)的各方面要求。#p#分页标题#e# 注重毕业论文设计环节对学生的综合素质训练。法学专业在毕业论文的写作方面,有着严格的过程规范要求和学术规范要求。几年来,法学专业一直将毕业论文设计作为实践教学的重要环节,得到了学生和专家的好评。学生的强烈感受是:得到了一次严格的学术规范训练和深入的法学应用训练,这是课堂教学的任何一个环节都无法比拟的。 三、改革实践教学内容,保证素质培养的质量 加强教学内容体系建设,以实践教学内容作为精品课程和重点课程建设的重要考核标准,强化案例教学等是近年来法学教学改革的一个重要成果和主要特色。 立足重点课程建设,建立实践教学课程样板。在法学专业申报立项的《民法学》和《经济学法》等重点课程建设中,主持人和任课教师紧密结合课堂理论教学,设计出了考察学生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能力的指标考核体系。在学生课程成绩的评定过程中,不仅有基础理论知识点掌握程度的训练,也有立足课程要求的专业技能的考查内容。对于课程教学的效果评估与质量监控,学院也是将实践教学内容的安排、学时所占比例、学生技能训练的效果等,作为重要的指标。 借助设施完备的多媒体教学手段,强化案例教学。近年来,学院加大教学设备投入,绝大多数的教室都配备了多媒体设备,为法学专业加大案例教学的内容信息,丰富教学形式,起到了重要作用。在案例教学过程中,任课教师也从真实的形象提示、案例事实的全面介绍、法庭审理的焦点分析、人(辩护人)的技巧运用、裁决结果的法律点评等五个环节上,强化学生对案例所涉及法律关系的准确定位、辩论技巧、法官裁决等技能的培训。在案例教学的实践中,我院法学专业教师克服了传统意义上“案例教学”仅仅针对消化、理解理论知识点,不着眼于技能训练的认识与做法,而是从法学专业课堂教学与实践教学环节的有效衔接上多作文章,从而实现了专业教学全方位强化技能训练、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的教改思路的转变。 四、推进实习基地建设,保证培养计划的落实 在法学专业的实践教学中,基地建设是“硬件”,是实现实践教学目标的基础保证。近年来,我院基于培养高素质的法律人才和治理国家、管理社会、发展经济的高层次法律人才的目标要求,积极寻求社会支持,建立了比较稳定的校外实习基地,通过专项资金投入,建立了比较完善的校内模拟实训基地,为法学专业学生的实践能力训练,提供了充分的硬件支持。 在校外基地建设方面,我校近几年来与所在地区的近十多个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监狱等国家机关以及律师事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建立了比较稳定的实习业务联系。在学生实习过程中,院系通过严格的组织培训,强化纪律要求;通过系统的实习目标讲解,强化过程管理;通过严格的实习报告答辩,强化技能训练的效果。专业指导教师的全身心投入与精心组织,学生们良好的精神风貌,也赢得了实习单位的肯定,为实习基地建设的稳定发展创造了条件。 另外,院系还通过与所在地区人大、政协、街道办事处、基层法庭、居委会以及企事业单位等的稳定联系,为学生参与更多的社会实践考察,提供了便利的条件。 学院已建立了设施完备的模拟法庭、模拟公务员考试实训中心、大学生法律咨询与法律援助中心,为学生提供了稳定的校内实习实训基地。拥有完备设施的模拟法庭,是深得专业学生好评的技能培训中心。专业课程中的诉讼法学类课程的程序组织、庭审演练等法学专业技能的训练,都在模拟法庭内组织完成。除了硬件设施外,模拟法庭还有专门的诉讼技能培训大纲、法庭辩论指导大纲、专业能力素质考评指标体系、指导教师职责等详尽的“软件”。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要完成对模拟法庭全程的实际操作,熟悉相关的诉讼法律程序、掌握所涉及的各种诉讼法律文书的写作,对学生的组织能力、善辩能力及综合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的训练是直接的,同时,也使学生对庭审程序有直观和切身的体会,从而对庭审的过程、证据运用的方法和技巧有深人的认识,对相关的法律、法规理解得更加透彻,从而达到了学以致用、理论联系实际的效果。学院的法律先锋社与法律援助中心,是学生以自身所学真实参与实战训练的实践教学平台,因为其特殊的社会影响,院系一方面要求学生必须参与其中,经受实战训练,另一方面是指导,使学生的法律服务能真正满足当事人的需求。通过法律援助的形式探索实践教学的新模式,将培养服务社会的观念和高度社会责任感作为实践教学的重要目的。
国际经济法教学改革研究
【摘要】“大思政”视域下《国际经济法》课程思政教学改革路径主要是:突出成果导向教育理念,强调“以学生为中心”丰富教学方式;以学生个性需求为导向,完善教学环节;以学生成长成才为目标,优化教学条件。
【关键词】课程思政;国际经济法;教学改革;路径
曾在全国高校思想政治会议上提出,“要使各类课程与思想政治理论课同向同行,形成协同效应。”并多次强调,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需要培养大批“德法兼修”的高素质法治人才。法学“课程思政”是实现这一目标的必经之路,因此,法学课程教学改革应首先坚持法学教育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服务的基本原则,坚持“以学生为中心,以学生为主体”的基本理念,在课程教学方式、教学内容和教学条件方面有所作为,以满足社会主义法律人才的目标要求。《国际经济法》课程是高等院校法学专业为高年级本科生开设的一门专业必修课。由于该课程具有分支多、内容杂、规则难等突出特点,在多年来的课程教学中,师生普遍感到教与学均面临着不小的困难。为此,《国际经济法》课程思政教学改革,亦应首先在教学目标定位上聚焦于社会主义法治人才培养的任务与要求,将思政元素充分融入到课程教学内容中。笔者以为,《国际经济法》课程思政教学改革应贯彻始终的一条主线在于“以学生为中心”,而这恰恰是成果导向教育理念的精髓。成果导向教育理念(OutcomeBasedEducation)自斯派蒂提出至今已有近四十年的时间,其间包括欧美发达国家和南非等发展中国家均将该理念纳入国家教育发展战略。[1]法学“课程思政”教学改革以培养“德法兼修”的社会主义法律人才教育为目标,贯彻其中的教学改革原则与成果导向教育理念不谋而合,即以学生为中心,以学生发展为第一要务,紧紧围绕学生能力提升、个性需求和成长成才需要来进行教学战略设计。回归到《国际经济法》课程的教学实践,以学生为中心的理念可以为课程教学改革的推进提供明确的方位导向;根植于服务学生未来发展需要的目标,可以为课程教学改革的实施提供正确的路径选择。
一、以学生能力提升为中心,丰富教学方式
早在20世纪30年代,法学家燕树棠先生就将法学教育的目的概括为培养法律头脑(legalmind)。何为“法律头脑”,先生认为真正的法律头脑必备四项要素:剖辨的能力、社会的常识、远大的思想和历史的眼光。[2]然而,要拥有一颗真正的法律头脑,谈何容易。它要求每一位法科生不仅要具有满足法律职业需要的扎实的法律技能,还要洞察社会人情、观照现实生活,既要脚踏实地、也要不忘仰望星空,胸怀家国情怀,做一个拥有自由灵魂、把握时代脉搏、回应时代命题的法律人。[3]基于培养具有上述品质的法律人的目标要求,《国际经济法》针对每部分教学内容确定了学生应获得的关键能力,主要包括知识、技能和素质三大方面。概括来说,学生通过课程学习,不仅应获得包括独立自主的学习能力、分析和综合能力、社会互动和合作能力、组织与规划能力等通用能力,还应具备理解并应用批判性分析方法的能力、一定的学术研究能力等学科专业能力。因此,《国际经济法》课程教学始终应以学生能力提升为中心,不断丰富完善教学方式,使学生在多样化教学方法中、在多元化实践平台上,能够充分提高自身的学习能力和实践创新能力。1、融合多种教学方式,提升学生学习能力法学教学实践中通常采用的教学方式包括理论讲授法、案例教学法、情景模拟教学法、研讨式教学法、体验式教学法、诊所式教学法等等。《国际经济法》课程教学主要采用了理论讲授、研讨式学习和案例教学法。其中教师理论授课占据总课时的三分之二,从总体授课情况来看,学生的自主学习和小组合作研讨式学习任务量不够,不少学生养成了搭便车、随大流、不推不动的学习态度,难以自觉主动地融入学习过程,不能从根本上提升自身的学习能力。而法学专业的应用性、实践性特征,要求学生们必须具备独立、高效、自主的学习能力,否则很难适应未来职业发展的需要。因此,《国际经济法》课程教学改革中应注重融合多种教学方式,适当减少教师理论授课的课时,加强学生自主学习能力的培养。如,引入诊所式教学方法,将学生带入真实案件的处理现场,转换学生角色身份——从旁观者到参与者,做真实案件的人,运用所学解决国际贸易、投资、税收等领域的法律问题。案例教学法是法学专业课堂上最常采用的教学方式,也是目前法律实务界(如律师事务所)最常采用的一种研究方法,其称之为案例研习,并常常作为律所内训的一种重要方法。但是,案例教学法必须要解决好案例的筛选问题,需要任课教师有明确的问题导向意识并选择最具代表性和典型性的案例以供课堂讨论。体验式教学法重在提高学生的参与感,通过师生角色互换,或者学生参与课堂设计的方式,提供给学生认识自我的机会,进而促使学生提高学习研究的主动性和自觉性。研讨式教学法则为学生提供充分自由表达、质疑、探究、讨论问题的机会,让学生通过个人、小组、集体等多种解难释疑尝试活动,将自己所学知识应用于解决实际问题。在这种教学形式之下,将传统的授受式教学中教师讲授、学生听记的填鸭式,转变为教师设疑、学生解疑的探究式教学。教学过程的重点与重心不在于结论性知识和观点的讲授、理解,而在于引导学生在学习的过程中不断尝试发现问题、提出问题,并且追根求源,激发思考,引起探索欲望。上述教学法在课程教学实践中须结合采用,多种方式的融合既丰富课堂教学形式,也避免一直以来填鸭式教学的弊端,充分发挥学生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坚持“以生为本”的主体性思维,让学生了解学习、热爱学习、学会学习。2、开拓多种教学平台,提升学生创新能力一门专业课程要想取得好的教学效果,必须实现两个“贯通”,即贯通课内与课外,贯通理论和实践。第一个“贯通”意味着教师除了关注课堂内的教学形式和教学效果以外,还应当参与到学生课堂外的活动,比如担任学生学科竞赛的指导教师,尤其是法科大学生的辩论赛、演讲赛和征文赛,通过竞赛指导了解学生的兴趣特点和弱点不足,有针对性地“对症下药”。第二个“贯通”则是针对法学专业的实践性和应用性特点,通过法律援助平台、创新创业项目、暑期社会调查等实践活动,使得学生们深入社会、开展法律援助、法律服务、普法宣传、法律调研等,打破横亘在理论教学与法律实践之间的鸿沟,实现理论教学和实践活动之间的良性互动、相互促进,让学生通过多元化实践平台应用法律,并从中认知法律、认识自我、发现自我并完善自我,同时能够形成正确的法律职业伦理,塑造正向的法律职业精神。使学生真正建立起社会主义法律信仰,勇敢地肩负起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要使命。
二、以学生个性需求为导向,完善教学环节
教育部的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中提出了分类培养卓越法律人才的任务,即国际型、基层应用型和复合型法律人才三种模式。[4]上述三种类型的法律人才均应服务于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需要。各法学院校无论如何定位其自身的法学人才培养任务,都应在课程教学中引导学生树立最基本的社会主义法价值观,正确认识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遇到的问题与困难,并激发学生增强服务国家、服务人民的社会责任感。因此,《国际经济法》思政课程教学改革应坚持以学生个性需求为导向,从强化实践教学和双语教学两方面来满足不同类型学生的需要。1、增加实践教学环节,满足学生实践性需求由于始终存在实践教学与理论教学的脱节,集中的毕业实习时间设置在四年级,此时学生面临撰写毕业论文、参加公务员考试、求职面试等多重压力,导致毕业实习流于形式。因此,有必要从学生课程体系设置上,考虑将实习实践环节融入完整的四年学习时间中来,比如,除学生自主选择在每学期寒暑假到律师事务所、法院、检察院等机构进行实习活动以外,应允许任课教师组织课程实践活动,如参与法庭旁听,聘请执业律师、法官、仲裁员等实务人员走进课堂,担任小组学生的指导教师,为学生在准备法律文书、证据材料等方面提供专业的实务指导和帮助。《国际经济法》课程教学中,其中国际贸易法部分涉及大量的涉外海事海商法律知识,为此,可依托于学院“浙江省法学会海商法研究会”,与宁波海事法院建立常态化联系,从海事法院择选典型性的海商案件进行分析研究或者作为模拟法庭的案例素材,请海事法院法官开展专题讲座,并担任学生法律诊所的导师,从而形成双导师的人才培养模式。国际税法部分涉及专业性更强的涉外税收征管知识,可通过与宁波市国家税务局涉外税收管理分局展开合作,通过专题讲座、实地观摩、专业见习等方式,为学生提供更为直观的涉外税收法律理论知识和实务经验。通过架设法学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之间的桥梁,将课程思政教学改革拓展到实践教学环节,将大大有利于学生法律职业伦理的形成。2、开设双语教学模块,满足学生涉外性需求目前部分法学院校开设了《国际经济法》双语教学模块,其教学效果好坏取决于学生的英语应用水平和教师的教学投入程度。对于笔者所在学院的学生来说,50%以上学生恐怕无法适应双语教学模式。原因在于50%以上的学生还在为通过英语四六级而苦苦挣扎,《法律英语》选修课的选课率只有30%左右,可见,对于英语水平要求更高的国际经济法课程来说,双语教学显然只能为一部分英语程度好、致力于从事涉外业务,或者有出国留学、考研等现实需求的学生服务。因此,从满足这一部分学生个性需求角度来看,在《国际经济法》课程中开设专门的双语教学模块,由学生自主选择,更符合目前法学院的现实情况。具体来说,在双语课堂上,教师应通过提供、推荐原汁原味的英文阅读资料,引导学生加强课程内容的双语学习。比如国际贸易法部分,可以引入《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原文的解读和学习,既要学习专业的、地道的英语表达方式,也要提高学生们听和说的沟通交流能力。在国际投资日益活跃的新时代背景下,“一带一路”战略拓展了中国企业走出去的范围,为此,了解中国与沿线国家之间的双边投资协定,能够与沿线国家律师进行双向的交流与合作,这势必成为未来法律服务发展的新需求。地处外贸发达的港口城市,涉外法律服务的需求也将日益凸显,因此,通过开设双语课程,也将为未来学生成为国际型法律人才打下良好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