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一篇好的文章需要精心雕琢,小编精选了8篇商法课程论文范例,供您参考,期待您的阅读。
保险学专业课中的法律教育
保险学专业的研究生作为高端保险人才,将成为我国未来保险业的主导力量,其专业视野、创新能力等素质将决定未来保险业发展的程度。而这与课程体系的设置密切相关。本文认为,法学,特别是民商法学当中的相关内容应当纳入到各高校保险学专业研究生的课程体系当中,以适应保险学研究和保险业发展的需要,培养具有国际专业视野和较强创新能力的保险高端人才。 一、从学科——宏观层面来看:法学对经济学有重要的补充作用 保险学从属于经济学的范畴,法学对保险学的作用首先体现为法学与经济学的互补性。传统观点认为“经济学主要解决‘如何将蛋糕做得更大’的问题,而法学主要解决‘如何将蛋糕切得更好’的问题”。2001年,我国著名经济学家吴敬琏教授与著名法学家江平教授第一次会面,开始了我国经济学与法学之间的“对话”。两位学界泰斗对经济与法律之间的“结合研究”深有同感,遂于2002年筹备并成立了“上海法律与经济研究所”(该所于2004年迁移至北京,更名为“洪范法律与经济研究所”)。两位教授在随后的多次公开对话中对经济学与法学之间的关系进行了新的解读。吴敬琏教授认为,如果没有法制,仅凭市场经济本身的资源配置,“蛋糕”肯定做不大,甚至会做出“馊蛋糕”;江平教授则认为,如果不顾经济规律而制订法律,这种法律属于“坏”的法律,可能导致形成“坏”的市场,从而直接影响“蛋糕”的大小[1]。因此,效率与公平具有价值效果的一致性:公平可以促进效率,效率也有助于实现更高层次的公平。经济与法律的这种相辅相成的关系对我国高校经济学人才的培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保险学专业作为经济学科的一个分支,以研究如何将保险业的“蛋糕”做大为己任,如果脱离具体的法制环境,所从事的保险学研究工作将毫无意义,依据这种无意义的研究来指导保险企业的经营也不可能实现高“效率”。 本文认为,为了使保险学专业的研究生了解法律的运行对经济运行的影响,应该在课程设置中适当增加“法律经济学”的内容。“法律经济学”是一门位于法学与经济学之间的边缘地带的新学科,经历了从纯粹的法学方法论到法学经济学交叉独立学科的过程。波斯纳将“法律经济学”定位为“法学的经济分析方法”,认为法律经济学是“将经济学的理论和经验主义方法全面运用于法律制度分析”[2]。而在这门学科的创始人科斯看来,法律经济学还有另外一个方面的内容:即分析法律系统的运行对经济系统运行的影响[3]。前者的思维路径是以法律为起点,经过经济学分析,最后再回到法律,目的是考量法律是否符合“效率”这一正义价值,以修正现行法律;后者的思维路径是以法律为起点,终点则是经济制度,即研究法律制度如何影响经济活动,以修正现行的经济制度。因此,前者侧重法学意义,后者更侧重经济学意义。作为经济学的重要分支,我国保险学的研究生教育当中应适当增加经济学意义上的法律经济学内容。 二、从课程——中观层面来看:保险法的课程教学离不开民商法学基础 “保险法研究”是多数高校保险学专业研究生的主干课程之一。该课程的教学必须以民商法的相关内容为基础。例如,《保险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近亲属”,其中“近亲属”的范围是什么?保险法本身并未加以限定,而民法与刑法等其他法律有不同的规定;又如,《保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人也不得承保”,其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也是一个需要以年龄和精神状况作为双重判断标准的民法基本概念;再如,《保险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关于“保险人”的规定,需要学生对民事制度中“人”的权利义务有所了解。 同时,保险既是一种经济关系,又是一种法律关系,其法律基础便是保险合同。学生要掌握《保险法》第二章关于保险合同的成立、效力、解除、履行、违约、变更以及保险人与投保人的权利义务等规定,均需要与民法当中《合同法》的相关内容相联系起来学习。此外,保险合同的纠纷也适用民事合同纠纷的法律救济程序。 例如,《保险法》第二十六条中规定了保险合同的诉讼时效;作为保险特别法的《海商法》第十三章则规定了十余种可能涉及保险合同履行的诉讼时效,这些时效的计算均应适用民法中关于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则。 此外,《保险法》的内容除了“保险合同法”,还包括“保险业法”,即调整“保险公司”行为的法律规范,因此保险法的法律渊源还包括《公司法》。正如《保险法》第九十四条规定:“保险公司,除本法另有规定外,适用《公司法》的规定”。又如,《保险法》第九十条规定,“保险公司有《破产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申请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因此,要深入研究保险公司经营、管理方面的问题离不开对公司法、破产法等商法相关内容的学习。 综上,保险法是规范保险合同和保险企业经营、监管的法律,其法律渊源主要是民商法。保险学专业的研究生要真正了解保险法,有必要同时学习民商法的相关内容。反过来说,脱离相关的民商法学基础,不可能进行保险法相关问题的深入研究,研究生已经开设的“保险法研究”课程学习也将难以实现课程设置的目的。 三、从保险标的——微观层面来看:知识产权法的相关内容应作为财产保险学的重要补充 根据保险标的的不同性质,保险可分为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4],前者以人的生命、健康作为保险标的,后者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作为保险标的。从保险法的现有规定来看,“财产保险”的“财产”指的是动产、不动产;“有关利益”包括积极利益和消极利益,前者指的是被保险人的可得利益(如信用保险),后者是被保险人可避免的损失(如责任保险)。而作为主要无形财产的知识产权至今没有正式被纳入到我国各大财产保险公司承保的保险标的的范围。保险实务中缺乏“知识产权保险”这一险种,反映在保险学教育当中就是财产保险学的教学内容里缺乏知识产权法的相关知识。本文认为,这恰恰是一个国际专业视野的问题。#p#分页标题#e# 在当今这个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在商业领域扮演着日益重要的角色,而其存在的风险和相应的保护问题也日益为各国立法所重视。尽管当知识产权遭受侵害时,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寻求救济,但是风险仍然存在。 比如诉讼存在着败诉的风险,胜诉后也存在着执行不能的风险。高风险高收益的知识产业如何进行风险管理,无疑是知识产权权利人所关注的核心问题。20世纪70年代起,知识产权保险制度在西方发达国家应运而生,而其中在美国的发展最为完善[5]。目前,美国保险界顺应知识产权侵权案件愈演愈烈的发展趋势,已经将承保标的从专利侵权逐渐扩展到商标权、著作权与商业秘密等几乎所有类型的知识产权,从而形成了完整意义上的“知识产权保险”。继美国创设了知识产权保险制度之后,在知识产权业比较发达的德国、英国、日本等国家,也紧随其后陆续推出了这一险种,如英国推出的“专利申请保险”、日本推出的“知识产权授权金保险”等等[6]。 因此,将财险承保标的扩展到知识产权领域已经是一种国际趋势,折射出了知识产业发展的客观需要和知识经济时代对知识产权保险制度的呼唤。 本文认为,在我国建立知识产权保险制度是可能的,也是必要的。 知识产权符合保险的构成要素要求,因此建立知识产权保险制度是可能的。首先,知识产权存在各种法律风险,且这种风险的发生具有偶然性、程度上具有不确定性,符合“有风险才有保险”这一前提;其次,知识产权的这种风险和对风险管理的需求是普遍存在的,具备保险学上“大数法则”的数量基础;第三,知识产权是法律上承认的财产利益,属于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可保利益”;第四,知识产权侵权的利益损失在经济上可以计算出价值(例如《专利法》第六十五条关于专利侵权损害赔偿的规定),属于“可以用货币来衡量”的风险[7],也符合保险的“损失补偿”这一基本功能。 在我国建立知识产权保险制度也是必要的。一方面,知识产权的维权需要保险的保障。近几年来,我国知识产权诉讼案的数量在急剧增长。据统计,2001年、2002年、2003年全国法院受理的知识产权民事诉讼一审案件分别同比增长8.62%、17.78%、12.61%,其中约80%属于知识产权侵权案件[8]。从侵权赔偿额度来看,知识产权案件的标的额一般远高于普通的民事赔偿案件,相应地,知识产权诉讼程序当中缴纳的案件受理费以及律师费等也远高于普通民事案件。此外,知识产权案件还牵涉到鉴定费、公告费、评估费等其他诉讼费用,如果是涉外知识产权案件,还会涉及国际差旅费、翻译费、国际通讯费等费用。所有这些费用对于当事人来说可能构成难以承担之重,甚至有可能拖垮一些涉诉的中小企业。知识产权保险制度通过由保险人承担诉讼风险的方式,为转嫁被保险人的财务风险提供了保险工具支持,将为我国企业有效地维护和实施知识产权提供经济上的保障。另一方面,我国目前知识产权保险发展严重不足,“财产保险”的无形财产领域亟待开拓。2010年底,信达财产保险公司于推出了国内首款专利保险产品——“专利侵权调查费用保险”,可谓开创了我国知识产权保险事业的先河。但截至目前,知识产权保险的发展进程缓慢:首先表现为险种单一,即仅限于专利的侵权调查费用,而不涉及专利诉讼费用、侵权损失,更未涉及著作权、商标权等其他知识产权;其次表现为多数险企缺乏开发知识产权险种的热情。出现这一现状的根本原因在于我国保险界对知识产权缺乏了解,或者说,保险业目前缺乏了解知识产权的保险人才。因此,在高校保险专业研究生课程体系中增设知识产权法基础课程,有利于培养熟悉知识产权与保险的“两栖”人才,从而开拓财产保险的另外“半壁河山”,有力地促进我国保险业的健康发展。 因此,将作为财产保险标的的“财产”范围扩展到包括知识产权在内的无形财产,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综上,保险学专业的研究生要真正做好保险学研究,需要以一定的法学基础为依托;要真正成为保险业的高端人才,需要对保险法的民商法渊源有所了解;要具备国际视野、开拓无形财产保险领域,需要学习知识产权法律法规。 四、保险学专业研究生课程体系中增加法学内容的具体建议我国高校保险学专业硕士研究生的学制自2006年起基本由三年改为两年,课程数量也随之缩减了很多。 从目前各高校该专业研究生的课程设置来看,绝大多数高校将课程集中在第一学年,而第二学年主要是专业实习和撰写论文,因此实际的课程学习时间一般只有一个学年。本文认为,鉴于民商法学相关内容对于保险学专业课程的重要性,保险学专业研究生的课程设置当中可以增加一门“法学专题研究”课程作为“必修课”。考虑到该必修课具有一定的基础性质,宜将其置于第一学期开课。课程内容上至少应包括:法律经济学、民法总则、合同法、公司法和知识产权法等几个部分,任课教师应在每部分选择与保险学相关的内容、采用“专题”的形式上课。在课时安排上以54课时(即每周3课时)为宜,每部分内容可以分别由不同的老师授课。 通过增设“法学专题研究”课程的方式,培养保险学研究生的创新能力和国际视野,培养既懂法律又懂经济的复合型高端保险人才,既有利于“保险学”这门学科本身的发展,更有利于我国保险业的健康发展。
法学专业应用型人才管理培训
本着服务于本地区的法治建设和经济发展的目的,邵阳学院政法系顺应时代进步和社会发展的要求,于2007年创建了法学专业,现有来自全国28个省、市、自治区的在校学生300多人。4年来,我们不断探索地方性院校应用型法学人才培养模式,以寻求在现有条件下的生存和发展之道。 一从实际出发确立人才培养目标 2007年,我国法学已经有40多种专业,2000多个教学点,110000多本科学生。随着公检法单位人员的饱和、法学毕业生人数暴增等,似乎法学就业的寒冰期已到来。 但是就个人律师的拥有量而言,根据2002年的统计资料,全国现有律师12万人,平均每万人拥有律师的数量仅0.8个,这个比例不但低于发达国家(美国30人,英国15人),而且还低于一些发展中国家———如巴西和阿根廷就分别达到了20人和12人。就企业方面讲,我国现有企业5000万家,仅有4万家聘请了律师当法律顾问*①。而基层应用型法学人才就更为缺乏。邵阳市辖8县1市3区,人口750多万,面积2.1万平方公里。2007年只有律师不到400人,法律工作者100人左右。因此,面向广阔的就业市场,法学人才市场并没有饱和。我们对目前出现的法学人才就业困难情况做调查,发现主要是人才的培养与市场脱节,不能满足市场的需要,缺乏相应的就业能力所致。如司法考试通过率低,考研率低,公务员考试通过率低,专业适应能力差等。 2007年我系法学专业教师队伍有11人,其中教授2人,副教授4人,律师2人,全国大学生思想道德修养骨干教师1人,湖南省优秀教师1人,湖南省优秀青年骨干教师1人。教学经验丰富,年富力强。本着与市场接轨,又与我们的实际培养能力相结合的出发点,我们确定专业培养目标是能够满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掌握法学专业基本理论和基础知识,受到法学思维和法律实务的良好训练,初步具有运用法学理论分析和解决法律问题的专业技能,较熟练地掌握一门外语,并具有较强的外语读写能力的,国家司法考试通过率较高的地方性应用性人才。 二课程设置突出实用性目前法学本科专业学生就业的主要方向有这么几个,一是通过全国司法考试后挂律师事务所,走律师助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之路。律师是公认的高收入阶层,有身份有地位,是很多法学学生的职业理想。其就业关键点是司法考试加实践工作经验。中国加入WTO之后,懂外语和国际法的律师职业前景被看好。二是通过公务员考试。 包括一般公务员和法检系统的公务员考试。在当今中国,公务员不仅意味着稳定和受人尊敬,同时也意味着很好的经济待遇。其就业关键是通过公务员考试,包括笔试和面试。三是企业法务职员。走助理-主管-高级法律顾问之路。但是一般只有大公司才有这样的职位设置,不仅要求法学专业能力还要有良好的外语沟通能力。因此竞争相当激烈。四是中介所中介人员。要求有一定的专业知识和外语水平,有良好的口才、熟练的文字表达和处理能力②。在中国大多数人大学主要目的是为了将来很好的就业,专业课程设置必须充分考虑学生的就业是无疑的。我们在课程开设方面主要体现这么几个层次: (1)整体专业素养的培养。主要指法学专业基本理论和基础知识课程,按照法学本科专业要求,与全国其他院校一样开设了14门核心课程。包括法理学、宪法学、民法学、刑法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商法学、经济法学、知识产权法学、国际法、国际私法、中国法制史、环境法与资源保护法等。有些院校开设了16门核心课程,我们暂时保持不变,根据实际情况,考虑以后做调整。 (2)法学思维习惯和法律实务能力的培养。开设了证据学、律师与公证制度、民商法案例分析等课程。我们培养的主要是将来直接从事法律事务的一线法律工作人员,实际工作经验的积累在我国现有的教育体制下不太可能依赖本科阶段的学习来获得,但是基本的法学思维习惯和法律实务能力必须在这一阶段形成。 (3)复合型应用能力培养。开设专业英语文字处理技术,(含速记技术)、文献检索与应用、逻辑学、企业管理学、行政管理学、申论、行政职业能力。考虑复杂的就业形势,无论是考研、考公务员、或者从事其他相关行业,这些都是很实用的就业技能。 (4)注重第二课堂的建设。作为文科学生。说读写是三项最基本的要求。与其他院校不同,我们也注重最基本技能的培养。为培养学生良好的文字、口头表达能力,我们又开设演讲课、写作课和书法课、,每个学期或学年度组织学生开展演讲比赛、辩论赛、知识抢答赛和征文赛事和书画展。 三实践环节落到实处 与其他院校相同的是,我们的实践教学也由初级到高级的三个阶段组成,第一阶段由法律见习、法庭观摩、实况录像构成感性实践教学;这一阶段主要在大一阶段结合基础课、专业课老师的教学情况进行。第二阶段由法律咨询与法制宣传、模拟法庭、构成演练实践教学,主要在大二进行;第三阶段由司法实习、律师事务实习、毕业实习和构成职业化实践教学,在大三和大四进行。作为邵阳地区唯一一个法学本科专业,每届学生不到100人,人少成为我们落实实践课程的优势。 我们实践课程的落实,一是,实习单位落到实处。很多院校的实习都是由学生自己联系单位,到时候交一份实习报告了事。实习成了走过场。学生学不到东西,学校也缺乏有效的监督。我们把实习环节作为本科学习重要的一环,学院领导在经济上给与支持,系里领导亲自落实。 2010年9月,我校与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签署了法学专业实习基地协议。同时,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双清区人民法院、北塔区人民法院也成为我校司法实务实习合作单位。2011年又增加新邵县人民法院、隆回县人民法院、邵东县等人民法院作为合作单位。 律师实务实习2007级安排在邵阳市楚信、大行、富强三所律师事务所,2008级增加了天戟律师事务所。二是实习方式落到实处。学生全部在合作单位实习。司法实务实习全程是50天,分7个小组。我们采用的是一名专职法官指导一名实习学生的“一一对应指导”模式,保证指导老师有较多的精力实实在在的指导学生,而不是重形式、走过场,以使学生能在实习期间真正能学有所获。这种实习模式,在我省高校法学专业实践教学中,尚属首次。律师事务实习,我们与三家律师事务所合作,分三个实习小组,全程是20天。采用的是导师制,一名律师带3-5名学生。三是实结落到实处。一些院校的实结停留在书面报告。我们把它做到实处。实习完毕后,系里召开实习报告会,对整个实习进行总结,有带队教师与法院带实习的法官的意见交流反馈,有各个实习小组的实结,还有学生代表的实结,对实习期间表现优异的同学提出表扬,评选优秀实习生。#p#分页标题#e# 庭审观摩、模拟法庭、法制宣传、法律咨询等环节,我们根据实际条件,在市司法局、法制办、各级法院、市政局等有关单位的大力支持下,都圆满完成了各项教学任务,取得了良好的成效。 四教学管理注重关键 大学法学本科教育到底是素质教育还是职业教育,一直是个争议的话题。我们的定位是有职业倾向的基础性法律人才,而且是应用类的法律人才,即实践性法律人才和复合型法律人才。那么在教学中这几个关系的处理就很关键。 1.与司法考试的关系处理 几乎所有的法学专业的学生都面临一个全国司法考试的问题,如果以后要从事法律方面的工作,那是一个很重要的门槛。当律师、法官、检察官都需要过司考。考研和进入其他单位从事相关工作,通过了司考是一个很大的优势。在这个关系的处理上,一些院校走极端,把本科教学当成司法考试培训,这样虽然在考试中,学生的通过率高一些,但是,司法考试的重点和科目是有限的,而学生和教师一切围着司考转的话,学生的全面系统的法学素养培养就成问题,尤其是法学理论上的探索习惯就无法养成。而另一些院校则注重法学知识的系统性和理论性,不考虑司法考试的问题,只当作是学生的一个自愿的选择。我们认为作为法学专业人才,一定要具有法学专业的基本素养,养成法学思维习惯,培养法学道德,具有法学实务能力,同时能适应社会多层次的需求。因此首先是按照法学本科专业人才的培养要求来运作培养计划,但是在教学过程中,也适当参照司法考试的要求,对司考的重点做一个着重点的讲述,并且适当选用一些司考的例题,供学生练习用。大三暑假前,班主任开始做司考动员,系里根据学生的要求,组织学生集中准备司考,在后勤方面尽量与学校协调,保证给学生提供安全、安静的学习环境。也有司考培训班,但是学生自愿参加。整个教学活动的安排,司考主要在课外。 2.关于英语四级 虽然关于大学英语四级考试的必要性,目前在网上有一些非议。但是无论是学士学位要求还是法学硕士入学考试要求,大学期间过英语四级是大学生重要的一个学习门槛。而随着中国与世界的交往的越来越频繁,学好一门外语已经成为一项必要的生活技能。法学类本科生作为文科生本书具有学科优势,我们把学业要求和职业要求相结合。一方面很注重学习风气的培养,要求大一大二的学生早晚自习,且七点半前进教室晨读,一方面在外语教师中特聘教学经验丰富有责任心的优秀教师主讲,另一方面,班主任和系教务人员配合外语教师的工作,进行一系列的模拟考试训练。又鼓励学生参加各类大学生英语演讲比赛。 3.毕业论文与考研、考法检公务员的关系处理 大四是学生最繁忙的一年,忙着实习、各种各样的考试和找工作。在这个同时,还要做毕业论文。充分考虑到学生的实际情况,为了协调与学生考研和其他考试的时间冲突,我们在大三开设论文写作和论文检索课程,专门训练学生检索资料和练习论文写作,并且有一个毕业论文的预写作练习,从选题到开题申请到开题报告到正文的写作都有一个预热过程。大四毕业论文选题一般尽量早安排,最好在9月份司法考试之后马上进行,因为学生10月份司法实务实习期间有很多空闲时间来准备论文。而实习之后是11月份了,是考研复习的关键阶段,这个时候来开题,写开题报告对考研的同学的精力是一个很大的分散和干扰。在选题会上,指导老师与学生有关于如何开题的当面详谈,到开题会上,指导老师与学生错开,A组的老师审B组的学生的题,以便学生能听取更多的老师的意见。之后指导老师根据每个学生的不同情况,灵活安排进度。为了让老师有充分的精力有效地进行指导,我们规定了每位指导老师带学生最多不超过8个,并且带优秀论文的老师的工作量多算。定稿一般安排在学生3-4月份法检考试后,以免学生顾此失彼,从而有效避开冲突。 五培养效果 目前,07级已经顺利毕业,08级也进入大四,总结来看,培养效果有如下特点: (1)学习成绩优秀。07法学英语四级一次性通过率90%,位居全院第一;08法学英语四级一次性通过率70%,位居全院第一;07级司法考试一次性通过率达52%,全省名列前茅,08法1司法考试一次性通过率达54%,全省名列前茅。 (2)就业能力强。2010年,07法学班在法检考试中,笔试通过为32人次,最后录取为16人;12人考取了研究生,1人考取了其他公务员,其他人进律师事务所,或者其他行业从事法律顾问工作等,就业率为90%。
应用型本科商务英语专业建设分析
【摘要】商务英语专业是英语三大专业之一,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转型获得长足发展。《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的颁布为商务英语专业建设提供了可靠的理论指导。当前,开设商务英语专业院校的层次和水平差距较大,本文以天津外国语大学滨海外事学院为例,从专业设置背景、人才培养方案制定、课程体系设置、师资队伍建设和教学质量监控五个维度,探索适合于应用型本科院校商务英语专业建设的路径和方法。
【关键词】商英国标;应用型本科;独立学院;商务英语专业建设
一、引言
伴随着“一带一路”建设倡议的广泛开展,我国经济发展战略从“引进来”转向“走出去”,进出口贸易总额和对外投资等国际化商务活动不断扩大。经济快速发展对能从事跨国商务活动的外语类人才需求,特别是对商务英语人才的需求日益增长。自2007年教育部批准对外经济贸易大学设立第一个商务英语本科专业,至2017年,全国已有367所高校陆续获批开设商务英语专业,我国商务英语专业本科教育进入了蓬勃发展的新时期。为了不断提升商务英语专业人才的培养质量,在教育部高等学校英语专业指导分委员会的领导下,高等学校商务英语专业教学协作组从2013年10月开始制定《高等学校商务英语专业本科教学质量国家标准》(以下简称《商英国标》),2018年1月30日教育部正式《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至此,商务英语专业第一次提出了国家标准指导下的人才培养目标:“旨在培养英语基本功扎实,具有国际视野和人文素养,掌握语言学、经济学、管理学、法学(国际商法)等相关基础理论与知识,熟悉国际商务的通行规则和惯例,具备英语应用能力、商务实践能力、跨文化交流能力、思辨与创新能力、自主学习能力,能从事国际商务工作的复合型、应用型人才。”但是,《商英国标》是从宏观角度对商务英语教育提出最基本的要求,具体到不同层次高校如何将《商英国标》与本校实际办学情况相结合,既符合《商英国标》要求,又能体现出本校办学特色的研究较少。因此,本文以天津外国语大学滨海外事学院为例,探索适合于应用型本科院校商务英语专业建设的路径和方法。
二、应用型本科商务英语专业设置背景
天津外国语大学滨海外事学院成立于2004年,依托于母体学校的师资力量和教学管理经验,自学院成立之初开设英语专业,招生逐渐地从每届4个班扩大到10个班,经过10余年的发展,专业设置从大类招生,到专业(方向)招生,再到当前的专业类别英语招生,形成了商务英语专业,英语翻译专业和英语专业的格局。其中,商务英语专业2012年通过教育部审批,自2013年正式招生,每届4个行政班,学生总人数保持在120人左右。商务英语专业的设置建立在天津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大环境中。过去十年间,天津对外贸易稳步提升,仅2017年天津新批外商投资企业951家,外资投资总额264.23亿美元,在津投资的世界500强企业已经达到167家。天津积极融入“一带一路”倡议,建设天津中欧先进制造产业园,2017年新设境外企业机构67家,对外投资总额33.24亿美元。外向型经济迅猛发展需要大量能从事国际商务活动的人才,尤其是既懂得商务知识,又能进行跨文化交际的外语类人才。
三、应用型本科商务英语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制定
商务英语专业建设核心问题
[摘要]随着中国经济的日益开放,对外商务工作的分量和作用逐渐凸显。而人才是中国开展对外商务工作的核心,教育是培养人才的堡垒。因此,在高等教育中加强商务英语专业人才的培养工作是十分必要的。在商务英语国家标准出台实施的背景下,如何更好地建设商务英语专业,培养适于时展的商务英语专业人才,成为必须要思考的问题。基于上述研究内容,本文在商务英语国家标准背景下,对商务英语专业建设的发展历程、国家标准、人才培养、课程设置、专业分类、师资建设等核心问题进行研究和探讨。
[关键词]国家标准;商务英语;专业建设;核心问题
教育的目的在于为社会发展培养合格的人才,随着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的发展,中国内外都发生了极大的变化,这使得当代社会所需要的人才与之前发生了很大转变。高校作为人才培养的大本营,要承担起培养人才的任务。商务英语正是在这种背景下产生的。随着十八大以来国家在顶层设计方面提出要继续扩大对外开放,并且提出要对我国的教育体制进行改革,使得高校英语教育面临着重大的发展机遇和挑战。尤其是商务英语国家标准出台以后,对于商务英语专业建设问题一直成为英语教育领域所关注和研究的课题。本文基于上述研究,对国标指导下的商务英语专业建设的核心问题进行探讨。
一、国家标准出台及商务英语专业建设概述
(一)商务英语专业建设概述
商务英语本科专业创建于2006年,是教育部在国家对外开放逐步深化的背景下对英语人才培养所做出的教育改革举措。2012年,商务英语专业正被式列入教育部专业目录当中。截至2018年底,全国共有308所高校(含独立院校)开设有商务英语专业。有关商务英语的内涵,主要包括“商务”和“英语”两个部分,但是二者并没有主次之分,正确的理解应该基于以下几点。第一,商务英语应该理解为国际商务中所通用的应用语言,因为目前英语是国际上应用范围最广泛的语言,所以通用的应用语言主要就是指英语,所以叫作商务英语。第二,商务英语的内容包括商务,也包括英语,但不是二者的简单结合,而是跨学科出现的一个新专业类型。第三,商务英语涉及商务和英语的知识内容,但是自身又自成体系。从低到高包括普通英语、通用商务英语和专业商务英语,三个层次共同构成一个紧密联系的整体。第四,商务英语专业从产生基因来看,天然具备应用性、复合性与国际性三大属性。最后,从商务英语专业的教学目标来看,其具有双重性质。一方面,商务英语专业学生要能够在商务沟通中使用英语;另一方面,要使学生使用英语进行商务沟通。
(二)商务英语专业国家标准出台背景分析
法学实践教学的必要性及定位
一、商科院校法学实践教学的必要性及其目标定位 (一)商科院校法学实践教学的必要性 1.法学实践教学是法学教学改革的需要 目前我国大部分高校均设有法学专业。就法学专业的教学方式而言仍然是以“填鸭式“的课堂理论讲授为主,教师大都注重对相关法学理论的介绍。法学实践性教学模式不仅可以强化学生专业知识和理论体系,又有利于培养法学专业思维和应用能力,因而是高素质法学人才培养的最有效方式。因此,法学实践教学可使学生学以致用,为此当前亟需加强法学实践教学改革。 尽管在法学专业课程体系设计中也包含了一定比例的实践教学,但其所占比例仍然十分有限,因而使得法学实践教学无法突破学分限制加大实践教学力度。以湖南商学院法学专业实践教学课程设计为例,法学院对实践教学极为重视,先后为学生联系了许多家实习基地,并成功申报了省级优秀实践教学基地,为学生实践教学提供了较好的平台。同时,法学院对于实践教学培养方案也是几经修改,然而,就实践教学在法学教学课程体系中所占比例而言仍然是微不足道。 法学专业总学分为163学分,而实践教学为23学分,仅占总学分的14%。因此,以这种方式根本无法培养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更不用说”法商结合“能力的培养。 2.法学实践教学是“法商结合”人才培养的重要途径 加入WTO后,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对人才培养提出了新的标准和要求。国内和国际层面亟需大量具备法律专业知识又懂经济管理的复合型人才。因而法学实践教学便为培养法商结合的复合型人才提供了一个很好的途径。通过法学实践教学,可以让学生不仅可以强化学生对法律概念、法律制度的理解,培养其法律思维,更重要的是能够使其准确地适用法律规则,正确分析案件事实,解决社法律纠纷,更好服务社会。 3.法学专业的实践性决定了法学教学不能脱离法律实践法学是一门实践性极强的学科。 法学作为社会学科的一个分支,与经济学、社会学、管理学等学科紧密联系。法律是规范各种社会关系的,只有从实际出发符合社会生活实际,才能作出比较正确的规范。法学家不是在创造法律,而是根据现实社会关系表述法律。只在法律读本中研习法律,不可能完全掌握法律,也不可能理解法律的真谛,只有在社会实践中学习法律,才可能理解法律的本质与精髓。[1] (二)商科院校法学实践教学的特色与目标 法学实践教学不仅具有教学性、还具有实践性,如何打造具有特色的法学实践教学,培养符合时展需要的法学人才关系到法学教育的发展。 我国法学教育属于通才教育,商科院校法学实践教学也应反映通才教育的特点。专门法科大学和综合性法学院的人才培养目标旨在培养以研究型人才为主,笔者认为商科类高校法学院人才培养的目标应定位于培养“法商结合”的“应用型法律人才”作为其特色与目标。[2] 商科院校法学实践教学应以“商法”为中心,“法”与“商”密切相关”,法”为“商”服务,形成“法商结合”特色。 即法学实践教学应以面向市场、面向企业、服务社会为宗旨,紧紧围绕现代市场经济科学地构筑学科体系,不断凝炼商科院校法学学科特色,形成以商法为核心,以民法、经济法为主体,以商事仲裁、经济刑法、国际贸易法等为支撑,旨在培养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有丰富的法学专业知识的法学通识人才。 二、商科院校法学实践教学的现状及其不足 (一)商科院校法学实践教学的现状 长期以来,商科院校法学实践教学虽然在整个法学教学中占有一定比例,但其教学形式单一,主要集中为以下几种:(1)案例教学。即在课堂教学中大量的使用典型案例,使学生能够在案例中应用所学的理论知识以及相关法条。该方式在法学教学中具有广泛的适应性,因而简单、易行,利于实现师生之间的互动,调动学生的积极性,提高教学效果。(2)审判观摩。审判观摩是让学生到法院观摩真实案件审判过程的实践活动。通过审判观摩,一方面可使学生感受到法律的威严,从感性上了解庭审各个阶段实体法和程序法具体操作流程,为法学专业学生之后的毕业实习奠定基础。(3)模拟法庭实践。即由老师选取真实的或者有代表性的案例,让学生事前做好准备分析工作,然后由学生分别饰演法官、检察官、律师、当事人等身份,并依据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规定,模拟整个案件庭审过程的一种实践性教学方法。(4)毕业实习。专业实习是学生在学校的组织及学校专业老师和实习单位指导老师的指导下,从事一定的司法实际工作,以培养学生专业理论知识的综合运用,积累相关司法实践经验的实践性教学活动。 传统的法学实践教学形式,在巩固和促进学生的法学理论知识,培养学生实践能力方面起到一定积极作用,但由于其教学形式过于传统,无法满足快速发展的商业经济和社会的实践需要,存在着教学与实践的严重脱节,以这种教学形式培养的人才要么只懂得法律知识,而不懂得经济学、管理学等知识,要么法律运用能力不强,因而存在着诸多弊端。 (二)商科院校法学实践教学的不足 当前,我国商科院校法学实践教学存在着以下几点不足:首先,教学方式单一,教学流于形式。在已有的教学方式中能够称得上具有实践教学的可能只是毕业实习。以案例教学为例,其作用仅仅表现为对理论教学的解释和补充说明,对案例教学的组织者而言,尚未达到法学实践教学应有的效果。一般在案例教学中,教师一般是先讲授相关理论知识,然后通过案例教学让学生对相关概念及法律规则有更为感性的认识。尽管这种教学方法通俗易懂,可以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但却不是法律关系的真实再现,并且事前经过教师精心筛选,因此与现实社会有一定差距,并不利于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3]#p#分页标题#e# 以毕业实习为例,其一般被安排在大四最后一学期,学生一面忙于写论文,一面急于找工作,无心投入;而教师既有科研压力,又有教学任务,因此也不能专注实践教学。 因此,毕业实习完全是走过场而已。又以模拟法庭为例,模拟法庭利用率不高,模拟法庭重表演轻实训,学生敷衍了事,模拟法庭“双师型”教师缺乏是模拟法庭训练中的主要问题。其次,对实践教学重视不够。一是实践教学在法学课程体系设置中所占比例一直居于次要地位,尚未得到充分重视,致使理论与实践脱节,培养的法学人才得不到社会的认可。二是实践教学时间偏短。就毕业实习而言,其实习时间长短不一,短的大概一个月左右,长的也不会超过两个月,加之学生一边写论文一边找工作,实际用于实习的时间是有限的。以如此短的实践应对任务繁重的毕业实习,其效果可想而知。再次,实践教学评价体系不合理。法学实践教学评价体系包括两个部分:一是教师评价体系;二是学生评价体系。就教师评价体系而言,由于职称评定的压力,使得许多教师不能将主要精力投入实践教学;而在学生评级体系中,学生校内实习多以卷面分数为准,校外实习由于具有加大灵活性,加之缺乏有效的质量监管,因而很难对实践教学作出科学评定。[4] 三、完善商科院校法学实践教学的建议 (一)不断丰富实践教学的形式 当前法学实践教学的形式主要限于案例教学、假期社会调查与毕业实习等几种形式。根据教育部高等教育司1998年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和专业介绍》规定,实践教学包括见习、法律咨询、社会调查、专题辩论、模拟审判、疑案辩论、实习等等。笔者以为,“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国外诊所式教学方法可以在有条件的高校广泛运用。实践教学是一种教学手段和方法,因此只要有利于学生实践能力提高的方式方法均可尝试,只有在不断探索中才有可能创新,如果墨守成规则只能停滞不前。因此,笔者认为商科院校法学实践教学应坚持“法商结合”为特色,以“应用型人才培养”为目标,针对各个阶段的学生量身定做适宜于他们的实践教学形式,不断丰富实践教学方式,最大限度地发挥每一种实践教学手段的功效。[5] (二)以“法商结合”为特色,“应用型人才”培养为目标,重构科学、合理的实践教学体系,加大实践教学改革力度一方面,将“法商结合”作为商科院校法学实践教学的特色,在课程体系设计以“经济学通论”和“管理学通论”作为法学专业的公共基础课,同时鼓励法学专业学生选修学院的经济与管理类课程,鼓励法学专业学生辅修经济与管理类专业,明确法学人才必须具备“经济与管理相关专业知识”。[6] 另一方面,以“应用型”人才培养为目标,加大实践教学环节的改革。第一,对一些实践性与应用性较强的课程,如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等,设置课程内的实践教学环节,并设定具体的学分。第二,完善模拟法庭实践教学。聘请法官、律师作为法学实践教学的客座教师,从现实的角度对模拟法庭进行点评。第三,实行“走出去请进来”的实践教学方式。“走出去”,即聘请知名法学家、知名律师、法官、检察官为学校名誉教授定期来校讲学,介绍办案经验和技巧。 最后,以“实用性”为原则,培养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在人才培养方案修订中加强了在社会中应用广泛而又频繁的学科课程的开设。一方面合理调整相关课程的学分设置,例如把债权法单列出来开设,学分2个学分改成3个学分,突出体现合同和侵权在实践生活中的应用性。另一方面新开设与社会生活密切联系的一些课程,如房地产法、票据法、保险法等。同时,加强学生深造与就业能力的提升。比如可在素质拓展与创新创业教育项目之外,增加了司考培训、研究生考试指导和公务员考试指导等内容。[7] (三)加强实践教学质量监管,完善实践教学评价体系 法学实践教学成功的关键在于有效的质量监管和科学、合理的实践教学评价体系。因此,法学实践教学体系的完善一方面要完善教师考核与评价体系。首先应选派具有良好的学术训练和实践经验的教师作为实践教学的指导老师,其次要将教师实践教学效果作为培训、职称评定等方面的条件之一。 另一方面,就学生评价体系而言,学院要完善实习的管理、监督和检查,加强与实习单位的配合,使实习目标落到实处。首先,制定实习考核大纲和实习计划,建立学生与指导教师的定期联络制度。 指导老师应根据学生的实习情况、实习报告给学生作出实习评定。 实习单位评语由实习单位的指导老师和实习单位实习领导小组共同评定,并经实习单位盖章加以确认。[8]商科院校法学实践教学让学生在“学习中实践,实践中学习”,做到学以致用,理论联系实践,培养学生更强的社会适应能力,将纸质的法律转化为社会中的法律。
商科院法学教学的实践及定位
一、商科院校法学实践教学的必要性及其目标定位 (一)商科院校法学实践教学的必要性 1.法学实践教学是法学教学改革的需要 目前我国大部分高校均设有法学专业。就法学专业的教学方式而言仍然是以“填鸭式“的课堂理论讲授为主,教师大都注重对相关法学理论的介绍。法学实践性教学模式不仅可以强化学生专业知识和理论体系,又有利于培养法学专业思维和应用能力,因而是高素质法学人才培养的最有效方式。因此,法学实践教学可使学生学以致用,为此当前亟需加强法学实践教学改革。 尽管在法学专业课程体系设计中也包含了一定比例的实践教学,但其所占比例仍然十分有限,因而使得法学实践教学无法突破学分限制加大实践教学力度。以湖南商学院法学专业实践教学课程设计为例,法学院对实践教学极为重视,先后为学生联系了许多家实习基地,并成功申报了省级优秀实践教学基地,为学生实践教学提供了较好的平台。同时,法学院对于实践教学培养方案也是几经修改,然而,就实践教学在法学教学课程体系中所占比例而言仍然是微不足道。 法学专业总学分为163学分,而实践教学为23学分,仅占总学分的14%。因此,以这种方式根本无法培养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更不用说”法商结合“能力的培养。 2.法学实践教学是“法商结合”人才培养的重要途径 加入WTO后,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对人才培养提出了新的标准和要求。国内和国际层面亟需大量具备法律专业知识又懂经济管理的复合型人才。因而法学实践教学便为培养法商结合的复合型人才提供了一个很好的途径。通过法学实践教学,可以让学生不仅可以强化学生对法律概念、法律制度的理解,培养其法律思维,更重要的是能够使其准确地适用法律规则,正确分析案件事实,解决社法律纠纷,更好服务社会。 3.法学专业的实践性决定了法学教学不能脱离法律实践 法学是一门实践性极强的学科。 法学作为社会学科的一个分支,与经济学、社会学、管理学等学科紧密联系。法律是规范各种社会关系的,只有从实际出发符合社会生活实际,才能作出比较正确的规范。法学家不是在创造法律,而是根据现实社会关系表述法律。只在法律读本中研习法律,不可能完全掌握法律,也不可能理解法律的真谛,只有在社会实践中学习法律,才可能理解法律的本质与精髓。[1] (二)商科院校法学实践教学的特色与目标 法学实践教学不仅具有教学性、还具有实践性,如何打造具有特色的法学实践教学,培养符合时展需要的法学人才关系到法学教育的发展。 我国法学教育属于通才教育,商科院校法学实践教学也应反映通才教育的特点。专门法科大学和综合性法学院的人才培养目标旨在培养以研究型人才为主,笔者认为商科类高校法学院人才培养的目标应定位于培养“法商结合”的“应用型法律人才”作为其特色与目标。[2]商科院校法学实践教学应以“商法”为中心,“法”与“商”密切相关”,法”为“商”服务,形成“法商结合”特色。 即法学实践教学应以面向市场、面向企业、服务社会为宗旨,紧紧围绕现代市场经济科学地构筑学科体系,不断凝炼商科院校法学学科特色,形成以商法为核心,以民法、经济法为主体,以商事仲裁、经济刑法、国际贸易法等为支撑,旨在培养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有丰富的法学专业知识的法学通识人才。 二、商科院校法学实践教学的现状及其不足 (一)商科院校法学实践教学的现状 长期以来,商科院校法学实践教学虽然在整个法学教学中占有一定比例,但其教学形式单一,主要集中为以下几种:(1)案例教学。即在课堂教学中大量的使用典型案例,使学生能够在案例中应用所学的理论知识以及相关法条。该方式在法学教学中具有广泛的适应性,因而简单、易行,利于实现师生之间的互动,调动学生的积极性,提高教学效果。(2)审判观摩。审判观摩是让学生到法院观摩真实案件审判过程的实践活动。通过审判观摩,一方面可使学生感受到法律的威严,从感性上了解庭审各个阶段实体法和程序法具体操作流程,为法学专业学生之后的毕业实习奠定基础。(3)模拟法庭实践。即由老师选取真实的或者有代表性的案例,让学生事前做好准备分析工作,然后由学生分别饰演法官、检察官、律师、当事人等身份,并依据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规定,模拟整个案件庭审过程的一种实践性教学方法。(4)毕业实习。专业实习是学生在学校的组织及学校专业老师和实习单位指导老师的指导下,从事一定的司法实际工作,以培养学生专业理论知识的综合运用,积累相关司法实践经验的实践性教学活动。 传统的法学实践教学形式,在巩固和促进学生的法学理论知识,培养学生实践能力方面起到一定积极作用,但由于其教学形式过于传统,无法满足快速发展的商业经济和社会的实践需要,存在着教学与实践的严重脱节,以这种教学形式培养的人才要么只懂得法律知识,而不懂得经济学、管理学等知识,要么法律运用能力不强,因而存在着诸多弊端。 (二)商科院校法学实践教学的不足 当前,我国商科院校法学实践教学存在着以下几点不足:首先,教学方式单一,教学流于形式。在已有的教学方式中能够称得上具有实践教学的可能只是毕业实习。以案例教学为例,其作用仅仅表现为对理论教学的解释和补充说明,对案例教学的组织者而言,尚未达到法学实践教学应有的效果。一般在案例教学中,教师一般是先讲授相关理论知识,然后通过案例教学让学生对相关概念及法律规则有更为感性的认识。尽管这种教学方法通俗易懂,可以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但却不是法律关系的真实再现,并且事前经过教师精心筛选,因此与现实社会有一定差距,并不利于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3]#p#分页标题#e# 以毕业实习为例,其一般被安排在大四最后一学期,学生一面忙于写论文,一面急于找工作,无心投入;而教师既有科研压力,又有教学任务,因此也不能专注实践教学。 因此,毕业实习完全是走过场而已。又以模拟法庭为例,模拟法庭利用率不高,模拟法庭重表演轻实训,学生敷衍了事,模拟法庭“双师型”教师缺乏是模拟法庭训练中的主要问题。其次,对实践教学重视不够。一是实践教学在法学课程体系设置中所占比例一直居于次要地位,尚未得到充分重视,致使理论与实践脱节,培养的法学人才得不到社会的认可。二是实践教学时间偏短。就毕业实习而言,其实习时间长短不一,短的大概一个月左右,长的也不会超过两个月,加之学生一边写论文一边找工作,实际用于实习的时间是有限的。以如此短的实践应对任务繁重的毕业实习,其效果可想而知。再次,实践教学评价体系不合理。法学实践教学评价体系包括两个部分:一是教师评价体系;二是学生评价体系。就教师评价体系而言,由于职称评定的压力,使得许多教师不能将主要精力投入实践教学;而在学生评级体系中,学生校内实习多以卷面分数为准,校外实习由于具有加大灵活性,加之缺乏有效的质量监管,因而很难对实践教学作出科学评定。[4] 三、完善商科院校法学实践教学的建议 (一)不断丰富实践教学的形式 当前法学实践教学的形式主要限于案例教学、假期社会调查与毕业实习等几种形式。根据教育部高等教育司1998年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和专业介绍》规定,实践教学包括见习、法律咨询、社会调查、专题辩论、模拟审判、疑案辩论、实习等等。笔者以为,“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国外诊所式教学方法可以在有条件的高校广泛运用。实践教学是一种教学手段和方法,因此只要有利于学生实践能力提高的方式方法均可尝试,只有在不断探索中才有可能创新,如果墨守成规则只能停滞不前。因此,笔者认为商科院校法学实践教学应坚持“法商结合”为特色,以“应用型人才培养”为目标,针对各个阶段的学生量身定做适宜于他们的实践教学形式,不断丰富实践教学方式,最大限度地发挥每一种实践教学手段的功效。[5] (二)以“法商结合”为特色,“应用型人才”培养为目标,重构科学、合理的实践教学体系,加大实践教学改革力度 一方面,将“法商结合”作为商科院校法学实践教学的特色,在课程体系设计以“经济学通论”和“管理学通论”作为法学专业的公共基础课,同时鼓励法学专业学生选修学院的经济与管理类课程,鼓励法学专业学生辅修经济与管理类专业,明确法学人才必须具备“经济与管理相关专业知识”。[6] 另一方面,以“应用型”人才培养为目标,加大实践教学环节的改革。第一,对一些实践性与应用性较强的课程,如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等,设置课程内的实践教学环节,并设定具体的学分。第二,完善模拟法庭实践教学。聘请法官、律师作为法学实践教学的客座教师,从现实的角度对模拟法庭进行点评。第三,实行“走出去请进来”的实践教学方式。“走出去”,即聘请知名法学家、知名律师、法官、检察官为学校名誉教授定期来校讲学,介绍办案经验和技巧。最后,以“实用性”为原则,培养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在人才培养方案修订中加强了在社会中应用广泛而又频繁的学科课程的开设。一方面合理调整相关课程的学分设置,例如把债权法单列出来开设,学分2个学分改成3个学分,突出体现合同和侵权在实践生活中的应用性。另一方面新开设与社会生活密切联系的一些课程,如房地产法、票据法、保险法等。同时,加强学生深造与就业能力的提升。比如可在素质拓展与创新创业教育项目之外,增加了司考培训、研究生考试指导和公务员考试指导等内容。[7] (三)加强实践教学质量监管,完善实践教学评价体系 法学实践教学成功的关键在于有效的质量监管和科学、合理的实践教学评价体系。因此,法学实践教学体系的完善一方面要完善教师考核与评价体系。首先应选派具有良好的学术训练和实践经验的教师作为实践教学的指导老师,其次要将教师实践教学效果作为培训、职称评定等方面的条件之一。 另一方面,就学生评价体系而言,学院要完善实习的管理、监督和检查,加强与实习单位的配合,使实习目标落到实处。首先,制定实习考核大纲和实习计划,建立学生与指导教师的定期联络制度。 指导老师应根据学生的实习情况、实习报告给学生作出实习评定。实习单位评语由实习单位的指导老师和实习单位实习领导小组共同评定,并经实习单位盖章加以确认。[8] 商科院校法学实践教学让学生在“学习中实践,实践中学习”,做到学以致用,理论联系实践,培养学生更强的社会适应能力,将纸质的法律转化为社会中的法律。
理工学生法律观念提升
2005年,和国家教育部对全国高校的思想政治教育课程提出了改革新方案(简称“05”方案),其中将原“98”方案中的“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基础”两门课程整合成新的“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以下简称“基础”课)。自此,“基础”课成为广大高校对大学生进行法制教育、培养其法律素质的“支柱”性课程,尤其在广大理工科大学生中,这一公共课甚至成为他们接触法律的唯一课堂平台。因此,关注“基础”课的教学实效性,研究如何发挥其培养理工科大学生法律素质的主渠道作用,就显得尤为重要。 一、理工科大学生法律素质教育的特点 法律素质教育是一个包括“传授法律知识、培养法律观念、强化法律信仰、提高法践行能力”的“四位一体”的有机体系。理工科大学生的法律素质教育除了在教育内容、教育过程、教育方法等方面与其他专业大学生的法律素质教育存在相同或相似之处外,从当前教学实践看,还具有如下特殊性。 (一)学生观念更淡薄 理工科专业的人才培养目标往往是培养生产、技术、管理和服务一线的具有较强实践经验的高素质运用性人才,学校对大学生主要开展务实教育,侧重理论与工程技术结合、教育与职业联系,注重学以致用,强调专业见习与就业对接。受此影响,不少大学生仍然信奉“学好数理化,走遍天下都不怕”、“我不犯法,法不犯我”等陈旧观念。理工科大学生大多认为科学技术才是“硬道理”,法律条文太繁琐;就算遇上法律纠纷,反正可以找律师。因此,他们往往更愿意花大量的金钱和时间去获得一个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一个计算机等级证书甚至一本驾照,却不愿意静下心来修完一门法律课程。 (二)教学难度更大 在近年来的教学实践中,笔者越发感觉到,对理工科大学生开展法律素质教育,其难度要远远大于文科专业学生,这主要是因为:第一,理工科大学生所学专业难度大,与文科专业相比,在取得相同成绩的前提下,往往要付出更多的努力。因此,许多理工科大学生疲于紧张的专业课学习,连作为考试课的公共英语课都难于应付,更别说作为考查课的“基础”课了。于是,任由老师“苦口婆心”,他们却“我心依旧”。第二,受本专业学习方法和思维习惯的影响,理工科大学生对于法制教育中必需的概念、规则、原则以及法律条文介绍甚至记忆颇为厌烦,他们一般更愿意接受案例分析、视频播放等教学方法。 但是,这种“偏好”既受到教师自身精力、知识水平、资料占有多寡等主观因素的制约,也受到课时、教学设备等客观条件的限制。此外,很多法律知识还难以进行案例分析或视频播放。因此,实际教学情况与学生内在期待之间往往差距较大。 (三)现实意义更深远 尽管理工科大学生对法律素质教育观念淡薄,教学难度大,但客观而言,相对于其他人文教育,法律素质教育的现实意义却更为重大和深远。第一,法律素质教育有利于理工科大学校园人文精神的塑造。当前,我国不少理工科院校普遍存在着“课程设置忽视人文课程、校园建设忽视人文精神‘软实力’、学生教育忽视文化素养和人文价值”等人文精神失落现象,[1]这严重制约着我国理工科大学生的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法律素质教育可以帮助理工科大学生在掌握较为丰富的法律知识之基础上,树立“平等、正义”的法治理念,形成“勇于维护自身权利、尊重他人合法权利”的权利观念,树立“尊崇法制、法律至上”的内心信念;引导大学生认识社会,珍爱自身,尊重他人,崇法尚德,形成正确的人生态度、价值观念和行为选择,进而塑造浓厚的校园人文精神氛围。第二,法律素质教育有利于理工科大学生健全人格的形成。人格是现代法律制度的基石,也是法律体系演绎生成的根据。健全人格的标志是行为主体具有理性自由的品格,这种理性自由是一种以理性自律为基础的自由。 [2]换言之,一个人只有具有了这种自由观才可以称得上真正人格健全的人。法律素质教育可以帮助理工科大学生增强法律意识、提高法践行能力,进而催化其“他者意识”,意识到人与人之间的相互依赖性和合作性,意识到自身行为的社会效果,并敢于对自身行为担当责任;责任意识的生成又将反向催生大学生的行为评价意识和自由选择意识,最终养成理性自律的自由品格,成为真正人格健全的现代公民。第三,法律素质教育有利于保障理工科大学生未来事业的成功。理工科大学生毕业后基本都以其专业知识为主参加工作,丰富的理论知识为其解决工作中的实际问题提供了理论指导,而活生生的工作场景又为其充分运用理论知识、大胆进行技术革新和理论创造提供了广阔的实践舞台。因此,理工科大学生是我国创造知识产权的生力军,如果缺乏法律素质,他们既不能很好地保护自己创造的知识产权,从而挫伤其科技创新的积极性,也可能因法律意识淡薄而侵害他人知识产权,并招致不必要的法律纠纷,使自身事业发展与成功深受影响。 二、当前“基础”课教学实效性面临的主要问题 方案实施后,原来有着对大学生进行普法教育功能的“法律基础”课被合并成“基础”课的一部分,“基础”课由此担负起对大学生进行课堂法制教育的重任。但是,从现实状况看,其教学实效性堪忧。 (一)课时少,教学任务难完成 “基础”课既包含了原“思想道德修养”课的全部内容,也浓缩了专业法律教育的全部内容(法制史除外),但是,各高校对于该课程一般计划学时为54学时,除去实践课,一般只有40学时左右的课堂教学时间,学时压力巨大。在体例上,“法律基础”部分置于“思想道德修养”内容之后,这也往往造成该课程教学中的“虎头蛇尾”现象,“法律基础”部分甚至常常成为任课教师“删除”的对象。#p#分页标题#e# (二)相关师资不配套 方案实施后,法律专业教师基本退出了“法律基础”课的教学。“基础课”教学多由“两课”教师担任,他们自身在法律知识和法学素养方面都有一定差距,“现炒现卖”现象严重,有的甚至干脆对自己熟悉的“思想道德修养”内容多讲、详讲,对“法律基础”部分则布置学生自学。教师与学生人数比例不合理,教学任务重,教学班编制大型化甚至超大型化(“基础”课的教学班编制一般在100人左右,有的甚至在150人以上),课堂教学效果差。 (三)教师与学生的教、学积极性低下 “基础”课是一门公共考查课,学校一般将“法律素质教育”从属于“德育教育”,法律素质在大学生综合素质体系中没有自身的独立地位;在计算教学工作量或认定相关教学成果奖时,“基础”课的课程系数要低于专业课,相关教学奖励与理工科对应奖项相比也要下调一个档次认定,有的甚至不予认定。在学生方面,因为本课程是公共课且考查,他们普遍不重视,“应付”心理浓厚。受学校政策导向和学生学习态度的综合影响,任课教师的教学热情大大受挫,不少教师仅仅把它作为一门帮助自己完成学校额定教学工作量的课程来开展教学。 (四)教育内容严重偏差,实践教学处于空白 在理工科大学生法律素质教育实践中,教育内容往往存在严重偏差: (1)把法律知识教育等同于法律素质教育。在教学活动中,教师往往只是争取在有限的课时给学生多介绍些法律条文知识,对于法理学、法制史、法律思想史等方面的知识不予涉及,忽视了学生法律情感的陶冶和法律信仰的塑造。 (2)把预防大学生违法犯罪教育等同于法律素质教育。在教学内容选择上,受预防性教育思想的影响,教师往往突出行政和刑事法律在教学中的地位,忽略了民、商法律的应有分量;对各类义务性和禁止性规范作重点介绍,而对授权性和任意性规范的分析则一带而过。这大大妨碍了理工科大学生平等观念、权利义务统一观念等现代法制观念的强化。 (3)把课堂法制教育等同于法律素质教育。受教学课时、经费、大班教学、社会平台等因素制约,针对理工科专业学生的法制教育往往局限于课堂教学,相关实践活动(如课堂讨论、模拟法庭、法院旁听、法学诊所、社区普法)处于空白状态,学生法律实践能力培养基本沦为空谈。 三、提高“基础”课教学实效性、培养理工科大学生法律素质的途径 就理论而言,培养理工科大学生法律素质的途径虽然很多,但从校内途径、特别是校内课堂化途径看,“基础”课是主渠道。因此,提高“基础”课的教学实效,是培养理工科大学生法律素质的重要路径。 (一)改变传统观念,充分认识理工科大学生法律素质教育的重要性 理工科大学生是一个特殊的大学生群体,他们基本都能以自己的专业知识实现就业。在我国推进依法治国、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今天,从社会需求角度看,社会最需要的是那些专业素质过硬,政治素质、思想道德素质、文化素质、法律素质、身心素质均衡的人才,法律素质已经成为合格的现代公民不可或缺的基本素质。因此,学校、教师和学生都必须改变传统观念,要把法律素质作为理工科大学生综合素质之一,并将其与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任务结合起来。高校要改变将“法律素质教育”从属于“德育教育”的观念,提高“基础”课教学及相关教学成果奖在学校工作量计算和教学成果认定中的系数和等级。教师也要转变观念,要把提高大学生法律素质作为自己教书育人职责的应有内容,不能过多考虑个人得失。大学生也要转变观念,要把法律素质作为自己成长、成才、成功的“助推力”之一,积极提高自身法律素养。 (二)加大师资配套,切实夯实理工科大学生法律素质教育的师资硬件 一方面,要尽快提高现有任课教师的法律素养。“两课”教师要通过进修、读在职学位等方式提高自身法学素养,以尽快胜任教学任务。若他们暂时不能胜任的,可采取“打接力”的过渡办法,由“两课”教师讲授“思想道德修养”部分,由法律专业教师讲授“法律基础”部分。另一方面,要加大师资引进力度。在相关师资招聘暂时难以一步到位的情况下,要适当吸纳原“法律基础”课教师担任部分教学任务,以降低师生人数比例。在师资引进到位后,要尽快实现“基础”课教学班编制“中型化”、“混搭化”模式,即每个教学班总人数控制在60人以下,同时将文科班和理工科班进行混搭编排。这样一则可以减轻教师课堂教学压力,方便其进行课堂讨论、辩论、模拟法庭等教学活动;二则可以实现不同专业学生在专业思维、知识背景等方面的互补,以便于相关教学活动的开展。 (三)改进“基础”课教学方法,确立科学的理工科大学生法律素质教育内容体系 首先,在课时难以大幅增加的情况下,要根据不同教学内容不断创新教学方法。如用影像教学法、特例教学法、对比教学法等进行法理知识的教学,使抽象的知识形象化、具体化;用核心法条分析法、经典案例分析法、疑难案例分析等方法进行实体法知识的教学,提高法律知识学习的实用性;用角色体验教学法、对比分析法等进行程序法知识的教学,[3]增强课堂教学的实效性和法律知识传授的扩散性。 其次,要改变传统预防性教育目的的导向,重视理工科大学生现代法律观念的培养。要特别着重培养理工科大学生的“法律至上、法律平等、权利义务统一”等现代法律观念。在教学内容上,既要有刑事、行政法律知识,也要有民、商法律知识;既要有义务性、禁止性法律规范的讲解,更要有授权性、任意性法律规范的分析。#p#分页标题#e# 再次,要强化理工科大学生的法律信仰,坚定其对法的内在认同和信赖。教师要将国家重大法律的制定或修改进程及时告知学生并要求其予以关注,培养学生的“亲法”意识;对于媒体集中关注的某些法制焦点事件,教师要适时、适当地从政治、法律、道德、社会等多层面进行综合分析、引导,消除学生的偏激认识。 最后,要探索实践教学的新途径,提升学生的法践行能力。一是多用课堂讨论、辩论、案例分析、角色模拟等教学方法,积极开展课堂实践教学;二是利用“两课”实践教学环节,通过布置事件调查或调研报告,让学生参加相关法律实践;三是抓住大学生“三下乡”、“青年志愿者服务”等契机布置相关法制专题;四是结合法学专业及其他专业的实习计划和实习要求,利用各专业专门的实习基地,适时、适当地开展某些法律实践活动,尽量做到选题“搭便车”、基地共利用,以实现实习资源共享。 (四)改革“基础”课考核方式,建立公平、公开、公正的成绩考核机制 “基础”课是一门公共必修考查课,其最终考核方式可以多样化,如开卷、闭卷、撰写法制小论文或调研报告等。在学生成绩评定时,要狠抓过程学习和平时表现,加大平时成绩的构成比例;要把学生考勤、作业、讨论、回答提问、参加模拟法庭或其他法律实践等都纳入平时成绩构成体系。教师在第一堂课开始讲解内容前就要把该课程的考核方式,成绩构成、特别是平时成绩构成,考核标准等信息告知学生并要求其记录下来;在最后一堂课上,教师要用适当的方式(如“飞信”等)将每位学生平时成绩的最终评定结果告知其本人,并给学生预留一定的“异议期”,以避免教师计算失误等产生的个别偏差,最终建立公平、公开、公正的成绩考核机制。
学院法学专业教学实践方向
教育的基本功能在于育人,在于塑造德才兼备的高素质人才。法学教育的宗旨“并非培养只会机械适用法律的工匠”,而承载着培养追求正义、知法懂法、忠于法律、廉洁自律的法律人的任务。要完成法学教育的使命,除了提高课堂教学质量以外,我认为大力加强实践教学,切实提高大学生实践能力,是高等学校坚持传授知识、培养能力、提高素质协调发展,实现人才培养的根本目标的重要途径。近年来,淮阴师范学院法律系在法学专业教育教学改革的过程中,以培养适应社会需求的应用型人才为目标,通过调整人才培养计划,在强化实践育人意识、完善实践教学环节、推进实践教学基地建设、改革实践教学内容等方面,形成了比较稳定的实践教学模式,取得了一系列实践教学改革成果。 一、强化实践育人意识,创新人才培养的思路作为一个地方性院校,注重应用型人才的培养,是学校适应社会需求而确定的一贯办学指导思想。体现在法学专业教育教学实践中,学校进一步强化了实践育人意识,不断深化实践教学改革的思路,不断创新人才培养的思路。 在我国高等法学专业教育中,以成文法典教育为基础的理论教学模式始终占主导地位,对于学生应用技能的培训,一直依附于理论教学,而理论教学又是以知识点的概念分析与讲解为重点,技能训练可有可无。这对于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是不利的。针对这种情况,学校明确提出了“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基础扎实、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强,综合素质高、适应社会发展的应用型法律人才”的培养目标,强调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并重,及时调整人才培养计划,减少了理论教学的学时,增加了实践教学内容,实践教学的学分比重接近40%。我校法学专业教育的实质与特色就是应用型人才方面的训练,在理论法学与应用法学教学中,对于理论法学类型课程,如法理学、宪法学类课程,重点是加大案例教学的内容,结合真实案例,强化学生案例分析技能的训练;在应用法学类课程方面,如经济法学、民商法学、诉讼法学等课程,则加强课堂外综合性实践环节的安排,如诉讼程序的安排、综合技能的演练、模拟法庭的训练等,使学生对所学法学理论知识有尽可能多的感性认知和直接应用。 重视教学研讨,是淮阴师范学院法学专业教育教学改革工作中的一个特色。通过举办教学观摩与研讨,教师的思想认识更加统一,教师尽量避免从玄虚的角度进行空洞的概括,而是着眼于自己多年来从事法律教育、与社会进行法律交流的亲身体验,从立足现实社会中法官、检察官、公务员、律师、公司职员等涉及学生就业领域的各行业人才标准出发,从事关学生素质的细小之处入手,从可操作的技能训练方面展开,对学生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道德修养、团队精神、形体动作、形象设计、专业技能等多方面提出要求。 多年来的探索,使我校法学专业应用型人才的标准逐步清晰,那就是:扎实的法学知识素养、良好的法律职业伦理、直接的司法实践体验、全面的法学技能训练、广博的文化素质积淀。与专业实践教学环节的整体安排紧密结合,对法学专业学生的实践教学过程训练标准给予了基本的界定:每学期至少一次完整的法庭庭审感受,至少一次深入基层的法学社会调查,至少一次学以致用的专题法律辩论,至少一次面向社会的法律咨询服务,至少一次直接面对当事人的法律援助服务。 二、完善实践教学环节,拓宽技能训练的渠道 在学校强化实践教学与理论教学并重的浓厚氛围下,法学专业提出了较为完备的实践教学环节规划,并在注重实践教学环节安排的严谨要求、各环节递进发展、强化综合技能素质训练等方面形成了自身的特色。 形成了严格细致的实践教学体系。学院在法学专业的实践教学方面,通过调整人才培养计划,使专业认识实习、法学社会实践与调查、模拟法庭训练、法律咨询与法律援助、毕业实习、毕业论文等内容,成为人才培养计划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每一个实践教学环节都有严格的教学大纲,执行中有严格的教学日历安排,各环节结束有严格的能力素质考评标准,形成了适应学生认识发展规律的递进式实践教学特色。这种“递进式”的特色,在实施操作时表现为内容要求的递进、学生自主实施程度的递进、技能训练标准的递进。从专业的简单认识实习到模拟实训训练再到实战训练,法学专业的实践教学,在内容与形式要求上,是逐步复杂化和专业化的。深刻理解“法”的涵义,本身就需要一个知识体系与层次上的循序渐进,同时在技能培训上也受制于这种知识学习进程的安排。递进式的实践教学环节的安排,与教学内容的基础理论、部门法知识与跨学科知识素养的逐步积累,形成了一个相得益彰的认识渐进过程。 与上述递进式实践环节的安排相适应,对于各环节实践教学活动组织程度的要求也是不同的。对于专业认识实习,需要更加严密的组织安排,如安排对基层政权组织运行状况的调查了解,旁听人民法院的庭审过程等。对于模拟实训环节,其各环节的形式安排,均由学生根据所学内容自主实施,专业教师主要是对过程中所涉及的实质性内容及关键程序,给予概括性的指导,对于实训结果给予全面点评。而对于实战训练环节的安排,因为这种训练己经超出了学生专业技能训练的范围,具有了涉及具体当事人的社会影响,学院要求专业教师对于参训学生必须给予个别的、深人的专业性指导。 而毕业实习环节,类似于国外大学对于法学专业学生安排的实务训练,实际上是学生以一个“准法律人”的身份介入到法院、检察院、行政机关、法律中介机构,在运用自己的专业素养为所在单位提供专业服务的同时,实际体验实务部门的工作进程,检验自身的职业素养。通过上述各环节的递进式安排,对学生的技能训练标准逐渐加强;社会实践与调查强调更多地发现法律实施过程中问题的提出,强调结合理论学习对现实制度运作形式的直接评判,强调分析、概括、归纳思维能力的训练;模拟实训环节强调借助“模拟”,着眼“实战”,强调对法律关系的明确界定、制度条文的清晰引用等专业理论素养和法律文书的精心制作、法庭辩论技巧的熟练掌控等技能素养的训练。毕业实习实际上是对学生就业能力的全面考察,强调对学生职业素养的全面要求,我们要求学生从纪律、着装、日常行为、语气语调等多方面细小之处入手,全面接受“指导法官”(或检察官、律师、公务员等)的各方面要求。#p#分页标题#e# 注重毕业论文设计环节对学生的综合素质训练。法学专业在毕业论文的写作方面,有着严格的过程规范要求和学术规范要求。几年来,法学专业一直将毕业论文设计作为实践教学的重要环节,得到了学生和专家的好评。学生的强烈感受是:得到了一次严格的学术规范训练和深入的法学应用训练,这是课堂教学的任何一个环节都无法比拟的。 三、改革实践教学内容,保证素质培养的质量 加强教学内容体系建设,以实践教学内容作为精品课程和重点课程建设的重要考核标准,强化案例教学等是近年来法学教学改革的一个重要成果和主要特色。 立足重点课程建设,建立实践教学课程样板。在法学专业申报立项的《民法学》和《经济学法》等重点课程建设中,主持人和任课教师紧密结合课堂理论教学,设计出了考察学生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能力的指标考核体系。在学生课程成绩的评定过程中,不仅有基础理论知识点掌握程度的训练,也有立足课程要求的专业技能的考查内容。对于课程教学的效果评估与质量监控,学院也是将实践教学内容的安排、学时所占比例、学生技能训练的效果等,作为重要的指标。 借助设施完备的多媒体教学手段,强化案例教学。近年来,学院加大教学设备投入,绝大多数的教室都配备了多媒体设备,为法学专业加大案例教学的内容信息,丰富教学形式,起到了重要作用。在案例教学过程中,任课教师也从真实的形象提示、案例事实的全面介绍、法庭审理的焦点分析、人(辩护人)的技巧运用、裁决结果的法律点评等五个环节上,强化学生对案例所涉及法律关系的准确定位、辩论技巧、法官裁决等技能的培训。在案例教学的实践中,我院法学专业教师克服了传统意义上“案例教学”仅仅针对消化、理解理论知识点,不着眼于技能训练的认识与做法,而是从法学专业课堂教学与实践教学环节的有效衔接上多作文章,从而实现了专业教学全方位强化技能训练、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的教改思路的转变。 四、推进实习基地建设,保证培养计划的落实 在法学专业的实践教学中,基地建设是“硬件”,是实现实践教学目标的基础保证。近年来,我院基于培养高素质的法律人才和治理国家、管理社会、发展经济的高层次法律人才的目标要求,积极寻求社会支持,建立了比较稳定的校外实习基地,通过专项资金投入,建立了比较完善的校内模拟实训基地,为法学专业学生的实践能力训练,提供了充分的硬件支持。 在校外基地建设方面,我校近几年来与所在地区的近十多个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监狱等国家机关以及律师事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建立了比较稳定的实习业务联系。在学生实习过程中,院系通过严格的组织培训,强化纪律要求;通过系统的实习目标讲解,强化过程管理;通过严格的实习报告答辩,强化技能训练的效果。专业指导教师的全身心投入与精心组织,学生们良好的精神风貌,也赢得了实习单位的肯定,为实习基地建设的稳定发展创造了条件。 另外,院系还通过与所在地区人大、政协、街道办事处、基层法庭、居委会以及企事业单位等的稳定联系,为学生参与更多的社会实践考察,提供了便利的条件。 学院已建立了设施完备的模拟法庭、模拟公务员考试实训中心、大学生法律咨询与法律援助中心,为学生提供了稳定的校内实习实训基地。拥有完备设施的模拟法庭,是深得专业学生好评的技能培训中心。专业课程中的诉讼法学类课程的程序组织、庭审演练等法学专业技能的训练,都在模拟法庭内组织完成。除了硬件设施外,模拟法庭还有专门的诉讼技能培训大纲、法庭辩论指导大纲、专业能力素质考评指标体系、指导教师职责等详尽的“软件”。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要完成对模拟法庭全程的实际操作,熟悉相关的诉讼法律程序、掌握所涉及的各种诉讼法律文书的写作,对学生的组织能力、善辩能力及综合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的训练是直接的,同时,也使学生对庭审程序有直观和切身的体会,从而对庭审的过程、证据运用的方法和技巧有深人的认识,对相关的法律、法规理解得更加透彻,从而达到了学以致用、理论联系实际的效果。学院的法律先锋社与法律援助中心,是学生以自身所学真实参与实战训练的实践教学平台,因为其特殊的社会影响,院系一方面要求学生必须参与其中,经受实战训练,另一方面是指导,使学生的法律服务能真正满足当事人的需求。通过法律援助的形式探索实践教学的新模式,将培养服务社会的观念和高度社会责任感作为实践教学的重要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