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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担保公司会计核算问题和措施
【摘要】近年来,以缓解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难、融资贵为导向的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得到各级政府大力支持,融资担保行业总体呈现有序、趋稳、向好的发展态势,为缓解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作出了积极贡献。本文介绍了融资担保现行会计核算制度的特点和意义,并从融资担保公司业务会计核算存在的薄弱环节着手,分析了在日常会计核算管理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以期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融资担保公司;新会计准则;会计核算
面对我国现阶段面临的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难融资贵等问题,新型融资担保应运而生,它主要为小微企业和“三农”服务,是解决实现普惠金融的重要手段和关键环节。为保障融资担保行业的顺利健康发展,国家有关部门出台了一系列政策,以2014年国务院召开的融资担保行业电视电话会议为起点,国务院相继于2015年下发《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意见》、2017年出台《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2018年决定成立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在机构管理和业务经营方面予以大力扶持和有效规范。但是,融资担保行业会计核算制度由于历史沿革原因,在会计核算实务操作层面存在较多问题,需要深入研究并提出针对性的改进措施。
一、融资担保现行会计核算制度的特点和意义
我国融资担保行业从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开始起步,并在近年来得到大力发展,其会计核算制度也历经多次变革。在新准则颁布之前,融资担保公司执行《担保企业会计核算办法》,遵循国家统一的担保行业会计核算制度。新准则颁布实施后,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的通知》,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按照有关保险合同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不再执行《担保企业会计核算办法》,并按照保险公司财务报表格式规定编制财务报表及对外披露相关信息。该通知的施行,将融资担保公司会计核算比照保险公司会计业务处理,反映了两者相似的金融特性和风险特点,比如都具有保障功能、履行债务上具有不确定性、责任免除结果相似等。就现有业务规范而言,保险业务会计准则在实务操作中能够对融资担保业务的会计核算起到参照规范的作用。同时,融资担保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也实现了担保公司会计核算的国际趋同和等效,使融资担保行业会计核算理论和实务操作发生了根本性变化,对于遵循担保业务规律、防范控制风险具有积极意义。
二、融资担保会计核算实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会计核算制度不统一
小微企业融资担保风险管理
1科技型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中的风险因素
1.1来自合作银行的风险
按照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如若小微企业违约,小微企业偿还一部分贷款,银行要求担保机构承担贷款其余部分的偿还责任,这将大大降低银行审核和监督贷款的积极性。因为即使项目失败,银行承担的损失也微乎其微,于是银行可能会放松审核要求或后续监督管理,这样将直接引致银行放贷人员的操作风险。由于银行在整个融资担保贷款过程中只承担极小责任或“零责任”,将酝酿某些银行员工的道德风险。贷款项目成功了,银行获利;失败了,银行也不遭受损失。这样就激发了谋取私利的动机。如若某些银行员工违背职业操守,与被担保的小微企业串谋或勾结,恶意放贷,这将给担保机构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失。
1.2来自融资担保公司的风险
资金规模小和乘数效应会引发流动性风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担保公司对外担保额可以放大到自有资本的10倍。然而资金倍数的放大也就意味着风险的放大,另外,担保机构往往资金规模过小,难以抵抗流动性风险。通常担保公司会制定一套规范的业务流程,并对符合一定条件的客户才提供担保。但在现实中,一些担保机构没有建立审、保、偿分离制度,代偿制度,债务追偿制度和激励约束制度等;很多担保机构的制度流于形式,没有切实做到系统化和全面化,在实际操作中并未严格执行,容易引发财务风险和道德风险。
1.3来自政府的风险
1.3.1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不健全潜藏风险随着担保行业的迅速发展,我国相应的法律法规也陆续出台,然而后者的速度却落后于前者,这使担保行业面临着巨大的法律风险。虽然我国在1995年10月就已颁布了《担保法》,然而其部分条款和相关规定过于宽泛笼统,无法适应多样化担保业务活动的需要。随着2010年银监局等七部委《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颁布,我国担保机构的准入和管理逐步走向规范化,然而不同担保机构的业务操作流程存在个体差异,操作标准参差不齐,离整个行业的规范化管理仍有很大差距。
融资性担保公司风险管理对策研究
一、融资性担保公司面临的风险
融资性担保公司通过承担风险、控制风险,大面积地收取少量担保费,来覆盖可能发生的小面积的代偿风险,以获取利润。它的出现最开始是源于大多数需要借款的中小企业或是不满足商业银行的授信标准,或是商业银行的授信流程对其而言过于复杂和拖沓,其借款或急需借款的需求得不到满足。融资性担保公司以其有别于银行较为死板的授信标准,对满足其要求的企业进行信用补充,作为担保并承诺被担保人不能按期还款的情况下对债权人履行还款义务,以帮助中小企业从银行取得贷款。因此,融资性担保公司所参与的信用业务主要是商业银行不愿涉及的风险较大的部分,它代替商业银行承担了风险,为中小企业和商业银行之间建立起信用的桥梁,从而引导银行资金顺利流向中小企业。但是,风险本身并不能因此消除,中小企业的贷款风险只是由银行转嫁到了融资性担保公司,而融资性担保公司需要靠自身的风险管理能力尤其是有别于银行或者说优于银行的风险识别能力才能减小自身的风险,才能够获得生存和发展的空间。融资性担保公司所面临的担保风险是指在执行担保业务的过程中,由于不确定因素的影响而使担保业务发生亏损的可能性。根据新巴塞尔协议对风险的划分,可分为如下几种:
(一)信用风险
当被担保企业由于营运能力有限、资本结构不合理或现金流断裂等问题难以履行合约责任,或因企业实际控制人道德素养问题不愿履行责任时,担保公司就将履行代偿义务,代替被担保企业还款,从而造成公司自身损失的风险。
(二)市场风险
伴随着经济周期的变化,融资担保业务面临的市场利率、货币供应、国际热钱流动等都会影响到银行给予的授信额度,影响担保项目的投资收益率。同时,经济周期变化所导致经济基本面走坏时很可能导致多数企业处于经营困境,从而极大地增加违约的数量和可能性。而融资担保集中于某一行业时尤其受到行业不景气的冲击。譬如煤炭行业由于经济冬天的来临,全行业亏损,其本身资产体量又非常大,涉及的担保资金相当大,一旦危机爆发,将使整个地区的金融稳定受到冲击。
(三)操作风险
关于融资平台的经济法论文
一、地方政府融资平台面临的法律困境
(一)融资平台的法律定性不清
从融资平台的起源和发展历史来看,融资平台公司起源于上世纪末。1986年经国务院的批准,上海市政府设立“久事公司”,采取“自借自还”的方式,利用外资进行城市建设。但当时这种融资模式并不普遍,因为当时的地方政府财力比较充足。随着分税制的改革尤其是在2008年金融危机及4万亿投资计划之后,在相关部委指导意见的鼓舞下,地方政府进一步集中资源,融资平台公司开始迅速发展并扩展到县级甚至是乡镇一级政府,地方债务风险全面铺开。融资平台公司的发展历史解答了这样一个疑问,本身属于公法领域应当解决的问题,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为何要通过公司这一私法主体来进行,其根本原因在于地方政府财权与事权的不匹配。地方融资平台尽管在形式上采取了公司制的形式,但一切运作又深深地受到行政权力的影响,有学者将其称之为“行政化”运营。疑惑便随之而来,融资平台到底是以一种什么样的法律身份在实际运行,是属于市场主体中的私法人,公法人,特殊法人,还是类社会中间层?对于这个问题的答案将直接影响针对其进行的一系列制度的设计。为了控制金融风险和财政风险,近3年来银监会、发改委以及国务院出台了诸多规定,其核心内容围绕控制风险做出了诸多安排,将地方融资平台进行分类管理。强化监管的路径日渐清晰:对地方债实行分类管理、加快建立政府财务报告制度、完善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预警机制、严控地方政府新增债务、逐步将地方政府债务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等。在上述规定中地方融资平台被分为三类:承担公益性项目融资,且主要依靠财政资金偿还债务的公司、承担非公益性项目融资的公司和虽承担公益性项目融资,有稳定的经营收入且主要依靠自身收益偿还债务的公司。对于第一类公司进行清理,第二类和第三类继续发展。单纯从控制风险的角度出发,此种制度设计无可厚非。但这种商事化的定位却与地方融资平台设立的初衷和平台公司的本源相去甚远。换句话说,地方融资平台存在的合法性基础受到了质疑。
(二)委托关系不畅
美国经济学家斯蒂格勒的地方自治理论和奥茨的地方供应有效理论很好的诠释了地方政府作为中央政府人的必要性。斯蒂格勒从实现资源配置的有效性和分配的公正性角度论证了地方政府更适宜行使资源配置职能。斯蒂格勒从两条原则出发阐明地方政府存在的必要性:一是与中央政府相比,地方政府更接近公众,更了解辖区内居民对公共服务的选择偏好及效用;二是一国国内不同的人们有权利对不同种类与不同数量的公共服务进行投票表决,与之相适应,不同种类与不同数量的服务要求由不同级次、不同区域的政府来提供。奥茨运用福利经济学的观点,通过一系列假定,将社会福利化表达为一个线性规划,并求解出资源配置处于社会福利最大化时的一般均衡模型。他在分析这个模型的附加条件时发现:在对所有的人口子集等量提供公共物品这个限制条件下,某种公共物品由地方政府提供要比由中央政府提供更有效。在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这种委托关系中,中央政府对诸多公共产品、国有资产等无法直接实施管理,转移支付制度成为解决这一问题的制度安排,而两者之间严重的信息不对称现象使中央政府监督乏力,两者之间目标利益的冲突又使得地方政府作为人存在机会主义行为。至于中央政府与金融机构之间,中央政府代表全体人民履行对金融机构尤其是国有商业银行的出资人责任,其需要同时兼顾经济利益与政治利益,这使得金融机构通常承担了很多中央政府的政策性负担,时常出现政策性亏损。这就产生了所谓的预算软约束问题。国有商业银行经常心甘情愿的贷款给陷入经营危机、累积了巨大债务风险的地方融资平台,根本原因就在于银行系统的软预算约束问题。
(三)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合法性的危机
目前融资平台公司最大的尴尬是政府担保不具备法律的有效性。《担保法》第8条规定,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最高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国家机关和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违反法律规定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为了规避担保法关于政府不得提供担保的规定,不少地方采取通过人大决议的形式将平台公司融资后的还款付息计划列入财政预算以提供财政担保,将融资平台之债转换为政府之债。部分地方融资平台贷款被打包成信托受益权,在经发行银行担保之后出售给其他银行,信托公司在销售此类信托产品时,一般都会突出地方政府对债务的隐性担保。有学者对此种地方人大还贷承诺的性质进行了探讨,认为其不是普通债权的担保,也不是项目融资安慰函,还贷承诺是一种公法上的行为,并具有宪法或行政法上的程序监督与制衡作用,其对象是受其监督对其负责的地方政府而非金融机构。从公法的角度理解,它体现的是人大与政府之间在公法上的关系,并非项目融资安慰函中的项目主办方或项目所在地政府与金融机构的私法关系,但是地方人大还贷承诺对地方政府与金融机构之间的债务约定作了形式上的确认,至少为债权人的追索权延伸和落实提供了公法领域的依据和可能。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向银行贷款时,经常采用“市政公用行业不动产收益”,“道路建设车辆通行费收费权”,“特许经营权”,“土地出让收益经营权”等作为权利标的进行质押贷款,但这几种权利能否作为质押的标的,学术界与实务界颇有争议。由于尚未有法律法规对“市政公用行业不动产收益”等权利的出质资格作出规定,所以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习以为常的权利质押贷款行为面临着无法摆脱的合法性困境和前所未有的制度风险。现行《预算法》第28条规定:地方各级预算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不列赤字。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不得发行地方政府债券。地方政府为了规避该法律规定,竞相成立融资平台举借债务。由于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名义上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所以其债务不会列人地方政府显性债务范围,而只是构成地方政府的隐性负债。预算法并未就隐性负债与或然负债作出限制性规定,导致其在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举债行为规制问题上束手无策,这对地方政府财政的稳健运行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构成了潜在的威胁。其实,预算法第28条的禁止性规定在实践中已经出现松动迹象,如国务院已经授权上海市、浙江省、广东省、深圳市进行自行发债试点,预算法修正案草案一审稿也有关于地方政府举债的规定。在此背景下,预算法的修订有必要充分考量地方债务生成的特殊制度背景进行相应的观念更新与制度变革以堵塞地方政府债务危机的法律漏洞,防止地方政府的财政机会主义行为。
准经营性融资金融法律规制
摘要:
PPP项目融资难是制约PPP项目成功实施的关键因素。我国准经营性PPP项目融资困境主要缘于项目收益有限、融资规则难以保障社会投资方获得合理收益、融资法律规则构建尚不完善等方面。因此,应以银行融资为主体分析项目银行融资困境,设计适宜的银行融资规则,在此基础上构建我国PPP项目银行融资的法律制度,在法律层面上证成银行融资规则的合法化空间,进而理顺我国准经营性PPP项目银行融资实现的体系和条件。
关键词:
PPP项目融资;银行融资;金融法律规制
尽管我们倡导PPP项目融资来源多元化,但多元化融资的核心内容仍然是金融机构融资,尤其是银行融资。准经营性PPP项目①作为典型的PPP项目,其公益性使之收益不能完全覆盖成本,这就增加了银行融资的难度。目前,我国准经营性PPP项目银行融资的可操作性较低,这与融资规则设计及其法律规则支持不完善不无关系。本文将以银行融资实现为中心,探讨我国准经营性PPP项目融资的制约因素及其法制环境,进而凝练构建PPP项目融资实现的金融法制体系和规则内容。
一、准经营性PPP项目融资现状及问题分析
(一)项目融资来源途径
金融结构缺点对中小企业融资的干扰
一、引言 2011年年初,温州三旗集团因不能偿还银行高达1.23亿元的欠款,资金链断裂,只能转向民间借贷,最终无法收场。知名餐饮连锁企业波特曼的法人代表严某因银行压贷,向民间高利借贷几百万元,最终无力偿还。5月,江南皮革有限公司因银行续贷门槛抬高,资金周转困难,企业陷入债务风波。9月20日,温州信泰集团董事长胡福林离境出走,因银行贷款的缺失而涉及的民间借贷达1.3亿元。9月27日,乐清永久弹簧制造公司由于银行无法实现续贷承诺,担保公司及债主的催款使得企业停产整顿。截至2011年10月据温州市政府提交的报告,仅较为知名的企业老板跑路已多达93人之多,而陷入财务危机濒临倒闭的企业更不在少数。里昂证券调研报告称,温州民间未偿贷款总量可能高达8000亿到10000亿元,坏账总额最高可能达1500亿元。 虽然温州债务风险出现后,国家出台了一系列宏观政策进行调整,如银监会以及各地政府出台的“国九条”“银十条”的补充细则等措施,各商业银行也相应的制定了一些具体措施,如工行的“一户一策”、“一事一策”专业扶持;农发行做好中小企业贷款“五不”的保证;建行温州分行将中小企业贷款利率下降10个百分点,最高上浮不超过30%;农业银行温州分行则规定中小企业贷款利率上浮幅度最高不得超过基准利率的30%等。至此,中小企业融资难有了一定的缓解。但这些扶持是行政色彩多于市场运作本身,亦无法从根源上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当经济环境、宏观政策再次发生变动时,中小企业债务风险仍会出现。为此,需要对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进行深入剖析,并立足于长期发展角度来思考破解之策。 二、金融结构缺陷是我国中小企业融资困境的根本原因 融资难问题一直困扰着我国中小企业,即使在宽松的货币政策情况下,也难以摆脱融资困境。2010年宏观政策开始紧缩时,中小企业的融资难问题更是雪上加霜,温州企业的债务风险就是此次中小企业陷入融资困境的一个缩影。中小企业之所以无法从根本上摆脱融资困境,是我国金融结构体系存在缺陷造成的。本文认为这种缺陷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金融机构结构失调 1.区域性中小型金融机构发展滞后Uell(2004) 根据中小企业自身特点及不同类型银行的放贷偏好,得出组织结构呈扁平化的区域性中小银行是中小企业贷款的主要供给者。Peek和Rosengren(1996)对银行业合并的实证分析表明,银行合并壮大后中小企业得到的贷款较合并前明显减少。我国学者林毅夫等(2001)根据目前我国企业发展状况,提出应大力发展与中小企业相匹配的区域性中小银行。然而我国目前的金融机构结构却表现出明显的缺陷。其一,区域型中小金融机构数量少。由于我国金融环境的特殊性,形成了一个以四大国有银行为主导的高度集中的金融体系。其二,区域性中小金融机构资产规模小。根据银监会统计资料,截至2010年,五大国有商业银行占金融机构总资产达49.2%、12家股份制银行占比15.6%、三家政策性银行占比16.48%、城市商业银行占比8.2%、农村商业银行、城信社及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等中小型金融机构仅占比8.4%,如图1所示。显然在目前这种金融结构中,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是很难得到有效满足的。 2.中小企业政策性金融机构尚未成立 政策性金融机构的功能在于补充市场机制不完善的地方,即克服市场失灵状况,配合政府合理引导资源流向,调节区域经济落差,调整产业结构等,使得社会经济和谐发展。西方发达国家在政策性金融结构体系建设上发展较为完善。美国于1953年设立了中小企业管理局,英国主要为政策支持基金。其他地区多为效仿美、英两国而建,其中,东亚以日本,中国台湾尤为著名。具体如表1所示。与国外普遍已建立起中小企业政策性金融支持体系不同的是,我国目前并没有专门的政策性金融机构来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问题。在实践中,政府是通过国有控股的五大商业银行来实现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 自2008年底以来监管部门一直倡导银行建立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也要求五大国有商业银行和12家股份制商业银行务必于2009年6月末前完成专营机构的构建任务。这样一来,国有银行实际上就替代了部分政策性金融机构的功能。但是作为面向市场以盈利为目标的商业银行其无论在业务的全面性、反映的灵敏性、还是在执行力度的到位性,都无法与专业的政策性金融机构相比拟。商业银行在货币政策传导中发挥重要作用,在货币政策变换节奏过快时,对中小企业的扶持更是无暇顾及。温州此次的债务风险恰好印证了这一点。自2010年1月18日,人民银行连续12次上调准备金,冻结了近17亿元,商业银行对中小企业的贷款加大了压缩。据“花旗-CCER服务型中小企业融资与发展”研究项目组公布的数据称,在中小企业集中的浙江,只有20%的中小企业能从银行贷到款。 (二)融资渠道不通畅 1.银行的审贷程序不适于中小企业我国一直以来都是银行主导型金融结构,但是,间接融资是我国中小企业外源融资的主要来源,而银行业在放贷方面更倾向于大型企业。由于中小企业受自身规模及经营模式的限制,贷款存在“急、小、高、短”的特点,而目前我国银行业在贷款业务上存在设计、运行缺陷———大额和小额的贷款审查程序基本一样,都需要经过信用评估、企业财务分析、提出调查报告和贷款委员会审查等一系列程序,使得银行对中小企业的贷款达不到规模效益。据测算,银行对中小企业贷款的管理成本平均为大中型企业的5倍左右。于是造成了占全国注册企业总数99%以上的中小企业,却面临难以从银行贷到款的尴尬局面。如在我国金融较为发达的浙江,小企业通过亲友及民间借贷的份额达50%,而相对应的,以银行和农村信用社等传统金融机构作为主要融资渠道的仅占21%;通过小额贷款公司和典当行作为主要融资渠道的占7%;另有22%的小企业从未与以上金融机构或个人发生过借贷行为。小企业资金来源情况如图2所示:#p#分页标题#e# 2.中小企业直接融资条件仍未放开 首先,证券法规定的直接融资企业的标准过高。根据我国《证券法》规定,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40%。而根据我国2011年6月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除房地产及租赁等具有较多固定资产的行业外,其他产业的中小企业一般都很难达到一水平。因此,企业债券融资无法惠及到广大中小企业。 其次,多层次资本市场尚未建立,中小企业股权融资受到制约。目前,美国是世界上企业直接融资体系较为健全有效的国家。有资料显示,中小企业的证?融资占到全部外源融资的55%以上,这也充分印证了其资本市场的发达程度,其中为中小企业量身定做的美国资本市场如下图3所示:相比之下,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建设仍处于初级阶段。虽然我国在2004年、2009年分别推出了中小企业板和创业板。中小企业板规定上市公司的股本规模必须大于2000万;创业板则要求企业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一千万元,且持续增长;或者最近一年盈利,且净利润不少于五百万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五千万元,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显然,能够上市融资的都是中小企业中的“佼佼”者,设立中小板的最初动机并未实现。 据深圳证?交易所中小板、创业板的数据统计,截至2011年11月份,中小板上市公司数目为635个,创业板上市公司数目276个。两者上市企业仅占全部中小企业的0.022‰。 (三)融资服务环境不完善 1.担保业发展不足 首先,担保公司规模小。据工商联对来自20省市,155家担保公司显示,注册资本在5000万以下的有28家,占18.18%,在5000万元之1亿元之间的有63家,占40.91%,两者之和达到59.09%之多。注册资金规模小,一方面使得担保很难与银行的信贷规模(单笔)形成对等条件,阻碍了公司的发展,也无法真正解决中小企业的融资问题。另一方面,规模小也制约了担保风险的分散。由于资金的限制公司只能为少数企业进行担保,使得业务相对集中,继而增加了违约代偿风险。其次,担保行业业务创新不足。目前我国担保仍大多为不动产的抵押担保,应收账款,存货等动产以及知识产权,专利等无形资产的抵押担保有待进一步提高。最后,存在制度歧视。金融机构对待民营担保公司与政府参与的担保公司不能一视同仁,相当一部分银行及其他贷款公司明确规定优先选择以政府主导型担保公司为“靠山”的中小企业。由于担保业的发展不足,温州中小企业一般选择互保联保。当一家企业出现债务风险时,其他相关企业也难逃厄运,于是爆发了此次大规模的企业债务危机。 2.征信体系不完善 一方面,缺少统一有效的征信系统,各部门信息无法共享。由于我国的行政体制及部门间的利益障碍,还存在着信息传递受阻,尤其是工商、税务、海关、质检等衡量企业信誉的重要部门仍没建立起有效的沟通。因此,征信信息系统的全面有效性打了折扣。而征信主体单一,使得征信系统规模过小,对于数量庞大的中小企业来说,发展滞后。目前,仅有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是我国信贷市场开展征信业务的主体。 另一方面,法律的不完善,阻碍征信业务的开展。2009年10月出台的《征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只是规范了个人信息征集,并未对企业信息的征集范围做出详细规定,也没有相应的保护企业商业秘密的措施。进而使得企业在接受信息征集时后顾之忧较大,易产生抵抗心理,征信工作真实完整性严重受阻。征信体系的不完善加大了银行了解中小企业的难度,使之在放贷过程中审慎性较高,审核时间较长。因此,许多中小企业被迫转向相比之下较为便利的民间借贷。在温州此类情况更为突出,人民银行温州支行的调查显示,59.76%的企业参与了民间借贷。 三、调整金融结构化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 (一)发展多元化金融机构 1.大力发展中小型金融机构,吸纳民间资本 首先,数量众多的金融机构不仅为广大中小企业提供了贷款的保证,同时也增加了彼此之间的竞争,从而解决资金市场处于“卖方”的状况。再者,基于人缘、地缘等优势,有效减少了信息不对称,避免道德风险“逆向选择”,进而能较合理的确定贷款利率,形成价格优势。最后,地区性中小型金融机构管理较之大型分支机构呈扁平化,因此政策传达执行及时有力,更加适应于中小企业融资特点。因此,我国应重视中小金融机构的建设。(1)降低对中小企业贷款余额和客户数量超过一定比例的金融机构的准入门槛,加快县级、村镇中小型金融机构的普及,建立起以中小型金融机构为主体的区域金融体系。(2)扩大中小型金融机构的资金来源,鼓励民间资本参股;对于合规经营、风险控制严格的中小金融机构可适当放宽融资比例至资本净额的100%。(3)政策上扶持中小金融机构。在目前中小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浮动幅度的基础上,适当放宽浮动范围,使之在对中小企业放贷时,能随市场行情及供需状况及时调节在更广的范围内掌握利率自主权,增加其服务中小企业的动力。 2.成立中小企业政策性金融机构 鉴于我国目前仍专门的中小企业政策性金融机构,成立全国性的中小企业管理结构应及早提上日程。第一,作为中小企业的权威管理部门,中小企业管理机构不仅可通过对广大中小企业的宣传来影响政府制定宏观政策,维护中小企业利益,而且可以利用其自身有效信息的反馈来帮助政府掌握产业结构,资源配置,信贷规模,风险控制等,从而制定更加适当的经济措施。第二,帮助中小企业争取到更多的政府采购,使政府的相关扶持得到有效落实。第三,提高政府资金的利用率。可借鉴美国的中小企业管理局经验,将国家对中小企业的财政预算划拨给中小企业管理机构,统一管理运用,进而有效利用政府资金。#p#分页标题#e# (二)引导基金流向,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 1.发展天使基金 天使投资是指门用于支持小型初始企业或创业者的创业资金。由于投资人大都对所投企业有较深的了解,减少了信息不对称,受资企业亦可专心于项目或技术的研究。瑞信研究院《全球财富报告》统计,中国内地财富总值在2010年1月至2011年6月增长了4万亿美元,从数值上看,内地百万富翁101.7万人。截止到2011年10月,我国居民储蓄存款达33万亿之多。据此,天使基金植根于我国已有了肥沃的土壤。首先,加大天使投资的文化宣传。由于投资者大都是风险厌恶型,缺少天使投资概念,对运作模式也很模糊。因此,可以利用多种渠道加大天使投资文化的普及。如可在银行网点向储蓄者发放天使投资的宣传册、说明书,也可定期开办讲座,由专业人士具体讲解天使投资的运作模式、收益与风险的平衡等。其次,加强对创业者信用管理。应尽快完善征信体系,鼓励发展类似于中小企业协会的民间非营利性征信组织,降低企业信用度低状况,加强天使投资者的信心。最后,尽快出台私人风险投资的法律法规,使投资人有法可依,避免后顾之忧。 2.合理引导风险投资 风投资本理论上主要投资于企业种子期或成长初期,但实际运作中风投公司往往急功近利,热衷投资于企业成长、成熟期,即风投私募化。这时应由政府出头组建“风险投资引导基金”,在政策、投资方向上通过财政手段加以鼓励引导,拟补风投资本市场失灵问题。如2007年,我国设立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截至2010年底,基金规模达到35亿元。3.加快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首先,完善中小企业股权融资渠道。目前我国针对中小企业融资的资本市场有深交所的中小板、创业板以及以代办股份系统转让系统、各地区的产权交易市场为核心的“三板”市场。然而,中小板、创业板准入条件较高将大批中小企业拒之门外,三板市场至今仍未形成统一规模的场外交易市场,且在转板机制,企业退市制度等问题上存在较大欠缺,各板块间融资系统仍未打通。因此,逐步降低中小、创业板门槛,加快场外市场建设,形成完善有效,衔接紧密的多层次资本市场是建立我国中小企业直接融资体系急需解决的问题。其次,降低中小企业债券发行门槛,建立中小企业债券发行制度,提高企业直接融资比重。 (三)完善融资环境 1.进一步健全中小企业担保体系 虽然我国担保业已出具规模,但仍处初级发展阶段,问题重重,应从以下两个方面进一步完善。(1)鼓励民间资本参入,增加担保业的资金来源,壮大担保公司规模,使之消除在资本实力上难以达到银行信贷规模担保的要求,同时由于资金的雄厚,可为多家中小企业实施担保,分散风险。(2)建立再担保体系。由于担保公司多为风险较高的中小企业担保,在缺乏风险转移机制的环境下,业务开展显得畏首畏脚,审慎性较高,从而使担保业建立的初衷被严重影响。为了更好地开发担保业作用,可利用政府财政资金或由政府牵头组建的资金来成立再担保体系,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担保公司进行再担保,解决担保公司的后顾之忧。(3)逐步消除担保机构所有制上的歧视。在鼓励民营担保业做大做强的同时,对银行等金融机构的一些不合理的变现歧视要欲于纠正。 2.建立完善的征信辅导体系 利用信息技术优势,实施有关部门的联网融通,信息共享,尤其是工商、税务、海关、质检等重要机构。加快建设多重征信体系,覆盖全面。另外,设立中小企业辅导系统,成立中小企业辅导中心,为企业的发展提供辅导咨询服务,包括融资、财务、经营、技术、市场等多方面内容。其中,以融资诊断和财务辅导管理最为重要。同时,可对企业的融资需要提供建议,提交银行贷款时作参考。为企业可持续发展提供服务咨询,促进企业产业升级。 3.利率管制逐步放松,加快市场化进程 本身作为盈利性机构的商业银行等,若其收益与风险长期不能相匹配,中小企业难问题就无法从根本上解决。利率是衡量资本风险的价格,逐步放宽利率浮动范围直至其完全市场化,使放贷的金融机构可根据市场及中小企业具体情况来确定资本价格,即满足了中小企业的贷款需求,也迎合了金融机构逐利性,二者各得其所有。
农村信用担保现状
摘要:信用担保制度自身存在缺陷,但是可以通过法律制度的构建进行完善,将风险控制在合理范围内。因此,我们需要对农村信用担保制度进行研究、探索和改进,利用信用担保制度推动农户和农村中小型企业融资渠道顺畅。本文通过研读国内外期刊数据和文献,结合本地金融机构信贷放款情况,运用实证分析法和历史分析法针对农村信用担保制度进行研究。在掌握其组成要件及内涵的基础上,结合我国《担保法》、《物权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大量实地考证,并对进一步完善我国农村信用担保制度提出建议。
关键词:小组联保;运行机制;反担保;信用担保
现在我国农村处于欠发达状态下,农业发展由家庭劳作逐渐转变为合作社模式的过渡阶段,农产品生产周期因素,再加上农产品市场不活跃,从而造成了以农产品输出为主。农村在成品和半成品制造输出方面极其欠缺,大多都是低端、高耗能、高污染的中小型企业,融资渠道狭窄,发展结构单一,这些小微企业在农村星罗密布,可谓多如牛毛,尽管发展良莠不齐,可它无时无刻活跃着农村经济,但是随着经济新常态到来,小微企业融资的渴望日趋增加,由于对农作物和土地难以进行抵押和有效评估,这些企业融资难瓶颈日渐凸显,企业要获得资金进行产品升级是很难实现的,尽管很多企业极具活力和发展前景,由于缺乏资金链得不到有效补充,最终走向了破产的道路,从法律角度分析,建立和运行新型的担保机制,助力多样化融资渠道,完善的法律制度必不可少,它为担保机制的运行保驾护航、提供安全防护,缺少则各种异象丛生,不利于担保机制的发展与创新,不利于农村经济的有效、稳速发展。针对这些现象,从客观角度分析有以下几类因素:
一、分析原因
(一)个体工商户、农村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机制不健全
1.现阶段我国信用担保运行机制存在缺陷现
根据发改委统计,农村中小企业贷款中无法落实担保而遭到拒绝的比例高达31.5%,其中无抵押导致不合格的比例高达46.6%,二者总计78.1%。这个数字是一个令人担忧的,好比一个正常的人无法饮水一样,一贯如此的话就是无水之木,这种状况如何改善,我国的各个地区都在积极探索,其中多数都是设立信用担保机构,以政府发起设立为主,资金来源主要以财政和民间注资为主,但是,这些担保机构存在的问题也非常多:(1)对担保手续的办理繁杂、手续费收取随意性大,并且手续费高昂,贷款期限也较短;(2)担保机构的规模都比较小,对于涉及大额贷款业务,达不到银行放贷的要求。(3)全国各地对于担保机构管理机制也不尽相同,差异较大。
BT投资合同管理研讨
1BT投资合同管理中的重难点
1.1合同订立
如何在合同订立之初,就在合同中对各参与方的权利义务以制度条文的形式规范下来,并要在法律规定的允许框架之内,就显示出其重要意义。在BT投资合同谈判过程中,主要核心还是如何确定投资建设的特许权,这关系到BT项目投资方和政府两方面各自的权利义务,关系到BT项目最终合同预算价格的制定。不同于普通建设项目,BT项目在前期设计时一般不会设计得非常细致,而是随着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进,相关设计图纸和文件才会一步一步到位。这使得投资方难以准确地确定合同预算价格的合理水平,项目投资控制收益存在潜在的巨大风险考验。
1.2融资
BT投资合同在管理中经常遇到资金不能及时到位、建设投资超出预算水平、融资成本发生上升等问题,这些问题都会影响到工程的建设质量进度。如果未能按时配套足够资金,项目建设将会陷入停滞,或者发生解除合同的现象,造成巨大损失。在BT投资模式下,最重要的环节就是融资,其成功的关键与否将会直接影响项目整体运作目标的达成。
1.3建设成本超支
投资方如果没有按照合同中的要求规定对建设成本予以准确的掌控,将造成投资收益水平的降低,如果采取追加项目投资的方式,可能还会产生融资无法完成的难题。造成这一问题的原因很多,如管理水平和施工技术水平不达标、材料价格提高、设计发生变更、融资成本提升等因素,都是重点诱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