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法范例

前言:一篇好的文章需要精心雕琢,小编精选了8篇企业所得税法范例,供您参考,期待您的阅读。

企业所得税法

所得税会计准则和企业所得税法差异

摘要:所得税会计准则在企业核算以及政府征税中有着关键的作用,能够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整性。所得税会计准则与企业所得税之间发生的差异具有很明显的影响,在分析中应该重点探讨引起所得税会计准则与企业所得税法差异的原因,并且给出差异协调的方法,这样才能保障所得税会计准则能够成为企业所得税核算的依据,以便准确地核算企业内部的财产,响应政府的征税要求。因此,本文主要探讨所得税会计准则和企业所得税法差异协调的方法。

关键词:所得税;会计准则;差异协调

引言

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中,企业所得税法和企业会计准则也发生了一些变革,国内一些公司内已经执行了新的企业会计准则,我国国内企业在会计准则上要求与国际接轨,所得税会计准则与国际接轨后与企业所得税法之间出现了差异,现行会计准则中出现了所得税与会计准则分离的现象,这就会影响企业内会计核算的业务操作,直接影响到会计准则在所得税计算中的应用。现如今应该分析所得税会计准则与所得税法之间产生的差异,在此基础上给出协调的方法,避免两者分离的同时,实现所得税会计准则和企业所得税法的协调统一。

一、企业中的会计准则和所得税法分析

所得税会计准则和企业所得税法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关系,比如会计和税收关系、会计准则和所得税法的关系等,企业在响应国家征税的过程中,应该选择合适的会计准则与所得税法模式,本文针对所得税会计准则与企业所得税法的关系进行探讨,并且分析会计准则与所得税法关系模式的具体选择,分析如下。

(一)会计准确与所得税法。1.会计准则。会计准则专门用于会计业务,为会计业务提供规则和程序,是会计核算中的规范,会计准则中包含所有与会计相关的规则,会计准则的范围极大[1]。所得税会计准则是指所得税领域中应该遵循的准则,因为所得税会计准则中含有公允价值计量,所以所得税会计准则就会对企业的利润、应税等产生影响。2.所得税法。所得税法也是一类总称类型的法律规则,主要用于根据国家规定去调整国家与纳税企业的权利关系,企业所得税法都是按照国家的立法程序制定的,我国所得税法系统中国税函和财税文件是重要的组成,现阶段实施的新的企业所得税法中,由于企业在税收优惠政策的影响下内部的税率发生变化,因此相对的计量方式也会出现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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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与企业所得税法差异

摘要:针对企业会计准则与企业所得税法间的差异及协调办法进行研究是确保我国经济能持续、健康、快速发展的关键,为了保证这一工作的有效展开,本文将首先针对企业会计准则与企业所得税法之间的具体差异点进行简单论述,并研究这样的差异所带来的负面影响,第二部分则主要针对导致这种差异出现的原因进行了分析,最后一部分则基于这些内容提出了具体的协调办法。

关键词:企业会计准则;企业所得税法;差异;协调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政府相关部门颁布了新的企业会计准则,而对于本文所讨论的问题来说,由于这一准则与现有企业所得税法之间的差异,导致了企业会计与税收核算成本增加、国家税源流失、纳税人风险增加等问题,因此,如果不能针对这两者之间的差异进行研究并分析具体的协调办法,那么企业相关财会工作的开展必然会受到影响,甚至对我国经济的持续发展产生负面作用。为了避免这样的状况,分析企业会计准则与企业所得税法间产生差异的原因,并针对这些内容研究具体的协调办法是非常有必要的。本文将在后续内容中进行详细论述。

一、企业会计准则与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概念

1.企业会计准则的概念

企业会计准则指的是企业会计人员在开展会计工作时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是会计核算工作的规范和标准。根据使用单位的经营性质可将会计准则划分为营利组织的会计准则和非营利组织的会计准则这两种类型。

2.企业所得税法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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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会计核算实务研究

摘要:随着我国经济市场化和全球化的发展,财务管理对企业在日益激烈的竞争中取得竞争优势具有很重要的意义。随着我国税制改革的不断深入,税制将企业置于全面税收约束的市场竞争环境之中,所以准确把握会计核算方法,正确核算企业所得税是非常必要的。本文对企业所得税会计核算过程及方法进行了探讨,以期能够促进企业财务管理水平的提高。

关键词:企业所得税;会计核算;会计实务

随着我国经济市场化和全球化的发展,财务管理对企业在日益激烈的竞争中取得竞争优势具有很重要的意义。随着我国税制改革的不断深入,税制将企业置于全面税收约束的市场竞争环境之中,所以准确把握会计核算方法,正确核算企业所得税是非常必要的。随着我国会计准则的更新,其与所得税法规差异越来越大。新准则要求企业要严格按照资产负债表债务法,通过正确的企业所得税核算操作,运用财务会计“适度分离”的所得税会计运行模式来规范统一企业所得税的会计核算方式。

一、企业会计核算与所得税概述

企业会计核算是对企业经营活动的记录,它包括各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的费用的记账、算账、报账,是为企业经营决策提供依据的重要环节。真实、准确的会计核算数据以及财务报表可以有效控制企业的支出成本,使企业在市场竞争中更具实力,获得最大的经济效益。企业所得税是一种针对企业经营收入征税的税种,它是企业在经营、销售、劳务、租金、财产转让、特许权使用、股息红利、接受捐赠所得等多项纳税人所取得的收入。会计核算与所得税是相互影响的,在新会计准则下,企业会计核算以新企业所得税法为基础,简化税收制度、降低税收成本,逐渐缩小了所得税核算与会计核算的差异,但这种差异还是存在的,需要我们采取有效措施对企业所得税会计核算过程及方法进行处理。

二、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内涵

通常企业在发展过程中以固定角度对税法与新会计准则之间的差异性进行分析比较的过程就是我们所说的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企业所得税法确定的资产、负债的金额大小是资产负债的所得税会计核算计税基础。资产和负债由于性质的不同使得二者也存存着一定的计税差异,这种差异表现为永久性差异和暂时性差异两种。永久性差异是指那些不能计入企业费用的项目在核算中被确认记入,使得企业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产生的差异,这种差异是不可逆转并永久存在的。暂时性差异是指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存在差异,从而使企业应纳所得税额出现增减情况,形成负债或资产递延所得税。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下企业所得税会计核算程序主要是应以税法和会计准则为基础,对企业所得税和递延所得税资产负债期末余额进行明确分析,对企业所得税费进行准确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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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收入纳税筹划探析

[摘要]企业财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就是纳税筹划,它可以对企业的纳税情况进行科学的分析,减少或规避企业所得税,提高企业的经济收入。新企业所得税法的推出,使得纳税筹划的运行受到了一定阻碍,为了进一步提高企业的经济收入,企业纳税筹划应该在新企业所得税法下,进行科学的筹划,以便节约企业的成本。文章主要新企业所得税法所带来的影响,并提出企业进行纳税筹划改进的相关措施。

[关键词]新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收入;纳税筹划

新《企业所得税法》于2008年正式实施,这不仅是我国企业统一所得税制度的初步建立,还标志着我国税制改革的新征程开始。随着我国社会和经济的不断发展,为了促进城市化进程的完善,税收保障成为至关重要的环节之一,新企业所得税法的提出,统一了企业所得税法,使得相关部门可以按照一定的政策和标准进行企业所得税的收取。因此,企业应该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创新纳税筹划思路,帮助企业进行财务风险的规避,促进企业的进一步发展。

1新企业所得税法带来的影响

1.1影响纳税人统筹身份。外商投资可以在税收政策上享受一定的优惠,是新企业所得税法落实前外资企业所能享受的优惠待遇。这种政策上的优惠,使得外资企业与内部企业之间存在巨大的差异,会出现部分企业为了获得更多的经济收入,而将企业转移国外的现象,减少了我国的税收收入。新企业所得税法落实之后,对外商企业与内资企业享受统一的纳税标准,避免了外商企业进行税收规避的现象,使得税收筹划变得更加具有公平性。

1.2影响资本弱化方式。新企业所得税法对转移定价和资本弱化的筹划方式都产生了巨大影响,一方面在新企业所得税法落实前,大部分企业会以转让定价的方式进行纳税筹划,从而使企业的利益实现最大化,这种方式是指企业在进行商品买卖和相关交易的过程中,会将价格定高或定低,这种行为会减轻企业的税负,从而直接增加企业的利润。在新企业所得税法落实之后,为了配合企业之间的定价行为,新企业所得税法进行了相应制度的调整,对转移定价方式筹划进行了约束。另一方面在新企业所得税法落实前,跨国公司会以资本弱化的方式,达到减轻企业税负的目的。这种方式是指跨国公司会以贷款的方式融资,使得企业的负债远高于资本,在这种不合理的情况下,企业税负就会减轻。新企业所得税法落实后,对债券性投资和权益性投资比例进行了详细的规定,避免跨国公司应出现资本弱化而逃避税收的现象,完善了我国的纳税筹划体系,维护了国家的利益。

1.3影响纳税人认定标准。新企业所得税法的落实,对企业纳税人的认定标准进行了明确的区分,它对以往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纳税人进行了明确的认定,对企业的税收规避行为进行了监督,使得税收部门可以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的标准,进行纳税人自身经营情况的审查,进一步规避了企业减少纳税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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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筹划风险控制探讨

摘要:税收筹划是企业财务管理工作的关键要点,实现企业利润相关税负的合理控制,为企业健康发展提供更多支持,但因各种因素影响,企业税收筹划过程中还多会出现法律、经济、诚信等多种风险问题,对税收筹划有效性发挥造成严重阻碍,亟须结合新企业所得税法对此加以控制,为企业全局、有效税收筹划提供必要支持。本文简要概述税收筹划的基本内涵和常见风险问题后,从预警、合法、方法革新、理念创新等方面入手,进一步讨论了税收筹划风险控制的有效策略,希望据此提高企业税收筹划水平,为企业可持续发展注入更多活力。

关键词:税收筹划;风险问题;新企业所得税法;风险控制

新时代背景下企业发展环境与之前相比已有很大变化,财务管理方面涉及的内容更加广泛,而且更加复杂,就企业所得税而言,因种种因素的影响,其中出现多种问题的可能很高,为保证企业财务管理工作顺利开展,务必重视税收筹划及相关财务管理工作的优化革新,合理减少税负,为企业健康发展提供必要支持。当然,税收筹划中也存在一定的风险问题,各种不可控因素的存在都会对税收筹划造成严重威胁,进而影响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在这一背景下,更需企业结合新企业所得税法,提高涉税风险意识与管控能力,将税收筹划的价值充分发挥出来,为企业发展提供更有力支持。

一、税收筹划的基本概述

(一)税收筹划的内涵及原则

税收筹划是企业税收管理工作中的必要内容,企业经营管理工作中通过相关税法内容,在其允许范围下,结合税收优惠政策与会计政策通过合理办法减轻税收负担,提高企业生产经营利润,以此为企业安全稳定发展提供更多帮助。在这一基本概念中,税收筹划充分表现了其具体应用状况中的翔实要求:其一,具有依法性,企业必须要将其与偷税、漏税区别开,需在相关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展开筹划管理工作,只有保证法律允许,才能为企业税务管理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其二,具有前瞻性,因为筹划工作是发生在纳税之前,所以企业需要在税收筹划工作中多重视企业各项内容的关联与认知,多方面、综合化考虑企业经营活动,以制定更具针对性和实效性的税收筹划方案。其三,具有增效性,企业税收筹划旨在减轻税负,提高利润,在企业利润不断提升及税收加重的矛盾问题处理中具有良好的平衡效果,能在合法范围下降低税收支出比率,为企业生产经营提供更多支持[1]。

(二)税收筹划的应用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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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会计核算问题

摘要:本文对企业所得税会计实行了基本概述,重点分析了企业所得税、所得税会计,及两者的特点。然后,对所得税会计核算中存在的问题加以分析,制定了新会计准则下所得税会计核算问题的完善方法,现进行具体阐述。

关键词:新会计准则;所得税;会计核算

趋于新会计准则下,为从根本上处理所得税会计核算方面的问题,就需要结合具体状况进行分析,制定完善所得税会计核算标准,旨在规范所得税会计的操作行为和意识,保证所得税会计核算结果的可信度。

一、所得税会计的基本概述

所得税,即为国家对企业/个人收入征收的税,税的范围非常大,主要包括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公司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的范围>公司所得税,主要涉及的内容:流通渠道收入所得税、劳务派遣收入所得税,以及资产转让和分红分息、租金捐赠等所得税[1]。以下主要针对企业所得税阐述。企业所得税是对我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收。它是国家参与企业利润分配的重要手段。主要有以下四方面特点:

(一)将企业划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二)企业所得税以应纳税所得额为课税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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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期货市场税收策划思路

 

一、证券期货市场税收管理的现状   (一)证券交易印花税   证券交易印花税,是从普通印花税中发展而来的,属于行为税类,根据一笔股票交易成交金额对买卖双方同时计征,A股基本税率为0.1%且单向征收,基金和债券不征收印花税。根据我国税法规定,对证券市场上买卖、继承、赠与所确立的股权转让依据,按确立时实际市场价格计算的金额征收印花税。印花税构成政府财政收入来源的一部分,但由于它增加了投资者的成本,使其更为重要的角色是政府调控证券市场的工具。在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历史中,印花税税率随着股市行情的低迷和高涨而几经调整。我国最早在1990年7月对深圳二级市场的股票交易双方各征收0.3%的印花税,政策执行不到半年的时间,将税率上调至0.6%,以平抑暴涨的股价。1991年10月鉴于股市持续低迷,深圳市又将印花税税率下调至0.3%。在随后的时间里,印花税多次调整,引发了著名的5.30大跌、4.24行情和9.18大救市事件。   (二)企业所得税   证券投资收益包括资本利得和股息红利(或利息)两部分,根据目前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对证券投资收益的税务规定,对于国内企业,利息收入(购买各种债券等有价证券的利息、外单位欠款给付的利息以及其他利息收入)和股息收入(对外投资入股分得的股利、红利收入)按25%比例缴纳企业所得税;购入国债的利息收入,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对于外商投资企业,股票转让净收益需并入应税所得。纳税人来源于境外所得在境外实际缴纳的税款低于扣除限额的,可以从应税额中按实扣除;超过扣除限额的,其超过部分不得在本年度应纳税额中扣除,也不得列为费用支出,但可用以后年度纳税额扣除的余额补扣,补扣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境外所得税税款扣除限额的计算公式为:境内、境外所得按税法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来源于某外国的所得额/境内、境外所得总额。   (三)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证券市场个人投资者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利息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规定,自2008年10月9日起对证券市场个人投资者取得的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但对个人在投资股票过程中从股份公司获得的投资收益,包括股利和红利,按照股份公司派发的股票面额计缴个人所得税。另外,对股民个人因证券公司招揽大户股民在本公司开户交易,从取得的交易手续费中支付部分金额给大户股民而取得的回扣收入或交易手续费返还收入,应按税法规定的比例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营业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第四项规定,证券市场营业税是对各金融机构(主要是证券公司和各类证券交易机构)在金融市场上从事的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按5%的比例计征企业营业税,货物期货不缴纳营业税。   (五)上市公司企业所得税优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关于鼓励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的优惠政策如下:第一,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价差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第二,对证券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第三,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价差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证券期货市场税收筹划基本思路   (一)企业所得税的筹划   1、经纪人佣金。证券经纪人,即证券公司以外的自然人,与证券公司营业部签订委托合同,为公司招揽客户、开展客户服务等活动,并按客户交易额的一定比例收取佣金作为劳务报酬。这部分报酬构成证券行业所特有的业务支出——经纪人佣金支出。《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做出了明确的说明: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雇员、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作为税前可抵扣的限额,超过此限额部分不予抵扣。从纳税筹划的角度出发,如果能够将经纪人佣金这部分费用转变为公司的职工薪金支出,就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此类费用的税前扣除比例。可行的操作方法可以考虑改变签订劳务合同的方式:将业绩出色的那部分证券经纪人发展成为公司的正式员工。   2、转移定价。新企业所得税法中增添了关于“特别纳税调整”的规定:企业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税务机关应对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企业或者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劳务所得额按照合理的办法进行调整。关于此处类容,建议证券期货类公司应关注如下方面:第一,常规性反避税条款。该条款赋予税务机关对公司不具有商业目的的关联交易安排作出纳税调整的权利。为了避免税务机关对交易价格作出不必要的调整以降低财务风险,证券公司应秉持独立交易原则,与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时,严格按照市场价格收取费用,并妥善保存相关交易的证明资料。[1]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规定,企业于年度内发生的关联购销金额在2亿元人民币以上且其他关联交易金额(关联融通资金按利息收付金额计算)在4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应按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相应的关联交易同期转移定价文档。因此,公司应编制完整的关联交易业务往来报告,在进行年度纳税申报时一并上交税务机关。第二,防范资本弱化的条款。所谓的资本弱化就是指企业通过加大债券型融资而降低权益性融资在总融资中所占比例,来增加税前扣除金额,以降低企业税负的一种行为。税法规定一般企业的关联方债资比为2:1,金融企业为5:1,超过此比例的那一部分借款将不能在税前扣除。但《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中提出了新的标准,规定尽管企业的债资比超过了规定的比例,但只要能够提供相应的资料以证明其交易的公平性,那么向关联方支付的利息是可以在税前进行抵扣的。这一点提醒证券期货公司只要能研究透彻转移定价的相关规定,并能提供同期资料,就可以对税务进行筹划,减小税务风险。#p#分页标题#e#   3、针对上市公司融资者的税收筹划。母公司与旗下的子公司进行资产置换,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达到节税的目的。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在合并纳税时,利用我国企业所得税两档照顾性税率,将盈利性好的上市公司与亏损的非上市公司进行资产置换,就可以用亏损子公司的不良资产来冲抵上市公司的应税所得额,达到税收减免的好处。   (二)营业税的筹划   对于证券期货公司的融资租赁业务,证券公司可以将融资租赁业务转换为投资业务,投资收益变的看起来不那么固定,从而避免缴纳营业税。但这种税收筹划要注意的是:税法规定投资性收益无须缴纳营业税,但是如果投资性收益一旦被确认为是固定性收益,税务机关就会将此项投资业务当做经营性租赁业务处理,按“服务业——租赁业”税目来征收营业税。此外,证券公司可以通过在名义上延长融资期限,从而减少每个纳税期限的应税营业额,从而得到延期纳税的好处。对于金融商品转让、证券经纪业务和其他业务,可以通过其他途径来补偿较少卖出价格或者手续费收入的收益,达到减少营业税额的目的,其中,补偿的方式有:以其他名义直接从对方取得资金补偿;在对方直接或者间接列支或者报销相关费用等。另外,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颁布了修订后的《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在境内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人的,以受让方或者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从2009年1月1日起执行。实施细则对此做出了说明:只要提供或者接受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即便劳务发生在境外,也应负担缴纳营业税的义务。这点对跨国证券业务的开展影响较大,证券期货公司应对境外机构与国内公司合作所带来的营业税扣缴义务问题予以关注。   (三)个人税收的筹划   证券期货行业中,个人投资者涉及到的税种主要包括资本利得和印花税两个方面。在我国现存的税收制度下,对个人在股票转让过程中的资本利得暂不征税。股票转让过程中的资本利得指的是投资者由于买卖股票的价差所产生的资本性收入。但投资股票所得的股息、红利要缴纳所得税。因此,投资者在进行税收筹划时,可以考虑将股息、红利收入转变为资本利得来减少税收。具体方法为:将每年于股票分红派息后购入的除权股票,待股票增值后,于转年派息分红前的较高价位出售。[2]这样就成功地实现了股息红利向资本利得的转变,避免所得税的产生。证券交易印花税方面,仅对股票交易征收,而国库券、企业债券、金融债券、期货等交易不征收印花税这为税收筹划提供了可行空间。投资者可以赋予股票、企业债券、国库券以不同的投资权重来建立投资组合,从而达到税收筹划的目的。   三、总结   证券期货市场作为我国资本市场的核心部分,其市场行情波动起伏较大,证券期货公司的经营业绩也随之波动,经营风险较大,因此,对证券期货公司来说,在现有的税法体系下,结合相关规定和自身经营特点,进行科学合理的纳税筹划,以降低经营风险,进而降低证券期货公司的财务风险,这一举动是非常必要并且意义重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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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税前扣除规范思考

 

工资薪金是企业成本费用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真实正确与否直接影响到企业成本利润,就税收角度而言,关系企业所得税税基,是计算企业所得税的重要因素。新的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这种工资薪金不设限的扣除方法,既符合完全成本的会计原则,又符合国际惯例,是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重大调整。然而在企业所得税征管实践中,如不加强管理,会导致虚列工资薪金支出,不如实反映企业工资薪金实际支付情况,侵蚀所得税税基。因此切实加强对企业工资薪金税前扣除的管理,对当前贯彻落实新企业所得税法具有很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工资薪金的会计处理   从2007年1月1日起,我国陆续施行财政部2006年的新会计准则。工资薪金是按《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进行会计处理的,会计意义上的职工薪酬是指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的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具体包括工资薪金、奖金、津贴和补贴,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险费(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费,非货币性福利,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劳动补偿,其他与获得职工的服务相关的支出。全面涵盖了我国现行实务中的各种职工薪酬,覆盖面较广,有别于以往的狭隘工资范围。职工薪酬根据职工提供服务的受益对象计入的成本或费用,并将应付的职工薪酬确认为负债,应由所生产产品、所提供劳务负担的职工薪酬,计入产品成本或劳务成本,应由在建工程、无形资产负担的职工薪酬,计入建造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成本,其他职工薪酬则计入当期损益。在具体的会计处理上,设置“应付职工薪酬”一级科目,然后在其下根据工资薪酬类别设置二级科目,如应付工资薪金、应付社会保险费、应付福利费、应付住房公积金等。发生的工资支出,会计处理为:借: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管理费用在建工程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贷:应付职工薪酬-应付工资薪金-应付社会保险费-应付福利费-应付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教育费二、工资薪金的税前扣除税收上的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与其有雇佣关系的职工的所有现金或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必须在坚持法定的真实性、相关性和合理性原则基础上,从以下两方面把握定位。   (一)职工范围的定位   职工是与单位存在任职或雇拥关系且其提供的劳务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劳动者。   1.与企业存在任职或雇佣关系。企业职工是指在本企业任职或与其有雇佣关系的职工,包括固定职工、合同工、临时工。任职或雇佣关系一般是指连续性的劳务关系,任职者或雇员的重要收入或很大一部分收入来自于任职的企业。也不排除临时工的使用,因为临时工是由于季节性经营活动需要雇佣的,虽然对某些临时工的使用是一次性的,但从企业经营活动的整体需要看又具有周期性,服务的连续性足以对提供劳动的人确定计时或计件工资。在实际征管工作中应结合相关的劳动法规进行界定,凡不符合相关法规的,则不予认可,相关支出也不能税前扣除。   2.与应税收入密切相关。职工所提供的劳务必须与应税收入在性质和根源上密切相关,有些职工由于其提供的劳务与应税收入无关,相应的支出就不能扣除,如应从提取的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的医务室、职工浴室、理发室、幼儿园、托儿所人员;已领取养老保险金、失业救济金的离退休职工、下岗职工、待岗职工;已出售的住房或租金收入计入住房周转金的出租房的管理服务人员;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原企业职工;虽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但企业不支付基本工资、生活费的人员;由职工福利费、劳动保险费等列支的职工。   总之,只有支付给与应税收入有关且与企业存在任职或雇佣关系的职工的工资薪金,才能进行税前扣除,与应税收入无关的职工所支付的工资薪金则不属税前扣除范围。   (二)工资薪金范围的定位   进行工资薪金的税前扣除,对于工资薪金本身的定位也非常重要,这里所说的工资薪金是支付给有雇佣关系职工的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地区补贴、物价补贴和误餐补贴。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对工资薪金的定义,可以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不包括如下内容:雇员向纳税人投资而分配的股息性所得;根据国家或省级政府的规定为雇员支付的社会保障性缴款;从已提取职工福利基金中支付的各项福利支出(包括生活困难补助、探亲路费等);各项劳动保护支出;雇员调动工作的旅费和安家费;雇员离退休、离职待遇的各项支出;独生子女补贴;纳税人按国家统一规定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按省政府批准办法发放的住房补贴、住房提租补贴和住房困难补贴以及国家税务总局认定的其它不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项目。另外,在建工程人员的工资薪金总额不得直接税前扣除,应计入“在建工程”,由完工交付使用后的固定资产提取折旧再进行税前扣除。   把握税收上的工资薪金定位,一要注意与会计概念上的工资薪金区别,二是注意与旧的企业所得税处理上的区别,过去对工资薪金,区别不同类型的企业实行不同的扣除办法,对外资企业的工资全额扣除,对内资企业实行计税工资,分别实行限额计税工资、“两率”计税工资、提成计税工资,实际发放的工资超过计税工资限额的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新颁布的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支出准予税前扣除,即在真实、合理的前提下全额扣除。   (三)非工资薪金支出的界定   职工在企业任职过程中,企业可能根据国家政策的要求,支付一定的与劳动无必然联系的其他支出,如一定的养老、失业保险等基本社会保障缴款;按照劳动保障法律的要求支付的劳动保险费;职工调动工作时支付一定的旅费和安家费;按照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要求,支付独生子女补贴;按照国家住房制度改革的要求,为职工承担一定的住房公积金;按照离退休政策规定支付给离退休人员的支出等,这些支出虽然是支付给职工的,但与职工的劳动无必然联系,因此,不属于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范围。#p#分页标题#e#   对这类收入在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上存在一定的差异,会计概念上的职工薪酬其范围较大,包括与职工服务相关的各种形式的报酬和其他支出,而税收上税前扣除范围则仅指各类劳动报酬。对非工资薪金支出虽然不能以工资薪金形式税前扣除,但可以其他形式在税前进行扣除。   1.“五费一金”的扣除,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在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直接扣除。   2.其他保险费支出的扣除,对有些特定工作,对职工的生命安全危害较大的高危行业,为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要求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的职工支付人身安全保险费,这实际上是企业为获取职工提供服务的必要支出,允许在税前扣除。   除此以外的其他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四)工资薪金税前扣除的原则及审核方法   工资薪金扣除和其他税前扣除项目一样必须遵循如下基本原则:真实性原则、相关性原则、合理性原则、权责发生制原则、合法原则、配比原则、确定性原则,在取消计税工资,对工资实行全额税前扣除后,对其合理性的审核和把握至为关键。   合理性是指可在税前扣除的支出是正常的和必要的,计算和分配的方法应该符合一般的经营常规,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常规,应当计入损益或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工资薪金支出,由于地区环境不同、行业不同、企业不同、岗位不同等,都影响着工资薪金的实际水平,对税前扣除的合理与否,很难作出一个统一的机械的标准进行界定。在实际操作中,税务机关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   一要注重市场分析。企业发放的工资合理与否,市场工资水平是唯一的尺度。把握工资合理性的标准,应注重市场分析,具体分析时应考虑如下因素:岗位责任的性质;工作时间;工作质量、数量和复杂程度;工作条件;市场情况,可比工资;职员与所有者的关系;职员的能力;企业某一特定经营场所的生活条件;职员的工作经历和受教育情况;职员提供劳动的利润水平;是否有其他职员可执行同一职责;企业过去关于股息红利和工资方面的政策;职员的工资同该职员所持有的股份额之比例。   二要注意与股息红利区别。企业的职工可能还持有该企业的股权,甚至是企业的主要股东,因此,必须将工资薪金支出与股息红利区别开来,特别是私营企业或私人控股公司,其所有者有的可能通过给自已或亲属支付高工资的办法,变相分配利润,以达到在企业所得税前多扣除费用的目的。企业支付给其所有者及亲属的不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应严格按合理性标准进行界定,超过部分应推定为股息分配,而不能作为工资薪金在税前扣除。   三要注意特殊企业人员的工资薪金水平。随着国有大中型企业工资制度的改革,企业工资将放开,由企业根据劳动力市场状况自由确定,但由于我国还处于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市场机制还不健全,国有企业没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所有者缺位还不同程度地存在,为防止国有企业乱发工资侵蚀国家税收,如部分国有企业实行年薪制,对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超高水平地发放年金,近年来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对此,一方面从税收上加强调控,另一方面国家有必要制定相关法规予以规范,限制过高的工资水平,使其与市场总体水平大体平衡。工资薪金税前扣除具体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审核:   1.核实职工人数。从企业人事、劳动工资部门了解掌握企业内部生产部门和非生产部门的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情况,重点掌握福利部门人员、基建、专项工程人员。询问有无抽调生产车间的工人和管理人员从事职工福利工作和基建专项工程。   2.复核工资薪金的核算,看其是否符合会计制度的规定。根据“工资结算单”、“工资费用分配表”,检查“应付职工薪金”科目贷方发生额的对应科目,看企业是否按不同部门、不同人员,将工资薪金分别记入有关成本费用账户。结合“研发支出———资本支出”、“在建工程”等科目借方发生额,如果企业有无形资产开发和专项工程支出,而在研发支出———资本支出”、“在建工程”等科目借方发生额上无工资薪金费用反映,则说明企业可能将无形资产开发和专项工程等人员的工资薪金计入了产品成本或期间费用,可从“生产成本”、“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科目借方发生额进一步审查。   3.注重工资薪金的异常变动。将“应付职工薪酬”账户的每月借方发生额在各会计期间相互比对,看各月是否均衡,对突然偏高的月份,找出偏高原因,结合审查“工资发放情况统计表”、“职工名册”,或到劳动工资部门查询有关资料,从而查明是否有虚列工资薪金的问题。   4.审查各种费用明细账。防止通过“应付工资薪金”以外的其他科目列支发放工资薪金、奖金、实物等。   除此之外,还要结合社保费缴纳情况、劳动合同签定情况,用因素关联的方法,对实际工资薪金支出作出完整的界定。   三、多管齐下,强化工资薪金税前扣除的管理   (一)转变观念,确保税前工资薪金扣除到位。   从“限额扣除”的政策习惯中超脱出来,树立“完全扣除”的观念,对支付给职工的合理的工资薪金给予全额扣除。在落实政策时,要纠正两种错误倾向:一是短期税收收入观,担心工资薪金全额扣除后,税基减少,税收下降,在政策执行上消极;二是全盘放任观,认为只要是企业列支在工资薪金帐上的所有支出都可以扣除,疏于管理和稽查。要做到既按新税法规定全额扣除,也要严格按政策审核把关,把握好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原则和政策的总体意图,使落实税收政策不走样。#p#分页标题#e#   (二)齐抓共管,坚持两个所得税管理相互促进。企业工资薪金支出全额扣除,不仅降低了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对个人所得税也有一定的影响。如果管理不严,势必出现两个所得税管理的漏洞,导致税收流失。在新企业所得税法运行后,我们更要加强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的管理,强化支付环节的代扣代缴和全员全额申报,建立企业和个人的双向申报制度,使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管理相互促进。   (三)综合比对,结合劳动合同掌握职工动态。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要件应当包含“社会保险”。因此,可以通过查阅、比对用人单位的职工花名册、劳动合同以及缴纳社会保险的人数,加强雇员人数真实性的控制,从而有效甄别雇员和非雇员,进而核实雇员的真实人数。   (四)健全制度,完善个人收入支付与社会保险费缴纳挂钩机制。工资薪金税前扣除改革后,有些纳税人可能会虚列人员,人为扩大工资薪金支出,如虚造工资薪金表、弄虚作假,虚增工资薪金成本,造成少缴企业所得税等。针对这种情况,应健全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明确企业用工与社会保险费缴纳的法律责任,实行工资薪金发放和社保费缴纳同步;同时控制一定比例的企业临时用工人员,对未缴社会保险费或超出用工比例的虚增工资薪金不允许扣除,这样既可以促进企业履行社会保险费缴纳义务,完善社会保障,减轻社会就业压力,规范就业制度,又可以实行工资薪金“阳光”操作,避免企业在工资薪金方面弄虚作假。   (五)加快软件开发,提高工资薪金税前扣除管理的科技含量。将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管理和企业所得税管理纳入税收核心征管软件,通过计算机软件自动生成工资薪金税前扣除的标准和可扣除限额,提高工资薪金税前扣除管理的科学性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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