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法治文化范例

前言:一篇好的文章需要精心雕琢,小编精选了8篇企业法治文化范例,供您参考,期待您的阅读。

企业法治文化

烟草企业法治文化建设内容

【内容摘要】法治文化作为法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法治社会建设的精神动力以及内在支柱。伴随法治文化的普及以及不断完善的法治烟草规划建设,现如今应如何建设烟草企业的法治文化,怎样加强烟草企业法治文化建设的内容,怎样充分将法治文化在建设行业中的重点作用发挥出来,是值得认真研究和深思的重要课题。本文从烟草企业建设法治文化的意义以及现存问题入手,结合实际探讨了如何加强烟草企业法治文化建设的内容,以期烟草企业能够将法治文化建设落到实处,为今后发展奠定良好基础。

【关键词】烟草企业;法治文化建设;加强建设内容

党第十八届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中核心思想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体目标和指导思想以及有关依法治国的一切新思路、新措施。伴随改革逐年深入,烟草行业在管理与经营等诸多方面都面临着逐年增加的法律挑战及风险。在依法治国背景下,若想将法治文化彻底深入烟草企业中,并利用法治文化推动烟草行业不断发展,烟草企业必须做到将法治文化建设到最优,为员工等深入贯彻法治文化意识以及法治文化观念,为广大消费者深入贯彻知法守法思想,令全民明确依法治国目标,学会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坚持维护法律、宪法的尊严,确保烟草企业在法律的保护中破浪向前。

一、烟草企业建设法治文化的重要意义

首先,烟草行业的目标是提升三大课题与五个形象,其基础就是烟草企业加强对法治文化的建设,烟草业需要制度以及法律的保障,从而实行两个至上,只有企业的法治文化不断建设以及完善,才能为行业目标奠定良好基石;其次,烟草行业防范并控制法律风险所需,就是加强烟草企业法治文化建设;最后,烟草企业进行法治建设是全面建设法治社会的崭新起点,是依法治国被贯彻落实的基本方针。加强依法治理,完善行业法律管理,贯彻依法治国方针,是烟草行业依法管理、依法经营、依法行政的基础,可以有效推动烟草行业健康发展[1]。

二、烟草企业法治文化现存问题

目前,烟草企业都成功建设了法治文化,但部分烟草企业法治文化建设的体系结构尚不完善,一些企业未形成有效的公司依法治理结构,具有约束力度不够、制衡缺乏、权责不清晰等突出问题,部分高层领导未能发挥宣传法律法规职责,组织机构未能将法治文化建设落到实处,导致工作人员中存在对法律不够重视现象,因此无论是法治文化的制度还是法治文化内容等方面,都令企业现有法治文化建设华而不实。究其原因,在烟草企业建设的内容方面还不够完善,仍存在诸多如下问题[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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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法治文化建设初探

摘要:国有企业法治文化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既需要对相关概念进行深入讨论,也要对存在的现实问题予以关注。在开展国有企业法治文化建设过程中,应系统谋划、统筹推进,从物质文化层、行为文化层、制度文化层、精神文化层等四个方面进行探讨完善。

关键词:国有企业;文化建设;重构

文化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反过来又积极推进社会的不断进步。相较于其他文化类型,社会主义法治文化作为一个系统性的概念提出进而被人们认知,时间并不久远,但其发展的速度和规模远远超出了人们的预知。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和国家将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努力培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提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作为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有机组成部分,国有企业法治文化建设的价值功能为越来越为人们所接受,相关的研究和探讨也逐步深入。

一、国有企业法治文化建设的内涵解析

文化一词,古已有之,最早是指培养、种植、栽培或耕种,后来逐步引申为文雅、修养、高尚之意。古往今来,人们对文化的定义各不相同,不同的人从不同的角度对文化的内涵外延进行了各自的阐释和注解。作为一种管理理论和管理方法,企业文化出现于上世纪80年代,其体系架构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而不断丰富完善。从功能上讲,在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企业文化具有潜移默化的教化引领功能,优秀的、先进的企业文化对促进企业发展起着强大的推动作用。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国有企业在推动社会发展、人民幸福、国防建设、技术进步等方面发挥的重要作用不言而喻。而在国有企业管理中,应当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将其作为国有企业的“根”和“魂”。随着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完善,国有企业法治文化在企业治理结构、经营管理以及战略规划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与其他一般市场主体的企业文化相比,国有企业法治文化具有以下显著特征:

(一)政治性。我国宪法规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是以公有制经济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这是由社会主义国家性质和我国初级阶段基本国情决定的。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国有企业作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除需要获得利润、创造价值外,还承担着重要政治职能,比如说在贯彻执行党中央决策部署、落实新发展理念、推进全面深化改革以及实施“走出去”战略、“一带一路”建设等重大战略方面,国有企业都发挥了其他经济组织不能替代的作用。因此,国有企业的法治文化当然具备强烈的政治属性,应当在理念制定、组织设定、活动实施等过程中以巩固和坚持党的领导作为根本指导方针,将讲政治贯彻法治文化建设全过程。

(二)法律性。党的十八大以来,作为一种治理方式,法治理念已逐渐深入人心。从本质上讲,国有企业法治文化属于社会法律文化建设的范畴,法律性是其基本属性之一。这就要求我们在谋划或实施法律文化过程中,必须遵循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基本规律,将公正、公正、公开等基本法律理念有机融入到文化建设体系架构中,以培育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法治精神为基本目标,着力在法治文化观念、法治文化氛围、公民法治素养等多方面进行探索,创造出一套既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又能推动企业健康稳健发展的法治建设新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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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文化建设提升企业竞争力探析

法治文化是法治精神在企业经营管理中的体现,也是规章制度、行为规范等依法治企综合措施的集中反映。企业法治文化的建立,可以渗透在生产经营的不同流程与环节中,在实现规范经营与可持续发展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企业法治文化建设,也是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内容之一。如何在企业里营造良好的法治文化环境,更是一项值得在长期实践中持续研究和深入探讨的课题。

一、企业法治文化建设的必要性

近年来,我国企业改革不断深入,面临的内外部经营环境也日益复杂多变,尤其是在面对不同体制、文化和市场中的竞争对手极限打压时,更要重视内部管理水平提升与团队凝聚力建设。企业进行法治文化建设的必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其一、企业在经营管理过程中,为了规避各种经营风险,需要在全体员工中树立依法治企的理念,并落实在日常工作中。其二、在新时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环境中,企业经营活动必须在遵循市场规则的情况下平等、自愿地进行,并形成规范的契约关系。这种契约关系也属于合作者之间建立的法律关系,受到相关法律条款的约束。如果一些企业为了追逐自身利益,通过不法经营等行为来进行市场交易,便会严重影响整个市场的秩序,对于企业自身的发展也是非常不利的。因此,需要通过法律来进行规制。其三、企业必须通过依法经营来维持自身的生存与发展。在企业内部形成良好的法治文化氛围,有利于通过法治思维的熏陶和推行来提升整体的经营管理水平。综上所述,当企业形成优秀的法治文化时,更有实力面对国内外复杂的竞争环境,也有利于持续提升企业自身的核心竞争力。如今,依法治企已成为越来越多企业家们的积极和主动选择。他们意识到,依法治企不仅是维护企业生命力的重要手段,按照国家相关法律规定治理企业,还可以更好地依法维护合法权益,保障企业经营活动正常进行。在变化多端的市场经济时代,重视法治精神的弘扬和法治理念的树立,建立日常经营风险的防范机制,使得企业逐步克服由于领导个人意愿所导致的经营误区和损失也是当务之急。同时,企业的高层管理者也希望通过规范员工的行为来提升企业竞争力,从而实现长期、稳定的可持续发展。

二、现行法律对企业管理者的行为规范

我国现行法律对于企业管理者的行为规范,主要包括刑事、行政、民事责任三个层面。第一,刑事责任。在企业经营管理过程当中,作为管理人员的企业中高层可能会受到多项刑事罪名的指控,这些罪名分别体现在出资、融资、税收、征管,以及企业上市和生产流通等多个环节。如果企业管理者在这些领域的业务关系存在跨境经营行为,还有可能面临一些域外的刑事法律指控。第二,行政责任。作为企业管理人员,如果出现了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需要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这其中包括触犯行政处罚条款的违规经营行为,以及虚假出资等相关违反企业注册事项的行为,企业的管理者会受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处罚。例如,当企业违反税收事项时,税收机关会对其进行处罚,企业自身可能面临的处罚方式包括没收一些违法收入,警告、罚款以及停产停业整顿和吊销营业执照等多种不同的方式。第三,民事责任。如果企业触犯了违约侵权、损害赔偿以及不当用工等相关民事责任的规制条款,必须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如果企业管理层违反了忠诚义务,包括建筑商业机密等,也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当企业的管理者受到这些责任的追究时,对于其个人和企业的发展都将产生严重的打击。

三、企业法治文化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在我国企业法治文化建设过程中,一些企业内部还没有形成良好的依法治企理念,高级管理人员在进行相应决策时,首先考虑的是通过利益、人际关系来达成阶段性的目标,却忽视了其中潜在的法律风险,有可能给自身和企业带来的不利影响。当前,我国企业法治文化建设主要存在以下问题:第一,企业自身法律意识较为薄弱。企业管理者不能依法进行合规经营,也缺乏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经验和能力。更有一些企业管理者在没有树立依法治企理念的情况下,出现了盲目决策,甚至通过违法犯罪的方式来获取非法利益的现象。当企业内部存在着较多的恶意竞争和违规操作行为时,这与企业管理者和员工对于依法治企理念认识不足有关联,使得企业上上下下均忽视了建立法治文化对于企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意义和价值。第二,企业法律事务人员力量薄弱。尽管我国颁布了《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并且明确规定大型企业要设置法律事务机构,中型企业也必须配备法律顾问,同时对国有企业建立法律事务管理团队提出了更为明确的要求。我国企业的法律意识还是比较淡薄,在企业经营管理当中,法律事务部门常常得不到足够的重视。实际上,在一个企业形成优秀文化的过程中,法治文化是其中的核心内容之一。一个企业要建设和形成良好的法治文化,要求企业必须注意决策之前先查询相关的法律,决策过程中不能出现违法违规行为,同时要求企业必须树立一定的责任意识,从思想上认识到自己是参与社会建设的主体,主动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只有这样,才能逐步推动企业维护生态环境、保障员工利益、促进社会和谐,营造合规合法经营的企业法治文化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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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行政工作要点

2020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十三五”规划的收官之年。全县司法行政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和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中央、省、市、县委政法工作会议精神以及省、市司法行政工作会议精神,在县委、县政府的坚强领导下,以党建工作为引领,以服务大局为根本,统筹推进依法治县,提升公共法律服务,强化特殊人群监管,为高质量推动“四个示范区”建设和维护社会大局稳定营造浓厚法治氛围,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一、以党建为引领,全面加强思想政治建设

1.把思想政治建设摆在首位。建立常态化政治学习制度,每月第一周周一为党支部集中学习日,每次党组会第一个议题为政治学习;突出学习重点,深入学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党章党纪,学原文、读原著,教育引导党员干部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确保政治方向不偏;建立“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长效机制,汇聚干事创业强大动力,巩固主题教育成果。

2.把意识形态责任扛在肩上。全面落实意识形态责任制,努力形成党组统一领导、班子成员齐抓共管、党员干部积极参与的工作格局;主动适应新形势,充分运用微信公众号、“司法惠民”官方抖音、法律服务微信群等媒体媒介,重点宣传全面推进依法治县的重大意义、新时代深化依法治县实践的主要任务和法治扶贫的好做法、新典型;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干部职工从红色基因和先进典型中汲取信仰力量;倡导文明新风,在创建文明、卫生城市中主动作为。

3.把支部建设抓在手上。自觉履行党组书记抓党建责任和班子成员“一岗双责”,全面落实基层党建质量提升行动工作部署;严格落实“”、组织生活会制度、民主评议党员制度、谈心谈话制度;高标准、严要求抓好党员发展工作;开展党员志愿服务活动和“先锋创绩”、“五星创评”等创先争优活动,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推进结对共建,大力加强法律服务行业党的建设工作,巩固提升与城市社区结对共建水平。

4.把纪律作风挺在前面。严肃党内政治生活,深化党性、纪律、法治和道德教育;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注重抓早抓小,筑牢党员干部拒腐防线;全面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完善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加强与第四派驻纪检监察组沟通联系,主动接受监督,养成在监督下开展工作的习惯。

二、以满意度为统领,全力提升法律服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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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管理中的法律风险防范

摘要:在面对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市场竞争环境时,作为市场主体的企业,需高度重视企业发展中越来越凸显的法律风险管理问题,研究法律风险应对策略。本文主要分析了法律风险的类型,阐述了企业法律风险管理的现状,并据此对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提出相应的建议,以期使企业在经营过程中有效地规避法律风险。

关键词:企业;法律风险;防范

随着我国市场调结构促发展改革的不断深入,尤其是在以后,经济发展已经进入了新的时代。随着企业自身的不断发展,企业在市场中进行的经济活动在不断增多,企业所要面临的问题也在不断增多,其中的法律风险问题也会随之增加。企业风险行为主要以金融合约、金融交易、犯罪以及不道德行为、经济主体违法等形式表现。目前,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法律环境的不断完善,企业在发展中所要面对的风险类型也愈来愈多,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中需要对法律风险加以规避,审慎地做好企业法律风险的防控工作,在企业内部做好宣传教育,提高法律风险防范意识,同时在面对瞬息万变的外部市场环境时,更要把控好企业的法律风险管理,为企业的健康发展、不断壮大保驾护航。

一、企业法律风险概述

(一)企业法律风险的概念

在竞争激烈、变化多端的市场中,企业要想生存和发展,就需要面对各种风险,我国出台的《中央企业全面风险管理指引》将企业风险划分为战略风险、财务风险、市场风险、法律风险、运营风险。企业法律风险,是指根据法律法规或合同约定,由于企业外部法律环境发生变化或法律主体的作为及不作为,而对企业产生负面法律责任或后果的可能性。跟其他的企业风险相比较,企业法律风险的发生是因法律法规、合同约定引起,风险的发生具有可预见性,发生领域具有广泛性,发生结果具有强制性。因此在所有风险种类中,企业最需要规避的是法律风险。

(二)企业法律风险的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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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学术与法治思考

 

我国改革开放以来三十年的民法学研究,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从实行改革开放的1979年到1986年民法通则的制定。在这一阶段,值得关注的研究有:   1.开展了民法与经济法的论战。我国是一个没有民法传统的国家,几十年的计划经济不仅决定了我国的经济体制形态,而且对学术观念也造成了很大的影响。1979年8月在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举行的理论座谈会上,对民法与经济法的关系出现了大的争论。较为强力的观点认为民法只处理百姓之间的私的关系,例如婚姻、继承、生活借贷等,而企业之间、企业与百姓之间的关系属于经济法的调整范围。王家福先生和终柔先生等则力主民法的基本法地位。1980年王家福先生等《我们应该制定什么样的民法》,伶柔先生在西南政法学院师资培训班上宣扬民法的调整对象为商品经济,他们的观点逐渐为大家所接受,并最终确定了民法在中国社会生活中的基本法地位。其直接影响,就是民法通则对民法调整对象的明确规定。   2.集中讨论了国有企业财产权性质。从1980年开始,针对经济体制改革对企业的减税让利、简政放权、扩大企业经营自主权的政策,学者们试图从法律的角度提供解释,提出了占有权、相对所有权、用益权、部分所有权、企业法人财产权、企业法人所有权、商品所有权、企业经营权等十几种观点。此一讨论一直持续到90年代初。企业法人所有权说逐渐为大多数学者和立法所接受。对各地推行大包干合同制、企业经营自主权等,学者进行了调查,并提出了法律建议。   3.学者对民事主体制度给予了较多的关注,说明改革开放对民事主体制度的冲击和影响。   婚姻继承法的研究成果较多,表明学者的关注点还受制于社会生活和立法的现实。   这一阶段民法学研究的特点,一是涉及的主要是传统学科,且大多为制定某个法律的建议(重要性、必要性、主要框架等),较为宏观,对于具体制度和理论体系的关注不够。二是学者有很强的社会责任心,密切联系中国改革开放的实际,试图为改革开放提供理论说明和法律制度方面的指引。三是注意引经据典,且大多以马列著作作为立论根据,引证的资料80%以上为马列著作。另外,引证较多的还有苏联民法理论,说明苏联的民法理论还占据统治地位。当然,当时客观上对西方国家的法律理论和法律制度了解不多,主观上对资产阶级法律理论的抵制倾向也是一个原因。   第二阶段从1987年到1999年。此一阶段民法学研究的基本情况是:   1.对民法典的研究较为兴盛。主流学说强调民法理论和制度的普适性,以西方知识体系为基础,较少关注中国传统文化和中国的社会特点。在物权法方面,学者开始关注所有权制度的研究,随后扩及物权法的诸多具体制度。1995年,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课题组发表《制定物权法的基本思路》,对开展物权法的研究起到了促进作用。债法的研究不断深人。学者对合同法三足鼎立的批评日益高涨,并提出应当制定统一的合同法,最终使国家决定修订经济合同法,并委托学者起草统一的合同法,使我国市场经济有了统一的交易规则。侵权法的基本原则和制度的研究也开始兴起。而婚姻继承法的研究逐渐萎缩。   2.建立我国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主张受到关注。1993年初,谢怀拭先生发表了《论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民法经济法体系》一文。当年,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课题组发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思考和对策建议》,使人们注意到零敲碎打式的立法(成熟一个制定一个)对我国的改革开放可能是不利的。学者的注意力逐渐转向了法律体系的构建,随之研究的范围有所扩大,几乎涉及到各种重要的民商事法律制度和法律理论。   3.外国的法律制度和理论被大量介绍和引进,比较的方法成为研究中使用的主要方法,也成为最时尚的做法。从90年代初开始,对西方国家的理论和制度文献的使用开始大量增多,马列著作的引用则大幅减少。学术规范(至少是形式上的规范)开始受到重视。   第三个阶段:21世纪以来。本世纪初,我国统一合同法开始施行,物权法的制定紧锣密鼓地进行,民法典的制定也见诸立法机关的行动,这使得民法学研究欣欣向荣,似乎所有该研究的问题都有所涉及。而其中,围绕着法律的制定以及新法律和新制度的研究成果最多。   对合同法的研究呈逐年递减的态势。学者的研究兴趣逐渐转向物权法。特别是物权法制定过程中出现了对“平等对待,一体保护”原则的不和谐主张导致物权法的推迟出台,社会上百姓对于物权法的强烈期待,更激发了人们研究的兴趣。其后,侵权责任法的制定提上立法日程,对侵权法的研究也成为热点。   近几年,学者对于中国问题的关注度有所加强。实证研究(包括社会调查和对中国法院判例的综合分析研究)的成果时有所见。随着对外交流和长期出国访问的学者的增多,对外国法律理论和制度的介绍变得较为准确和全面。法律文本的简单比较有所减少,结合外国判例进行分析和说明的文章有所增加。   如果换一个角度,我国三十年的民法学研究也许可以说经历了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在对外国的法律理论不够了解的情况下,学者充分地关注中国问题。这个阶段大致持续到1986年民法通则的制定。第二个阶段,是介绍、引进国外的法律理论和制度,并以外国的法律制度和法律理论作为提出论点、分析和解决中国问题的主要根据。而新阶段(认真细致地研究中国特有的问题并创造出解决中国法治问题的理论和制度体系),可能刚刚开始。   总体而言,三十年的民法学研究为我国的社会发展和法治建设作出了重大贡献。其主要表现就是促进和推动我国制定了主要的民事法律,民法学的体系也基本建立。但毋庸讳言,民法学也存在诸多值得认真思考的问题。这些问题如果不能引起重视并得到解决,我国的法学研究将不能顺畅发展。概括起来,现存的问题大致有:#p#分页标题#e#   第一,对中国社会现实了解不够,对老百姓的真正利益和法律需求了解不够。例如土地,特别是农村土地权利问题,东西中部、经济发达与欠发达地区的农民对于土地的权利要求不可能相同。而不少研究者在外国的法律制度和法律理论的框架下寻找解决方案,试图设计出统一适用的权利配置方案,这自然无法得到社会包括农民的认同。学者提出的法律草案建议稿与立法机关最终通过的法律文本在内容上出现重大差异,其中一个原因也许就是学者更多地关注法律的体系性与逻辑性,和中国的社会现实有一定差距。学者和司法实务工作者距离的拉大似乎也表明了这一点。   第二,对中国特有的问题关注不够,缺乏问题意识,尤其是缺乏中国问题意识。我国有着与其他国家不同的政治制度、经济制度、意识形态和历史文化传统,我国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还处于社会转型阶段,社会及其成员对法律的需求、法律所能发挥的作用以及发挥作用的方式一定与外国不同。在外国的法律制度或者法律理论上视为当然的事情,在我国现阶段却不尽然;我们现在面临和需要解决的有些问题,在别的国家甚至不可能出现。对这些极具特色的问题进行研究,提升并纳人到中国的法律理论体系,本应当是学者的使命和贡献,然而,有不少学者或者忽视、或者以政治敏感性为由回避对中国问题特别是重大问题的研究。   第三,对法律实际运行情况关注不够,重视立法建议而缺少对法律实施机制和效果的研究。   长期以来,学者的研究重心是法律制定。大多数研究成果的落脚点在提出立法建议。是否提出立法(或者修改法律)的具体建议甚至成为评价学位论文价值的一个标准。以法律制定为中轴的研究兴趣抛物线形态也证明了这一点。学者对于法律的实施及其效果少有问津,对法律制度如何作用于社会生活关注不足,表现在研究中对法院裁判文书这一重要研究素材的忽视。近几年这种状况虽有些许改变,但只是一个好的开始。我认为,中国法学研究成熟的一个重要标志,是有相当一批学者把研究兴趣转移到对“活的法律”的研究上来。   第四,研究方法相对贫乏,对经济学、社会学、管理学、伦理学、心理学等缺少掌握。学者驾轻就熟的比较方法的使用问题最多:一是比较的素材不可靠。不少学者在进行比较时,一方面对外国某项法律制度的产生背景、适用状况、实施效果不甚了了,另一方面对我国相关法律制度的立法背景、立法精神及其实施状况也并不了解。二是判断优劣的标准不科学。不少学者以西方发达国家的法治作为判断优劣的标准,把外国的法律理论和法律制度当作定理来衡量中国的法律制度;当发达国家之间存在不一致时,就以我们“似乎了解”的那个国家作为标准。三是比较的目的似乎主要是为了批判我国的相关制度。与此同时,实证方法在我国法学界却被忽视。多数学者习惯于埋头做案头研究。没有实证资料将可能使我们的研究建立在既不了解我们所推崇的外国、又不了解我们想要改造的中国的情况的基础之上。而其他研究方法的欠缺,则影响着研究的广度、深度和视角。   第五,学术规范方面,学风浮躁,功利主义风气弥漫,重课题轻兴趣,精品意识淡薄。现有的学术研究管理体制、学术成果评价机制以及命题作文式的课题(项目)制,在客观上无疑起着不良的引导作用,但学者的学术心态也是一个重要原因。在引注方面,失范现象较为常见:一是为引注而引注。一篇文章引注几十上百个,其中有许多大部头的外文书,作者是否都仔细读过,值得怀疑。二是大段援引外国人的观点,并以其作为文章说理逻辑的大前提。三是有选择地引用,只引和自己的主张相同的观点。四是喜欢引用外国思想家和哲学家的语录,法学家的观点则较少引用。应当特别注意的是,现在甚至出现了伪造引注的现象。另外,学者间的学术争论没有充分开展,难以形成学术焦点,研究的深度受到影响。   故此,我以为我国的法学研究现在面临着转型问题。当着我们对外国的法律制度和法律理论有了较为准确和全面了解的时候,特别是当着外国的制度和理论在用来解决中国的某些实际问题时已经显得捉襟见肘甚至无能为力的时候,再简单套用外国的制度和理论来为中国法治提供解决问题的方案,显然已经不合时宜。就学术发展和学术贡献而言,我们不能永远跟在别人的后面,永远当别人的学生。如果说外国的法律学术属于人类的文化遗产可以被我们所继承,我们为什么不能创造一些让外国人继承的法律文化遗产呢?上世纪末,在《法学研究》编辑部与其他单位联合举办的研讨会上,有学者认为,不要追求有中国特色的法学,或者说不必刻意追求有中国特色的法学。有学者认为法学太过强调为社会实践服务,会忽视学术本身的问题,认为如果一切研究都首先考虑能否被人民和政治家接受,就会使研究偏离学术性。这些说法无疑有其合理性。但法学是应用性很强的学科,它首先应该用于、而且能够解决我们自己的问题。社会有其自己的体系,生活有其自身的逻辑。法律理论的体系和逻辑应当尽量靠近社会生活的体系和逻辑,否则其科学性就会大打折扣。外国的法律制度和法律理论体系应当借鉴但不一定要因循。也许,在我们研究和解决中国问题时提出的理论和设计的制度相互之间有着体系上的若干不协调(其实并非不可避免),在制度理论和制度建构较为丰富和完备时,我们完全可以在法治的原则和精神的统领下,从体系和逻辑上尽可能将其理顺。不可以认为外国人为我们提供的是完美和唯一正确的法律理论和法律制度的逻辑体系,否则我们的任务就可以简化成为翻译、介绍、注释和内容填空。   我以为中国的法学研究的转型,简而言之大致在以下几个方面:1.从单纯的理论构建转向宏观法治对策研究(非微观对策)。2.从单纯的案头研究更多地转向实证研究。3.从立法研究更多地转向解释论研究。4.从对法律制度的逻辑批评转向效果评判。5.从封闭的、单兵作战的研究方式转向讨论和争鸣,进行不留情面的学术批评。   当然,目前的学术研究管理体制和学术成果评价机制也应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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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下卓越法治人才培养机制探究

摘要:“互联网+”时代卓越法治人才应具有“德才兼备”“知行合一”“志存高远”的新时代内涵,但目前我国在高校法学教育过程中存在目标定位不明、培养体系不科学、师资力量不强等问题。只有“因地制宜”准确定位法治人才培养目标,优化学科体系建设,协同育人,打造中国特色的卓越法治人才培养共同体,才能回应依法治国的战略要求。

关键词:“互联网+”;卓越法治人才;培养机制

为深入贯彻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精神,贯彻落实在中国政法大学考察时重要讲话精神,《教育部关于加快建设高水平本科教育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能力的意见》提出,“建立起凸显时代特征、体现中国特色的法治人才培养体系”[1]。该意见明确所处“互联网+”当下,高校法学教育应围绕着卓越法治人才这一总目标进行培养机制的改革和创新。

一、“互联网+”时代卓越法治人才的涵义

(一)卓越法治人才应“德法兼修”,具有坚定的依法治国理想信念

强调,一个国家、一个民族、一个政党,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必须树立和坚持明确的理想信念[2]。有什么样的理想信念,就会形成什么样的价值观,走什么样的道路。那么,当下法律人的理想信念是什么?2017年在中国政法大学发表的重要讲话“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一项长期而重大的历史任务,要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坚持以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为指导,立德树人,德法兼修,培养大批高素质法治人才”[3],明确了推进依法治国的高素质法治人才应“德法兼修”,重在“德”。因此,卓越法治人才的理念信念就是牢固树立依法治国的理想信念,必须信仰宪法法律、捍卫公平正义,做法治建设的实践者、法治进程的推动者、法治文明的传承者。

(二)卓越法治人才应“知行合一”,具备建设法治国家的职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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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风险管理问题分析(7篇)

第一篇:经济下行企业资金风险管理策略

一、经济下行影响到企业资金管理

1.经济下行不可避免。

众所周知,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宏观经济得到了突飞猛进的发展,但是现在却遭遇了经济下行的趋势。就我国近几年经济增长分析可见,2013年一季度的国内生产总值的增速为7.7%,2014年一季度的国内生产总值的增速为7.4%,而2015年一季度的国内生产总值的增速为7.0%,事实证明经济下行是当前必然趋势,且不可避免。全球其他发达国家的经济也出现了这一现状,日本与韩国等国家的经济在二、三十年内得到了高速的发展,但经历高速发展之后也逐渐步入中速发展阶段,经济的增长速度相比高速阶段下滑了30%。种种现象都表明全球经济发展速度不断下降,我国经济发展也不例外,因此当前我国企业均面临着较大的经济下行压力。

2.企业会受到何种程度影响。

随着经济下行压力的不断增大,必然使企业资金风险面临着更大的风险和挑战,具体表现在三个方面。

2.1发生风险的概率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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