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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普法法制教育论文
一、在乡村开展法制宣传工作的意义
(一)法制的积极影响
尽管法律能够公平公正地衡量和评断社会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触犯法律法规的行为予以严厉打击,其作用的发挥还需要法制宣传这一前提。法律不被了解和遵守,将会变成一纸空文。乡村相对于城市,物质条件十分匮乏,人们获取知识的渠道和途径较窄,无法及时运用法律思维思考问题,自然也无法分享法律人人平等、保障合法利益的光辉。法制宣传能够开拓乡村人民的视野,将法制积极、正面的影响引入乡村人民的生活中。
(二)乡村法律纠纷日益增多
随着经济迅速发展,农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现象越来越频繁。例如农村的婚姻家庭继承方面,女性的婚姻自主权常受侵犯、家暴问题、遗弃弱势家庭成员、子女的抚养权的争夺、财产的分割问题等,面对这些法律纠纷,大多数农民只能根据当地习俗解决或是不了了之。
(三)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要求
我国在治国理政上实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全面”二字要求将法律普及全国,从城市到乡村,从知识分子到农民。宣传法律,树立公民的法治意识和公平意识,营造一个积极的社会法律实践氛围。反之,不普法,随后又用人们不知道的法律约束民众,法律的威严就有瑕疵。
大学语文教材选文编排问题
摘要:我国高校大学语文教材选文存在顾此失彼、逻辑不当等问题,削弱了大学语文课对大学生基本语言能力和人文情怀的培养。这些问题产生的原因有范式惯性束缚、基础性研究不足、中文专业本位意识束缚、过分追求形式创新等几个方面。
关键词:大学语文教材选文;编排架构;逻辑;原因探析
选文作为大学语文教学中教师授课的基本依托,长期以来,一直在教材中占有极为重要的地位,而选文的不同编排类型体现了教材编者不同的施教理念和引导倾向,客观地分析这些编排类型,有助于把握当前我国大语教材的整体状况,也便于清晰的梳理不同的教材存在着的类型问题。
一、当前大学语文教材选文的编排类型分析
30年来我国大语教材选文部分的编排架构有以下五类:
(一)“文学史”型
该体例以“徐中玉华东师大本”初版为代表,使用时间长,影响大。教材选文一般由中国古代文学若干加中国现当代文学若干加外国文学作品若干组成。在古代文学部分,往往以文学史发展为线索按朝代先后在每一时段里选若干代表作品,如先秦阶段多取散文名篇、《诗经》里的诗,其他各阶段不外乎诗、文,(宋代加进词,元代加进杂剧或散曲,明清加进小说)若干。
法学类教学创新讨论
作者:李文沛 单位:中国劳动关系学院
一、法学教育模式述评及我国存在的问题
(一)法学教育模式概述
谈论法学教育,必须关注法学教育的模式问题,世界各国目前主要有两种类型:一种是以英美法系为代表的实践型模式,该模式将法学教育设置于研究生阶段,以案例教学、专题研讨、模拟辩论为特点;另一种是以大陆法系的德、法为代表的学术型模式,这类国家一般在本科设置法学专业,不要求学生具有其他学科的知识背景,着重对法学理论和立法原理等基础性知识进行讲授。中国目前的法学教学模式,基本上符合大陆法系模式的特征,只是近年来随着两大法系的相互学习借鉴,中国的法学教育也吸纳了案例(判例)教学等具有鲜明英美法系的教学方法,同时也发展出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等具有特色的内容。中国目前的教学模式,是将法学设置为本科、硕士、博士三个主要梯度,在本科教学阶段突出基础理论的学习,而在后面的硕士、博士阶段则分情况进行实践型和学术型人才的深入培养。
(二)我国法学教育模式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目前我国法学教育模式中存在的问题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1.法学教育双重任务的失衡导致与法律职业要求严重脱节。我国现行法学教育承载着职业精英教育与民众普法教育的双重任务,实践中法学教育内容和方法等各个环节都鲜有体现法律职业相关要求,更多追求的是普法式的或是学究式的理论教学,导致法律职业能力培养严重缺失,这一问题直接体现在法科毕业生的就业难上。《2011年中国大学生就业报告》公布的数据表明,2010届本科毕业生就业率最低的专业是法学。可以说,法学毕业生就业能力差的原因很大部分应归于职业技能缺乏。
高职院校学生法制教育问题分析
一、高职院校学生法律素养现状
本人自担任辅导员工作以来,发现自己所在学院的学生法律意识相当淡薄。在例行班会中,我时常召开以法制教育为主题的专题讨论,从中发现非常多的问题,比如大部分同学知道怎么样是违法,但并不知道违反了什么法。而甚至有小部分同学,根本不懂怎样做是违反了法律法规,更不知道法律法规的具体内容。同时我在担任法律相关选修课任务时,也大面积接触了全校学生,通过课程上的互动,也发现同样的问题。总结下来,高职院校作为专科层次的高校,起点相对于本科院校较低,但又没有跟本科院校一样开展《法律基础》必修课程,从而导致目前的现状。
二、目前高职院校学生法制教育存在的问题
1.与本科学校相比,三年的学制时间限制了许多基础课程的开展。
高职学生的基础同本科院校的学生相比还是有一定的差距,从而导致了他们在大学里需要学习更多的基础性课程,如高等数学、大学英语和应用文写作等课程,加之较本科院校相比本来就少一年的学习时间,这样就直接导致部分课程被删减,最终变成基本没有任何法律课程的开展。尽管有少量相关的选修课程,但课程时间非常有限,受众面窄;并且能讲授的法律知识也仅仅限于皮毛,没有足够的课时为学生传递系统的法律知识,故而并无明显效果。
2.校园中法律知识的宣传和氛围营造欠缺。
在大部分本科院校中,开设有法学院和各类型的法律专业,因此在校园中时常有相关专业老师及学生组织开展的法律知识普及讲座和宣传活动,给有学习兴趣的同学提供了很好的平台,并且在全校范围内营造了普法、学法的良好氛围,学生能在潜意识中得到教育和影响。而在高职院校中几乎没有任何相关法律主题的推广活动,导致同学们只能局限于自学的状态。同时最多的相关知识来源于网络和报纸新闻等,而绝大部分同学并无阅读和学习的主动性。
教育管理理性化发展探究
摘要
现代化迅速发展背景下,知识创新等日益崛起,使得社会对高等人才的需求急剧上涨。对此,国家越来越重视教育事业的发展,力图将教育事业融入到社会的方方面面,让教育事业带动其他行业优速发展。而教育事业的发展离不开教育管理理论的指导,教育管理理论的现代化发展是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为教育事业的新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但是在现代化发展过程中也会存在很多不足之处,我们力图通过分析教育管理理性化发展这一主题来发现并探讨解决这个问题的路径,目的在于让教育管理理论更完善地去指引我国教育事业的正确发展方向。
关键词
教育管理;教育现代化;教育法制建设
1教育管理的现代化发展阶段
现代化不仅是经济和技术指标等物质标准上的现代化,还是社会关系、社会结构的现代化和人的观念、心理、人格上的现代化,而管理现代化就是把管理工作信息化和最优化。①教育管理现代化内容应该包括思想现代化、组织现代化、方法现代化和管理手段的现代化。我国教育管理领域的现代化发展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为20世纪30-40年代,我国一些崇尚民主与科学的教育理论工作者指出教育管理要致力于达到民主性、科学性和专业性阶段。第二个阶段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在学习了苏联先进教育理论、办学经验后,进行了多次改革,取得了明显的成绩。第三个阶段是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在教育要面向现代化、面向大众、面向将来的号召下,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教育法律,教学方法、教学设备等也进行了改革,同时在20世纪90年代提出了由“应试教育”向素质教育转变。这些发展为我国教育现代化和教育管理现代化奠定了基础。目前教育管理现代化由注重功能管理转变为注重学校效能管理,由优化单部门管理转变为整体优化的管理,由重过程监督转变为对教职工的热情、责任心等的激励式管理,由制度、严谨的管理转向权变、灵活的管理方式,是制度化与科学化相结合的管理方式。教育管理理论的现代化发展既产生于现代社会,也是在传承和发扬我国传统管理理论实践等基础上的新发展。
2教育管理的理性化特点
高校法治文化建设和道德建设研究
摘要:
自十八大以来,依法治国的道路逐渐展开,根据我国国情,要实现法治国家的伟大目标:应当进行全面的普法教育,把法治文化建设和道德文化建设有效地结合起来,提高全民族的法律意识。高校作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的摇篮,在对学生进行思想道德教育的同时将法治建设贯穿其中,增强学生的法治观念,是历史经验教训的总结,是实施依法治国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是大学生综合素质提升与发展的内在要求。所以,在高校的教育中不能简单的进行法治教育或者道德教育,应当对二者进行革新,主要体现在使其相结合,共同推动高校教育事业的发展。
关键词:
高校;法治文化建设;道德建设;革新
一、法治文化建设和道德建设的联系
高校法治文化建设可以让学生了解更多的法律知识,逐渐的形成一种法治观念,并且通过提高学生的法治素养塑造学生的法治精神,从而使得受教育者自觉形成良好的法律行为和习惯。道德建设则是让大学生提高自身的思想道德建设,形成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世界观,提高学生的道德觉悟,增强道德素养,从而做出符合道德的行为。通过对高校法治文化建设和思想道德建设,可以从道德和法律两个方面来提高学生的综合素养,令他们在日常的生活中做出的一系列行为符合法律和道德,减少违法犯罪的存在。在当前的政治形势之下,进行高校的法治建设和道德建设的结合不仅符合依法治国的方针政策,而且与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策略也是相联系的。
(一)高校法治文化建设以道德建设为基础
大学生网络法制教育开展思路
概念界定
网络:目前学者们对网络的定义主要存在两种倾向。一种观点认为网络主要指狭义上的互联网网络;另一种观点认为网络不仅包括互联网网络,而且还包括现在各种各样广泛流行的手机移动网络。网络作为一种时代的产物,其具有快捷性、开放性、共享性、互动性、虚拟性、平等性等特点。法制教育:中国学者认为法制教育是指通过各种各样的教育形式与手段,使公民知法、守法、用法,培养和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与法律素质,形成守法、用法与护法的良好习惯,树立法律至上的权威。有学者认为高校法制教育是指高等院校对非法科专业的学生进行的有关法学理论和法律知识教育。而有学者则强调高校法制教育是高等院校以国家法制教育方针为指导,结合学校具体情况对在校学生进行有计划、有目的的法制教育活动。笔者认为大学生法制教育是指高校在实施思想政治教育的过程中,对在校大学生开展有计划、有目的、有组织的法制教育活动,其以提升大学生法律意识,培育大学生法律信仰,增强大学生社会法治观念为宗旨,从而培育“知法、懂法、守法、用法、护法”的21世纪合格大学生。
国内外相关领域研究状况和发展趋势
随着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与完善,网络教育已经成为国外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新方向。而利用网络对大学生进行思想教育和意识形态教育已经成为西方国家的共识。在国外的学校教育当中,法制教育一般包含在政治教育之中。在美国的法制教育中,注重加强大学生对民主、平等、自由等思想观念的传授,利用公民课比如“制度—社会结构”等重要课程传播美国的政治制度、社会制度及其优越性,让大学生自觉喜欢与认同美国。美国除了开设必要的学校课程以外,还非常注重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以提高大学生的思考与实践能力为目的,综合运用宗教仪式、政党宣传、社区服务以及网络媒体等途径来开展大学生的法制意识教育。在明治维新后日本就存在了法制教育,早期主要通过专门的私立法律学校来传播法律意识,而日本现代的法制教育主要起源于早期的私立法律学校。日本根据高校法制教育的不同需求,制定各种法制教育目标。日本把法制教育囊括到政治教育之中,采取灌输式法制教育手段来传授法律知识。法国主要是利用班级和学校的生活事例以及生活中的违法犯罪行为来开展大学生法制教育,老师在传授法律专业知识的同时更加注重培养大学生树立法律信仰。美国著名法学家哈罗德•伯尔曼曾经说过:“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将形同虚设”。德国高校把法制教育规定为一门辅助性的课程,学生在不同阶段接受不同程度的法制教育。澳大利亚法制教育注重把大学生的素质教育与职业教育有机结合起来。新加坡的法律制度较为健全,至今还保留了许多古时候使用的严刑峻法,其把法制教育贯穿于公民教育与道德教育中。在大学生法制教育当中,新加坡以提高学生法律意识与树立法律信仰为出发点,其利用各种各样的形式(如广播电视,网络媒体等媒介)进行法制教育。纵观西方发达国家的大学生法制教育,其共同的发展趋势是把法制教育融于公民教育与道德教育当中,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介进行大学生法制教育,并且注重学生的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能力,把培育大学生的法律意识与法律信仰作为法制教育的出发点。
大学生法制教育是一项培育大学生法律意识,增强大学生法律观念,树立大学生法律信仰的教育活动,其在本质上属于德育的范畴,不仅仅是单纯的法律知识教育。对于法制教育的性质,不同学者对此持不同的看法。1997年学者陈大文认为大学生法制教育属于法律知识的教育,在性质上属于智育的范畴[2]29。2004年学者韩世强认为高校法制教育不应该包含在道德教育范畴里面。道德教育与法制教育不能互相从属。为了实现法制教育的目的,必须要建构一个属于法制教育自己的独立体系,并且要不断完善其法制教育活动的安排[3]112。2006年学者张宝成认为把法制教育认为是学校德育的组成部分会否定法制教育的重要地位。德育概念其本身并不包括法制教育的内容[4]35。中国的大学生法制教育最早可追溯到20世纪80年代。1995年,国家教委与司法部等部门出台的《关于加强学校法制教育的意见》就明确规定了高校法制教育属于德育教育的范畴。从1985年开始到2011年,在全国范围内中国先后开展了六次普法宣传教育活动。2010年7月在中国通过的《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中明确提出开展普法教育,全面提高师生员工的法律素质和公民意识,自觉形成知法守法的良好习惯,做遵纪守法的楷模。2011年3月,中共中央与国务院转发的《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六个五年规划(2011-2015年)》明确提出了要创新法制教育的途径与方法,充分运用互联网等传播手段丰富法制宣传教育的形式和途径,同时要加大高等学校普法教育力度,加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的教育力度,积极推进法学师资队伍建设和法学教育教材建设,引导高校学生逐步牢固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2011年4月,在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中规定了要充分发挥移动通信、互联网等新兴媒体的特点和优势,积极开展中国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2011年8月,在教育部印发的《全国教育系统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六个五年规划(2011年-2015年)》的通知中明确提出了要不断创新法制教育的方法、途径,在利用好课堂教学主渠道优势的同时,整合多种法制教育的资源,利用现代多媒体信息技术手段,把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把学习法律知识与法治实践相结合。其也进一步明确了对高等院校非法学专业学生学习法律知识的教学要求,鼓励高等院校利用法律基础课的教学方式,开展一项旨在提高大学生法律素质,培养大学生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教学课堂改革,提高大学生法制教育实效性。从过去以及近来的一系列文件来看,党中央、国务院非常重视大学生的法制教育工作,特别强调高校要创新法制教育的方法与途径,充分重视和利用网络等传播手段来增强大学生法制教育的针对性与实效性,从而进一步增强大学生的法律意识。
随着网络技术在高校中的普遍应用,网络与法制教育的结合已经成为大学生德育教育的一种新方式,但是二者的结合时间并不长,在此方面的研究还不是很多而且也不够深入。虽然中国大学生的法制教育与网络的结合尚处于起步阶段,但有很多学者已经认识到大学生网络法制教育已经成为一种趋势。常磊在论文《大学生网络法制教育问题研究》中,阐述了网络法制教育包含两层含义:一是指利用网络等传播媒介进行大学生法制教育;二是指要求大学生学习与掌握有关网络方面的法律法规,规范网络行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远离网络违法行为,坚决同一切网络违法犯罪活动做斗争。同时在介绍网络的主要特征、大学生网络法制教育的内容和意义的基础上,阐述了造成大学生网络失范行为的原因,最后从政府、学校、教师、大学生的角度提出解决问题的相应对策。他提出网络技术的发展以及互联网的不断普及,使网络已经渗透到大学生学习生活的各个方面,网络与大学生法制教育的结合是一种需要,同时也必然是社会发展的趋势[5]32。任莉莎在论文《我国高校网络法制教育实效性研究》中,以高校网络法制教育的实效性与途径为研究对象,在深入论述高校网络法制教育实效性的理论基础上,分析了高校网络法制教育实效性不强的表现,阐述了制约高校网络法制教育实效性的各种因素,从教育、网络、社会环境三个方面探讨增强网络法制教育实效性的具体途径。该学者认为要提高高校网络法制教育的实效性,必须要转变法制教育观念,充分利用网络阵地与网络信息,加强网络信息资源的开发力度,采用网上网下联动的形式,培养一支大学生网络法制教育的优秀队伍[6]33-44。寇玉生、尹忠恺在《高校法制教育网络化研究》中指出传统高校法制教育具有枯燥单一、定位不合理等缺点,分析高校法制教育网络化的必要性及优势,最后提出实现高校法制教育网络化的途径。两位学者认为要将传统法制教育模式与网络化充分结合,共同发挥作用[7]246-248。郑小敏、乔鹏、邢姝、戚雯在《网络负面新闻对大学生法制观念的影响及对策研究》中通过对网络环境影响下大学生法制观念的调查,分析大学生在网络负面新闻消息的影响下其法制观念的特点与现状,并对未来高校的法制教育工作提出了对策和建议。他们认为法制教育是提高大学生法律素质的直接途径,只有充分整合整个社会的力量,才能提高大学生的法律意识与法制观念,才能更好抵制网络负面新闻的不良影响,进而减少和预防各种违法犯罪活动,不断树立法律权威,从而提高整个民族的法律素养与法律信仰[8]136。#p#分页标题#e#
公民意识培育中青少年法律教育问题
摘要:建设法治国家首先需要具备成熟的公民意识,它是衡量国家现代化的一个重要标尺和重要标志,青少年法律教育在公民意识培育中起着基础的、核心的作用,在青少年综合素质培养体系中占据重要地位。
关键词:公民意识培育;青少年;法律教育
一、基本概念的界定
(一)青少年的概念
“青少年”界定标准有很多,生物学、心理学、教育学以及法学等各有标准。但总的来说,起止时间非常接近,一般意义上青少年,结合生理学、心理学和法律规定上来讲,即是年满十二周岁但未满十八周岁,处在儿童时期之后、成年人之前的年龄阶段的特定人群。“公民”并不是中国特有词汇,而是从西方引入,属于泊来词,雅典的“公民大会”早已被世人熟知,而公民一词在拉丁语中是civis,在希腊语中是polites,本身就来源于希腊城邦,并被古罗马帝国所沿用,其最初的涵义是“属于城邦的人”,基本意思是属于罗马共和国或者雅典城邦的成员。当时,人被分成两类,“希腊人和野蛮人,自由民和奴隶,公民和被保护民,罗马的公民和罗马的臣民[1]”。亚里士多德堪称希腊哲学的集大成者,他对古希腊城邦的公民问题进行了最早的梳理,提出了最早的公民理论,是现代西方公民理论的源头。其观点则是“公民是同时统治和被统治的人[2]”,认为公民既是进行社会统治的主体,又是社会统治的对象,享有政治权利是公民身份最主要的标志,他指出:“一个正式的公民应该不是由于他的住处所在,因而成为当地的公民…全称的公民是‘凡是参加司法事务的治权机构的人们’。[2]”古希腊城邦所称的公民身份,实际上是一个拥有特殊权力的阶层,当然奴隶们是没有这个资格的,带有很强的阶级性和不平等性。现代社会,获得公民身份,不再受出身、地位、财富等外在因素的影响和制约,普遍化为具有某个国家国籍的人。如我国《辞海》里对公民的定义是:“具有本国国籍,并依据宪法和法律规定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3]”所以现代意义上的公民,即是那种通过广泛的参与政治事务而实现个人的自由和自主性,具备了法律规定的身份或资格,在法律面前都享有同样的权利,履行同样的义务的人。公民教育则是“指培养公民对国家制度、法律制度的合理认同,树立公民民主法治精神,养成公民现代道德信仰,实现公民主体道德自觉与自愿守法相统一的社会实践活动[4]。”
(二)公民意识培育的概念
公民意识核心是公民身份意识,是公民自觉地将对国家的归属感和忠诚感、对法律权利义务融为一体的自我认识,其基本内容应当包涵以下内容:正确的国家和民族意识、统一的权利和义务意识、强烈的平等与公正意识、深刻的道德与文明意识和现代的自由与法治意识,并将这些意识内化为自我的慎独与践履。公民意识培育顾名思义就是培养公民关于主体意识、权责意识、法律意识、道德意识等为基本内容的教育体系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