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监测中正确使用环境标准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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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监测中正确使用环境标准探究

【摘要】经过近四十年的发展和完善,我国的环境标准已形成了“两级五类”的完整体系。基层监测人员在执法监测中对环境标准的选择,要结合环境影响批复和污染工艺、排放去向进行综合考虑。在排污许可证上载明的污染物排放浓度与排放标准中规定的浓度限值不一致的情况下,应慎重选取排放标准规定的浓度限值。使用环境标准的基本原则是地方标准优先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优先于综合标准,新标准优先于旧标准,地方政府文件不具有标准效力。

【关键词】环境监测;行政执法;环境标准;标准选用

1引言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生态环境部联合印发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第二十二条规定,如果客户要求在环境监测报告中给出是否符合环境标准的判明时,相关监测人员应了解这些环境标准的适用范围,具备基本的判定能力。当前,环境监测监察队伍实施省以下垂直管理,县区级监测站、监察大队人员的主要工作将转变为以执法监测为主,看到监测数据要知道超标与否,这就必须清楚该排污单位应执行哪个环境标准,具备较好的判定能力。

2标准体系

要想熟练地运用环境标准,首先要先弄清楚环境标准有哪些构成。经过近四十年的发展和完善,我国的环境标准已基本形成了“两级五类”的完整体系。这里,所谓“两级”指的是国家级环境标准和地方级环境标准,“五类”指以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和环境监测标准这三类标准为核心,再加上环境基础标准与标准制修订规范、管理规范类环境保护标准这两类标准在内的国家环境保护标准体系。其次要弄清楚环境标准的特点,既具有一般标准体系的特点,又具有法律体系的特性,强制性标准具有法律约束力。

2.1国家级环境标准。国家级环境标准包括: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国家环境监测方法标准、国家环境标准样品标准和国家环境基础标准五类[1]。以符号GB表示国家强制标准,以符号GB/T表示国家推荐标准。近年来,生态环境部牵头制定了大量环境保护行业标准,对国家级环境标准进行了补充和完善,分别以符号HJ、HJ/T表征强制标准、推荐标准。在“两级五类”的环境标准体系中,人们将生态环境部制定的行业标准也看作国家级标准。2.2省级环境标准地方级环境标准,是对国家环境标准的补充和完善。只能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市、县级政府是无权制定地方标准的。可以列入省级环境标准的主要是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近年来,为打赢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有的地方将VOC排放控制指标纳入地方环境标准。地方环境标准通常以符号DB表示,地方制定的标准获得批准后必须依法报生态环境部备案。

2.3环境标准的其他分类。除了上面说的按照层级分为国家级标准、地方级标准之外,常见的还有按照适用范围分为综合标准、行业标准,按按标准用途分为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基础标准和环境方法标准,按介质对象分为水环境标准、大气环境标准等。

3执法监测中环境标准的使用

执法过程中,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出具的监测报告中通常只给出监测数据,而不作判定,使基层执法人员无所适从。这就涉及如何根据环境污染工艺、污染排放去向和环评批复选择正确的标准。

3.1地方标准与国家标准的关系。在我国现行的五类标准中,只有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这两类,法律规定授权省级政府有权制定地方标准,以省生态环境厅和省市场监管局的名义联合,具有强制执行力。环境监测方法标准等其他三类标准一般没有地方标准。偶有个别省因缺少特定因子的国家分析方法标准而制定地方监测方法标准,也仅作推荐标准使用,不具有强制性。在实际工作中,地方标准具有优先执行权,即地标优先原则;如果国家标准修订后严于地方标准,就应执行国家标准,即从严原则;如果个别因子指标地标严,而另一些因子指标国标严,则相关因子指标执行最严的标准,即全面原则[2]。此外,对于地方标准中未作规定但排污单位有排放的污染因子,应执行国家排放标准中相应的污染物指标。例如,新乡市的卫辉天瑞水泥有限公司,属于水泥制造行业,该公司主要污染物为颗粒物,国家标准GB4915—2001《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颗粒物排放标准为30mg/m3,河南省地方标准DB41/1953—2020《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排放标准为10mg/m3,根据地标优先原则,该企业应执行河南省地方标准的要求。

3.2综合标准与行业标准的关系。按照本行业的生产工艺、产排污特性制定的行业污染标准,其污染物控制指标比较有针对性,而且污染因子也很全面,所以在执法监测中应优先执行行业排放标准。对于排污单位有事实排放,而行业排放标准中未规定限值的污染因子,则要执行综合污染排放标准的要求[3]。例如,GB20952—2007《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规定非甲烷总烃的排放限值,加油站附近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只能执行GB16297—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原则上,在执法监测中首先要参照环境批复文件考虑有无行业标准,如果连环评文件都没有,那就要结合生产工艺和污染物产生量确定其行业类别。其次在没有行业标准的前提下,才会结合介质类型适用综合污染排放标准。例如,GB13271—2014《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等。最后要注意对时间节点的把握,一般情况下,国家或地方新的排放标准后,会预留一定的过渡期,同时,在新建项目和原有项目标准的执行时间上作出相应的安排,但也有新制定的标准自实施之日起原先标准即作废。因此,在执法监测中,应特别注意标准执行的时间节点,重点关注新建项目和现有项目在标准执行上的差别。

3.3正确理解环境标准的适用范围。无论是环境质量标准,还是污染物排放标准,都规定有适用范围,超范围出具的监测数据无效。首先,在选用标准前必须仔细核查生产工艺。例如,GB31572—2015《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规定合成树脂企业内单体生产装置执行GB31571—2015《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聚氯乙烯树脂(PVC)生产装置执行GB15581—2016《烧碱及聚氯乙烯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2011年的GB27631—2011《发酵酒精和白酒工业水污染排放标准》,适用范围是发酵酒精和白酒工业生产设施产生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即从事白酒勾兑的单位适用此标准;有的从事酒类包装及运输业的单位,其污水排放执行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近年来,环境标准的修改单经常出现,只要掌握修改单的适用范围与原环境标准相一致即可,修改单没提到的就适用原标准的规定。

3.4地方政府文件不具有标准效力。执法监测中,经常遇到地方政府提出企业的深度治理要求,将达到深度治理要求的排放限值列在排污许可证上,这种排放限值往往比对应的排放标准更严格,因其不具有地方标准的性质[4],不能作为执法依据。例如,河南省环境污染攻坚办下发的《关于全省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该通知对石油炼制、石油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企业涉及挥发性有机物给出了排放限值。执法监测过程中,此类限值不具有强制性,不能作为执法监测中的环境标准使用。

4结语

执法监测中正确使用环境标准是个经验积累的过程,涉及的知识面比较广,需要在工作中不断总结和积累。环境标准使用对了,环境执法就有了技术支撑,而一旦环境标准使用错了,环境执法的结果就此完结,无法对环境违法行为实施制裁,这其中的人员有可能因失职渎职受到牵连。

【参考文献】

【1】杜英莲.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监测中环境标准的选用[J].环境保护与循环经济,2018,43(4):72.

【2】杨泽宏.环境标准在环境工程监测中的应用探讨[J].监测与分析,2018,26(04):181.

【3】赵伟,邱震宇.环境工程监测中环境标准应用的价值分析[J].科技风,2013,418(21):140.

【4】宁薇,郭宝.提升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的有效性研究[J].资源节约与环保,2016,27(11):82.

作者:曹向阳 司念 吕玉新 单位:河南宏达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河南省新乡生态环境监测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