激励政策和农业高新技术选择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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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励政策和农业高新技术选择探讨

摘要:农民与农业企业对于农业高新技术的选择与政府的激励政策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与日常农业生产条件相比,选择农业高新技术所需的生产条件较为苛刻,再加上一些农民或农业企业在选择农业高新技术时受到一定的成本限制。因此,如果政府没有及时制定相应的激励政策,为农民或农业企业创造一个选择农业高新技术的良好环境,那么会一定程度上给农业高新技术的推广造成不利影响。

关键词:激励政策;农业高新技术;选择

对于我国农业来说,农业高新技术发挥着至关重要的积极作用。但由于受到农民或农业企业选择行为、农业高新技术本身属性等内在因素与外界因素的影响,导致农业高新技术在推广方面受到着一定的影响。本文以水稻种植户与水稻类农业企业为例,探讨为了满足我国国民的日常生活所需与我国农业的整体发展,如何利用激励政策来促进农民或农业企业对于农业高新技术的选择。

1农业高新技术概述

1.1农业高新技术特性

与传统农业技术相比,农业高新技术具有以下几种特性,即超前性、综合性、渗透性与风险性等。其中,超前性是指农业高新技术对于农业产业的发展趋势有着引导作用,同时引导者农业生产与农产品消费的方向。在农业高新技术企业中,超前性体现在其所生产的农产品必须具有较高的农业高新技术含量与价值,并在国内外农产品市场中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综合性是指农业高新技术其本身所涉及的学科众多、技术众多,各种学科与技术之间协同融合。渗透性是在各种类型的农业与农业企业中,农业高新技术都有着较强的适用性,能够快速对传统农业与农民或农业产业的生产方式产生影响。风险性是指农业高新技术在应用过程中存在的不确定因素较多,农业企业在对农业高新技术进行投资时需要承担一定的风险。

1.2农业高新技术企业

在我国颁布的《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2000》中,首次明确了农业高新技术的概念,并根据农业高新技术的概念,对农业高新技术企业作出了明确的界定。第一,企业必须在农业高新技术的范畴内。第二,企业必须在关键农业高新技术上有重大创新,并且有着较高的技术含量与自主知识产权。第三,企业的农业高新技术产品必须处在导入期、成长期或成熟期,并且企业的农业高新技术产品有着良好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或市场潜力。第四,企业必须符合我国农业发展的基本国情,具有一定的国际竞争力。以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黔碧粮油有限公司为例,就是符合上述界定标准的农业高新技术企业之一。该公司多年来在当地乡镇,以水稻种植等农业高新技术进行水稻的种植与大米的加工。

1.3激励政策与农业高新技术的关系

对于农业高新技术,农民或农业企业在选择时更倾向于综合考虑自身的经济情况与农业高新技术的使用要求。我国于2004年推出了惠农政策,从此,激励政策成为农民或农业企业选择农业高新技术时的重要引导因素,虽然这类激励政策的提出对于我国农业的整体发展来说是一种推进,但这种激励政策会导致农民或农业企业对我国农业生产形式产生错误的判断,从而影响农民或农业企业对于农业高新技术的选择。正是以上种种因素的综合作用下,造成了农民或农业企业在农业高新技术选择及应用时的不确定性,从而造成了我国农业高新技术收益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由于农业高新技术本身的特性与其应用条件在农业高新技术选择与应用过程中存在不可分割性,因此,通常情况下,政府机构、农科院与农业高新技术研发单位作为农业高新技术的供给主体,将农业高新技术提供给农民或农业企业。而农业高新技术的应用条件,如应用环境、基础设施等有地方政府与农民或农业企业共同建设与管理,农业高新技术应用后所产生的收益由应用范围内的所有农民或农业企业共同受益。另外,由于农业高新技术在应用前期的设备建设、应用过程中的运行与维护都需要消耗大量的资金,因此,一些地区的政府往往将农业高新技术的建设与管理职责转交给各乡村社区或合作社。

2激励政策促进农业高新技术选择的措施

2.1加强农业高新技术宣传

激励政策的宣传教育,是促进水稻种植农民或水稻生产企业选择水稻种植农业高新技术的重要手段。首先,扩大宣传力度,逐渐形成“一对一、一对多、多对多”的宣传辐射网络,既要强调水稻生产企业、农民合作社等的连带效应,也要考虑水稻种植农民的需求,才能切实提高农业高新技术的宣传效果。其次,应提高宣传深度。在通过广播、电视与互联网等方式进行激励政策的宣传的同时,应定期指派相应的工作人员进行现场的宣传教育,加深水稻种植农户或水稻生产企业对于激励政策的正确认知与理解,从而促进农民或农业企业选择农业高新技术。

2.2创新农业高新技术选择机制

首先,技术有用性、易用性与兼容性是农业高新技术的创新目标,因此,应建立以农民或农业企业需求为导向的农业高新技术创新机制,从供给与需求的角度,通过“激励政策—提高农民或农业企业收入—增强农业高新技术选择意愿”的路径进行农业高新技术的推广。其次,将农业高新技术的选择指标纳入到相关农业部门的绩效考核中,从而有效激励农业部门工作人员更多地为农民或农业企业宣传普及激励政策,为农业高新技术的推广提供保障。最后,加大对于农业高新技术推广的资金投入。考虑到农业高新技术具有一定的社会效益,国家相关部门可以通过减税、补贴等激励政策,鼓励高校、科研机构等积极参与到农业高新技术的研发与创新中,将解决农业高新技术应用过程中的难题作为工作目标。

2.3优化农业生产组织结构

农业企业是农业规模化与专业化的典型代表,其可以有效解决“小农”生产经营中的种种一段,使农业生产由保障生活向盈利的功能转变。因此,针对农业企业等农业生产组织结构的激励政策,可以有效促进农业高新技术的推广。一方面,对农业企业的土地承包权与土地使用权进行明确与保障,并通过相应的政策支持,为农业企业的生产经营提供保障。另一方面,构建严格的审批制度,对于符合审批要求的农业企业,结合实际情况给予其一定的财政支持,从而使农业企业带动农民在激励政策下进行农业高新技术的选择。

2.4不断完善补贴机制

不断完善激励政策中的补贴机制,减少农业高新技术在推广中的交易费用、制度成本,促进农民与农业企业的农业高新技术选择。一是将农业高新技术补贴投入置于种粮直补、良种补贴、农机购置补贴以及农资综合补贴同等四项“一般补贴”重要的位置,使补贴常态化、模式多样化,激励农民与农业企业选择农业高新技术。二是严格落实相关支农惠农政策和法律法规,确保农业高新技术的补偿或补贴发放到位,维持政府的公信力,为农户或农业企业的技术采纳提供充分保障。三是完善风险补偿制度,增强农民或农业企业技术选择时的抗风险能力,风险补偿制度设计可适当向高收入、高学历农户和大规模生产的农业企业倾斜。四是提升制度运作和政策执行的公开性,引导农民与农业企业主动参与到激励政策的制定中,建立政府与农民之间的互信与沟通机制,清除农民与农业企业选择农业高新技术时遇到的阻碍。综上所述,有效的激励政策可以增加农民或农业企业对于农业高新技术的选择,从而增加农业高新技术的供给,有效促进我国农业生产力的整体提升。

作者:伍玉忠 单位: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黔碧粮油销售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