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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专有性农业技术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中明文规定,植物新品种凡是经过人工培育具有新颖性和稳定性等特性的并符合条件的,都享有排他的专有权。此专有权主要体现在生产权、销售权、使用权等方面。国家也严格规定,凡是未经许可,以商业目的进行生产、销售的,全部要负完全的法律责任。由此可见,国家对其专有权的保护力度。品种所有人还享有许可他人生产的权利,并可以通过许可获得相关的经济收益。除了植物新品种权,专业性农业技术甚至还享有专利权和商标权。这样的做法可谓将专有性农业技术进行了严密的保护。但事实上,尽管国家对专有性农业技术进行了周到的保护,但由于农业产品的公共属性,这类产权或多或少还是具有一定的公共性。专有性农业技术的公共性例子。笔者试举例说明专有性农业技术其中含有公共性的例子。在我国有关法规中,规定了植物新品种可以被用作公益性活动,例如农民自繁自用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可以不经过品种权人员的许可,并有不向其支付使用费的权利。在国家利益的前提下,审批机关还有着实施植物新品种强制许可的权利,但需付给品种权人合理的使用费。由此可见,即便是专有性农业技术,也存在着公共性的性质。
1.2半公共性农业技术
从字面上解释,半公共性农业技术就是指一些农业技术只能获取一半的产权。实际上,通常半公共性农业技术只有一部分人共有其产权,但其产权却对其他人具有排他性。按照相关的专业叙述,半公共性农业技术就是指一个群体所获得的共同利益,而生产成本、成员特点都具有排他的性质。可以说,半公共性农业技术与全公共性农业技术的区别就在于一个范围的量化上。半公共性农业技术是指在有限范围内共同享有的农业技术,而公共性农业技术则在“范围”内的基础上进行了无限的扩大。
1.3公共性农业技术
公共性农业技术也就是农业技术中最基本的级别,直接为农业技术的开发和进行商业活动的措施进行基础的技术知识提供。公共性农业技术的主要形式是以学术论文、著作为根本的农业著作权。有一点需要说明的是,公共性农业技术虽然具有知识产权的特征,但这些技术知识不能直接进行商业化活动,因此不能申请专利。这就导致了其根本特性,就是任何人都可以免费的使用该知识。公共性农业技术不能得到直接的经济效益,因为它具有完全的非排他性。也正因为如此,企业很少从事这类技术的研究。但是,公共性农业技术虽然没有很强的利润可图,但是其公益性是其他农业技术所不及的。
2农业技术的研发主体
2.1专有性农业技术研发主体分析
专有性农业技术由于其几乎没有公共性,往往能够带来较大的效益。因此,企业就成为它合适的研发主体。特别是比较容易获得专利的领域。在我国专有性农业技术的现状下,大部分研发主体都是私人企业。
2.2半公共性农业技术研发主体分析
半公共性农业技术,是指有限范围内的共同享有的农业技术。由于其具备一定的公共性,因此,立足于现状,半公共性农业技术应当以建立企业为主体,以政府为主导性机制。一些符合国家农业技术发展战略的农业关键共性技术,就更应该以政府为主导,政府也应该给予扶助。一些时而特殊地理位置的半农业共性技术在以建立企业为主体的条件下,更能发挥其特殊优势。
2.3农业共性技术的研发主体分析
由于其并不具备有丝毫的排他性,因此,对于私人企业来讲,没有利润可图。因此,政府应该成为其研发主体,这不仅能填补企业研发投入的空白,还可以趋近专有性农业技术的创新,有利于农业技术发展。
3结束语
综上所述,在公共性不同的农业技术中,研发主体也不尽相同。应该在立足于基本状况的情况下,找出适合其公共性的研发主体,这样农业技术才能更好更快的发展。
作者:张生 单位:海军航空兵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