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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山地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发展既是经济发展一般规律要求,也符合山区地域特色及其所决定的技术和生态环境要求,更是加快我国农业现代化发展的总体趋势和基本政策要求,“十二五”时期湖南山地农业发展成效和不足都已充分证明。培育农业规模经营主体、促进农地流转发展、加速新型城镇化进程、推进农业科技和商业模式创新、完善农业经营环境是实现和保障山地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健康发展的基本路径选择。
关键词
基金项目
国家社科基金后期资助项目“集中连片特困地区产业发展战略研究———以武陵山区为例”(2012FJY003);湖南省高校科技创新团队资助项目“农地流转与农业经营方式转变研究”
长期以来,我国关于农业规模经营的宏观政策和理论研究的基本逻辑和价值取向,主要是基于传统农业背景下家庭承包经营所致农业经营规模过于细化分散、农地资源利用效率不高的客观现实,从而主张通过引导农地流转促进土地规模经营发展。这种价值取向对于转变农业经营理念、加快农地流转、保障农民承包权益、发展农业规模经营等方面都已发挥积极作用。但也正是这种价值取向和基本逻辑约束了农业规模经营的健康发展。这种约束首先表现为农业规模经营内涵的界定模糊,以至于形成农地流转越多越快越好、经营规模越大越全越好等认识误区;其次,这种约束还表现为对农业规模经营主体培育的轻视和对农业经营地域差异的忽视,以至于形成只有或只要加快农地流转就能实现规模经营的模糊认识。2015年,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指出,“要在稳定家庭经营的基础上,支持种养大户、家庭农牧场、农民合作社、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经营主体发展,培养新型职业农民,推进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①这显然是对长期以来形成的主张通过农地流转促进农业规模经营发展的理论逻辑和价值取向的矫正。正如李总理在参加山东代表团讨论时所指出的“要多种形式促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发展”。②这种既保障承包农户权益又注重持续发展的基本逻辑和价值取向为我国特别是我省山地农业发展提供了新的发展思路和方向,也是本文研究的要旨和意义之所在。
一、湖南山区的特点及山地农业发展成效与不足
(一)湖南山区的特点
第一,湖南山区面积广泛。按照我国地理划分习惯,山地、丘陵、连同比较崎岖的高原,称之为山区,全国山区面积占总面积的三分之二以上。另外,根据中国科学院水利部成都山地灾害与环境研究所江晓波在《中国山地范围界定的初步意见》一文中提出的山地计算标准,即“300—1000m之间的,相对高差≥300m,属于山地;1000—1500m之间的,相对高差≥300m或坡度≥5°,属于山地;1500—2500m之间的,坡度≥2°,属于山地”。以此推算,湖南省以山地和丘陵地貌为主,两者合计占总面积66.62%,其中山地(含山原)占51.22%、丘陵占15.40%①。湖南地貌东西向由云贵高原向江南丘陵过渡、南北向由南岭山地向江汉平原过渡,山区大体可分为湘西北山原山地区、湘西山地区、湘南丘山区、湘东山丘区和湘中丘陵区五大区域。第二,湖南山区经济发展滞后。由于历史人文和自然地理原因,湖南山区普遍地理交通条件相对滞后,经济文化基础比较薄弱,加之耕地资源总量不足、分布零散,现代农业发展水平相对较低,商品化规模化生产经营相对落后。第三,湖南山区承载生态涵养社会责任。湖南山区主要分布在湘、资、沅、澧等大江大河上中游,承载着沿江沿河水土保持和生态环境涵养等社会责任,山区现代农业发展方式既不能像东北平原、华北平原发展大规模机械化农业,也不能像洞庭湖平原地区发展集约化现代种养植经营。因此,研究山地农业发展既是研究我国现代农业发展的重要内容,也是研究湖南现代农业发展的现实需要,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和理论意义。
(二)湖南山地农业发展的成效
“十二五”时期以来,湖南全面推进实施“四化两型战略”,湖南山地农业快速发展,取得明显成效,并基本形成自身发展特点。第一,工商资本投资农业增加,经营主体多元化发展。近年来,政府对山区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加大,特别是交通条件明显改善,山地农业特色农产品资源开发利用,山地农业比较效益提高,农业生产经营和投资魅力显著增强,加之,国家惠农政策推动和农业科技创新驱动,非国有资本投资农业比率快速提高。据湖南省统计局公布数据显示,2014年,湖南在农业固定资产投资中的非国有投资额为673.40亿元,占农业投资额的78.40%②。湖南山地农业发展投资结构也发生深刻变化,基本形成了以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新型工商企业、种植大户和新型农民为主体的多元化生产经营和投资格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多元发展,衍生了“互联网+农业”等新型业态,赋予了新型职业农民内涵。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挥自身技术、资金、装备以及市场等优势,结合区域特色,加快了山地农业产业链群发展,促进专业化生产和规模化经营,提高了农户和农业生产组织化和市场化程度,带动了周边农户乃至区域一体化发展,增强了山地农业抵御市场风险能力。第二,产业要素融合逐步增强,产业结构多样化发展。近年来,湖南各级地方政府十分重视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一村一品”工程推进更加务实,产业扶贫战略落实更加到位,特别是“十二五”时期,全省深度推进“四化两型战略”,山地农业生产要素融合加强,逐步实现了由传统粮棉油为主的单一种植业产业结构向粮棉油保持领先,淡水养殖、特色畜牧、经济作物快速发展的多样化农业产业结构转变。从农业内部产业部门看,农、林、牧、副、渔多业齐头并进,农业发展和产业结构日趋均衡,经济贡献率明显提高;从农、林、牧、副、渔各产业内部看,市场化、规模化、集约化生产经营越来越普及,产业链日益完善,产业横向融合和纵向深化明显加强,技术贡献率逐步提高;从农业与外部产业看,产业协作、产业融合、产业渗透更加深入,农业生产多元化经营的同时,产业链逐步延伸,产业分工深化细化,产业集群快速形成,规模贡献率逐步显现。据《湖南省201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公报》显示,2014年,湖南省农业总产值3148.8亿元,占全省地区生产总值11.6%,经济贡献率为5.3%③。第三,现代经营理念渗透加快,生产经营集约化发展。近年来,随着城市工商资本注入、农业产业化经营企业扩张投入、返乡创业农民和农村经营能手规模投入,湖南山地农业发展投资规模快速增加,与之相适应的现代经营理念逐步渗透到农业生产经营过程,山地农地流转加快,农业产业分工细化深化,农业生产经营规模化、集约化程度明显提高。山地农业发展越来越依赖资金投入、装备动力、技术水平和现代经营管理能力,各要素因农地流转速度加快和流转规模扩张而越来越聚合紧密。农业生产也因新兴业态出现、新型经营模式形成、新型技术应用而出现分化和聚合,规模化要素投入集中聚合推动山地农业集约化发展,高品质、高技术含量的生态有机作物种植、畜牧水产养殖成为山地农业结构调整的基本特征和发展趋势。第四,因地制宜决策更为理性,主导产业特色化发展。2013年11月到武陵山区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考察时,强调做实三件事,首先就是发展生产要实事求是。近年来,湖南省根据山区农业资源特色特点,结合精准扶贫要求,加快特色农业产业发展,全省山区农业主导产业特色化发展取得成效。尽管现代产业发展越来越弱化了资源要素禀赋约束,但由于农业生物性、周期性经营特点先天受到土地、气候、生物物种等自然要素约束,现代生产要素与农业融合发展时,同样因地域差异而呈现出地域分工格局,区域产业特色化已成为湖南山地农业实现集约化发展的现实路径选择。第五,山地农业发展引导更加务实,政府治理项目化发展。在山地农业发展进程中,支农惠农强农富农是我省现行农业发展政策的基本价值取向,在政府职能特别是乡镇政府职能转变过程中,各级政府对农业发展的支持服务基本完成从农业生产具体项目的直接干预向农业生产经营项目的引导示范转变,项目化管理成为我省治理农业发展的重要方式。农业项目投资建设,已逐步成为推动我省农业产业结构调整、提高农业科技含量、扩大规模比较效益的重要渠道和方式。据湖南省统计局公布数据显示,2014年,湖南农业项目完成固定资产投资377.54亿元,比2010年增长4.5倍,占农业投资额比重为44.0%①。
(三)湖南山地农业发展的不足
近年来,湖南山地农业发展取得明显成效,但由于自然条件先天不足、产业发展基础脆弱、国民经济下行压力增大等因素影响,山地农业发展特别是规模经营发展方面还存在诸多不足,突出表现在经营主体、经营设施和经营机制三个方面。首先,经营主体的问题。经营主体问题是现代农业发展制约最明显、最深层次问题。具体表现在五个方面。一是传统山区农民科技文化素质偏低,思想僵化保守,小农思想观念影响深刻,创新意识和能力不足,难以适应规模化集约化农业发展;二是新生代农民因教育体系完善和教育程度提高,就业渠道拓宽,价值理念发生根本转变,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意愿不强;三是现代工商企业家参与农地流转,租赁承包农村土地后,受利益驱动,“非农化”“非粮化”投资倾向明显;四是农村劳动力过度转移,导致农业生产经营劳动力老年化、妇女化,难以满足现代农业生产方式需要;五是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规模偏小,投资能力有限,带动和辐射能力不强。其次,经营设施的问题。经营设施问题实质上是山地农业发展的基本保障问题。一是山区大多远离中心城市,自然条件比较差,交通基础设施相对滞后,增加了农产品运输成本,削弱了农产品竞争力;二是农田水利等公共设施过度使用,老化严重,建设投资不足,产权界定不清,制约了山地农业集约化经营;三是山区地形地貌复杂,农业机械化程度不高且难以推广,能源动力稀缺等影响了农业生产力发展。再次,经营机制的问题。一是现有山地农业经营模式仍以家庭经营为主,小农经营模式占主导地位,农业经营规模小,市场化、组织化程度低,不利于山地农业持续发展;二是农地流转机制不顺,农民利益保障机制不健全,农地集成度不高,约束了山地农业规模经营发展;三是山区农村社会保障体系还不够健全,特别是流转农民就业渠道、长远发展保障机制缺失,难以调动山区农户参与农地流转和参与山地农业现代化发展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二、湖南山地农业发展的基本逻辑:适度规模经营
现代经济理论认为,企业生产经营达到一定规模后会出现和形成规模效益,并在一定范围内伴随着经营规模的持续扩大而呈现规模效益递增。很显然,适度规模理论要求现代产业发展首先必须形成一定规模,规模效益才会显现并有可能达到最优水平;同时也昭示,现代产业发展并不是规模越大经济效益就一定越好,关键在于规模适度问题。湖南山地农业近年发展成效和不足同样告诉我们,必须加快推进农业规模经营,提高山区农业资源和农业产业规模化、集约化发展水平。同时,也告诉我们,山地农业规模化经营不只是简单的规模扩张,而应该是适度规模经营,是生产要素最优配置下的规模经营,并具有自身特殊含义。首先,山地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是“经济”意义上的适度规模经营。一方面,规模经济客观存在和资本利益扩张内在需求的交互作用,促使山地农业经营主体或经营组织需按照市场规律要求,通过不断扩大生产经营规模以降低交易成本、提高固定资产投资效益;另一方面,因技术升级改造所致沉没成本增加和规模扩张所致组织成本攀升,又使得山地农业规模经营主体和组织并不会无限制扩大经营规模。正是两者的相互作用,促使山地农业生产经营实现规模均衡和适度规模经营。其次,山地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是“地域”意义上的适度规模经营。农业产业的先天特性决定了土地资源及其利用方式始终是制约农业规模经营的基本要素,并因为土地地域分布及其地貌特点而影响农业经营组织方式并呈现出生物性、季节性特点。换言之,无论山地农业以何种组织形式经营都无法摆脱特定地域土地固定性及其相应自然条件约束。尽管山地设施农业不断发展,农业科技日新月异,经营模式不断创新,但山地农业规模经营必须也必然要反映地域特点,深受区域特色约束而呈现区域规模经营特点。据河南省统计局地调队统计,在农地集中连片的华北平原,土地最佳经营规模为200亩①;显然,在农地分布零散、地势起伏不平、地理交通不便的湖南山区,其经营规模可能还要小些。再次,山地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是“政策”意义上的适度规模经营。即在坚持家庭承包经营基本制度前提下,加快农地流转,促进农业规模经营。农地资源对现阶段承包农民而言,仍然具有基本生活来源和就业渠道双重保障功能,仍然是承包农户根本权益之所在。农地适度规模经营必须反映这一基本制度要求,才可能得到农户的支持,特别是对于山区农民而言,因其承包土地规模小,更显得弥足珍贵,因此山地农业发展,既要体现家庭承包经营制度设计预期目标,更要妥善解决流转农民的就业出路和长远发展需要。当前山区农户大多对政府推动的农地流转仍持观望、犹豫甚至怀疑态度,这既有传统“恋地”“惜地”观念因素影响,更关键的是现行农地流转模式特别是农地流转过程中及后续经营过程中的利益分配模式还难以满足农民利益特别是长期利益需求,大部分农户不得不选择“抛耕撂荒”。第四,山地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是“技术”意义上的适度规模经营。山地农业发展更多的是要依靠农业技术发展,其规模经营和发展必须以农业技术创新为支撑。农业技术是山地农业发展的内生动力,农业技术水平、推广应用广度深度以及技术生命周期直接影响农业规模经营持续发展的能力和水平。山区可直接利用农业资源稀缺、地域位置优势不足、农业集约化程度不高,更需要加快农业现代技术发展予以支撑和保障,而适度规模经营方式正是实现农业现代技术与资源集约利用的重要组织方式和有效载体。第五,山地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是“生态”意义上的适度规模经营。无论是从湖南山区地理位置的客观要求,还是从山地农业主导产业发展,还是从现阶段人们消费需求来看,山地农业还必须走生态化规模经营道路。从地理位置看,湖南山区大多位于湘、资、沅、澧四水上中游,肩负着生态涵养和水土保持的社会责任;从山地农业持续发展看,特种经济作物种植、特色畜牧业是山地农业发展的主导产业,产业环境质量要求高;从现阶段城乡居民消费需求看,有机生态、环保低碳、安全放心的农产品已成为城乡居民的基本消费偏好。
三、湖南山地农业实现适度规模经营的路径选择
推进湖南山地农业发展,实现山地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关键是要解决好土地集中适度、经营主体优化、经营方式转变、经营环境改善等问题。
第一,坚持家庭承包经营基本制度不变,严格土地登记确权,按照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分离模式,加快完善农地流转交易平台和农民利益保障机制,积极引导承包农户参与农地流转,实现农地经营权相对集中,为适度规模经营提供基础和土地供给。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要求,做好农户承包土地登记确权工作,在坚持承包权不变的基础上,支持鼓励农户通过出租、转包、入股等方式流转承包土地经营权,扩大农地经营权流转市场供给;支持鼓励农村种田能手和经营大户集中承包、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工商企业规模租赁经营等方式参与农地流转,扩大农地经营权流转市场需求;通过完善农地流转平台和加强农地流转市场监管,加大流转农民利益保障,加快农地规模适度集中,为适度规模经营创造条件和基础。
第二,加大山地农业经营新型主体培育,加强农业规模经营管理,提高规模经营管理能力和水平。通过政策激励、制度规范引导和支持城市工商资本、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种植大户从事山地农业规模经营;通过加大新型农业技术和经营方式培训,提高职业农民素质,重点培育一批“懂技术、善经营”的新型职业农民,完善山地农业规模经营劳动者支撑;通过规范工商企业、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经营管理行为,恪守农地流转三条底线,切实保障现代农业和规模经营健康有序发展;通过提高企业家管理水平和企业家精神培养,改善涉农企业治理模式结构,增强涉农企业自我经营发展能力。①
第三,统筹新型城镇化建设,尊重农民意愿,引导农村居民到小城镇落户发展,合理规划和解决农民就业渠道和基本生活保障来源,夯实家庭承包经营方式退出保障基础。通过在小城镇建设规划中统筹建设农民集中居住区、就业创业区,按照自愿原则引导山区农民入住集中居住区开展就业创业,妥善解决流转农民就业渠道和基本生活保障问题;通过继续实施“阳光工程”,加大农民职业技术教育、就业创业培训,提高农民就业创业能力和水平;通过土地入股、土地租赁等资本化农地流转,规范农地流转后行为,完善山地集约农业发展利益分配机制,切实保障农户承包权益。
第四,适应新技术条件下商业模式创新要求,加大特色产业发展支持力度,加快“互联网+农业”规模经营发展,增强山地农业持续发展能力和规模经营能力。以计算机技术和网络技术为基础的新兴技术快速推动我国商业模式创新发展,智慧产业和互联网+行动计划全面实施,要求山地农业突出特色产业发展的同时,快速适应新技术背景下新型商业模式发展,实现生产要素、组织方式和商业流程的信息化集成,加快推进“互联网+山地农业”发展,提高山地农产品技术含量和附加值,促进山地农业规模化集约发展。
第五,加大农业技术创新,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完善政府治理服务,优化山地农业和规模经营环境。农业规模经营的根本目标在于提高农业经营规模效益。规模效益形成既需要内部生产要素实现合理配置,提高生产经营效率,降低生产成本和管理费用;也需要外部经营环境全面改善,提高资源利用效益,降低资源内耗和交易费用。各地政府要加快建设诸如土地银行、土地交易所等平台,适时公布农地流转供求信息,维护保障农地流转双方权益,引导和促进农地产权交易健康发展;要根据本地山地农业发展资源和实际,制定现代规模经营农业项目建设指南,科学预测项目中长期发展效益,合理引进非国有项目建设资金,切忌盲目跟风和攀比,谨防低水平重复建设和政绩工程;要制定配套支持鼓励政策,积极引导和推进校企合作、产教融合,提高地方高校在当地山地农业发展中的科技创新、工艺改良、人才智力支持的服务能力和水平;要适应现代商业模式创新需求,积极搭建以“互联网+”为核心的农产品、农业生产资料以及农业服务等商贸流通平台,提高特色农业主导产品品牌影响力和市场竞争力。
作者:朱强 单位:湖南人文科技学院经济与管理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