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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马克思地租理论的基本原理及其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适用性
(一)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分离是地租产生的条件
在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都存在着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的现象。在马克思看来,土地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是资本主义私有制和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在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下的农业中,存在“三个并存的而又相互对立的阶级—雇佣工人、产业资本家、土地所有者”,土地所有者完全脱离了对土地的经营管理,土地所有权和经营权是分离的,即土地所有权归土地所有者,土地所有者凭借对土地的占有获取收益,通过出租土地的形式收取地租。在资本主义社会,由于产业资本家即农业资本家不占有土地,只能通过租用别人的土地来获取土地的使用权,由此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就分别在土地所有者和农业资本家手里了。在中国,土地所有权归属国家或集体,使用权归属承包土地的农户,二者也是分离的。因此无论是资本主义,还是社会主义,都具备了地租产生的条件。
(二)级差地租和绝对地租共同存于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
马克思在分析资本主义地租时,把地租分为级差地租和绝对地租。级差地租是由于租种经营条件好的土地而必须支付的地租。其中,马克思又把级差地租分为两种形式,即级差地租I和级差地租II。级差地租I是等量资本投在等量土地上,由于土地肥力和距离市场位置不同,具有不同的生产率而形成的地租;级差地租II是指在同一块土地上,由于劳动生产率的不同,农业资本家通过连续追加等量资本的投入产生不同的生产率形成的地租。由此可知级差地租的这两种形式实际上是由投资方法的不同引起的,其出现是和土地三种等级的划分相对应的。绝对地租是资本主义地租的另一种基本形式,它是由土地所有权的垄断之间产生的、一切租用土地都必须支付的地租,即无论是优等地、中等地还是劣等地都必须缴纳地租。在中国,也存在着土地肥力、距离市场位置以及劳动生产率的不同,因此这些差异构成了级差地租两种形式的基础。由此表明,中国级差地租也是存在的。
二、基于马克思地租理论分析当前中国农业发展中的问题
(一)地租分配不合理
马克思地租理论认为,级差地租和绝对地租都应当归土地所有者获取,而农业资本家的地租主要通过追加投资带来的超额利润来获取。在中国,农民对土地预期收益的部分分成主要是农地实行规模化、集约化经营后生产率明显提高获得的高额利润,即级差地租II。在中国地租分配的格局中,级差地租I和绝对地租理应归国家或集体所有,但在征用土地时,应当考虑级差地租II的合理分配,以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在土地被征用的同时,农民也失去了对土地的使用权和实际支配权,失去了通过追加投资获取超额利润的权益。因此应当给予农民合理的补偿,级差地租II应该都归农民所有。但是在现实征地中,农民得到的补偿很少,这大大降低了农民进行土地流转的意愿。农民是中国农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主体,必须保障农民的物质利益,因此除了提高农业行业的利润外,还要切实保证农民在利益分配的过程中获取合理收益,完善地租分配格局。
(二)农业生产规模化经营进程缓慢
中国由于长期以来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土地经营分散,难以实现规模经营,加之千百年来,农民固有的平均主义思想和有田养老的思想,使得土地转让的可能性大大降低,特别是在农民对未来收入不确定的情况下更是如此。由此使得有意愿进行土地流转的人明显偏少,阻碍了土地流转的进行,影响了农业生产规模化经营的实现。另外,目前中国农民进行土地流转多是以口头协商,缺乏书面合同等,这就增加了交易风险。除此之外,尽管在国家保证土地30年不变的大政策下,但各地仍有大调小调的现象,因此农民也担心租用的土地随时可能被收回,不敢轻易增加对土地的投资,从而阻碍级差地租II的形成和超额利润的增长。
三、马克思地租理论对中国农业发展的启示
(一)合理分配地租,增强农民土地流转意愿
地租的分配实际上是利益的分配。政府应该在利益的分配中,一方面要保证农户获得连续追加投资形成的超额利润,增强农户从事农业生产的意愿;另一方面由于在土地流转的过程中,农民失去了对土地的使用权和实际支配权,因此应该保证级差地租II通过经济补偿形式全部或大部分归属农民,合理分配地租。只有这样,才能进一步增强农民土地流转的意愿,促进农地的有效流转。
(二)发展土地流转市场,促进农地之间有效流转
发展土地流转市场首先要明确农村土地的产权制度,在土地承包使用权长期不变的前提下,确保农民对土地使用权的主体地位,从制度上保证农民获得土地使用权转移的收益。其次,要合理制定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价格。转让价格的制定应基于地的经营条件,在此基础上,并且在国家宏观调控的基础上,实现由市场来调节土地的转让价格。另外,政府应开设正规的土地流转中介结构,大量并及时和搜集土地流转信息,给广大农户提供一个有关土地转让诸多细节的平台,促进土地合法、有效地流转。
作者:陈艳伟 单位:天津师范大学经济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