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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建立科学的现代农业保险制度,管理农业风险,必须得到充分重视。本文从农业保险的基本理论和农业保险的重要性出发,通过分析我国农业保险的发展状况,结合实际,为我国农业保险的发展提出一些思路和构想。
关键词:
农业保险;农业产业化;经营模式;思路建议
一、引言
我国农村地区自然灾害多发,农业存在着各种各样的自然风险,还面临着政策、制度等社会风险以及市场、价格等各种经济风险。弱势的农民在严重的灾害面前往往无能为力,而单靠政府的救助,能力也非常有限。要减少农业自然灾害的损失,减少政府救济的压力,促进农业现代化,就迫切需要利用农业保险市场,专业的手段来转移和扩散各种风险。我国农业产业化水平的提高的同时,人们也更加迫切的需要农业保险。
二、农业保险的基本概念
1.农业保险的定义
农业保险,是在农业生产经营过程中,为农业生产对象即有生命的、直接受农业生产过程作用的动植物,对损失进行补偿和分散减小风险的一种金融工具。农业保险主要经营在农村,但与农村保险是不一样的,农村保险在我国城乡二元结构下产生,根据这一定义,农业保险实际也是农村保险的一部分。
2.农业保险的特点
第一,农业保险高成本与高风险性并存。农业保险保障的是农业风险,这种风险十分特殊。由于农业是弱质产业,从播种到收获、销售、收入获取的全过程都面临着各种各样的风险,这些风险可能来自自然、市场、社会等各个方面,而且这些风险既有可能是单一风险,又有可能是综合风险,甚至是巨灾风险。第二,农业保险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都很严重。无论是道德风险还是逆向选择,都将影响保险运行的机制,削弱保险的运行能力。因此,在保险的制度供给、机制建设和模式选择方面,都十分注意信息不对称的问题。由于生产过程的复杂性和较长的生产周期,农业信息不对称的矛盾更加突出。农业保险之所以会产生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究其原因,还是由于农业保险经济活动中大量存在的“信息不对称”和人们的“行为倾向的机会主义”,这些现象的时常发生,才进一步导致了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的发生。
3.农业保险的作用
第一,农业保险可以平衡政府财政支出。农业保险对于农业具有资金的补偿功能,具体说分为两个层次,一是农业保险在缓解国家在财政方面的压力有很大的功效,可以利用社会资源减少政府救灾支出:二是农业保险可以减损止损,使被保险人在遭受自然灾害时迅速得到损失补偿,由于受灾后尽快恢复生产,其生产消费过程中的税收增长也使国家财政收入增加,两个方面可以形成良性循环。第二,农业保险有利于在市场条件下的农业效益倍增。根据工商企业的对于成本计算的管理规定,保险费在会计处理上按成本入账,因此,工商企业用于开支保险费的支出,实际上是由国家的税收优惠和税后的价格转移来承担的,真正由企业承担的只是很少一部分。而农业生产由于多以农户形式分散经营,加上一直以来,工业和农业产品在价格上存在一定的差距,使得农户用于保险方面的支出很难通过价格向社会进行转移,由此抑制了农户收入的提高,进一步抵制了农业效益的提高。开展农业保险,有助于改变这种局面。第三,农业保险有利于减少农业灾害损失。通过开展农业保险,利用农业保险中的核保、验险,防灾防损过程,可以提高人们的防灾减灾意识和能力,并且可以进一步完善相关的防灾措施,逐步提高农民的抵抗灾害的能力,进而减少损失,降低损失。第四,农业保险有利于促进农村产业结构优化升级,进而促进国民经济平稳发展。农业保险可以促使和引导农民调整农产品的种类和规模,调整农业产业结构,促进产业机构升级,达到调整农业产业结构的目的。
三、我国的农业保险经营模式分析
我国的农业保险开始于20世纪30年代,历史比较短暂。在1930年代,我国曾经出现了官僚资本和、民族资本和保险合作互助组等组织形式开办的农业保险机构,但由于各种原因,最后均没能坚持下来,以失败结束。以后,经过一段时间的摸索,形成了以下四种经营模式:
1.商业性保险公司独立经营的农业保险
商业性保险企业独立经营农业保险保险的模式是1982年我国恢复农业保险之后探索的第一种农业保险经营模式。其基本做法是由人保公司直接向农民出售农业保险单,人保公司实行“低保额、低保费”的自负盈亏模式。从1982年到1990年,该模式成为了最主要的经营模式。由于农业保险的长期亏损和内部保险资金的限制,限制了农业保险的进一步发展,随着市场化程度的加深,经过集团化改革的人保公司,其自身的市场主体性与农业保险的政策性之间出现了矛盾,形成了“不敢不办,也不敢大办”的局面。
2.地方政府和商业性保险公司共同经营农业保险
为了寻求在现行制度下的发展方式,打破了收不负赔的局面,人民保险公司1986年后开始在农业保险业务中纳入政府,开展与政府的合作,经营中体现“风险共担,利益均沾”原则的新模式。如广东采用“风险共担,盈余留地方”的模式。这种模式发挥了地方政府的积极性,并通过行政力量来推动农业保险,解决了难以收取保费的等问题。
3.农村保险相互会社
农村保险相互会社的具体运作机制为:由农民选举产生县级农村保险互助会领导机构,保险基金由农民、政府和企业共同筹措,互助会在会计上是独立核算的组织,并且免交税费,如果有结余则存留在当地,用于建立地方农业保险基金,人保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互助会的业务办理,保费三七分账。
4.政府部门直接或间接经营农业保险
在我国,直接经营农业保险的政府部门是民政部。民政部最早于1986年开始在各试点地区试办农业保险。当时采用的办法是:以县为单位成立救灾保险互济会,互济会的启动资金从民政专项救灾资金中拨付,按照每个试点县100万的标准进行分配,条件不一样的地区在分配时会有所浮动。同时,一个试点县以自有财政资金给予农业保险的开展提供一定的补贴,试点地区的保险分配上,按照15:75的比例分配上缴保费和自留保费。上缴保费主要用于构成统一的农业保险基金以及再保险体系。这种形式的保障水平不高,基本上上只能保障灾民的简单生活。民政部的相关试点经营最终由于种种原因,没有能够长期保持下来。
四、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的思路和建议
1.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按照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政府在农业产业化与农业保险互动机制的建立过程中,应该将作用定位在弥补市场机制的不足,为市场提供公共物品,进行宏观调控,调节秩序,维持收入分配公平等方面。
2.构建多元化的农业保险体系
基于各地区在产业结构、农产品品种、产业化程度、微观组织方式、农户保险意识、农民收入水平、政府财力等方面的差异,在构建农业保险体系时,不可能以单一的模式支撑农业保险体系,必须考虑地区的差异,在不同地区不断探索符合当地条件,多层次和多元化的农业保险发展模式,逐步确立以政策性支持和市场化导向的多层次和多元化结合的互动机制,建立以政府农业保险为主导的、商业保险机构为补充的多元化形式的农业保险体系。
3.商业性保险公司与政策性保险公司加强合作
在实际经营中,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不应替代商业型保险公司的农业保险业务,二者应该形成加强合作、相互补充的关系,这种分工互补关系体现在根据保险标的的经济属性和重要性不同,采取政策性保险和商业性保险相结合等方式。
4.完善市场服务体系
加强各级政府在建立现代农业所需市场服务体系中的作用,完善包括农业科研、病虫害控制、农技培训、推广和咨询、检验检疫、市场服务和基础设施建设等内容的市场服务体系。
5.完善农村保险服务体系
为农业提供充足的保险和金融支持,可以有效支持农业产业化和农业保险的发展。具体而言,应大力发展小额保险,建立健全农村保险服务体系。
作者:陶伟 单位:安徽财经大学金融学院
参考文献:
[1]李殿君.保险业九大课题[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4.
[2]刘布春.农业保险的理论与实践[M].科学出版社,2010.
[3]谢家智.中国农业保险发展研究[M].科学出版社,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