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可持续发展的农业保险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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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可持续发展的农业保险论文

1河东区政策性小麦保险开展情况

2013年,河东区作为农业政策保险试点县区,小麦政策性保险工作于2013年3月完成了保费收取和保单填写工作,全区完成小麦保险23.5万亩(占播种面积的76%),保险金额为10元/亩(其中各级政府承担8元/亩,农户承担2元/亩),理赔金额320元/亩,保险责任为火灾、雹灾、风灾、冻灾、涝灾、旱灾和重大流行性病虫害。5月25~26日,河东区出现连续大风和强降雨天气,小麦发生不同程度倒伏(共倒伏1.5万亩),对小麦后期产量形成影响很大,通过面积核定、专家定损等程序后,全区共完成理赔180余万元,均通过“惠农一卡通”直接赔付到户。

2小麦保险遇到的问题

虽然,经区农业部门、各镇街和保险公司三方共同努力,较好地完成了灾后理赔工作。但是,在受灾理赔过程中,我们发现农业保险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

2.1责任主体未明确,工作开展有难度

我国现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实行的是承包经营分散种植,农户经营规模相对较小且分散,投保和受损面积核定工作任务量大,加上现行政策未明确保险各环节责任主体,投保地块和受损面积只能由农户自报、村委会汇总后上报,很少有村委会逐户逐地块落实;另外,区、乡两级农业人员和保险公司业务人员对各村情况不熟,人手也不够,在面积核定方面有心无力,只能采取抽查的形式开展勘损工作,最后勘损结果与农户自报面积出入较大,严重影响了后期理赔工作。

2.2农业保险专业性强,定损理赔技术落后

虽然自2004年以来国务院相继出台了关于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有关意见,并在部分省市开展了农业保险试点工作,但是,农业保险有很强的专业性,与普通的商业保险有很大的差异,普通保险经营技术难以奏效。首先,保险公司农业专业技术人才缺乏,没有建立专业的农业保险队伍,很难完成灾后定损和理赔业务;其次,在开展保险试点前,没有制定一套详细的定损和理赔规范,发生灾情后很难迅速有效地开展定损理赔业务;最后,现阶段缺乏独立的第三方定损鉴定结构,而农户与保险公司都是以自身利益最大化为出发点,从而造成定损理赔过程中产生很大的随意性。

2.3定价标准单一,产品开发滞后

农业风险大多来源于大自然,区域性和季节性强,发生频率有高有低,农业保险定价应以农业风险区划为前提,至少要以近年来完备的受灾统计数据资料为支持,再结合不同作物不同生育期受灾风险和灾后损失大小来定价。然而,现行的小麦保险在山东省所有试点县均为:保险费10元/亩,理赔金额320元/亩,保险责任为火灾、雹灾、风灾、冻灾、涝灾、旱灾和重大流行性病虫害,没有根据当地常年发生自然灾害的情况来细化保险责任,也没有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对产品进行开发,缺乏针对性,影响农业保险的可持续发展

2.4经营风险较大,有碍健康发展

由于全球气候变迁和生态环境的日益恶化,自然灾害发生的频率和强度逐年加剧;另外,随着农业生产规模的扩大,专业化和区域化进程的加快,农业生产要素投入的增加,农业生产的风险不断加大和集中,自然灾害的破坏力和造成的经济损失越来越大,农业保险经营有很大风险。以河东区为例,2013年全区共有23.5万小麦投保,总保费235万元,按照现行政策的理赔标准,收取的保费只能够赔付7200亩全损或者14000亩损失的50%,一旦发生大面积损失,即使保险公司勉强完成赔付,也必将极大地打击其开展农业保险的积极性,从而影响农业保险的健康发展。

3促进政策性农业保险可持续发展的思考

3.1尽快制定和完善农业保险法律法规

现阶段,我国农业保险在经过几年的试点后已经取得了足够的经验,而农业保险经营却一直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已经严重影响到农业保险的可持续发展。我国应尽快制定完善农业保险法律法规,借以明确农业保险的政府职能、保险机制、责任主体和涉保对象等,通过法律手段明确参与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把农业保险引入法制轨道。

3.2尽快提高保险公司经营技术水平

保险公司作为农业保险政策的执行主体,需要在产品开发、保险定价、勘损理赔等环节提高经营技术水平。首先,针对各个地区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情况、常年自然灾害发生的频率和当地农民保险承受力来开发适路产品,继而确定保费数额和理赔金额。其次,针对各地主要自然灾害发生情况和不同作物不同生育期不同灾害损失情况,尽快研究主要自然灾害损失的快速测定技术,以确保农业保险的时效性。最后,尽快制定不同作物灾后理赔程序和理赔标准,做到依程序办事和依标准办事。

3.3加强政府在农业政策性保险中的作用

政策性农业保险是我国的一项惠农政策,是政府财政对农业的一种附加投入或补偿性投入,应进一步加强作为实施主体的各级政府在农业保险中所发挥的作用。首先,各级政府应最大限度地给予承担农业保险的企业在税收、金融等方面的优惠扶持政策,提高现有保险公司的积极性,同时可吸引更多的保险公司参与到农业保险中来,促进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可持续发展;其次,强化政府各部门职责,加强财政、农业、统计等部门联动,形成工作合力,发挥各部门专长,保证工作有序开展;设立独立的农业损失鉴定委员会,确保勘损理赔的权威性和合法性;最后,吸取发达国家巨灾保险和我国主要农产品托市收购的经验,在我国建立巨灾补偿机制。如果发生大面积自然灾害或流行性病虫害造成的损失超出保险公司可承受范围的由政府财政对保险公司予以补偿,从而促进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可持续发展。

作者:李晓霞 刘新艳 滕世辉 刘洪产 高淑真 王桂香 单位: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农业局 山东省临沂市经开区芝麻墩街道农经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