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果类农业保险在基层开展的困境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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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果类农业保险在基层开展的困境探析

摘要:林果类农业保险多是由地方政府根据本地特色林果产业出台的地方政策性农业保险,这一现代金融工具对于区域优势林果种植生产经营主体更好管控风险,稳定收支平衡具有重大意义。针对现行制度下农业保险基层机构开展中存在一定的体制与机制困境,基层机构要切实夯实与基层服务网点的协保联系,将农业保险同生产实践、金融储蓄和价格对冲相结合,同涉农类产业结合综合、协同服务三农经济。

关键词:农业保险;基层困境;解决方案

1现行林果类农险政策的体制困境

我国目前林果类农业保险的整体机制设计同小麦等主粮作物一样,都是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和协同推进的原则,这一模式是根据我国目前三农和财政的实际状况制定的[1],然而农业保险的政策初衷始终难以落实。这其中的矛盾主要体现在两个冲突上,一是农业保险作为带有正外部性的政府准公共产品与公司追求经营利润目标天然具有冲突性[2]。二是在我国普遍存在农业小、散、组织度低、农民不依靠农业收入的现实状态下,普通农户实质上并没有可保利益,农业保险发展实质只能靠政府主导而非引导,这使农业保险的服务对象由服务农户变成了服务政府,服务对象上产生了异化。在这两种矛盾的交织下,现行农险政策在基层陷入了体制与机制困境。在此困境下,基层农业保险机构开展林果类保险业务的通行做法主要有3类[3]:一是充分依靠上级机构政治资源达到服务政府政绩目的,如依靠总部投资等行为来拉动保险利益一样,往往是以投资或其他利益换取地方财政将农户自交保费全部买单。这些地区农业保险项目的开展有一些偶然性,更多的是政治资源带来的短期效益,在商业逻辑上难以持续。但是这一类项目往往是由政府指定专一的保险公司进行运作,具有一定的区域垄断性质和福利性质,可以看作是较为纯粹的政策性保险。二是依托当地政治资源在市场上与其他保险公司共同切分财政补贴,这是目前各财险公司基层机构开展区域业务的主体做法[4]。这一类的农业保险项目除了保费上有财政补贴外,其他地方与普通财产险、寿险无异。都是靠费用等利益换取当地政治资源支持,在此基础上通过压低理赔来经营出营业利润。这一种现行中的通用做法,有两个隐患,一是服务对象是政府而非农户,业务的争抢滋生了非法交易和政府寻租存在的土壤。二是又面临着合规监督和公司利润的考核,只能搞协议赔付,约定与农户交一返三、返五等,市场竞争的加剧会逐步提高承诺赔付的理赔比率,使农险经营利润逐年滩薄,同时这种现行做法也是承诺赔付屡禁不止的根本原因,这样农户权益往往没有得到保障,保险成为了农民理财工具。三是真正以服务农户为目的,目前在北京市、上海市等经济发达,土地流转程度较高,服务对象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地方,这种做法才有存在的土壤。主要是农业作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主要收入,确实存在农业保险需求,同时其单方溢价谈判能力和法律合约意识较强,这种情况下,基层保险承保机构再采取协议赔付往往适得其反。由此引发的政策建议:一是政府面向普通农户推行极低保障的普惠性质农业保险,以现有小麦保险为例,保额为447元,费率6%,总保费27元,政府补贴金额21.6元。可以考虑将保额下调至180元(保额仅包含化肥和种子农药这类农资采购成本),保费10元全部由财政承担。同样的,林果类保险也可以按照这一逻辑设定低保额、财政全额缴费的普惠性产品。从财力上来讲,以河南省为例,2017年河南农业保险获得中央保费补贴资金16.7亿元,加上各级政府配套部分,总补贴金额高达28亿元。2017年河南省小麦种植面积546.7万hm2,即使推行全部由财政承担的最低保障保费,也只需8.2亿元,加上水稻63.3万hm2再需要1亿元,整体上主粮作物只需要10亿元左右即可满足全部覆盖需求,该项业务可以通过区域整体招标、一招数年的形式来确定,如考虑承保公司积极性,也可设计方案给保险承办机构一笔专项管理服务费。剩余的财力都可以用作服务地方政府“四优四化”、地方产业特色经济作物转型升级上,这其中的重点,就是针对林果类优势农业。这些面对优势农业产业、地方特色农业产业上的保险金额可以大幅增加,使之真正满足该类经营主体需求;补贴比例上可以根据地方农业产业结构调整情况,设置为30%~80%不等的补贴比例,但是该类政策性保险只能由经营稳定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进行申请。涉及散户想参与的,必须由规模龙头企业或合作社对保费进行再补充和补贴,向区域互助化方式靠拢。鼓励各家保险公司在政府引导下竞争开展这一类项目。这两个政策举措,可以在根本上消除农业保险违规土壤,使农业保险回归保险本源。

2财产保险公司林果类保险的基层业务困境

由于农险业务占财险总公司业务的占比较小,匹配的相关人员和机构往往能力较为薄弱,而近些年乡村振兴在国家战略中的地位较高,农业保险作为落实国家政策的政治任务,又往往由财险总公司硬性下达业务指标,这中间也会给基层承保机构带来业务选择的矛盾。

2.1业务政策多头并举,形成九龙治水局面。财产险公司总部通常设置有普惠健康、车险、非车等部门,省分公司也有相应条线,下达了各个条线指标。上面千根线,底下一根针,疲于奔命的情况下难以聚焦农险业务,更不要说是对创新型和技术要求较高的林果类农业保险,且下达的各项任务是相互孤立的,没有一个清晰的、围绕整个林果类涉农产业链而发展保险的逻辑线条,造成了业务安排上的实质混乱。

2.2准确信息难以传达,统计上报与事实相差较大。以各家财险公司推广的农险扶贫项目为例,这确实是个好政策,但是层层上报的原始数据却有问题,如种植险小麦的利润测算上,小麦利润往往是按照协议赔付进行的利润计算。不说遇到大灾年景,就是在农户逐渐有保险意识后,赔付率在竞争中节节攀升的形势下,农业保险作为保本微利的政策性险种,实质是没有太多利润空间用于带贫的。同样的逻辑用在林果类保险上也适用,农业保险,归根结底还应该回归保险本源。

2.3头重脚轻,公司协保员实质虚而无实。作为开展林果类农险业务的财险公司,如果不注重维护协保员的粘性,就丧失了在农村保险市场上最大的竞争力和优势。目前大多数县支公司只是在承保收钱、理赔给钱时接触协保员。农村协保员队伍均号称万人,实质上虚而不实、大而无用。在公司层面的经营建议:一是财险公司应树立先为不可胜的理念。在涉及基础林果类农业保险时,可以同集团内部资产管理公司或是其他金融机构合作共建基层金融服务网点,同行业主管单位如农业部门、行业协会如地方农促会等组织合作共建基层农业技术服务网点(农业风险防控网点),同各类社会机构合作提供更多增值服务,推动农险价值链从损失后的赔偿转向阻止损害发生。形成银行出资金、农业部门出专家、社会机构出技术服务、农业保险基层公司出面组织,在此基础上重塑基层网点,使农业保险平台化、扁平化运行,变为农村市场不可替代的关键节点。尤其是在涉及“四优四化”、区域特色林果类保险上,建议跳出农险业务看农险发展,争取同区域大型投融资公司及其投资的果蔬加工企业、果蔬物流深加工企业等形成深度合作,将农业保险作为链接产业链的融合剂和润滑油,同原材料基地和产业链各端相组合,联合产业主体共同向县级政府申报差异化、区域化的农业保险项目。二是夯实乡村林果类农险协保网络建设。信任是一切交易的基础,在商险发展上,可以不在竞争激烈、利润淡薄的城市市场与大保险公司竞争,而是利用农险充分理赔建立起的信任开拓农村商险,在社会机构提供的各类农村增值服务上开展非车险与健康险业务。县支基层网点作为各财险总公司业务政策的执行单位,如何更好解决现行体制下农险基层机构的业务困境,是林果类农业保险进一步健康发展,发挥惠农利民政策属性的关键环节。

参考文献:

[1]庹国柱.我国农业保险的发展成就、障碍与前景[J].保险研究,2012(12):21-23.

[2]费友海.我国农业保险发展困境的深层根源—基于福利经济学角度的分析[J].金融研究,2005(3):136-140.

[3]张跃华,何文炯,施红.市场失灵、政策性农业保险与本土化模式—基于浙江、上海、苏州农业保险试点的比较研究[J].农业经济问题,2007(6):50-53.

[4]陈盛伟,牛浩.市场竞争下农业保险发展速度的实证分析—基于山东省16地市的面板数据[J].农业经济问题,2017,38(05):46-54+111.

作者:王一博 单位:中原农业保险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