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寻找写作灵感?中文期刊网用心挑选的财产保险公司业务经营法律风险,希望能为您的阅读和创作带来灵感,欢迎大家阅读并分享。
摘要:由美国次贷危机引起的全球金融危机尚未触底,而且对国有保险公司业务运营的影响也在加深。本文的重要部分简要分析了金融危机下财产保险公司商业运作中相关案件的法律风险,并探讨了相关的预防对策。
关键词:金融危机;财产保险;商业运作;法律风险
2008年,美国次贷危机引起的全球金融危机引起了全球性冲击。财产保险公司作为金融业的重要成员之一,应反思这一危机,加强风险分析,切实开展风险控制。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吴定富在2008年10月23日对保险市场状况进行的分析中指出:“当前,全球金融危机造成的金融危机造成了巨大的影响。美国的次级抵押贷款正在逐渐兴起。跟踪分析国家和国际保险市场的影响,进行研究并及时做出判断并作出有效反应。”财产保险在业务运营中将面临许多风险,这是其中之一。这是法律风险。法律风险是由不受监管的系统,行为和流程引起的。法律风险不等于非法风险,但是所有导致法律风险的行为都是错误的。法律风险的原因包括违法行为,自愿承担风险,法律不确定性,不完善的法律环境以及法律监督活动中的违规行为。
1阳光保险———承保法律风险
2008年初,苏州一家纺织品进出口公司的雨雪天气为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了所有财产保险、公司、厂房、设备、库存和其他财产。业务人员向保险公司的承保人员介绍了有关保险申请程序。因为材料相对齐全,所以被保险人没有就保险公司确定的保费进行任何谈判。该政策会迅速,并且生效日期将从第二天的0:00开始生效。在这种情况下,由于订阅链接未进行有效的调查,因此在灾害天气期间未建立相关的风险意识,导致保险公司最终受到了经济效益和社会影响损失。在商业财产保险业务中,被保险人利用保险人忽视保险主体的承保前风险调查,经常将被保险物品和二手设备作为新设备进行保险。可以看出,承保和承保是财产保险公司商业运作的第一环节,其质量直接影响到保险公司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保险人在认购前熟悉保险条款,坚持对认购书进行检查,注重认购质量,严格控制“进口”,就不会在争议中处于不利地位诉讼。实际上,由于保险公司的组织,保险人和实际商业经营者追求的利益存在偏差,信息交流非常有限。当业务人员负责承保时,他们可能会知道保险主体不满足承保要求,但会最大化利润并盲目承保,从而增加了承保风险。
2鉴于申购中的法律风险,建议采取以下预防措施
首先,增强对商务人员和申购人员法律风险的认识,制定相关制度,限制商务人员可能存在的道德风险。其次,承保流程的业务规则和操作程序增加了风险预防和控制因素。第三,在持续的金融危机或其他持续的灾难性气候中,必须调整承保政策,必须加强承保之前的现场风险调查。第四,在金融危机下,保险公司必须对受外部影响的行业和公司进行分类,并严格控制风险。在内部,他们必须加强对相应类型或保险的管理,尤其是损益保险,进出口信用保险等。保险类型应侧重于不盲目寻求规模保费和易于承保。合同不严格,导致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对多家合法风险保险公司的超额赔偿。近年来,来自保险公司的诉讼案件大量增加。速度提高了,大多数保险公司最终损失了理赔额。绝大多数原因是因为合同过于草率而没有依法进行。在金融危机的情况下,由于资金短缺,被保险人很可能会利用保险公司业务的不正常特征来强制赔偿不在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通过诉讼。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主要应注意以下风险:(1)保险公司没有认真履行报告义务。保险合同是标准条款。保险合同保险时,保险人必须向被保险人解释限制性条款,例如法律规定的免责条款和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的义务。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商务人员的商务素质不高,法律观念薄弱,保险合同的签订并未提高到法律的角度。通常,为了方便业务运营,该过程会私下简化。以法律名义签字不符合法律要求,也没有保险单。一旦发生纠纷,它将成为“处理”,并成为法庭上针对保险人的证据。(2)特殊安排不合理或未得到充分利用。保险合同中具体规定的内容是除保险条款和附加条款外,由保险双方共同执行的特殊内容。它比保险条款更有效,但是协议的内容必须公平合理。在保险合同诉讼中,被保险人经常说这些协议没有事先通知。保险公司强行将其印在保险单上,而保险公司无法提供证据以提前告知或进行谈判。法院最终裁定该条款无效,因此是原保险。人民行使权利的最佳途径,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他们成为被保险人对保险公司的控制。(3)商业文件不完善。作为保险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保险条款必须与保单有机结合。当前,有些保单与条款分开,有些短期事故保险根本没有详细条款;汽车保险单的条款从某些保险公司的原始粘贴类型更改为现在与订书机绑定。同时,保修通常是针式打印纸。客户通常会撕掉孔的边缘。如果盖子被边缘覆盖,则很容易将其撕掉,因此甚至没有盖子。容易使术语下降或人为分离,这是非常危险的。如果存在诉讼风险,则很可能败诉。
参考文献
[1]吴弘.合同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
[2]陈晨.互联网保险的法律风险[J].上海保险,2014,(12):36-39.
[3]杨红伟.互联网保险的法律风险对策[J].中国保险,2017,(3).
作者:黄贤文 单位: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