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性农业保险问题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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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性农业保险问题及对策

摘要:2007年,吉林省被确定为全国首批6个试点省份之一,正式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至今已经10余年,取得了可喜成绩和丰硕成果,呈现出覆盖面逐步扩大、参保品种逐步增多、保险保障程度逐步提高、财政支持力度不断扩大、服务“三农”能力持续增强的良好局面。

关键词:政策;农业保险;对策

吉林省农业保险试点工作采取政府引导、财政支持、部门参与、保险机构经办、农经部门、乡村推动的运行模式。随着农业保险各项法规政策不断完善,调整为政府引导、财政支持、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的运行模式。实行乡村共同组织实施的工作机制,主要依托乡镇农经部门和村级协办人员,深入村屯和农户宣传农业保险政策、组织承保、收取保费、受灾报险、协助查勘定损、公示公开,承担农业保险重要的工作任务。

1基本情况

吉林省在开展农业保险至今,不断的加大对特色优势农产品的支持力度,重点打造加快农业产业结构和突出当地农产品特色的保险产品,不断的满足广大农户日益增长的保险需求。在2017年,省级财政加大财政资金扶持力度,并安排专项资金,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支持地方开展特色农产品保险。在农民自缴保费和县市政府提供保费补贴的基础上,经省级财政部门同意病报省农业保险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后,通过“以奖代补”的方式予以支持。省级奖补资金主要用于保费补贴,对贫困县的奖补比例最高为县市政府实际负担保费补贴的60%,对其他县市最高为50%。近年来,不断加大农业保险创新支持力度,相继开展大豆收入保险、玉米产量保险、和玉米价格保险等试点。

2先进经验

2.1结合实际,创新业务

在坚持坚持政府引导、财政支持原则下,为解决农业保险业务开办问题,在保监部门的支持下,大胆突破,创造性地开展了保险公司与各级政府职能部门合作的经办方式,通过委托协助办理的形式,由相关部门协助公司开展相应的农业保险业务,较好地解决了农业保险标的点多面广、保险机构人员力量不足的问题。种植业保险方面,与农经部门开展合作;养殖业保险方面,与畜牧部门开展合作;森林保险方面,与林业部门开展合作。通过与各级相关部门的合作,以及向下延伸,组织这些部门在乡村、场站的工作人员开展农业保险宣传发动、收取投保信息和保费、参与查勘定损等工作,提高了农业保险的组织化程度和工作效率,

2.2提高专业化管理能力

一是技术专业化。积极研发符合国情、省情、农情的农业保险技术,努力提高农业保险业务开办的技术含量,将无人机技术应用于验标和查勘工作;普遍采用GPS定点定位测定保险标的面积;深入进行气象灾害定损指数研究;引进第三方机构“3S”技术,结合气象分析、智能终端和航拍航测技术,构建“天空地一体化”数据采集系统,并试点应用于种植业和林业保险。二是渠道专业化。根据不同农村业务特点,建立与之相匹配的专业展业渠道,种植业保险建立了农经协作渠道,养殖业保险建立了畜牧合作渠道,森林保险建立了林业部门合作渠道。三是队伍专业化。由于农业本身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对农业保险的专业性和技术性要求较高。打造专业农险团队,培养和引进既懂农业又懂保险的专业人才,建立一支业务精熟、专业突出、梯队合理的管理队伍。四是服务专业化。坚持快速查勘,及时定损,足额发放赔款。按照监管要求,为使参保农户及时了解农业保险信息,在做好承保、理赔两个公示的基础上,通过网站、短信、微信为参保农户提供承保、理赔信息,并提供气象信息等增值服务。五是资源配置专业化。在全省所有开办农业保险业务的县市区配备查勘车辆,在集中查勘阶段,大量租用社会车辆。各承保公司都配备了无人机、GPS、照相机、录像机、AH-PAD等查勘设备。

2.3完善体系,保障规范运作

保险公司高度重视农业保险的政策性特点,把规范运作视为农业保险业务发展的生命线,从各个业务环节入手加强农业保险规范工作。一是不断深化规范经营理念。在广大员工中不断深化农业保险的规范意识,要求员工把农业保险的规范意识作为重中之重深植于心,把承保、查勘、定损、赔款等每个环节必须做到依法合规。二是全面规范业务行为。针对农业保险各个环节容易出现的问题,结合不断变化的实际情况,及时修订农业保险承保、理赔业务操作指引和工作流程,强化了业务规范监督;专门成立审计办公室,配备专人开展农业保险审计监察工作;强化业务检查和抽查,定期和不定期开展业务检查和整改工作。三是严肃查处违规违纪人员。对不认真执行公司农业保险业务经营要求,违规操作的机构和人员坚决进行追责查处。

3面对的问题

3.1特色优势农产品财政补贴力度不足

吉林省农业保险可保资源丰富,随着农业保险逐步发展,五大粮油作物玉米、水稻、大豆、花生和葵花籽已经纳入国家和省级财政保费补贴中。但随着广大农民对特产业农业保险的需求不断增长,地区优势农产品如延边地区苹果梨,白山地区黑木耳,白城地区高粱、杂豆杂粮等特色农产品没有纳入国家财政补贴范围,发展相对缓慢;特色农产品县级财政补贴能力不足,也极大影响农户参加特色保险的积极性。

3.2农业保险产品创新能力低

新型农业保险经营主体受自然灾害影响大,保险愿望强烈,但目前还没有开展适应新型农业保险经营主体需求的保险产品;由于受基础设施、气象网点等条件限制,吉林省还没有开展农产品天气指数保险;目标价格保险、产量保险以及收入保险等试点开展时间短,还处于探索阶段;玉米价格保险+期货/期权创新试点面积小,处于起步阶段。

3.3农业保险抗巨灾风险能力低

多年来,虽然吉林省一直强调建立巨灾风险防范机制,但受各种各样因素影响,始终没有建立,发生巨灾理赔经常不到位,引发参保农户集体上访现象时有发生,不仅影响全省农业保险工作,而且影响农村社会稳定。

4相关建议

4.1增大特色优势农产品财政补贴力度

做好特色农产品保险以奖代补试点工作。将具有各地特色,并形成一定规模的特色农业保险产品和列入国家名特优新农产品目录的特色农业保险产品等,实行分险种定比例奖补,一年一定,重点对区域优势明显,特色突出,并具有一定规模的特色农业保险给予奖补。

4.2加大农业保险创新支持力度

鼓励各地和农业保险经办机构积极探索开展有地方特色,适应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所需要的重要农产品天气指数保险,扩大重要农产品目标价格保险、产量保险以及收入保险等的保险试点规模。鼓励农业保险经办机构开发满足涉农主体特别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风险需求的保险产品。稳步扩大玉米价格保险+期货/期权创新试点覆盖面,创新互联网+保险、保险+担保、保险+扶贫等保险产品,不断开发适应我省省情的农业保险创新产品。

4.3探索建立大灾风险防范机制

吉林省是农业大省,也是自然灾害频发的省份,主要灾害包括暴雨、洪水、内涝、风灾、雹灾、旱灾、冰冻(霜冻及障碍性低温冷害),其中旱灾是我省频发,影响力最大的灾害。虽然我省农业保险经办机构购买再保险等措施防范风险,但我省目前还没有建立大灾风险防范机制。吉林省应探索建立大灾风险防范机制,及时、足额计提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逐年滚存,逐步建立应对农业大灾风险的长效机制。农业保险经办机构应根据政策调整,认真评估农业保险市场风险,对我省大灾风险提供相应的防范措施。

参考文献

[1]王志霞,王仕红.对农业保险发展状况的思考[J].金融理论与实践,2006,(4):62-63.

[2]黄玉书.建立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的构想[J].经济体制改革,2005,(6):119.

作者:纪晓敏 单位:大安市农村经济管理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