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田水利设施产权制度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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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田水利设施产权制度改革

摘要:

通过对陕西省部分区县连续五年来小农水设施建设的投入、建设管理、运行效益和现有管护机制体制情况进行分析,查找目前存在的突出问题并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提出陕西省小农水设施产权制度改革思路,界定所有权、落实管理权、明确使用权,建立养护机制,以期确保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的所有权、占有权、支配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置权落到实处,做到人水和谐,促进陕西经济和社会发展。

关键词:

小型农田水利设施;产权;制度;存在的问题;改革设计方案

小型水利工程(实施)产权是广义的产权,不仅指所有权,还有其衍生出的使用权、收益权和处置权。具有可分离和可转让性,其产权界定具有激励功能,此外还涉及水资源、土地资源的使用权等。

一、陕西省内小农水设施产权制度改革存在的问题

(一)管理比较混乱,无科学有效的管理组织机制

经过调查发现,陕西省各区县的小型农田水利工程产权管理相对比较混乱,产权界定不够清晰管护主体和责任不够明确。各区县小型农田水利工程项目数据不明确,还未建立小型水利工程信息数据库管理系统,也没有进行系统的、排查式的登记造册,更不清楚每一设施的具体位置、规模、运行状况、产权类型、管护方式等信息。

(二)管理制度不完善,缺乏有效的运行机制

在调查的过程中,笔者发现陕西省各区县对各种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的管理制度不尽完善,不同的区县有不同的针对某一类型或者几种类型的设施有管理制度,但缺乏系统性的、整体性的、完善的管理制度。水费管理比较混乱,没有认真核定水费标准,收费不统一,无制度约束。

(三)管理经费落实不到位,无高效的管护经费保障机制

陕西省在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和管护方面“重建设,轻管护”,对于管护保障机制建设不够重视,经费来源落实不到位。对水利工程维修养护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缺少制度性保障,资金使用效率不高,监督检查、审计和跟踪管理还不到位。

(四)奖惩不明确,无科学考核的管理监督机制

对于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监督管理,尤其是水利工程的管理工作,包括组织管理、安全管理、运行管理和经济管理等方面缺乏明确的奖惩体系,没有对考核监督办法制定、规章制度、队伍建设、经费落实、台账资料、管理效果及群众满意程度等方面进行系统构建,不能保障工程安全和正常运行,也不能充分发挥工程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陕西省小型农田水利设施产权制度改革方案设计

(一)改革的指导思想

搞活农村小型水工程经营方式,走向自我发展、良性循环的轨道,充分发挥水利工程效益,保障粮食丰收,促进农民增收,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

(二)改革的指导原则

1.多方参与,推动改革开展。要以区县为单位,政府搭台、水利牵头、多方联动,特别是积极协调发改、财政、国土、农业、监察等部门及所有乡镇政府、村组,共同努力,推动此项改革深入开展。

2.确立方案,全面安排部署。要充分结合各区县实际,认真制定全县小型农田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实施细则,抽调专人、专用设备,全面安排部署,保障改革顺利开展。

3.阳光操作,保障公开公正。要夯实责任,逐乡镇进行摸底调查登记归档,认真进行分类汇总,对所有小型农田水利设施产权进行界定,通过板报公示、媒体公开等形式增加透明度,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坚决避免产权不清情况继续存在,界定清楚后一次性进行公证,然后颁发产权证书。

4.试点先行,分类全面推进。要对区县域内的所有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在确权颁证的基础上,优先选择其中的某一类,或者机井灌溉工程类,或者抽水泵站工程类进行试点,其宗旨为:一是合理确定水价,明确水价中水费、电费、人员工资、养护基金比重;二是明确产权人和经营管护人,必要时通过竞争、拍卖、股份合作等形式确定经营管护人,建立产权人和经营管护人之间的责权利关系;三是通过区县级财政投资支持,每年定额安排一定的维修养护资金,需修则修,不修则转入年度养护基金中以备大修使用。在试点的基础上,总结经验,就各区县域内所有小型农田水利设施逐类推进开展。

(三)改革的目标、任务及范围

有效解决区县域内小型农田水利设施产权不明、责任不实、利益不清的问题,明确产权人与经营管护人之间的责权利关系,建立设施维修养护经费机制。

(四)改革的工作内容、形式及步骤

第一步,逐村、逐乡镇、逐县、逐市进行调查摸底、登记造册;第二步,分类研究,界定各类设施的产权,并在公示、公证的基础上实施确权颁证;第三步,在确权基础上,选择设施类型或者区域,有效开展试点工作,建立维修养护机制;第四步,总结试点工作经验,在各市县域内全面推广。

1.所有权。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结合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建设、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要求,落实小型水利设施产权。个人投资兴建的工程,产权归个人所有;社会资本投资兴建的工程,产权归投资者所有,或按投资者意愿确定产权归属;受益户共同出资兴建的工程,产权归受益户共同所有;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入为主的工程,产权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以国家投资为主兴建的工程,产权归国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所有,具体由当地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产权归属已明晰的工程,维持现有产权归属关系。

2.运营管护权。所有者依法享有使用权、经营权、收益权和处置权,负责各类小型水利设施的运行管理。按分级管理的原则建立管理组织,根据工程规模、受益范围、工程特点,在水务局指导下,由镇(街)人民政府组织成立镇(街)、村、组集体管理组织、联户管理组织及选定个人管理。所有权难以清晰界定的,可以分离所有权和使用权,由政府先行落实使用权和经营权。所有者无力承担安全管理责任的,可以考虑将设施收归政府所有,也可以妥善分割所有权和使用权,由政府直接指定的管理单位和人员进行管理。

3.管护经费的落实。多渠道筹集工程管护经费,建立稳定的管护经费保障机制。管护经费原则上由工程产权所有者负责筹集,财政适当给予补助。积极研究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和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支持小型水利工程管护。完善“民办公助”“一事一议”等机制,引导农民群众参与小型水利工程管护。建立财政补助经费奖补机制,按照“奖优罚劣”的原则,根据管护实效进行补助,具体补助标准与方式,由各地因地制宜确定。

4.改革的组织机构。省市县各级政府均应成立型农田水利改革领导小组,主要领导担任组长,水利部门负责人担任副组长,其他相关部门领导担任小组成员,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改革工作的组织、落实和协调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县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解决改革中出现的相关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执行领导小组的决策和安排部署,组织实施县域内改革工作。

5.改革的保障措施。保障措施是影响改革能否顺利进行的关键因素,因此需要:一是成立组织机构,加强对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二是结合实际,制定改革工作实施方案;三是抽调专人、专用设备,保障改革工作在人、财、物方面的需要;四是对参与改革的相关工作人员进行专门培训,保障各项改革工作有序推进。

作者:郑春 单位:西安外事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