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田水利质量管理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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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田水利质量管理分析

1质量监督组织机构

为确保管理体制顺利运行,建立和完善严格的工程建设质量责任制,明确工程质量实行项目法人负责、施工单位保证和政府质量监督及社会监督相结合的质量管理体制。《雁江区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项目质量管理体制》包括了一套健全的组织机构和一系列完整的管理办法。

2质量管理体系

民办公助四级质量管理体系,即项目法人、施工单位及工程主管部门的负责人对本单位质量工作负领导责任;各单位工程现场负责人对本单位在工程现场的质量工作负直接责任;各单位的工程技术负责人对质量工作负技术责任;具体工作人员为直接责任人。项目开工前,施工单位、村民委员会/用水户协会、镇(乡)农业服务站及区水务局工程管理站分别成立施工质量监管小组、村级/用水户协会质量监管小组、镇级质量监管小组及区级质量监督小组。各监管小组均由1名组长(由各单位主管部门的负责人担任)、1名副组长(可由组长兼任)和2名以上组员(由各单位专职技术人员担任)组成,负责日常及各阶段的质量管理工作。

3质量监督职责

3.1主管部门职责

工程主管部门(即各级政府分管部门,包括区水务局、镇/乡农业服务中心)履行政府对小农水工程的质量监督职能,对小农水工程质量实施强制性监督管理。主要负责检查督促小农水项目建设工作,按照国家和水利行业有关工程建设法规、技术标准和设计文件,实施工程质量监督,对施工现场影响工程质量的行为予以纠正。监督方式以定期巡查、不定期抽查为主,参加所负责监督工程的主要隐蔽工程和关键部位的验收签证工作及单元工程验收、分部工程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和竣工验收工作(分年度验收和三年总体验收)。小农水工程竣工验收前,须对工程质量等级进行核定,记录在《雁江区中央小农水项目单位工程质量评定表》(以项目村/用水户协会为一个单位工程)中,归档入验收资料。未经质量核定或核定不合格的工程,施工单位不得交验,工程主管部门不能验收,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3.2项目法人职责

项目法人(即各用水户协会/项目村村民委员会)对小农水的工程质量负领导责任,对项目工程进行全程监督和指导,落实领导负责制和现场人员监管制,对项目工程的质量进行全面监督和管理。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主动接受、配合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按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工程验收程序,未经质量等级评定或经评定不合格的工程,不得组织阶段(中间)验收或竣工验收。未经阶段(中间)验收的工程,不得进行后续工程的施工;未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3.3施工单位职责

施工单位执行质量保证职责,制定和完善质量岗位规范、质量责任及考核奖惩办法。施工过程中应加强质量自检工作,严格执行“三检制”,切实做好工程质量的全过程控制。对工程建筑原材料、工程设备、金属结构及成品构件必须进行检验,记录在《雁江区中央小农水项目单位工程施工质量检验资料核查表》,归档入验收资料。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不得用于工程施工。施工单位应在各单位工程和重要分部工程开工前,向项目法人报送施工组织设计,经同意后方可实施;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施工方案和具体措施;施工单位严格按照设计文件和有关规程、规范、标准的要求进行施工;施工中结合工程实际,如确需变更、新增工程的,由原设计单位同意并签署意见后,方可进行。每次检查情况记录在《雁江区中央小农水项目质量监督工作表》中,归档入验收资料。质量作为“先建后补”机制的重要考核内容,须严格管理。先由施工单位根据合格的工程进度进行申报,各项目村村民委员会/用水户协会、镇/乡和区级主管部门逐级审核。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兑现补助的工程建设资金。各项目法人在金融机构开设了小农水资金账户,对资金的收支建立专账,所有补助资金直接补助到每个具体建设项目的建设主体。如质量验收或整改不合格,补助资金暂缓兑现。

4结语

雁江区中央小农水重点县建设项目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核心在于建立一套完善的质量管理体制及质量监督体系,并按此体系切实落实到各级开展具体实施工作的单位和个人,严格按该体制执行。

作者:万伶 单位:资阳市雁江区水务局水利工程管理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