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农田水利建设主体及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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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农田水利建设主体及问题

摘要:为了研究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主体及相关问题,本文以贵州省普定县龚家院河为例,在明确小型农田水利工程性质及其建设主体的基础上,进一步深入研究其存在的相关问题,以期对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应用于我国的农业发展起到指导与借鉴作用。

关键词: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主体;相关问题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新农村建设的进程不断加快,农村经济也得到了快速发展。国家出台了诸多政策文件,以加快推进小型农田水利建设,保障农业和农村经济的持续稳定增长。本文以普定县龚家院河为例,明确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的主体,研究其存在的相关问题

1研究方法

本文针对目前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目的不明确、政府财政支出比例小、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未落实等相关建设问题,选取一个实际农田水利工程为研究点,利用文献调查法、观察法、个案分析法对实际工程中存在的具体问题进行理论分析,进而以出现的问题为基础,提出有针对性的解决方案。

2普定县龚家院河小型农田水利工程

2.1地质概况

普定县位于贵州省中部偏西,隶属安顺市。普定县气候属北亚热带季风湿润气候区,季风交替明显,全年气候温和,冬无严寒,夏无酷暑,春干秋凉,无霜期长,雨量充沛,日照少,辐射能量低。由于岩溶发育,石灰岩地区河水渗漏严重,形成23条地下河。三岔河是流经本县的最大河流,水能资源丰富,中段建有总装机容量7.5万kW的普定电站。波玉河是境内第二大河,流经县内主要产粮区。本县河流多属山区雨源型外流河,洪枯流量变化大。

2.2存在的问题

龚家院村位于贵州省安顺市普定县白岩镇西部,龚家院河龚家院村段承担着保护农田297亩(1hm2=15亩)的重任,但附近河段流经居民密集区,人类活动影响较大,污染较为严重,龚家院河龚家院段均有自建挡墙,由于设计标准偏低,部分挡墙损坏严重,且高程不满足防洪要求,致使该段两岸农田经常受淹。另外,龚家院河属山区雨源型河流,洪水暴涨暴落,不仅造成洪水位偏高,并且对两岸冲刷严重,龚家院河上游自建挡墙部分段较矮,并且经洪水冲刷破坏严重,存在较大安全隐患。龚家院河干流以及支流龚家院排洪沟的实地调查情况如图1所示:

2.3解决方案

普定县龚家院河河道治理工程建设方案,通过建设和完善必要的沿河护岸设施,提高项目区河道防洪、防冲标准,提高区域河道岸坡稳定和抵抗自然灾害的能力,改善生态环境,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保障社会稳定,为当地的经济发展创造有利条件。主要将干流及支流全段进行清淤清障,疏通河道狭窄地段和河床淤积地段,增大过流断面,降低洪水位,并把两岸原有自建挡墙拆除重建,护岸形式采用格宾石笼结构。:治理前,在村民自建挡墙等水利设施下得到的龚家院河干流以及其支流排洪沟的洪水水面线与河底高程差较小,而治理后的洪水水面线与河底高程差较大,防洪效果有明显改善。工程治理河段流经区域多为农田,主要接纳两侧居民的生活污水,河水浑浊。居民生活污水、生活垃圾直接排入河中,影响了河流的水质,也加重了水土流失。在建设设计初期,全面考察、预测了项目建设对该地区在生态、水、大气、固体废物、人群健康、社会环境的影响情况,并对可能造成的影响情况制定了相应的防治措施。

2.4小型农田水利建设方案分析

调查普定县龚家院河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对小型农田水利建设有了更深入的认识,也看到了目前小型农田水利建设工程所存在的问题,也从该工程的处理方案中得到很多启发。普定县龚家院河河道治理工程治理的是龚家院河干流以及其支流排洪沟,受益村主要是龚家院村和林脚底村。同时,根据贵州省防洪治涝工程的运行经验及普定县的实际情况,该工程的建设资金、年运行费来源主要依靠国家及地方财政拨款、收取防洪保安基金来筹集。该工程建设主体为政府,属于社会公益性质的水利建设项目,且工程建设具有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及环境效益,可减免周边居民水灾害造成的社会稳定问题,并且经过清淤清障措施,能在一定程度上改善水质问题,为周边农田提供灌溉水源,确保经济社会的稳定发展,带动当地投资建设,能够实现防洪、绿化、居住、文化休闲等功能的有机结合。根据主体工程及施工布置,在现场勘探的基础上,政府及工程设计人员通过实地考察确定工程建设中的占地实物指标,并据此对当地村民的耕地损失进行了相应的土地补偿补助。根据以上数据分析,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主体为农民时,往往由于资金有限,所建设的水利设施无法达到相关规范,且设施的功能性和质量较差,对于地区农业的长远发展存在一定的隐患。相较而言,由政府主体出资进行建设的小型农田水利工程,不仅保障了当地村民的利益,补偿当地村民在工程建设中的用地损失,而且建成后在经济、社会、环境效益方面都有显著的效果。如果农民成为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的投入主体,则无法缩小城乡差别、解决“三农”等问题。现行政策规定财政资金只补助工程造价的小部分,大部分都需农民自筹或投工投劳解决。关于工程建设的资金筹措,在经济发达的地方,村集体有能力筹集足够资金,但欠发达地区农民群众筹资难度相当大,因此,建设项目需要上级财政补助,而在项目实施中,有些只完成财政补助资金的工程量。小型农田水利设施是以公益性为主导的基础性设施,属于公共财政支持的范畴,政府应明确将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纳入公共财政支出范围,加大对农田水利设施的投入,各级政府应成为农田水利建设的主要倡导者,财政资金为建设的投入主体。在统一规划、尊重民意的前提下,以改善农业生产条件、提高农民生活质量和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为目标,以政府财政投入为主导,受益农民积极参与的原则,把政府财政投入与农民的自主管理紧密结合起来,推进建立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和管理的长效机制。

3解决措施

结合普定县龚家院河河道治理工程发现的问题,对当前我国存在的小型农田水利建设主体及相关问题进行以下分析:

3.1实现政府、农民共同建设

小型农田水利工程以服务广大农民为根本目标,具有显著的社会效益。我国部分农村地区,仍然存在着完全依靠国家财政支出建设水利设施的现象。但作为一项公益性建设工程,在国家的政策、财政支持外,还需要广大农民的积极支持。为了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有效实施,应当实现政府、农民的共同建设。以普定县龚家院河河道治理工程为例,在进行初步设计时就应将工程建设是否需要移民安置以及对当地农民的土地补偿补助等考虑在内。政府在进行决策时,应当充分考虑到当地村民的实际情况。同时,在建设中,农民应积极响应、支持这一惠民工程的实施,并积极参与、监督工程质量,为工程建设的有效运行作出贡献。

3.2农民要加强对自身行为的约束

农民自发筹资建设小型农田水利工程,通常是出于自家农田灌溉、养殖等的需要,在此情况下,应充分考虑周边农户的生产、生活需求,注意保护政府新建的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尽量避免工程建设中对其他农户或其他农田水利设施造成不良影响。

3.3市场化方向偏差

小型农田水利工程是以“三农”为根本服务目标。特别是当前,对于农田水利工程的建设主要集中在农村。然而,作为一项服务于弱势群体的产业,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具有较高的社会效益,而经济效益极低,这就意味着农田水利建设的公益性与市场利润之间存在着很大的矛盾,致使这一产业很难得到其他各方的投资,进而造成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社会资金投入低的现状。

4结论

针对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的现状,在加大政府扶持力度、资金投入的同时,仍有许多问题亟待解决。目前,农田水利建设主体也逐渐呈现出多样性,因此针对其实际建设中存在的问题提出针对性的解决措施,是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得以实施、保障农业和农村经济稳定持续增长、提高农民生活水平、保护生态环境、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以及促进粮食生产的关键。

参考文献:

[1]李沚娱.我国小型农田水利设施供给问题研究:基于湖北省N县的调查[D].重庆:重庆大学,2014.

[2]刘贵成.小型农田水利建设主体与相关问题分析[J].农村经济与科技,2018,29(8):53.

作者:王强 单位:湖南省郴州市国土资源局苏仙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