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生态环境治理分析

前言:寻找写作灵感?中文期刊网用心挑选的农村生态环境治理分析,希望能为您的阅读和创作带来灵感,欢迎大家阅读并分享。

农村生态环境治理分析

摘要:在对社会资本影响农村生态环境治理的机制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探讨了政府治理机制与社会资本治理机制之间的关系,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研究发现我国农村地区的社会资本具有如下特性:关系网络的封闭性和同质性;规范的非正式性和道德声誉的重要性;信任的人际性和信任半径的有限性。这三个特征导致社会资本治理机制并不必然带来农村生态环境的治理和保护,但是其在小范围生态环境治理方面的效率要远远高于其在大范围生态环境治理方面的效率。同时,无论是目前主导的政府治理机制还是社会资本治理机制,都存在其自身的局限性,但是这两种治理机制之间并不是矛盾的。社会资本机制可以有效提高政府机制的治理能力,同时拓宽污染关系人的参与渠道;政府机制则可以解决大范围农村生态环境的治理问题,同时在一定程度上缓解社会资本机制所不能应对的新型生态环境治理问题。所以,社会资本机制和政府机制中的治理方式可以相互补充,共同发挥作用,促进农村生态环境的改善。

关键词:社会资本;农村生态环境;政府治理机制

在党的上,同志指出,我们要建设的现代化是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既要创造更多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也要提供更多优质生态产品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必须坚持以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空间格局、产业结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还自然以宁静、和谐、美丽。因此,加快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建设美丽中国必将成为中国现阶段的核心任务之一。但是,与城市相比,我国农村的生态环境治理无论是在政府投入还是在治理效果上都存在较大差距[1]。究其根源,在于我国农村的生态环境治理具有特殊性,简单地将城市生态环境的治理模式照搬到农村并不能取得令人满意的效果[2]。与此同时,随着农村生态环境破坏范围的不断扩大和日益复杂化,政府的单一治理模式也越来越受到挑战[3]。因此,我们亟须寻找一种更有效的农村生态环境治理模式,本文从社会资本的视角对此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治理对策。事实上,社会资本已经成为与政府这只“有形的手”和市场这只“无形的手”相并列的“第三只手”。对于农村的生态治理来说,一方面,政府在农村尤其是远离城市的农村基层的控制力和影响力相对有限[4],而农村污染的范围则是日益扩大,并具有显著的面源污染特征,因此,“有形之手”在很多情况下鞭长莫及;另一方面,农村的生态环境作为典型的公共产品,市场主体既很难因为环境破坏而受到应有的处罚,也很难从环境治理中获得足够的补偿,因此,“无形之手”在一般情况下也是无计可施。相反,在历史的长河中,我国广大农村地区沉淀了丰厚的社会资本,这部分社会资本既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有形之手”的职能空白,也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激励市场主体的自发行动。遗憾的是,在农村生态环境治理的过程中,我们却并没有有效利用这种优势,本文在分析社会资本影响农村生态环境治理机制的基础上,对此进行系统分析,以全方位、全地域地推进我国农村生态环境的治理与保护。

一、社会资本影响农村生态环境治理机制的理论分析

根据普特南的研究,社会资本是一种社会组织包含的信任、网络和规范的特征,其作用在于协调行动和促进合作来提高社会效率[5]。虽然不同的学者对于社会资本的理解不同,但是学者们都普遍认同其至少应该包括三个核心要素:关系网络、规范和信任。社会资本也主要通过这三种机制对农村的生态环境治理产生重要影响。

(一)社会资本影响农村生态环境治理的关系网络机制

1.在长期的历史发展进程中,我国广大的农村地区形成以行政村作为基本单位的关系网络,这种关系网络具有如下特征:(1)封闭性。在通常情况下,一个农村基层单位通常是以某个大姓家族为中心,其中又有若干小姓,不同的村通常具有不同的大姓,在这种情况下,关系网络的封闭性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大姓家族对于小姓家族的封闭。通常来讲,大姓家族在村中具有绝对的权威,而小姓家族则处于附属地位。另一方面,不同大姓家族之间的封闭性。不同村之间由于姓氏家族的不同,通常来往较少,处于弱关系网络状态。(2)同质性。通常来讲,我们可以将关系网络分为两种:水平关系网络和垂直关系网络。对于农村基层单位而言,更多属于水平关系网络。大姓家族内部成员之间一般具有血缘关系,个体成员也具有相同的权利和地位,其生活经历相似,道德规范和价值观念相近,因此,彼此之间很容易交往,成员之间具有较高的信任度。2.这种具有封闭性和同质性的关系网络对农村的生态环境治理具有重大影响,这种影响主要体现在:(1)对于小范围的生态环境而言,关系网络降低了集体行动的成本,既有可能克服环境治理中的“搭便车”行为,也有可能加剧环境破坏中的“羊群效应”。因此,如果大家族能够积极行动起来保护生态环境,那么就能有效克服环境治理中的“搭便车”行为,提高生态环境治理的绩效。但是,如果大家族为了获得更多收入而采取了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那么这种行为也将很难得到纠正。因此,关系网络对于小范围的生态环境治理是一把“双刃剑”,其对于生态环境的治理和破坏都具有极高的效率。(2)对于大范围的生态环境而言,关系网络的封闭性使得环境治理和环境破坏的难度都增大。由于大范围的生态环境治理涉及大姓家族之间的共同行动,而由于以姓氏为核心的关系网络具有较强的封闭性,家族之间的合作很难实现,导致大范围的生态环境治理很难在既有的关系网络下得以实现。同样,如果某一个家族的行动破坏了大范围的生态环境,那么受此影响的大家族就会采取集体行动对此进行抵制,从而延缓生态环境破坏的进度或者降低其被破坏的程度。需要注意的是,我们这里的大范围和小范围并不是纯粹意义上的地域概念,主要是指生态环境的治理是否涉及不同姓氏的大家族。综上,农村基层单位基于血缘形成的关系网络具有封闭性和同质性的特征,这既降低了关系网络采取内部集体行动的成本,也提高了关系网络之间进行合作的难度。因此,对于小范围的生态环境进行治理或破坏的效率较高,而对于大范围生态环境进行治理或破坏的效率则较低。

(二)社会资本影响农村生态环境治理的规范机制

1.农村基层关系网络之所以能够较有效率地采取集体行动,在很大程度上源于其在长期的交往过程中形成某种正式或者非正式的规范,关系网络内部的成员如果违反了规范,就会受到组织的惩罚,正是这种规范保证了组织的正常运行,也大大提高了组织行动的效率,一般而言,农村关系网络的规范具有如下特征:(1)非正式规范为主,重视家族族长的权威性。与政府部门或者公司等科层制组织不同,农村关系网络的规范多是非正式的,并通过口耳相传的方式来得以维持,因此,能够传授该规范的家族的族长就具有较高的权威性。这种权威性不仅体现在家族事务的决策权上,还体现在违反规范之后的仲裁权和惩罚权上。(2)以道德规范为主,重视个人的声誉。虽然家族族长具有较高的权威性,但是这种权威性通常并不能延伸到家庭生活内部,也通常并不会以事前约束的方式来进行。一般而言,农村关系网络的运行主要依靠非正式的道德规范,组织成员在进行个体决策的过程中需要仔细权衡该决策是否符合一般的道德规范,由此声誉就成为该规范运行的重要结果。组织成员内部通常很重视个人的声誉,一旦违反了道德规范,个人的声誉就会受损,甚至丧失组织成员的资格。2.基于信任的声誉监督机制约束了“搭便车”行为,缓和了信息不对称问题[6],这种以非正式和重视道德声誉为特征的规范对于农村的生态环境治理具有重要影响,这种影响主要体现在:(1)单纯以追求个人目标而进行生态环境破坏行为受到有效抵制。由于道德和声誉是对组织内部成员进行衡量的重要标准,相应的,金钱的标准就退居次要地位。因此,如果为了追求金钱而破坏组织成员赖以生存的生态环境,就会违反组织内部的道德规范,从而受到组织成员的集体声讨,并面临丧失声誉甚至是组织成员资格的风险,由此以追求收入为目的的生态环境破坏行为会受到有效抵制,这也是中国在长达几千年的传统社会中能够有效保护生态环境的重要原因。(2)以追求组织目标而进行的生态环境破坏行为受到有效鼓励。尽管组织内部成员个体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会受到抵制,但是,如果组织为了生存和发展壮大而不得不破坏生态环境,这么这种行为就会受到有效鼓励。尽管组织内部的个别成员可能会对这种行为持反对意见,但是只要该行为获得组织的许可,那么相关的规范就会迫使这部分成员不得不遵守组织的决定或者选择退出组织,并且声誉会大大提高组织成员执行组织决定的效率,这实际上也是农村基层的关系网络能够克服集体行动中“搭便车”行为,从而提高组织行动效率的根源所在。综上,通过社会资本的规范机制,我们可以进一步厘清小范围的生态环境的治理与破坏路径。具体来说,在以非正式和道德声誉为特征的规范作用下,追求个人目标的生态环境破坏行为受到有效抵制,而追求组织目标的生态环境破坏行为受到极大鼓励,二者都体现了规范作用下的关系网络在采取集体行动方面的有效性。

(三)社会资本影响农村生态环境治理的信任机制

1.在农村关系网络中,经过长期的非正式规范和声誉机制的作用,就会形成一种能够极大降低交易成本的均衡,这就是社会资本的第三个核心要素———信任,福山(1998)甚至直接将社会资本等同于信任[7]。我国农村的关系网络中的信任具有如下特征:(1)信任是建立在熟人关系基础上的,是典型的人际信任。正是这种人际信任推动了组织内部成员之间的合作,而这种合作又进一步强化了成员之间的信任。当社会关系处于高度信任状态,人们将有较高的意愿与他人进行交易或合作性的互动[8]。根据费孝通的研究,农村基层组织的信任并不是对契约的重视,而是发生于对一种行为的规矩熟悉到不假思索时的可靠性,事实上,这种人际信任不仅能够推动组织成员之间的合作,还能够降低合作过程中所产生的协调成本和监督成本[9]。(2)信任半径极为有限,并呈现出断层式的变化。由于农村关系网络中的信任是建立在熟人和反复交往的基础上,因此,如果交往范围扩展到关系网络以外,这种信任感就会呈现断崖式下跌,由于农村基层社会的信任半径极为有限,个体在对待组织内部成员和外部成员的态度上截然不同。2.这种信任半径极为有限的人际信任对于农村的生态环境治理也具有重要影响,这主要表现在:(1)成员对于组织所进行的环境治理行为能够进行有效支持。这种支持包括金钱、人力和精神方面,由于环境的治理需要一定的投入,在大多数情况下,这种投入不是单个的农民家庭所能承担的,而且治理的效果也不能为一个人所独享,因此,小范围的环境治理通常需要由组织内部的成员共同出资来完成,这就涉及组织成员与组织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即组织是否会最有效地使用这部分集体基金。由于农村关系网络中经过长期交往所形成的人际信任大大降低了这种信息不对称对于集体行动的影响,于是成员对于组织所进行的环境治理行为能够有效支持,从而使得小范围的环境治理能够得以顺利进行。(2)成员对于其他组织所进行的环境治理行为持怀疑态度,从而不利于大范围环境治理的顺利进行。正如上文中提到的,人际信任的信任半径极为有限,由于组织成员与其他组织或其他组织的成员交往较少,因此,很难形成有效的信任。当其他组织以大范围的环境治理为理由筹集资金时,这种较低程度的信任并不能降低信息不对称给组织成员带来的疑虑,因此,大范围的环境治理很难在信任半径有限的农村关系网络中得以顺利进行。综上,通过社会资本的信任机制,我们可以对社会资本能够起作用的农村生态环境治理范围进行有效界定。具体来说,在信任半径极为有限的人际信任作用下,小范围的生态环境治理能够通过社会资本得以顺利进行,但是大范围的生态环境治理并不能通过社会资本得以顺利实现。总之,通过对社会资本影响农村生态环境治理的关系网络机制、规范机制和信任机制的分析,我们可以发现,社会资本并不必然导致生态环境的治理和保护,但是其在小范围生态环境治理方面的效率要远远大于其在大范围生态环境治理方面的效率。此外,社会资本可以有效阻止为追求个体目标而进行的生态环境破坏行为,但是却不能阻止追求组织目标的集体破坏行为。

二、社会资本治理机制与政府治理机制之间的关系分析

在上文中,我们从理论上分析了社会资本对于农村生态环境的治理机制,实际上,我国此前主要实行的是政府单一治理机制,即主要由政府担任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的主体。正如我们在开篇中所提到的,由于政府能力的有限性和农村生态环境破坏的广泛性之间的矛盾,使得我国农村的生态环境治理效果并不尽如人意,与城市生态环境的治理差距较大,并且随着城市生态环境治理的进行,很多污染企业开始向环境管制较弱的农村地区转移,这就加大了农村生态环境治理的难度。因此,为了更好地理解社会资本的治理机制,我们需要进一步分析社会资本治理机制与政府单一治理机制之间的关系。

(一)政府单一治理机制的困境

长期以来,受传统观念的影响,政府一直是环境保护和治理的主体,其主要是通过自上而下的科层体制来推进农村的生态治理工程,但是,与城市的生态治理相比,政府在农村生态环境的治理存在如下困境:1.治理能力有限性的困境。农村环境污染源类型多,点多面广[10],既包括从城市转移到农村的污染企业,也有本地乡镇企业带来的污染,更有农业、畜牧业和生活污染等带来的环境破坏,尤其是后者呈现出面源污染的显著特征,这与城市的点源污染显著不同,需要政府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进行治理,而后期的监督成本更是难以预估。但是,与基层环境治理体制比较完善的城市相比,我国农村的环境治理机构仅到县一级,下面的村镇都没有设立专门的配套机构,甚至连兼职人员都十分有限,许多村干部缺乏责任意识[11],这就使得政府对于农村生态环境的治理能力十分有限。与此同时,政府在对农村生态环境治理的财政投入上也极为有限,总体的投入规模甚至还不到城市投入规模的1%,这就在农村污染范围的广泛性与政府治理能力的有限性之间形成尖锐的对立。2.污染关系人参与渠道有限性的困境。由于政府单一主体的治理模式主要重视政府力量的发挥,而实际上政府对于农村生态环境的治理与自身的主要目标即经济发展在很大程度上是矛盾的,而且这也与“谁污染谁治理”的治污原则相违背,因此,在很多情况下,政府尤其是地方政府并没有积极性进行农村的生态环境治理;相反,与治理生态环境有直接关系的关系人却缺乏必要的参与渠道。一方面,广大的农业和畜牧业经营者无法从治理环境中获得必要的奖励,而且从治理生态环境中产生的成本还需要自己承担,尤其是对于那些养活自己需要破坏生态环境的人来说成本更加巨大。另一方面,作为生态环境治理的直接受益人———农民缺乏自身利益的表达渠道,更缺乏维护自身利益的执行机构,这就导致广大的农民无法参与到生态环境的实时监督和即时治理中,也导致基层的生态治理意见无法有效传递到生态环境治理的决策层,从而使得农村的生态环境治理绩效极其低下。3.治理方式有限性的困境。政府作为行政机器,其对于农村生态环境的治理方式极为有限,总体来说,主要包括以下三种:财政投入、行政命令和法律法规。其中,行政命令和法律法规一般都具有一刀切的特性,很难具有实际的操作性。从目前的情况来看,与农村生态环境治理相关的法律法规极为有限,而从行政命令的角度来看,由于与农村生态环境治理相关的环境保护局、林业局和水利局等存在职能交叉重叠的问题,因此,很容易出现政出多门或者相互推诿的问题。相对来说,财政投入的方式比较灵活,也更富有成效,但是正如上文所提到的,政府在农村生态环境治理的投入力度上与城市相差巨大,而且有限的投入也不能实现合理的配置,从而折射出政府单一治理机制下农村生态治理方式所面临的现实困境。

(二)社会资本治理机制的局限性

1.社会资本治理机制不能有效解决大范围的农村生态环境治理问题。正如上文所提到的,由于农村社会资本中关系网络的封闭性和同质性以及信任半径极为有限的人际信任,导致组织成员很难信任其他组织所进行的生态环境治理行为,同时也很难与其他组织进行合作,因此,一旦生态环境的治理涉及不同的姓氏家族就会导致社会资本治理机制功能的弱化甚至是丧失,这是由我国农村地区特殊的社会资本特性所决定的。但是,相对于大范围的生态环境治理和保护,社会资本治理机制对于小范围的生态环境治理具有较高的效率,其可以通过非正式规范和道德声誉对组织成员实现有效的激励与监督,从而大大降低集体行动的成本,提高生态环境治理的绩效。2.社会资本治理机制不能解决一些新的生态环境破坏问题。随着我国农村市场化的推进和逐步对外开放,很多原来的公共生态资源被承包给个人,生态资源环境的保护就不再涉及组织内部集体的合作,这样社会资本的治理机制也就不能发挥作用。更重要的是,随着农村的改革与开放,作为新的重要污染源的乡镇企业和从城市迁移过来的污染企业,其本身的经营者甚至是工作人员已经不再是本地的居民,因此,与本地的关系网络不存在天然的关系,导致社会资本很难对这种全新的环境污染发挥作用。此外,近年来,我国农村的生态环境保护开始逐渐扩展到土地保护、规模利用以及退耕还林和村容卫生等领域,这些领域在很大程度上已经威胁到农村基层组织的生存与发展,因此,社会资本治理机制也很难在该领域发挥作用。3.社会资本治理机制的某些治理方式正在丧失作用。正如上文中所提到,非正式规范和道德声誉是约束、监督和激励关系网络中组织成员的重要方式,正是这些方式帮助社会资本来推进小范围的生态环境治理和保护。但是,随着市场经济观念的深入人心以及城镇化进程的不断加快,一方面,关系网络的封闭性和同质性正在发生改变,越来越多的组织成员开始走出关系网络,并变得富有,组织成员内部的差距开始逐渐拉大。另一方面,随着关系网络封闭性的打破,越来越多新的观念和规范不断冲击旧的规范,同时与物质收入相比,声誉在组织成员心目的地位大幅下降,导致非正式规范这一重要的社会资本治理方式失去原有的效力,组织对于组织成员以提高收入为目的所进行的生态环境破坏行为的抵制作用越来越显得力不从心。

(三)政府治理机制与社会资本治理机制之间的关系

从上文的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出,对于市场无法解决的生态环境治理问题,无论是政府治理机制,还是社会资本治理机制,都存在其自身的局限性,但是,幸运的是,在某种程度上,社会资本治理机制可以弥补政府治理机制的缺陷,同时政府治理机制的完善也将有利于社会资本机制更有效地发挥作用。1.社会资本治理机制可以有效提高政府机制的治理能力,同时拓宽污染关系人的参与渠道。在很大程度上来讲,政府治理机制在治理能力上的局限性主要体现在较高的治理成本和监督成本方面:一方面,由于政府财力的限制,很难在农村基层设置环境治理的正式机构和人员,因此其治理能力受到较大限制;另一方面,对于面源污染而言,其参与人数众多,而且具有较大的隐蔽性,因此,监督成本巨大。社会资本治理机制本身则可以利用农村地区丰厚的社会资本对组织成员的生态环境破坏行为进行治理和监督:一方面,正如上文中提到的,由于人际信任,使得组织成员能够直接筹资来解决小范围的生态环境治理问题;另一方面,由于非正式规范的存在,使得追求个人目标的生态环境破坏行为能够得到有效抑制,这样就可以极大地降低治理成本和监督成本,从而提高政府理机制的治理能力,同时拓宽污染关系人的参与渠道。2.政府治理机制可以解决大范围的农村生态环境治理问题,同时在一定程度上缓解社会资本治理机制所不能应对的一系列新型生态环境破坏问题。由于社会资本中关系网络的封闭性和信任半径的有限性,使得大范围的生态环境治理问题不能得以解决。但对于以点源污染为特征的不属于传统关系网络的企业以及承包给个人的公共生态资源的治理,政府可以直接照搬城市生态环境治理的方式对其加以有效应对。此外,对于我国农村生态环境治理过程中出现的一些全新的问题,政府治理机制都可以通过财政补贴等方式来加以有效解决,因此,从这个角度来看,无论是政府治理机制,还是社会资本治理机制,都有其存在的必要性,二者之间可以相互补充、相互促进。换句话说,对于政府治理机制不能有效发挥作用的领域,社会资本治理机制能够发挥作用;而对于社会资本治理机制不能有效发挥作用的领域,政府治理机制可以有效发挥作用。3.社会资本治理机制和政府治理机制中的治理方式可以相互补充,共同发挥作用。一方面,针对政府治理机制中的法律法规和行政命令所具有的一刀切的属性,可以辅之以社会资本治理机制中的非正式规范以及道德和声誉的约束,这样就可以以最小的成本和最合理的方式来获得最佳的治理效果;另一方面,针对市场化改革过程中出现的道德约束以及声誉机制的弱化,应该尽快完善政府治理机制中的法律法规,使得生态环境的治理和保护有法可依。此外,针对物质收入在组织个体心目中越来越重要的地位,应该辅之以政府治理机制中的财政补贴手段,这样就可以将政府治理机制和社会资本治理机制中的治理方式取长补短、有机结合,取得最佳的农村生态环境治理效果。

三、社会资本促进农村生态环境治理的对策分析

通过上文的分析,我们可以发现农村地区的社会资本具有如下特性:一是关系网络的封闭性和同质性;二是规范的非正式性和道德声誉的重要性;三是信任的人际性和信任半径的有限性。这三个特征导致我国农村生态环境的社会资本治理机制并不必然导致生态环境的治理和保护,但是其在小范围生态环境治理方面的效率要远远大于其在大范围生态环境治理方面的效率。同时,无论是目前主导的政府治理机制还是本文分析的社会资本治理机制都存在其自身的局限性,但是二者之间并不是矛盾的。社会资本治理机制可以有效提高政府机制的治理能力,同时拓宽污染关系人的参与渠道,而政府治理机制可以解决大范围的农村生态环境治理问题,同时在一定程度上缓解社会资本治理机制所不能应对的一系列新型生态环境破坏问题。与此同时,社会资本治理机制和政府治理机制中的治理方式可以相互补充,共同发挥作用。因此,为了更好地提高社会资本机制在农村生态环境治理方面的绩效,我们提出如下对策:

(一)合理划分社会资本治理机制和政府治理机制发挥作用的边界,使两种机制能够相互配合,实现最佳的治理效果

根据上文的分析,可以进行如下划分:1.社会资本治理机制主要在小范围的生态环境治理中发挥作用。充分利用社会资本关系网络的同质性和信任的人际性,通过社会资本中的非正式规范以及道德声誉的约束作用,来增强小范围环境治理的效果。需要注意的是,随着城市文明对于农村文明的入侵,社会资本治理机制的效果可能会逐步减弱,因此,应该进一步加强农村基层文明建设,增强农村社会资本发挥作用的范围和力度。在充分利用现有的农村社会资本存量的基础上,努力提高农村社会资本的增量水平。2.政府治理机制主要是在大范围的生态环境治理中发挥作用。由于社会资本的封闭性和信任半径的有限性,社会资本治理机制在大范围的生态环境治理很难促进不同组织之间的合作,因此,需要政府治理机制通过强制或者外部约束的方式来促进大范围的生态环境治理。需要注意的是,政府治理机制发挥作用是需要一定条件的,尤其需要实现治理的执行机构。因此,应该借助于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的东风,提高政府治理机制在农村的成效,可以充分发挥党员和党组织的基层堡垒作用,成立以党组织为核心的生态环境治理委员会,增强政府治理的效果。3.对于农村地区出现的新型的生态环境治理问题,比如,以点源污染为特征的污染企业,应该将政府治理机制和社会资本治理机制有机结合,通过政府治理机制的方式来进行治理,而通过社会资本治理机制的方式来进行监督。要注意的是,对于社会资本治理机制实现的监督应给予必要的奖励或者补贴,这样才能调动其积极性。此外,对于影响组织成员生存发展的生态环境治理问题,则应该通过政府治理机制的方式来加以解决,比如,通过财政补贴等手段,需要注意的是,在进行财政补贴的过程中,必须通过市场的方式来合理确定补贴的数额,并且要防止补贴过程中寻租问题的出现。

(二)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逐步以正式的规范代替非正式的规范,以适应改革开放对于传统社会资本的冲击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传统的社会资本受到一定的冲击,这主要表现在关系网络的封闭性和同质性受到冲击,基层组织内部的成员开始在组织外部赚取更高的收入,因此,对于组织赖以生存的生态环境资源不再保护,同时其收入的提高也使得原有的非正式规范和道德声誉的重要性受到较大冲击,这就导致生态环境治理的社会资本机制的效果大打折扣。在这种情况下,应该通过法律法规的方式用正式的规范代替非正式规范,以法律法规的权威性和强制约束力代替道德和声誉的软性约束力。需要注意的是,无论是正式的规范还是非正式的规范,其最终目标都是培养人与人之间的信任感,只不过在正式规范的约束下,传统的人际信任将逐渐向非人格化的信任转型,在这种情况下,社会资本也将以新的形式和特性发挥作用,因此,从本质上来说,政府治理机制的推进能够推动社会资本治理机制的发展与完善。

(三)转变经济增长机制,将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有机结合

无论是对于生态环境的破坏还是对生态环境的保护都离不开利益机制的驱动,而这其中最重要的就是经济发展的模式。党的报告再次强调了绿色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因此,对于经济发展较为落后的农村来说,如何实现农村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将直接关系到其生态环境保护的成效。对于农村的经济发展来说,目前有效的路径就是通过土地的承包和转租,实现农业发展的规模经济。并且在成立农村合作社或者合作经济的基础上,积极发展农产品加工业。需要注意的是,要尽可能地避免在引进外部资金的过程中,将部分污染企业转移到农村尤其是中西部生态环境比较脆弱的农村。与此同时,进一步将生态扶贫和财政补贴扶贫有机结合,支持贫困地区农民通过发展生态农业来实现收入的提高。

(四)对现有的基层行政边界进行重新整合,实现行政边界与生态边界的耦合,加强农村基层合作组织的建设,加大农村生态治理人才的培养力度

由于社会资本治理机制本身的低成本和高效率,我们应该尽可能拓宽社会资本治理机制发挥作用的范围。具体来说,可以对现有的基层行政单位进行整合,打破村与村之间的行政边界,将原本属于大范围的生态环境治理项目转化为小范围的生态环境治理项目。当然,这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因为单纯去掉行政边界并不能立即促进新社会资本的形成和发展,我们应该在并村的同时,加强农村基层合作组织的建设,尤其要加强基层合作组织内部的文化建设,提高农民对于组织的认同感和对生态环境治理的责任感。同时,应该加大农村生态环境治理人才的培养力度,在必要时,通过人才输出的方式来为农村生态环境的治理提供智力支持。具体来说,人才的输出既可以是兼职方式也可以是全职方式,对于全职的人才应该提供必要的就业优惠政策,比如,若干年之后可以重新回到城市工作,或者在某些工作机会上获得优先选择权等。

参考文献:

[1]冯阳雪,徐鲲.农村生态环境治理的政府责任:框架分析与制度回应[J].广西社会科学,2017,(5):125-129.

[2]彭小霞.我国农村生态环境治理的社区参与机制探析[J].理论月刊,2016,(11):170-176.

[3]李建琴.农村环境治理中的体制创新———以浙江省长兴县为例[J].中国农村经济,2006,(9):63-71.

[4]李书舒,陈锐.农村环境治理关键问题分析[J].生态经济,2012,(6):185-187.

[5][美]罗伯特•D•帕特南.使民主运转起来:现代意大利的公民传统[M].王列,赖海榕,译.南昌:江西人民出版社,2001:35.

[6]彭晖,等.社会资本、正式制度与地区技术创新———基于2000—2009年省级面板数据的分析[J].商业研究,2017,(7):67-73.

[7][美]弗兰西斯•福山.信任———社会道德与繁荣的创造[M].李婉榕,译.呼和浩特:远方出版社,1998:35.

[8]杨璐璐,汤淇皓.中国城市社区社会资本提升的逻辑与策略———基于杭州市社区的案例[J].重庆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2017,(2):42-49.

[9]费孝通.乡土中国[M].上海:上海世纪出版集团,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32-35.

[10]陈悦.当今农业、农村环境新变化、新难题及治理对策研究———重庆案例[J].西部论坛,2016,(3):27-36.

[11]杨艺,宋晓维.农村绿色治理能力建设研究———以农村生活垃圾处理为例[J].学习与探索,2016,(8):115-118.

作者:肖永添 单位:北京师范大学(珠海)特许经营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