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参与环境治理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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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参与环境治理论文

一、政府应成为管制性环境公共物品的重要提供者

保证公众清新良好的生活环境和生态安全,是任何现代国家公共服务的基本职能。这些公共服务,通常是私人不愿意提供或经营,或者没有政府帮助私人很难承担的,于是由政府直接承担或经营。随着政府职能的转变,公共服务民营化进程加快,特定的公共物品出现了许多市场化的形式。特许经营、政府入股、政府经济补贴已经非常普遍,但是并非所有的公共物品都可以市场化。由于市场无法克服其自身的弊端,政府的干预就显得尤为重要。特别是管制性的公共物品,如宪法、法律和法规,重要的宏观公共政策甚至是基于维护市场秩序而必须设定的质量标准、安全标准和必要的价格标准等,这些公共物品的供给需要通过凭借公共权力而采取强制的方式才能加以供给。只有政府才拥有这种合法的公共权力,其他行为主体若非在政府委托授权的情况下是难以供给的。对于环境问题,市场仍然有其不可避免的失灵现象,这需要政府制定完善的政策制度加以治理。因此,政府环境管理部门理应成为管制性环境公共物品的重要提供者,主导环境秩序,真正成为“掌舵”者。

二、政府应成为公众参与的积极倡导者

在我国,政府无疑是环境治理的重要主体,发挥着主导性的作用。然而,环境治理是一项全民的事业,需要全社会的共同推动。环境问题并不是封闭的内部问题,而是与每个公民都息息相关的。广大的公民是环境问题的直接承受者,出于对自身环境利益的追求,他们往往会有意识地发现环境问题,并加以影响,控制环境污染等不利影响。公众的广泛参与和社会团体的真正介入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条件之一。对于环境问题而言,仅仅有市场调节和政府干预是完全不够的。在如今社会,政府单纯地强制管理的作用是非常有限的。应该明白,加强公众参与不仅仅是实现环境民主的要求,实际上,公众的参与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市场失灵与政府失灵。因此政府必须明白公众参与环境的重要性与意义,从而成为个人和企业积极参与环境管理的或者响应政府号召的倡导者。我国的公众参与机制远未健全。企业仍然是大气污染的重要源头,解决这个问题单靠政府凭借法律、行政和经济手段是不够的,还必须充分调动企业自身进行环境管理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为了加强我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中的公众参与程度,贯彻公众参与原则,更好地促进我国环境事业的发展,建立健全公众参与机制,保障公民和企业的参与是必不可少的。除此之外,环保非政府组织的力量也是不容忽视的。在政策上,政府应该给予环保非政府组织良好的发展条件。第一要消除对非政府组织的压抑,取消过多的限制条件。明确非政府组织的产生条件,简化产生程序;第二要有针对性的完善相关法律政策,一方面是要为非政府组织的活动制定法律规范和行为标准,另一方面是要以法律形式确定其地位来保障非政府组织的健康发展;第三要采取多种措施来解决资金问题,加大政府资金投入,鼓励非政府组织完善自身建设、树立良好形象来吸引捐款投资等都是可以考虑的手段。

三、政府应成为环境治理区域合作的积极推进者

由于地方政府往往拥有实际权力去治理当地环境事务,因此受各个地区自身利益或政治因素影响,对于环境问题,区域间只着眼于本地事务,很少主动进行合作交流。这一定程度上导致了环境资源的分割和环境信息的缺乏。地方政府应该意识到环境资源和信息共享的重要意义,打破地域分割状态,积极交流合作,分享环境保护或污染防治的经验。这个区域不仅包括国内范围,也包括国际区域。因此政府应该成为环境治理国内外合作的积极推进者。

作者:宋瑛璐 单位:吉林建筑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