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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环境治理与恢复是一项系统的工程,具有长期性、艰巨性以及复杂性,因此矿山环境治理与恢复需要国家相关部门加强对环境治理的整顿力度,提高治理措施的科学性。
1.1我国矿山环境治理与恢复取得成绩
①相关制度不断完善。为了为矿山环境治理提供制度依据,我国相关部门几乎每年都会针对矿山环境治理出台相应的制度,保障环境治理工作的顺利实施,比如我国制定的《环境保护法》、《煤炭法》、《水土保护法》等都明确规定了关于矿山环境治理的内容,并且建立了各种矿产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制度。②加大了矿山环境治理的力度。为了净化矿山环境,实现生态平衡,我国政府部门设立了矿山环境治理专项资金用于矿山环境治理,而且矿山环境治理专项资金每年都在增加,同时对于矿山环境治理的范围、参与主体范围也在不断的扩大,并且矿山环境治理的模式也在积极地创新,比如现在矿山环境治理引入了市场机制,通过市场作用,将矿山治理与矿采资源主体相结合,实现边开采边治理的模式。
1.2我国矿山环境治理与恢复存在的不足
①我国矿山环境治理与恢复基础比较薄弱。由于我国对环境的治理起步较晚,所以矿山环境治理的技术水平落后、经验缺乏:一是我国矿山勘察后备基地比较少,造成对现有矿山资源开采过度,导致环境恶化严重;二是我国矿山资源综合开发程度不高,根据我国现有矿山资源开发情况分析,我国矿山资源开发只重视矿产资源的开采,尤其是采取的“采富弃贫”的现象比较严重,结果造成矿山资源浪费严重,对矿山结构造成了巨大的破坏;三是国家投入的环境治理资金远远不能满足当前矿山环境治理的需要,由于矿山环境治理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大量的资金,虽然我国在逐步提高环境治理专项资金,但是其与众多的矿山环境问题相比显得微不足道。②矿山环境治理管理工作落实不到位。矿山资源开采具有巨大的经济利益,一些地方政府部门和矿产资源管理人员受到短期利益的影响,他们一味的追求经济价值,结果造成矿山开采过程中忽视了环境治理与保护,甚至一些矿产资源所有人在没有经过任何环保审批的情况下就进行矿山开采,给矿山环境造成巨大的损害。
2我国矿山环境治理与恢复创新研究
2.1建立以矿山企业的环境主体责任制度
根据“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我国应该转变传统的以政府为中心的治理模式,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治理模式,一是,企业是矿山资源的受益者,也是矿山环境的破坏者,因此企业应该承担起矿山环境的治理责任,当然在某种意义上,企业承担的治理责任更多的体现为经济补偿;二是,企业治理比政府治理的效率要更高。目前我国政府部门对于企业的环境破坏实施的是经济惩罚,但是具体的惩罚数额与环境的治理资金投入相比要少的多,结果形成了破坏环境成本低,治理环境成本高的现象,而实施以企业为主体的治理模式后,企业就需要承担巨额的经济费用,久而久之他们就会强化环保意识。
2.2尽快建立矿山生态补偿机制
首先明确生态补偿主体。根据“谁破坏、谁补偿”的原则,矿山企业应该承担矿山生态补偿,因此要明确矿山企业的主体责任;其次制定科学的生态补偿标准。在确定生态补偿主体后,要制定科学的补偿标准,补偿标准的制定,要根据矿山开采破坏环境的价值成本以及恢复的经济价值来确定;三是生态补偿的形式具有多样性。不要局限于货币补偿形式,还可以以恢复土地功能、恢复地形地貌等形式进行生态补偿。
2.3完善矿山环境治理与恢复保证金制度
矿山环境治理与恢复保证金实行于20世纪90年代,其对我国矿山环境治理与恢复工作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基于保证金的重要性,要通过各方面的共同努力完善矿山环境治理与恢复保证金制度,一是,加快保证金制度的立法。目前我国保证金的法律效力层次比较低,相关部门之间的协调不完善,因此要将保证金作为一项独立法律制度,从国家层面给予立法确定;二是完善矿山开采许可证制度,要将矿山开采许可证与保证金相挂钩,企业要想获得矿山开采许可证就必须要以缴纳保证金为前提;三是建立科学的信用制度。保证金会占用企业大量的流动资金,不利于企业的生产,而如果不缴纳相应的保证金又不能督促企业进行矿山环境治理,因此可以借鉴国外信用制度,比如通过银行担保、公司保证等其它非现金方式为企业提供担保,既缓解了企业的资金压力,又实现了约束作用。
2.4制定矿山环境治理激励机制
由于矿山环境治理与恢复需要巨大的资金,因此单靠政府部门以及矿山企业的资金是很难实现矿山环境治理的,因此要建立矿山环境治理激励机制,首先政府部门要将矿山环境治理与恢复工作纳入到市场机制中,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矿山环境治理。政府部门要将矿山环境治理与恢复工作进行公开招标,经过招标后,矿山环境治理与恢复工作经过相关部门的验收后合格的,根据土地的用途,给予治理人土地使用证;其次政府部门要加强合作,给予各个方面的优惠支持。凡是涉及矿山环境治理的政府部门要加强联合,出台统一的优惠政策,比如财政部门出台财政补贴制度,国土部门出台土地使用优惠政策等;最后要尽快出台关于矿山环境治理利益分配以及恢复后的土地使用政策。
作者:郭伟杰 吕航 单位:河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第二地质矿产调查院 豫龙镇经济发展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