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治理中公众参与的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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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治理中公众参与的可行性

1城市生态环境治理中的公众参与现状

1.1由于我国的环境政策主要依靠政府管制,公众参与的形式就限制在只能依赖政府的参与

这种依赖型的参与难以保证公众的参与长期性和稳定性,并且参与的效果并不取决于公众的持续程度而是受到行政部门的制约。此外,公众过分地依赖政府的行政导向,在不触发自己根本利益的情况下,很难将其立场充分表达出来。如此,公众参与的监督功能始终无法真正意义上实现。

1.2公众参与的局限性还表现在对环境污染情况的末端参与

检举的实现条件是既发生,即在生态环境已被破坏,污染现象已经呈现严重事态时,公众针对危害到自身利益的环境问题向有关部门举报和控告。城市的生态环境具有不可恢复的特点,一旦造成破坏,便很难恢复现状。公众的末端参与并不能及时制止环境危害的发生,无法实现公众参与的根本目的。此外,从公众参与的主体也是公众参与的基础来看,城市公众的环境素养仍有待提高;公众参与多是社会组织形式,其影响程度也十分有限。

2城市生态环境公众参与的影响因素

公众参与环境治理技能提高环境保护的效能,也是顺应环境治理职能力量的转变潮流。然而,现实中公众参与城市生态环境的管理监督情况却不十分显著,公众并没有积极投入到城市生态的治理中。

2.1公众参与成本较高

公众对于城市生态环境的好坏判断只能依靠直观的感觉,无法或很难得到对于生态环境污染的危害指标。环保部门是城市环境污染信息的主要提供者,但其公布的数据资料的权威性、全面性和真实性时常受到人们的质疑。而公众为了得到真实可靠的污染数据,需要付出较高的成本,这对于普通的民众来说是不现实的。另外,从法律层面来看,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虽明确了环保部门对城市环境状况进行公报的义务,却没有直接赋予公众环境的知情权。公众要真正参与投入到环境的保护管理中,不仅花费大量成本,并且难以预料到参与的结果,机会成本也随之变大。

2.2公众参与的预期效用及其实现概率较低

现实情况是,公众参与环境管理时,已是环境危害的末端。此时,公众对于环境的预期效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环境质量的改善情况。通过一定的公众参与程序,环境质量的改善效果通常是确定的,或者说可以通过一定的形式来表现出来;而城市生态环境的价值却有着较强的不确定性。公众参与对于环境的改善预期效用与真正意义上的环境质量改善之间存在着较大的差别,公众参与对环境质量的改善实现概率在一个较低的程度上。

2.3公众参与的心理收益较低

近些年来,我国政府对于环境保护的教育、宣传力度都在逐步加大,公众参与环保工作的投入也在逐年增加。公众自身环境素质的增强,对环境保护参与的热情也越强烈,参与环境活动的心理预收益也越高;心理收益得到实现就能激发公众更高的参与热情。反之,公众的心理收益没有达到预期,就会对其参与积极性造成伤害,环境治理效果的缓慢性使得公众参与的心理收益不高。

3结束语

公众作为城市生态环境利益的相关者,积极投入到环境保护管理工作中可以有效降低社会管理成本,发挥公众管理的优越性,是当前环境管理的重要力量之一。当前仍存在着一些问题制约着公众的参与积极性,如何进一步提高公众的环保意识,鼓励其参与到城市生态环境的治理当中是目前应重点关注的内容。

作者:孙乐 王绍伟 单位:内蒙古自治区环境科学研究院 内蒙古自治区环境工程评估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