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寻找写作灵感?中文期刊网用心挑选的虚拟治理成本法在水污染环境中探索,希望能为您的阅读和创作带来灵感,欢迎大家阅读并分享。
[摘要]虚拟治理成本法是生态环境损害数额量化的重要方法,本文以两个生态环境损害案例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为研究对象,以此提出在适用虚拟治理成本法中存在的问题,并基于此提出相关建议,以期为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提供参考借鉴。
[关键词]生态环境损害;量化;虚拟治理成本法
随着我国进入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阶段,发达国家二三百年前出现的环境问题在我国集中显现,造成人身和财产重大损失的同时,亦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威胁,由此而引发的污染损害权利冲突也愈发频繁。面对集中显现的环境问题,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工作的重要性日渐凸显。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主要服务于环境管理和环境司法,是综合运用科学技术和专业知识,评估污染环境或破坏生态行为所致环境损害的范围和程度,及其与环境损害间的因果关系,确定生态环境恢复至基线状态并补偿期间损害的恢复措施,量化环境损害数额的过程,主要工作内容包括污染物属性鉴别、损害确认、因果关系判定和损害数额量化等[1]。环境损害量化数额包括人身损害、财产损害、生态环境损害、应急处置费用、事务性费用等。准确地定量评估生态环境损害事件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对遏制环境污染行为、保障受损的环境资源得到及时有效修复与补偿具有重要意义,但因生态环境损害的价值评估难度很大,评估结果的不确定性往往很高[2-3]。目前用于生态环境损害数额量化的方法主要有替代等值分析法和环境价值评估法,其中虚拟治理成本法作为环境价值评估法的一种,常用于环境污染所致生态环境损害无法通过恢复工程完全恢复、恢复成本远大于其受益或缺乏生态环境损害恢复评价指标的情形[4-6]。本文以两个污染环境案例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为研究对象,基于虚拟治理成本法对水污染环境损害量化展开论述,分析虚拟治理成本法中存在的问题与不足,并提出相应的对策与建议,以期为该法的适用提供参考和借鉴。
1案例介绍
1.1案件一。2018年12月,某县生活垃圾处理场渗滤液因输送管道接口脱落发生渗滤液泄漏事件,渗滤液泄漏后依地形自然走向,最终进入到某水库,对水库造成污染。因损害鉴定机构介入时水库水质自然恢复,适用虚拟治理成本法量化该案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
1.2案件二。2019年11月,涉案嫌疑人将某垃圾中转站垃圾渗滤液转运至某园区时,将渗滤液倾倒至雨水检查井,经雨水管道进入某江,造成某江污染。因损害鉴定机构介入较晚,且案发时未对受污染区域水质进行监测,无法确定环境损害事实,适用虚拟治理成本法量化该案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
1.3生态环境损害量化。根据《关于虚拟治理成本法适用情形与计算方法的说明》(环办政法函[2017]1488号)有关规定量化案件一、二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如下表。
2讨论
虚拟治理成本法因核算过程简单、容易操作在实际案件中得到一定的应用,在生态环境损害事件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量化评估、损害鉴定等工作中具有一定的借鉴作用,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也发现如下一些问题:(1)未将环境容量纳入参考。仅考虑环境功能区划,未考虑实际环境容量,不能准确反应实际修复成本,如上两个案例,案件一垃圾渗滤液排入区域为某水库,案件二为某江,因某江的流量远远大于某水库容量,其水体自净能力较强,实际采用原地修复的方式修复受损环境时则环境容量大的相对治理成本较小。(2)未考虑废水中污染物含量。上述案件外排的废水虽均为垃圾渗滤液,但其中污染物浓度各有不同,对照排放标准则超标倍数不尽相同,垃圾转运站垃圾渗滤液中污染物浓度较垃圾填埋场产生的渗滤液污染物浓度低,因此其产生的环境损害较小,但在适用虚拟治理成本法时未体现。(3)未充分考虑污染物种类及理化性质。不同的污染物对应的可生物降解程度、生物毒性不同,不能通过单一环境敏感系数体现,如可降解的有机类物质较难降解的有机类物质损害程度要大,修复难度高;重金属类等不可生物降解物质较有机类物质损害程度大,修复难度高;生物毒性污染物对水体生态系统的影响将随其半衰期的不同而不同。虚拟治理成本仅考虑排入的污染物为何种污水,未充分考虑其中污染物种类及治理难度,如上述案件外排的废水虽均为垃圾渗滤液,但其中污染物种类略有不同,垃圾转运站垃圾渗滤液中污染物成分相对较垃圾填埋场产生的渗滤液污染物成分简单,因此其产生的环境损害较小。(4)单位处理成本难以确定。《关于虚拟治理成本法适用情形与计算方法的说明》(环办政法函[2017]1488号)明确单位治理成本推荐采用实际调查法、收费标准法和成本函数法来获取,有收费标准的,优先收费标准,而后推荐使用实际调查法。实际操作过程中往往没有相关收费标准,而采用实际调查法,但在实际调查过程中,某一废水的治理成本可能因处理方法的不同相差较大,如垃圾渗滤液处理,采用不同的生物法、物化法及深度处理法,费用相差较大;且若在实际调查中仅调查某一家企业处理成本并不具备代表性,因而致使在适用虚拟治理成本法时单位处理成本难以确定。
3结论与建议
针对以上问题,本文认为在虚拟治理成本法适用的过程中应充分考虑:(1)污染物排入水体/受纳水体的环境容量及环境功能;(2)废水中各污染物的含量、超标倍数等;(3)废水中污染物种类及理化性质等因素。建议在核算生态环境损害时除考虑环境功能敏感系数外,综合环境容量、污染物超标倍数、污染物毒理性质等系数;同时在采用实际调查法选取废水单位处理成本时,宜调查多家企业,综合各家企业多年平均处理成本,结合生态环境损害发生地的环境状况、技术可行性和经济状况等确定,以使生态环境损害量化核算更加合理,为环境管理和环境司法提供更加客观公正的鉴定结论。
作者:陈颖 张明 胡韬 单位:湖南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 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