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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6年,北方的雾霾天气成为了人们讨论的“热点话题”。大范围、长时间的雾霾天气以及洪涝灾害的发生,使得民众的生产与生活受到了很大的威胁。党中央和国务院高度重视环境问题,出台了一系列措施,目的是防止环境的进一步恶化。文章以环境问题为研究的逻辑起点,通过对环境污染犯罪进行区别辨析,分析归纳了环境污染犯罪的含义和特征,指出环境污染犯罪存在着渐进性、复杂性和行政从属性的特征,正是由于上述这些特点,使得环境污染罪的实施的过程中,存在着严格责任适用和严重污染界定等难题。本文对这两个方面的辨析给出了答案。
关键词
环境污染;犯罪;辨析
当前,持续的环境污染已成为影响我国居民生产与生活的重大问题。环境是关系着我们子孙后代、与居民息息相关的话题,如何保护环境,促进环境可持续发展,这是人们思考和探索的重点。尤其作为最严厉的一道防线,从法律的角度如何更好的介入环境保护,在预防和惩治上下功夫,这是一个厚重而严肃的课题。从法律的角度看,环境污染犯罪是在对重大环境污染事件基础上的界定,探讨环境污染犯罪,为人们的思想意识划定红线,促使单位或者个人更为谨慎地防止环境污染和破坏的发生,从而充分发挥自身在环境保护中应起的重大作用。
一、环境污染犯罪概述
环境污染是指随着人类社会的高度产业化发展,人们向环境中处理的污染物超过了环境的自净能力所带来的环境问题。环境的污染破坏不单单是某一个国家所遇到的难题,而是整个地球上的人们所共同面对的话题。为了改善环境质量,缓解环境污染的持续化,规范人们生产生活中的行为,世界上大部分国家都制定了环境保护法律,希望能够通过法律的手段改善环境污染的难题。从我国的情况看,环境污染犯罪只是众多法律中的一部分。尽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度,但是环境污染问题频频发生,进入刑事程序的案件还是少数,这充分说明了我国环境污染犯罪立法和执法过程中存在着一定的缺陷。为推动我国生态文明、美丽中国的建设,对环境污染犯罪进行辨析迫在眉睫。
(一)定义
要对环境污染进行剖析,首先需要明确环境污染犯罪的定义。从相关的概念看,环境污染犯罪指的是一定的组织或个人,违反国家的相关规定,向环境中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废弃物,超出了环境的承载能力,这些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了环境,给社会造成了危害。环境污染犯罪,是经济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也是人们环保意识缺乏、急功近利的恶果。
(二)环境污染罪特征
由于环境污染具有特殊性,环境污染犯罪所造成的后果并不能像其他犯罪形式一样,带来直接的法律行为。因此,其后果的严重性需要时间,其鉴定的过程较为复杂,其危害社会的范围、时间持续更广。具体说来,环境污染犯罪的特征主要如下:
1.渐进性:
环境罪危害后果的渐进性,重点强调的是污染物的破坏程度和破坏后果需要较长的时间才能显现。同时,污染物造成的严重后果也需要权威部门的鉴定与检查,这些都需要一定的时间才能反映出来。由于环境具有一定的自净能力,短时间内少量的排放物可能并不能造成环境的污染与破坏,或是短时间内污染与破坏没有体现出来。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长期排放必然会超出环境本身的承载能力,部分有害物质的后果会逐步显现。积少成多,数量累积到一定程度后,环境就会严重失衡,造成不可挽回的后果。这与一般犯罪存在着很大的区别,通常说来,一般犯罪是随着犯罪行为的实施,犯罪后果就会呈现出来。而环境污染具有自身的特殊性,其后果具有严重的潜伏性和隐蔽性,这种情况下,环境污染犯罪的后果决定了其行为的危害程度具有间隔性。环境污染的行为结束后,环境污染的后果还会不断严重、恶化、扩大影响范围,危害民众的生产、生活安全。环境污染犯罪的渐进性,强调的是某些污染行为发生时,当时的民众并没有感到异样,但是这些有毒物质已经在人体内扩散,危害结果显现时已为时已晚,污染的后果与结果需要很长时间甚至几十年才显现出来。
2.复杂性:
环境污染犯罪除了渐进性以外,还存在着复杂性。环境污染犯罪不同于一般的犯罪行为,其侵犯的恶果需要一定的中介才体现出来。环境污染并不一定会直接导致该结果的出现,而是通过水、空气、土壤等要素给受害人带来危害,并非直接作用于对象,给人的身体或财产造成损害。事实上,环境污染的后果并不一定的是某一单一的企业排污行为所造成,而是基于自然的、人类的、环境的多种因素下共同发力的结果。实践过程中,往往存在着数个排污主体共同处理废弃物,共同使用同一排污渠道,或者向同一区域排放废弃物,这使得污染源的确定非常复杂,同时又使得其他因素的影响造成新的危害后果,这种危害后果的形成不是某一犯罪主体的一次违法行为所导致的。加之排放污染物以后,其所造成的危害后果的长时间持续存在,也将影响环境的质量和人类的生存环境,促使危害后果的进一步恶化。生态上的危害,人类身体的变化,动植物等资源的灭绝,都不是短时间内可以改变或者控制的。除了生态功能受损以外,其他的危害后果也无法在短时间内得以确定,综合作用的环境污染犯罪,使得其在责任确认和因果关系推理上存在着重大困难。
3.行政从属性:
从环境污染犯罪的行政意义上看,环境污染犯罪属于行政犯的范畴,而不属于传统意义上的自然犯。一般而言,通常的犯罪主体是本体的恶,其违反了社会伦理道德,具有反道德反社会性,不能够为人们说认可,自然就得到了社会的延误,不许要法律来对其作出评价。而行政犯则不然,这是由于法律禁止的恶,是为了顺应情势的需要,贯彻行政措施的目的,对违反法律本身的行为进行禁止,加以惩罚。从环境污染犯罪的前提看,其首要前提是行为人实施了“违反国家规定”的行为,只有这些规定出现严重的危害后果,才会被认定为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这种行政从属性,使得行政立法和行政规定等成为了环境污染犯罪的前提条件。环境污染犯罪所需要的专业、技术等等内容,也都需要以环境行政法为依据,其客观行为方式及程度也需要环境行政法的相关规定予以界定,其客观行为方式与程度及环境行政立法和行政命令的有效性,都涉及到环境行政行为,这充分证明了环境污染犯罪具有行政从属性。
二、环境污染犯罪辨析
从环境污染犯罪的特征看,环境污染犯罪的界定、后果的显现、责任的推理都存在着一些模糊地带。在环境污染犯罪的研究中,也存在着很多具有争议的问题。最为典型的如严格责任适用问题、“严重污染环境”的标准问题等。
(一)严格责任适用与排斥辨析
严格责任的适用与排斥,这是设计到刑法责任界定的标准问题。很多研究者质疑,环境犯罪能够适用于严格责任,这是值得商榷的。学者们之所以提出这样的疑问,是由于严格责任的规定与使用违背了我国刑法的原则。在我国刑法适用过程中,存在着主客统一的原则,存在则会罪刑一致的要求。严格责任的界定与出现从法理上说,违背了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有悖于法律的公正性和公平性。大陆法系,一直以来都排斥严格责任的使用,即便是英美法系也对其使用进行了严格的界定,设立了一套严格的程序保障机制对其加以约束,我国并没有这样的程序基础与渊源历史。当然也有部分学者不赞成这样的观点,其认为环境犯罪中的“严格责任”并不完全等同于刑法犯罪中的“严格责任”,其本身就有自己的特色,在环境犯罪中,强调“严格责任”的使用,是基于当前环境犯罪污染状况的严重现实,以及大家环境污染犯罪行为,维护社会整体利益的需求,具有很大的意义。从笔者的观点看,“严格责任适用”辨析,首先需要分析的是严格责任的内涵。在法律上,存在着无过失责任、严格责任、绝对责任之分,要界定环境污染犯罪,就需要找到合乎我国刑法基本原则和基本理论的严格责任的解释,从实际效果的角度考察。在环境犯罪中,需要界定严格责任,对于行为人和被告人都是有实际操作意义的。由于环境犯罪中的被告,通常是基于自身的技术和自身的环境理解,其对自身的行为非常熟知,能够较好的进行举证。
(二)“严重污染环境”辨析
在环境污染犯罪的表述过程中,有着“严重污染环境”的表达。这个表达也使得犯罪的适用存在着值得辨析的地方。“严重污染环境”的界定存在着困难,污染环境罪危害后果的标准进行了降低,这导致环境污染犯罪的门槛得到了一定程度上的下降。环境污染犯罪本身的特性,决定了其需要有一定的可操作性的考核措施,不仅仅需要处罚一些对公私财产造成重大伤害的行为,还要考察一些对人身伤亡造成严重后果的环境犯罪行为。目前,刑法并没有将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污染行为进行归纳,作为刑法处理制裁的行为,导致很多人钻法律的空子,降低了刑法对于环境权益的保护程度与保护力度,使得刑法的人文关怀和人文素养被大大降低。环境污染犯罪本身的操作性就存在复杂度高、辨识度低等困难,如果环境罪刑泛滥,但是刑事比例极低的现象得以出现,必然使得污染案件得不到合理的处理,相关的责任不能得到及时的归纳与推定。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界定与区别,使得相关的污染源和污染行为,失去了制裁的基础,环境污染行为不能得到足够的惩罚,环境污染犯罪的特点与特色,这使得相关的污染源更加扩大,并且难以排除,污染的途径增多,污染的鉴定难度成本加大,禁而不止的情况屡屡出现。从笔者的观点看,“严重污染环境”应该对其进行细分,除了参考界定《关于审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外,还需要结合环境污染犯罪的实际情况和实际问题,以法律的规定为基础,合理控制,规定惩治,实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的一个适当的调整与衔接。环境污染的严重,必然会使得社会可持续发展成为“空中楼阁”。北方雾霾的严重,南方洪涝灾害的频繁,异常气候的出现都是破坏环境的后果。文章通过对环境污染犯罪辨析,分析归纳了环境污染犯罪的含义和特征,指出环境污染犯罪存在着渐进性、复杂性和行政从属性的特征,正是由于上述这些特点,使得环境污染罪的实施的过程中,存在着严格责任适用和严重污染界定等难题。笔者基于自身的理解和认识,对这两个方面的辨析给出了自己的答案。
作者:罗建宏 单位:广东省惠州市龙门县人民检察院
参考文献:
[1][日]原田尚彦著.于敏译.环境法.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
[2]郑耀华.英美刑法中的严格责任.刑法问题与争鸣.2011.
[3]周加海、喻海松.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人民司法.201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