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污染纠纷责任主体分类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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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纠纷责任主体分类及对策

【摘要】

本文就环境污染纠纷成因为切入点,对责任主体进行分类分析,就从根本上解决环境污染纠纷尝试从责任主体角度去解决,提出几点预防措施与对策

【关键词】

污染纠纷;责任主体;类型;对策

随着工业企业数量的不断增多、公众环境意识的不断提高,环境污染纠纷也逐渐增多。环境污染纠纷由于事故成因和责任主体的不同,所采取的预防措施和对策自然也不同。如果不做进一步分析,一味将责任都推给企业,或者简单以“谁污染,谁治理”为理由,让企业去承担所有责任,不仅有失公正、难以服人,同时也不能从根本上解决污染纠纷,更不能有效地从源头上去控制纠纷的产生。本文通过就环境污染纠纷责任主体的角度集中探讨责任主体分类以及针对于此种情况的预防对策。

1责任主体分类

环境污染纠纷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从责任主体方面来看,环境污染纠纷可以分成三种,即政府责任型、企业责任型、混合责任型。

1.1政府责任型

政府责任型环境污染纠纷,主要是由于政府在社会管理过程中存在失职、过失等不当行为,由地方政府职能的错位引发的纠纷。现在国家大力倡导可持续发展,但在具体操作时,往往偏重于“发展”,而忽略了其“可持续”,从而有可能导致污染危害由间接转化为直接,或导致污染滋生蔓延。主要表现为以下三种情况:(1)规划管理滞后由于规划的滞后导致一些区域功能定位混乱,最终引发环境污染纠纷。规划不合理的主要现象有:工业区与居住区之间没有设置适当的缓冲区,工业区当中安置了居民住宅楼,居住区中建有工业企业或饮食娱乐服务业,或者在交通干道两侧建设了居住楼、商住楼或学校。企业因为经环保部门批准,只要达到所在功能区的排放标准,就无可指责,而身处其中的居民和学生,他们的休息、生活和学习所需的环境质量就无法得到保障。(2)执法处罚不力对于一些违法排污影响周边居民生活的环境污染问题,政府部门没有按环保法律法规,及时做出责令停产停业等最严格处理。对于一些老企业存在的环境污染问题,政府没有当机立断做出限期治理决定,导致污染持续和蔓延。(3)法律标准缺失当前,各行各业新产品、新工艺层出不穷,导致环境污染纠纷的内容也日趋复杂。由于我国的一些环保法律法规以及相应标准没有及时跟上,纠纷调处难度也不断增加。

1.2企业责任型

企业责任型环境污染纠纷,主要是由于企业为了追求经济利益的最大化,不惜以牺牲环境、资源和社会财富为代价,将原本应该由企业承担的环保成本转嫁给了社会,用原本应该由全社会大家分享的社会财富来垫付企业的违法成本,最终将社会财富转化成为了企业财富。常见的有以下三种情形:(1)项目未批先建由于企业业主缺乏环保法律意识,在建设项目时,没有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就擅自上马,导致新的污染源产生。由于规避了政府环保部门的监管,环境污染得不到及时控制。(2)项目管理制度执行不到位一些项目虽然报经环保部门批准,但在建设过程中没有严格按照“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和同时投产”的“三同时”要求来执行,有的虽然建成环保治理设施但污染排放仍达不到规定排放要求。(3)限期治理意识不强限期治理制度是指对一些严重污染环境的企业,给其下达在限定时间内完成限定治理任务的命令,如果逾期未完成任务的,必须要承担法律责任。一些法制意识淡薄的企业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或多或少继续采取抵制和逃避态度,面对老百姓强烈要求改善环境的呼声置之不理,致使污染纠纷久拖不了。

1.3混合责任型

混合责任型环境污染纠纷,是指不管在城市还是农村,或多或少总会存在一些老企业的环境污染问题,由于各种原因一直未能彻底解决,导致群众反响较大。追溯污染问题形成的历史,这些污染纠纷大多是有着一些复杂的历史原因的,一般都同时夹杂着政府和企业两方面的因素。比如这些企业在建设之初并不在规划的中心,附近没有居民,因此在当时并没有引起环境污染纠纷。但随着城市的发展,逐步在这些企业周围建成了居住区或者商业餐饮区,由于和工业区之间间隔距离太近,导致这些企业的一些环境问题逐渐显现出来。

2预防及对策

既然环境污染纠纷来源于不同责任主体,为从根本上预防和解决环境污染纠纷,我们不妨从责任主体上去探究预防与对策。

2.1转变观念,科学指导

当前的一些环境污染纠纷,光从表面看是由于企业排污引起的矛盾冲突,但实际上却是由于政府不正确的一些发展理念而导致的必然后果。有些地方政府单纯为了追求经济发展速度,盲目引进一些污染严重项目,不惜以牺牲环境作为代价。地方政府必须立即转变观念,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

2.2规划先行,合理布局

环境污染没有边界,功能布局必须要统筹兼顾,在防止对本区域造成污染危害的同时,也必须充分考虑下游或下风向相邻区域的环境承受能力。城市主导风向的上风向,不应该设立工业区;工业区与居住区之间必须要严格分离;居住区不得建有污染的企业;混合区内需严格限制工业企业的发展。对已有规划要定期回顾规划执行效率,严守规划红线。

2.3严格执法,综合治理

我们应该要抓住老百姓关心的环境热点、难点和焦点问题,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环境综合治理工作。当前,引起污染纠纷的因素,主要是噪声和废气,其中又以社会生活噪声最为突出,为了使这类污染纠纷尽快得到处理,环保部门必须严格执法,严厉查处。

2.4健全法规,制订政策

针对目前环保执法和处理污环境染纠纷中无法可依的现象,政府应当加紧完善相应法规及标准,尽快填补纠纷处理依据的空白。对于由于历史原因遗留的环境污染问题,政府应该积极制订相应政策,区别不同情况,逐步解决到位。

2.5宣传教育,源头控制

在污染纠纷的产生,很多时候是由于不懂法、不知法而造成的。如有一些企业在建设项目的时候,心中只有对“经济效益”的期望,全然没有一点环保意识,不主动向环保部门申请办理“环评”审批手续。一旦被环保部门查处到了之后,才如梦初醒,追悔莫及。为此,应该要对企业业主进行广泛、深入的环保法制宣传教育,只有加强了企业业主的环保法制观念,才能从源头上就减少环境污染纠纷的产生。

2.6推广科技,强化监管

目前,很多企业已经安装了污染源在线监测仪器,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环保系统现场监督力量的不足,但环保部门绝不能放松对这些企业的监管,一方面要监督这些污染源在线监测仪器的有效运行,另一方面还必须切实加强对企业排污的监管,确保各污染物排放稳定达标。

2.7完善制度,长效管理

按照“着眼当前,兼顾长远”的原则,进一步完善环保工作机制和规章制度,把解决环境问题和推进环境管理制度化、规范化有机结合起来,建立保障人民群众环境权益的长效机制,正确处理好、协调好环境安全与老百姓的利益、环境效益与企业发展、上级监管与企业监管三层关系,呼吁企业在环境安全管理领域上要有所作为,在环保建设投入上要不断加大。

作者:陆文娟 单位:苏州高新区环境监测站

参考文献:

[1]宋宗宇.环境纠纷行政处理机制研究[J].科技进步与对策,2006,23(5):7-9.

[2]罗丽,陈娟,袁虎.完善我国环境污染纠纷救济机制的法的思考[J].环境科学与技术,2008,31(4):38-40.

[3]郑丽清.困与解:环境污染责任之构成审思[J].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5,33(3):16-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