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环境污染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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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环境污染治理

一、我国海洋环境污染治理地方政府间协调的逻辑

由于海洋环境污染具有流动性的特点,一旦发生海洋环境污染问题往往涉及多个沿海地方政府,作为海洋环境污染治理的核心主体,地方政府之间的关系如何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海洋环境污染治理的效果。一方面,海洋环境污染复杂,治理难度大,技术要求高,单个地方政府难以承担全部治理活动。尤其是面临重大海洋环境突发事件时,仅靠单个地方政府也难以及时有效解决。另一方面,由于海洋环境污染的流动性和扩散性,不可避免地会影响到相邻行政区域的海洋环境。各地方政府的互不合作,分散运作,往往会因沟通不畅,信息不对称而引起海洋环境污染的外溢甚至矛盾冲突。而地方政府之间合作共治,则有利于共同提高治污水平,实现海洋环境的改善,促进海洋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达到各地方政府共赢的局面。可见,海洋环境污染的特殊性要求在治理过程中各政府的协调与合作,而地方政府自主意识的增强以及基于自身利益考量而引发的“各自为政现象”是协调合作的最大障碍。在传统的海洋环境污染治理行动中多是由中央政府凭借强制权力在沿海地方政府间实施科层型协调机制。诸如在处理海洋环境污染突发事件中建立中央一级海洋环境管理机构,联合沿海地方政府的相关部门对突发性海洋环境污染事件做出自主、统一管理;完善海洋环境污染防治法,并通过环保部门实行垂直管理来加强环保执法等等。然而,由于海洋环境污染的流动性和污染自然累积性决定了治理污染难以有清晰的行政边界限制,是一种跨区域的公共物品,无法回避“搭便车”及外部性原因引起的供给与维护等问题,地方政府也不必为自身海洋开发活动所造成的海洋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承担责任,科层协调机制存在着无法掩饰的运作困境并常常遭致失败。并且,在经济发展水平不同的情况下,率先进行先进设备或技术投资的地方政府不愿同落后地区分享自己的投资成果,彼此之间的利益难以协调,各地方政府理性博弈的结果便导致了海洋环境污染治理中政府间的自然无关联。因此,作为理性经济人,地方政府部门在权衡利弊后,往往选择海洋环境污染治理的不作为,从而增加了社会成本。科层型协调机制之外有替代选择吗?若我们将海洋环境污染看作是公共池塘资源,将海洋环境污染区域看作一个社区,将沿海地方政府看作是平等的社区成员,则埃莉诺•奥斯特罗姆提出的自主治理方式或许可以成为解决海洋环境污染治理协调困境的一个出路,从而形成一种有别于科层型协调机制的沿海地方政府间海洋环境污染治理的协调机制。但是这种协调机制强调基于协商的沿海各地方政府间的沟通与信任关系,而“利益关系”是地方政府间最根本最实质的关系,因此,在构建沿海地方政府间海洋环境污染治理的协调机制前,必须要深入分析地方政府的利益博弈行为。

二、我国海洋环境污染治理地方政府间协调的利益博弈分析

为了深入分析地方政府间的利益关系,本文将采用子博弈精练纳什均衡分析方法,解读地方政府在海洋环境污染合作治理过程中的动态行为。在地方政府治理海洋环境污染的博弈模型中,各地方政府的行动是选择污染治理的投入,由于治理海洋环境污染的行动总是开始于一个沿海行政区政府,称之为地方政府1,地方政府1首先选择污染治理投入q1≥0。随着海洋环境污染的漂移和扩散,上级政府(中央政府等)要求污染涉及到的以及即将涉及到的各毗邻沿海辖区政府协调合作,共同治理污染,此时,后加入的为地方政府2观测到q1,然后选择自己的投入q2≥0。因此,这是一个完美的信息动态博弈。因为地方政府2选择q2前能够观测到q1,而地方政府1首先行动,不能根据q2来选择q1,因此,地方政府2的战略应该是从Q1到Q2的一个函数,即S2:Q1→Q2(这里Q1=[0,∞)是地方政府1的污染治理投入空间,Q2=[0,∞)是地方政府2的污染治理投入空间),而地方政府1的战略就是简单地选择q1,纯战略均衡结果是投入向量(q1,s2(q1)),支付函数为u1(q1,s2(q1))。假定治理海洋环境污染的逆需求函数为P(Q)=a-q1-q2,则支付函数为:πi(q1,q2)=qi(P(Q)),i=1,2(1)求解这个博弈的子博弈精练纳什均衡可以选用逆向归纳法。首先考虑给定q1的情况下,地方政府2的最优选择。地方政府2的问题是用尽量少的海洋环境污染治理投入产生出最大的治理效果,用数学式表达为:Maxπ2(q1,q2)=q2(a-q1-q2)q2≥0(2)最优化的一阶条件意味着:s2(q1)=1/2(a-q1)(3)因为地方政府1预测到地方政府2将根据s2(q1)选择q2,地方政府1希望其他地方政府能够较多地分担海洋环境污染治理成本,降低自身的治污投入而能产生较好的治理效果,则其在第一阶段的问题用数学式表达为:Maxπ1(q1,s2(q1))=q1(a-q1-s2(q1))q1≥0(4)解一阶条件得:q1*=1/2a(5)将q1*带入s2(q1)得:q2*=s2(q1)=1/4a(6)(q1*,s2(q1))就是子博弈精练纳什均衡,这里的q1*=1/2a和q2*=1/4a是此次博弈的均衡结果。即地方政府2由于拥有信息优势在治污投入博弈中处于优势地位,其投入仅为地方政府1投入的一半即可达到预期的治污效果。但如果地方政府2在决策之前不能观测到地方政府1的投入水平,此时地方政府2的信息优势就不存在了。这也可以解释现实海洋污染治理过程中,哪怕是各行政区海域污染面积几乎同等大小,也总是由某个地方政府担任治污主力,投入较多,其他地方政府发挥参与和辅助的作用,投入较少,并不能达到治污成本均摊的现象,这就导致各个地方政府都不愿意先行动,除非有上级强制压力或者社会舆论压力或者是地方政府间形成的协议,否则选择海洋环境污染治理的不作为是符合逻辑的做法。协议约束被认为是促进海洋环境污染治理地方政府间协调合作较为科学有效的方式,但是在缺乏有效监管和惩罚机制的情况下,不排除地方政府以种种借口拖延治污投入或者少投入的可能。问题的关键在于自上而下的监管成本是巨大的。通常上级政府不愿意花费巨大成本进行信息收集和辨别,而且上级政府实际监督能力也不足以展开核查就能查出各地方政府是否消极对待海洋环境污染治理问题,理性的上级政府会选择不核查,即处于“理性无知”的局面。而在上层政府不核查条件下,地方政府的理性选择当然就是不投入或者少投入了。以上讨论的是序贯博弈,前提是一次性合作。但是海洋环境污染治理是一项长期且艰巨的工作,关系到海洋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和整体社会福利的提升,没有一个沿海地方政府可以独善其身,地方政府之间的博弈是动态多次的,这就创造了重复博弈的条件。也就是说各个地方政府都清楚海洋环境污染治理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需要沿海各地方政府的通力协作,而且在历次海洋环境污染治理过程中各地方政府的表现是观测得到的,一个地方政府可以使自己在某个阶段博弈的选择依赖于其他地方政府的行动历史(即针锋相对策略,如:如果这次你选择了不作为任由海洋环境污染扩散至我辖区海域,我下次也将选择不作为任由污染漂移至你辖区海域),因此,在重复博弈中地方政府的战略空间远远大于和复杂于在每个阶段博弈中的战略空间。这意味着,重复博弈可能带来一些“额外的”均衡结果。影响重复博弈均衡结果的主要因素是博弈重复的次数和信息的完备性。重复次数的重要性主要来自于地方政府在短期利益和长期利益之间的权衡。当博弈只进行一次时,每个地方政府只关心一次性的污染治理投入;但如果博弈重复多次,每个地方政府可能会为了长远利益而牺牲眼前利益从而选择不同的均衡战略。信息完备的重要性简单说就是当一个地方政府的支付函数(特征)不为其他地方政府所知时,该地方政府可能有治理海洋环境污染的积极性建立一个“好”声誉以换取长远利益。因此,在海洋环境污染治理的过程中沿海地方政府间能否形成有效的协调机制,关键在于三个要素:技术路径、组织形式和利益分配。这三方面要素就构成了我国海洋环境污染治理地方政府间协调机制的框架。

三、我国海洋环境污染治理地方政府间协调机制的构建

1.技术路径:电子政府

埃莉诺•奥斯特罗姆提出的自主治理方式为海洋环境污染治理协调问题展现了一种利益相关者共同对话以促进沟通进而达成沿海地方政府间集体理性行动的美好愿景。尽管如此,这一愿景的实现很大程度上仍有赖于沟通技术手段的改进。电子政府的蓬勃兴起为这一愿景的实现提供了可能。所谓电子政府(e-government)简言之就是打破行政机关的组织界限和行政区划界限,快捷便利地政府相关信息的网络平台。电子政府的建立,为跨行政区的海洋环境污染治理地方政府间的协调创造了技术条件。不仅有利于增进地方政府间横向信息交流、建立信任与协调合作,也有利于海洋环境污染及其治理情况的通报和信息共享。其运作形式依赖于互联网络支撑下的电子信息系统拥有如下优势:支持开放各种政务信息且可供跨界查询;协同各行政区域信息使跨区亦能以连贯一致的方式敞开;任何政府组织均可以交互表达和传递信息;通过计算机网络减少中间环节,保证信息交换的“直通”。可见,电子政府的广泛应用对于沟通沿海地方政府横向之间的信息交流,进而培养相互间的信任感、促进对海洋环境污染的协作治理大有裨益。同时,电子政府使得政府治理结构呈现出“扁平化”特征,政府决策层的管理幅度也随之拓宽。如“省管县”就是一种典型的“政府扁平化”改革。电子政府运用现代网络技术,使省县间时空距离大为缩短,为省管县提供了可行性。在海洋环境污染治理的过程中,沿海各省级政府获取来自县级政府有关辖区内海洋环境污染的各种信息就将更加便捷和真实,为科学合理地制定基层政府乐于接受的治理决策创造条件;同时,“去科层化”的省管县改革,亦为县级政府间交往、沟通提供了更多机会,这也有助于县级政府间协作完成省级政府交付的海洋环境污染治理任务,从而有利于省辖海域范围内环境污染问题的减少,增进县级政府间横向协调以及海洋资源环境的可持续发展。电子政府也为拓宽海洋环境污染治理参与主体方面提供了技术支持,一方面有利于形成地方政府与公众之间的沟通和信任、合作关系,公众的利益诉求得以表达;另一方面,有利于促进信息公开化、透明化,加强对地方政府决策的监督,使地方政府对海洋环境污染治理的决策更趋于合理。一旦地方政府对辖区海洋环境污染治理不力、出现了地方保护或者隐瞒真相的情形,该地方政府即可能遭致公众的拷问并削弱公众对其合法性的支持,这将极大增强地方政府寻求与毗邻合作以实现海洋环境污染协作治理的责任心和积极性。因此,地方政府间依托电子政府实现信息共享与交流,确立互信关系,在海洋环境污染治理行动中能够形成真诚合作的、富有创新精神和反馈及时的互动协调机制。

2.组织形式:政府联盟

短期的约束性协议无法控制地方政府在海洋环境污染治理过程中的不作为或者虚假作为,而依赖上级政府的强制力监督成本是巨大的。那么什么样的制度安排能够避免“搭便车”行为,实现地方政府间协作治理的目标?运用埃莉诺•奥斯特罗姆自主治理理论中组织成员结盟的形式,将地方政府结盟作为海洋环境污染治理地方政府间协调机制的组织形式。西方蓬勃兴起的区域主义(Regionalism)也正是依托政府间联盟的组织形式支持。所谓联盟通常指州(省)际政府间通过签订协议、成立联合会、召开联席会议等形式形成的一种联合体,该联合体是“一种受竞争和协商的动力支配的对等权力的分割体系”,主要采取协商、合作的协调途径。海洋环境污染治理问题作为区域公共问题的一种,地方政府间的协调机制同样需要地方政府间联盟的达成。后者可以作为地方政府间合作治理机制的组织形式在地方政府间发挥独特的协调功能,既尊重地方政府的自主利益诉求,同时亦通过积极磋商,彼此取得谅解和妥协,共同着眼于海洋环境污染治理的长远利益,进而实现海洋资源的公平开发和海洋环境的合作治理。实际上,通过地方政府间协议、协会、联合会、联席会议等方式建立沿海地方政府间联盟的做法,早已经成为各国实现海洋环境污染合作治理的普遍经验。比如日本在濑户内海环境污染的治理过程中,濑户内海所属各个县市成立了海洋环境保全知事、市长联络会,配合中央政府的环境主管部门,共同担当治理濑户内海环境污染治理的领导和协调工作,使得濑户内海环境污染治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得到反馈和解决。地方政府联盟目前多应用在河流水环境协作治理过程中。如美国俄亥俄河水治理协定在八个州之间达成协议,由相关政府间的27人组成委员会领导,其预算由各成员单位议会拨款提供,这一协定下产生的执行局在实施环境保护规制和环境污染治理时很好地充当了协调单位的角色。我国近年来随着跨界河流污染的加重,也出现了一些以协议或会议等形式缔结的流域政府间联盟,如为了解决鲁苏边界跨界河流污染纠纷,山东省临沂市与江苏省徐州市、连云港市建立了污染防治磋商协调机制,建立联系会议制度,实行轮流牵头,定期召开会议,加强信息交流与沟通,及时通报河流环境质量,先后制订了鲁苏边界环境保护联席会议制度、环境污染联合处理机制和跨界污染联合防治若干措施等,逐步形成了鲁苏边界的联合污染防治机制、应急预警机制、信息共享机制、边界污染纠纷调解解决机制、环境监察互动机制五个合作机制,成绩斐然,被认为能够破解当前水环境管理垂直分级负责造成的职责权限制约和利益本位弊端,调动同一流域跨行政区的各级政府站在流域整体的高度开展污染治理工作。因此,可以借鉴跨界流域水环境污染合作治理的经验,以地区政府联盟的组织形式作为构建海洋环境污染治理协调机制的支撑,共同做好海洋环境污染顾湘:海洋环境污染治理府际协调研究:困境、逻辑、出路治理工作。

3.利益分配:补偿机制

由于当前世界各国跨界区域公共问题凸现,公共管理中跨越行政边界的行为及其合理性已经被广泛接受,不论是国家绩效报告的批评者还是支持者,都引证说明跨越边界线的必要性。理由是,在这样“一个急剧变迁的时代,最好的解决之道不是重新设计组织章程,而是融化组织间的僵化界限”,地方政府间关系逐渐塑造成一种既不同于科层制、亦区别于市场机制的政府间协调机制,即模糊地方政府间管辖权,构建起信息有效沟通的平台,建立起地方政府间较为融洽的信任关系,强调运用讨论、磋商、交流等手段形成相互认可的解决之策,而不需经过行政程序逐级运作,形成的协议也可通过相互间的制约机制得到落实,运行效率极高,进而实现对区域公共问题的合作治理。正像中央政府主导的科层协调机制会陷入失灵一样,埃莉诺•奥斯特罗姆同样指出当人们面对公共池塘资源问题时,通常都会有很强的规避责任、搭便车和以机会主义方式行事的诱惑。地方政府间的协调机制也面临着各种运作失灵的困境。上文曾指出在海洋环境污染协作治理过程中先行动的地方政府往往付出的治理成本较高,治污设备先进并且投入较大的地方政府也不愿意与其他政府分享。因此,解决利益分配问题是至关重要的,在海洋环境污染治理过程中主要是建立补偿机制。各地方政府在平等、协作的前提下,通过规范的制度建设来实现海洋环境污染治理投入在地方政府之间的合理分配。其目的在于最大限度追求各政府主体间的公平。建议建立海洋环境污染治理合作基金,通过统筹规范沿海地方政府转移支付制度提供,由各地方政府派员筹建的海洋环境污染治理委员会进行管理,用于支持海洋环境保护项目和海洋污染治理项目。该基金的构成要遵循“经济公平”的原则。以各方从合作治理中的投入情况为依据,投入较多的政府拨付数额比例较大;但同时,不能忽视各地方政府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相应的成本负担能力。当然,由地方政府承担海洋环境污染治理的全部成本是不合理的,需要从中央层面建立海洋污染溯源追究和补偿机制。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90条规定,对破坏海洋生态、海洋水产资源海洋保护区,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代表国家对责任人提出损害赔偿要求。但由于缺乏可操作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相应的技术标准,海洋生态环境污染事件所导致的海洋生态损害,最终只能由国家和地方政府负担。近年来,沿海地区已经在海洋生态损害补偿赔偿领域做出积极探索。如浙江、山东等沿海地区正在开展本地区海洋生态损害补偿的地方立法工作;天津、山东、广东等地海洋主管部门开展了向海洋生态损害责任者索赔的实践。国家海洋局原局长孙志辉指出国家尽快启动建立海洋生态损害补偿制度的立法程序,对海洋生态损害补偿索赔的责任主体、赔偿范围及标准、程序,以及补偿赔偿金的使用管理等进行明确界定,从而为海洋生态保护提供经济调控手段和可持续的财政机制。

四、结语

总之,海洋环境污染治理地方政府间的协调机制的具体运作将会面临着一系列难题。如电子政府的运用描绘了一种美好的愿景,但电子政府往往受制于软件、硬件、环境和人员等方面的条件,地方政府间容易出现“信息鸿沟”,反而会进一步削弱地方政府间相互沟通的能力。地方政府间联盟旨在消弭地方政府之间的隔阂,更多地兼顾效率及公平,然而不论是联盟协议达成、遵循以及补偿机制的建立都不是一蹴而就的。在缺乏外力强制性干预的条件下,仅仅依靠协商、自觉和追求“好声誉”等软约束来达成一致的海洋环境污染治理行动是非常困难的。因此,在实践中仍应考虑将地方政府间协调机制与中央政府主导的科层型协调机制相结合,推动我国海洋环境污染治理取得整体效果。

作者:顾湘 单位:上海海洋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