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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从分析我国当前农业环境污染主要原因入手,浅析我国现有有关农业环境污染防治法律体系的不足,以求为我国在农业环境污染防治的法律建设提供可行性建议。
【关键词】污染防治;法律建设;生态环境;农业
作为我国的基础性产业,农业,是一种具备社会公共属性的准公益性产业。而我国农业经济的高速发展,对我国的农业环境造成了一系列的污染,由于相关法律条例的不完善、农业生态环境补偿制度的主体单一、农民在作为我国农业经济发展的生产者的同时,还兼具农业环境污染防治的主体等诸多因素,生态农业等生态文明建设障碍重重。通过法律制度、监管机制的不断建立和完善来不断促进农业经济可持续发展、不断缓解农业生产者与生态环境之间的利益冲突,也鼓励着立法者加快立法建设的步伐[1],这对于完善我国农业环境污染防治中的法律体系具有深远意义。
1我国农业环境污染的现实客观原因
1.1农业生产主体意识不足
我国作为世界上现有人口最多的国家,人口总量达到约14亿,而其中农业人口比例更是占据绝大比例。近些年来,虽然农业人口比例已由70%下降至50%,但相对于国外而言,这个数量依旧是一个庞大的群体。而我国现有农民多呈中老年化趋势,根据国家统计局统计,我国现有农村劳动力中,初中及以下文化程度的占到近90%。文盲半文盲的劳动力较多。农民整体受教育程度不够,导致他们整体农业环境保护意识薄弱,在农业化肥使用、秸秆焚烧处理等农业生产生活过程中均存在严重知识盲区,更不要提生态保护,可持续发展观,绿色农业等宏观概念。而农民作为我国农业生产的生产者的同时,也是生态农业,绿色农业,农业环境污染防治的实践主体,这在一定程度上,更是延缓阻碍了我国农业环境的污染防治。
1.2农业环境污染防治情况复杂
我国由于地理环境差异显著,农业环境污染呈现潜伏性大,周期长,广泛分布,治理难度大等特点。根据数据显示,我国现有近82%的河流都不同程度遭受到了污染,而其中污染力度最大的便是农业污染。由于农业污染分布广泛,缺乏有效及时的监管,难以发现,但一经发现,污染便已很严重。并且由于不同地理区域之间土壤结构不同,所使用的农业化肥元素不同,导致同一河流的污染因素都各不相同,这就带来了治理成本,治理难度增加等一系列现实问题。
2我国农业环境污染的法律不足
2.1农业生产者农业环境污染法律知识有盲区
我国农业人口比例大,且幅员辽阔,地理环境差异明显。上文提及在农业人口绝大多是都不具备高学历、文盲半文盲农业劳动力占主要的大背景下,国家的法律普及程度还存在严重不足。农村多分布于远离城市,国家农业环境污染法律未能及时有效地普及给农民。在我国中西部山区,农村的村落多呈点状分布,极其分散,且由于地理地势等现实原因,从城市到达每一户农户甚至每一个村落都需要数日的辗转。该地区的农业生产人员由于地理阻隔,与外界交流接触少,仍然坚持使用着传统的有害化肥,进行秸秆焚烧,可想而知由此带给我国的农业环境污染有多么严重。单举水源一例,由于我国地势西高东低,而这些农户的农业污染源多分布在河流中上游乃至源头,这就严重导致了我国的水资源污染。
2.2现有农业环境污染防治法律不够完善
我国现有针对农业环境污染的法律法规,例如《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农田灌溉水质标准》、《农用污泥中污染物控制标准》等相关法律法规,都在一定程度上对农业生产生活的环境污染情况提出了法律的标准和衡量。目前我国农业环境主要污染物主要是大气污染、水污染和固体废弃物污染。这就要求我国农业环境保护的立法应紧密围绕三者开展,而传统的环境保护法律多混合于各类综合法律中,具体可实施性不足。很多专项农业环境污染尚无明确的法律条文规定,环境保护法律覆盖面小,当涉及到某一具体农业环境污染时,供执法人员可参考的法律少。故而此处提及的法律覆盖面小是指现有可参考法律少,现有法律辐射领域小。
2.3农业环境污染防治责任主体单一
前文提及农民是我国农业生产生活中的生产者也是农业环境污染防治的主体。加强生态农业、全面协调推进农业环境污染防治,势必会将污染防治这一公益性事业,社会公共利益建立在农民牺牲自身农业生产利益的基础上,这就严重容易导致这个既是农业生产主体也是环境污染防治的主体参与农业环境污染防治积极性降低。而农业环境污染防治既然是一项造福人类社会的公益工程,那么就不应该将污染防治的责任主体单一化,政府并不是生态农业建设的唯一受益者,也不非是农业环境污染的主要责任者,而我国现有的农业生态补偿机制将政府作为了唯一的补偿给付体,让政府这一单一主体来为我国农业环境污染买单,这严重有悖于公平原则。
2.4立法指导思想陈旧
上文提及,我国目前农业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多并于某些单行法中,一直以来,我国的很多单行法立法之初的原则都是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在这些陈旧的法律条文立法之时,环境保护、生态建设尤其是农业环境污染防治问题并未受到立法者的重视,甚至还没有出现在人们的生活视野中,而长期以来,我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在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中,一定程度上,不可避免破坏了我国生态环境。而现如今,如果再将这些立法指导思想陈旧的法律条文运用在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的今天,就难免显得不适应时代需求了。
3我国农业环境污染防治的几点建议
3.1建立健全农业污染防治法律体系
更新立法指导思想,优化立法模式,结合当今时展需要,以适应可持续发展的生态农业建设为出发点,修改现有环境保护法律体系,给予农业环境污染防治合理的法律地位,建立健全农业环境污染防治法律体系。针对目前农业环境污染防治的法律盲区及主要污染来源,建立专项治理法律条例并予以普及,结合实际给予相应利益牺牲体经济补偿,充分发挥农业环境污染防治主体的积极性,做到污染防治法律体系健全,法律覆盖面全面,从法律层面上给予农业环境污染防治制度保障。
3.2健全监管责任监管机制
在法律体系逐步健全,法律制度逐渐完善的过程中,应该进一步健全农业环境污染防治监管机制,避免因目前多方主体监管彼此推卸监管责任现象。同时也应加强对农业环境污染全方面的监管力度,明确主体监管责任,尤其是污染源头的监管。对重大污染源,不可出现由于距离,路途艰险而放弃监管的现象,监管应普及到整个农业生产过程的各个环节。在明确监管主体的同时,也注重对农业环境污染防治的责任主体责任追究,在对政府进行环境责任主体追究的同时,也避免出现仅政府一家买单的情况。
3.3鼓励公民积极参与
生态绿色农业建设是一项惠及14亿人的社会性工程,加强农业环境污染防治,建设现代化生态农业的胜利果实,是全国上下14亿人共同分享的。与此同时,公民作为国家的主体,也是农业环境污染防治的参与主体,公民的积极参与,对农业环境的污染防治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应加强法律知识普及,舆论宣传教育,培养公民树立生态环保意识。充分调动农业污染的最广大制造者和防治的参与者,是解决问题的关键。我国的农业环境污染已经日益严重,在全面依法治国的今天,通过污染防治法律体系的建立和完善,从法律角度保证了执法人员有法可依。相信相关法律体系的不断健全和完善,农业环境污染防治定能有效解决,我国生态农业建设也能拥有合理保障。
参考文献:
[1]胡洁.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立法完善研究[J].中国环境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9,29(03):7-9+40.
[2]刘尊梅.中国农业生态补偿机制的路径选择与制度保障研究[M].北京:中国农业出版社,2012:41-52.
[3]赵厉.我国农业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研究[D].海口:海南大学,2013:16-17.
作者:杨凯涵 尹华杜 单位:黑龙江大学研究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