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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一种商业保险行为,在其保险法律中分为排污单位、保险人、第三人。其中,排污单位由于污染事故等因素给第三人造成损失,应依据法律制度进行赔偿。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体制中,排污单位是投保人,为保险人提前缴纳保险费;保险人结合规定收取保险费并承担赔偿责任。现阶段,国外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逐渐趋于成熟;同时成为解决环境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有效途径。鉴于此,笔者结合实践研究,就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进行简要分析。
关键词: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研究分析
某金属冶炼企业生产技术落后、业务范围较小,冶炼时排放较多铅废物,对生态环境、水质、土地等造成污染,给人们生活造成影响。经过调查显示,目前全村共有200余名群众血液内铅量超出标准。针对这一问题,适当分散该种污染赔偿责任,不仅让受害人获得赔偿,同时保证企业业活动顺利开展,由此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随之出现。
1构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
现如今,我国生态环境污染严重,环境污染导致经济受损;同时威胁人们身体健康与社会和谐发展。预计今后十几年中,我国人口将不断增长,经济总量也将持续提高,各项能源资源使用量大,环境保护成为当务之急。而构建污染防治与责任承包体制有助于构建和谐的生态环境。
(1)补偿保障制度
一直以来,我国环境污染问题屡见不鲜,经济损失严重。据调查显示,2016年环保总局接到近60起突发环境报告,污染严重事故不断出现,由此不难看出我国环境问题严重性。根据我国环境污染事故发展形态看,构建环境责任保险体制成为当务之急。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作为一种赔偿污染损害的财务保障体制,经过一些排污单位缴纳污染责任保险费用,用于补偿企业由于污染问题给群众带来了影响。这样一来,不仅让受害人得到赔偿,还可以使企业环境污染责任分化,缓解政府与社会环境压力进而推动社会经济进步。
(2)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实践
上世纪末,保险公司与环保部门联合制定了污染责任保险,大连也是率先落实该业务的地区,随后在长春、沈阳等地陆续兴起。现阶段,国内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仍然存在诸多不足,一些城市由于没有投保企业而难以开展。究其原因:保险赔偿率较低、保费较高。例如:大连较早以前赔付率5.7%、沈阳赔付率为零,低于其他保险种类50%赔付率,低于发达国家保险80%赔付率。通常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费率根据行业类型区分,最少费率为2.2%,最高8%,相对于其他保险仅有千分之几的保险费率比较要高出几倍。赔付率较低时,如果不及时调节保险费率将降低企业投保热情。此外,环保法律制度有待进一步有阿虎,对排污人员难以形成压力。据调查显示,我国每年因为环境污染导致经济损失1300亿元,而能够看得见的赔偿款远不及一半,多数是由群众、国家、社会承担。长此以往,环境污染得不到惩戒、守法投入多问题将加剧环境污染。对此,我国应构建新的法律制度。
2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研究
现如今,市场运营、政策引导、政府推动等制度构建成为当务之急,有助于促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体制构建。对此,有关部门与保监会也一直在寻找适合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尽管国内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正在发展时期,不过我们可以学习发达国家成功经验并与我国环境现状结合,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体制构建具有较大应用价值。接下来,笔者结合实践研究,就完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方法进行简要分析。
(1)保险形式
在保险形式上分为自愿保险与强制保险。其中,强制保险首先要求特定人必须投保,防止污染人员不为其投保,从根本上确保人们得到相应赔偿。其次,无关是污染较大的单位或是较低的单位都应投保,避免被保险人为高危人群而影响保险结构。最后,强制保险给予了受害人一定权利。通常情况下责任保险并不是直接保护受害人,因此受害人没有请求保险支付权利。而通过强制保险形式打破了这一现象,其直接目标是保护受害人或保险人,被害人能够在一定保险额条件下直接向保险人申请支付保险金,保护受害人利益不受损失。不过,目前我国多数企业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认知上较为少,一些企业利润收入较少。所以,当前法律结构中并未落实强制保险形式,主张政府引导、企业主动购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此外,伴随着环境污染问题的逐年加剧,受害人未得到赔偿人们已经司空见惯。若全部遵循自愿保险形式将对受害人权益造成影响,生态环境得不到有效解决。新时期下,我国可以对潜在环境污染较高的企业展开试点实行,从而不断的扩大业务范围。
(2)对生产危险物质企业率先试行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推广应用时,首先立足于环境影响较大的行业入手,随后逐渐增加范围。现阶段,起步时期可从以下目标入手,第一,利用高危产品用于原料生产。第二,企业排放有毒物质。第三,处于环境敏感区域的排污单位。第四,危险物统一处理区域的管理单位。第五,生产带毒性化学产品企业,例如:砒霜。针对危险产品、有毒物质我国法律进行了明确指出,具体落实中可以参照法律制度依法执行。
(3)突发性污染责任和渐进污染责任融合
在制定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范围过程中需要立足于多方面,例如:保险人与被保险人权益、受害人等,借助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降低风险、保护受害人合法权利的效果。若涉及的规模较为狭小则对投保企业环境风险转移较低,赔付率低,则不利于企业参与保险积极性。通过对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分析,尽管保险责任规模有了增长,但也不会取消保险责任影响。因为我国环境责任保险正在发展时期,所以保险责任规模不可过大。处于发展阶段的我们,对突发性与持续性污染提供保险,有助于应对污染事故。现如今,我国仅将突发性污染问题形成的赔偿列入保险标准,主要因为突发性环境危险的出现,受害人一定会发现,损害更易检定。秉承着由简入难的理念,提前发展突发性环境风险的保险。而事实证明,由于污染导致民事赔偿不只限制突发性污染事故,也有逐渐性污染事故,对第三方人身带来不利影响。加之,后者发生频率与损失数额完全超出前者。所以,针对连续性环境污染问题上保险也是基础需求。
(4)责任消除
当制定环境保险则后,立足于社会建设发展规定责任免除范围。结合有关责任保险要求,责任保险最为最大作用是损害弥补,也是弥补被保人经济所受到的侵害和被保险人由于赔偿责任的消极损失。不过,并非被保险人一切环境责任后果都归结与保险人。结合相关法律制度可以划分为集中情况:即:不可违抗、第三方责任、受害人主体责任。
(5)保险赔偿内容
①生态环境受害
通常情况下,环境不仅包含自然花镜也包含人为环境。其中,环境污染损害指的是:环境污染者给受害人带来身心伤害与财产损失等后果。根据有关法律要求,我国已经审核的环境条约要求应引起重视,例如:死亡或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损坏等。
②环境污染经济受损范围
该方面我国一直秉承两点:财产损失全部赔偿与人身伤害仅赔偿导致的财产损失。针对财产损失全额赔偿指的是:赔偿范围应根据污染行为造成的财产损失,进行全额赔偿;造成人伤害的仅赔偿由于伤害出现的财产损失。针对环境污染造成的财产受损,我国司法机关进行了详细阐述,在审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法律问题中提出的“公私财产损失”包含:污染环境行为导致的财产损失;污染环境行为引起的实际价值;为避免污染加剧制定有效方案而产生的经济投入。而人民检察院也在其方面提出了明确规定:直接经济损失指的是与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导致的财产损失、降低的价值。间接经济损失为:直接经济损失导致和涉及的其他损失,包含失去的常规状态能够得到利益和为恢复管理活动出现的损失所支付的不同费用。
3结语
总而言之,除了以上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还应立足于承包单位、保险索赔有效时间、保险费率等多方面进行制度完善。只有这样,才能确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有效落实,更好的保护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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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梁尚炜 赵建平 单位:中国海洋石油集团有限公司质量健康安全环保部 中海石油环保服务(天津)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