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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新型城镇化建设离不开金融的支持。吉林省金融业在多年发展中取得了较好的成绩,但在支持城镇化建设方面仍有许多不足。通过对金融市场框架、产品创新、资本市场以及金融生态环境的剖析,发现造成吉林省新型城镇化建设中金融支持不足的原因集中表现为农村金融市场不健全、金融产品缺乏创新、资本市场规模小且结构不合理,以及经济、信用和法制等环境不良。
[关键词]
新型城镇化;金融支持;农村金融
新型城镇化作为关乎我国未来社会发展、经济转型的重大工程,必然需要大量的资金支持,而作为资金筹集和运作的重要渠道,金融在这一过程中的积极作用是不容忽视的。近年来,吉林省在新型城镇化建设的进程中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在金融支持方面仍存在诸如金融结构不合理、金融功能不完善等不足之处。导致出现金融支持不足的原因可以归结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农村金融市场不健全
(一)金融机构竞争不充分
金融组织结构不合理是农村金融市场效率低下的主要症结所在。吉林省农村地区存在农村信用社“一社独大”的局面,使得市场缺乏充分的竞争环境,具体表现如下:
1.农村信用社支农力度不足
农村信用社是信用合作机构,是由农民入股组成并由入股农民自主管理的一种金融组织形式,主要职责是将农村闲散资金转化为投资,为农业、农民和农村经济的发展提供金融服务。但当前农信社出现了业务“非农化”倾向,资金更多地流向了盈利性较强的部门,而不是分散且数额较小的涉农业务,导致有迫切资金需求的农户和小微企业无法得到贷款支持。[1]
2.商业性金融机构支农弱化
自1997年开始,几家大型商业银行陆续撤销其在县域及以下地区设置的机构网点,商业性金融机构在吉林省农村市场处于缺失状态。虽然农业银行于2007年重返农村市场,但无论在机构设置、网点布局还是在服务能力上都很难实现实质性进展,而建设银行、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等均将城市作为经营的主要方向。
3.政策性金融机构支农领域狭窄
在国家现有的三大政策性银行中,唯有农业发展银行是政策性金融机构。虽然农发行吉林省分行近年来在各方面进行了新的探索,但其介入的领域依旧以粮食生产和流通为主,未能改变“粮食银行”的状况。
4.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发展受阻
关于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界定,一般是指按照《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更好地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意见》等规定设立的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和资金互助社等三类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这三类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特点是:市场准入门槛低,利率灵活机动,放款及时、方式多样,弥补了传统农村金融机构种类单一、数量不足、资金供给能力有限的不足。目前,吉林省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存在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社会认可度不高
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出现的时间较短,对于农村地区的广大农户和企业而言是一种新生事物,其社会认可度远不及已有的大型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有的民众甚至对其合法性产生质疑,认为身边的农民成为“银行股东”是件靠不住的事情,而在农村居民中又普遍存在受教育程度低、对新鲜事物接受缓慢的情况。因此,吉林省广大农村地区对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认可需要经历一个过程。
(2)吸储能力低
作为银行类金融机构,保证充足的资金是其生存和发展的必要条件。但由于农民对新型金融机构持有怀疑态度,加上农村地区居民收入水平较低、闲置资金较少,直接导致了存款信用不足。有学者对此进行抽样调查,结果显示,79%的人认为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没有国家作为后盾,经营风险较大,为确保安全而不愿将钱存入这类金融机构。这其中有35%的民众表示会选择原国有商业银行办理存款业务,25%的民众会选择邮政储蓄银行或农村信用社,另外有9%的民众出于助其发展的目的愿意选择此类金融机构,10%的民众则出于获得贷款优惠的目的而选择此类金融机构。
(3)服务能力低下
一方面,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受到了各方面的经营限制。对于村镇银行而言,银监会的相关意见中明确规定了各方的持股比例,这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民间资本的介入。对于小额贷款公司而言,其资金来源主要是银行注资和股东的资本金,而且它不能向央行申请再贷款。对于资金互助社而言,其主要限制来源于不得向非社员吸收存款的规定,并且得不到政府对金融机构的优惠政策。另一方面,由于社会认可度不高,这些机构往往无法引进高素质的复合型专业人才,加之组织部门对专业培训的重视度不够,这些不利因素都极大地影响了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快速发展。
(4)监管混乱
从监管层面看,三类新型金融机构存在监管主体不同、监管职能划分不清的乱象。以小额贷款公司为例,地方人民银行、区县工商局、地方金融办都有权力对其进行监管,但彼此之间却没有管理职能的明确划分,直接导致了监管无序现象的出现。如果各家监管单位同时进行监管,小额贷款公司将无所适从;反之,如果监管单位互相推诿,小额贷款公司将成为监管空白。此外,监管力量不足、监管链条过长、缺少专门的监管办法等,都是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监管混乱的表现。
5.辅助金融机构过少
所谓辅助金融机构,是指为金融交易行为提供公开、公平、公正服务的企业,包括各类事务所、资产评估公司、信用担保公司、投资咨询公司、保险评估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等,这些辅助金融机构对金融发展起着重要作用。这些专业金融服务企业的参与可使金融交易效率提高、风险降低,促进金融业的发展速度。目前,吉林省在银监会备案的辅助金融机构有2家财务公司,1家汽车金融有限公司,另有在吉林省工商局注册的金融租赁公司1家,资产评估事务所、信用担保公司、投资咨询公司多家,但尚无保险评估公司和消费金融公司。在已有的这些机构中,多数规模较小且业务能力低下。总体来说,吉林省金融业在这个领域还存在一定的空白,制约了金融业对经济增长的支持作用的发挥。
(二)金融市场政策性壁垒较高
金融机构以货币为载体提供服务和产品,经营的特殊性直接影响着经济、社会的安全稳定。因此,国家及相关监管部门从未放松对金融机构的监管,尤其在经济金融欠发达的农村地区,严格实行审批制和许可制,有的甚至需要国务院的批准,对机构和人员的设置以及准入资格和申请资料等都提出了较高的要求。比如,农村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不能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资本充足率需达到8%,拨付各分支机构营运资金总额不得超过农村商业银行资本总额的60%等等。总体而言,国家对农村金融市场设置的准入条件还是比较严格的。虽然后期国家降低了发起行的持股比例以鼓励民间资本进入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但仍然存在一些相对苛刻的条件。这虽然确保了金融机构的平稳运行,但也抑制了金融市场效率的提升、促进了金融市场的垄断。
(三)利率市场化水平较低
在吉林省农村金融市场,管制的存在限制了利率传导机制作用的发挥,扭曲了利率的变化。首先,只有弹性利率才能适应贷款目的和还款能力不同的农户,以及风险级别不同的乡镇企业,而实际执行起来又往往缺乏利率弹性。其次,结息方式单一致使农户和中小企业无法依据自身需求灵活地进行资金调配,严重限制了农村市场的贷款需求。
二、金融产品创新不足
伴随着经济的发展,吉林省金融创新与发展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在银监会先后制定了一系列针对农村金融的指导性文件后,吉林省银行业积极响应号召开展支农惠农活动。2010年,我省首创直补资金担保贷款,以农户粮食直补和农资综合直补资金为质押,吉林省农村信用社创设了“直补保”贷款,农业银行吉林分行创设了“粮农宝”贷款,建设银行和邮储银行吉林省分行也先后开展了粮食直补资金担保贷款业务。此外,吉林省还在全省推广林权、大型农业机械、农村住房及宅基地抵押贷款,扩大了农户贷款担保范围,有效缓解了非信用户、种养大户、农村小商户的贷款难问题。尽管如此,吉林省金融行业仍然存在创新不足的问题。[2]
(一)商业银行表外业务发展缓慢
对于商业银行而言,存贷利差是主要的收入来源。但在近年来实际负利率长期存在,且资本监管日趋严格的情况下,银行需要开拓其他的业务领域以保证经营收入。在这样的背景下,商业银行开始发展理财产品等表外业务。表外业务的快速发展一方面解决了商业银行自身的经营问题,另一方面也增加了对地方资金的供给。相比于发达省份,吉林省银行业的创新脚步比较缓慢。一方面,吉林省金融行业的创新大都只停留在基础产品的流程上,而对衍生产品的创新还处于刚刚起步的阶段,并缺乏对融资租赁等先进方式的有效运用。另一方面,金融机构开发的产品中自主创新的成分很少,而相互模仿的成分较多,导致市场上充斥着某类同质产品,但在其他需求领域却难以形成有效供给。目前,吉林省银行业所运用的金融工具多为传统的存款、贷款、信用凭证等,而保函、银行承兑汇票等金融工具则占比较少。
(二)贷款抵押形式单一
一般情况下,金融机构在发放贷款时要求提供的抵押品主要是土地、房屋等不动产,而针对林权和农机做抵押的创新贷款在实践中很难实现。具体表现为:首先,办理“四权”抵押贷款业务涉及到很多环节,主要有抵押登记、抵押物评估、抵押公证等,但要素市场机制的不健全导致实践中缺少对业务拓展的扶助。其次,根据现行《土地承包法》、《物权法》、《担保法》等法律法规,宅基地不能作为抵押物,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只局限于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方式取得。全程农机化示范区农机具5年内不允许转让、变卖,享受一般补贴的农机具2年内不允许转让、变卖。因此,贷款抵押形式在理念上有很多创新,但在法律上抵押担保方式缺少必要的支持,导致法律风险普遍存在于处置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民住房和宅基地等抵押物的过程中。最后,涉农抵押品有很多不同于普通抵押品的特征,普遍存在价格波动性大、流动性快、保质期短、监管难度大等问题,无形中增加了贷后抵押品管理的难度。
(三)农村金融产品匮乏
吉林省农村金融在多年的发展中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受到经济条件等客观因素的影响,很多金融服务如信息咨询、票据融资、个人理财等在农村地区还没有很好地推广开来。在2013年银监会召开的一次关于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监管的会议上,相关人士指出,部分农村金融机构严重偏离“支农支小”的政策定位,涉农贷款和小微企业贷款占比较低。目前,农村地区贷款需求出现了明显的多元化、大额化的趋势。但除传统种植业贷款需求基本得到满足外,农村养殖业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涉农小企业和产业化龙头企业贷款需求满足率偏低。吉林省农业生产仍以农户家庭经营为主,经营规模小,经济状况有限,有效抵押资产仍然不足,现有的金融产品尚不能充分满足农户扩大生产规模、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和农业产业化的需求。同时,农村企业和农民的金融意识淡薄,没有开通网上银行,没有办理过自助业务,甚至没有银行卡的客户不占少数。
三、资本市场结构不完善
资本市场在现代经济发展进程中的重要作用是毋庸置疑的,其在资源配置、风险管理、价格预测等方面所发挥的功能至关重要。资本市场的健全和强大象征了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发达,也衡量了其经济的成熟度,为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提供着有力的金融支持。虽然吉林省资本市场在多年的建设中取得了一定的成绩,推动了地方经济的发展,但整体来看还存在很多问题。首先,资本市场整体规模偏小。在2015年各省上市公司排名中,吉林省虽已有40家上市公司,但仅占全国上市公司总量的1.4%,排名在第19位;上市公司境内总市值仅占总量的0.9%,排名在第22位;资产证券化率34.67%,而全国资产证券化率为78.58%。这些数据表明,吉林省资本市场的规模在全国排在靠后的位置,其资产证券化率也不及全国总水平的一半。偏小的规模势必会制约资本市场功能的发挥,其对经济的促进作用也受到客观的限制。其次,资本市场结构不合理。根据表1中的数据可知,我省目前社会融资主要依赖的是金融机构贷款,即间接融资为主,直接融资为辅。在直接融资方式下,债券筹资额明显高于股票筹资额。再次,资本市场发展不平衡。从地域分布上看,在40家上市公司中,有20家是长春市的企业,剩余20家公司分布于吉林市、通化市、辽源市和延边州,而其他地区则没有上市公司。在吉林省内的119家证券营业部中,有56家设置于长春,20家设置于吉林市,剩余43家分布于通化等7个市。从行业分布来看,有27家上市公司集中于制造业,其余13家则分布在房地产等7个行业。
四、金融生态环境质量不高
金融生态环境指的是在一定的社会政治、经济、文化、法律等基础上形成的金融生存的外部环境和基础条件的总和。正如自然生态环境对生物的繁衍生息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金融生态环境也深刻地影响着金融业的发展和变革。它是一个复杂庞大的系统,包含多方面不同的环境因素,具体有经济环境、法制环境、信用环境、政府服务环境等。目前,吉林省金融生态环境的现状及其中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经济金融环境
经济环境是金融生态环境的核心要素,经济的发展程度决定了金融业的发展结构、规模和质量。以经济总量衡量,吉林省GDP一直呈上升趋势,2015年总产值达14274.11亿元,全省人均产值为51851.55元,高于全国平均水平的49228.73元。但从全国各省份排名的位次上看,吉林省近些年一直处于第21、22的位置,发展水平比较落后。此外,产业结构和发展状况也可以反映经济发展程度。相关数据表明,纵向来看,吉林省三次产业的产值在近十年始终保持着良好的上升态势。在2014年,第一产业的产值达到了1524.56亿元,是2005年的2.5倍,第二产业的产值达到了7287.26亿元,是2005年的4.5倍;第三产业的产值达到了4991.99亿元,是2005年的3.6倍。而通过横向比较不难发现,三次产业之间的发展并不均衡。发展较快的是第二产业,而第一产业发展较为缓慢。从相对指标来看,吉林省十年来在金融深化程度方面没有取得进展,并且在2006—2011年间还呈现了一定的恶化趋势。金融开放程度在2005—2007年间缓慢上升,2007—2010年间则保持稳定,之后有下降迹象,但从2012年开始稳步回升。总体来看,吉林省金融发展情况不容乐观。
(二)法制环境
法律存在的意义在于监管和约束,而不仅仅是惩罚。法律环境的优劣直接影响经济建设的顺利开展和金融业的正常运行。从案件总量来看,2014年,吉林省法院共受理各类案件315499件,审执结274408件,比上年分别增长6.5%和7.1%,其中审结刑事案件21080件,民商事案件168965件,行政案件2652件,执行案件56236件,减刑假释、申诉复查、国家赔偿等其他案件25475件,结案率也逐年上升。但这并不能改变吉林省农村金融法制环境建设相对滞后的事实。虽然银监会颁布了《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等针对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法律规定,但农村居民缺乏金融知识和法律常识是不争的事实,因而实践中难免会出现有法不依、知法违法、执法不严的现象。这些都影响了农村地区金融业务的开展,制约了金融生态环境的建设。
(三)信用环境
2015年各家银行公布的年报显示,吉林省不良贷款率达到3.68%,在已公布数据的各省份中是最高的。虽然近年来吉林省金融信用信息数据库建设和使用情况比较乐观,信用环境有所改善,但这些只是停留在形式上,无法满足日益增长的金融需要。农村中小企业信用意识淡薄,拖欠金融机构贷款的情况较为常见。虽然民间借贷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金融供给不足的问题,但由于缺乏必要的担保和抵押品,其中蕴含的风险也是不容忽视的。目前,吉林省农村信用环境建设基础依然较差,突出地表现为农户信用意识比较淡薄,部分农户依然抱有小农思想,没有意识到逃废债务、合同违约等问题的重要性,商品交易主体之间失信现象较多,严重影响了贷款合同履行及贷款清收工作正常进行。同时,部分农户对涉及自身隐私的指标较为敏感,不愿填报或少填报,直接导致涉及信用、工商、保险等信息难以获得。此外,农户搬迁和外出打工造成流动人口的日益增多,也给农户贷款调查和信息的更新造成较大阻碍。总体来讲,缺乏完善的信用担保体系是造成吉林省农村信用建设不力的主因,具体体现为:缺乏失信惩戒和守信奖励机制,无法保护农户和中小企业讲求信用的积极性;征信建设滞后,对分散产生的信用信息无法做到动态追踪和全面采集;信用评级未成体系,评级机构单一,评级标准不规范,评级人才缺乏;担保制度不完善,政策性担保公司数量少、担保资金不足,无法满足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的担保需求,并且突出地表现在土地收益保证贷款业务中。[3]
(四)政府服务
良好的政府服务环境是经济和社会快速发展的坚实基础。政府服务的质量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通过固定资产投资及在各项公共事业上的财政投入情况来反映。近年来吉林省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以及各产业的投资均呈上升趋势,反映出政府提供服务的数量有一定的提高。另外,根据2012—2014年吉林省各项财政支出占总支出比重的情况可知,农林水事务的支出维持在12%左右。与其他各项相比,农业支出占比属于较高的一项。但其中用于粮食生产和流通储备的支出较多,而用于农业科技和农业教育的支出则较少。这种情况自然可以提高农民生产的积极性,并刺激粮食产量的提高,但对于提升农业生产的科技含量、实现农业生产现代化以及新型城镇化建设,都无法产生积极的推动作用。从以上四个方面的情况来看,吉林省金融生态环境的质量并不乐观,从而也在新型城镇化建设的进程中形成了一定的阻力。
作者:王宁 单位:长春金融高等专科学校金融系
参考文献:
[1]赵洪丹.农村金融规模、农村金融效率与农村经济增长[J].经济经纬,2015,(3):28.
[2]杜莉.吉林省金融创新效应及其提升[J].东北亚论坛,2013,(4):48.
[3]向松祚.城镇化战略的金融逻辑[J].新财经,2013,(4):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