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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以来,江苏城镇化先后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改革开放至上世纪90年代初期,以苏南乡镇企业驱动小城镇快速发展,从1979年到1990年,江苏城镇化率由14.8%提升至21.6%,平均每年提高0.6个百分点;第二阶段,上世纪90年代至新世纪前10年,以开发区建设和外向型经济驱动的大中城市加快了城镇化步伐,2010年末江苏城镇化率达60.6%,年均提高2.0个百分点;第三阶段,自“十二五”规划至今,江苏城镇化走上了以大中城市为依托,以县域经济为阵地,走上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新型城镇化之路,至2013末,江苏城镇化率达64.1%,年均提高1.2个百分点。
(二)农村居民收入演变历程
农村居民纯收入分为四大项,即工资性收入、家庭经营性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这一统计口径从1993年沿用至今。1993-2003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由1276元增长到13598元,年均增长12.6%。其中,工资性收入年均增长14.5%;家庭经营性收入年均增长9.5%;财产性收入年均增长20.7%;转移性收入年均增长17.9%。在各项收入快速增长的同时,农村居民收入结构也在悄然演变。1993年,农村居民纯收入的四项构成中,工资性收入、家庭经营性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分别占38.2%、57.2%、1.2%和3.4%,家庭经营性收入是农村居民收入最主要的来源。随着城镇化、工业化的快速推进,大批农村居民涌向城市务工,工资性收入在农村居民收入中所占比重不断上升,而家庭经营性收入的地位日益下降,农村居民收入渠道不断向多元化发展。2013年,农村居民收入四项构成中工资性收入、家庭经营性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所占比重分别为53.5%、33.2%、4.8%和8.5%。
(三)城镇化与农村居民收入增长变动趋势比较
1990年以来江苏城镇化率与农村居民纯收入变动情况,随着城镇化率的提高,农村居民收入也呈现出相应的增长趋势,二者之间的关系较为稳定。但是从短期来看,尤其是2000年以后,农村居民收入与城镇化率的正相关关系有所减弱,城镇化对农村居民的增收的拉动作用也有所削弱。
二、城镇化与农村居民收入构成相关性的实证分析
为了研究城镇化与农村居民收入结构的关系,本文通过协整分析,研究城镇化对农村居民收入各项构成的影响。
(一)变量选取和数据来源
农村居民纯收入主要由工资性收入、家庭经营性收入(包括来自一二三产业的经营性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四大项来源构成。在1999年以后,农村居民一二三产业纯收入口径进行调整,为了全面、客观地反映城镇化进程对农村居民收入中各项来源的影响力,本文选取了2000-2013年间农民收入分项数据进行测算,数据来源为历年《江苏统计年鉴》、《江苏农村统计年鉴》。涉及的变量主要有:城镇化率(UR)、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Y)、农村居民人均工资性收入(GZ)、农村居民人均家庭经营性收入(JY)、农村居民人均财产性收入(CC)、农村居民人均转移性收入(ZZ)、农村居民人均第一产业纯收入(YC)、农村居民人均第二产业纯收入(EC)、农村居民人均第三产业纯收入(SC)。
(二)城镇化与农村居民收入的皮尔森相关分析
本文采用皮尔森相关系数r来计算江苏城镇化率与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等八个主要指标的相关程度。通过相关性分析,可得到城镇化率与各变量之间的相关系数。从皮尔森相关分析的结果来看,城镇化率与农村居民纯收入及其各项构成之间均有较高的相关系数,城镇化率对四大项收入来源的影响力大小依次为财产性收入、工资性收入、家庭经营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其中在家庭性收入中,与城镇化关系最密切的依次是第三产业纯收入、第一产业纯收入和第二产业纯收入。
(三)城镇化率与农村居民各项收入的单位根检验
由于数据自然对数的变换不改变原来的协整关系,并能使趋势线性化,消除时间序列中存在的异方差,所以对城镇化率及农村居民收入各分项数据进行自然对数变换。在涉及时间序列的分析中,如果两个变量均为非平稳时间序列,则有可能造成伪回归,因此对各变量进行单位根检验。经过ADF检验,得出城镇化率的对数与农村居民纯收入、工资性收入、家庭经营收入(包括第一产业和第二产业经营性收入)、财产性收入间的对数序列均为一阶单整序列,因此城镇化率与这些分项收入之间可能存在一阶协整关系。农村居民转移性收入和第三产业家庭经营性收入的对数都是二阶单整序列,因此城镇化率与这两项收入之间不存在协整关系。
(四)变量的协整关系分析与模型建立
协整分析的基本思路是通过对序列差分将其转化为平稳序列,得出其中的线性均衡关系,这种协整关系可称为线性协整,线性协整的建模理论是从实际的数据生成过程出发,在非平稳序列中寻找可能存在的长期线性均衡关系,以建立序列的结构模型,从而反映序列的运行机制。
(五)协整方程残差的ADF检验
对城镇化率与工资性收入、家庭经营性收入、第一产业收入、第二产业收入、第三产业收入的方程残差进行ADF检验。结果显示,各方程残差检验的结果均是平稳序列。因此,江苏城镇化率与农村居民工资性收入、农村居民家庭经营性收入(包括第一产业和第二产业经营性收入)、农村居民财产性收入具有较强的相关性。江苏城镇化率水平每提高1个百分点,农村居民工资性收入将平均提高3.592个百分点,家庭经营性收入将平均提高2.732个百分点,第一产业经营性收入将平均提高2.123个百分点,第二产业经营性收入将平均提高3.609个百分点,财产性收入将平均提高5.896个百分点。城镇化对农村居民收入来源影响最明显的是财产性收入,其次是工资性收入。
三、新型城镇化背景下促进农村居民增收的政策建议
(一)注重新型城镇化发展内涵,由“地的城镇化”走向“人的城镇化”“以人为本”的新型城镇化,不仅是要让农村居民进城实现地域转移和职业转换,还要使他们在思想观念、生活习惯、行为方式等方方面面与城市接轨。一方面要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着力推进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化;另一方面要全面提升农村居民素质,完善推进农村工职业技能培训的各项政策,增强农村居民的就业能力,促进农村居民在城市中获得平等就业机会和广阔发展空间。
(二)加强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以农业产业化推动城镇化
农业产业化是城镇化的内生驱动力,推进新型城镇化既要加强城市发展,更要加强农村发展。要把加强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加快农业结构调整,提高农业效率,在推进现代农业的同时,围绕农产品精深加工做文章,培育壮大龙头企业,把大量的农村剩余劳动力推向农业产业化链条中的加工、储藏、运输、销售等环节,用新的形式推动小城镇的发展。
(三)保障农村居民的土地权益,让农村居民进城的脚步更轻松
守住农村居民土地权益的底线,是新型城镇化发展的关键。一是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稳妥推进农村居民宅基地入市流通,激活农村闲置宅基地资源,增加农村居民融入城市的资本;二是推进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健康发展,在农村居民自愿的前提下,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到合作社或参股龙头企业,将农村居民的土地所有权转换成长久的财产收益。
(四)因地制宜的促进小城镇建设,为农村居民提供就近城镇化的渠道
新型城镇化建设必须注重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的共同发展,任何偏颇都可能影响到未来发展的速度和质量。对于大中小城市,要根据当地政府的财政能力、服务能力和城市的承载能力合理规划,走集约、节能、生态的发展道路;对于小城镇,要以特色产业为依托,因地制宜、因势利导、科学规划,形成配套齐全、功能完善、产业合理、生态良好的新型小城市和小城镇,为农村居民“家门口的城镇化”创造条件。
作者:李响 单位:江苏省统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