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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升新型城镇化发展质量的核心及其金融需求
要积极稳妥地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提升新型城镇化发展的质量,就必须把握新型城镇化建设的核心任务及其发展的重点,把握新型城镇化建设对金融发展的具体需求。
(一)提升新型城镇化发展质量的核心及其重点
党的十八大提出,要坚持走中国特色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道路,赋予了城镇化新的内涵和定位,所谓新型城镇化是以城乡统筹、产城互动、生态宜居、和谐发展为基本特征的城镇化,其内涵在于不以牺牲农业和粮食、生态和环境为代价,着眼农民,涵盖农村,实现城乡基础设施一体化和公共服务均等化,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实现共同富裕。因此,提升新型城镇化发展质量的核心在于使城镇化转型发展,就是要改变过去大规模造城、粗放的城市化发展模式,把重心从“城”转移到“人”上来,实现人的城镇化。重点任务则是有序推进农民的市民化和农业的现代化。就是要把统筹城乡协调发展与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相结合,促进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促进城镇产业结构转型升级和城镇功能完善,提升城镇的综合承载能力;适应城镇人口快速增加的需要,完善基础设施,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创新管理手段,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提高城镇综合管理和服务水平;加强节能减排工作,促进资源循环有效利用,优化城镇生态环境等。
(二)提升新型城镇化发展质量对金融发展的新需求
提升新型城镇化发展质量的任务繁重,对金融资本的需求量更加庞大,涉及基础设施建设、产业集聚、服务业发展、保障房及商品房建设、居民消费等多个重要领域,再加上产业转型与消费升级,其中蕴含着大量多元化的金融需求。第一,对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需求不断增大。提升新型城镇化的发展质量,需要把生态文明理念和原则全面融入城镇化发展的全过程,走集约、智能、绿色、低碳的新型城镇化道路。因此,新型城镇化的基础设施建设,更注重城镇的生态基础设施,而生态基础设施建设对资金需求将大幅增加,尤其是供水、供电、供气、污水垃圾处理、公共绿地以及轨道交通、高速公路建设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需要更多可靠而有力的资金保障。第二,农民市民化的社会公共服务需求。提升新型城镇化的发展质量,更加强调以人为本为核心,因而更注重实现人口的城镇化。而人口的城镇化包括农业转移人口的市民化问题和城镇常住人口的公共服务均等化问题。根据2013年7月31日,中国社会科学院城市发展与环境研究所、社科文献出版社在北京联合城市蓝皮书———《中国城市发展报告》的预测,未来中国需要市民化的农业转移人口,到2020年前和2030年前全国需要市民化的农业转移人口总量将分别达到3.0亿和3.9亿。若按人均15万元计算,至少需要资金60万亿元,因而资金筹集方面的压力很大。因此,解决农民市民化问题,金融既需要加大农业产业化支持,以便有更多的农民从农业生产中解放出来,也要加大农民到城市就业、创业的支持,促进农民向城市有序转移;同时,还要解决农民“融入”城市后,要享受到城镇公共服务均等化的问题,在保障房建设、教育、娱乐文化、生态保护等方面,从而对金融创新服务则提出了更高和更多需求。第三,产业结构调整与产业转型发展对金融需求不断增大。世界经济发展的历史表明,工业化与城镇化发展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关系。新型城镇化以新型工业化为动力机制,而新型工业化的发展更有赖于产业结构的调整和产业的转型升级,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加速发展和产业集聚不断加强,对金融的支持与创新发展提出了新的需求。目前,我国正进入工业化中后期加速发展阶段,主导产业由传统产业向战略性新兴产业转变,产业区域分布由沿海向内陆转移、产业布局由分散向集聚化发展,产业驱动由简单加工、技术模仿向以自主创新为主转变。在这种状况下,一方面,战略性新兴产业、工业园区建设、国内产业梯度转移以及技术创新等领域,对金融的需求明显增加;另一方面,在新型工业化发展过程中,出现了更多的成长型企业,产业转移集聚不断加速等新特点,从而对金融创新发展,提供更多适应新型工业化发展的新产品与新服务提出了更高的需求。总之,要提升新型城镇化发展质量的资金需求来自许多个不同领域,需求量也是非常庞大的。
二、金融对我国新型城镇化发展的推动作用
中国改革开放30多年来,尤其是“九五”以来,我国城镇化速度不断加快,我国城镇化率在2005年达到42.99%,而截至2013年底,我国城镇化率已经达到53.7%,相当于世界平均水平。在支持新型城镇化建设进程中,金融的支持作用是毋庸置疑的。不同性质和类型的金融机构,一方面,通过支持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推动中小企业发展以及促进人口规模扩张和素质提高等渠道为新型城镇化建设提供金融服务。另一方面,在推进农村地区优化软硬件发展条件,为农村向城镇演进以及培育农村工业产业、积累未来城镇化发展动力方面,发挥了重大的作用。
(一)金融对新型城镇化的动力机制的推进
城镇化的动力机制一般根据工业化的推动力量不同而区分为“市场拉动型”和“政府推动型”两种。在建国初期,计划经济体制使得城镇化和初期工业化基本依靠政府强力推动;改革开放之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工业化与城镇化发展速度不断加快,市场在城镇化中的作用和地位也日益提升,金融对工业化与新型城镇化建设,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从城镇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来看,2004年至2013年,城镇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与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一致,呈现不断扩大趋势,而且,城镇固定资产投资占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的比重呈现逐年增加的趋势,其中2004年为59028.19亿元,占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的83.75%,到2013年,城镇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为436527.70亿元,占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的97.64%。从2000—2012年城镇固定资产投资资金来源构成(%)来分析,可以反映金融在城镇化建设所需资金方面的巨大作用从2000年开始,预算内资金、国内贷款、利用外资和其他资金来源均处于下降趋势,只有自筹资金数额不断增加,2000占42.5%,到2011年达到65.56%,说明金融体系已成为中国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外部资金的主要来源。
(二)金融对农业产业化的推进作用
农业产业化是农村新型城镇化的直接动力。发达国家关于金融对农业产业化进程的支持,是整个农业产业化过程的重要部分,经过长期的发展,已经形成了由农业政策性支持、合作性组织和商业银行体系为主的农业金融体系。我国的金融机构为农业产业化发展提供的金融服务,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资金投入量不断增加。信贷方面,各大商业银行制订了城镇化及新农村建设信贷投向指引,统筹安排信贷资源,加大资金投入,重点关注城镇化进程中城镇功能提升、民生消费、基础设施建设和新农村建设等方面的金融需求,涉及城市水务、燃气、城市综合服务功能提升领域,医疗、教育、城市内部升级改造等民生领域,积极支持商业化运作能力较强的新型城镇化建设项目,支持农业产业化中农业养殖、农产品加工和农业机械等细分行业优质企业,创新产品和服务方式,支持新型城镇化发展。二是在网点建设方面。各金融机构,尤其是农业银行,农商行,不断强化机构建设,把物理网点向地市和县域延伸。近年来,先后成立了区域分行和县域支行,多数省市金融机构出台制订了《关于推进县域支行发展的意见》,经营触角将进一步向县域延伸,使县域支行的布局更加完善,以增强县域支行市场竞争力,为新型城镇化建设提供更多的金融服务。三是不断推出新的金融产品。随着金融机构建设的展开,各金融机构不断推出相关产品和服务,向城镇和县域地区延伸。根据农村城镇小微企业融资“短、小、频、急”的需求特点,各金融机构不断推出适合城镇经济发展的系列服务产品,优化审批流程,对不同类型的小企业,提供相对应产品组合包,以服务包的形式提供结算、贷款等相关服务,降低融资成本。农村信用社也以城镇化发展为契机,积极发展消费金融、社区金融,不断加大对农户联盟贷款、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农业基础设施建设贷款推广力度;加大对农村二、三产业的支持力度,支持农业龙头企业延长产业链条,推动产业升级。
三、提升我国新型城镇化建设质量面临的金融困境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和命脉,应在城镇化发展中发挥输血和造血的重要功能,充分满足新型城镇化建设过程中的资金需求。但是,在我国新型城镇化发展中,金融对城镇化建设的支撑力度远未达到应有水平,要提升我国新型城镇化的发展质量,仍面临如下金融困境。
(一)金融制度不完善的制约新型城镇化的发展
从金融业发展来看,我国金融制度在某种程度上限制了金融自由化的发展,从而制约了新型城镇化的建设。首先,是利率制度。我国利率水平的决定权虽然正逐步放开,但还未完全交付市场。利率水平被长期压低,使债权方不断地补贴债务方,导致经济社会的两极分化,也就是金融抑制理论里所谓的“低利率分割经济”,从而成为区域、城乡发展不平衡的一个主要诱因。其次,是商业银行的信贷审批制度。就新型城镇化建设来说,国有大型商业银行是金融业的龙头,它的县域支行不具备信贷发放的审批权,向上报批的程序降低了县域经济融资效率。新型城镇化建设项目前期资金需求量较大,但由于新型城镇化建设项目的运营主体(企业)缺乏明确的行业分类,导致城镇化项目在推进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受到来自房地产市场调控和金融市场管制的约束。当项目运营主体在为城镇化项目寻求金融支持时,往往会受金融体制的约束,一方面,金融机构很难突破与房地产开发有关的条条框框来支持新型城镇化建设项目;另一方面,项目运营主体由于无法提供金融机构要求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四证),最终导致金融机构无法为城镇化建设项目提供全方位的融资服务。再次,是民营金融机构市场准入制度及其相关的法律制度。从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来看,民营中小金融机构将是国有金融机构的重要补充,民营金融机构应该在新型城镇化建设中,扮演更重要的核心角色。而我国现有城镇化建设的投融资体制,长期忽视民间资本的重要作用,对民间资本进入城镇化建设领域设置了许多障碍与歧视性条款,抑制了民间资本投资新型化建设的热情,导致政府财政压力在城镇化建设中不断加大的同时,大量的民间资本却游离于城镇化建设之外,形成了社会资源的巨大浪费,成为新型城镇化发展质量提升的制约因素。与此相关的法律制度,如对农村地区和城镇地区存在的金融抑制、金融排斥、《物权法》规定集体所有土地不得抵押等制度问题,同样制约了新型城镇化建设的资金需求。
(二)融资模式限制新型城镇化建设进程
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的城镇化与工业化同步快速发展,所依靠的主要是投资,而投资依靠信贷、信贷依靠货币扩张。20世纪80年代主要依靠政府拨款与国企投资;90年代主要依靠银行贷款和国企投资;21世纪之后,虽然投融资体制和渠道迅速多元化,但主流渠道仍是上述融资模式。结果是我国的新型城镇化建设,依然过度依赖银行信贷和政府投资。事实上,我国很多地方政府由于没有建立适应城镇化资金需求的多元化投融资市场机制,融资方式仍以银行贷款为主,很难满足提升新型城镇化发展质量所需资金需求。由于金融扶持政策落实不到位、担保补偿机制缺失以及内在发展动力不足等问题以及多元化的金融服务体系不完善,导致金融对医疗、教育、文化、社会保障等民生方面金融支持力度不足、服务水平不高,从而影响了城镇化的推进和协调发展。
(三)金融市场体系不完善制约新型城镇化质量的提升
健全的金融市场包含的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应该能充分发挥配置金融资源的作用,从而为城镇化建设提供源源不断的资金。然而,由于我国目前的金融业市场化程度不高,我国金融市场以银行业为主导,包括其他类型金融市场,如股票市场、债券市场、衍生品市场等,相对于银行来说无论是规模上还是制度上都尚未发展成熟,权益性投融资市场长期无法发展壮大,货币和资本市场间又长期缺乏联动机制等问题,造成金融市场结构效率过低,不利于城镇化建设中各种融资形式配置金融资源效用的充分发挥。金融市场体系不完善,一方面造成金融市场运行的低效率,从而影响要素资源的聚集,导致经济运行效率低下,抑制了欠发达地区的劳动力向城镇转移和农民市民化的进程;另一方面,不利于新型城镇化建设项目借助市场的力量筹措资金,致使资金的缺口由政府负责,从而进一步增加了地方政府的债务负担。
四、提升新型城镇化建设质量的金融创新重点
金融支持中国的新型城镇化发展质量的提升,应致力于在金融制度的创新、投融资模式创新、资本市场体系等方面取得重大创新。
(一)以利率市场化改革为核心的金融制度创新
完善的金融制度必须以利率市场化改革为核心,同时推进其他相关制度的改革,为提升新型城镇化建设质量的提供制度保障。第一,通过利率市场化改革与贴息政策并举,支持新型城镇化建设。利率由市场决定,是提高资源优化配置、开放金融市场、实现金融深化的一个前提。发挥利率市场化矫正金融的市场功能,在合理的利率水平下对新型城镇化建设项目实施贴息政策,真正地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进程,进而提升新型城镇化对建设质量。第二,根据具体情况下放国有大型商业银行的信贷审批权。要针对不同地区新型城镇化建设项目的不同发展状况,区别对待,根据贷款规模和不良贷款比率,下放贷款审批权。第三,适度开放民营金融市场,使民营资本参与到新型城镇化的建设中来。中央和地方两级政府应该尽快在公共服务等领域明确建设标准、降低准入门槛,形成多元投资主体,从根本上解决城镇化建设过程中存在的资金不足问题。此外,要完善与金融相关的法律制度。通过法律的完善来保护和开发城镇经济的潜在抵押担保资源,增加企业和农户的合法抵押、担保、信用增进等资源。通过金融制度的创新,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即可找准定位、各司其职、协同发展。政策性银行在提升新型城镇化建设质量中发挥先导作用,专门满足新型城镇化基础设施建设的贷款需求;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以及村镇银行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发挥主导作用,重点支持农业产业化发展以及农产品结构调整等,并对确有需求潜力以及就业容量较大的城镇第三产业加大信贷投入;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以及城商行应发挥补充作用,在健全城镇功能和发展城镇社会服务中寻找商机。至于那些具备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可升格为村镇银行,充分发挥它们贴近城镇和快速灵活等优势,在新型城镇化建设中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二)市场化机制下的投融资模式创新
在市场化机制主导下,创新城镇化建设投融资模式,就是要实施政府主导、各级政府合理分工、合理负担的公共财政体制。各级政府应重点引导大型企业投资,一些县域或新区建设可以直接交给大型企业,在推动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的同时,为企业转型提供新的出路。应重视股本融资,带动“金融招商”,利用资本杠杆撬动社会投资。政府还应发挥财税政策和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以部分机动财力做引导,面向社会募集组建“城镇化建设基金”、“农业产业化发展基金”等,用私募基金等方式引导资金抱团投资,解决资本金问题。根据城镇的整体建设与产业发展规划形成“项目包”,以基金为依托,开展金融招商,联合社会各类金融机构组成金融要素包,建立联合投融资机制,以满足提升新型城镇化发展质量所需的资金要求。民营资本应该成为基础设施建设特别是营利性基础设施的重要力量,在一定时期内,外资也可以在基础设施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灵活采用BOT、PPP等不同的项目融资方式,盘活社会资本。BOT即建设-经营-转让,是指政府通过契约授予私营企业,包括外国企业,以一定期限的特许专营权,许可其融资建设和经营特定的公用基础设施,并准许其通过向用户收取费用或出售产品以清偿贷款,回收投资并赚取利润;特许权期限届满时,该基础设施无偿移交给政府。除了BOT以外,还有BOO(建设-拥有-经营)、BTO(建设-转让-经营)、BOOT(建设-拥有-经营-转让)等类似项目融资方式。此类融资方式能减少政府的财政投入,通过盘活社会资本来建设基础设施,尤其是在污水处理、公路建设等方面,可以为提升新型城镇化发展质量的资金需求提供良好的途径。
(三)以债券市场为主导的资本市场体系创新
相对于银行贷款,债券到期时间长,与基础设施建设周期和回报期长的特点相吻合,是更加适合新型城镇化建设的融资方式。所以,要提升新型城镇化发展质量,就必需推动以债券市场为主导的资本市场体系创新。债券市场的创新,就是要根据支持新型城镇化发展的不同产业特点,进一步创新债券品种,包括国债、市政债、公司债、信用债、资产证券化等,应全力发展多层次、多品种、多主体、具备高度流动性和安全性的债券市场,通过债券市场创新来盘活经济体系已经累积的巨大资产,提升资产收益和运用效率。通过发行30年、50年的长期国债或特别国债,以国债去购买或补偿农民土地,每年有固定收益,改变过于依赖征用土地推进城市建设的方式,让农民以土地参与城镇化建设,分享城镇化发展的收益。通过具有财政收入的地方政府及地方公共机构发行的市政债,用于交通、通讯、住宅、教育、医院和污水处理系统等地方性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为新型城镇化建设投资提供规范、稳定、可持续的资金支持。推行市政债券后,政府就要主动接受债权人的约束与监督,一方面,可以迫使地方政府的行为更加理性化;另一方面,从长远来看,创建市政债券市场是城镇化过程中必需的金融基础要素,也是今后资本市场发展的主要方向。通过资产证券化解决资产的流动性问题,分散风险。通过施行基础设施的资产证券化,一方面,可以利用这种新型融资方式从更多的筹资渠道中筹集到大量的资金,以有效解决城镇化建设中的资金短缺问题;另一方面,可以促使建设者加快资金周转速度,缩短投资项目的回收期,通过调整资本市场结构把投资项目的风险降到最低。此外,还应该加大中小企业融资工具创新力度。土地成功流转之后,农民进入城镇,就需要创造能够吸纳大量低水平劳动力的中小企业。政府需要改革监管政策,鼓励大型金融机构服务中小企业,鼓励发展多元化和多层次的金融服务机构,鼓励多层次金融创新产品和融资工具为中小企业服务。
五、结语
总之,金融的创新发展是有力支持新型城镇化不断提升发展质量的重要条件。我们必须加大金融改革力度,调整金融结构,不断完善金融组织体系和信贷政策体系,使其与新型城镇化发展要求相适应,满足大规模新型城镇化建设的资金需求,寻求到金融支持新型城镇化发展的最佳路径。
作者:李变花 单位:闽南师范大学经济学院